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補償體系建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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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補償體系建構策略

 

太原市作為典型的資源型城市,生態環境的可持續性直接決定著其跨越發展和轉型發展的成敗,其做法和經驗在我國當前生態修復和補償機制的建設中具有很強的代表性。太原市地處黃土高坡,位于山西省境中央,西、北、東三面環山,汾河自北向南橫貫全境,流經境內約100公里;氣候干旱,截止2010年底,全市森林覆蓋率16.02%;人均占有水資源量173立方米,不到山西省的一半,為全國平均水平2048立方米的7.8%,為嚴重缺水城市 ;水土流失嚴重水土流失總面積占全市土地總面積的60.8%。 太原市是以冶金、機械、化工、煤炭為支柱產業的能源重化工城市,屬于典型的“三、二、一”的產業結構序列格局。   一、太原市當前與生態修復和補償相關的項目和辦法   (一)太原市西山煤田采煤沉陷區治理項目   太原市西山礦區由于長時期、大規模、大面積、超常規、多層次的開采,地質沉陷現象嚴重。 國家發改委于2005年批復立項太原西山煤田萬柏林礦區和古交礦區兩個采煤沉陷區治理項目。 兩項目總投資93583萬元。 其中,中央 、省 、市 、區、企業和居民按40:15:5:5:26:9比例出資。 按照批復要求,項目根據具體受損情況,采取新建搬遷、拆遷補償、加固維修相結合的方式,對受損較輕的城鄉居民住宅進行加固維修;對破壞嚴重的農村居民住宅采取拆除補償,由當地政府組織在無煤區域建房;對破壞嚴重的城鎮居民住宅采取異地重建,集中搬遷。   (二)《太原市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辦法》   為有效督促礦山企業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義務,避免發生“企業破壞、政府買單”的不合理現象,太原市于2011年5月1日起實施了《太原市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辦法》。 根據《辦法》,礦山企業在開采之前,要先繳納一筆資金作為保證金,在采礦過程中,礦山企業要邊開采邊治理恢復地質環境。 如未治理或未達標,礦山企業繳納的保證金及利息將不予返還。 保證金的實質是采礦權人為治理恢復自身采礦活動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全面履行法定義務而預先繳存的具有擔保性質的治理費用。 由于該《辦法》剛剛實施,其征收效率、資金使用效率和對生態修復和治理的效率仍有待進一步觀察研究。   (三)太原市汾河流域生態環境修復與保護工程   為改善汾河流域生態環境,太原市政府于2008年制定了《太原市汾河流域生態環境治理修復與保護工程方案 》和 《太原市水環境考核及生態補償辦法》。 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具體考核市區范圍內城市污水處理廠及所轄三縣一市地表水跨界斷面。 補償方式為按市區各縣(市) 行政區域內河流跨界出境斷面水質超出考核標準的程度不同,按照10萬元、50萬元和100萬元的累進標準,按月累計扣繳該縣(市)的生態補償金。 扣繳的生態補償金除上繳省扣繳部分外,剩余部分用于獎勵水質明顯改善的縣(市)。   (四)太原市西山地區綜合整治工程   城郊森林公園項目太原市西山地區總面積120平方公里 ,是 “一五 ”期間國家在山西投資建設工業項目最集中的地區,也是太原污染最嚴重工礦區。 2006年太原市啟動了西山綜合整治工程,核心是加速恢復生態環境,構筑以西山山脈為背景綠化體系。作為今年西山地區綜合整治的一項重要內容,太原市將采取“市場化運作、公司化承載、園區化打造”模式,在“十二五 ”期間在西山建設若干高標準、成規模、上檔次、有品位的九大城郊森林公園。 按照政府提出的方案,建設主體單位在保證綠化面積不低于公園總面積80%的前提下, 其余不高于20%的土地面積可用于公園配套設施建設和適度開發。   二、對太原市生態修復與補償工作的評價   (一)政府仍是主要的補償主體,生態補償的基本原則有待深入貫徹   除《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辦法》外,幾乎所有生態修復(補償)項目資金都直接或間接來自各級政府的財政資金,未能真正體現出“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受益、誰補償,誰污染、誰付費”的生態補償基本原則。   (二)體制制約仍是生態補償機制建設的瓶頸   生態補償是一項系統工程, 縱向涉及中央、 省、 市、縣(區)若干行政級次,橫向牽扯發改、財政、礦業、國土、林業、農業、就業和社會保障、水務水利、環保、城市建管理等多個政府部門,協調和溝通成本很高。 僅從太原市前述幾大生態修復項目來看,體制障礙表現得相當明顯 ,這也是今后生態補償機制建設必須解決的一個重大問題。   (三)必須高度重視市場機制的基礎性作用   應當說,太原市城郊森林公園的建設是生態修復與補償機制建設在管理方式和實現方式上的一次創新。 承擔補償主體職責,并不必然意味著承擔補償支出責任 。 太原市政府利用對公共資源的配置權力,充分挖掘生態資源潛力,協調生態修復目的與生態修復投入和生態資源利用三者之間的關系,形成有效的激勵機制,促進了資源的有效配置。   三、對生態補償機制建設的思考   (一) 厘清生態補償的的概念是構建科學生態補償機制的基礎   生態補償相關的概念主要包括:生態修復(恢復)、生態補償、生態補償機制、生態補償責任主體、生態補償支出主體和生態補償管理主體等。 所謂生態修復 (恢復)(EcologicalRemediation)是指利用生態系統的自我恢復能力 ,輔以人工措施,使遭到破壞的生態系統逐步恢復或使生態系統向良性循環方向發展的行為。它強調的是過程和結果,而不涉及修復的責任和主體。所謂生態補償(Eco-compensation)是以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生態系統服務為目的,以經濟手段為主調節相關者利益關系的行為。生態補償強調在明確以恢復生態功能為目的的基礎上,通過對生態破壞責任主體或生態受益主體的認定,使其承擔生態修復或生態保護的成本 ,達到生態修復的目的,最終實現經濟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協調和統一。#p#分頁標題#e#   生態補償機制(Mechanism of Eco-compensation)則是為實現生態補償目標,根據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生態保護成本、發展機會成本,綜合運用政府和市場手段,調節生態保護利益相關者之間利益關系的公共制度。 主要針對區域性生態保護和環境污染防治領域,是一項具有經濟激勵作用、基于“受益者付費和破壞者付費”原則的環境經濟政策。 可見,生態補償著重強調的是在明確補償責任和主體前提下的一種利益調節機制,其根本原則是內化外部成本。 對保護行為的外部經濟性的補償依據是保護者為改善生態服務功能所付出的額外的保護與相關建設成本和為此而犧牲的發展機會成本;對破壞行為的外部不經濟性的補償依據是恢復生態服務功能的成本和因破壞行為造成的被補償者發展機會成本的損失。生態補償機制是由一整套完善法律、法規所組成的制度體系,其最大的特點是在法律法規可以被完全有效執行的前提下,能夠不經其他外力推動而自動運行。   生態補償責任主體是指對生態補償負有法律責任的企業、個人或組織。 這一概念的基本理念是基于市場經濟等價交換的原則。需要注意的是,政府作為生態補償責任主體的情況只應出現在補償責任難以確認的情況下:一是由于歷史原因,如計劃經濟年代國有企業經營所產生的生態“欠賬”。二是由于實際生態補償責任主體難以認定或認定成本過高。生態補償支出主體是指最終承擔生態補償經濟支出的企業、個人或組織。 一般來講,生態補償責任主體和支出主體是一致的,即承擔補償責任就必然承擔經濟支出義務。 同樣需要注意的是,當生態補償責任主體被認定為政府時 ,一方面意味著生態補償的成本要由全體納稅人承擔;另一方面意味著必須確定某一個或某幾個特定層級政府為生態補償支出主體。 生態補償管理主體是指承擔作為公共服務的生態修復責任的特定層級的政府。 在政府系統內,生態補償的支出主體與管理主體可以是一致的、交叉的或分立的。   (二) 構建清晰的內在理論邏輯是生態補償機制建設的核心   首先,明確生態補償的目標。生態補償以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生態系統服務,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為目的,保護或恢復生態系統的生態功能或生態價值,鼓勵環境保護抑制生態破壞,使資源和環境被適度、持續地開發、利用和建設,從而達到經濟發展與保護生態平衡協調,促進可持續發展的最終目標。   其次,把握生態補償的基本思路。 生態補償以“利益調整”為基本思路,即以政府為中介,一方面通過對生態資源受益者或破壞者的懲罰性收費, 提高其利用生態環境的成本 ,對其生態環境利用行為以經濟約束;另一方面通過收費的使用和財政支出,由利益相對人(企業和個人)或政府對生態環境進行修復,為廣大居民提供優質生態環境服務。 同時,對保護生態環境者予以財政激勵。   最后,正確認識政府的角色定位。 現代經濟學理論認為,政府的核心職能是提供基本公共服務,滿足公共需要。 良好的、有利于可持續發展的生態環境是一種典型的基本公共服務(產品)。 基于前述對于“生態修復”和“生態補償”概念的認識,可以看出,生態補償是生態修復的手段和實現方式。 生態修復實際上就是良好生態環境這種公共服務的提供過程,那么政府理應成為責無旁貸的提供主體;而生態補償支出實際上就是良好生態環境的生產,如前所述,承擔這種生產責任的是經過法律法規認定的補償責任主體, 它可以是企業、個人或組織,并不必然是政府。 因此,政府在生態補償機制中的角色就體現在兩個方面。   作為生態修復的唯一責任主體,政府的角色應該定位于規則的制定者和執行者。 1.政府應當負責制定轄區內生態功能的總體規劃。 總體規劃應當遵循科學性、前瞻性和長遠性的原則,避免盲目性和短期行為 ,增強企業和居民對規劃的穩定預期。 2.政府應當按照法定程序積極推動生態補償機制的立法進程,并在權限范圍內制定相關實施辦法,確定補償標準和方式。 3. 政府作為法律和規章的執行者,應嚴格、高效地實施生態補償相關制度,依法收取作為補償主體的企業或個人繳納的補償費用, 監督生態補償和修復項目的實施,并對補償效果進行評價。 同時,依法對保護生態環境者實施財政激勵(包括專項獎勵和稅收減免)。   作為生態補償的可能的補償主體,政府的角色應定位于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如償還計劃經濟體制的“欠賬”、補償責任無法認定或認定成本過高等), 以與企業和個人補償主體無差異的地位和角色,按照統一的補償標準和要求,采取財政支出(包括稅式支出)的形式,實施生態修復的目標。   (三)明確界定補償主體是生態補償機制建設的首要環節   生態補償機制是一種基于“受益者付費和破壞者付費”原則下的激勵機制,通過強制性內化受益者和破壞者的外部成本,促使其承擔生態修復的責任。 其邏輯鏈條如圖1所示 。因此,生態補償機制的建設必須首先明確界定生態破壞的責任者,即生態資源的受益者和破壞者 ,一般來說是實施資源利用和環境污染的企業和個人。 由此,才可以以某種確定的補償方式,最終實現對生態環境的修復。 反之,單純以生態修復和改善為目的,不區分補償主體的生態修復活動,是典型的舍本逐末思維,其結果不僅是對社會公平的破壞,也是對經濟規律的踐踏,其經濟效率和社會效率也必然是低下和不可持續的。   (四) 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指標考核體系是生態補償機制建設的關鍵環節   生態補償的指標體系主要包括補償依據、 補償要素、補償范圍、補償標準、補償支付模式等內容。 制定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價值的量化評價方法,研究資源耗減、環境損失的估價方法和單位產值的能源消耗、資源消耗、“三廢”排放總量等統計指標,使生態補償機制的經濟性得到顯現。   (五) 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機制的激勵政策是生態補償機制建設的重要內容#p#分頁標題#e#   鼓勵社會、 民間資本投入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領域,降低門檻,打破行業壟斷,放開環?;A設施的市場準入。 培育環境要素市場,盡快建立區域內污染物排放指標有償分配機制,逐步推行政府管制下的排污權交易。 調整優化經濟結構、發展替代產業和特色產業,大力推行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推動區域間產業轉移和要素合理流動 ,促進生態環境根本好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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