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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傭金是指證券公司為客戶提供證券買賣服務所收取的報酬,法經濟學是上世紀興起于美國的一門經濟學和法學交叉的邊緣學科①,用法經濟學方法分析證券交易傭金制度,將其納入價格法規范范圍,具有一定的經濟和法律意義。 一、證券交易傭金制度的變遷 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及其修正法案(《1975年證券法修正案》)給世界證券交易傭金制度帶來了巨大的影響。1975年是世界證券交易傭金制度的變革年,當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證券法修正法案》,率先在全球范圍內廢除了以往的固定傭金制度,開始實行傭金協商制,邁出了放松金融管制的重要一步。此后,雖然各國市場化程度和價值取向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不同,但從世界交易傭金制度改革情形來看,廢除固定傭金制度和實施浮動與協商傭金制度是大勢所趨②。 二、證券交易傭金制度的法經濟學基本前提假設 (一)交易成本假設 交易成本理論是由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科斯提出來的,他認為交易成本涵蓋著市場上發生的每一筆交易的談判和簽約的費用及利用價格機制存在的其他方面的成本等。 將交易成本放在現實中考量,不難發現市場交易成本處處可見。以我國為例,根據中證協發〔2010〕157號《通知》文件統計,證券經紀業務服務成本通常包括代扣代繳費用、證券營業部運營成本等。 (二)理性經濟人假設 “經濟人”是經濟學關于人的基本理論假設,其基本論點為:人是自私的,其一切行為都是出自追求自身利益的需要。經濟人是“理性”的“,理性”是指經濟人能夠依照效用最大化原則對其所面臨的一切機會進行從優選擇。證券交易中的證券商與投資者正是理性經濟人假設中的“理性經濟人”,他們依據市場既定的“價格體系”進行成本—收益分析,來追求自身利益,并選擇成本最小、收益最大的行為。如果有良好的法律和制度保障環境,經濟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自由行動會無意識地增進社會公共利益。 (三)有限理性假設 法經濟學的有限理性假設認為現實生活是復雜的,其具有不穩定和不可確知性。人類受自身生理、心理的限制,要窮盡所有的行為并預見所有行為后果,實際上是辦不到的。正是因為有限理性,所以人們才需要集團、制度與組織,需要分工與協作,需要法律與契約③。有限理性假設論告訴我們,證券投資者的“理性”是“有限”的。 例如,證券投資者即使愿意選擇投資能促進個人潔能與節能的企業,即使其本著成本節約、最大限度使用的思維,也可能會產生判斷失誤和“不理性”行為(選擇了非潔能與節能證券產品與企業)。另外,對于證券公司而言,因為現實生活的復雜、不穩定和不可確知性,其行為也可能是盲目的,需要法律與契約的約束,同時法律本身也需要不斷地予以改進和完善。 (四)機會主義假設 按照威廉姆森的定義,機會主義假設是指人們追求自身利益的動機強烈而復雜,往往借助于不正當手段隨機應變、投機取巧以謀取個人利益的行為傾向。機會主義假設論認為,人們“趨利”的思想與行為,如同市場的價格機制引導市場主體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一樣會引導經濟主體與法律主體規避法律。以我國為例,北京、深圳、上海等地區因制定證券最低傭金標準的難度較大,所以僅規定最低傭金為經紀業務的成本價,而對傭金標準沒有做出量化標準。 正因為沒有量化考核指標,有很多的客戶選擇去深圳、北京、上海等地開戶。筆者認為,在目前情況下,證券市場這種“趨利”的思想與行為,已超出法律限度,應盡快加以制止與規范,否則將會有更多的違法違規現象出現。 三、法經濟學基本理論引導下的證券交易傭金制度的再完善 (一)斯密定理 斯密定理意指自愿交換對市場上的個人是互利的,也即“無形之手”定理。其基本內涵是:如果市場是資源配置的唯一手段,那么毫無疑問,循著市場手段的自發調節,資源配置的最優是可以達到的。 斯密定理揭示了市場經濟的作用。以斯密定理審視證券交易傭金市場,則不難理解1975年后的世界證券交易傭金制度由固定傭金過渡到浮動與協商傭金制度,是證券市場進一步市場化的必然結果。盡管市場機制也有自身的缺陷,但其作用不容忽視。 我國目前A股、B股、證券投資基金的交易傭金還存在最高上限規定,國債現券、企業債(含可轉債)、國債回購以及今后出現的新的交易品種,其交易傭金標準要由證券交易所制定,則可使證券交易獲得更大的發展。 (二)規范的霍布斯定理 規范的霍布斯定理倡導國家通過建立法律結構,使私人協議難以達成所造成的損失最小。其認為用國家的公力救濟取代私力救濟更能帶來規模經濟效益。規范的霍布斯定理告訴我們,需要國家法律與制度解決有限理性假設、機會主義假設前提下存在的問題。證券公司及證券投資者的盲目行為,需要法律與制度的規范,同時法律本身也需要不斷地予以改進和完善。相比較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對交易傭金較為具體的明文規定,我國《證券法》只是整體對證券交易的收費做了原則性規定。特別值得關注的是,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七條還規定證券價格不適用該法,而我國證監會、原國家計委、國家稅務總局于2002年的《關于調整證券交易傭金收取標準的通知》,雖明確規定是根據《價格法》制定了該《通知》,但其層級較低,且有下位階法違背上位階法之嫌。 筆者認為,證券交易傭金具有顯著的價格機制特點,具有《價格法》規范的可行性與必要性。在市場一體化的今天,應將證券交易傭金及時納入到《價格法》的規范范圍,才符合市場機制運行規律和價格運行規律。#p#分頁標題#e# (三)科斯定理 科斯第一定理稱為實證的科斯定理:若交易成本為零,無論權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過市場交易達到最佳配置。 科斯第二定理稱為規范的科斯定理:在現實交易成本存在的情況下,能使交易成本影響最小化的法律是最適當的法律。科斯認為,只有當政府矯正手段能夠以較低的成本和較高的收益促成有關當事人的經濟利益改善時,這種矯正手段才是正當的。毋庸質疑,自由競爭原則、效率原則等確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規則,再通過《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等法律的互動,是證券交易傭金市場改進目標的路徑。 (四)波斯納定理 波斯納在《法律的經濟分析》中提出,如果市場交易成本過高而抑制交易,那么權利應賦予那些最珍視它們的人。其認為,法律制度在運行中能夠給當事人帶來收益和成本。波斯納定理可運用在證券交易傭金管理制度上。我國三部委于共同出臺的《關于調整證券交易傭金收取標準的通知》(2002)及中國證券業協會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加強證券公司客戶服務和證券交易傭金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規定,證券公司向客戶收取的證券交易傭金應當以證券經紀業務服務成本為基礎。 證券公司向客戶收取的傭金(包括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和證券交易所手續費等)不得低于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和證券交易所手續費等,這些規定表明法律力求創造充分、公正的競爭環境,避免傾軋、無序的、不正當的競爭。 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法都禁止低于成本的不正當競爭,將證券交易傭金在某些方面通過政府指導價和定價的方式對交易成本加以確認,對市場的扭曲加以矯正,將權利賦予那些珍視市場合理競爭規則和法律的人,并運用《價格法》等法律手段來加以保護,并隨著現實發展不斷將法律加以完善,是應當在以后的實踐中予以堅持的經濟與法律思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