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基金管理人與監管機構的博弈,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一、現實背景與理論背景 基金投資者、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為證劵投資基金的主要參與人?;鹜顿Y者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追求最小風險下的最大收益。而基金管理公司是基金運作的主要管理者,基金管理公司本來應該優先考慮基金投資者的利益,但是由于基金管理公司往往追求基金規模的增長,基金短期效益的提升等,所追求的經濟目標與基金投資者的目標并不完全一致,所以從自身角度來說,基金管理公司雖然受到基金合同的約束,但由于其處于信息優勢地位,并不是以投資者利潤最大化為目標。更有甚者為了追求高額利潤而做出有損基金投資者的不良行為。例如:凈值操作行為、老鼠倉行為以及通過操作市場、關聯交易和內幕交易所產生的利益輸送行為等。因此需要對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監督管理來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我國的基金監管主要采取了行政監管和自律監管兩種方式。同時對基金管理公司引入了基金托管人制度。這樣基金運作管理將同時受到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管、證劵投資基金協會和證劵交易所的監管以及基金托管人的監督管理。為了模型簡化在本文之初先將此四類機構合并統稱為基金監管機構,通過完全信息靜態博弈來討論基金管理人與監管機構的相互博弈。 二、模型假設與模型建立 假設1:參與人1為基金監管機構,參與人2為基金管理公司。參與雙方都為理性人,通過選擇自己的策略來獲得效用最大化。 假設2:參與人1的純策略是耗費一定成本采取強勢監管(可以從眾多參與人中發現參與人2是否有違規行為)或者不耗費成本采取弱勢監管(難以發現參與人2的違規行為)。參與人2的純策略是按照基金合同合規運作基金資產或者不按基金章程違規操作而可能獲得超額收益。我們所期望的博弈結果為參與人2合規運作。 假設3:支付參考點的建立。博弈分析通過雙方相對收益來實現,因此需要為雙方的收益設置一個參考點。最理想的狀態是在對基金管理人監督力度一定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能遵守法律法規進行資產管理,使基金投資者利潤最大化,此時基金管理公司進行基金投資的額外收益(指不按基金合同所得的違約收益)為0。基金監管機構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督屬于本身職責工作,即當基金管理人遵守基金合同時,設基金監管機構的監督力度又比較小,基金監管機構的收益為0。假設參與人1(基金監管機構)支付的監督管理成本為C(C>0),參與人2(基金管理人)如果不按合約進行投資,而沒有被基金監管機構發現則額外獲利為R(R>0),同時基金監管機構會獲得一個聲譽損失或是一個連帶責任-L(L>0);如果被查出,則除收回其額外獲利R之外,另外追加罰款F(F>0),且C<F。 假設4:模型中參與人1即監管機構以概率x選擇強勢監督,基金管理人以概率y選擇嚴格按照基金合同進行投資管理,根據假設前提可以得到單階段混合戰略下的監管機構和基金管理人的博弈行為及相對應的支付矩陣:此時,監管機構的期望收益是:基金管理人的期望收益是: 三、基于模型的博弈分析 混合戰略納什均衡結果是:x=R/(F+R),y=(F+L-C)/(F+L)。即當監管機構以小于R/(F+R)的概率選擇強勢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最優行為選擇是違約運作;如果監管機構選擇強勢監督的概率大于R/(F+R),基金管理人的最優行為選擇是合規運作基金。如果基金管理人合規運作的概率小于(F+L-C)/(F+L),監管機構的最優行為選擇是強勢監管;如果基金管理人按合規運作的概率大于(F+L-C)/(F+L),監管機構的最優行為選擇是強勢監管。在上述納什均衡結果(x=R/(F+R),y=(F+L-C)/(F+L))中x,y的取值與F,R,C,L等有關:當F即罰金增大時,y增大,x減小,即基金管理人合規運作的概率增大,監管機構強勢監督的概率減小,反之亦然;當C即監督成本減小時,y增大,即基金管理人合規運作的概率增大,反之亦然;當R增大即基金管理人不按合約運作的獲益增大時,x增大即監管機構強勢監管的概率增大,反之亦然;當L增大即監管機構沒有有效監管所得到的聲譽損失增大時,y增大即基金管理人合規運作的概率增加,反之亦然。 四、實際策略及個人見解 由于基金財產屬于基金持有人所有,所以對基金管理公司進行嚴格限制是必須的?;鸸竟芾淼某钟腥说馁Y產規模巨大,從事的又是高風險的證劵投資,面對復雜的外部金融環境和不完善的市場經濟環境,應該將基金管理公司的行為嚴格約束在一定范圍內。這樣才能保證市場的公平效率和透明,使基金市場能夠有效合規運作,降低系統風險。通過博弈分析可以得出一些對于基金公司監管的個人見解: 1.中國證監會的行政監管。中國證監會負責基金監管的規章規則制定,所以應該改善現存監管法規不完善、監管責任不明確以及監管措施不得力的現象。首先,應該更加完善相關的法規,避免類似于私募基金法律缺失的現象。其次,加強對基金同業協會的指導,并且有效的降低基金監管的成本。最后,加強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對共同侵犯投資者利益的行為加強連帶責任機制。 2.證劵交易所的自律監管。我國的證劵交易所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為證劵的集中和有組織的交易提供一定的場所和設施,實行自律性監管的法人。一方面封閉式基金、ETF和LOF等需要通過證劵交易所來募集和交易,必須遵守證劵交易所的相關制度;另一方面,經中國證監會的授權,證劵交易所對基金的投資運作行為還承擔著一線監控作用。所以證劵交易所應該強化自律監管和對于會員的管理,當出現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出現基金市場交易異常現象時應及時上報證監會。 3.中國證劵投資基金協會的行業自律。中國證劵投資基金發展時間較短,而2012年6月中國證劵投資基金協會才正式成立,證劵投資基金協會自律監管方式還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所以主要應該促進同業交流,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加強對相關企業及工作人員的理論指導,及時向證監會反饋市場信息,促進行業規范發展。 #p#分頁標題#e# 4.基金托管人的監管。由于國內基金托管人往往由基金管理人挑選而不是由基金持有人挑選,因此基金托管人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基金管理人。所以必須改善基金托管人受制于基金管理公司的現狀。首先可以擴大基金管理公司進入市場的條件,改變基金管理公司對基金行業的壟斷地位,加強基金管理公司的相互競爭。其次,改變基金發起人往往與基金管理人身份重疊的現象,減少兩者關聯度。最后加強基金托管人的獨立性,避免職責失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