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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風險控制是現代企業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目的是幫助企業經營活動更合理、合法、規范化,從制度上監督和管控企業的管理人與負責人,充分保障國家利益和企業利益,從而真正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本文根據目前大型企業的現狀,對大型企業內部管理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以求對加強大型企業經營管理作一些有益的探討。
關鍵詞:
大型企業;風險控制;追究機制
一、建立大型企業風險控制機制的意義
隨著中國改革開放三十余年,中國大型企業乃至超大型企業都越來越多出現在公眾面前。從國內500強到世界500強,可以這么說,大型企業為中國經濟增長帶來了無可代替的貢獻。有學者稱,大型企業(包括國家控資和民營企業)的成敗決定了中國經濟發展的成敗。隨著對于國家各項領域提出的改革要求,大型企業如今也面臨著改革的深水區,大型企業的體制改革也是國家對于公司治理、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成功與否關系到整個國民經濟資產體制改革的成敗。為了使得大型企業資產監督和經營擁有更好的模式運作,保值增值有更高效的增長機制。國家也不斷通過立法等法律程序加強管理,形成良好的外部環境,所以對于企業內部管理更需加以重視,加快推進內部的風險控制與問責機制已經成為當前重要的攻堅任務和需要深入研究的課題。筆者正處于民商法學習階段,對于國內大型企業做了一定研究后,發現國內大型企業在將近20年來,已經由懵懂的小孩逐漸變得成熟到一個成年人。大型企業最怕的并不是沒有合作伙伴,也不是沒有投資來源,更不是擔心失去國家支持。而是害怕承擔巨大的風險,付出沉重的代價,大型企業倒閉也往往是在一夕之間。國內外的案例比比皆是。因為企業如成人一樣已定型,隨之而來年齡增長的不善變通和惰性也顯而易見。換而言之,盡管大型企業已基本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走向,資本和規模也逐漸龐大。在國內經濟總額占比也十分客觀,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兩類公司法人結構普遍建立。[1]但不能忽視的是有些企業存在著決策機制不規范、運轉不暢、制衡不靈的問題,有些大型企業既缺乏長效激勵機制,也缺乏長效約束機制,缺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而管理人員也缺乏對法治的信仰與敬畏,或者對于業務的審慎嚴謹的態度,從而導致大型企業運行過程中出現諸多的棘手問題,而這些都是導致企業發生風險乃至破產清零的潛在因素。
二、淺談國外企業風險控制機制的參考與啟示
(一)國外大型企業風險控制機制的概況
外國企業的構建制度與我國存在很多的不同,但也不能否認其某些方面存在一定的優勢。普通企業或者股份公司與我們要討論的國有資產管理公司不盡相同,但是其中一些基本制度和規則是可以進行參考借鑒。
1.英美國家公司治理中的風險控制機制:
英美國家的公司治理采用的是獨權問責模式,在企業內部管理中,董事會對管理層擁有控制權,對管理層進行監督,并且分管人事調動。此外,并不設立監事會。所以,其公司問責職能就交由董事會及其下設的審計委行使。問責的機構較為單一,體系比較單薄,所以在英美國家企業的內部管理存在逐漸弱化的趨勢。
2.德國公司治理中的問責機制:
德企的問責機制是雙層制結構,公司內部設置和我國的公司一樣,設股東大會、監事會和董事會。但是在德國,監事會高于董事會,其可直接監督董事會及董事的行為。不僅從高層開始治理,他們也注重底層的視角進行風險控制,例如:監事會成員中,根據企業規模和職工人數的多少和比例,選拔出一定的的職工代表,參與公司治理中的各項活動,充分發揮職工的問責作用。
3.日本公司治理中的監督問責機制日本的公司在風險控制領域,以往的做法也是由董事會和監事會構成。
日本的公司監事對董事管理公司事務的行為負有監督職責。但是,逐漸成為過去的模式。那么目前日本企業的主流做法,并不是在法律層面繼續申明要求更換新董事會制度,而是在管理實踐層面上引入美國那種獨立董事及相關做法??梢哉f,日本學習此方面較為到位,在董事會設置薪酬、提名委員會,而將審計委員會職能放到監事會中。
4.韓國獨特的外部董事推薦制度是一個很有意思的企業風險控制機制。
韓國有個叫做“人民團結參與民主組織”的民間組織,由成員數為200個會員協商發起的。其宗旨是為了讓人民參與到公司運營中去,用人民最廣大的視角進行監督和規避風險。他們較為團結的維護弱勢股東權益活動,主要通過法律和輿論手段對企業施加影響以改變其不適當的管理政策,并率領一小群激進股東迫使企業對公司治理進行改進,對于韓國企業的法人治理起到了積極推動作用。
(二)國外大型風險控制機制參考與啟示
1.完善國有公司人事管理機制。
首先了解國家所有制政策的實踐,制定明確的所有權政策,從而確定國有公司內部的監管機構和資產管理機構的分別的定性與定位。還有監管機構和金融部門、業內投資部門、人力資源部門等機構相互關系需要進一步溝通,需要進一步強化聯系。同時需要保持對外的及時公布與通報,保證出資人和委托人享有收益、知悉程序和進度的權利。此外,還需要深入研究如何更好地優化風險問責機制行使機構(總部風險管理部)的權力與權利(這也是一個關鍵)以及在國有企業中如何發揮黨組織的政治領導作用,監事會在公司的監管作用。
2.完善公司內部監督機制,對風險問責機構也應該適度限制其權力。
過于膨脹的權力會使得風險問責機構在追責過程中,凸顯出矯枉過正或者有失公允的弊端。企業治理講究權利平衡和權力制衡,作為一個時刻保持公平公正的機構,其職能就是使有錯必糾,有責必究得以實現。風險問責機構行使追責權利,不能損害本公司獨立法律人格,也不能干涉公司正常的投資經營,而是要促進公司更安全規范行使其權利,實現經營收益最大化。
三、大型企業風險控制之我見
一般來說,企業經營出現問題需要進行責任追究,而追責可分為外部追責和內部追責。前文也提到,目前我國大型企業的外部治理機制并不十分理想,這些外部治理機制的不足直接影響到公司治理的成效。外部的監督沒有辦法百分百的扣住問題關鍵,而對管理者和相關負責人進行有效的追究。在我國,無論是股份有限公司還是有限責任公司,他們的內部追責制度中,首先有公司章程進行約束,然后不僅有股東大會的監督,也設置董事會和監事會,甚至還有獨立董事。[2]這些制度的出現對公司的大股東、董事及高層管理人員進行監督和追責是立體而嚴謹的,形成了一套科學的監督問責體系,為公司的自身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也為對方當事人的利益保護提供了可靠的保障。由此看出,大型企業在風險體制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監督責任的主體及方式。
首先,是社會公眾具有主體資格,包括公民、社會團體、媒體輿論等。他們主要方式是書面問責和網絡曝光,其行為應該大家均已知曉。其次,大型企業的監事局應該負擔大部分責任。再者,需要設立風險監控機構,由董事局或者其他該監管部門的上級機關,進行管理和調控。該監督機構平時進行巡視和測試風險程度,核準下級處于風險風口的主體是否違規操作,并且判定風險出現的類型和級別,從而出具相應處罰方案。
(二)追究責任的主體的多元化。
追究和監督是兩碼事,眾多的監管主體均參與到企業的風險規避和問責的監管當中,出現工作紕漏時,希望僅一個主體就可以覆蓋所有監管職能,是非常不現實的。
(三)公司內部監管主體承擔責任的方式。
各個監管主體一旦出現監管不力的現象,事后的追責機制常常導致權限的交叉,而且在從重或者從輕的罰度上難以把握,從而難以顯示公平公正。一個公平合理并且高效的風險問責機制可以使公司更加良好地發展,還可以規避掉很多不必要的風險,從而更大地提升公司效益。學者郎咸平前兩年一直呼吁政府和社會應著重關注“國退民進”的問題,甚至掀起了大論戰。筆者認為實際要談的,如何防范資本外逃、投資失敗、監管失控、風險惡化等實際問題。這是無論國企還是民營企業都需要面對的問題,任何制度設計都有其不完善的地方,還有實際操作上帶來的偏差。[3]建立一個高效、合理、公正的風險控制機制,需要提出一系列的要求,才能達到大型企業所背負的重擔所賦予的高標準。如同一棵大樹能夠參天,是與陽光雨露、土壤氣候分不開的。所以建立一個良好風險控制機制應滿足以下要求:
1.完善企業的控制環境。
應優先注重內部控制環境,包括企業的文化、企業的戰略、企業的奮斗目標,這影響到企業內部的上行下效,企業策略的實施和執行。
2.定時進行綜合全面風險評估,它是提高風險問責機制效率和命中率的關鍵設置。
對于風險問責機制的深入研究與建設,不能忽視各種內部風險因素的存在,必須定期有效的分析全面的內部優勢和劣勢、機遇和威脅。企業對發展過程中的戰略目標加以分析,才能達到一個客觀的內部風險把控的最低限度。一個全面的風險評估,對于操作人是有著警示和提醒的功能,從而可以判斷出操作人在業務處理上是否盡到注意義務,直接導致風險問責時選擇是否對其適用加重或者從輕處罰。
3.加強建設信息系統。
信息系統不僅要處理企業內部的人事組織信息,而且還要處理與外部活動有關的事項。優質的企業管理應該擁有良好的信息系統,以幫助提高企業的效率和效益,并在一定時間內對某些業務的形式進行識別,獲取相應的信息,使負責人順利完成任務。
4.加強企業的內部監督。
內部監督是一個長期的管理體系流程的實施和評價,可以通過日常的、持續的監督活動,也可通過單獨的評價,或兩者相結合來實現。風險問責機制的根本目的并非是要設立一個處罰和追究責任的程序,這只是一個不得不采用的手段和方式,其根本目的在于警戒和告誡。大型企業在面臨當前創業浪潮,中小型企業的迅速崛起,是時候提高警惕作出相應對策。大型企業固然有其絕對的優勢,但是客觀來說,其競爭力慢慢勢弱,而其早先搶占的市場,也逐漸被新興企業瓜分掉。[4]所以如何完善優化大型企業的制度,在勢頭逐漸弱化的頹勢中,如何提升自我是當前企業管理者、股東董事們以及學者都需要共同探討的課題。是應該大刀闊斧還是步步為營,是應該自上而下還是從基本著眼,都是值得研究的。筆者認為較為突出的是公司治理上對于風險控制及追責的問題,如同刑法的職責之一就是懲戒與預防。這個功能是不可忽視的,所以更應該將大型企業的內部風險問責機制放在至關重要的戰略地位。
作者:黃笑天 單位:江西財經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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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鄭小榮,王美英.內部控制法制化的理論依據、法律特征與實踐影響[J].當代財經,2010(4):60-64.
[4]李本燦.企業犯罪預防中國家規制向國家與企業共治轉型之提倡[J].政治與法律,2016(2):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