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法學學位論文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法學研究對法學教育的影響
對法學研究的研究,不能局限于純粹的主題話語,還需要延展至相關領域,從而有助于研究的深人,并充分體現研究價值。法學教育與法學研究在根本目的上的一致性,決定了二者之間有著相輔相成的密切關系。 首先,法學研究類型與法學教育類型之間存在一定的對應性。 法律作為調整社會關系的規范,法治作為社會有序運行的機制,決定了以法律和法治為研究對象的法學是一門實踐性極強的學科,決定了法學研究的根本目的是服務于法律和法治實踐。由此引出兩種法學研究類型:其一,直接服務于法律和法治實踐的法學研究類型,即實務研究。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用法學理論指導法律的制定和法治系統的形成;二是用法學理論指導法律的實施和法治狀態的推進。其二,間接服務于法律和法治實踐的法學研究類型,即原理研究。這是指法學理論本身的建構,是要揭示法律和法治的建立及運行的根據和規律。兩種類型的關系好比“砍柴”與“磨刀”,缺一不可。 需要指出,法律實務工作者從事法律實務本身就屬于實務研究。因為法律實務既是客觀外在的工作流程,也是主觀內在的研究過程。換言之,法律實務乃客觀外顯的“實務工作”與主觀內存的“實務研究”相結合的過程。所謂研究,不過就是運用理論去發現、分析、演繹、歸納和回答問題的思維活動。其中的問題是原理,就是原理研究;其中的問題是實務,就是實務研究。法律實務工作者運用法學理論解決實務問題的思維活動,當然就是法律實務研究。法律實務事關重大且專業性極強,實務者必須有嚴格的科學精神,不能盲目和隨意,這就需要以法學理論為指導對實務問題開展細致的科學研究。法律實務有著比其他實際工作更為突出的研究特質。對此,換個角度更加清楚:法學理論工作者對法律實務進行探討,與法律實務工作者對自己從事的法律實務進行探討,其主觀過程和規律沒有什么不同,承認前者是法學研究便不能否認后者。不能認為法學研究只是理論工作者的事情,而實務工作者不需要研究,因為完全不需探討的法律實務很少。 再看法學教育的類型。法學教育的任務是培養法科人才,其目的與法學研究一致,即通過培養專門人才來服務于法律和法治的實踐。既然“砍柴”和“磨刀”都為法律和法治的實踐所必須,法科人才的培養就要圍繞兩個方面展開:著力培養專門的實務人才和理論人才,由此形成兩種法學教育類型。實務型人才培養著眼于實務工作崗位,主要是律師、法官、檢察官、警察等司法和執法崗位(我國“大法學”概念包括公安學科,但中外對警務執法人員的培養都是法學院之外的另一個系統)。理論型人才培養著眼于理論工作崗位,主要是法學教師和研究員等教研崗位。 然而,要把法科學生分別培養成兩種類型的崗位人才,必須清楚:究竟要著重培養學生的何種素質和能力?兩種教育類型對此有何種定位?這個法學教育基本問題的答案便是法學研究。一方面,要從事法學理論研究工作的學生,必須在系統的法科學習中獲取法學理論研究能力。另一方面,法律實務工作崗位固有的研究性要求實務人才具備實務研究能力,培養實務人才的法學教育類型要讓學生具備這種研究能力。法科學生獲取兩種研究能力的共同前提是掌握理論知識,包括法學理論和相關理論知識,這是法科人才必備的基本素養。從法學教育的過程和結果來看,兩種法學研究涉及三種主體:法學理論工作者,法律實務工作者,在校法科學生。其中,在校法科學生與法學理論工作者中的法學教師反映法學教育的過程;法律實務工作者與包括法學教師在內的法學理論工作者體現法學教育的結果。幾種主體都可對法學原理和法律實務展開研究,但是,畢竟法學教育類型與法學研究類型之間具有一定的對應性,即法律實務人才主要進行法律實務研究,法學教育重在培養此類法科學生的實務研究能力;法學原理的研究任務主要由法學理論人才承擔,法學教育重在培養此類學生的理論研究能力。任何主體都應首先具備與崗位湘適應的研究能力。當然,區分培養類型不意味著兩種人才只能有單一的研究能力。兩種培養類型都要讓培養對象掌握法學原理和相關理論,教學中都要聯系法律實務中的現實問題,教學內容本身就有重合和交叉。不同法學教育類型只是在法學研究的取向上有所側重。 其次,法學研究類型是構筑法學教育體系的基本坐標。 法學教育的核心任務是培養有研究能力的法科專業人才。法學研究的兩種類型自然成為各國構筑法學教育體系的基本坐標。外國法學教育大致有兩種模式:歐洲模式與美國模式。兩種模式各有不同,卻都以兩種法學研究為內在依據。 第一,從兩種研究能力出發,對法科學生分類培養。各國法學教育品種的設置體現實務研究與原理研究的橫向區分。歐洲模式中的法學本科與美國模式中的J.D.學位,都屬實務教育品種,前者旨在一體化地培養法官、檢察官、律師,其培養過程兼顧幾種法律實務角色的理論素養和研究能力,后者直接培養律師,法官和檢察官則從優秀律師中選任,其學校培養環節集中在律師的理論素養和研究能力。兩種模式中的法學博士都屬理論品種,著力培養法學理論方面的研究能力;法學碩士主要作為外國學生攻讀法學博士的跳板。不同法學教育類型培養不同研究能力,相應的學歷學位類型只作為相應崗位的資格。例如,美國的法學博士(5.J.D.)和法學碩士(LLM,)學位通常不能作為參加律師考試的資格,此類學生就不能進人法律實務崗位。 第二,從兩種研究能力出發,設定不同的培養層次。各國法學教育都在學歷學位的層次上體現實務研究與原理研究的縱向區分。各國法學教育設置了本科、碩士、博士等不同層次,但不同法科人才培養品種所需要的學歷學位層次不同。各國法學教育的實務人才培養類型都以第一法學學歷學位(所謂第一法學學歷學位,是指未來要從事法律實務工作或者法學理論工作的人員第一次接受的系統的法學專業高等教育)為必要和充足。歐洲一般是4年本科,美國則是本科后的3年J.D.教育。所謂“必要”,是指沒有接受過本國第一法學學歷學位教育的人員,就沒有從事該國法律實務的文憑資格。從事法律實務,必須科班出身。所謂“充足”,是指完成本國第一法學學歷學位教育的人員,就有了從事該國法律實務的文憑資格。然而,各國法學理論人才培養類型需要多層次法學教育。事實上,法學碩士和法學博士等高學歷學位人員都聚集在法學理論工作崗位上。#p#分頁標題#e# 第三,從兩種研究能力出發,合理安排培養內容。各國法學教育都以傳授法學理論和訓練法學研究能力為主干。盡管法科學生由于自身知識和能力的構成特點,難免存在兩個部分之外的學習需要,但其需要的各種學習項目或者由選修課解決,或者各自安排。即便是與學生就業有關的共性項目,如果喧賓奪主,也不能納人教學體系。例如,各國司法考試或律師考試是法科學生進人實務崗位的前提,但歐美的法學教育都不以考試為主線或參照,更不安排考試培訓。其考試與培養內在一致,都著眼于實務研究能力,課堂學習優秀者更容易通過考試。這種一致性促進了法科學生認真掌握法學理論和積極訓練研究能力,從而保證了教學計劃和質量。 歐美法學教育歷史悠久、發展穩定、成效顯著,與其說是教育模式的成功,不如說是遵循規律的結果,其培養模式可供借鑒,其科學精神更值得學習。 最后,法學研究類型為法學教育調整提供指引。 我國法學教育恢復初期只有本科,面對法律實務人才和法學理論人才的雙重短缺,法學本科將兩種人才培養一肩挑起。法學碩士的設立是我國法學教育類型區分的標志。解決法科人才奇缺的當務之急是培養能夠培養人才的師資。以法學二級學科為專業的法學碩士建立伊始,自然成為培養各門法學課程教師的理論人才品種。此后出現的法學博士是該品種的延續。法學本科逐漸轉向培養實務人才。此種格局基本符合兩種法學研究的規律,與歐洲模式接近。接下來十幾年,法學碩士和博士與理論人才需要相適應,穩定保持有限規模,但伴隨我國社會日益升溫的文憑熱,催生了提高法律實務人才學歷學位層次的需要。為解決這種矛盾,上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借鑒美國模式,招收非法學背景的法律碩士,從而在研究生層次把實務人才與理論人才的培養區別開來。但是,法學本科與法律碩士均作為實務品種,雙軌之間的關系并未厘清。本世紀初,法學師資經多年積累,需求數量減弱,門檻則向博士提升,又遇法學碩士急劇擴招,能當教師的法學碩士越來越少,其多數要從事實務。這對培養實務人才的法學本科和法律碩士形成擠壓,也使得不同崗位去向的研究生被理論色彩的培養一鍋煮。近年,各高校招聘法學教師非博士不取,而博士的擴招又使越來越多的法學博士也要走實務之路,法學碩士則在事實上完全變為繼法學本科和法律碩士之后的第三個實務人才品種。然而,就法學碩士的培養來看,盡管各培養單位向實務方面做了一些努力,但在課程體系、授課內容、論文要求等基本方面,仍未突破理論人才類型的總體框架。令人不解的是,教育主管部門此時反而強化法學碩士的理論型色彩,將其歸為“學術型”品種,與“應用型”的法律碩士相對,使兩個品種的關系變得十分糾結。應當看到,我國法學教育成績巨大,功不可沒,但當前發展進人瓶頸,結構不順,規模失控,盲目攀比,質量堪憂,就業困難等,都是不爭的事實。 我國法學教育呈現亂局的主要原因是沒有充分認識到兩種類型的法學研究能力在法科人才培養中的中心地位。第一,忽視兩種研究能力與人才培養需要的對應性,導致未能科學設計法科教育品種。品種繁多,關系不明。第二,忽視兩種研究能力對于人才培養的必要性和充足性,導致一方面未將科班培養作為上崗的硬性條件,另一方面層次累贅,本科足以從事實務,卻還要培養研究生,碩士能勝任實務,卻還要博士,4年或3年能完成的實務人才法學教育,偏偏要用7至10年。第三,忽視兩種研究能力所代表的人才素質內容,導致一方面未能真正形成分類培養,另一方面不把研究能力及其理論素養作為實務人才培養的重心,往往忙于給學生灌輸工作流程、操作技能、司考方法、實務經驗甚至“潛規則”,從而遮蔽了法科專業大學教育的深邃靈魂。 針對缺失,我國法學教育巫需科學定位和調整。第一,以兩種法學研究能力為基準,明確我國法學教育的品種和層次。可有四種方案:(1)保留法學本科作為實務型品種,法學碩士和博士作為理論型品種;取消法律碩士。(2)保留非法學背景的法律碩士作為實務型品種,法學碩士和博士作為理論型品種;取消法學背景的法律碩士和法學本科。(3)在理清關系的前提下保留法學本科與非法學背景的法律碩士兩個實務型品種,設置不同培養機制;保留法學碩士和博士作為理論型品種;取消法學背景的法律碩士。(4)保留法學本科與法律碩士作為實務型品種,由不同培養單位自行選擇其中之一;保留法學碩士和博士作為理論型品種;取消法學背景的法律碩士。第二,以兩種法學研究能力為根據,設置我國法學教育的內容和環節。兩種研究能力決定了兩種教育類型在課程設置、教學方法、論文選題、考核答辯、實習內容等培養方面都要有明顯區別。例如,實務型學生的畢業論文不應從原理開題,不要求理論創新和發表文章,而理論型學生必須進行系統的原理研究,必須推陳出新,力求發表學術成果,要做教師還應到課堂實習。兩種類型的人才培養都需要高度重視理論,讓校園回歸理論氛圍。此外,需要不同研究能力的人才的數量關系是實務遠遠多于理論,招生時應保持恰當比例,相應調配教學資源。第三,以兩種法學研究能力為門檻,明確兩種崗位人才的準人資格。未受過實務型法學教育的法學博士不能進人實務崗位。沒有理論型法學教育經歷者一般不能進人理論崗位。第四,以兩種研究能力為標準,建立法學教師的考評指標。法學教師是理論工作者,應當具備人才培養所需要的兩種研究能力。法學教師應當是接受過實務類型第一法學學歷學位教育和進行過理論型法學深造并將兩個方面交相融會的法學研究通才。應對兩種研究能力突出的教師給予更高的評價和待遇。此外,還應具備法學教育研究的能力。
我國水文化研究態勢分析
摘要:20世紀80年代末提出水文化研究至今,學術界已取得了豐碩成果。為了準確掌握我國水文化研究的新動態、新形態、新業態,本文以中國學術期刊網絡出版總庫(CNKI)為檢索對象,采用高級檢索方式,對檢索出來的關于“水文化”的論文,從學科分類、發表年度、文獻來源、關鍵詞、研究機構及論文影響力諸方面進行定量和定性分析,以期為構建“水文化+”研究范式提供理論基礎,推動水文化研究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水文化;研究態勢;分析
1988年10月25日,在淮河流域四省治淮宣傳工作會議上,李宗新先生首次提出應大力開展水文化研究。①歷經近30年的發展,在水文化理論、水文化建設、水文化教育、水文化與中華民族精神等方面取得了豐碩的研究成果。本文運用計量分析和統計學知識,對檢索到的水文化論文進行定量和定性分析。
一、水文化研究的學科分類與發展軌跡
我國高等學校教育專業設置按“學科門類”“學科大類(一級學科)”“專業”(二級學科)三個層次來設置。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頒布的《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2011年)中,設有13個學科門類,110個學科大類。水文化歸屬哪一個學科?經檢索發現,文學、工學、經濟學等學科門類文獻比較集中,教育學、理學、法學、歷史學居中分布,管理學、藝術學、哲學分布的較少,農學、醫學、軍事學沒有相關文獻,文化及水電工程是關注最多學科。在上述學科門類中,排本學科門類首位的是:文學是中國文學33篇,工學是水利水電工程239篇,經濟學是工業經濟119篇,教育學是高等教育19篇,理學是環境科學與資源利用25篇,法學是民族學13篇,歷史學是考古10篇,管理學是行政學及國家行政管理10篇,藝術學是美術書法雕塑與攝影8篇,哲學是中國哲學6篇。除上述研究領域文獻較多外,還鮮見于作物學、農業資源與環境、植物保護、林學、中藥學、醫學技術、軍事思想及軍事歷史、戰略學、戰役學、戰術學等學科。由此可知,水文化研究內容廣泛,不僅有文史哲人文學科內容,而且還有理工類自然學科,同時還有經管法等社會學科的內容,屬于新興的文理交叉學科。我國水文化研究歷經開展宣傳研究(1989—2003年)、服務水利實踐(2004—2006年)、政府倡導推動(2007—2010年)和規劃專項建設(2011—2014年)階段,基本上與年度發表文章數量趨勢相吻合(見表1)。特別是2011年水利部《水文化建設規劃綱要(2011—2020年)》以來,《基于人水和諧理念的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體系研究》和《中國水文化發展前沿問題研究》兩項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點)課題相繼立項,國內學者的水文化研究主要聚集在水文化理論、水文化遺產、水文化資源、水工程文化、地域水文化、水文化教育傳播等方面。從表1可知,1989—2001年,水文化研究的論文較少,年均不足6篇,低于年均篇數的年度為1989年、1992年、1998年、1999年、2000年,尤其是1993年和2001年分別為0篇,這說明水文化研究處于萌芽階段。2002—2006年,論文數量呈平穩緩慢增長態勢,平均每年約20篇,這說明我國水文化研究正處于穩步發展階段。進入2007年后,論文數量呈快速增長趨勢,到2008年、2010年達高峰期,隨后呈現下降趨勢,這說明我國水文化研究正趨向穩定和成熟。從2011年開始,論文數量呈現直線上升趨勢,年均為86篇。2011—2016年篇數占所有論文的53.4%,說明此階段是我國水文化研究領域的探索和快速發展階段。與此同時,1989—2003年,沒有研究生以水文化選題作為學位論文。2004—2016年,學位論文共39篇(博士學位論文2篇,碩士學位論文37篇),學位論文數占所有論文的4.06%,說明我國水文化研究在基礎理論方面相對比較薄弱。在學位論文中,最早的博士學位論文是2004年艾菊紅的《傣族水文化研究》②,最早的碩士學位論文是2005年劉虹弦的《水脈相連氣韻橫生———水文化在現代城市形象中浸潤和延續》。在水文化文獻中,主要來自《治淮》《河南水利與南水北調》《水利發展研究》《華北水利水電學院學報》(社科版)、《中國水利》《江蘇水利》《水利天地》《浙江水利水電??茖W校學報》《河海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等涉水行業主管部門、高校、科研院所主辦的期刊。在水文化研究中,涉水行業高等院校期刊如《華北水利水電學院學報》(社科版)、《浙江水利水電專科學校學報》《河海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南昌工程學院學報》等成為主要學術交流陣地。尤其是《華北水利水電學院學報》(社科版)自1985年創刊就設有“水文化研究”專欄,成為全國期刊界歷史最長、影響最大、聲譽最高的特色欄目。此外,《北京水務》《中國三峽建設》《山西水利》和《城鄉建設》這四種期刊數量也位居前列,說明水文化研究與水利建設也緊密相連。
二、水文化研究的熱點、焦點與團隊分布
文獻分析表明,綜合性人文社會科學期刊中還沒有刊發與水文化相關的哲學、社會學、政治、法律、文化、教育、歷史類文章,中文核心期刊刊發水文化研究文章更少。在水文化研究論文中,被CSSCI(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收錄期刊論文較少,《新華文摘》《中國社會科學文摘》《高等學校文科學術文摘》和中國人民大學《復印報刊資料》轉載或收錄論文屈指可數。這說明,水文化研究期刊層次和期刊學術影響力還有待進一步提升。通過對關鍵詞出現的頻率進行分析,可以很好地體現一門學科的研究領域和研究熱點、焦點。水文化研究出現頻率極高且排在前列的關鍵詞有“水文化”“水”“文化”“水文化遺產”“人水和諧”和“水文化建設”。這說明,以上述詞語為關鍵詞的文獻相對比較集中,是水文化研究關注的重點和焦點之一。同時,頻率在4次以上的關鍵詞主要有“建設”“水利風景區”“保護”“內涵”“水文化教育”“水景觀/開發/保護利用”“教育/水資源/水利院校/城市發展/發展”“水利/可持續發展/研究”“傳承/生態文明/水文化傳播/和諧/水利工程/水環境”和“水利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等,由此可見,水文化研究的范圍和領域更加廣泛,如水生態文明、水文化傳承創新、水教育傳播、人水和諧等成為水文化研究新態勢。通過分析研究機構,可以了解我國水文化研究團隊和研究基地分布格局。水文化研究發文排在前3位的全部來自高等院校,分別是河海大學、南昌工程學院和浙江水利水電??茖W校。其中,河海大學38篇,發表文獻最多,占總數的3.94%;南昌工程學院和浙江水利水電專科學校發文章分別占總數的2.07%、1.87%,這與河海大學水文化研究所、南昌工程學院水文化研究中心和浙江水利水電??茖W校水文化研究中心都是省普通高校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密不可分。上述研究基地已經成為水文化研究、水文化教育和人才培養的高地。
音樂教育社會調查探索
1研究過程與方法
首先,筆者對中國知網的“優秀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中登載的近3年(截止于2013年12月)我國音樂學碩士學位論文進行網絡檢索,逐篇閱讀論文的“摘要”和“緒論”等包含有研究思路或研究方法的部分,下載了所有以社會調查為主要研究方法的碩士學位論文;然后通過內容分析法選擇了其中與音樂教育選題相關的23所高校的108篇碩士學位論文作為分析樣本.論文“研究方法”維度的數據統計主要是具體的研究方法和手段,包括研究方法名稱、數量、種類以及參考文獻等信息,然后對所獲數據進行建檔、整理和統計,最后以這些統計資料為基礎進行統計和邏輯分析.研究不僅對具體研究方法的運用情況進行分析,而且,對反映研究者方法論立場的問題進行探討,從宏觀的方法學視角檢視和討論各篇樣本論文的研究方法運用情況,力圖清晰地描述出目前音樂教育社會調查研究類碩士學位論文中研究方法的現狀和特征,從一個側面反映出音樂教育社會調查研究的方法學態勢.
2樣本論文的方法學特征
2.1實現定量與定性資料收集方法的組合運用
自填式問卷或結構式訪問是社會調查收集資料的標志性方法.然而,調查發現,只單獨運用這兩種方法收集調查資料的樣本論文僅有10篇,而把定性資料收集技術同自填式問卷或結構式訪問組合起來進行運用的樣本論文卻有98篇(90.7%),其中,無結構式訪問法(97篇,89.8%)和現場觀察法(34篇,31.5%)是被組合運用頻次最高的兩種定性資料收集方法.說明樣本論文在研究中試圖通過對定性資料收集方法的組合運用,達到以定性資料來補充定量調查的結果,或把定性資料作為問卷調查的背景資料,實現兩種資料的互相印證.暫且不論這兩種研究預期能否實現,僅就研究方法運用而言,包容了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的混合方法研究正成為世界范圍內研究方法論的發展方向,并且混合方法研究是教育研究的第三種范式.因此,在音樂教育研究方法越來越趨向于多元化研究的背景下,樣本論文對定量與定性資料收集方法的組合運用,不僅符合其母學科音樂學新的研究取向,也符合現代科學研究方法論的發展方向,必然有利于音樂教育社會調查研究的發展和成熟.
2.2嘗試運用多學科理論解決音樂教育實踐問題
面對研究面越來越寬,研究問題越來越深的現狀,保持音樂教育科學學術效力長久的關鍵就在于能否打破傳統的學科壁壘,運用多學科的理論進行研究工作.調查發現,明確表明了運用多學科理論進行研究的樣本論文有34篇(31.5%).這些論文大膽借鑒其他學科的理論成果,從多學科角度對同一音樂教育現象或問題進行社會調查和研究,使得研究的論證更加全面、科學、深刻,提升了碩士學位論文的理論深度.然而,調查中也發現大部分使用了多學科理論進行研究的樣本論文在分析深度、理論運用的科學性和合理性等方面都存在著或多或少的問題,由于碩士研究生層次的研究者屬于音樂學的初學者群體,他們對跨學科、多學科的理論應用尚處于嘗試階段,出現這些問題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作為一種大膽的嘗試,這為以后的研究者融合多學科理論與方法進行音樂教育社會調查研究開辟了一條可供選擇的路徑,在研究方法論上的意義不言而喻.
法學研究生教育改革研究
摘要:“雙一流”建設的開展為我國法學學科的發展提供了新機遇。一流的研究生教育是建設一流法學學科的突破口。我國地方高校的法學研究生教育過程中出現了目標定位不清、資源配置失衡、培養體系同質化、教育模式不合理等問題。地方高校應從目標定位、教學模式、實踐體系、資源配置等多個角度探究法學研究生教育的改革路徑,以強化自身學科建設,為實現“雙一流”建設目標提供有力支持。
關鍵詞:“雙一流”建設;法學研究生教育;地方高校;改革路徑
2015年,國務院《統籌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總體方案》,提出了建設“世界一流大學、世界一流學科”(以下簡稱“雙一流”)的戰略目標和要求。2018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繼續推出《關于堅持德法兼修實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養計劃2.0的意見》,進一步提出“做強一流法學專業,培育一流法治人才”的具體要求。至此,法學教育領域迎來了深化改革的新階段。研究生教育承擔著培養高層次、高創新的學術力量的重任。無論是從歷史還是現實來看,一流的研究生教育都是建設一流大學的關鍵突破所在[1]。因此,深刻認識和科學探究一條合理科學的法學研究生教育的改革與發展之路,是我國法學學科邁向一流發展的應有之措。而地方高校①作為我國高等教育建設的主體力量②,在此次改革中的表現,將很大程度上影響一流法學學科建設的進程。
1耦合與催變:“雙一流”建設對地方高校法學研究生教育發展和改革的意義
“雙一流”建設名單中,法學專業雖僅有6所高校③上榜。但“雙一流”建設帶來了新的機遇,對廣大的地方高校發展、改革法學研究生教育意義非凡。
1.1“雙一流”建設重塑了競爭機制,激發了地方高校建設動力
“雙一流”建設背景下我國高等教育的建設更加強調統籌協調,即“一流大學”與“一流學科”可不集中于同一所高校開展建設。這一舉措有助于突破以往的身份頭銜,進而重塑研究生教育競爭機制,激活地方高校建設動力。在統籌協調理念指導下,國家提出了新的教育考核體系:通過對人才培養質量、社會貢獻高低、學科發展水平、國際認可度等指標的量化考核,認定“一流大學,一流學科”,繼而以該績效結果為依據,配置研究生教育資源。同時,5年為一周期的高校及學科有進有出的動態評價機制的建立,打破了“一評定終身”的資源分配慣性。也就是說,地方高校盡管總體實力與重點高校難以匹敵,但若自身建設得當、效果明顯,仍可獲得國家教育資源相應的支持。國家還創新了對高校的財政支持方式,地方高校發展所需資金的統籌安排雖歸于地方財政,但中央財政也將撥付相關資金給予引導支持[2]。此舉拓寬了地方高校獲取教育資源的渠道,極大地激勵了地方高校法學學科的建設動力。
國內外的法學教育相比
一、中美法學教育比較概述(現狀的比較) (一)管理體制比較 1、中國的法學教育管理體制 在中國,與改革前的國有企業一樣,大學也分別由不同的“主管部門”管轄。按照“主管部門”在國家權力架構中的位置,設有法學院(系)的大學,主要是國立和省立兩類院校,還有少量是市轄,其中許多院校設有法律系。在學校與主管部門的關系上,高等學?;旧弦栏接谥鞴艿恼块T。教育主管部門通過控制大學的重大事務(如校級官員的任免、人事編制、統編教材的編寫、計劃內招生人數,教師職稱評定、經費使用等)和稀缺教育資源的分配(如科研項目、碩士點、博士點、重點學科、重點研究基地等)對包括法學教育在內的整個高等教育行使著直接的控制權。但又由于缺乏全國統一的關于法學院批準條件和資格審查的規定,任何一所大學基本上都可以自主和決定法學院系或法律專業。這樣,一些大學在缺乏最起碼的師資力量和教學條件的情況下也開辦法學院系或法律專業,嚴重影響了法律人才的培養質量。2、美國的法學教育管理體制美國的法學教育是由全美律師協會(AmericanBarAssociation,簡稱ABA)和美國法學院協會(AmericanAssociationofLawSchool,簡稱AALS)進行統一管理的,主要由ABA負責。 ABA在美國的法學教育中具有極高的權威,只有經其認可的法學院的畢業生才有資格參加律師資格考試和成為律師,而數量不小的州律師協會承認的法學院的畢業生只能在本州執業,或充當律師的助手。A-BA把法學院作為“律師職業的守門人”,對法學院的要求非常嚴格,每年要對這些學院進行評估,以確保“產品”的質量。而政府對法學院的控制,以政府補貼作為維系其關系的紐帶。由于政府補貼相對有限,政府的間接管理并不起多大作用。在這種制度下,美國法學院實現了高度的學術自由、教學自主和高校自治。 (二)教育目標 1、中國“學術教育型”教育目標 法學教育的目標是什么———到底應當成為培養未來的律師、法官、檢察官等法律職業者的職業教育學院,還是應成為一種培養國民素質的通識性教育或培養學者和法學專家而教授法學理論和系統法律知識的研究學院———這是首先必須明確的一個問題,而我們至今卻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答案。從教育制度設計上說,中國法學院校應負責學術教育和職業訓練兩項教育內容。但目前而言,法學院實際上主要是進行學術教育,職業訓練主要表現為大學期間的實習。由于實習時間安排在大四下學期,學生此時大多忙于畢業論文及找工作,根本無暇真正去實踐,同時實習制度又缺乏嚴密的組織管理,通常由學生自己聯系實習單位,因而使得實習實際上流于形式。最后,法律職業訓練的任務轉嫁到了用人單位的頭上。正因為這一點,法律實務部門對法學院的教育方向、內容和方法不斷提出質疑和批評。于是,人們越來越深刻認識到:建立專門的法律職業訓練機制是中國司法改革和法學教育改革刻不容緩的工作。但職業訓練教育是否還應交給法學院,或者說我們應該學日德式還是學美國式,尚無定論。 2、美國實用主義的“律師型”人才培養目標 美國法學院的教學目的不只是教授法律,更是教授“法律人技巧”。法律浩如煙海,而法律的變化與知識的更新又如此之快,使得要在有限的三四年時間內灌輸給學生今后職業生涯中可能會用到的所有的法律成為不可能完成的任務。“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因此,美國法學教育的目的并不在于要學生知道某種法律的具體規定,知識的傳授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讓學生理解法律的運作機制,教會學生能夠具有法律人特有之思維能力,包括理解能力、思考能力和判斷能力,能夠運用自己所學的法律知識去解決實際的法律問題。這種“利用最少的時間,掌握最多最實用的東西”教育理念實際上就是美國實用主義思想在法律教學上的體現。 (三)辦學層次 1、中國多層次辦學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法學專業成為了全國高等教育最熱的專業之一。我國法學辦學層次呈多樣化趨勢,從中專、大專、本科(學士),一直到碩士、博士,共存在5級層次。1996年以來又學習美國的J.D.教育開始招收法律碩士。此外,一些師資力量較強、教學科研水平較高的本科院校,還有法學的第二學位(學士)教育,其招收對象為在校的非法學本科學生,學制二年。這種法學專業遍地開花的結果使得學生整體質量不高,難以滿足社會的需要,從而形成了一方面社會急需大量法律人才,另一方面大量的學法律的學生因不適應社會需求而無法就業的尷尬局面。 2、美國本科后教育 常規的美國法學教育要求學生在進法學院前須有一個非法律的第一學位,屬于大學本科基礎教育后進行的一種以培養律師為目的的職業教育。報考法學院的學生,通常要求已獲得某個學院或大學的文學士學位或理學士學位,并且要通過競爭激烈的法學院入學考試。其中不少學生已經取得其他學科的研究生或者博士學位,但法學院在決定是否錄取時依據的仍然只看申請者的本科成績。學生畢業后授予法律博士學位(JurisDoctor,簡稱J.D.)。J.D.教育是美國法學教育的核心和生命,獲得該學位是參加律師資格考試和成為律師的先決條件。在美國,幾乎所有的律師、法官、法學教授都是J.D.畢業。盡管除J.D.外還有包括一年制的法律碩士學位(MasterofLaws,簡稱LLM)和三至五年的法律科學博士學位(DoctorofJuridi-calScience,簡稱JSD)等,但這些學位對從事律師工作并無幫助,除有志于從事某方面研究或外國學生出于“鍍金”考慮外,很少有人會繼續攻讀。 (四)教學方法 1、中國“填鴨式”講授教學 我國屬于以講授為主要形式的大陸法教學方法。#p#分頁標題#e# 我國法學教材內容多以政策、法律的條文為根本,為政策法律作正當性注釋。法律院系注重法典制度,凡民刑各法均依據條文,以講授理論為主,研究判例為從。與法條教育相適應,流行于我國大學講壇的法學教育方法為“填鴨式”講授方法,這種方法幾乎是千篇一律的法條逐條注釋,論述其如何的合理與適當。而在直接涉及實際運用和具體社會問題方面,則相對較少。學生的閱讀范圍局限于法學教材,教學以講座和集中講授法典及其假設案例為主,課程設置上重實體法而輕程序法;在課堂上強調教師的系列講授而非與學生討論,旨在向學生傳授知識。所以,一個教授在課堂中擁有幾百名學生,是司空見慣的。盡管案例教學法、討論課、實習等教學方法也都在不同程度上被加以采用,但是并沒有改變概念化、教條化和形式化的模式。 2、美國案例實踐型多樣教學 美國的法學教育因為在性質上屬于職業教育,其教學方法圍繞職業教育而設計,有案例教學法、診所式法學教育課程以及辯論課程設計等。案例分析教學法由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蘭戴爾教授提出,從最初以講授法律規則和原則為主,發展到包括教授分析問題的技能、口頭辯護以及語言表達的技能在內,并吸收古希臘蘇格拉底教學法的特征。各法學院常常匯集判例,著成課本(casebook),偏重于分析討論的研究方法,教育學生懷疑一般概括,希望他們獨立地摸索出能夠發現的任何模式和結構。診所式法學教育課程和辯論課程設計是在美國現實主義法學運動下的產物,旨在培養學生包括談判、咨詢、會見、事實調查及真正出庭辯護在內的律師職業技能,在與法律援助活動結合的過程中培養他們的職業道德感。 (五)師資力量 1、中國法學教育尖端人才缺失 我國法學教育中高素質師資嚴重缺乏,主要原因有:(1)80年代以來,由于社會對法律人才的急需,法學成為熱點專業,很多學校為了追求效益,紛紛設立法學專業,而不管自身是否具備辦學條件,僅僅在90年代,各師范類院校的政治教育系就地轉化為政法系的情況就屢見不鮮。(2)我國本來法學人才不足,加上法學教育在短期內迅速膨脹,教師的數量在整體上的發展遠不如學生數量的發展。(3)法學專業是一個社會急需的專業,法科學生畢業之后面臨的往往是優越的地位或可觀的收入,使得大部分畢業生不愿留在學校當教師,同時教師的收入和待遇偏低,使得相當一部分教師不滿現狀而離職。(4)除了一些當年留學回國的當時年事已高的老先生外,大多數博士生導師并沒有受過系統的研究生教育,沒有撰寫過嚴格的碩士、博士論文,甚至論文也很少(注重發表是90年代中后期的事),其主要著作往往是參編或主編的,卻是當時最急需的教科書,加上當時的資料很少,因此沒有太多的條件指導學生,往往降低了培養的水平。 2、美國師資力量雄厚 美國法學院的教師主要是從一些最優秀的自愿放棄高收入而選擇了法律教研的畢業生中招聘的,這使得教師的學術水平比較高且安心于本職工作。同時,許多教授還兼職律師,這又使得他們能更深入、更廣泛地了解社會,理論與實際緊密結合。此外,各院校還不惜重金在全世界聘請大師來任教。 為了廣招人才,法學院聘教授的方式十分多樣,針對不同的情況不同處理,有全職教授、雙聘教授、兼職教授、訪問教授、全球教授等等。很多大學在得到一些巨額資助后,就重金聘請大師、名師,使自身排名迅速上升。美國實用主義文化對達爾文主義在教師管理中的運用也很具美國特色———圍繞競爭開展。每學期一門課程都會安排兩名以上教授分別在不同時間、教室授課,一方面可以方便學生協調聽課時間,一方面又使教授之間為爭奪學生市場而開展競爭,激勵教授不斷提高自己的教學水平。 (六)課程安排 1、中國單一、專才、學術型課程設計 中國的法學教育屬于專才型法律教育。從課程設置來看,除了教育部確定的公共必修課外,各個法學院開設的課程基本上都是法律專業科。這種專才型法律教育導致學生知識結構單一,即使成為了法律職業者在解決一些涉及其他專業和領域的法律問題時也都表現出能力不足,在參與解決一些綜合性社會問題上的能力極其有限。例如:經濟領域的很多立法都是由經濟學界主持,法學界的參與能力極為有限。前面已經提到中國法學教育圍繞的始終是學術教育,實踐課程的安排基本沒有。就算是模仿美國J.D.教育而開始的法律碩士教育,在課程設計上也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本科生課程翻版,根本沒有學到美國J.D.實用主義課程設計的精髓。下面的圖標更能直白地反映了中國的J.M.教育與美國J.D.教育課程設計上的差別。 2、美國市場導向型的開放性課程設計美國法學教育課程安排非常注重實用性,運用必修課與選修課的搭配,比較合理地將理論課程和實踐課程編排在一起。同時注重學生職業道德素質和能力的培養,開設了法律實踐道德規范、律師職業道德、公共利益、職業道德與媒體等相關課程值得一提的在美國法學院沒有或極少專門進行純粹法學理論課程研究和教學的教授,所有教授理論課程的教授都有主要專業,教授一門甚至幾門專業法律課程,有些理論課程則由來自外系的教授承擔,例如文學(教法律解釋學)、哲學(教自由主義政治哲學)、經濟學(教政府管理或反托拉斯法)等。除此之外,美國還有一些專門致力于法律邊緣學科和交叉學科研究的研究所或學院(如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的法理學與政策研究項目),這些研究生教育項目自身并沒有齊備的課程,而是鼓勵研究生到各有關系院上課,自己選擇專業方向,結合各學科的研究成果和方法來研究與法律有關的社會現象,實際是廣義的法律社會學研究。 (七)圖書館作用 1、中國圖書館作用不大 在中國,大學圖書館水平良莠不齊,高水平大學(如清華、北大)在學校圖書館的建設方面越來越向世界名??繑n,但那些沒有名氣又沒有財氣的二流大學圖書館就只能起到擺設作用了———藏書陳舊、管理落后、無人問津。而專門的法學圖書館在中國各法學院都基本沒有(僅有一些法學專業閱覽室,藏書十分有限,開館時間、容納閱覽者數量就更加有限),它也就不可能提升成為設立法學院的標準條件之一,而把法學圖書館使用教育作為一門課程來安排,在中國就只能是天方夜譚了。#p#分頁標題#e# 2、美國法學圖書館乃其教學基石 法律圖書館是美國法學院辦學的基本條件之一,也是區分法學院好壞的標準之一。各法學院均非常重視圖書館的建設,其軟硬件設施一般都能滿足法律專業的需要,許多一流法學院都為自己有一流的圖書館而自豪。像全美排名第8的明尼蘇達大學法學院圖書館的藏書達100萬冊,共有全時職員30余人。完整有序的資源體系、技術先進的信息設備和高效優質的服務,使其成為法律學習活動的中心。許多法律圖書館實行每周全日,每日24小時開放,職員三班倒,讓你能充分汲取知識和信息。作為法律資料與信息的中心,法律圖書館和館長、館員在幫助和引導學生獲取法律信息能力和分析法律問題的能力方面,扮演很重要的角色。因此,許多大學要求法律圖書館館員應具備法律和圖書館學雙學位,不少館員甚至有碩士、博士學位。而大學法律圖書館館長通常是由一位法學院專職副院長擔任。按照有關規定,館長應該具有法律和圖書館或信息科學雙學位,除了負責圖書館的管理外,大多還負責給一年級學生講授法律文獻檢索與寫作(LegalResearchandWriting)這門課。這門課是法學院一年級的必修課,其主要內容是向學生講授法律資料、法律信息的情況,如何查找案例和有關立法,包括查找書面法律出版物和網絡上的法律信息資源,另外介紹如何把法律運用于具體的案例、如何分析和解決法律問題等。由此可見,法律圖書館在整個法學教育過程中是一個十分重要的環節。 二、中美法學教育發展歷史概述 任何國家之間法學教育現狀的差別都不可能是即生的,而是在各自歷史發展過程中逐漸形成的。由于各國法治背景、人文社會環境等的不同,其法學教育的歷史發展路徑也不盡相同。筆者想從一種歷史發展的路徑上研究中美法學教育差別的原因和共同規律。 (一)中國法學教育發展概述 中國歷史上遠在秦朝曾有“以吏為師”模式的法學教育,以傳授法律知識為主的實用型師徒式傳授模式。這種模式與其說是一種教育模式,還不如說是一種技能和職業的簡單傳承。這種小范圍的以吏為師的實用法學教育一直延續到清朝。這種傳授模式不僅以技能和實體規范為內容,更增加了官方認可的儒學內容,運用儒家學說注釋律例。但終因儒學倡導的人治理念與法治理念具有內在的異質性和排斥性而抑止了真正意義上的法學的發展。 加之中國傳統社會的中央集權體制和封建土地制度對于法制的否定等原因,中國在長期的文明發展史中竟沒有形成像樣的法學教育。近代后,清末的政法學堂承襲日本法學教育的傳統,主要是滿足“入仕之人”從政的需要;民國時期,由于司法官、律師、成為一種需要考試的職業領域,法學教育一度成為滿足法律職業從業者需要的機構,此時,法學教育同時受到兩大法系的影響:如東吳大學受英美法系的影響,注重英美法的教學;朝陽大學受大陸法系的影響,注重法典學習。而新中國成立之初的法學教育又是在蘇聯的強烈影響下,定位于“培養政法工作干部”。1958年以后,中國法學教育開始滑坡,直到“”時完全被取消。到70年代初,全國名義上只剩下北大法律系、吉大法律系和當時的湖北大學法律專科,實際上已停止招生。 后,當我們經歷了無法無天的浩劫之后并決定推行法治并恢復法學教育的時候,我們理所當然地努力強調法學的獨立性,強調法學的科學性,強調法學教育的系統性和完整性。法學教育擺脫傳統的“政法”標簽,建立起獨立的法律系或法學院,法學不再是根據政治斗爭需要而用法言法語詮釋政治文件的工具,不再是“專政學說”的附屬理論,法學首次作為一個獨立的學科登堂入室,成為我國高等教育的一個主要領域。在這種背景下的我國法學尤其忌諱有人置疑它的理論性及其在人文教育中的正當性,因而在有人把法學稱為“幼稚的法學”或“沒有學術底蘊”的應用技術時,無疑就觸動了我國法學教育中最為敏感的神經(也是其薄弱環節),更加堅定了法學教育者完善法學科學性和加強法學教育學術性的信念。然而當社會輿論認為法學教育脫離了社會實際或法律執業者批評法學教育與實踐差距太大時,我們又強調法學的社會性,強調法學教育的職業性和實踐性。 (二)美國法學教育歷史概述 在美國,獨立前的法學教育是以學徒方式進行的。在獨立后,對于學徒式法學教育的批評日益增多,一些大學開始嘗試正規的法學教育。在整個十九世紀,學徒式教育逐步讓位私立法學院或大學中的正式的法學教育。但是早期的美國法學院只是正式大學中的一個附屬學院,甚至和大學本身毫無關系。19世紀50至70年代,美國法學教育學院化的中心乃是哥倫比亞大學。德懷特教授提出了法學教育制度化培訓的理論,并在哥倫比亞大學實踐其理論,同時利用其在司法界的地位通過推行一種稱為“文憑特權”的制度把進入法律職業領域的控制權交給了法學教育工作者而非執業律師。這一特權自然遭到律師界和沒有享受它的其他法學院的反對,1878年全美律師協會(ABA)的成立加速了這一特權的消亡,也揭開了民間組織引領美國法學教育的序幕。這一時期,美國法學院學生主要來源于高中畢業生,法學教育實際上也是大學本科生的課程。 美國法學院的正名和學術地位飚升歸因于哈佛大學的三次任命:即任命艾略特為哈佛大學校長、1870年任命蘭戴爾(Langdell)為新設法學院的院長以及1873年任命埃姆斯為該法學院的助理法學教授。受當時科學主義思潮的影響,蘭戴爾認為“法律是一門科學,而且只能夠在大學中通過印刷出版的教科書來學習”。他對美國法學教育進行大規模的改革,包括他首創的案例教學法,以及任命沒有任何法律實踐經驗的埃姆斯為哈佛大學第一位新型的學術法律家來推行其案例教學法,開始使法學院逐漸從法律職業中分離出來。值得一提的是,他的案例教學法恰巧是他努力學陸法系教授法律系統理論的教育模式的結果,目的是建立一間效法歐洲模式的法學院。這種改革理想通過艾略特校長的努力和他的“社會關系”而使得哈佛法學院的方法被其他學院和學者們所接受。此后法學教育科學化和學院化成為美國法學教育的主流意識。也在這一時期法學教育地位抬升到3年制的大學后教育。#p#分頁標題#e# 20世紀20—30年代,美國形成規模宏大的現實主義運動,并將現實主義法學推向高潮。法學泰斗霍姆斯就發聾振聵地說:“法律的生命歷來不是邏輯,而是經驗。”學界也認識到單純地把法律歸結為科學并不全面,認為“:法律同時是科學和技能,是一種哲學也是一種職業。”從上個世紀六、七十年代開始,質疑蘭戴爾建立的典范教育模式的叛逆之風愈演愈烈,其中最為強烈的一股是主張以訓練法學院學生實際能力為宗旨的實踐性法學教育模式。這樣一股改革之風是美國法學院師生特別是法律職業界人士對于傳統法學教育的反思,是對法學院未能培養出社會所需要的法律人才的反思和矯正。耶魯大學和哥倫比亞大學成為了現實主義法學教育改革的主要陣營。由于認識到法學院學生的能力和素質與律師界和社會的要求之間的差距越來越大,全美律師協會也就法學教育改革問題進行了調研,組織了一些正式機構,從而在很大程度上推動了這類課程的發展。其中較為重要的有兩個項目。第一個是由福特基金會資助、由全美律師協會組織實施的“診所式法學教育課”。第二個項目是由全美律師協會在1971年成立的全國初審辯論研究所(NITA)。 該所的宗旨是:1.訓練年輕律師的辯論技巧;2.發現有效的訓練職業辯論技巧的方法和手段;3.訓練在法學院講授這類課程的師資,并鼓勵在法學院中開設這類課程。由于該機構的努力,現在許多法學院都開設了這類課程,其教材也被廣為使用。 三、歷史分析路徑視角下的比較評析 分析比較中美法學教育的發展歷史,我有如下認識: (一)學科化和學院化路經的比較 中國這種學科化和學院化的傾向與外國法學教育學院化的傾向貌似神離,因為它們各自產生的基礎不同。我國的法學教育是從一種極為特殊的環境中發展出來,即法律制度長期受到忽視、貶低甚至是被砸爛,法律在社會中的作用從未真正發揮過,法律職業界包括法官群體也從來就沒有形成過自身的獨立身份,當然也就談不上什么獨特的法律思維、法律職業的技能,那種古代以吏為師的師徒傳承式的法學教育也早就不復存在。我國法學教育的學科化和學院化則是針對否定法律的科學性和學術性和否定法學的獨立學科地位的特定的政治環境和思潮而言。這與美國的法治傳統極為不同。在那里律師和法官形成了獨立的社會職業團體,并通過這種團體傳授著獨特的法律技能。因此,美國的法律院系是要把這種單純靠職業團體傳授法律技能和知識的古老教育方法改革成以教授科學為主的現代高等教育,把法學教育納入大學教育的軌道。這一改革基本上是在19世紀科學大發展的背景下產生的一種教育科學化的改革運動。這里的科學化和學院化是針對歷史上學徒式的陳舊教育模式而言。如果說美國法學教育學院化帶來了理論與實踐的脫節,那么我國法學教育就更甚一步,因為我國的法學教育受大陸法系學術教育模式影響,但又沒有學習到大陸法系中職業訓練的教育結構安排,這種學院化的傾向就更加具有片面性。 (二)法學教育螺旋式發展表現 中美法學教育發展的歷史似乎都表明,法學教育的發展歷程是在其學術教育與職業教育雙重性之間的搖擺中推進的。它從早期的學徒式的經驗與技巧的傳承和自行摸索模式轉變到了學府內的獨立學科型的科學和學院模式,隨著時間的推移和人們認識的深化,實踐性模式又作為系統和科學模式的矯正和補充機制受到了重視。繞了一個圓圈之后,我們又回到了原來的出發點。當然這一圓形的軌跡是一種螺旋式的上升,我們現在的認識早已不是局限于那種膚淺的師徒傳承方式,而是在更為深刻地認識到法學教育的二重性,特別是體驗到二重性兩個極端的片面性之后的徹悟,所處的位置顯然比原出發點要更高。其內在的二重性不應被視為非此即彼的絕對對立的兩極,而應當被視為相依相對、互利互抑的統一體的兩個方面。處理得好,水乳相容;處理得不好,則水火不容。 (三)對比美國法學教育發展經驗的幾點認識 1、大學及校長、教授的作用 縱觀美國法學教育發展的歷史,其重要陣營及推動力量一直在哥倫比亞大學、哈佛大學、雅魯大學等知名學府之間變換。從哥倫比亞大學德懷特教授法學教育制度化運動的盛行,到哈佛大學蘭戴爾院長案例教學法的統治地位,再到現實主義法學陣營在哥倫比亞和耶魯大學的興起,每一次的法學教育革命都看到了這些知名大學及其校長、教授的奮斗身影。雖然我不是個“英雄史觀”的迷信者,但我也確實在這段歷史中看到了精英知識分子的巨大作用。聯想當下中國法學教育改革,我們似乎缺失的或者說正在尋找的就是這么一些偉大學府中的偉大精英學者。 2、教學方法的影響力與學術創新 美國每一次法學教育的變革似乎都受到一種教學方法的影響。19世紀70年代開始,案例教學方法的提出樹立了它對美國法學教育界百多年的支配地位。雖然這種主導地位并不總是不受質疑,但案例法被證明了具有相當大的彈性,在被美國實用主義思潮批判后,它不斷被改進,與診所式教學方法等實踐教學法一起繼續統治著美國的法學教育。同時,教學方法的影響力,也使得每所最先倡導它的法學院成為那個時代在法學教育中占支配地位的法學院。 近年來,中國在法學教育方法改革方面也引進了美國的這些教學方法。大學老師在講授課程時加入了案例的討論,但這種努力與美國式的案例教學法還很有差距。 另外,2000年9月在美國福特基金會的贊助下,診所式法律教育項目在中國已經啟動,但僅在發達城市的11所法學院開展(非??上?,吉林大學法學院不在此列)。學習外國先進教學方法固然是一種提高自我水平的路徑,但結合中國教育現狀,發明真正具有中國特色的自主研發型教學方法,我覺得更有價值。中國目前法學學術界最大的問題就是:自主原創的學術產出數量少、質量不高。很多在中文世界中看來有些新意的研究也不過是在重復外國學者的,甚至多年前的研究成果。盡管我國大陸的法學著作的翻譯在過去10多年來相當興盛,大大促進了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但若是換一個角度,這又恰恰表明我國大陸獨立的法學研究非常薄弱;就法學研究成果的知識性質而言,這基本是一種依附性的研究。它一方面表明中國大學和法學院的學術轉型還不夠,法學研究的傳統不夠,相關的制度和制度激勵不健全等等,同時它也是法學教育存在問題的部分來源。#p#分頁標題#e# 但是,在我看來,這還反映了法學學者(絕大部分都任職于法學院)缺乏對中華文化之復興和中國和平崛起的直覺,缺乏一種學術創新和對中國法治經驗的學術自信。而沒有這樣一種理解和自信,沒有這樣一種自覺的學術追求,就很難對世界的法學研究作出中國人的學術貢獻。 這不但會影響當今中國的法學發展,更重要的是會影響中國的法治發展和法學教育發展,并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下一輩中國法律人的學術自覺。 3、民間組織的作用 美國法學教育發展中不容忽視的力量來自兩個民間組織:1878年成立的全美律師協會和1900年成立的美國法學院協會。就是這2個民間組織在實現捍衛大學傳統自治地位的同時,不斷加強了對法學院的管理,又鞏固了每一次美國法學教育革命的成果。一方面,美國法學院協會的產生,使得每個法學院在教師聘任、職稱評定、招生、課程設置、教材使用等方面擁有很大或完全的自主權,因而美國眾多的法學院形成了特色不同的法學教育和研究的傳統、風格;另一方面,美國律師協會通過制定和修改《法學院批準規則》加強了對法學院的管理和控制,確保了法學院良好的教育條件和人才培養質量。 中國的法學教育改革向來都是政府主導型,缺失的正是這種民間組織的作用。當前,中國在法學教育方面設有兩個全國性的學術機構:一個是教育部屬下的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一個是中國法學會屬下的法律教育研究會。在過去的數年中,這兩個學術機構為中國法學教育的改革做了大量工作,如在本科專業設置的調整、核心課程的確立、主干教材的編寫等方面,均取得了顯著成就。但是,政府主管教育的局面并未改變,如果行政管理和行業管理二者有了沖突,沒有行政權力的行會在政府面前就顯得蒼白無力了,法學教育就會失去一定的專業權威性發展導向。 4、冷靜客觀地看待中美法學教育的差別 任何一種教育體制都是和該國的國情相適應的。不是任何好的東西都拿來就可以用的,所謂“桔生淮南為桔,生于淮北為枳”。美國的法學教育是其自身特色的體現,有屬于它自己的歷史發展路徑及規律,并不一定完全適合中國國情。我們不能盲目的貶低中國的法學教育,也不能過于相信引進美國法學教育制度就能解決中國現有問題,盲目引進的結果可能就是舊問題還沒解決卻又產生新問題。 對于兩國法學教育表現出的差別,我們必須冷靜客觀地看待。許多差別只是兩國固有教育機制不同的必然結果,就如同中餐與西餐的差別一樣,永遠比較不出何者更優,它只是民族喜好的不同。 以美國的法學教育層次定位在本科后教育為例,我并不認為它體現了美國的法學教育層次比我國高,我們還要看到美國教育制度與我國的不同。美國大學教育十分清楚的分為本科基礎教育和大學后專業教育(或叫職業教育)兩個層次。以耶魯大學為例,有一個本科生院叫做YaleCollege,專業包括文學學科、社會科學學科、自然科學學科和工科學科,全部從高中畢業生中招生。學生在College里的專業劃分不是很細,畢業可獲得文學學士、理學學士和一般學士學位。學生從College畢業后,一般認為還不可以去工作,通常再念一個專業學院即School后才可以走向社會工作。耶魯大學在YaleCollege之后開辦的這樣的職業學院共有11個,這些學院的所有專業都可授予碩士和博士學位,法學院也是這樣的College之后的職業教育學院之一。我們一般交往最多的就是這些職業學院。這就是為什么我們看到華爾街大街上走的都是碩士博士的原因。而我國大學教育沒有College教育和School教育之分,基礎和專業教育合二為一。所以我們不能說美國的法學教育層次比我們高多少,只是因為教育制度的不同而已。 結語: 客觀的說,中國現行的法學教育是舶來品,從美國的法學教育中借鑒其成功的經驗對于我們今天的法學教育應該是大有裨益的,而不是簡單的為研究美國法而研究美國法。事實上,我們認為,無論是關注傳統還是放眼世界,首要的都是必須達至理解:理解傳統才有可能不背離傳統,理解他人才有可能避免食洋不化。在借鑒美國的先進經驗的同時,完善我國法學教育體制,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法學教育之路。 另外,我希望通過本文采用的這種歷史分析路徑,可以為研究中美法學教育比較提供一種新的視角。
法學人才培養思考
自“九五”計劃后我國就勾勒了一幅宏偉的藍圖,改革開放以及社會主義建設從此進入了新時期。無論是政治體制的建設還是經濟秩序的構建都取得了飛速的進步,除了密切圍繞在黨中央的周圍進行正確決策外,又是什么保證了作為泱泱大國的中國的社會主義建設之路能夠平穩前行呢?筆者認為必須是“依法治國”。那么法學教育便是我們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前提與基礎,它在健全和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方面有著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法制包括了立法、司法與執法,這就表面法治要深入政治、經濟、文化、外交等社會各個層面而要建立一個法制的社會主義國家離不開的是一大批優秀的法律人才。但是如今我們的法學教育出現了巨大的困境,法學教育體制亟待改革,當然改革之路慢慢,也并不是由幾個教師就能得以推動的。但是筆者相信著名學者賀衛方說的一句話“我們現在所做的都是積薪式的努力,但總會有一天看到希望的熊熊火焰”。下面筆者就結合自身的法學研究來談一談對學術型法學人才與應用型法學人才培養的不同觀點。 一、中國法學教育存在問題以及面臨之挑戰分析 我國法學近三十年的恢復發展雖然取得了突出的成就但是也不可避免的造成了法學在教育規模上的不斷擴張。自1998年開始的大學擴招到21世紀初,中國法學專業在招生規模上迎來了繁榮式的發展。據統計在這7年中的擴充超過了前23年的2倍,而2007年為止大陸地區新設法學本科專業達到402個。筆者要提醒注意的是,在這個人口增長和大學擴張同步的時期,許多理工科類大學紛紛也增設法學專業。從以上的數據和事實中,我們可以清楚的知道,法學教育的擴張是造成法學專業就業難的重要原因之一。由這個政策同時也給現代法學教育帶了很諸多的挑戰:其一就是法學教學數量與教學質量的問題。我國現在的法學教育體制比較多元化,在本科與研究生、博士階段均有法學專業的設置。除了在綜合類大學進行專業的學習外,法學教育還設有二學位、輔修以及成人教育等方式,招生渠道的拓寬以及數量的增加,這都造成了法學教育面臨著大眾教育與精英教育矛盾的困境。同時,根據現階段的形勢來看,研究生階段的教育成了學術型人才與應用型法學人才的分水嶺。下面筆者就以研究生階段對于學術型研究生以及應用型研究生的不同培養模式來談談如何進行法學教育類型化的改良。 二、學術型法學人才與應用型法學人才培養模式之解析 (一)學術型法學人才的培養 不可否認,在法學職業化教育的今天學術型法學人才的教育已經被推上了風口浪尖。許多具有招收學術型研究生資格的高等院校紛紛減少學術型法學研究生的錄取比例,人民大學更是要將學術型法學研究生與博士進行掛鉤,規定碩博連讀的機制。這樣如此大費周章的改革學術型法學教育會不會要抹殺對研究型人才的培養?筆者認為在法學的高等教育階段將學術型與應用型分類是非常有必要的。法律除了應用外更需要進行理論上的構建與論證,無論是從法理學的角度還是從部門法的制定上,理論上的研究的目的是能令法理更加具有邏輯性、符合現行的法律框架令法律更加具有適用性。筆者覺得專門的學術型法學人才的培養并不與職業化的大方向相矛盾,甚至進行這樣的法學教育分類更能體現整體法學教育的層次性。學術型法學人才應該與應用型法學人才培養模式共同發展。 (二)應用型法學人才 我國的法學教育類型和層次都比較復雜,這也造成了法學教育泛濫的原因之一。在筆者看來,應用型法學人才應該是除去學術型的其他走人法律實務部門的人才培養模式。包括本科、第二學位、短期的職業培訓以及成人的法律專科教育等。它的培養目標在于面向全社會去培養一批具有高素質、能夠適應新世紀社會發展需要的法學應用型的高級人才,對于應用型的法學人才不僅要具備良好的專業知識還要有精良的專業素質。我們現在對法學的職業教育中存在著很多問題:首先,我國一直存在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相脫節的情況。現行的司法考試制度提高了獲取法律從業資格的門檻但是依舊允許非法學專業的學生參加考試,就無疑就令法學專業與其他專業的學生在從業上無特殊優勢。其次,即便法學專業的學生獲取了法律職業資格,也只有少數的人能進入法律職業的領域,這也令法學職業化的困境大大加深。最后,我們從西方法學的教育狀況可以得知他們非常重視對法律專業畢業生的法律職業培訓的重視,在我們國家只有在內部系統才建立有職業培訓機構,而這些機構從嚴格意義上是不能廣泛的培養應用型法學人才的。以上的原因就導致了許多法學本科畢業生在畢業后選擇繼續深造,即便手握法律從業資格證也無法真正的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下面筆者就根據在培養學術型以及應用型人才中遇到的不同問題分別進行論述。 三、我國學術型與應用型法學人才培養途徑分析 (一)合作教育模式培養學術型法學人才探究性思維、強化研究的主體地位 目前的現實情況是我國在碩士研究生的階段在確立起了對學術型法學人才的培養,因此在招收法學研究生時分為學術型法學研究生以及法律碩士之分。學術型的法學研究生必須是在本科四年的法律本科基礎上,參加國家的統一碩士聯考招生,進行今后三年的學術性培養。在美國的法學教育分兩個階段,大學非法學學習四年與大學法學學習三年。美國法學院把法學教育放在本科后進行,即在研究生層次上進行并要求進入法學院攻讀法律的人必須先有一個非法律專業本科以上的學位,像文學士學位或理學士學位,然后在經過嚴格的入學考試才能進入法學院,學習期限為三年。因此,如果我們要想進行學術型的法學人才培養,走研究生以及博士生培養的道理是非??尚械摹9P者認為在法學教育的這個層次的分類是比較科學正確的。因此對法律的理解與感悟是要有年齡以及經驗基礎的,而如果在本科階段就進行學術型法學人才的培養時機過早,學生們由于年齡的限制往往體會不到法律深層次的內涵并且在本科或者其他???、職業學校往往在教學安排上增加各種公共必修科目,時間的緊張以及學習科目的增多無法令學生全身心的投入理論研究上。#p#分頁標題#e# 在研究生階段的學術型培養上,筆者認為專題合作模式教學是非常好的一種方式。合作性學習是指將合作對象有計劃地分配到團隊或小組中,以小組學習為主要形式,根據一定的合作性程序和方法令學生在小組中共同學習,系統地利用師生之間互動的原理促進學生自主研究,達到共同完成所布置的任務的一種互助性學習方式。這種研究式的學習方式現在已經廣泛的運用在法學類的各部門法的教學中。比如說在民商法的專題教學中,以公司法為例教師課前將本課程需要講解的專題,如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認以及董事會的義務、救濟和公司的慈善捐助等問題以小組的合作的形式分配給各個自愿組合的小組中。每一堂大課都安排一個小組來進行其負責專題的講解,學生們需要在課下進行大量的資料收集以及討論、ppt的制作等工作,而教師的工作則是在一旁進行觀看并在合作演示后做出評價與補充。這種形式類似與學術沙龍的模式,小組的講解中包括了調動其他同學進行案例分析以及發言。在這個過程中學生合理分配任務,仔細搜集資料,在進行自我研究的同時也集中了眾人之意,非常有研究型法學學生的風采。在課堂教學中我們采用合作分析專題的形式進行學術能力培養。在導師培養單個學生方面,我比較主張導師盡量將自己的科研項目分配給所帶學生完成。這種形式是在課堂之外令一種培養學生學術能力的一種方法。總之,培養學術型的法學人才一定要秉承著以“研究”為主,只有進行深入的理論剖析才能夠體現學術型的特質。 (二)法律職業家養成模式令法學教育更具實用性 在我國法學的應用型教育還未形成職業化的趨勢,對法學應用型人才的培養應該嚴格區別于學術型法學人才的培養方式,應以參加實踐工作以及解決實際問題為主要培養方向。比如說英國的法學教育共分三個階段,大學學習三年、律師學院培訓一年以及實習兩年。英國的法學院也是面向高中畢業生招收法律本科生。但是如果學生在大學學習三年后要從事與法律相關的職業,就必須再修一年的法律職業培訓課程,進行一到兩年的專業實習,才能夠取得專業資格,成為真正的法律工作者。可見,英國的法律職業道路門檻是非常高的。對比我國的情況,無論是否具有法學學士學位只要通過國家統一的司法開始就具有法律的從業資格。在從事律師職業方面需要在相關的律師事務所掛職1年,而在法官以及檢察官的從業上則需要通過國家的公務員考試才具從業資質。這些就業的限制都導致了我國的法律職業化是一種后職業化,在教育階段并不重視應用型的法學人才的培養,都將精力孤注一擲的投放到司法考試之中缺乏職業針對性。為此,筆者建議從教育階段我們就要強調對學生法律應用型的培養,以保證為我國的法律職業輸送合格人才。在教學中,應加大對案例教學法、診所式教學方法的應用,加大分析問題技能培養、口頭辯護以及語用表達能力技巧培訓的課程時間上的安排。在法律實踐方面,對于不進行學術型法學教育深造,決定從事法律實務工作的學生應加大對其到有關部門實習的力度,避免實習走過場、表面化。另外,在研究生的教育階段,應用型的研究型要減少對理論的研究,加大自己參與到社會實踐的力度。這些方式無疑都是將應用型的法律人才推向職業化的途徑。 四、反思與總結 筆者此篇論文的意義并不是為了抨擊現行的高等法學教育體制,但是我國現行的法學教育體制的確存在著層次混亂、人員復雜的問題,這些問題急需要有關的部分注意。作為法學理論的教師,我并不能深入的研究應用型法學人才的培養也無法掌握各個部門法老師是怎樣培養學術型法學人才的,但是我提出的針對現階段法學教育存在問題所設想的解決途徑,希望能對教學的改革有所幫助。 五、結語 綜上所述,在多種的法學教育模式下我們一定要對學術型法學人才以及應用型法學人才適用不同的教學方式。學術型更要注重對理論的深入剖析而應用型則應以參與法律實踐工作為主要方向。但是無論是怎樣的培養模式,我們的目標都是完善以及提高我國的法學教育水平以更好的保障社會主義法制社會的建設。誠如作者在本文引言中所述,我們單個人是無法動搖現行的法學教育體制的,但我們現在做的仍是一種積薪式的努力。希望在不久的將來,我國的法學教育能夠走向精英化與職業化共同發展的康莊大道。
法學教育改革創新綜述
教育部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以下簡稱“兩會”)于2009年10月17—18日在西安召開。本次會議由西北政法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承辦,來自全國的250多位法學院校的校長院長和專家參加了會議。本次年會和論壇的主題是“中國法學教育的發展走向與法律人才培養改革”。與會者提交大會50余篇論文和若干最新研究成果。大會主題發言和分論壇中就中國法學教育科學發展、法學人才培養目標與培養模式改革、全球化背景下的國際化法學人才培養路徑、法學實踐性教學的推廣和發展等問題進行了深入研討?,F將會議討論的總是綜述如下。
一、關于法學教育的現狀
改革開放30年來,我國法學教育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這一點是與會者的共識。據教育部和有關統計,目前我國有615所高校開設法學專業,115個法律碩士點,開展各種形式法學教育的單位總計有927個(包括黨校、軍校、民辦高校、電大、自考、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及公安警官類院校)。年招生約11萬余人,在校生70多萬人,其中本科45萬;2008年招收法學碩士生13192人,法律碩士(含全日制和在職)8705人,兩者合計在校生規模近6萬人;2009年招收法學博士生約1000人,在校法學博士生近3000人。2008年法學碩士、法學博士的招生規模比2005年翻了大約一倍。我國成為世界上發展速度快、規模最大的法學教育大國。教育部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主任委員張文顯教授在會議主報告中總結指出:目前我國已經“基本形成了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學教育體系”。這個體系包括法學教育的多樣化的類型與層次,基本教育、特色教育、拓展教育有機結合的人才培養模式,普通高校的法律素質教育與專門學校的法律職業教育相銜接,統一司法考試與法學教學教育良性互動的職業教育和就業機制等豐富內容,在世界上獨樹一幟。但同時也面臨著許多困難和挑戰。而從研討的情況看,法學教育中存在的問題實際上涉及了法學教育自身和相關的各個方面。按照張文顯教授的概括就是:法學教育規模與質量要求不相適應;社會對高素質、高級法律人才需求與高等學校的培養能力不相適應;法學本科教育是素質教育和職業教育不相適應;法學教育的統一性基本要求與多樣化發展態勢不相適應;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不相適應。
二、法學教育目的與定位
法學教育的定位是精英教育還是大眾教育,素質教育還是職業教育的問題多年來意見紛呈,莫衷一是。本次會議的主流或傾向性的意見都強調了法學教育的精英教育性質,而且預言它將成為中國法學教育今后的一個發展趨勢。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校長吳漢東教授認為,盡管法學教育隨同整個高等教育的發展進入到大眾教育階段,但這并不能回避和否認精英化問題;中國法學教育的大眾化階段應當包含精英教育的內容和特點,應當從一個高質量、高水平和高規格的標準和要求來考慮法律人才培養的目標、教學水平、生源和師資等問題,法學教育應該從量的擴張轉變為對質的追求。他從現代法學教育的社會使命、國外法學教育經驗和中國法學教育的目標三方面闡述了法學教育應當是精英教育的理由,進而提出了如何推動法學教育精英化的途徑和措施,即轉變觀念、規范辦學條件和完善質量監控體系。此外,如有人認為精英教育是一個理想,短期實現較為困難,應作為長期目標;現在的法學教育已經到了大眾教育地步,不同于精英教育和職業教育;任何時代都會有上中下三種人,有些人是培養不出來的,培養一部分的優秀人才就足夠了;應當分層次定位法學教育的精英教育和大眾教育,等等。關于法學教育的職業教育性質,并且認為法學教育應當以職業為導向,面向社會實際、面向法律等職業領域,這是最近人們對法學教育定位認識上的明顯和重大的變化。人們越來越多感到中國目前法學教育的規模如此龐大,事實上是不可能都進行學術化培養;要讓學生多元化的發展,走向職業化,注重職業化的培養。有少數人認為素質教育與職業教育的關系是統一的,兩者本身并不矛盾。
三、法學教育規模與質量
中藥學研究生教育創新培養模式
摘要:
立足內蒙古自治區蒙醫藥文化和中蒙藥材資源優勢,依托內蒙古醫科大學現代醫藥學、中醫藥學、蒙醫藥學“三位一體”的學科專業支撐,構建適應內蒙古自治區大健康產業發展、中蒙藥產業發展需求的中藥學學術學位碩士研究生培養模式,突出民族特色、地域特色及“一體兩翼”的辦學特色,強化學科優勢,提升辦學水平,為自治區中蒙藥產業可持續發展培養高層次人才。
關鍵詞:
中藥學;蒙藥學;研究生教育;培養模式
中醫藥作為中華民族的瑰寶,是我國在自然科學領域中極有優勢、最具特色的學科,其歷史地位、現實作用和科學價值是客觀存在并經過實踐的檢驗和證明。中藥產業作為醫藥產業中獨具特色的優勢領域,不但在全球經濟競爭中具有重要的戰略優勢,而且對我國新醫改、人民健康、產業調整、農民增收等方面具有巨大影響[1]。蒙醫藥作為祖國傳統醫學的重要組部分,歷史悠久、內容豐富,是蒙古族人民同疾病作斗爭的經驗總結和智慧結晶,具有完整而獨立的理論體系和學科內容,為民族的繁衍昌盛做出了巨大貢獻[2]。內蒙古自治區在“十五”期間就啟動了蒙藥現代化研究,并將中蒙藥產業作為自治區高新技術產業和支柱產業之一。高層次中蒙藥人才是保證內蒙古中蒙藥產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內蒙古醫科大學作為國家在少數民族地區成立最早的高等醫藥院校,自建校以來,一直肩負著為國家和自治區培養和輸送高層次中蒙藥人才的重任。在國家和自治區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經過幾代人的不懈努力,學校中蒙藥學科取得了長足進步。學校根據地方經濟建設和自身發展的雙重需要,在中蒙藥學本科培養的基礎上,大力發展中蒙藥學研究生教育。2010年,學校獲批中藥學一級學科碩士學位授權點,并在現有學科目錄設置框架內,開展了中藥學和蒙藥學碩士研究生培養的創新性實踐,使該學科的發展進入快車道,形成了具有鮮明特色和明顯優勢的創新型中蒙藥人才培養體系。
1準確定位,突出特色
立足內蒙古自治區蒙醫藥學科優勢和蒙藥材資源優勢,充分考慮自治區中蒙藥產業發展需求,學校對中蒙藥學科專業結構、辦學資源進行梳理,準確定位學校中藥學學位點。以培養適應自治區中蒙藥產業發展和經濟建設需要的中蒙藥高層次人才為目標,其科學研究、人才培養緊密圍繞培養目標展開,具有鮮明的民族和地域特色,開創了以中藥學為主體,中藥和蒙藥兩個學科方向為支撐的“一體兩翼”的特色辦學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