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與個人信用體系的現實融合分析

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民商法與個人信用體系的現實融合分析,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民商法與個人信用體系的現實融合分析

摘要:個人信用是個人道德、品質的集中體現,既是國家信用體系的核心元素,更是個人與社會關系的基礎。個人信用可反映個人的商業信譽,如各類平臺均設有個人信用評級模塊,優秀的個人評分意味著個人信用良好,履約能力較強,與其交易可靠性更強。本文以民商法為切入點,分析民商法和個人信用體系的關系,指出民商法內信用原則內容的不足及個人信用體系建設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民商法和健全個人信用體系的現實融合方案,旨在為個人信用體系的建構提供參考。

關鍵詞:個人信用體系;民商法;融合措施

個人是市場交易中活動的主體,對交易行為及結果產生巨大影響。各類企業進行經濟活動時均建立在個人基礎上,由人與人間的交流達成交易,并將其轉化到產業鏈上。從理論層面分析,市場交易中各類主體的連接性越好,越能塑造良好的交易環境。如果交易雙方掌握的信息較少,信息溝通中存在不對稱的問題,交易風險順應提升。民商法指代民法與商法,依照我國市場經濟情況,民法和商法雖然是相互獨立的兩個個體,但均維持著市場秩序,同時保障各個交易主體的利益。新的經濟形勢下,民商法必須順應市場趨勢,結合市場經濟運行規律健全個人信用體系,讓交易雙方掌握全面的市場信息,一方面降低交易風險,另一方面解決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的問題。

一、健全個人信用體系和民商法融合的重要性

(一)個人信用體系和民商法的內在關聯

首先,個人信用體系的本質是社會道德規范,即人們生活中長期積淀下來的約定俗成的道德體系,這是信用體系的范本,也是信用體系系統化、規范化發展的基礎。我國將信用歸類于道德,是身為公民必須具備的品質,但是我國律法并沒有明確指出信用的具體內涵。伴隨民商法的逐步完善,我國認識到個人信用體系與市場經濟發展的關系,并在新的民商法中提出個人信用體系的重要性,并指出了公民的個人信用影響交易行為,極大程度上約束了市場交易,加大了不守信用的成本,維持了市場秩序。從本質上講,民商法明確界定了個人信用的意義與內涵,并賦予了違背信用的處罰原則,為個人信用體系的建構提供支持。市場交易是交易雙方根據自身利益訴求實現資源的置換,在交易行為中要求交易雙方必須具備履約的能力,可根據事先商定的方案實現資源的置換,一旦某一方違約,整個交易便失去意義,同時另一方也將蒙受損失。市場交易活動如果缺乏信用,必將導致交易不穩定,從而影響社會經濟關系,有礙市場經濟的長足發展。信用雖然很難用商品的形式交易,但信用是保障交易最基礎的元素。個人信用體系的建立和民商法均以穩固市場交易為前提,注重個人信用的管理,目的是提升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及可靠性,在市場交易中信用是市場的核心資本,可促進市場的良性運作。

(二)民商法和個人信用體系融合的必要性

早在第二次工業革命后,國外多國便開始建立個人信用體系,建構了完整的評估系統。伴隨我國經濟的持續發展,個人信用體系的重要性逐漸凸顯,我國政府亟需開展完善信用風險管理制度、信貸評估制度及風險嫁接制度。但由于我國市場規模過于龐大,同時缺乏個人信用建構氛圍,所以在管理與立法層面有所不足。民商法作為實現個人信用法治化的重要途徑,二者融合不僅可以完善民商法內容,同時還可以提升個人信用體系的公信力及權威性。我國個人信用信息涉及身份信息、信用卡信息、貸款信息等,在我國市場經濟發展愈加成熟的背景下,個人信用體系愈加完善,電話費繳費、水費繳費、電費繳費等日常生活常見的交易行為均納入個人信用體系,這為市場經濟活動帶來更為全面的信息資源,對評估交易行為具備充足參考價值。民商法和健全個人信用體系的融合可有效降低市場風險,可促進市場經濟的良性發展。雖然個人信用很難用金錢衡量,但可作為商品銷售的重要參量。比方說,信貸公司圈定目標客戶時必然尋找信用良好的個體或組織,從而降低商品出售時的風險??傮w而言,健全個人信用體系和民商法的融合是時代所趨,也是市場經濟發展使然。

二、民商法信用內容存在的問題分析

由于我國民商法建立初期未將個人信用體系納入其中,雖然近年認識到個人信用的重要性,但民商法法律體系中仍然存在個人信用體系不健全的問題,處于發展中階段。個人信用體系發揮著維護社會秩序的關鍵性作用,可促進市場經濟發展,這是人民長期生活積淀的偉大財富。從市場經濟層面分析,建構個人信用體系可將個人信用信息整合為互聯的關系網,任何環節出現問題都會影響整個市場關系網的完整性,并且這種破壞不斷加大,最終既影響自身關系網,也會對周邊帶來負面影響。目前,我國民商法中雖然指出了個人信用的具體要求,但是較為寬泛,為健全個人信用體系必須確定確切的發展目標,讓民商法和個人信用體系融為一體。

三、個人信用體系建設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一)信用原則內容界定不明

目前,雖然民商法指出了信用體系的宏觀架構,但是信用原則在內容及含義層面未作出明確的釋義。通過分析法學專家研究結論,其對信用原則內涵的解讀分為調節功能學說、統一條款學說、規定學說、立法學說四類。1.調節功能學說認為,個人信用原則建立在社會道德層面,其對社會發展和社會法治具有一定的調節作用,這個調節作用既體現在約束力,也體現在執行力;2.統一條款學說認為,民商法界定的個人信用原則應實現多類說辭的統一,必須遵照一個標準,通過統一標準約束的方式保障市場交易順利完成,如此才能促進經濟活動的良性運作;3.規定學說認為,個人信用原則是完成民事活動的基礎,而民事活動可以約束個人的行為,現存的硬性標準可讓個人按照約定辦事,即履行個人信用,從而降低失信的概率;4.立法學說認為,民商法重點部分具有法律強制力,可制衡國家、企業、公民不同主體,讓三者保持均衡從而讓我國法律更加完善。目前,我國個人信用原則相對滯后,如果用個人信用約束個人行為,還需從很多方面加強立法或加大約束力度。從立法層面分析,法律強制約束可以樹立正確的社會價值觀,其對個人信用原則具備一定引導作用。民商法下的個人信用體系應遵循個人公平及自愿的原則,但是沒有辦法讓民商法進一步改善。由于個人信用體系缺乏系統且完整的法律約束,導致個人信用原則推行難度較大,即便我國具有足夠的民商法,但仍不具備對個人信用原則內容進行約束的能力,且個人信用體系不具備專門組織來印證自身法律地位。

(二)個人信用體系問題

民商法和個人信用體系融合過程中尚不具備完善的文化環境及社會環境,導致二者融合現實效力不足。近年來,我國經濟取得高速發展,一躍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對全球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在經濟的高度發展下,市場經濟和個人信用意識始終沒有保持一致,很多人缺乏成熟的消費觀念。與此同時,個人信用體系未建構完整的管理標準,同時沒有健全的制度建構標準,信用數據構建初期沒有統一的評價指標,導致各地區個人信用體系存在明顯差別,普適性較差。民商法作為全國通用的法律法規,沒有區域性差異,因此導致個人信用體系和民商法法律制度管理層面存在一定區別,在信用體系架構中沒有參考指標,因此無法實現民商法與個人信用體系的融合。此外,建立約束政策是個人信用體系健全的基礎,可為個人信用體系提供法律依據,但是我國沒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控制信用體系的建立,例如,個人隱私保護力度欠佳,從而引發道德問題及法律糾紛。

四、民商法和個人信用體系融合措施

(一)強化公民個人信用意識

目前,我國公民個人信用意識薄弱,信用觀念尚未全面落實。所以,很多公眾缺乏對個人信用的基礎認知。針對這一問題,應加大個人信用體系宣傳力度,讓每個人了解個人信用的內涵、價值,全面提升個人信用意識。首先,可采用發放宣傳手冊或定期開展宣傳講座的方式宣傳,在小區、街道、社區等地點進行個人信用宣傳工作。其次,可利用信息技術,通過短視頻、微博、微信等平臺宣傳個人信用體系,讓公民認識到個人信用的重要性。最后,可在人員密集區開展政策普及活動,如大型商場、大型超市等。若想促進個人信用體系與民商法的融合,需建立個人信用配套機制及監督規范,保證個人信用體系的公平化發展,通過設立獎懲制度,讓每位公民提升信用意識,自覺遵守信用規范。

(二)發揮政府指導作用

民商法與健全個人信用體系融合中需發揮政府指導作用,強化政府職能。政府部門頒布的政策可影響市場經濟,同時也會影響個人行為。個人信用體系和民商法融合時,政府需建立公開透明的管理機制,明確各部門的主體職責,將個人隱私保護、失信人處罰作為融合的重點。如果想保證信用體系的穩定運行,民商法需制定個人信用管理規程,保證個人信用體系和民商法的融合可實施到現實層面。二者融合過程中,政府部門應持續分析民商法和個人信用體系的相同之處和不同之處,讓個人信用體系建設過程中有據可循。制度建立中應結合我國國情,并考慮市場經濟對個人信用的實際要求,民商法包含的法律規定可對交易主體的權益進行保障,同時明示公民應該履行的基本義務。通過在個人信用體系記錄公民履約情況,對違約問題進行必要懲處,讓每個人認識到履行信用的必要性。

(三)深度解讀個人信用制度建立細節

民商法與個人信用體系融合中不應脫離交易主體,個人是市場經濟交易的核心參與者,在社會各類交易中發揮著巨大作用,因此二者融合中需考慮個人信用對市場經濟的影響。個體作為市場交易的行使者,對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在民商法和個人信用體系融合中,信用體系很容易受到個人信息的影響,個人信息收集的安全性成為二者融合的巨大障礙。在信息技術的高速發展下,個人隱私問題十分重要,如何保證個人隱私同時整合信用數據成為民商法與個人信用體系融合需要考慮的重點問題。近年來,因信息體系存在問題而引發的個人信息泄露問題十分常見,很容易造成無法評估的損失,對公民個人財產安全及生命安全帶來巨大的威脅,如果個人信息被不法人員利用,那么將危害個人信用體系的安全性及可靠性,從而引發市場交易行為混亂的問題,同時個人信用體系的公信力下降。在民商法和個人信用體系融合中如果頻繁發現信息侵害的問題,此時應立即采取法律手段解決信息泄漏事故,嚴肅追責涉事人員,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針對個人信息溝通,需確定溝通方式及時間,并與當事人溝通清楚,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利,避免當事人遭受經濟損失或人身威脅??傮w而言,民商法和個人信用體系融合中需保證個人信息收集的安全性及可靠性,通過構建完善的個人信用體系,確保個人信息不會被不法人員利用,提升個人信用體系的權威性。

(四)加大法律保護力度

法律是保證個人信用體系和民商法有效融合的基礎,為應對愈加復雜的交易系統,需建立與市場經濟匹配的法律體系。伴隨借貸平臺的持續增多,大量小型平臺信息安全機制存在巨大漏洞,在此類平臺錄入信息的民眾面臨著個人信息泄露的風險,甚至部分平臺私自售賣個人信息。為解決這一問題,借貸平臺在注冊過程中必須與本地相關機構簽署法律協議,如果出現平臺用戶個人信息泄露的問題應嚴肅追責,同時有關部門有權力依法處置。針對未簽署相關協議的借貸平臺,一旦發現吊銷營業執照,并責令5年內不可再次開設借貸機構??傮w而言,民商法與個人信用體系的融合應從多個角度思考,但均需植根于民眾的基本權益。

(五)健全信用體系保障制度

建構個人信用體系時,公民需保持支持態度,推動信用保障制度的建立。在信息技術的高速發展下,個人信息一旦泄露將嚴重損害個人財產,如果個人信息泄露概率較高,那么公民便失去了配合信用體系建立的熱情,便不會主動參加征信活動,從而阻礙信用體系的建立。為從根本上消除群眾的擔憂心理,需建立完善的保障制度,通過法律的方式保證個人信息錄入時足夠安全。與此同時,應健全民商法內容,讓民商法在約束公民交易行為的同時,也保障公民基本利益,提升政府公信力,讓公民主動參與民商法和個人信用體系的融合。

五、結束語

民商法和個人信用體系的融合是時代發展的必然結果,也是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只有保證民商法和個人信用體系有機融合,才能讓市場經濟穩定發展。所以,國家相關部門應將民商法和個人信用體系融合作為重要任務,并著力體系改善及創新,一方面加大個體及群體交易約束力度,另一方面促進市場經濟的長足發展。
參考文獻

[1]陳丹妮.我國民商法與健全個人信用體系的融合路徑研究[J].長春大學學報,2020,30(3):92-95.

[2]陳谷萌,馮娜.民商法信用體系的構建與實踐研究[J].楚天法制,2020(4):104-105.

[3]董淳鍔.規制“規避”:中國民商法的技術選擇,制度演進與改進策略[J].北方法學,2020,14(3):14-25.

[4]張力.民法典與商法通則對完善市場法制的分工:中心化與去中心化[J].當代法學,2020,34(4):3-14.

[5]裴玉波.民商法與健全個人信用體系融合的常見問題及對策探析[J].法制博覽,2021(13):175-176.

作者:王子健 單位: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