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新加坡身份認同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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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新加坡身份認同的發展

作者:常士? 單位:天津師范大學政治與行政學

新加坡既是一個擁有多種族、多民族的國家,①也是多宗教的國家,②同時又是多語言的國家。③作為以多民族為基礎的多元文化國家,如何在多族群、多文化的環境中協調族群身份與公民身份的關系,是新加坡政治生活的一項重要內容。若以族群身份或某種群體身份為重點,易于導致族群或群體身份為先,國家不過是一種“部落聯盟”,國家建構任務也就難以實現;若以公民為本位,發展公民對國家的認同,又不可避免地導致像西方國家那樣的同質化追求。顯然,上述兩種情況在新加坡領導人看來,都不利于國家建設和民族和睦。為此,新加坡探索了一條“和而不同”的柔性整合之路:承認多種身份的存在,同時通過積極的政策,引導不同民族或群體之間的融合,進而形成共同的公民身份認同。

一、建構多元和諧關系

在怎樣的一種民族關系中培育公民認同,是多民族國家所要面對的一個重要問題。在西方國家,在確立公民認同上往往采取自由主義的個人本位路線,在此基礎上,一切民族差異最終都以個人為基礎。在東亞國家,由于建立統一的獨立國家的需要,二戰以后,不少國家選擇了主體民族為先的同化主義價值觀。1957年馬來西亞在憲法上承認了不同族群的身份,但同時賦予了馬來人和伊斯蘭教以優先地位。此后,1962年的馬來西亞憲法在很多方面繼續給予馬來人以優惠待遇,以致一些馬來民族主義者提出了“馬來亞人的馬來西亞”口號,他們試圖在各個方面排斥和壓制華人、印度人及其他少數族群,以使這些族群永遠處于從屬地位。在這種民族關系結構中,享受特權的馬來人獲得完全的公民身份,而非馬來人的公民身份受到極大限制。與馬來西亞之不同的是,印度尼西亞選擇了一條強制同化的道路。1947年印度尼西亞獨立后,針對華人與印度尼西亞民族國家的關系,其國內曾出現過兩種對立的觀點:一種是整合論,即主張多元一體的立國原則和文化多元主義,華人應被接受為印度尼西亞的一個民族,與其他民族一樣享有同等的權利;另一種觀點是同化論,主張華人對印度尼西亞民族國家的義務,要求華人通過與原住民通婚、吸納當地文化和宗教等途徑,徹底同化于原住民群體中,這一觀點得到了印尼軍方的支持。上世紀60年生的“排華事件”和“反共事件”后,同化論占據了主導地位。

新加坡自然資源缺乏,生存環境受外來因素影響很大。盡管華人在新加坡占據優勢,但放在與兩大鄰邦的環境中考察,依然屬于弱勢族群。如果新加坡當局采取過激行為對待國內處于第二大民族的馬來人,極易使新加坡與鄰國馬來西亞交惡,同時也會導致國內信仰伊斯蘭教的群體的不滿。尤其是上述兩個鄰邦在處理民族關系上的態度、做法及其實際效果,對于新加坡而言是感同身受的。因此,處在兩鄰夾擊下的新加坡,在對待國內民族問題上走了一條中間道路,以和諧作為價值觀選擇,妥善處理國內民族關系。換言之,在和諧的民族關系中培育公民認同成為新加坡領導人解決國內民族問題和發展公民認同的基本思路。

早在新加坡還是馬來西亞聯邦的一個構成體時,新加坡的領導人就堅持以和諧價值觀來處理民族關系。1954年人民行動黨成立,李光耀在宣布黨綱時就把“培養民族團結、自重、自給自足的精神”作為其中的重要內容。①但新加坡領導人實踐這種價值觀充滿了荊棘。新加坡在尚未獨立前,主張民族平等的人民行動黨與馬來民族統一機構(即巫統)之間的關系就處于緊張狀態。在1964年7月爆發流血事件之前,馬來民族統一機構秘書長賈巴爾•阿爾巴爾就曾向人民行動黨提出:“停止敵視馬來人,不要向他們挑釁,否則馬來人將要把民主扔在一旁,開始用拳頭教訓人民行動黨。”②此后隨著華人與馬來人之間矛盾的升級,最終釀成了7月份和9月份的兩次血案。1965年新加坡獨立后并未對馬來人采取以怨報怨的做法,新加坡領導人誓言,要維護民族和諧,并將同年7月21日確定為“民族和諧日”,由各族人民共同組織和參與慶?;顒?。新加坡領導人曾明確指出:“我們的國家是一個復合民族的國家,新加坡既非馬來人國,也非華人之國,更不是印度人國家,我們不分人種、語言、宗教或文化上的差異,而得團結一致。”③20世紀末,當李光耀回憶建國之初的困難情況時,更加明確地闡述了民族和諧的重要性:“我們的人民……雖然分成幾個族群,但是,我相信只要政策公平、不偏不倚,尤其是事業和其他苦難由大家平等分攤,而不是主要落在少數族群頭上,他們就會和平共處。確保多種語言、多種文化、多種宗教組成的社會團結一致是尤為重要的。”④2001年新加坡總理吳作棟在對1700多名各界代表發表講話時指出:要建立新加坡社會的“族群互信圈”,以增進族群間的溝通和理解,避免讓恐怖活動等外界因素影響、破壞社會和諧與族際關系。⑤

在處理民族關系上要想實現以和諧價值為主導,重要的一個問題是如何處理個人與集體或個人與國家的關系。在西方國家中,個人權利具有優先的地位。循此邏輯,個人的一切文化身份最終都要還原到一個“公分母”上,即公民身份上。雖然當代西方多元文化主義價值觀與政策曾經在保護族群權利上有了巨大的變化和進步,但這些權利也多已嫁接在自由主義的個人權利基礎上。換言之,族群的集體權利不過是自由主義的個人權利的二級權利。新加坡是東方國家,盡管西方文化在該國社會中具有重要的影響,但東方文化依然構成了該國的文化底蘊,東方文化中對集體的關注,特別是以集體為本位而確立的包容不同族群成員的和諧價值觀,成為建立共同的公民身份的一個重要途徑。如果新加坡過于發展西方的“個人為先”文化,這不僅對集體主義的精神是一種沖擊,而且體現在個人為先中的激烈競爭和過度的多元政治發展必將導致內部社會的斷裂,進而影響到國內的族群關系。正如李光耀就公民自由問題所指出的:人類只能生存在一個社會里,這個社會有它的生活水準和習俗,這些習俗是隨著社會的歷史、傳統、技術與工業地位以及人民所習慣的生活方式而定的。①社會是公民活動的基礎,“寧為玉碎,不為瓦全”在爭得政權上是正確的,但如果將這種原則運用到政權建設與社會關系處理上,往往容易釀成錯誤,因為它容易導致公民與國家的對立,而不是妥協。李光耀指出,有關國家的人民必須培養一種文化習俗,即:在這種文化里,競爭的集團能夠自行通過讓步而不是暴力,協調彼此的歧見和沖突;在不斷培養共同的文化與價值的過程中,促進公民身份的鞏固與發展。②#p#分頁標題#e#

二、確立國家為先原則

在當代多元文化國家,認同問題一直是政治家與思想家所關注的問題。所謂認同,在英語中與身份聯系在一起,它所回答的是“我是誰”的問題,亦即“我的根或我的歸宿”以及由此而帶來的國家的凝聚力問題。西方國家的一些思想家由于受到個人是“自足”與獨立的觀念的影響,簡單地將認同歸結到某種自我的心理上,從而將認同與一定的社會關系或社會背景分離開。實際上,一個人只有處在一定的社會關系中,其認同才會發生。而認同的指向決定著人們的行為和發展。加拿大政治思想家泰勒指出:“認同是人們應當對之忠實的東西……它起的作用只是,根據它所體現的性質差別,調整我們的方向,提供事情在其中對我們有意義的框架。”③在這里,方向性因素對公民認同或公民身份的建構具有重要的影響。問題是,這種方向性因素因各國的文化與歷史狀況不同而千差萬別。在新加坡這樣一個移民國家中,由于移民文化身份的多元性,往往容易導致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群體將本群體的價值置于首位,而忽視了國家和社會的價值。將國家置于優先地位,決定了新加坡政府試圖將族群認同與政治分開。如在20世紀60年代初,人民行動黨領導人曾通過了族群和宗教結社的私人化立法,盡管后來的政策發生轉變,但1990年通過的“宗教和諧”法案依然將宗教結社等置于私人生活領域之中。具體而言,就是禁止把宗教用于政治目的,并對各種宗教極端主義行為采取嚴厲的懲罰措施。④除此之外,新加坡法律嚴格限制各種不利于民族關系和睦的評論??梢哉f,新加坡政府把民族關系和睦作為國家發展的第一要務。

新加坡是多元文化國家,新加坡憲法和相關法律明確規定了“政府應保障新加坡少數民族及其宗教團體之利益”。⑤但新加坡政府也清醒地認識到,多元文化環境中培養起來的尋根意識,可能會增加社會的深層斷裂,進而帶來族際關系的緊張。有鑒于此,國家在包容差異、尊重民族文化差異的同時,更要把國家作為各個民族和睦相處的重要前提。這也就意味著,所有的公民不論族屬身份都要把國家作為首要的認同目標和忠誠對象。在這一價值觀指導下,新加坡政府規定在中小學舉行升國旗儀式、提倡唱愛國歌曲、建立青年人服兵役制度,使年輕人通過這些活動,超越族群歸屬意識,增強國家意識。這實際上也是在塑造公民身份意識。英文語境中的公民身份(Citizenship)表示的是公民的權利與義務,也就是公民身份是公民權利與義務的統一。不過在西方近代以來的文化傳統中,由于將個人作為社會與政治的基礎,因而比較注重公民的權利方面。在新加坡,由于注重社會和集體價值的重要地位,往往將公民置于社會之中。李光耀曾在談到公民的責任問題時指出,西方人“認為一個公民,我有我的權利,在憲法下,我有權享受這些東西。那好,現在就給我這些東西;如果你不給我,我就不投你的票”。而“華族的道德觀念是不同的,人人對社會都應盡點義務。……孔子說:君君、臣臣……等等。政府和人民之間的關系、父子關系、兄弟姐妹關系、朋友之間的關系,這些關系都是重要的基本關系”。如果從小就把這些觀念灌輸到人們的心目中,就能培養出“良好的公民”。①承認公民對國家和社會的認同,并不僅僅意味著公民要對國家盡義務,實際上,隨著現代化的發展和市民社會的發展,公民的個人權利無論是在社會還是在經濟生活中都具有重要的地位。因此,1991年新加坡政府提出的《共同價值觀白皮書》指出,每個人在社會中享有的權利必須受到尊重,而不能輕易地受到侵犯,從而在社會與個人的利益之間取得平衡;必須為每一個公民提供平等的機會,使每個人在生活上都有良好的起步;必須將經濟發展所帶來的財富公平、廣泛地分配給人民;社會不但要照顧生活上的優勝者,也應照顧弱勢人群。②可見,社會優先下的公民不是沒有權利的公民,而是享有權利并得到尊重的個人,社會關懷、尊重個人構成了新加坡公民身份建設的一個重要內容。

三、建立包容的“托管式”民主

在現代國家中,如何處理公民國家與多民族現實之間的關系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如果偏向于前者,往往導致國家主義的發展,而忽視族群的利益與文化;如果強調后者,族群中心主義將取代公民對國家的認同,從而弱化公民的國家認同,進而威脅到國家的統一與團結。兩種狀況無論從那個方面說,都不利于國家與族群之間的政治穩定與和諧。在這方面,新加坡走的是一條中間道路:既要保障各個族群共同存在于一個政治共同體中,又要使處于這一共同體中的成員之公民身份的實現。前者需要一個公共的權威,以平衡多族群的關系;后者需要有一個公民共同歸屬的平臺,即民主。為處理好兩者的關系,新加坡建立了一種威權性民主,也就是“托管式民主”。

所謂的“托管式民主”,正如新加坡前總理吳作棟所解釋的:“政府像人民的信托人,一旦在選舉中受委托以負責看管人民的長期福利時,它就以獨立的判斷力來決定人民的長遠利益,并以此作為它的政治行動的根據。實際上,新加坡政府的政策從來就不是由民意調查或人民投票來決定的,因此在執行正確的長期政策時,有時難免會產生‘良藥苦口’的反應。但是,正因為新加坡采取了這種‘托管式民主’模式,它才能成功地推行一些雖不討好但有利于經濟發展的政策。”③建立“托管式民主”的一個重要的方面是,如何處理各個族群在民主選舉中的參與問題。在當代不少多民族的國家,由民主選舉而引發的政治的不穩定案例層出不窮。如格魯吉亞、委內瑞拉、哈薩克斯坦、塞爾維亞等國都曾因主體民族在選舉中的過激行為而導致族際沖突。對于新加坡而言,占人口多數的華人完全可以通過選舉而獲得優勢政治資源,但這必然引起處于劣勢地位的非華人族群的憂慮,容易使他們產生某種被歧視、被剝奪和疏離之感。對此,新加坡前總理吳作棟曾提出這樣一些問題:“我們如何確保所有的主要種族都能在議會和內閣中得到充分代表?……我們如何確保議會中總能有多種族代表?……我們的立法機構要反映新加坡是多民族的,這一點重要嗎?……如果是的話,我們又如何確保主要的社會群體能繼續在政府中被充分地代表呢?”①針對這種情況,人民行動黨領導表示,集選區制度完全可以保障少數族群的政治參與得到實現。在1987年8月16日的國慶日演講中,李光耀總理表示集選區制將會保證“少數種族,尤其是馬來人,在議會中繼續擁有代表權”。②《新加坡憲法法案》第2號修正案和《議會選舉法案》于1987年11月30日通過,這兩個法規定了集選區制的構成,即由3名議員組成的小組當中必須有1名議員是馬來人或印度人,或者來自其他少數族群。1988年大選之后,議會之中有39名議員來自13個集選區,其余40名來自單名制選區。集選區的數量在1997年大選時上升到15個,每個小組包括4—6名議員;單名制選區數量則相應減少到9個。③在高層人員的組成上,人民行動黨注意吸收馬來人和印度人進入黨和政府的高層。從總統到內閣成員,以至政府的公職人員,都從法律上規定了必須要有少數族群代表;同時在政府部門和人民行動黨內部,都建立了相關的民族事務方面的機構,如人民行動黨內設立了馬來事務局等。#p#分頁標題#e#

“托管式民主”體現出來的包容性是以“新加坡人”理念為基礎的,同時也是以追求共同的“新加坡人”身份為目標的。李光耀指出:“新加坡人是一個出身、成長或居住在新加坡的人,他愿意維持現在這樣一個多元種族的、寬宏大量、樂于助人、向前看的社會,并時刻準備為之獻出生命。”④李光耀的這種多元合一的“新加坡人”的觀點反映出,從共同身份而言,“新加坡人”就是新加坡的公民,新加坡是由這種具有共同的公民身份的人組成的國家,因而是公民國家。這是一種超越族屬身份但又具有包容性的歸屬。為了保證多元文化能夠共存并在民主政治生活中不至于走向失序,必須要有一個具有包容性且又具有權威的政黨,而人民行動黨正是具有這樣特色的政黨。在思想和文化觀念上,人民行動黨與東亞不少國家的政黨不同,它不是以民族主義為旗幟,而是以包容有多元文化身份的“新加坡人”為理念;在組織建設上,人民行動黨力求將自己建設成一個包容不同族群代表的政黨。20世紀60年代末,在人民行動黨的最高決策機構中央執行委員會全體委員中,華人占66.7%,馬來人占16.7%,印度人占8.3%,其他族屬人士占8.3%,這與新加坡人口的比例大致吻合。⑤在人民行動黨各支部的委員中以及成員中,都有一定比例的各個族群代表。人民行動黨通過自身組織上的建設,將不同族群的代表吸收進來,在包容多元中體現自身的公共性,進而以此保證公民國家的建設。

四、確立共同價值觀

就與新加坡近鄰的馬來西亞和印度尼西亞而言,這兩個國家有著悠久的民族歷史文化且又以伊斯蘭教為主要文化內容。而新加坡是一個移民國家,移民的“經濟實用主義”在給該國帶來了發展動力的同時,也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威脅著該國社會的共同道德價值觀;加之新加坡又是一個開放的多元文化社會,內外多元文化的夾擊,決定了新加坡自身極易從價值觀上和認同上產生社會的斷裂。此外,新加坡將英語作為主要用語,長期的英語熏陶又容易使東方文化價值觀西化。對新加坡領導人來說,要想使社會團結和國家真正具有凝聚力,僅僅依賴市場上的自發結合或靠不同族群之間的理解和交流是遠遠不夠的。新加坡要想發展,就必須建立一種共同的道德價值觀,以引導不同的族群和個人真正認同和忠誠于自己的國家。早在上世紀80年代初,新加坡的領導人就認識到,隨著經濟發展,新加坡的社會與文化生活越來越多地受到了西方文化的影響,西方的個人主義、唯我獨尊思想,已使部分新加坡人變得貪圖逸樂,凡事只照顧自己,淡薄對家庭、父母、子女的義務等,這些觀念沖擊著新加坡的道德價值觀。在這種背景下,新加坡領導人最初將儒家文化作為重要的價值觀標準。李光耀指出:“儒教并不是一種宗教,而是一套實際和理性的原則,目的是維護世俗人生的秩序和進展。”①為此,李光耀邀請新儒家的代表人物到新加坡講學,請他們幫助中小學開設儒家倫理課程并制定教學大綱,提高年輕一代的社會和國家意識,以真正使年輕一代成為好公民。與此相關,1991年10月,新加坡政府在小學中設立了《公民與道德教育》課程,將社會所推崇的價值觀歸結為14個方面35個德目,諸如仁、孝、禮、和諧、責任等。1992年,新加坡針對小學生編寫了《好公民》教材,其目的就是向學生灌輸適合新加坡的東方價值觀,培養學生的道德判斷能力,教導學生處世待人須為他人著想的道理,使學生明確身為公民的責任等。

新加坡政府強調儒家倫理地位以推進共同價值觀建設,曾引起過非華人族群的憂慮。曾在新加坡國立大學任教的貝淡寧(DanielA.Bell)講述的一件事,從一個側面印證了這一問題。在他講授“中國政治思想”最后一課之前,一個學生將一個封署名為X的信塞進辦公室,信中指責貝淡寧不友好,是一個種族主義者。理由是他贊揚中國思想家,詆毀新加坡少數族群在文化上的貢獻。②這件事從一個方面反映了在多民族國家中,過多地強調主體民族的倫理道德易于被其他民族視為民族歧視。實際上,上世紀90年代《共同價值觀白皮書》出臺時,新加坡政府也清楚地認識到,儒家價值觀是華人傳統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不能等同于國內所有其他各族群的價值觀。《共同價值觀白皮書》還強調,政府從未意圖通過制定共同價值觀來把儒家思想強加在新加坡人身上,也絕不允許占人口大多數的族群向少數族群施加壓力;即使是華人族群本身,也不能把共同價值觀視為儒家思想的代名詞。在新的時代,共同價值觀應該吸收各族群的文化,特別是儒家文化中的合理部分,同時也要吸收其他族群價值觀中的合理成分,以使這種價值觀得到更多族群的認同和接受。1991年1月15日,新加坡國會通過了政府提出的《共同價值觀白皮書》。其內容包括:國家至上,社會為先;家庭為根,社會為本;社會關懷,尊重個人;協商共識,避免沖突;種族和諧,宗教寬容。③共同價值觀的提出,既為新加坡各族群的文化認同提供了一個共同的價值觀準則,也承認了各個族群或不同宗教所具有的價值觀的地位。這對于有效地推進不同族群的共同身份認同———新加坡人認同,以至新加坡的國家建構,無疑是十分重要的。

五、制定共同社會規范

作為多元化國家的新加坡,雖然確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但并不意味以同質化否定少數族群的地位,相反,憲法和相關法律確立了不同族群的平等地位以及對少數民族權利的保護。以新加坡“集選區制度”而言,這種制度在形式上違反了“平等原則”,少數族群在參與國家政治生活時得到特殊照顧。不過這是一種積極的“不平等”,是對過去的不平等所造成的后果的一種補償。新加坡憲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政府有責任“保護新加坡少數民族和宗教集團的利益”;第二款規定,“政府應承認新加坡本土人民馬來人的特殊地位”,保證馬來人在國會中有代表。

1969年,新加坡設立了總統保護少數民族權利委員會,其主要職能是就國會或政府提交的任何影響族群或宗教社區利益之事務提出報告,并就部長做出的禁令進行審議和提出建議。1991年,新加坡國會通過了維護宗教和諧法,創立了總統宗教和諧會議,授權部長限制那些利用宗教實現政治目的并威脅宗教和諧的人的自由。同時法律也明確規定:“公民不得僅因其宗教、種族、祖先或出生地,而在法律上或在公務機關人員任命或雇用上,或在財產之取得持有或處分之法律執行上,或在開設或經營貿易、商業、專有職業、一般職業或雇用上受任何歧視。”①新加坡通過憲法和相關法律保護少數族群的權利,實際上也是通過法律將民族關系納入到法治當中,體現了法律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權威,同時也從一個方面使法律作為了各個族群共同的規范,并在這種共同的規范中促進各個族群成員間的共同關系(即公民關系)的發展。新加坡憲法確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法院嚴謹地將這一原則付諸實施,不論是高層人士還是普通百姓,也不論是外國人或新加坡公民,只要其行為觸犯法律,都將一視同仁地受到法院依法庭程序的審理,也都同樣享有訴訟及辯護的權力。任何刑事被告面對法律的制裁,不能也無法用金錢買通受害人以達成庭外和解。新加坡憲法和相關法律明確規定,承認和保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但這里的“自由”與西方自由主義國家的憲法和法律中所保護的“自由”在含義上有著很大差別。對此,曾在英國留學多年的李光耀深有體會,他曾指出:在西方,隨心所欲的個人權利大為擴張,已到了以破壞社會秩序為代價的地步;相反,東方社會的主要目標是擁有一個秩序良好的社會,只有在這樣的社會中,公民才能更好地享受自由。②也就是說,自由只能存在于一個有秩序的社會中,而不會出現于相互沖突和無政府的狀態中。然而任何社會秩序都需要一定的法律體現,秩序和法律也就構成了一對矛盾。#p#分頁標題#e#

有些人據此認為,法律先于秩序。李光耀對此持不同看法。在他看來,在一個穩定的社會里,只有在秩序已經確立、條規能夠施行的時候,才有可能依照預先確定的法律條規,制定國民與國民之間、國民與國家之間的關系原則;反之,僅僅注重法律而秩序不能發揮有效的作用,法律也將不能發揮它應有效力。③因此,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必須有嚴厲的法律加以規約。只有這樣,大多人的利益才能得到保障,才有希望建成公民社會。對此,新加坡政府曾明確指出,法律體系必須給予大多數奉公守法的人以最大的保護,給予犯罪分子以嚴厲的法律懲罰。1992年鄧小平在評價新加坡的法律狀況時指出:“新加坡的社會秩序算是好的,他們管得嚴。我們應當借鑒他們的經驗,而且比他們管得更好。”④世界評級機構也給新加坡的司法制度打了高分。20世紀90年代,瑞士國際管理與發展研究院每年的《世界競爭力年報》都在“社會人士對司法公正信心”一欄中把新加坡列為亞洲之首。⑤

六、結束語

公民認同與族群身份認同是當代多民族國家無法回避的一個棘手問題。從公民認同角度看,國家需要的是公民國家主義。在這一層面,公民把國家作為自己的歸屬,公民認同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這就意味著族群認同從屬于公民認同,甚至在某種條件下以公民認同否定族群認同。也就是說,公民認同本身含有現代國家同質化的傾向。然而眾所周知,公民認同從來都不是抽象的,它總是與一定國家的歷史、文化和政治環境密切聯系在一起。具體到公民身份與認同上,其具體內容是由一個國家的社會發展狀況與歷史文化狀況來決定的。一般說來,現代國家的公民身份與文化認同往往與一個國家的主流價值觀聯系在一起的,并按照這一價值觀處理內部不同群體之間的關系。對于那些弱小的族群來說,這種國家行為是對弱小族群的一種歧視。在此條件下,必將導致弱小族群的群體意識劇增與族群動員的發展。顯然,這對于國家的政治穩定與政治發展是不利的。尤其是進入21世紀以來,隨著全球化的發展,弱小族群的利益在激烈的競爭中不斷受到擠壓和損害,由此導致了各種原教旨主義和極端主義的發展,對國家認同形成了挑戰。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建設現代化國家始終是國家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重要任務。而建設現代化國家的核心是在全社會建立起一種超越族群的國家認同。然而,新加坡沒有機械地套用西方國家的民族國家建構模式,而是在承認和包容多元及尊重各個族群的身份與認同中,通過建立族際之間的和諧關系,求同存異,推進了公民認同的發展。新加坡的這種實踐無疑開辟了實現公民認同的一條重要途徑。

當代西方學者史密斯(AnthonyD.Smith)在談到現代多民族國家問題時指出:在現代世界中,任何一個國家的成功,都依賴于族裔認同和公民認同這兩種要素之間的平衡,“當這種共生關系趨于完美時,當公民與族裔兩種成分之間不存在縫隙時,文化和公民權就會彼此相互加強,國家的作用得到充分實現”。①新加坡注重從和諧族際關系中構建公民身份的嘗試,無疑帶有東方國家的特點。新加坡在多元文化環境中,通過對族群文化的承認和彼此寬容,在對共性的尋求中發展了公民認同,為新加坡各族群共同參與國家建設創造了良好的社會環境,同時也為共同的公民身份的鞏固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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