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法律援助制度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農村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摘要:在農村,農民的法律意識比較淡薄,解決問題的方法過于偏激。而法律援助作為一項法律救濟手段,為保障農民合法權益提供了很大的幫助。為更好地推動農村經濟發展、調解農民之間的社會關系,我國的農村法律援助制度有待完善。文章針對農村法律援助制度的現狀進行調查并提出合理化建議。
關鍵詞:法律援助制度;農村;現狀;建議
一、農村法律援助制度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筆者為了了解農村法律援助制度的現狀,特地前往贛縣區法律援助中心,對吳主任(系司法局駐法援中心負責人)進行訪談,內容包括承辦法援案件的補貼、有無回訪機制等方面。同時筆者還針對性的發放調查問卷,包括對法援律師和農民群眾的兩類問卷(線上和線下),其中“律師”問卷回收42份,“農民群眾”問卷回收100份。下列數據與所述內容以該調查結果為準。
(一)立法層面
1.在現有農村法律援助制度中,缺乏系統化和具體性的規定
法律援助制度規定于《法律援助條例》等法律中,并都是從一個大的范圍去規定,而沒有對其進行細化,也沒有對農村法律援助制度進行系統化和具體性的闡述。事實上,城市法律援助制度與農村法律援助制度是不能一概而論的,農民群眾在知識、資金等方面處于弱勢,在理性對待和解決問題方面仍需努力,也正因為缺乏系統具體的農村法律援助制度,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
民間糾紛解決機制城鎮化建設論文
一、新型城鎮化建設中的民間糾紛概述
第一:與土地的關系密切。與傳統的民間糾紛相比,城鎮化建設中的民間糾紛大都與土地發生著密切的聯系。以土地為核心,土地流轉,房屋拆遷補償等。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是最重要的生產資料。在如今農村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情況下,更是承載著一種社會保障的功能。對于農民來說,安定有序的生活秩序受到了沖擊。第二:調解難度加大,內容復雜且易激化。由于城鎮化建設對農村原有的生產生活秩序造成了較大的沖擊,產生的糾紛大都涉及到人們的根本利益,以調解為主的糾紛解決方式已不能有效的化解糾紛雙方主體之間的矛盾。同時,農村民間糾紛所涉及到的社會關系日趨復雜,這些糾紛一旦解決不好,很容易造成嚴重的后果。如群體性事件,集體上訪等,有的甚至釀成刑事案件。第三:糾紛牽涉的主體多元化。以往的糾紛的主體大都是公民與公民之間的糾紛。但現在的糾紛主體的另一方往往涉及到村干部,企事業單位,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等。糾紛的主體范圍不斷擴大,而且大都與政府存在著一定的聯系。
二、新型城鎮化建設中民間糾紛解決機制面臨的主要困境
(一)以調解為主的糾紛解決機制有待提高
農村的實踐表明,現有的以調解為主的糾紛解決機制是有效的。但是,隨著城鎮化建設的逐步推進,農村糾紛不僅在數量上而且在質量上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調解這種糾紛解決方式也存在著諸多的不足。其一,農村糾紛調解組織不健全,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其二,調解人員素質不高,調解制度不規范,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同時,專職調解人員的比例相對較低。
(二)法律援助制度不健全
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狀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個國家法治建設的文明程度。但是,我國的法律援助事業卻發展緩慢,尤其在廣大農村地區,法律援助更是不為廣大群眾所熟知。有限的法律援助資源不能滿足社會對其的需求,且自身存在著諸多問題。主要由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法律援助工作宣傳力度不夠,而且存在方向性的錯誤,在收入水平較高,信息接受渠道較廣泛的城市地區宣傳的較為到位,在經濟收入較少,信息來源較為閉塞的廣大農村地區卻較為糟糕。第二,法律援助標準不符合實際。經濟困難是申請獲得法律援助的基本條件之一。經濟困難的標準主要適用于社會最低生活保障線來衡量,這樣的標準不符合實際,致使許多經濟收入徘徊在最低生活保障線邊緣的群眾得不到援助。第三,法律援助經費不足。援助經費是實行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物質保障。沒有充足的援助經費做后盾,法律援助制度設立的目的就很難實現。
市司法部門法律援助工作意見
各科室、處、所、中心:
為深入貫徹落實《市司法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等文件精神,加強對《法律援助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力度,切實保障困難群眾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為建設“法治”、“和諧”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以及省、市司法廳(局)有關法律援助工作部署,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做好我市年度法律援助工作有關事項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指導思想
年,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導思想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服務黨委政府工作為中心、以化解矛盾糾紛為主線、以保障民生為重點,堅持矛盾化解、管理創新、公正廉潔的工作原則,充分發揮法律援助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維護經濟困難群眾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尊嚴的職能作用,深入調查研究、加強管理指導、優化工作程序、創新服務方式、整合法律援助資源、擴大法律援助范圍,不斷提升全市法律援助整體服務質量和水平,為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作出更大貢獻。
二、工作目標
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保證法律的公平正義,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省法律援助條例》的具體體現。年全局上下要積極推進法律援助工作,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切實解決困難群眾打官司難的問題。要不斷創新思維,開拓進取,促進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又快又好發展。
一是對于符合受援條件的公民申請法律援助的,做到應援盡援,并根據我市實際,擴大法律援助范圍,降低法律援助門檻。要及時掌握分析群眾的熱點、難點問題,積極引導來電來訪群眾通過正常法律途徑反映解決問題,堅持正面宣傳,疏導分流,維護社會經濟穩定發展的大局。要通過加強必要的信息數據分析,積極建言獻策,為黨委、政府的科學決策提供服務,對于各級領導機關交辦的事關穩定大局的案件,做到及時依法辦理、及時上報辦理結果;
農村環境污染治理的法律對策
摘要:當前,農村環境污染呈現面源污染和點源污染彼此疊加、工業污染與農業污染相互共存的特征,影響了農村各種生產要素的作用發揮,因而必須加強農村環境污染的治理工作,這也是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重要基礎。實踐證明,單純依靠行政手段來解決農村環境污染問題,對農民的環境權益的保護不具可持續性,亟需構建適應農村現實情況的法律制度,從而促進農村社會的和諧發展。
關鍵詞:農村環境污染治理;公益訴訟;法律援助;排污權
近些年來,我國環境污染治理工作的重點傾向于城市,忽視了生活在廣袤農村地區的廣大農民的環境權益。農民作為環境弱勢群體,其環境安全正不斷遭受著各種顯性和隱性的威脅,這明顯有違權益公平的原則,究其原因在于農村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的缺失。我國憲法的第26條將環境保護和防止污染上升到國家基本國策的高度,規定國家和各級人民政府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實行環境保護,且《環境保護法》中第16條至第23條也明確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要對自己管轄范圍內的環境質量負責。然而從實踐效果來看,將這些法律條文用于解決城市環境污染問題行之有效,但對于農村環境治理而言適用性不強,導致農村環境保護工作一直處于法律邊緣化狀態。因此,必須從根本上解決當前農村面臨的環境治理困境,建立起適合農村特點的《農村環境保護法》,以此作為我國農村環境保護和治理的基本法規,實現有法可依、違法必究,但本文認為在目前的立法過渡時期,面對嚴峻的農村環境問題采取一些有效的法律手段十分必要,進而為《農村環境保護法》的制定提供實踐依據。
一、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環境公益訴訟是指當行政機關、企業組織或個人存在行政不作為或者違法行為,使得環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時,公民為了維護環境公益擁有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力。然而,在2013年出臺的新《民事訴訟法》中,將原告資格限定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公民“個人”則被排除在外。同時,在農村環境公益訴訟中,由于面對著不菲的訴訟成本問題,且環境訴訟案件的審理目前尚處于探索階段,訴訟費用的承擔和分擔問題尚無定論,導致很多環境訴訟案件最終不了了之。另外,農村環境污染治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為對農村環境造成侵害的責任主體相對多元化,如造成農村河流污染的源頭可能來自于企業的工業廢水亦或農民的生活污水,或者兼而有之,證據的缺乏很容易導致真正的制污者最終逃脫法律的追究。因此,首先要拓寬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范圍。環境污染具有潛伏周期長、危害面積廣的特點,生活在鄉村中的農民對此自然是有深刻的感受,他們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也是公民履行法定權利的應有之義。因此,我國法律有必要拓寬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原告范圍,應囊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使農民成為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提升他們參與農村環境保護的積極性;其次,降低原告的訴訟成本。訴訟成本過高往往會成為環境公益訴訟的最大障礙,導致很多案件最終選擇了息事寧人。因此,降低原告的訴訟成本很有必要,政府應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基金,并制訂配套的基金管理辦法,以支持農民發起環境公益訴訟,保障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功能的有效發揮;最后,完善環境公益訴訟證據制度。在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中,如果原告因為技術原因及經濟原因等無法收集到足夠的證據,法院可以對原告的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簽發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據收集令,規定相關的企業、法人、公民及其它社會組織有責任如實地提供相關的證據資料,如拒不配合則可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應該注意的是,要對證據收集的主體、客體、范圍和程序等做出明確的規定,以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二、建立環境法律援助制度
目前,我國農民已成為環境糾紛中的弱勢群體,無法保障自己在健康、安全和舒適的環境中生產和生活,在與強勢的排污者進行協商和談判的過程中處于劣勢,同時相較于城市居民而言,在環境保護資源供給不足的同時也阻止不了城市的污染轉移。加之現行的環境保護法律在保障農民環境權益方面還十分薄弱,導致他們在法律活動中處于非常不利的局面??傮w而言,環境保護法律具有明顯的城市中心主義特征,不能充分反映農村和農民對環境污染控制及生態保護的要求,在基于環境公平和環境正義的前提下,迫切需要借助法律援助手段來滿足廣大農民在環境污染中的利益訴求,這也是建立法治社會與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目前尚處于起步和探索階段,導致環境法律援助工作進展緩慢。因此,首先要制定專門的《法律援助法》。為了確保農村法律援助制度的順利執行,應制定《法律援助法》并在其中以條文形式對農村法律援助的對象范圍、援助程序和資金使用等進行規范;其次,設立專門的農村法律援助機構??梢越⑥r民法律援助中心等類似援助機構,并規定其援助范圍應包含農民的環境權益保護,通過為農民提供法律咨詢和文書等服務,引導和幫助農民依法維權;再次,設立環境法律援助基金。環境法律援助基金的來源以政府財政撥款為主,同時通過輿論引導等手段吸引社會捐贈,進而拓寬資金的來源渠道,減輕農村法律救助機構的經營壓力;最后,強化合作意識。農村法律援助機構應與工會、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等相關組織進行密切合作,進而減輕工作量、擴大覆蓋面,使法律援助工作得以順利開展。
法學實踐教學闡述
雖然未見有明確區分,但總體上來看,地方綜合性高校法學實踐教學平臺大致可劃分為三大部分,即理論課程內實踐教學內容、實踐性課程和其他實踐教學環節。其中理論課程內實踐教學內容是指在理論性課程(即以教師理論講述為主的課程)內適當安排實踐教學內容,即在教師理論講述的過程中穿插安排學生進行相關案例分析、熱點問題討論等內容;實踐性課程是指以學生實踐為主的課程,如法律診所、畢業實習等;其他實踐教學環節是指未在高校法學課程設計范圍內的在教師指導下的由學生自主自愿開展的實踐性活動,如組建法律援助社團對外開展法律宣傳、法律援助活動等。但由于各高校在重視程度上并不一樣及在具體做法上并不統一,法學實踐教學平臺總是面臨這樣或那樣的許多問題,需要從多方面加以面對及解決,本文擇其突出者加以論述之。 一關于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 從實驗實踐教學的角度出發,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需要考慮的問題是:理論課程如何合理安排實踐教學內容?哪些課程宜單獨設置為實踐性課程?教學內容應在多大程度上與司法實踐相結合?對于這些問題,應當考慮的是: 第一,合理安排理論課程中的實踐教學內容。理論課程涉及到有案例的,可安排進行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是鍛煉學生理論結合實踐的能力的一種非常理想的方式。除此之外還可結合社會熱點問題從課程內容角度出發組織學生進行討論,這除了能增強學生學習的興趣外,還能增強學生歸納和分析問題的實踐能力。 第二,增設實踐性課程。對于理論課程中的訴訟法課程,一般都會安排模擬審判內容,但因為課時量限制,模擬審判的開展并不是很充分,難以達到預期效果[1]??紤]到模擬審判對于法學教育的重要性*,宜將《模擬審判》單獨設置為一門課程。另外,《證據調查》、《調解技能》等也有必要單獨開課。 第三,慎談“理論與實踐相脫節”。常見有這樣時髦、流行且貌似真理在握的批評,說高校法學教學理論與實踐相脫節。這種批評(權且稱這種批評論調為“脫節論”)是有其現實意義的,其所指問題確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需要高校法學院系及教師們采取措施縮小教學內容上存在的理論與實踐之間的差距。但也不宜夸大這種批評,因為就“脫節論”而言,至少存在以下幾個值得商榷之處:其一,理論沒有學好,造成不會實踐。這一情形其實不能歸咎于高校教育,而只能怪罪于其個人;其二,從發展后勁來看,在高校把理論學好了,在實踐中再學習實踐技能,其發展后勁往往大得多,反之,則要少得多;其三,高校不是職業培訓機構,其沒必要也沒可能承擔職業培訓技能的重任。 因而理論與實踐必然會存在有一定程度的脫節;其四,為什么這種論調在目前會有愈演愈烈的趨勢?30年前法學教育剛恢復時,高校中甚少像如今這樣開展實踐教學,但為何那時受到的“脫節論”批評遠少于現在?那時培養出來的人現今有相當一部分都在實踐部門工作且出任要職,我們能說他們實踐能力差嗎?顯然不能這么說。其五,是否所有理論都要與實踐相結合才能體現理論的價值?世界上有很多大師的理論,看起來與實踐并沒有很直接的關系,但仍然受到很多人的頂禮膜拜。這說明理論并不是一定要與實踐相結合才能體現其價值。因此,我們雖然要注意教學內容與司法實踐的結合,但沒必要特別刻意強調這一點,實際上這種完全的結合也沒有可能,因為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二者之間明顯存在異質性:法學教育強調做人,法律職業側重做事;法學教育強調廣博,法律職業側重精專;法學教育強調先驗,法律職業側重經驗[2]。 二關于法律援助社團與法律診所 高校學生社團是由在校大學生依據興趣愛好自愿組成、在高校管理部門的許可下按照社團章程自主開展相關活動的學生組織。法律援助社團就屬于高校學生社團之一。而法律診所在高校是以課程方式開設的,這門課程的特點主要有:學生面臨的問題情境等同于律師在司法實踐中所面臨的;學生必須親身處理這些問題;學生必須與他人互動以嘗試認識和解決問題;學生的表現將經受深入、挑剔的評論[3]。從實際情況來看,相當一部分法學院校組建了學生法律援助社團,也開設了法律診所課程供學生選修。法律援助社團會對外開展一些法律援助方面的活動,法律診所也對外提供法律援助服務。但在學生法律援助社團與法律診所的關系方面,似乎并沒有一個清晰的定位,也沒有引起足夠的關注。譬如說,如何合理安排法律援助社團與法律診所二者的法律援助活動以避免發生沖突?法律診所的學員是否有必要從法律援助社團的社員中選拔?法律援助社團的活動應如何適當安排以提高社員的實踐能力?等等。 這些問題的解決,可以考慮的做法有: 第一,法律援助社團對所有法學本科專業學生開放,所有學生辦理一定手續后均可成為法律援助社團的社員,參加法律援助社團組織的活動。這樣社員們過一段時間后就能積累一些法律實踐方面的經驗。法律診所的學員只能從法律援助社團的社員中選拔,以保證錄取學員有一定實踐經驗,從而有能力參加更高層次的法律診所訓練。 第二,法律援助社團接受一些簡單的法律援助案件的咨詢,較復雜的交給法律診所學員處理。接受咨詢時定期指派教師共同參與,由教師示范,事后作講解。法律診所的學員可以出庭案件,但法律援助社的社員不可以。 第三,法律援助社團與法律診所可共同舉辦一些法律宣傳活動。對一些法律宣傳活動,如宣傳新頒布的法律、向社區居民宣傳禁毒法律知識、法律下鄉活動等,法律援助社團與法律診所可共同舉辦。法律援助社團與法律診所共同舉辦法律宣傳活動至少可以產生以下幾種效果:一是可以“集中力量辦大事”,宣傳的人多因而宣傳的面會寬一些;二是能夠加強法律援助社團社員與法律診所學員之間的團結,因為共同參加活動有利于提高團結力;三是可以發揮“傳、幫、帶”作用,在經驗相對較少的法律援助社團社員遇到不能或難以解決的法律問題時,經驗較多一些的法律診所學員能夠及時幫助其釋疑解惑。#p#分頁標題#e# 三關于畢業實習 畢業實習非常重要,因為它不僅能夠檢測學生在校學習的效果,而且能夠幫助學生理論聯系實踐,還能夠協助學生了解社會。況且畢業實習已作為法學本科專業學生的一個必修環節,這本身就已說明了畢業實習的重要性。 但在具體操作過程中,畢業實習還是涌出了許多問題。且不論不同高校的做法不統一,如有些高校采取集中實習的方式,有些高校采取分散實習的方式。不管是集中實習還是分散實習,較普遍存在的問題是:第一,畢業實習與畢業論文“兩張皮”,沒有有機結合。畢業實習時幾乎不考慮畢業論文的問題,即使考慮也很盲目,更不用說為畢業論文的寫作積極收集素材等;第二,畢業實習與研究生入學考試、公務員考試和司法考試等有一定沖突,相互產生影響。 相當一部分學生不能正確對待二者的關系,因而出現問題,如有些學生寧愿花較多精力在考試方面而對畢業實習抱應付態度,另有些學生則因畢業實習耽誤而在參加這三類考試時未能取得較好的成績;第三,學生畢業實習主要是為實習單位充當“臨時工”,業務鍛煉很少。實習單位在實習學生到來時,主要安排端茶倒水跑腿、打印復印、整理裝訂案卷、參與案件評查等其他工作,學生真正進行業務實習的機會很少;第四,學生做的畢業實習材料未能充分利用。很多高校規定,學生在進行畢業實習時,應當同時做一些畢業實習材料,如撰寫實習日記和實習報告、復印實習單位案卷等。但這些畢業實習材料在做完后,除了在畢業實習考核時有人檢查了一下之外,就似乎再也沒有人去關注了;也沒有分門別類歸檔以便供人查閱,而是隨便堆放,即使有老師有心去查閱以便積累研究素材,也沒有可供方便查閱的途徑。簡單一句話,就是學生做的畢業實習材料未能充分利用。 筆者認為,要解決好上述問題,至少要做好以下幾點: 第一,以集中實習為主,適當允許分散實習。分散實習的最大問題是很難有一種有效的考核方式,畢業實習的質量難以保證。為保證畢業實習的實習質量,畢業實習還是宜以集中實習為主,指派帶隊老師全程督促。但為緩解學生參加研究生入學考試、公務員考試和司法考試等考試的壓力和盡量避免其與畢業實習的沖突,可考慮分批實習或允許參加各類考試的學生分散實習。分批實習仍然屬于集中實習,按集中實習有關要求進行。對分散實習,學院可不負責為其聯系,也不指派帶隊老師,學生實習過程由實習單位監控。分散實習的實習單位只能是學院的實習基地,不能找其他單位,以保證分散實習的實習質量。 第二,以到法院、檢察院和律師事務所實習為主,適當允許到其他單位法務部門實習。地方綜合性高校法學本科專業要培養的人才不僅僅是高素質法律理論人才和高層次法律職業人才———選擇這種發展方向的學生應當到法院和檢察院實習,還需要培養具有較高法律素養的社會管理人才。因此,擴大畢業實習單位的類型,如擴展至新聞媒體、企業等單位,而不使其局限于法院和檢察院,是有其必要性的。學生可依其興趣及其將來可能發展方向選擇去這些單位實習。 第三,以業務實習為主,適當兼顧其他工作實習。各實習生來進行實習,最重要的就是學習。實習過程中所進行的學習與在學校課堂上所進行的學習是不一樣的:前者需要適當地關注法律以外但與法律密切相關的問題,而后者可能較多關注法律本身的問題。這二者的結合可以達到耶魯大學法學院原院長斯溫(ThomasW.Swan)曾經指出的效果:“如果法學院的畢業生要想得到充分的訓練以扮演法官、立法者和律師的角色,法律學習就不僅要像一門科學和一種人文學習,而且需要更多地關注許多法律-政治問題的解決,這些問題反映著我們的經濟和社會生活的空前快速發展。”[4]但不管怎樣,實習過程中所進行的學習與在學校課堂上所進行的學習的相同點都是學習。不能本末倒置,關注了學習以外的其他問題而把學習問題給耽擱了。實習時要注意關注司法實踐到底是怎樣的一種物事、具體有哪些程序方面和其他方面的要求,司法實踐與所學理論究竟是否有差距、有什么樣的差距、這種差距能否縮短甚或減至于無、怎樣縮短,司法實踐受哪些法律以外的問題的影響、是如何影響的、具體有怎樣的影響,等等。實習導師往往都有自己的份內工作要做,不可能有太多時間盯著實習生進行指導,因此實習生要主動些,遇到不明白的問題可以主動去問以求得解答。實習生要發揮主觀能動性,充分利用實習點各種條件進行學習,如多旁聽庭審、多閱讀案卷等。多聽多看是有好處的。在實習過程中可能會遇上導師要求做復印、裝訂案卷等事情的情況,不要倚重自己本科生的架子,因為這些事情看起來簡單而不愿去做。切記:不以惡小而為之,不以善小而不為。 講一個事情可能會讓實習生對此有所啟發:曾聽一位法官反映說實習生連公章都不會蓋———蓋不正。復印、裝訂案卷等只是看起來簡單,其實在善學習的人看來,這里面可是蘊藏著很深的學問,因為在復印、裝訂案卷等的過程中,可以把相關材料上的內容看一遍(即使時間緊急也可以粗略地用眼掃一遍),看材料的過程就是學習的過程。實習單位既然有整理裝訂案卷等其他工作的要求,說明整理裝訂案卷等其他工作就是實習單位工作的一部分,那對這一部分工作進行實習也是有其合理性的。但出于學生業務實習提高業務技能的需要,可以適當要求實習單位必須保證實習學生有業務實習的機會,這種要求應當是硬性的,不能因其他事情而削弱。 第四,將畢業實習與畢業論文結合起來。要求學生在進行畢業實習之前,就明確畢業論文選題方向,學院按其選題方向為其配備相同或相近學科的指導老師。指導老師指導學生在畢業實習時如何收集寫作素材為畢業論文寫作做準備,并幫助其明確具體寫作題目。學生在實習過程中應注意收集相關案例,并盡可能地與實習單位工作人員進行交流,以了解實踐當中相關制度的運作狀況、產生的問題及可能的解決方案等。這樣,學生的畢業論文寫起來才能真正做到“有血有肉”,寫出自己的觀點并運用實踐中收集的素材進行論證,一般都不可能去抄襲。在將來條件成熟時,可以考慮對學生畢業論文要求進行改革,即不以理論性學術論文為主,而以案例分析報告為主。#p#分頁標題#e# 第五,充分利用學生做的畢業實習材料。在學生進行畢業實習時,讓學生做畢業實習材料,這個方法非常好。 據筆者作畢業實習帶隊老師時對畢業實習材料的檢查來看,雖然有相當一部分學生僅是為應付檢查而做,但有些學生還是做得很認真的,還有些學生雖然開始做時是抱著應付的態度但后來卻越做越認真。這些做得認真的畢業實習材料,既記載了學生的實習情況如實習內容、實習指導老師的指導情況等,又反映了學生實習時的心路歷程,還能看出學生對實習的建議等,很顯然都是非常有價值的,是不可多得的研究素材。因此,讓學生畢業實習時做畢業實習材料這個方法應當繼續保持,并且在學生做完后派其他學生在專業老師指導下分門別類歸納整理,交存資料室,開放給師生研究學習,以使學生做的畢業實習材料能得到充分利用,發揮其應有價值。
值班律師制度研究3篇
值班律師制度篇1
為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見》的落實貫徹,更好地發揮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在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試點中的積極作用,合理維護犯罪嫌疑人以及刑事被告人的基本訴訟權利,強化人權保障,細化司法保障,推動司法公正,2017年8月29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等國家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開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一、值班律師制度的定義、特點及社會價值
(一)值班律師制度的定義
法律援助制度是為了更好的保障人權和實現法律的公正,在政府財政的支持之下,各地司法部門在法院、檢察院、看守所等地派駐值班律師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為申請人提供免費的法律服務的一種司法救濟制度?!兑庖姟窂娬{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在訟訴中發揮專業職能作用,一方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的訴訟權,也促進了司法公正。而且也配合了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配合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試點等中央文件,與之相鏈接為一個整體,《意見》指導各地將實踐中經過驗證的做法,逐步上升為規范甚至制度,把法律援助值班律師的幾個重要方面,比如工作職責、如何運作、監管模式、保障服務等都作了規定。
(二)值班律師制度的特點
一是參與的淺層性。我們關注《意見》所限定的服務內容就會發現,要求值班律師提供的服務只包括法律咨詢、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淺層次,有限的服務。最核心的辯護服務則不屬于值班律師能夠涉足的。因此可以說,值班律師的地位和辯護律師一高一低,他不能對整體案件做細致介入。二是對廣泛服務的強調。值班律師面對的對象,一定是全體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們可以在無任何條件限制的情況下,無償獲得值班律師的幫助,并和他們的經濟狀況、涉及的犯罪類型、可能刑罰的輕重無關。三是服務的多樣性。值班律師的主要職責雖然是提供法律咨詢和轉交法援申請,在目前試點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活動中,值班律師還可以在程序選擇、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量刑建議提出意見,出席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現場;另外,值班律師在排除非法證據環節,也可以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專業的服務;值班律師還可以對存在刑訊逼供、非法取證的情況,代理申訴控告。
司法局工作總結與工作計劃
2019年縣司法局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和市司法局的指導下,緊緊圍繞縣委、縣政府的中心工作,充分發揮司法行政工作的職能優勢,扎實開展法治宣傳、法治建設、法律服務、法律援助、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及安置幫教等工作,為維護全縣社會大局穩定作出了積極貢獻,在新時代開創了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的新局面。
一、2019年工作回顧
(一)發揮職能,服務人民
1.扎實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今年以來,我局積極開展好“法律八進”工作,利用春節農民工返鄉期和鄉鎮圩日,深入鄉(鎮)村開展“送法下鄉”活動。在“3.8”、“3.15”等時期,聯合各單位開展形式多樣的法治宣傳活動,為群眾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援助。九月在全縣集中開展《保密法》宣傳月活動,開展百萬網民學法考試活動。今年用了一個月的時間對全縣各鄉(鎮)農村“法律明白人”骨干和人民調解員進行培訓,受訓人數3900多人,共開展“送法下鄉”活動61次;各鄉鎮法治副校長開展校園法制講堂82余次;開展“送法進重點工程”宣傳活動20余次;組織律師送法進企業9次。2.扎實推進公共法律服務平臺建設。完善了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工作制度,改善服務態度,提升服務質量,實現“一站式”窗口服務,節約司法運行成本。各鄉(鎮)設立法律服務站,中心村設立服務點,縮短了服務距離,提高了服務效率。今年以來,共接待群眾來訪623人(次),信訪721件,電話咨詢352人(次),調解矛盾糾紛215件,其中醫療糾紛2件,調處成功率為100%,受理法律援助案件189件,受理公證245件,提供上門服務98次,為群眾提供其他法律服務124件,較好的化解了工傷、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勞資和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等糾紛。充分發揮法律服務中心在維護社會穩定中的重要作用,滿足群眾的法律需求,實現了讓“數據多跑腿,群眾少跑路”,打通了為群眾提供法律服務“最后一公里”,推動形成遇事找法、維權靠法、辦事依法的法治環境。3.大力做好提升公眾安全感滿意度工作。我局高度重視,深入開展滿意度提升工作,壓實責任,分配任務,各司法所堅持上戶開展宣傳,節假日、圩日聯合其他部門集中宣傳,對所有司法行政干警分配電話走訪任務,上半年我縣司法行政滿意度工作在全省排位中有了較大上升。今年以來,累計電話走訪數5萬余人次,對法律援助、人民調解案件回訪895件,向全縣“兩代表一委員”、縣直單位及各鄉鎮領導、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村(社區)干部、學校校長等多個層面寄送了1000多封書面感謝信,利用手機短信向全縣30多萬手機用戶發送感謝信。4.積極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根據上級要求及部門職能,對每一位社區矯正人員、刑滿解戒人員進行談話,深入摸排涉黑涉惡線索,進一步開展“掃黑除惡”宣傳、在微信公眾號上開展“以案釋法”宣傳,組織司法行政干警及律師到鄉鎮、單位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以案釋法”宣講活動。截至目前,摸排社區服刑人員757人次,刑釋解教人員1013人次,均未發現涉黑涉惡現象。5.大力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充分發揮基層司法所和鄉村兩級人民調解組織的作用,破解矛盾難題,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滅在萌芽狀態,有力促進了社會和諧穩定。發揮交通調解委員會作用,派出專人在交警隊開展交通事故調解,大幅度縮減了調解時間,有效化解了雙方當事人的矛盾糾紛。今年以來,各鄉鎮化解矛盾糾紛678件,交通事故糾紛186件,醫患糾紛7起,農民工糾紛4起,重大信訪積案4起,挽回經濟損失1168萬元,對我縣綜合治安治理起到了較大作用。6.大力加強重點人群幫教管控進一步完善了“縣社區矯正監管中心”。加強了對重點人員的管理,制定了社區矯正“請示報告制度”、“獎懲制度”、“日常管理制度”等。在國慶、兩會等重點時期,組織社區矯正人員進行集中點驗,嚴肅管理紀律,嚴格落實矯正措施,通過系列行之有效的監管措施和方法,形成一套有效管用的管理機制,對違反管理制度的重點人員按規定嚴肅進行處理。進一步健全縣、鄉、村三級安置幫教無縫對接工作網絡,做到刑釋解戒人員必接必送。11月29日,我局組織人員到贛州監獄開展聯合幫教,對贛州監獄籍在監服刑人員進行幫教,促進服刑人員改過自新。今年以來,接回省內刑釋人員104人,省外刑釋人員27人,入矯46人,期滿解矯44人,現有在矯人員99人,完成遠程會見53人次,發放刑滿釋放人員生活補助119695元。7.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根據“能援則援,應援盡援”原則,逐步擴大法律援助范圍,確保困難群眾遇到法律問題或者權利受到侵害時獲得及時有效的法律援助,切實維護困難群眾、弱勢群體合法權益,傳遞司法行政正能量。截至目前,共辦理贍養、工傷、農民工維權、刑事等各類法律援助案件314件,解答法律援助咨詢1600余人次;為當事人挽回經濟損失680余萬元。8.全面提升公證服務水平。堅持抓好公證業務辦理,努力提高公證服務水平,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有機統一,積極為全縣重點工程項目建設提供公證服務。組織公證處業務骨干參加省、市公證業務培訓,提升了業務人員業務水平。通過針對特殊人群采取窗口預約和電話預約相結合的辦法,集中力量專人限時辦理老年人遺囑等公證事項,適當減免家庭經濟條件困難對象的公證費用等多種措施,為困難群眾提供公證法律援助,推進便民公證服務。今年以來,縣公證處已辦理公證業務392起。9.加強律師隊伍監管管理。一是強化對法律服務隊伍的監管。我局積極履行對法律服務市場監管職責,組織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負責人召開規范全縣法律服務市場工作會議。加大對律師、法律工作者所辦案件滿意度進行全部回訪,對當事人不滿意的情況進行跟蹤督辦,要求辦案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寫出書面情況報告,對存在“吃拿卡要”等違規違紀問題進行查處。二是堅持落實法律顧問制度。為全面推進依法治縣工作,我局加強對各鄉鎮、各單位聘請法律顧問管理,積極引導律師擔任政府法律顧問,今年全縣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共擔任機關、企事業單位及村(居)法律顧問169家。10.扎實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機構改革以來,我局高度重視,配強法制股工作人員,扎實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工作,重點做好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合法性審查、信訪復查等工作。目前,我縣行政應訴工作排在全市第一位,并在全市工作會議上作先進典型發言。11.大力完善基層基礎建設。為了讓基層司法所向群眾提供更優質、更便捷的服務,我局積極推進基層司法所規范建設工作,現有16個司法所完成外觀規范化建設,尚有2個司法所未到位,基層基礎建設取得長足發展,最近被市局推薦至省廳表彰為“基層司法所規范化建設先進單位”。
(二)堅持學習,加強黨的建設
1.深入學習黨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系列重要講話精神、《黨章》、《憲法》、《保密法》等學習教育活動。今年我局深入開展和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系列重要講話精神、《黨章》等學習教育活動,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每月全縣司法行政例會前,進行臺前半小時學法考試制度。通過開展學習教育活動,提高全局黨員政治理論素質,為司法行政工作科學發展提供精神動力。2.深入開展“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一是組織全體黨員參加“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活動中,確保主題教育寬度,提高受教育黨員覆蓋面。二是通過讀原著、學原文、悟原理,學習領會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四中全會精,瞄準重要學習篇目,深入學習了黨的報告、黨章、《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綱要》等重點篇目,將讀書、思考、交流相結合,進行集中學習、集中交流研討。認真細致地開展調查研究,深入基層一線,了解社情民意,實實在在地為人民群眾解決問題。三是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班子成員對照黨章黨規、黨的四中全會精神等,結合工作實際檢視自身存在的問題,并查找問題存在的原因,精準施策,抓好問題整改。“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開展以來,局班子檢視出問題13個,已整改11個問題,班子成員檢視問題55個,已整改42個問題。其中,關于基層司法所外觀規范化建設這個群眾反映最強烈的問題,我局已將全縣16個有條件的司法所按照省廳要求建設到位,這項工作在主題教育期間,被市局推薦至省廳表彰為“基層司法所規范化建設先進單位”。3.線上線下結合開展學習。一是我局堅持用好江西干部網絡學院、學習強國APP等學習平臺,在網絡是進行日常學習。二是堅持開展“兩學一做”學習教育活動、“”制度組織干部集中學習。三是每月司法行政例會上安排干部臺前作“嵐山讀書”活動交流發言。4.積極配合政治巡察。7月份縣委巡察組對我局進行政治巡察、干部作風巡察,我們積極支持、全力配合,對巡察出的五大項十二個問題都已整改到位,經請示巡察組同意認可整改到位。5.切實加強隊伍建設、作風建設。今年我局制定出臺了《縣司法局機關干警2019年“千分制”考核考評方案》、《縣司法局2019年度基層司法所工作目標管理考評方案》等文件,為隊伍建設提供了制度保障。按規定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六項禁令”,繼續嚴格實行干部管理苗頭提醒、打招呼制度、干部跟蹤和互相監督制度、談心和誡勉談話制度以及基層司法所干警不定期查崗等制度,常態化開展干部作風建設。
(三)服務大局,發揮作用
司法局“法律進機關”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系列重要講話精神,不斷提高對領導干部和行政執法人員、干部職工帶頭學法用法重要性的認識;通過開展一系列學法用法活動,旨在加強機關學法制度建設,規范權利運行機制,增強依法履職盡責的能力,提高司法行政工作在群眾當中的公信力。
二、工作目標
進一步加強對全局干部職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牢固樹立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堅持黨的領導的思想理念。進一步健全執法責任制、執法公示制和過錯責任追究制,促進嚴格執法。突出抓好將學法與解決實際問題相結合,推動廣大干部職工帶頭學習法律、自覺遵守法律、忠實執行法律、維護法律權威。
三、責任分工
(一)大力開展憲法學習宣傳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努力提高司法行政干部職工的憲法意識和法治觀念,推進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深入人心。落實學法用法制度,抓好領導干部帶頭學法用法,做到會前學法、常態學法和年度述法,將把法律知識的學習納入日常學習計劃(牽頭單位:政治部、法制科;責任單位:各科室、市法律援助中心)。
(二)創新宣傳形式,為深入推進依法治市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編寫司法行政機關特色普法讀物、編印法制宣傳資料。(牽頭單位:法制宣傳科;責任單位:各科室、市法律援助中心);開展各種類型的主題普法宣傳活動,確保機關法制宣傳教育全覆蓋(牽頭單位:法制宣傳科;責任單位:各科室、市法律援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