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我國體育場館供給的歷史回顧,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雖然在時期,國家體委制定的《體育運動十年規劃》提出:“從1958年起,到1967年至,全國省轄市以上公共性體育場地將由1957年預計達434個,發展到1023個。省轄市以上城市均將具有可供競賽用的體育場地一個以上”[5],但從表2來看,這一時期體育場館的建設數量是最少的,其規劃目標并未完成。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運動嚴重影響了體育場館的建設。改革開放前我國共新建大型體育場和體育館261座,加上解放前遺留下來的體育場和體育館,截止到1978年我國共有體育場和體育館287座[6]。從表2來看,在1960年以前,我國體育場和體育館形成了一個短暫的建設高峰期,從1956年到1960年,平均每年新增體育場和體育館17座,幾乎是改革開放前平均每年增長量的2倍,但體育場和體育館的高速增長因三年自然災害和運動而驟然停止。
改革開放前促進體育場館供給較快增長的主要因素
新中國成立初期,我國體育場館的供給進入了一個短暫的建設高峰期,促進我國體育場館供給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體育運動的蓬勃發展與勞衛制的實施
新中國成立后黨和政府非常重視體育運動的開展,同志在1952年為全國體總第二次會議的召開題詞:“發展體育運動,增強人民體質”,同志也題詞:“普及人民體育運動,為生產和國防服務”。1954年初黨中央批轉了中央體委黨組《關于加強人民體育運動工作的報告》,并批示:“改善人民健康狀況,增強人民體質是黨的一項重要政治任務”。1954年中央體委正式頒布《勞衛制》,1955年開始在全國推行[8]。黨和政府的重視以及《勞衛制》的實施極大地促進了體育事業的發展和體育運動的開展,運動訓練和競賽廣泛開展,各地為改善和提高運動訓練與競賽的條件,積極興建體育場地設施,這在一定程度上也促進了體育場地設施的建設與供給,各地在這一時期基本上都建了規模較大的體育場或體育館。
2)體育場館建設原則的明確
由于建國初期,國家財政較為緊張,可用于體育場館建設的資金有限,但各地建設體育場館的積極性又非常高。因此,在1954年由中華全國總工會與中央體委聯合召開的全國職工第一次體育工作會議上榮高棠副主任提出:“基本建設,很難普遍照顧,只能著重在幾個重點城市進行體育場地的修建,要求各地應掌握:(1)因陋就簡,盡量利用自然條件修建一般的運動場地供群眾活動;(2)和各地青年團配合發動青年義務勞動修建場地;(3)運用各方面力量進行建筑,如工會文教費,各產業部門補助等”[9]。榮主任在省市體委工作座談會上提出的意見得到了各地的積極響應,上海、江蘇等省市積極發動社會各界力量參與體育場地設施建設。如上海市團市委會同體委,在1954年7月到10月,動員了三萬七千余名青年工人、學生和機關干部,利用部分休假時間,輪流參加修建江灣體育場。1960年四月在北京召開的全國體育計劃統計工作會議上,在總結以來體育計劃統計工作的成績中,提出在體育場地建設方面的成功經驗是貫徹體育工作兩條腿走路的方針,采取了大中小結合、國家投資和地方自籌、土洋結合、體育部門修建和各系統自建結合的辦法[10]。通過這兩次會議,明確了體育場地設施建設的原則,總結了體育場地設施建設的成功經驗,有力地促進了體育場館的供給,如1959年建成的北京工人體育場就是由北京總工會投資建設的。此外,1969年各地在成立革委會和期間,又開始把體育表演和群眾性的體育比賽作為慶?;顒拥闹匾獌热荩龠M了各地體育場地的修建,1972-1974年間修建露天的燈光球場風靡一時,三年間平均每年修建261個[11]。
改革開放前體育場館供給的主要特點
1)體育場館規模大
體育場館規模大是這一時期體育場館供給的一個主要特點,各地基本上都建了規模較大的體育場館,作為當地體育、文化和大型聚會的主要場所。體育場的規模一般在數萬平方米以上,即使部分縣級體育場至少也能容納萬人以上;體育館至少能容納數千人。如1959年新建的北京工人體育場是當時我國規模最大的一座新型的綜合性的體育場。體育場共占地35萬平方米,建筑面積達8萬平方米,它的中央是一個能容納8萬觀眾的中心運動場;在中心運動場開臺下面是一座四層的樓房,最低一層是各個項目的練習活動室,在二、三、四層,可容納1500名運動員住宿,還有供700多人同時進餐的餐廳。于1968年在北京建成的首都體育館內設18000個觀眾席位,可進行多種比賽。
2)體育場館供給主體表面多元實質單一
改革開放前,各地體育場地設施主要由體育部門興建,截至到1978年,我國體育系統共新建體育場和體育館261座。為打破各地體育場地設施建設嚴重依賴體育部門的現實,國家體委在1960年四月召開的全國體育計劃統計工作會議上,提出在體育場地建設方面的成功經驗是貫徹體育工作兩條腿走路的方針,采取了大中小結合、國家投資和地方自籌、土洋結合、體育部門修建和各系統自建結合的辦法。故在當時的國家體委就已經有了體育場館供給主體多元化的實踐和體育場館供給社會化的思想。因此,在改革開放前,教育系統和其他系統也修建了部分體育場館,自1949年至1978年教育系統和其他系統分別興建體育場館112座和27座。從上述數字來看,我國體育場館供給主體表面上看應是多元的,既有政府又有學校和企事業單位,但從學校和企事業單位供給的體育場館的經濟成分來看,他們的經濟成分主要為國有經濟和集體經濟,投資也主要來源于財政撥款,只是把不同部門和渠道的財政資金用于修建體育場館。這表明改革開放前體育場館的資金主要由政府提供,政府應是實質意義上的體育場館供給主體。
3)體育場館供給方式以政府直接為主
從體育場館的供給方式來看,這一歷史時期的體育場館以政府直接供給為主,志愿供給也積極參與了這一歷史時期體育場館的供給。私人供給和市場供給由于當時特定的經濟體制,無法參與體育場館的供給。這一歷史時期,雖然體育場館供給采取政府直接供給方式,但由于新中國成立不久,政府財力有限,因此,在當時的政府直接供給模式下,政府積極發動廣大干部群眾和青年團員自愿參與體育場館建設,在五臺山體育場的建設過程中,南京市有數千名共青團員長期義務參加勞動。
#p#分頁標題#e#改革開放初期體育場館的供給
改革開放初期主要是指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至1992年,在該歷史時期,黨中央提出要堅持改革開放,建立以公有制為基礎的有計劃的商品經濟,經濟體制的改革對場館供給體制的改革也產生了較大的影響,民營機構和外資開始涉足體育場館的供給。
1)改革開放初期體育場館的供給現狀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黨和政府的工作重點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經濟形勢開始好轉,體育場館的建設逐步納入各級政府的規劃,促進了體育場館的供給。國家體委在1978年召開的全國體育工作會議上,擬定了一個體育事業發展的長、中、短期目標,提出要建設現代化的體育設施。在1983年國務院批轉國家體委《關于進一步開創體育新局面的請示》中有關建設體育世界強國的戰略目標中再次提出要建設現代化的體育設施[12]。1981年11底國家體委在湖南郴州召開全國體育系統計劃財務工作座談會,交流增收節支和場地建設的經驗[13],進一步促進了各地體育場館的供給。“五五”期間,全國體育系統新建體育場地3350個,其中體育場、體育館、游泳池、有固定看臺的燈光球場767個[14]。1984年,中共中央在《關于進一步發展體育運動的通知》中提出體育設施必須增加數量,提高質量,有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逐步建成能夠承辦全運會和國際比賽的設施,有計劃地發展高等院校的體育活動場所。該通知以及國家體委貫徹執行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發展體育運動的通知》意見的下發為體育場館的供給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環境,各地體育場館建設呈現一派繁榮景象。截至1988年底,全國已擁有各類體育場地528112個,占地面積達5.7億平方米。全國除西藏外,29個省、區、市均建有體育場;除海南外,均建有體育館。體育場總數為652個,其中建國后建638個;體育館488個,建國后建479個;室內外游泳池共4249個,其中建國后建4159個[15]。1986年國家體委《關于競賽體制改革的決定(草案)》的下發,使我國體育改革的步伐明顯加快,突出表現在體育場館建設方面。截至1992年底,我國各種類型的體育場地由解放前的近5000個發展到53萬多個,總面積從不到500萬平方米發展到6億多平方米,人均從0.01平方米發展到0.5平方米,三項指標均比解放前提高106、103和50倍。其中30多萬個體育場館是改革開放前30年建成的,平均每年新建10000個。改革開放10多年建了20多萬個,平均每年建20000個,建設速度是過去的2倍[16]。
2)體育場館供給較快的主要因素
改革開放初期我國體育場館供給速度快速增長,除了得益于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政府財政實力的增強外,以下幾個因素也是促進我國體育場館供給的主要因素。3.2.1體育場館建設納入各級政府發展規劃改革開放初期,黨和政府重視體育場地設施的建設,在中共中央和國家體委以及部分地方政府出臺的文件中均要求將體育場地設施建設納入各地的發展規劃和基本建設規劃,以促進各地體育場館的供給。中共中央在1984年下發的《關于進一步發展體育運動的通知》中提出:為了保證體育事業的大發展,必須逐步增加體育事業經費和基建投資,納入各級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各地一定要認真落實國家對體育場地建設的要求和城市規劃關于運動場地面積的定額指標。體育場館應合理布局,避免過分集中。
要增加群眾活動的體育場所,重點增加學校體育設施;逐步實現優秀運動員訓練基地的現代化,有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逐步建成能夠承辦全運會和國際比賽的設施,有計劃地發展高等院校的體育活動場所。國家體委黨組主要領導同志在進一步開創體育新局面的指導思想和若干重大方針政策問題的討論中提出各地要重視體育場館的建設和規劃,到本世紀末,在所有城市和一部分集鎮都要有簡易訓練場館。各地要結合開展傳統項目修建一些群眾性活動的簡易場所;同時要建設一批現代化的訓練中心,建成六、七個能舉辦大型運動會的綜合體育場地和設施[17]。
山東省委省政府在1984年召開的體育工作座談會上通過會議紀要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把體育場地建設正式列入城鎮建設規劃,要采取國家投資與社會集資、群眾自辦等多種渠道,力爭在三、五年內有較大的發展[18]。北京市政府在召開市長辦公會議討論體育工作時提出各區縣都要建一個體育中心,規劃部門對區縣的場館建設要給予積極支持,政策要放寬,只要報上來就一律批準,區縣政府要重視體育事業,要增加一些場館和物質建設。
3)體育社會化政策的推行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國家體委根據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發展體育運動的通知》和十二屆三中全會關于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認真探討體育事業的發展思路與政策,選擇了體育社會化道路,積極推行體育社會化政策,調動了社會辦體育的積極性。在體育場館的供給方面,逐步樹立了國家辦與社會辦相結合的理念,嘗試吸引外資和民營資本參與體育場館的供給。體育社會化政策的推行,創新了各地體育場館的供給思路,促進了體育場館的多元供給。1984年國家體委在貫徹執行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發展體育運動的通知》的意見中提出國家體委的側重點是,放手發動全社會來辦體育,重新強調體育工作的社會分工,即在體委的統一領導下,恢復過去國家辦、部門辦、單位辦的三結合體育發展體制,以減輕國家體委既要抓競技又要抓群體的獨家經營的工作壓力[19]。1986年國家體委下發的《關于競賽體制改革的決定(草案)》在改革體育領導體制方面的核心是實現由國家包辦體育到國家辦與社會辦相結合的轉變。國家體委關于體育社會化和社會辦體育文件和政策的出臺,促使了各地體育社會化和社會辦體育的進程,體育場館社會化供給開始由理論走向實踐。福建省在建設省體育中心時為解決經費不足,省第一書記項南要華閩公司總經理爭取港澳同胞和華僑投資[20]。1984年在北京市政府召開的討論體育工作的市長辦公會議上,關于體育場地建設,陳希同同志提出市體委要依靠大家辦體育,指出:“現在很多企業有錢,你們可以集資辦體育場,搞義務集資、義務勞動,發動各區縣、各企事業單位自建體育場館。你們要想辦法,發動群眾辦,只要體育場館建起來,不管誰辦的,對人民都有利”[21]。
山西省政府在體育場地建設方面采取政府投資、廠礦興建、公民合建和農民自建等多種渠道建設體育場地。湖北省委、省府做出把湖北建成體育強省的決定中提出:省委、省府同意采用國家投資和社會集資、留名紀念相結合的辦法,修建“奧林匹克跳水館”[22]。1988年進行的第三次全國體育場地普查數據分析報告對我國體育場地建設的社會化情況進行了比較全面的概括。在普查數據分析報告中指出:在全國新建的523130個體育場地中,體委系統僅占總數的2.7%,其余的97.3%的體育場地都是由社會各系統、各單位投資興建的,如山西大同煤礦和長治壤縣、新疆石油化工廠、山東工業大學、西南政法學院、青海師范大學、廣東華僑城中學等單位都投資100萬元以上分別修建了能容納觀眾300至2萬人的體育場;天津石化公司、唐山市工會、開灤煤礦、鞍鋼、黑龍江石化總廠、山東鋁廠、濟剛總廠、天津港務局、天津市少年宮、南京化工學院、廣東中山大學等單位都投資450萬元以上分別建了能容納500至2000人的體育館;在改革開放中,還出現了外商合資、集資和華僑、個體戶投資建體育場地的新生事務,約占場地總數的0.005%[23]。#p#分頁標題#e#
據廣東省1987年對53個地市縣的不完全統計,改革開放初期社會贊助和利用外資建設體育場館達21649.885萬元,占總投資數59561.564萬元的36.35%。幾年來廣東省接受外資贊助,建設了梅縣體育館、中大霍英東體育館、三水體育館等體育場館,日商、港商合資興建了中山溫泉賓館的高爾夫球場,珠海國際高爾夫俱樂部等體育設施。韶關市在籌備六運會建設體育場地的1261萬元投資中,有省補助80萬元,地方財政投資(含銀行貸款)866萬元,廠礦企業資助315萬元(占總投資25.9%)。三水縣體育場館建設投資310萬元,社會集資高達220萬元(占70.97%)[24]。
4)競賽體制的改革
競賽體制改革特別是全運會舉辦體制的改革極大地促進了各地體育場館的供給,各地為了申辦各種大型賽事紛紛修建大規模、高標準的體育場館。如上海為迎接五運會,投資數十億元新建改建36個體育場館,每個區都建了一個體育館。廣東為迎接第六屆全運會而修建了包括天河體育中心在內的40多個場館,其中僅韶關市就新建體育館1個,體育場2個,羽毛球訓練館1個,田徑場4個,游泳池12個,射擊場2個,帶看臺的燈光球場1個。競賽體制的改革極大地調動了各地體育場館建設的積極性,促使各地體育場館供給呈現一片繁榮的景象。
改革開放初期體育場館供給的主要特點
1)體育場館供給主體多元化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國家體委提倡體育社會化,國家辦與社會辦相結合,恢復過去國家辦、部門辦、單位辦的三結合的體育發展體制。受體育社會化的影響,體育場館的供給主體也開始初顯多元化。除了政府作為體育場館的主要供給主體外,學校、企事業單位以及個人和外商等均成為體育場館的供給主體。改革開放初期學校、企事業單位作為供給主體與改革開放前其作為體育場館供給主體不同的是資金來源渠道的不同,改革開放前其主要資金來源于財政撥款,而改革開放初期其資金主要來源于單位自籌,其中,其他系統在改革開放初期興建的173個體育場館中,財政撥款僅占14.1%,而單位自籌則占64.3%,這表明其他系統提供的體育場館的資金主要來源于單位自籌而非財政撥款,企事業單位已成為實質意義上的體育場館供給主體。
2)非公有制經濟主體開始涉足體育場館供給
改革開放以后,國家取消了對民營經濟和外商經濟發展的限制,積極吸引外來投資,非公有制經濟得到了較快的發展,部分民營企業、港澳臺企業和和外資企業開始涉足體育場地設施的投資。如日商、港商合資興建的中山溫泉賓館的高爾夫球場,珠海國際高爾夫俱樂部等體育場地設施。這一歷史時期非公有制經濟直接參與體育場館供給的不多,多是以捐贈等志愿供給方式參與體育場館的供給,如霍英東和包玉剛等知名人士捐贈興建的游泳館等。
3)體育場館供給方式多元并存,政府直接供給所占比例逐步下降
改革開放初期,雖然國家提倡體育社會化和社會辦體育,但體育場館的供給仍以政府為主,市場化供給和志愿供給的體育場館較少,政府直接供給的體育場館在每年新增的體育場館總量中占有較大比例。但從縱向的歷史比較來看,雖然政府直接供給的體育場館在逐年增長,但其直接供給的體育場館在每年新增的體育場館總量中所占的比例卻呈現逐步下降趨勢,如表3和圖1所示。
4)體育場館供給資金來源渠道多元
改革開放初期體育場館供給資金的來源渠道較之于改革開放前的一個顯著特點是資金來源渠道的多元,除財政撥款外還有銀行貸款、其他企事業單位自有資金、社會捐贈和外資等,這表明改革開放初期我國體育場館供給資金的來源已不依賴于政府的財政撥款,開始多渠道籌集體育場館的建設資金。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體育場館的供給
這一歷史時期是從1993年開始到今天。1992年底,黨的十四大召開,這次會議明確了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經濟體制的改革對我國體育場館的供給產生了深遠的影響,體育場館的市場化供給開始起步。國家體委根據十四大精神和體育部門的實踐出臺了《關于深化體育改革的決定》,決定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符合現代體育運動規律,國家調控、依托社會、有自我發展活力的體育體制和良性循環的運行機制。在新世紀初,中共中央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新時期體育工作的意見》中再次提出各級政府要重視體育設施建設,加強城鄉公共體育設施規劃。
1)體育場館供給的現狀
國家體委《關于深化體育改革的決定》的出臺為體育場館供給體制的改革指明了方向,為體育場館的社會化和市場化供給奠定了理論基礎和政策前提,促進了體育場館社會化、市場化供給的實踐。福建省在修建體育場館過程中積極大膽地利用外資,加快體育場館建設,從1992年到1994年共引進六個項目,合同總金額達20多億元。與臺商、港商合資興建海峽奧林匹克城、轉讓省體育館用地,興建聚龍廣場、合作興建體育康樂宮、福建省網球俱樂部等[25],初步實現了福建省體育場館的市場化供給。上海市在籌備八運會過程中,組委會積極按照市場經濟規律,依靠社會集資辦八運會。在體育場館建設過程中,采用土地置換、級差地租、滾動開發、體育場館多功能設施開發及利用境外資金等多種渠道籌集資金56億元用于體育場館的修建。張發強副局長在1999年全國體育工作會議上提出要采取多種形式新建改建體育場館。建設體育場地,政府有責無旁貸的責任,這也是體育作為公益事業由國家辦的重要方面,但應積極探索公共體育場館建設中的多種實現形式[26]。國家關于體育場館建設政策的出臺以及各地體育場館市場化供給的實踐,極大地促進了體育場館的供給,截至到2003年年底,我國共有各類體育場地850080個,占地面積為22.5億平方米,建筑面積為7527.2萬平方米,場地面積為13.3億平方米,其中體育場、體育館、游泳館和跳水館等大型體育場館5680個,占標準體育場地總數的1.0%,占全國體育場地總數的0.69%。與第四次體育場地普查相比,大型體育場館增加了3559個,增長率為167.8%,八年間,體育場館翻了2.7倍[27]。從1993年到2003年11年間,平均每年新增體育場館351個,比改革開放前30年新建的體育場館總和還要多。這表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我國體育事業迅猛發展,體育場館供給日新月異、飛速發展,體育場館供給進入了全面發展的新軌道。#p#分頁標題#e#
2)體育場館供給快速發展的主要因素
黨的十四大以來,我國經濟發展迅速,國力顯著增強,國民經濟收入躍居世界前列。經濟的快速發展為體育場館的供給奠定了堅實的物質基礎和雄厚的財力支持。除此之外,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是體育場館供給快速發展的主要因素。
(1)教育事業的蓬勃發展
92年以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教育事業也得到了較快的發展,學校規模不斷擴大,學生在校人數不斷增加,學校的硬件設施包括體育場館都有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部分經濟發達地區的學校還修建了檔次較高、規模較大的體育場館。特別是近年來,隨著民辦教育的快速發展,體育場館作為學校必備的教學資源,極大地促進了學校體育場館的供給。據統計,1993年以來新增的3863個體育場館中,教育系統占了73.5%,2/3以上的體育場館由學校供給,這表明各級各類學校已成為體育場館供給的主要主體。
(2)競賽體制改革的深入
十四大以后,國家體委繼續推進競賽體制改革,改革全國綜合性運動會和單項競賽的比賽制度和方法,建立全國綜合性運動會申辦制度和單項競賽的計劃安排與計劃招標相結合的辦法,部分省市運動會也采取輪流承辦的方法。競賽體制改革的深入和全國綜合性運動會申辦制度的推行充分調動了各省市的積極性,客觀上促進了各省市體育場館的供給。如江蘇、山東和武漢等省市為籌備全運會和城運會,均投入數十億元用于修建體育場館,其中,武漢市在籌備六城會過程中,雖然充分依托高校的場館資源,但仍投資20億元左右用于修建場館,新建28個,維修和改造場館18個。
(3)體育場館供給體制的改革
國家體委出臺的《關于深化體育改革的決定》以及相關領導在全國體育工作會議上的講話指出了體育場館供給體制改革的方向與思路,即轉變主要依靠國家供給體育場館的體制,實施體育場館供給的社會化與市場化,吸引民間機構與民間資本參與體育場館的供給。體育場館供給體制改革以來各地積極進行體育場館供給社會化與市場化的實踐,從上海八萬人體育場到廣東奧林匹克中心再到北京奧運體育場館,體育場館供給的市場化程度不斷深入。以北京奧運場館項目法人招標為標志,我國體育場館供給進入了一個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全新發展時期,促進了各地體育場館的供給。
3)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體育場館供給的特點
(1)體育場館供給逐步市場化供給逐步市場化
是市場經濟時期體育場館供給的一個主要特點,該特點表現在體育場館供給過程的方方面面。各級政府也逐漸意識到體育場館市場化供給的益處,在各地體育場館的供給中開始采用市場化供給方式,由市場主體供給的體育場館逐步增多,體育場館供給的提供與生產過程逐步分離,市場化供給方式如PPP、BOT等方式在體育場館供給中開始廣泛運用。
(2)體育場館供給主體進一步多元化
市場經濟時期體育場館供給的另一主要特點就是其供給主體進一步多元化,除政府、學校和其他事業單位外,還有民營企業、港澳臺和外商企業等市場主體以及部分華人華僑等愛國人士,他們均成為體育場館供給的主體,轉變了改革開放前嚴重依賴政府供給體育場館的局面,實現了體育場館供給主體的多元化,促進了體育以及體育場館的社會化。
(3)體育場館供給方式以政府間接供給為主
市場經濟時期體育場館的供給方式較之于以前供給方式的突出變化就是當前體育場館的供給以政府間接供給為主,政府直接供給所占比例較小。1993年以來新增的3863個體育場館中,教育系統占了73.5%,2/3以上的體育場館由學校供給。在2001年政府直接供給的體育場館僅占當年新增體育場館的13.0%。體育場館雖以政府間接供給為主,但其供給方式仍呈現多元并存局面,除政府直接供給外,公私合作供給、市場供給和志愿供給均占有一定比例。
(4)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積極參與體育場館供給
由于體育場館為準公共產品加之其自身的特殊性,以前難以吸引民營企業等市場主體的參與。近年來,隨著國家扶持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等政策的出臺,民營企業等非公有制經濟主體也積極參與體育場館的供給。中南建筑集團、石家莊裕彤集團、沈陽綠島集團和云南星耀地產等諸多民營企業均投入巨資參與體育場館的供給。國內第一個帶有活動屋頂的體育場就是由南通民營企業中南控股集團提供的。
(5)體育場館政府供給中積極引入市場機制
在政府直接供給的體育場館中,政府也注意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積極引入市場機制。當前,體育場館的提供需要巨額的資金,政府財力有限,而且其投入依靠本體經營難以收回投資,因此,政府在籌資體育場館建造資金過程中積極采用土地置換、土地配套開發和有償出讓特許經營權等經營城市方式吸引民間資本參與投資,以緩解和解決體育場館建設資金不足問題,如上海八萬人體育場、江西宜春游泳館、長沙新世紀體育中心和天津奧林匹克中心等體育場館在供給過程中均采用了上述經營城市等方式籌集建設資金。
(6)體育場館提供與生產逐步分離
市場經濟時期,政府部門逐步意識到體育場館提供與生產是兩個可以分離的過程,體育場館的提供與生產職能可以由不同的主體行使。在體育場館供給實踐中部分地市積極開展體育場館提供與生產分離的實踐,在體育場館的提供和生產環節中引入市場機制,將體育場館的建設與運營職能交由市場主體行使,如廣州體育館、寧波游泳健身中心和佛山的“嶺南明珠”體育館等,政府均將體育場館的建設與運營職能交由專業市場機構行使,提高了體育場館運營的專業化水平和運營效率。
經驗與啟示
1.政府重視體育體育場館建設,將體育場館建設納入地方發展規劃
國家和政府部門的重視是加快體育場館供給的重要推動力量。在國家將體育場館建設和投入納入地方發展規劃以后,極大地促進了各地體育場館的建設。國家在制定“十一五”計劃時,將實施農民體育健身工程納入發展規劃,極大地促進了農村體育場地設施的建設與發展。因此,體育場館的快速發展離不開政府的重視和支持,在今后體育場館的發展中,國家和地方政府應繼續將加快體育場館發展納入中央和地方的發展規劃,并加以落實,以促進我國體育場館的進一步發展,為建設體育強國奠定物質基礎。#p#分頁標題#e#
2.社會各系統積極參與體育場館供給
從新中國成立以來體育場館的發展來看,體育場館之所以能夠快速發展,在于社會各系統積極參與體育場館供給。體育場館的發展問題并非體育行政部門一家之力可以解決的,需要社會各部門、各系統的支持和參與。從目前我國體育場館的構建來看,體育系統的場館所占的比例非常小,絕大多數為其他系統所有。因此,在今后體育場館的發展中,應通過各種經濟手段充分調動社會各系統參與體育場館供給的積極性,鼓勵社會各系統、企事業單位參與體育場館供給。
3.體育場館建設原則明確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在體育場館建設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特別是在改革開放前,在資金短缺的情況下,實現了體育場館的快速發展,其成功經驗在于體育場館建設原則的明確。即貫徹體育工作兩條腿走路的方針,采取了大中小結合、因陋就簡、國家投資和地方自籌、土洋結合、體育部門修建和各系統自建結合的辦法。社會對體育場館的需求和國家有限的投入之間的矛盾是難以調和的,因此,今后應明確體育場館建設的標準和原則,根據群眾的需求和國家建設體育強國的精神,使有效的投入創造更多的效益,建設更多真正滿足群眾需要的體育場館。
4.體育場館的市場化供給
以北京奧運會體育場館的市場化供給為標志,我國在體育場館市場化供給方面經過多年的探索與實踐,積累了較為成功的經驗,為今后我國體育場館供給的市場化提供了可資借鑒的經驗。體育場館的市場化供給不僅可以緩解和解決政府投入不足問題,加快體育場館發展,還有利于體育場館賽后運營問題的妥善解決,可謂是一舉多得。因此,在今后體育場館特別是大型體育場館的供給中,應積極引入市場化運作機制,吸引社會機構參與供給,推進體育場館供給體制改革,以緩解和解決體育場館傳統供給體制下存在的諸多問題,促進體育場館供給。
5.大型體育賽事的申辦制促進了各地體育場館的供給
我國競賽體制的改革和全國綜合性運動會申辦制度的推行充分調動了各省市的舉辦各類體育賽事的積極性,客觀上促進了各省市體育場館的供給。如江蘇、山東和武漢等省市為籌備全運會和城運會,均投入數十億元用于修建體育場館。從改革開放以來各地歷年體育場館的供給情況來看,大型賽事籌備期也是各地體育場館建設的高峰期,各地在大型賽事籌備期不論是新建的體育場館數量還是投入較之于籌備期之前均有大幅提高,部分省市在籌備期間的投入比建國以來歷年投入的總和還要多,大型體育賽事成為各地體育場館供給的助推器,極大地促進了體育場館的供給。因此,今后體育行政部門可以充分發揮大型體育賽事的杠桿作用,促進各地體育場館的供給。(本文圖、表略)
本文作者:陳元欣 王健 劉聰 單位:武漢 華中師范大學體育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