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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與土地的關系密切。與傳統的民間糾紛相比,城鎮化建設中的民間糾紛大都與土地發生著密切的聯系。以土地為核心,土地流轉,房屋拆遷補償等。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是最重要的生產資料。在如今農村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情況下,更是承載著一種社會保障的功能。對于農民來說,安定有序的生活秩序受到了沖擊。第二:調解難度加大,內容復雜且易激化。由于城鎮化建設對農村原有的生產生活秩序造成了較大的沖擊,產生的糾紛大都涉及到人們的根本利益,以調解為主的糾紛解決方式已不能有效的化解糾紛雙方主體之間的矛盾。同時,農村民間糾紛所涉及到的社會關系日趨復雜,這些糾紛一旦解決不好,很容易造成嚴重的后果。如群體性事件,集體上訪等,有的甚至釀成刑事案件。第三:糾紛牽涉的主體多元化。以往的糾紛的主體大都是公民與公民之間的糾紛。但現在的糾紛主體的另一方往往涉及到村干部,企事業單位,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等。糾紛的主體范圍不斷擴大,而且大都與政府存在著一定的聯系。
二、新型城鎮化建設中民間糾紛解決機制面臨的主要困境
(一)以調解為主的糾紛解決機制有待提高
農村的實踐表明,現有的以調解為主的糾紛解決機制是有效的。但是,隨著城鎮化建設的逐步推進,農村糾紛不僅在數量上而且在質量上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調解這種糾紛解決方式也存在著諸多的不足。其一,農村糾紛調解組織不健全,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其二,調解人員素質不高,調解制度不規范,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同時,專職調解人員的比例相對較低。
(二)法律援助制度不健全
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狀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個國家法治建設的文明程度。但是,我國的法律援助事業卻發展緩慢,尤其在廣大農村地區,法律援助更是不為廣大群眾所熟知。有限的法律援助資源不能滿足社會對其的需求,且自身存在著諸多問題。主要由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法律援助工作宣傳力度不夠,而且存在方向性的錯誤,在收入水平較高,信息接受渠道較廣泛的城市地區宣傳的較為到位,在經濟收入較少,信息來源較為閉塞的廣大農村地區卻較為糟糕。第二,法律援助標準不符合實際。經濟困難是申請獲得法律援助的基本條件之一。經濟困難的標準主要適用于社會最低生活保障線來衡量,這樣的標準不符合實際,致使許多經濟收入徘徊在最低生活保障線邊緣的群眾得不到援助。第三,法律援助經費不足。援助經費是實行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物質保障。沒有充足的援助經費做后盾,法律援助制度設立的目的就很難實現。
(三)相互銜接的系統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尚未建立
我國現階段的糾紛解決方式有多種,但是各種糾紛解決機制之間缺少必要的銜接,處于一種松散的狀態,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的結果大都得不到法律的認可。此外,糾紛解決的法律適用依據相互之間存在矛盾,司法程序不夠嚴謹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各種糾紛解決機制的效率和整體功能的發揮,很難滿足新型城鎮化建設中日趨增多的民間糾紛對有限的法律資源的需求。
三、建構新型城鎮化建設中民間糾紛解決機制的設想
(一)進一步完善以調解為主的糾紛解決機制
調解是目前農村最重要的糾紛解決機制,要逐漸使調解的制度規范化,調解人員的專業化,要提高調解人員的素質。在新型城鎮化建設中的農村糾紛大都涉及到人們的核心利益,要逐漸轉變以前的“能人”調解的方式,要對調解人員進行專業化的培訓,提高他們的素質和調解解決糾紛的能力,提高調解的質量和效率。同時,還可以積極探索建立有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各種調解相結合的“大調解”制,充分發揮各種調解的優勢,徹底化解糾紛。要不斷發展和完善人民調解制度,使其更加規范化,調解人員更加專業化。
(二)健全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首先,加強法律援助的宣傳力度。隨著信息化時代的到來,人們獲取信息的途徑越來越廣泛,加強法制宣傳的力度,要充分利用電子刊物、網絡等新興傳播媒介,讓更多的人們了解法律援助,尤其是在經濟落后的農村地區,要讓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們能夠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其次,制定科學合理的法律援助標準。法律援助的標準應更加科學,實際。我們應該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和經濟發展水平來衡量。同時,也可以在廣大農村地區放寬適用法律援助的條件,讓更多的群眾能夠得到法律的援助。最后,建立法律援助資金保障制度,要加大財政支持力度。法律援助作為一項惠民工程,國家應考慮設立法律援助基金,專門用于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
(三)建構相互銜接的系統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
首先,要構建一套科學合理的糾紛解決機制,保證各種糾紛解決機制的科學化,規范化,克服以往的隨意性,無序性。要制定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規則體系,逐步促進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規范化,保證訴訟糾紛解決機制不偏出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最低要求。其次,要確保訴訟與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相互銜接,完善對司法救濟以外的糾紛解決機制處理結果的確認制度。例如,修訂的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人民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制度,就有效地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了各種糾紛解決機制之間的有效銜接。最后,要建立和完善合理的糾紛分流機制。因為新型城鎮化建設中的農村民間糾紛數量激增,而且,各種糾紛解決機制又有各自的獨特優勢。這就需要我們建立一套既能合理分流,又能相互銜接的糾紛分流機制。第一,要科學劃分各類糾紛解決機制的適用范圍,實現糾紛解決資源的優化配置。如仲裁具有專業性,訴訟則具有強制性等,要發揮其各自的優勢。第二,在制度規范的前提下,要充分發揮各種民間組織,行業組織,協會的糾紛自我調處機制,并且賦予其一定的法律約束力;第三,要建立訴訟機制內的分流機制,如建立糾紛處理方式甄別機制,訴前輔導制度等機制,促進各類糾紛的分流。
四、結語
綜上所述,新型城鎮化建設中民間糾紛解決機制的建構,將更加有利于更好地化解農民間糾紛,有利于新型城鎮化建設的快速健康發展。在新型城鎮化建設的過程中,完善農村民間糾紛解機制,既要體現法律的權威,又要考慮農村的實際情況,尊重廣大農民基于傳統文化的自由選擇和行為慣性。要建構一套相互銜接的系統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以便更好地解決新型城鎮化建設中的民間糾紛,維護農村社會的穩定,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作者:郭曉凱 朱彥南 單位:華中師范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