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法律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道德法律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道德法律

道德法律化改革完善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蓬勃開展,我國的經濟、政治、文化、社會事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與此同時,我國的社會主義道德建設也呈現出積極健康向上的良好態勢: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思想日益深入人心;為人民服務精神不斷發揚光大;崇尚先進、學習先進蔚然成風;各條戰線上也涌現出一批批先進模范人物。應當看到,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與體現時代要求的新道德觀念相融合已經成為我國社會主義道德建設的主流。但是,我們也需清醒地看到,由于我國當前正處于社會的轉型期,社會生活領域道德狀況及其約束力還存在著不少問題。一方面在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各個領域,道德對人們規范調節的力量已不能遏制人們用不正當手段對利益的追逐;另一方面市場經濟條件下各利益主體形成的不同道德觀,使道德主體在進行道德選擇、道德判斷時無所適從。因此,有人提出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試圖用法律規范市場。但我們也知道法律并不能規范調節社會生活領域的所有行為關系,為此還需要借助于道德的力量,但面對利益主體對道德的藐視甚至踐踏,道德的力量就顯得蒼白無力,于是道德法律化的問題被提了出來。   一、道德法律化的含義   道德問題主要是一種觀念形態的問題,它屬于人的內心自律的倫理范疇,它既包含道德觀念、道德美德、修養,又涉及道德規范、道德規則等,前者存在于主體之內心,后者則作為前者的外在表現形態而獨立客觀存在。所謂道德的法律化,目前理論界通行的認識是通過立法將道德規范上升為法律規范的過程,即道德法律化主要側重于立法過程,“指的是立法者將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規范或道德規則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國家意志的形式表現出來并使之規范化、制度化。”[1]總的說來,一國道德法律化程度的大小,主要取決于該國統治者的態度與傾向、該國法律體系的完善程度、道德倫理體系狀況、國民的素質、民族傳統及歷史文化傳統、風俗習慣等因素的制約,一般來講,道德的法律化主要通過三種方式來實現:一是通過立法將一定的道德規范直接上升為法律規范,即通過禁止性、義務性的法律規范直接反映特定的道德規范,如婚姻家庭法中的子女贍養父母、父母撫養子女并不得遺棄等規定,這是道德法律化的直接模式;二是通過立法規定法律主體必須遵守一般的道德規范(主要是社會公德)的原則,使一般的道德規范具有某種法律屬性或法律效力的法律原則。如現代民商法中關于進行民事活動應遵守誠實信用、尊重社會公德、遵守職業道德的原則規定;三是通過立法規定準用性道德規范,使其成為國家立法的有效補充。如我國民事司法實踐中不乏依習慣或道德規范認定特定行為合法與否的做法。   二、道德法律化的學理基礎   道德法律化的提出絕不是“混淆了道德與法律的本質區別,在邏輯前提上存在著無法彌補的漏洞”[2],而是有著自身的學理基礎的。   (一)道德法律化的可能性道德法律化的可能性根源于道德與法律的共性。道德和法律的共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道德與法律在調整范圍上具有交叉性。   一般來講,道德調整社會生活各方面的社會關系,其調整范圍比法律廣泛得多,法律對現實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會關系予以調整,也就是說,社會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會關系,既是道德調整的對象,也是法律調整的對象,對這類社會關系的破壞既受到道德的譴責,也受到法律的制裁。如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合同關系成為經濟領域重要的社會關系,重合同、守信用不僅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道德要求,而且必須用法律手段來規范合同關系,使道德規范法律化,才能為合同主體提供明確、具體的行為模式,以保證合同關系的正常發展。一般來說,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為,也是道德所制止和譴責的行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勵的行為,也是道德所培養和倡導的行為。換言之,許多道德觀念也體現在法律之中,許多道德問題也是可以訴求法律解決的問題。   2.道德和法律均含有“義務”性。義務是道德領域中的一個根本性概念。義務是指必須履行相應行為或者禁止某種行為。作為根本性的道德概念的義務并不否定還有其他道德概念,“這只是說,‘義務’在邏輯上先于其他道德概念,其他道德概念以‘義務’的存在為先決條件,并且只有參照它才能得到理解。”[3]義務是根本性的道德概念表明了在道德中義務規則是基礎性規則,美德、修養也只有盡了道德的義務之后才能實現,或者說凡道德美德、道德修養高的人其實就是那種不斷盡道德義務的人,因此,道德在本質上意味著義務。在法律中義務同樣是一個關鍵性的概念,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權利和義務構成法律的基本范疇,二者統一于法的內容之中。從個人不履行法律義務即不得享有相應的法律權利的角度來看,權利宣言實指義務宣言。因此,義務是道德法律化的中介和橋梁。義務構成了立法者將道德義務上升為法律義務即道德法律化的基礎。   3.道德與法律都具有普適性。道德是由美德、原則和規則所構成,但只有道德原則與道德規則具有普適性,即人們有義務依原則行事,有義務遵守規則,而道德美德則屬于倡導性的高于義務的范疇,美德只能要求人們努力去做,卻不得要求人們必須去做;我們可以期望實現一個人們的平均的道德水準較高的理想社會,卻無法實現其中每一個人皆成為圣人、道德完人的社會。也就是說,道德原則、規則可以加以普遍化,變為人人可以遵守的且能夠做得到的一般性規范,而美德卻無法加以普遍化。所謂的可加以普遍化,按照康德的觀點,即一項道德行為準則只有當每個人永遠服從它在邏輯上是可能的,才可以被接受為普遍法則。[4]   行為準則的可加以普遍性是道德的最低限度的標準,道德義務的普適性使統治階級把本階級的道德規范上升為法律規范以明確的、普遍的、穩定的法律去推行其道德標準,從而使倫理觀念成為可能。道德可加以普遍性的特征內在地要求把人人能夠做到的道德法律化,以法律的普遍有效性引導、規范、推動、保障和約束道德的制度文明化,并反過來通過社會主體行為透視其道德狀況是否文明,從該意義上講,道德與法律具有內在的統一性、和諧性。#p#分頁標題#e#   4.道德和法律在價值目標上具有統一性。道德法律化是為了保證社會秩序的穩定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即通過法律的手段迫使人們遵守一定的規范,以保證社會的秩序和穩定,因此它的主要作用是對人類行為實施他律,如果這樣,它僅僅是暴力下被迫服從而已。事實上,法律之所以能成為社會調控的主要手段,絕不僅僅因為它具有國家強制力,更重要的在于通過這種普遍有效理性規則,來內在地表達、傳遞和推行能被普遍認同和接受的一定價值原則和要求。如果法律和社會倫理價值取向背離,必然受到道德力量的抵制而變成一個毫無意義的外殼。因而,道德法律化的目標是道德自律。馬克思指出:“道德的基礎是人類精神的自律。”[5]在現代,道德的自律同樣是精神文明建設的最高境界,法律強制性只是道德法律化的外在表現形式。而法律要得到卓有成效的實施,就必須把外在的強制性內化為人們心目中的道德律令,法律只有成為人們的心理、情感需要時,才能得到普遍自覺的遵守。道德法律化的歸宿是把法律意識融入并積淀在人們的內心的道德的信念之中,將社會道德律令轉化為人們內心的信念,從而使法律至上意識升華為更深層次的道德義務要求,實現他律到自律的轉變。   (二)道德法律化的必要性   道德法律化的必要性在于道德功能的局限性,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道德具有天然的模糊性。道德在強調合理的同時更強調合情。其基本范疇如“良知”、“德性”、“善”、“惡”等都是非常模糊和抽象的概念,不具有可操作性。另外,作為一種價值判斷,具有很強的主觀性,常常沒有很明確的標準。而法律是具體明確的行為規范,并伴有相應的制裁措施,這使其在調節社會關系的過程中起到道德所不能起到的作用。   2.道德具有較弱的強制性。道德是通過社會輿論、內心信念和傳統習俗來調節人的行為,其強制性較弱。對于不講道德的人來說,道德的強制力就顯得非常有限,易使道德自身對違反道德者束手無策。“道德社會的維持,不僅需要很多人都有道德感,而且還需要所有的人都無條件地這樣做。而要做到這一點是很難的,只要一個人或者極少數人不道德,它就可以摧毀整個社會的道德資源配置機制。”[6]道德對于嚴重危害他人和社會利益的行為,只能譴責而不能制裁,使得道德在面對那些沒有道德自覺和良心淪喪的人時,變得無能為力。而法律則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來規范人們的行為,無論誰觸犯法律,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3.道德具有多元性。在不同的地方以及同一地方的不同時代都可能有不同的道德規范,不同人群或不同歷史時期的道德觀念和道德規則都可能存在著極大的差異。這樣就可能帶來對同一行為評價的多樣性,可能造成人們無所適從。這就需要有一個在一定范圍內有比較統一的規則,讓人們去遵循,去指導人們的行為,而法律正好能彌補這個缺陷。[7]   4.道德的調節范圍具有局限性。道德的調節范圍廣泛,但也受局限。在社會的各個領域,道德可以通過指引、評價、命令、激勵、贊賞等方式和途徑來調節個人與他人、個人與社會的關系,以“應當怎樣”為標準來衡量和評價人們的行為。“道德所能調節的社會關系,主要是非對抗性的矛盾和對抗性矛盾中的非對抗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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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職體育學生道德法律素養培養研究

摘要:隨著我國體育事業的蓬勃發展,國內高職院校體育專業的發展方興未艾。如何在新時期進一步提升高校體育專業學生法律道德素養,關系到相關高校是否能夠為我國體育事業的發展提供更多優質的體育專業人才,更關系到我國體育事業健康發展和未來體育強國建設目標的實現。

關鍵詞:高職;體育專業學生;道德法律素養

高等職業院校體育專業人才培養是我國高等院校體育人才培養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職業院校體育專業人才專業素養和職業道德能力的高低,直接關系到我國體育事業健康發展的未來。但是,當前我國高職院校重視體育專業學生專業技能培養,忽視學生道德法律素質教育的現象比較突出。因此,提高高職體育專業學生道德法律素養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一、加強體育專業師資隊伍道德法律素養建設

高職院校體育專業師資隊伍道德法律素養的高低,關系到體育專業建設與發展的成敗。因此,必須要不斷從道德法律知識和實踐經驗等角度對高職院校體育專業教師開展常規培訓。只有不斷提升他們自身的道德法律素養,才能夠更好地開展相關體育教育工作,進而提升學生的體育道德法律素養。我國當前對學生的道德法律素養教育主要借助于《思想道德與法律基礎》等課程[1]。但是由于很多課程由非專業的教師或者輔導員老師負責,導致在具體的課程開展中,經常出現重道德教育,輕法律教育的現象。究其原因,就是由于很多法律知識如果不經歷專業培養不可能完善的掌握。因此,高職院校在開展體育專業學生道德法律素養教育中,首先要解決的是部分教師自身道德法律素養較低、發展不平衡的問題。具體做法如下:一是要不斷開展師資隊伍建設。有鑒于法律與道德在課程內容、教學方式等方面的差異性,可以把“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兩部分教學內容進行單獨教學,不斷建設適應上述不同教學內容的德育教師隊伍和法律教師隊伍。二是要不斷挖掘自身優質資源,依托高職院校體育專業學生認知特點和專業設置特點,不斷創新道德與法律素養教育的內容。同時,為了解決相關師資不足問題,可以選聘一些具有較高專業素養的思想政治輔導員老師擔當相應教學任務。三是要不斷開展相關道德教育教師與法律教師的交流與合作。思想道德教師與法律教師應當共同研究當前高職院校體育專業學生特點,制定協調一致的教育培訓計劃,共同促進學生思想道德教育與法律教育的發展,讓《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真正發揮提升學生道德法律修養的積極作用。

二、創新體育技能培養模式,搭建道德法制素養培養新平臺

傳統高職體育專業學生培養側重于對學生體育技能的教育,忽視對學生情感態度價值觀的教育,在學生道德法律素養培養方面更是存在明顯的不足。隨著我國高校大學生就業壓力的加大,必須要實現學生與職業市場之間的零距離。而要想實現這種零距離,學生必須要不斷提升自己多方面的素養,而除了專業技能素養之外,具備更強的道德法律素養的學生無疑會更受到人才市場的歡迎。因此,我國高職院校體育專業教育中,必須把對學生的專業技能教育與道德法律教育有機結合。高職院校不但要重視學生體育技能的鍛煉,更要重視學生道德法律素養的教育。高職院校要努力建設道德法律素養的全新教育平臺,實現學生真正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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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職職業道德法律案例教學思考

摘要:

中職教育中《職業道德與法律》課程是德育教育的重要部分,在教育的改革進程中,中職《職業道德與法律》教學開始引用案例教學并初見成效,提高了中職院校的教學質量。職業道德和法律基礎是中職學生必須要掌握的知識,雖然案例教學有所收獲,但仍有很大的發展空間。本文將結合案例教學的實質對中職《職業道德與法律》課程的教學進行思考。

關鍵詞:

《職業道德與法律》;中職教學;案例教學

《職業道德與法律》課程是教育改革后成為中職院校學生的必修課程之一,人才招聘市場也越來越重視職業道德素質,這就需要中職院校在教學時注重《職業道德與法律》教學,尋求更加高效地教學方式,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案例教學指使用具有代表性意義的實例對學生進行教學的一種方式,同《職業道德與法律》教學的有效結合能大幅度增強學生的學習興趣,提高教學質量。

一案例教學

(一)案例教學的實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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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職思想道德法律課程設計研究

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高職“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設計的基本路徑

(一)宏觀路徑:課程標準的修訂

根據高職院校的特點,將課程定位為“從培養面向生產、經營、管理一線的高素質技能型人才的具體要求出發,配合專業教育,著重培養高職學生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質和法律意識,為高職學生的成長成才奠定基礎”。在教學目標的設計上,可按照知識目標、能力目標和素質拓展目標三個維度,突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國家、社會和個人三個層面的要求,形成“三維三層”的立體教學目標模式。

(二)微觀路徑:課堂教學全過程

課堂教學是師生互動的平臺,是對高職大學生進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的主陣地,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機融入“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的重要著力點。融入課堂教學全過程包含兩層含義:一是融入教師的課堂教學之中;二是融入學生的學習過程之中。首先,課堂教學承載著核心價值理念、原則、觀點、態度等信息,在師生之間、生生之間多向傳輸。課堂教學是一種話語實踐,通過對課程內容的擇取,強調與宣揚有利于學生價值觀教育的內容與形式,指明與摒棄不利于學生價值觀教育的方面。教師的課堂教學不是簡單的來料加工,而是其主體意識與國家意志深度融合的過程。教師以自身的課程哲學解讀國家意志,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課堂教學,表現出獨特的實踐智慧。如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就可以通過師生互動被不斷地理解和闡釋。其次,只有融入學生的學習過程之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中才能生根發芽。從作為學習者的高職大學生角度來看,需要先學后教,以學定教,基于自身成長、未來職業、社會交往需要的反思教學。教師所扮演的角色應是“服務型中介”,從學生的需要出發,更加關注高職大學生已有的價值取向和他們在實際生活學習中所面臨的困惑與問題。在課堂微觀世界中,要創設營造讓學生發表不同見解、不同體驗的環境氛圍,使他們已有的價值取向與核心價值觀相交融,在比較中學會兼顧與處理好個人與國家、社會的關系,進而融入社會和形成國家認同。

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高職“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設計的實施策略

(一)積極探索課改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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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道德訴求法律化的法理學

一、道德訴求法律化并非解決道德困局的真正出路

社會公眾不可能放棄,而事實上也沒有放棄道德的社會調控。公眾道德訴求法律化的質樸初衷可能是,在道德訴求的目的難以企及時的一種變通,以法律為手段達到道德治理或道德完善,以法律之力提升道德約束的不足。我們更愿意把這種社會轉型期的道德法律化訴求理解為,公眾對道德調整乏力的無奈與失望,并進而轉化而來的急躁與沖動。道德訴求法律化不可能是一種理性化思考或論證的結果。因為,道德訴求法律化并非解決道德困局的真正出路。

(一)不加區別的道德法律化,不利于法治建設

道德訴求法律化的基本假設是,以道德訴求為“行為模式”,國家的懲罰為“法律后果”,試圖人為地造就法律的規范結構。問題在于,這種欲求過多地強調了道德與法律有相關性,卻忽略了二者的可能區別。法律與道德雖有相關性,但畢竟分屬于不同領域,有著不完全相同?甚至完全不同?的運行機理與調控機制。盡管道德訴求有可能成為法律的行為模式,但也僅僅是一種可能,一種“或然”。道德訴求法律化有著嚴格的限制性條件。立法是一個需要經過嚴密論證的復雜的社會實踐,是一項綜合性的社會工程。既要有對當前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等現實情形客觀準確的調查與分析,也要有對于公平正義、倫理道德、社會文化的一般理解或社會共識的論證,還應有對未來社會可能發展趨勢的預測與前瞻性證成。不能因為一個東西是道德的要求,就當然地有了被制定為法律的充分條件。如果說道德是一種實質合理性,那么法律更強調達致價值的形式合理性。法治要求“任何事情都必須依法而行”,“政府必須根據公認的、限制自由裁量權的一整套規則和原則辦事”,“對政府行為是否合法的爭議應當由完全獨立于行政的法官裁決”,以及“法律必須平等地對待政府和公民”,“政府不應當在普通法律上享有不必要的特權和豁免權”。法治是一種“看得見的正義”。程序?富勒稱之為程序自然法?是法治的核心。不加區別的道德法律化容易侵蝕制度或程序的社會治理,模糊道德與法律的界限,影響以至侵蝕尚處于形成期的法治理念,制約剛剛起步、本來很孱弱的中國法治。傳統文化有著制度性缺失的特征。中國社會是一個道德本位的社會。作為官方的意識形態和民間生活倫理,是一種實質合理性文化。制度化或操作性的意識相對較弱,對形式化或工具合理性的要求較低。制度建構及其有效的運作是有難度的,尤其在一個沒有法治傳統的國度更是如此。因為文化是一種很難改變的積累性的存在。傳統更多地會以“集體無意識”、“潛意識”等深層次的存在,影響著現代人的理念與制度建構。尤其是相伴于近現代社會“上帝的死亡”,與后現代主義的彌散,對法律形式理性化的強調,理所當然地成為法治國家建設過程中的理論與實踐策略。法治是現代民主社會不可或缺的管理方式,但不加區別的道德法律化或法律工具化,可能成為一種變相的以法治之名的人治。

(二)不加區別的道德訴求法律化,同樣有損于道德自身的社會調整

道德的運行或實踐更多地依賴于人的主觀自覺,訴求于人的內在情感認同。向內用力,反求諸已。“品德”的養成是一種非國家化的個體修為,道德的運作全憑賴于內心修養、個體自覺。在純技術的層面上看,道德的統治勿需耗費國家資源。道德調整沒有過多的機會成本,是經濟的,因此,不同于以國家強制為后盾的法律。道德“深入人心”,自律自治。反過來,制度的制定和實施不只具有成本和代價,并常有可能治標不治本。因為,制度以外化的行為作為考量的依據或判準,不訴求于人的內心自律或動機的完善。而且,即便我們有了完備的法律制度,其實施仍要取決于多種的因素。諸如,制度執行者的個別素質,公眾的制度意識與制度自覺。“書本上的法律”遠非“行動中的法律”。極有可能的是,人們“僅僅作為一個本人并不接受這些規則的觀察者”,而不是“作為接受這些規則并以此作為指導的一個群體成員”,也就是說,他們持有的是關于規則或制度的“外在觀點”,而不是“內在觀點”。我們要看到,作為社會治理的機制,道德不是沒有績效的。道德對社會制度意識的建構及其有效運作有著法律所無法替代的社會功用。如果不加區別的道德法律化,社會調整機制大規模地由自律轉化為他律,勢必相應地弱化人們內心的認同感,加大社會治理成本,影響到道德的有效社會調整。而且,由于我們的歷史文化的特點,強調并選擇道德協同治理,更符合我們所具有的優勢傳統文化的要求。

(三)當下道德所處的困境在相當程度上亦是法律自身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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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視角下初中道德與法制教學淺議

【摘要】《道德與法制》教學和學生的生活與成長有著密切的聯系,在教學實際開展的過程中,教師不僅要教授學生文化課程,更要進一步整合教學資源,拓展教學視野,提升學生道德素養,幫助學生樹立法制觀念,使學生學法、懂法、守法、用法,堅持基本做人原則和守住基本道德底線,培養良好品行,養成良好習慣,做一名合格的社會主義建設的接班人。

【關鍵詞】道德與法制;小學生;學習興趣;學習氛圍?

對于一個國家來說,提升人們的道德修養十分重要,加強法制建設同樣重要。兩者各有側重也相互聯系:法制是對一些道德系統化、規范化,能為人們道德的養成提供制度框架;道德是法制建設的基礎。鄧小平說:“道德法制教育,要從娃娃抓起。”國有國法,家有家規,校有校紀,學生要從小增強法制觀念,遵紀守法,自覺用法律約束自己的行為,不去犯下一時沖動的錯誤選擇,為自己后續的成長道路打好基礎。

一、道德與法制教學開展的難點

(一)第一,小學生的法制觀念淡薄,法律概念模糊不清。目前很多小學校都沒有將法律有關的教材列人小學生學習的重點課程設置中,小學生學習的主要課程還是語文、數學、英語等文化學科,法律課程只是作為輔助學科讓文化課的教師隨口帶過,不作為正式學科參與講解,不列人小學生的考試范圍,而文化課的教師在教育教學專業的發展更多是教育學、教材教法的層面,缺乏法律專業相關方面的知識,無法更專業地對小學生進行言傳身教,法制觀念無法在教學早期樹立,這勢必影響小學生后期的發展。

(二)第二,小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不高。小學生正處于智力開發階段,對一些音樂美術等藝術課程興趣比較濃厚,而法律枯燥乏味,各種法律概念復雜抽象又難以理解,學生的好奇心和興趣不足,作為輔助課程的法律知識教師也只是教授學生什么是對的、什么是錯的,沒有運用多種方式途徑,激發小學生的學習興趣和學習積極性,這對《道德與法制》教學課程順利開展造成阻礙,也使原本活力滿滿的課堂教學變得死氣沉沉,這對小學生創新思維和創造能力的提高也會產生桎梏作用,不利于小學生的全面發展。

二、促使《道德與法制》教學有效開展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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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大學生法制教育探索

【基金項目】

課題名稱是《高校大學生法制教育實效性研究》,課題號是XYSK09。

【摘要】

近些年來,大學生犯罪現象呈上升趨勢,特別是一些殺人惡性事件的發生,令高等教育者擔憂。因此,積極探索大學生法制教育形式,把學生培養成為學法、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格公民,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

【關鍵詞】

大學生;法制教育;道德教育;職業教育

一、道德教育與法制教育有機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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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教育學“價值”概念

[摘要]

思想政治教育學中的“價值”概念,不包括自然物的使用性價值,只包括蘊含在人的行為中的精神性價值。具體來說,思想政治教育學中所使用的“價值”概念包括雙重維度,即以“善”為原則的道德價值和以“正義”為原則的政治價值。

[關鍵詞]

思想政治教育學;道德價值;政治價值

思想政治教育,說到底是一種教育者對受教育者實施的價值觀培育活動,目的是實現受教育者對教育者所傳播的價值觀的認同。價值觀無非就是人們對于某種價值所持有的觀念,即對于某種價值在觀念上認同或者不認同的態度。因此,價值觀培育的邏輯前提是澄清什么是“價值”。只有明確了什么是“價值”,才能進一步探索價值觀是怎樣形成的。究竟什么是思想政治教育學所關注的“價值”?本文將初步討論思想政治教育學語境下的“價值”概念,而不是討論價值觀。

一、自然物的使用性價值及其主體對自然物相對價值的立法

在廣義上,自然物分為兩種,一種是自然形成的物,另一種是人在某種自然形成的物的基礎上進行加工而形成的人造自然物。所以,狹義上的自然物所指的是自然形成的物,而廣義上的自然物包括人造的自然物。因此,一切物都屬于自然物,它們和精神相對應。在思想政治教育學當中,自然物的價值不在討論范圍之內。但是,為了澄清思想政治教育學中所說的價值的本質,我們首先要區分兩類不同的價值。一類是自然物的使用性或欣賞性價值(如果我們把欣賞也看作一種功用的話,那么欣賞性價值也可以被看作一種使用性價值,即作為欣賞的使用價值。這樣我們就可以把全部自然物都歸結為它具有某種使用性價值);另一類是某種精神或觀念因為符合真理而具有的精神性價值。第一類價值顯然不在思想政治教育學的討論范圍之內,但我們對這一類自然物的價值應該有本質性的分析,以澄清它為什么不在討論范圍之內。本文討論的自然物,包括自然形成的和人造形成的自然物。和人的自然需求相關聯的價值,相當于經濟學中一個物體所具有的使用價值。一物對某人有使用價值,但對于另外的人不一定具有使用價值;一物在某一時間或地點對某人有使用價值,但在另外的時間、地點不一定具有使用價值。價值是由主體的需要決定的,這不是說物絕對沒有價值。物雖然絕對是有價值的,但是相對于個別主體而言,這一價值并不一定能夠得到實現。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1)自然物對主體的需要來說具有的是使用性價值。(2)主體需要的個體性差異,決定了自然物并非對每個個體都有價值,因此自然物對于個體來說有相對價值。(3)主體的自然需要決定了自然物對其自身來說是否具有價值,因此,主體需要就成了自然物相對性使用性價值的“立法者”。概言之,人的自然需要為自然物的使用性價值立法。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清楚,為什么自然物的使用性價值被排除在了思想政治教育學之外———因為自然物的使用性價值所針對的主體性條件是個體的自然需要,而自然需要是由人作為自然物(生物)的需求決定的。自然本性決定了人們需要的產生,而不是由人們的某種觀念決定的。在這個意義上,一個人具有怎樣的自然需要,是完全由自然物的生理機能決定的,而不是教育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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