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滅火責任制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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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滅火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機構改革的需要,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最大限度減少災害發生,保護森林資源和國土生態安全,根據《森林防火條例》《森林防火領導責任制實施辦法》《森林防火責任制》《森林防火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結合我鄉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森林防滅火,是指行政區域內森林、林木和林地火情火災預防和撲救。森林火警是指受害森林面積不足15畝或喬木郁閉度小于0.2的;森林火災是指受害森林面積15畝以上,林火失去人為控制,在森林中肆意蔓延和擴展,對森林、森林生態系統及人類生命財產帶來一定危害和損失的林火行為。

第三條各村和相關部門單位及森林防滅火第一責任人、主要責任人、相關責任人,在森林火災預防、撲救、災后處置中的工作責任以及責任追究等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對森林防滅火責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防滅火責任

第四條鄉工作職責

(一)鄉黨政正職是防滅火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同志是主要責任人;村黨組織書記,村委會主任是農村集體山林地的防滅火第一責任人。

(二)鄉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要將本轄區內全部山頭、地塊、寺廟、社官等重點區域落實到鄉、村、組干部,登記造冊上報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備案,發生人員變動要及時更新上報。鄉、村、組干部對其所包山頭、地塊、寺廟等區域承擔相應森林防滅火責任。

(三)制訂本轄區森林火災應急處置辦法,指導村委會做好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

(四)發生森林火災,立即啟動森林火災應急處置辦法,并按照有關規定上報縣級人民政府及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

(五)及時疏散、撤離受火災威脅人員。

(六)負責森林火災應急處置過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和撲火隊伍相關補助。

(七)協助做好火災調查、火案查處工作。

(八)森林火災撲滅后,要對火場全面檢查、清理余火,留足人員看守火場,并經縣級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撤離。

第五條部門單位工作職責

鄉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落實相應的森林防滅火責任。各成員單位職責分工如下:

鄉紀委:負責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森林火災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鄉人武部:負責領導、組織全鄉民兵、預備役人員參加森林火災撲救工作。

林業工作站: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林場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查檢查防火工作等;指導相關部門配合做好森林火災處置相關工作;指導查處森林火災刑事案件和野外違規用火行為。必要時,可以按程序提請,以鄉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退役軍人服務站:負責在撲救森林火災中傷亡人員的褒揚和撫恤工作。

自然資源所:負責提供森林火災處置所需的測繪技術支持,做好森林火災處置的測繪保障工作。

農技站:負責指導管理農村生產用火,協助組織撲救危及農場、農業生產以及其它農用設施的森林火災,組織災后農業生產自救工作。

派出所:負責維護火場治安秩序。

公安局森林派出所:負責查處野外違規用火和偵破森林火災案件。

交通運輸站:負責組織協調運力,保障交通暢通,為快速運輸撲火人員和物資提供支持保障。

財政所:負責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經費的保障,為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撲救提供應急救災資金。

衛生院:負責醫療救護保障工作,做好因森林受傷人員的救治和衛生防疫工作。

民政所:負責推進殯葬改革,倡導文明祭掃,配合做好減少傳統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災風險工作。

學校:負責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協調災區學生安全疏散工作。

通信部門:負責配合做好森林防火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供電所:負責定期對穿越林區的電纜、電線進行檢測檢修,防止因線路故障等引發森林火災。在發生森林火災救援時,對火災區域供電線路實施停電,以確保撲救人員安全。

消防隊:負責森林火災撲救訓練,參加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

第三章火災預防

第六條強化宣傳教育。在森林防火重點期,鄉、村兩級要開展形式多樣的森林防滅火宣傳。其中,雙芫學校要加強中小學生防火安全教育,把森林防滅火宣傳教育列入“開學第一課”重要內容,印發《致家長的一封信》,積極開展“小手拉大手”活動,各村在重點林區要制作醒目宣傳牌、宣傳標語,在林區主要路口設置森林防火標志和標語,每年印發森林防滅火宣傳單和禁火令至每家每戶,并保存回執。

第七條加強業務培訓。鄉指揮長、分管領導、林業站長、半專業森林消防隊員及業務骨干每年要參加1次以上的業務培訓,提高應急組織和撲火避險能力。

第八條嚴格火源管控。全鄉森林防火重點期與全縣森林防火重點期同期,均為每年10月1日至下一年4月30日,其中春節、“兩會”、清明節、冬至及高溫干旱等時段為森林防火戒嚴期。在森林防火重點期擅自野外用火的,按照《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九條加大巡查力度。在森林防火重點期,建立鄉、村、組級護林防火巡查網絡,鄉林區村要安排生態護林員,開展經常性火源巡查,做好相關記錄。

第十條強化五類人員監管。各村要對本轄區內“癡、聾、啞、瘋、孤寡”五類人員登記造冊,落實監護責任,對因此類人員引起森林火災的,嚴肅追究監護人責任。

第十一條健全值班查崗制度。在森林防滅火重點期,鄉、相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原則上不得外出,要輪流帶班,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

第十二條加強監督檢查。在森林防火重點期,鄉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要經常深入包片村、組、單位監督檢查森林防滅火工作,督促落實各項防滅火措施。

第四章火災撲救

第十三條加強撲救火隊伍建設。加強森林消防和護林員隊伍建設與管理,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強化鄉半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及村應急撲火小分隊標準化建設,鄉半專業森林消防隊不少于30人、村應急撲火小分隊不少于20人。按照“誰建隊、誰保障”的原則,鄉為半專業森林消防隊和村應急撲火小分隊配備相應的撲火器具和裝備。鄉設立專門值班室和物資裝備庫。積極組織鄉半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及村應急撲火小分隊開展實戰演練,提升快速反應能力和實戰水平,并落實工作經費,確保隊伍穩定。

第十四條完善火情報告制度。發現森林火情時,村要第一時間如實向鄉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報告,積極保護好起火點,發現可疑人員予以截留并及時報告。發生邊界火災時必須按規定向毗鄰區域通報火情,不得漏報、遲報、瞞報、謊報。

第十五條強化火災撲救。一旦發生森林火災,鄉主要負責人必須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并組織撲救,抵達現場后積極指揮調度。需縣專業森林消防隊和其它鄉(鎮)半專業森林消防隊支援撲救的,鄉和屬地村要安排熟悉路況和山場地形的人員帶路。撲火指揮人員必須按照森林火災撲救預案要求,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撲救”的原則,抓住有利地形和時機,集中力量及時將火災撲滅,確保撲救人員的人身安全。明火撲滅后,必須留足留守火場人員,直至復燃隱患徹底消除后方可撒離。造成火場復燃的,將從嚴追究相關鄉、村組干部和看守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強化統一指揮調度。鄉半專業森林消防隊和村應急撲火小分隊等要服從森林防滅火指揮部的統一調度,不得自行其是、各自為戰,對不服務指揮調度,造成重大損失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災后處置

第十七條加大案件查處力度。森林公安部門在接到火災報告時,第一時間趕赴火場調查,偵破火災案件。嚴厲查處火災肇事者,嚴禁徇私舞弊和以罰代刑。

第十八條強化考評考核。將各村履行森林防滅火責任制情況納入年度高質量發展綜合考評。對認真履行森林防滅火責任制,完成年度任務目標的單位,以及在森林防滅火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者給予表彰獎勵。未完成防滅火責任書確定的責任目標的村,要認真查明原因和責任,并向鄉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第六章防滅火保障

第十九條強化基礎設施建設。鄉、村及相關部門單位要加大投入,改善森林防火條件。爭取專項資金加強防火阻隔帶建設,在森林火災頻發的重點地段栽種闊葉林、毛竹、油茶等,改善林相結構,提高抗火能力、阻止林火蔓延。

第二十條強化后勤服務保障。森林火災發生后,鄉要確保后勤保障到位。

第七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火災問責。鄉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要組織力量深入各村、林區等開展野外用火巡查,按期《巡查通報》,連續三次被通報的,該村委會主任要作表態發言;連續四次及以上被通報的,該村黨支部書記、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作表態發言;對連續排后三名、同一天發生三起以上野外用火或在清明等敏感時間連續發生兩起火警(或火災)的,對村、包村班子成員進行問責;被市以上通報的,第一次約談村主任,第二次約談村支部書記,第三次對駐村班子成員進行問責;被省通報的,第一次約談村支部書記,第二次對駐村班子成員進行問責。

第二十二條經濟處罰。(一)造成火災受害面積15畝以下的,對該村罰款1000元/起;造成火災受害面積15畝以上(含本數)30畝以下的,對該村罰款2000元/起;受害面積30畝以上(含本數)1500畝以下的,對該村罰款5000元/起;受害面積1500畝以上(含本數)的,對該村罰款10000元/起。(二)凡調用縣專業森林消防隊伍的村要承擔撲火費用。撲火費用標準為3000元/場,超過12小時按2場計算,超過24小時按3場計算。(三)凡調用其它鄉(鎮)半專業森林消防隊支援撲救的,出勤補助按100元/人/天標準執行,并由火災發生村支付給被調用的其它鄉(鎮)半專業森林消防隊員。

上述費用須在一個月內結清。其中,(一)、(二)項處罰費用由專項用于森林防滅火宣傳費用、撲火器具購買等。

第二十三條強化護林員考核。在管轄責任范圍內凡發現一起野外用火的,扣除該護林員當月績效工資的50%。一年內發生一起森林火災的,扣除該護林員當年績效工資的50%,發生2起的扣除績效工資80%,在管轄責任范圍內一年內發生3起以上森林火災的,扣除該護林員當年績效工資并予以解聘。

第二十四條明確責任劃分。當林火蔓延到其它村或鄉(鎮)時,由起火點所在村負第一責任,承擔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費用。若撲救不力、致使火災在其他村或鄉鎮內延燒造成重大損失的,起火點村承擔第二十三條(三)60%費用。

第二十五條加強重點管理。村有下述情況之一的,由鄉森林防滅火指揮部通報全鄉,列入鄉重點管理村并參照《森林防火重點管理鄉(鎮)實施辦法》處理。一是發生1起受害森林面積800畝以上(含,下同)或造成重大不良影響;二是因森林火災造成1人重傷以上;三是一個月發生2起或一個森林防火年度內發生4起以上森林火災;四是一個月內發現火情熱點5個以上;五是工作中有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火災數據嚴重失實;六是省、市、縣檢查發現嚴重問題并通報。

第二十六條嚴格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因森林火災造成受害森林面積500畝以上,致使生態環境損害達到Ⅳ級一1級的,按照《關于印發《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給予通報、誡勉、責令公開道歉、組織調整或組織處理、黨紀政紀處分等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嚴格執紀問責。各村、相關部門單位對森林火情須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鄉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火情記錄要科學、規范、全面,準確上報發生火情情況和開展撲救情況。各村、相關部門單位及督查組工作人員因工作失職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由鄉紀委監察辦對責任人予以追責。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鄉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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