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法律保護論文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個人信息安全相關法律探討
【摘要】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人們的生活水平也隨之提高,無論是生活、學習、工作都利用了互聯網的便利條件,但互聯網時代為我們帶來方便的同時也使我們的個人信息安全受到了威脅,所以政府也提高了對互聯網時代法律的保護力度,那么在互聯網時代傳統的法律保護手段已經跟不上時代的潮流,法律保護措施也需要融入互聯網思維,這樣才能有效提高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力度?;ヂ摼W時代的到來推動了立法思維的提升,受互聯網時代信息開放性的影響人們的財產安全很容易受到威脅,個人信息泄漏事件也時有發生,想要有效改善互聯網背景下個人信息安全問題,在加強法律管理的同時也要加大治理力度,提高法律制度下對個人信息的保護能力。
【關鍵詞】互聯網+;個人信息;信息安全;相關法律
引言:
互聯網+背景下人們的個人信息安全受到了網絡不安全因素的影響,個人信息是指自身的姓名、指紋、卡號、手機號、身份證號等重要的能夠被識別的個人身份證件和信息,當這樣的個人信息被泄漏不但會威脅到財產安全對我們的人身安全也存在著威脅,所以法律所設定的相關條例如:《網絡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都是為了加強我們個人信息的保護,但是當前互聯網+背景下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的法律措施也存在著很多不足之處,還需要不斷的去修訂去完善,來適應互聯網背景下信息化思維的管理體制,一下本文將針對互聯網+”背景下個人信息安全的相關法律進行探討,有效改善互聯網背景下的不安全因素,加強對個人信息安全的法律監管和治理。
1.互聯網+”背景下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現狀
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網絡也成為了人們生活和學習的重要載體,但是網絡環境下信息技術的發展存在很多的技術隱患,對于用戶的個人信息無法進行數據化的安全防護。個人信息的泄漏會導致個人安全無法得到保障、財產安全也會收到威脅,所以在網絡安全隱患的刺激下我國也頒布了相應的法律保護措施來維護我國人民的個人信息安全。網絡數據化發展下出現了以盜取個人信息的網絡犯罪群體,這影響了網絡環境也影響了用戶的個人權益,為我國的立法工作增添了難度。
2.互聯網+”背景下個人信息安全保護問題
法律期刊載文中醫藥法律研究
摘要:通過中國知網查閱《中國衛生法制》近10年來的電子期刊,刨除期刊中簡訊等相關不屬于學術論文部分,共刊發學術論文1111篇。查閱這些文章中有無中醫、中藥、中醫藥相關法律研究等信息,結果顯示共有44篇,總體占比為3.96%,占比較小。據此得出今后要加強中醫藥相關法律制度、法律規范、法律保護等方面的研究,為我國中醫藥事業的快速發展提供重要保障。
關鍵詞:《中國衛生法制》;中醫藥;衛生法律;中醫藥法律
中醫藥作為中華民族的瑰寶,在疫情防控、疾病治療期間發揮了巨大作用,也引起了我國社會各界對中醫藥發展的關注,中醫藥行業迎來重要發展契機。國務院于2009年5月7日頒布的《關于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了“研究制訂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名錄,逐步建立中醫藥傳統知識專門保護制度”[1]?!吨嗅t藥發展戰略規劃綱要(2016-2030年)》曾指出“以提高中醫藥發展水平為中心,以完善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體制和政策機制為重點,以增進和維護人民群眾健康為目標,拓展中醫藥服務領域,促進中西醫結合,統籌推進中醫藥事業振興發展”?!吨嗅t藥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國家鼓勵科研機構、高等學校、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企業等,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和傳統中醫藥研究方法,開展中醫藥科學研究,加強中西醫結合研究,促進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的繼承和創新”??梢娂訌娭嗅t藥行業迎來重要發展機遇的同時,其相關法律的研究勢在必行?!吨袊l生法制》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主管,集學術性與實用性為一體,研究衛生法和衛生法學理論,探討衛生法制工作的規律和發展方向,介紹國內外衛生法制建設動態和衛生法學研究成果,交流地方衛生法和執法經驗,普及衛生法律知識等的中文學術期刊,在相關衛生法律研究領域中具有代表意義。本文通過分析《中國衛生法制》近10年來中醫藥相關法律研究情況,并根據其結果指出我國近年中醫藥相關法律的研究狀況,以期為中醫藥相關法律的發展提供建議。
一、對象與方法
(一)對象。以《中國衛生法制》2010年1月至2019年12月所刊發的中醫藥法律相關的44篇學術論文(不包括簡訊、文摘與信息等)為研究對象,對其數量、作者單位、基金項目、被引情況逐條記錄,進行統計分析。
(二)方法。在參考相關文獻的研究方法基礎上[2],通過查閱《中國衛生法制》2010年1月至2019年12月所刊發的1111篇學術論文,仔細查看有無中醫、中醫、中醫藥相關信息,并將登記數據分類輸入Excel進行統計處理。
二、結果
科技期刊網刊的合法性
網絡期刊是以互聯網為唯一發行與傳播途徑,并定期或不定期出版的連續性的電子出版物。網絡期刊的投稿、審稿、修改、編輯出版、閱讀等環節都是在互聯網環境中進行的;同時,網絡期刊還擁有即時瀏覽、快速檢索、便捷下載和直接打印等多種功能。仔細推究我國科技期刊的網絡期刊出版方式,主要有:一是由印刷型期刊自有網站提供的網絡期刊,可供作者和讀者瀏覽、下載等,即與印刷版相伴的網絡版期刊;二是由專業機構創辦的網絡期刊,如國內的知網、萬方、維普等創辦的網絡數據庫。期刊的網絡出版模式,都應以期刊自身的網刊為依據和根本,比如對于期刊DOI的解析[1]。數字信息標識符DOI類似于出版物的條形碼,是一個永久并且唯一的標識符號,隨著時間的推移,數字信息對象的某些有關數據可能會發生變化;但DOI可以讓用戶直接由此標識符號鏈接到出版者的摘要、文獻、數據庫等,甚至可以直接鏈接到全文,大多數情況下,都會解析至期刊網站的網刊[2]。所以科技期刊的網絡期刊對期刊本身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其法律地位應該等同于期刊的紙質版,然而現實情況又到底如何?本文對與印刷版相伴的網絡版期刊的合法性進行探討,為網絡期刊規范化出版提供參考。
1當前我國科技期刊的網刊未有合法的地位
國家新聞出版總局的《期刊出版管理規定》中第2條明確規定:“期刊由依法設立的期刊出版單位出版。期刊出版單位出版期刊,必須經新聞出版總署批準,持有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領取《期刊出版許可證》。”[3]期刊出版許可證賦予每個期刊一個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同時,可申請所對應的國際標準連續出版物號。因此,凡是有國內標準連續出版物號和國際標準連續出版物號的紙質版期刊是法律授權出版發行的,具有明確的法律地位。而期刊的網刊屬于網絡連續型出版物,若要出版和發行,要向負責出版行政的主管部門遞交申請,經其批準后依法獲取《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據李晶晶[4]對143種學術期刊的研究結果,僅有32.87%的學術期刊具有《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也就是說還有67.13%的學術期刊并沒有辦理該許可證,此結果還不包括科普類和技術類的科技期刊。出現這種情況是有歷史原因的,因為國內大部分科技期刊的早期數字化網絡出版一般都是通過知網、萬方、維普等數據平臺合作出版的,但隨著科技期刊自身出版、發行能力的提升,絕大部分科技期刊開始獨自進行網絡出版,此時則容易忽視辦理《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這一環節。目前我國大部分科技期刊在網絡化、數字化出版方面法律意識淡薄,其網站的網刊并沒有取得《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為非法無證網絡出版。這類網刊沒有法律地位,不受相關法律保護。
2不具法律地位的網刊所引發的問題
2.1期刊紙質版所擁有的資源,網刊不能合法繼承
期刊的品牌及其所獲的成就,如取得“中文核心期刊”“中國科技核心期刊”“科學引文數據庫的收錄期刊”及期刊自創刊以來所獲的其他獎勵等,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期刊相應的網刊是無權繼承的,因為網刊不受法律保護,并未得到正式認可。
2.2期刊的網刊不能替代紙質版送報送檢
大數據時代行政法學論文
摘要:大數據時代背景下,個人信息已成為一種越來越受人重視的社會資源,頻繁發生的數據泄露和網絡安全事件使得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更加緊迫和必要。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對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尚有不足之處,在行政法層面仍面臨著諸多困境: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不夠完善;個人信息處理的主體缺少監管;行政監督和救濟制度不健全等。本文旨在分析我國行政法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與域外的個人信息保護經驗相對比,探索符合我國國情的個人信息行政法保護路徑,使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得到更全面、有效的保障。
關鍵詞:個人信息;行政法;保護;路徑探索
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成為各國面臨的重要問題。在我國,私法領域的保護較為被動,且規制的范圍主要是針對營利性主體和非政府機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而公法領域的刑法所要求的條件較高,一般的侵害個人信息的違法行為在未達到犯罪標準的情況下,無法運用刑法進行懲罰。而從行政法層面加強對個人信息保護具有更高的嚴密性,行政法可以明確具體地規定個人信息的請求更正權和救濟權,規制范圍更具有針對性。因此,對國外先進的行政法保護經驗進行對比分析,提出對我國更具有針對性和適用性的行政保護策略具有較為現實的意義。
1個人信息概述
1.1個人信息的概念界定
我國沒有個人信息方面的專門立法,對個人信息的概念尚未統一,根據學術界的學者們關于個人信息的內容達成的基本共識,個人信息可以被界定為“以直接或間接的手段獲取的足以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受法律保護的信息,范圍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工作、教育、財務、健康狀況以及其他具有個人指向性的信息”。
1.2個人信息的特征
論著出版有哪些特點
論著是指議論性著作,論著著作權實行自愿登記政策,也就是論著不論是否進行登記,其著作權人及作者所擁有權利都受法律保護。那么,論著出版具有哪些特點呢?
1.在寫作的形式上有比較規范的要求,應包括文題、作者姓名、單位、屬地、郵編,符合要求的中文摘要.英文摘要、關鍵詞、前言(引言)、資料(材料)與方法、結果、討論(體會)和參考文獻等各項內容(字數不少于2500字).
2.論著是作者從自己已占有的基本素材(第一性資料)出發,經過科學、嚴謹地整理.加工、分析、論證,得出論點并形成規范性的文字作品.
3.論著所表達的結論比較明確、可信,論文質量與學術價值較高.
4.論著應為一次性文獻(含循證醫學的系統評價).
農村環境污染治理的法律對策
摘要:當前,農村環境污染呈現面源污染和點源污染彼此疊加、工業污染與農業污染相互共存的特征,影響了農村各種生產要素的作用發揮,因而必須加強農村環境污染的治理工作,這也是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重要基礎。實踐證明,單純依靠行政手段來解決農村環境污染問題,對農民的環境權益的保護不具可持續性,亟需構建適應農村現實情況的法律制度,從而促進農村社會的和諧發展。
關鍵詞:農村環境污染治理;公益訴訟;法律援助;排污權
近些年來,我國環境污染治理工作的重點傾向于城市,忽視了生活在廣袤農村地區的廣大農民的環境權益。農民作為環境弱勢群體,其環境安全正不斷遭受著各種顯性和隱性的威脅,這明顯有違權益公平的原則,究其原因在于農村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的缺失。我國憲法的第26條將環境保護和防止污染上升到國家基本國策的高度,規定國家和各級人民政府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實行環境保護,且《環境保護法》中第16條至第23條也明確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要對自己管轄范圍內的環境質量負責。然而從實踐效果來看,將這些法律條文用于解決城市環境污染問題行之有效,但對于農村環境治理而言適用性不強,導致農村環境保護工作一直處于法律邊緣化狀態。因此,必須從根本上解決當前農村面臨的環境治理困境,建立起適合農村特點的《農村環境保護法》,以此作為我國農村環境保護和治理的基本法規,實現有法可依、違法必究,但本文認為在目前的立法過渡時期,面對嚴峻的農村環境問題采取一些有效的法律手段十分必要,進而為《農村環境保護法》的制定提供實踐依據。
一、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環境公益訴訟是指當行政機關、企業組織或個人存在行政不作為或者違法行為,使得環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時,公民為了維護環境公益擁有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力。然而,在2013年出臺的新《民事訴訟法》中,將原告資格限定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公民“個人”則被排除在外。同時,在農村環境公益訴訟中,由于面對著不菲的訴訟成本問題,且環境訴訟案件的審理目前尚處于探索階段,訴訟費用的承擔和分擔問題尚無定論,導致很多環境訴訟案件最終不了了之。另外,農村環境污染治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為對農村環境造成侵害的責任主體相對多元化,如造成農村河流污染的源頭可能來自于企業的工業廢水亦或農民的生活污水,或者兼而有之,證據的缺乏很容易導致真正的制污者最終逃脫法律的追究。因此,首先要拓寬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范圍。環境污染具有潛伏周期長、危害面積廣的特點,生活在鄉村中的農民對此自然是有深刻的感受,他們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也是公民履行法定權利的應有之義。因此,我國法律有必要拓寬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原告范圍,應囊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使農民成為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提升他們參與農村環境保護的積極性;其次,降低原告的訴訟成本。訴訟成本過高往往會成為環境公益訴訟的最大障礙,導致很多案件最終選擇了息事寧人。因此,降低原告的訴訟成本很有必要,政府應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基金,并制訂配套的基金管理辦法,以支持農民發起環境公益訴訟,保障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功能的有效發揮;最后,完善環境公益訴訟證據制度。在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中,如果原告因為技術原因及經濟原因等無法收集到足夠的證據,法院可以對原告的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簽發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據收集令,規定相關的企業、法人、公民及其它社會組織有責任如實地提供相關的證據資料,如拒不配合則可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應該注意的是,要對證據收集的主體、客體、范圍和程序等做出明確的規定,以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二、建立環境法律援助制度
目前,我國農民已成為環境糾紛中的弱勢群體,無法保障自己在健康、安全和舒適的環境中生產和生活,在與強勢的排污者進行協商和談判的過程中處于劣勢,同時相較于城市居民而言,在環境保護資源供給不足的同時也阻止不了城市的污染轉移。加之現行的環境保護法律在保障農民環境權益方面還十分薄弱,導致他們在法律活動中處于非常不利的局面。總體而言,環境保護法律具有明顯的城市中心主義特征,不能充分反映農村和農民對環境污染控制及生態保護的要求,在基于環境公平和環境正義的前提下,迫切需要借助法律援助手段來滿足廣大農民在環境污染中的利益訴求,這也是建立法治社會與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目前尚處于起步和探索階段,導致環境法律援助工作進展緩慢。因此,首先要制定專門的《法律援助法》。為了確保農村法律援助制度的順利執行,應制定《法律援助法》并在其中以條文形式對農村法律援助的對象范圍、援助程序和資金使用等進行規范;其次,設立專門的農村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建立農民法律援助中心等類似援助機構,并規定其援助范圍應包含農民的環境權益保護,通過為農民提供法律咨詢和文書等服務,引導和幫助農民依法維權;再次,設立環境法律援助基金。環境法律援助基金的來源以政府財政撥款為主,同時通過輿論引導等手段吸引社會捐贈,進而拓寬資金的來源渠道,減輕農村法律救助機構的經營壓力;最后,強化合作意識。農村法律援助機構應與工會、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等相關組織進行密切合作,進而減輕工作量、擴大覆蓋面,使法律援助工作得以順利開展。
民法保護下的人格尊嚴權分析
一、人格尊嚴權獨立性之爭 人格尊嚴是指生存的尊貴莊嚴,不容侵犯的身份、地位、資格。人格尊嚴作為一種人格利益應該受到法律保護,已成為共識,但對其采取何種方式保護?民法學界存在爭議,經概括基本上有以下三種觀點。 其一是一般人格權說。認為:“人格尊嚴已涵蓋了人格權的全部內容,應作為一般人格權對待”;[1]“人格尊嚴權是一般人格權的代名詞”;[2]梁慧星教授也在《民法總論》中認為“:人格權有一般人格權與特別人格權之分。一般人格權,指關于人之存在價值及尊嚴之權利,其標的包括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自由、姓名、貞操、肖像、隱私等全部人格利益。因此,一般人格權是以主體全部人格利益為標的總括性權利。……特別人格權,指法律就特定人格利益所規定的權利。[3] 其二是名譽權說?!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1條明確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相當長的司法實踐也是將人格尊嚴權納入名譽權中保護的。 其三是獨立的具體人格權說。認為:“人格尊嚴的內容不能完全為其它人格權所分化,更不能為哪一種具體人格權所包容,它具有自己的獨有內容,應當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予以規定和保護。”[4]謝懷栻先生認為,在今天,人格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直接以權利人的人身為客體的,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一類是以權利人的其他人格利益(精神上、心理上、作為獨立人格者而存在的利益)為客體的,包括姓名權、自由權、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個人秘密權)、個人尊嚴權、個人情報知悉權等;[5] 羅玉中、萬其剛和劉松山也曾論述到:“《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對于這一規定,有的學者將其認定為‘公民的一般人格權’。我們在這里把它作為‘個別人格權’看待。”[6]以上三種觀點可以看出,將人格尊嚴權等同于一般人格權來保護,基本是以我國著名民法學者如王利明、楊立新等為代表,大多數學者關于此的學術論文都追隨這一觀點。但這種觀點沒詮釋人格尊嚴權、一般人格權與人格權三者之間的關系。名譽權說主要原因在于《民法通則》把人格尊嚴權內容規定在名譽權中,實質上人格尊嚴與名譽人格利益有許多不同。基于人格尊嚴權立法歷程以及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人格尊嚴權成為一項獨立的具體人格權更具必然性。 二、人格尊嚴權走向獨立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 (一)獨立的人格尊嚴權是和諧社會應有的內容 從權利產生來看,任何一項權利都根源于社會主體的某種生活需求,美國心理學家亞伯拉罕•馬斯洛用實驗的方式舉例說明了人的基本需求的范圍和層次,即生理需要、安全需要、歸屬與愛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實現需要、對認識和理解的欲望、對美的需要等等。 現代心理學關于人的需要理論成為了現代人格權的立法基礎。隨著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程度的不斷提高,人對人格利益的需求不斷豐富,作為人格權客體的人格利益在法律上表現出多層次性:最低層次的生物形態的人格利益,主要包括人的生命、健康和身體部分機能的安全利益需求,它以權利主體的人身為核心;較高層次的社會形態人格利益,它是公民與他人或社會發生聯系的需求,主要包括歸屬與愛的需求(婚姻自主權、信仰自由等),尊重的需求(姓名權、名譽權、個人隱私權等)等;最高層次的心理形態人格利益,主要包括自我實現的需求和對美的需求等,它以人的精神活動為核心。因此人格權制度的立法基礎經歷了從純粹把人作為生物發展到作為社會關系的載體,又發展到對人的精神存在賦予了法律意義的過程。 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一個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提倡和保證人的基本人格的要求,重視人的社會化和精神健康。人格尊嚴,是一個人作為人最起碼的社會地位和應受到他人或社會最起碼的尊重,是人的一種基本需求,當一個人的人格尊嚴受到侵害,就會產生精神痛苦和疾病,就會破壞人與人,人與社會之間的和諧。目前我國正處于大量社會形態人格利益法律確認和保護階段,許多社會性權利要求在未來制定的民法典中被確認為獨立權利,如隱私權、婚姻自主權、聲音權、信用權等。人格尊嚴在人格利益的三種形態上屬于社會形態上的人格利益,是社會性權利,對人格尊嚴權保護能使民事主體的自身完善和發展得到了保障,推動社會文明與和諧發展,在現代法律權利本位的思想下,法律賦予它獨立地位是社會走向和諧的必然之路。 (二)獨立的人格尊嚴權是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 中國古代法律傳統中,重刑輕民的特征非常明顯,刑法體系非常發達完善,在汗牛充棟的法典中,卻找不到一部民法典或具有民事性質的法典,尤其漠視民法中人身權的保護。隨著社會生產力發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人們開始重視人格權的保護,人格權利益中的人格尊嚴利益的保護經歷了一個演變過程。1982年我國通過的《憲法》第一次從法律高度宣示人格尊嚴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1986年的《民法通則》第一次確認了人身權制度,是我國人權保護的一個巨大的進步。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市場主體在追求利益欲望的膨脹過程中,必會造成人與人之間的矛盾激化,如消費歧視、就業歧視、性騷擾等還大量存在,將人格尊嚴權包含在名譽權中已達不到保護民事主體人格利益的目的。民法對人格權的保護類型少、范圍窄弊病充分暴露出來,尤其是把人格尊嚴權包含在名譽權保護之中,將不能滿足人們對價格利益保護的需求。后來頒布的《殘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人格尊嚴權與名譽權分離并加大對人格尊嚴權保護力度,人格尊嚴權漸漸形成了一項獨立具體的權利,但它適用范圍有很大局限性,如今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取得巨大成就,人們生活水平的極大提高,法律意識的增強,人們對物質的需求越來越強調內涵和質量,越來越重視自身價值和社會價值實現,渴望地位平等和人格被尊重已成為迫切愿望,人們需求更多的權利和權利類型。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文規定人格尊嚴權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加以保護,使人格尊嚴權在司法實踐中得以確立,適用到普遍領域。人格尊嚴權從無到有,從包含在其它權利中到分離,逐漸獨立成為一種具體人格權是隨著社會發展而產生的,是和諧社會的客觀需求。#p#分頁標題#e# 三、構建和諧社會必須完善人格尊嚴權的民法保護 加強和完善人格尊嚴權民法保護制度,有利于發展個人之間的和睦關系、協調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沖突,構建一個和諧的社會主義社會。 首先,在今后的民法立法中應明確規定人格尊嚴權?,F今的《民法通則》對人格尊嚴權沒有進行直接保護,而是將人格尊嚴規定在名譽權中,對人格尊嚴權保護的客體界定不清,常會導致司法實踐中不能確定哪些類型的人格利益可被歸結到人格尊嚴權范圍來保護。因此在民事立法中應彰顯其獨立的地位,將人格尊嚴權同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名稱權等一樣在民法典直接規定,在全部列舉具體人格權后確定“其它權利”對其它人格利益的保護,使人格尊嚴權與所謂的一般人格權區別開來,真正發揮作用,使人格利益得到更全面的保護。 其次要明確界定人格尊嚴權的內容和范圍。只有先明確人格尊嚴權的內容和范圍,才能對人格尊嚴權實施全面的保護。最好采用列舉與概括式方法明確人格尊嚴權保護的范圍。一方面對在日常生活中時常發生的侵害人格尊嚴的行為明確列舉;另一方面對于不確定的或將來可能發生的人格尊嚴侵權行為采取概括式的形式規定為“其它侵害人格權的行為”,單列一項。使人格尊嚴權的保護有明確的內容。同時對已經具備獨立地位和條件的隱私權、貞操權、信用權、法人秘密權、人身自由權規定為獨立的具體人格權,將不屬于人格尊嚴權保護的內容從人格尊嚴保護制度中分離出來,使人格尊嚴權的制度內容得到提純,得以系統化。 最后要完善人格尊嚴權的損害賠償制度。侵害人格尊嚴權屬于一般民事侵權行為,對人格尊嚴權侵害主要是造成心靈創傷,承擔主要是精神損害賠償,民法在規定受害人可以提起人格尊嚴權精神損害賠償的同時,應明確界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方式和方法,以緩和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平復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此外,對于侵害人格尊嚴權的免責條款也應加以明確規定。
軍工企業知識產權保護
一、發達國家軍工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經驗
1.制度的保證
大型軍工企業集團建立了嚴密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對人員管理、機構設置、內部流通、信息交流、權利歸屬、經費來源、激勵政策等方面做出了詳盡的規定,以此來保護與管理國防知識產權。美國充分運用知識產權制度激勵國家經濟增長,是最成功的國家之一。而日本是當前世界上制定和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最為系統化、具體化和制度化的國家。
2.機構的管理
許多外國的軍工企業有專門為知識產權管理成立管理機構,機構承擔的職能包括:建立發明管理制度;參與知識產權糾紛和訴訟處理等。在他們的設置中,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直屬總部管理,屬于公司的高級管理層,部門機構由科研部門專家和知識產權律師組成,機構人員充沛。根據對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知識產權機構設置情況的統計,70%的采取專利和商標集中管理的模式;23%的采取專利、商標和版權集中管理;只有極少數國家和地區采取三家分散管理模式。
3.經費的保障發達國家軍工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經費充足,數額龐大,有集團公司作為保障。有充足的經費支持,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可以有效地開展各項工作。
二、中國軍工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與管理存在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