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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背離了誰生產誰負責、誰建造誰負責的常理
整個工程的建設活動中,建設單位與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責任主體簽訂了合同,參與了全過程。就工程監理而言,絕大多數監理活動只是對施工階段實施監理,個別項目前移到設計階段。因此,按照這個組織關系,只有建設單位才能對工程質量負全責。而建設單位又不是一個生產單位或承建單位,只是一個組織協調、管理單位,難以對工程質量負全責,背離了誰生產誰負責、誰建造誰負責的常理。
1.2責任主體太多,真正的責任主體地位不突出
在實際工作中,還要考慮分包商、檢測單位、材料(含構件、配件)供應單位、設備供應商等有關各方主體。這些單位直接與建設單位簽訂合同,其他主體對他們沒有約束。按五方責任主體分析,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各負其責,工程質量應該有保證。但是仍有較多的質量事故發生,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沒有一個明確的突出的責任主體。說起來是五方共同負責,但一旦發生事故,誰都負不了責。
1.3割裂了質量控制的整體性
工程實體質量的形成是一個連續的過程,排除建設前期決策的影響,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驗收等環節應該是一個有機整體,勘察不僅是對建設單位負責,而且首先是對設計單位負責,要為設計單位提供真實可靠的地勘數據。設計圖紙作為施工建設的依據,其設計質量決定了工程的整體質量,除結構功能、工藝要求外,設計缺陷或失誤有可能導致重大工程事故的發生,施工質量再好,如果設計本身先天不足,質量問題將不可避免。施工環節是工程實體質量形成的關鍵,本應與勘察、設計、材料供應等有機結合,但由于長期以來,各方責任主體互相獨立,既無隸屬關系,又無合同關系,平等地與建設單位相處,按圖紙施工是其職責所在,因此,對施工單位而言,主要精力是組織施工,照圖施工,對監理單位而言,主要任務是監督施工單位是否按圖紙施工,不會更多地考慮設計上將會有哪些缺陷或不合理。
2監理單位與各責任主體之間的關系
2.1監理單位與項目業主的關系
在實際工程建設過程中,監理單位和項目業主是建設工程平等的責任主體,監理單位雖然是受項目業主委托參與工程監理的,但其職責必須是在“公平、公正、客觀、科學”的前提下開展第三方工作。而有些業主卻沒有正確認識到這一點,總認為監理單位是為業主服務的,應該無條件維護業主的利益。因此經常出現:業主要求監理簽署沒有監理參與的技術文件和經濟資料;有些問題的處理明顯是業主的失誤卻要監理單位為業主承擔責任;監理單位的投資控制和進度控制往往受業主的制約而流于形式;業主隨意找借口拖欠工程監理費等情況,這在一定程度上對監理單位作為公正的第三方能否獨立開展工程監理造成了嚴重影響。業主應充分理解到這一點,給予監理充分的支持,讓其真正做到獨立開展監理工作,以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對監理單位而言,也要加強自身的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就工程的風險程度而言,如果監理工作做得不好,最大的受害者是項目業主,所以,項目業主和監理單位都應該正確認識相互之間在工程建設中的關系和地位,相互理解和支持,盡量為對方的工作創造有利條件。只有這樣,項目業主和監理單位才能以代表投資方利益的管理者身份搞好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為項目業主帶來最大的投資效益。
2.2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的關系
在實際工程建設過程中,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是監理與被監理的關系,絕大多數施工單位都能較好地按項目業主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的要求,配合監理單位搞好相關監理工作。但也有部分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的有關人員不能正確認識和對待雙方的關系及地位,給相關工程建設帶來了一定的管理難度。部分施工人員認為,雖然監理單位是業主請來管理工程的,但決定權仍在業主,監理單位最終還要聽業主的。因此,在工程建設過程中,遇事時不與監理商量而直接找業主,再將與業主商討的結果告知監理單位,忽略了監理單位為保證公正性和科學性所起到的作用,同時也給監理工作帶來了不必要的麻煩。其實,監理項目部作為一個全過程的現場監理機構,其職責就是對現場發生的質量、安全和管理等問題從專業管理角度給施工單位提出很好的處理建議,為給施工單位節約不必要的資金投入。因此,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作為施工項目的現場施工者和管理者,應該視對方為自己在工作中的伙伴,因為施工任務的圓滿完成需要監理單位的熱心幫助和嚴格管理,而監理工作過程控制的開展和順利達標則需要施工單位積極配合和努力。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只有認清彼此的關系和地位,營造良好的建設氛圍,通力配合,才可能向項目業主交上一份圓滿的工程答卷。
2.3監理單位與設計等單位的關系
在實際工程建設過程中,監理單位和設計、勘察等單位不存在合同關系,主要通過業主聯系各方溝通協調工程上的事宜。施工過程中,不管是施工單位還是監理單位對施工現場與設計圖紙的相符性等有異議時,都要以聯系單的形式通知業主,由業主通知其他單位到現場進行溝通。所以,監理單位在處理和自己無合同關系的責任主體之間的關系時,應按合同原則辦事,維護各方責任主體的合法權益。其他各方責任主體也應從最大限度維護業主利益的立場出發,積極采取應對措施并解決問題,只有這樣,對工程建設才能得以順利進行。
3思考與建議
從管理學的角度講,工程建設的組織和實施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必須要靠參與項目的各責任主體通力合作才能完成。而各責任主體由于自身的工作特點和行業要求,已形成了一套相對獨立的工作方法。所以,在參與相關項目建設中發生矛盾是很正常的,關鍵在于各方責任主體要以相互體諒、相互支持的態度和工作作風友好合作。只有這樣,工程建設才能健康有序地進行下去,才能向項目業主,向社會交出高質、優效、安全的建設工程。目前,我國也有以設計和施工為龍頭的總承包單位,但是深化得還不夠,僅僅停留在施工總承包,而不是工程建設總承包。新的責任體系,突出承建商(這里的承建商是指涵蓋勘察、設計、材料供應等全過程控制的總承包單位,并非一般意義上的總包概念)作為質量責任的主體地位,符合客觀實際,因為承建商與現行的建筑施工企業不是等同關系。由承建商對工程質量負總責,設計、勘察、材料供應分包商各負其責,對工程質量不負直接責任,而負連帶責任。這種新的責任體系有利于落實質量責任,有利于建筑企業做強、做大,提高企業競爭力,現階段則應加強對施工單位確保工程質量的監管力度。
作者:葉文武 施維軍 吳斌 曹馳宇 單位:江蘇省水利工程科技咨詢有限公司 南京市江寧區水利局 南京市水利規劃設計院有限責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