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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聞高 單位:四川警察學院
也許是過去寫過《論偵查學的學科地位》吧[1],近期看到《偵查學體系的反思與重構》(以下簡稱《反思與重構》)[2],便抱著一種期待,信手翻閱,希望得到啟迪。然而,閱讀中便感到有些失望,并且產生了一些質疑。于是,信筆寫來,希望與之商榷。
一、關于偵查哲學與偵查科學
《反思與重構》基本上是以學科的研究方法來立論的。它首先認為,傳統的偵查學缺乏整體的視角;而其提出的整體視角卻是哲學和科學,主張要用偵查哲學的整體性去克服偵查科學的片面性[2]81。但為什么這就是橫向的維度,而將偵查科學分為規范偵查學和方法技術偵查學,再下分其子系統,就是縱向的維度了,卻很難使人看明白。因為除哲學外,具體科學和偵查學一樣,都是“一種部分的理論”,它們都需要哲學的方法論來做整體的視角。比如,政府也得依法行政,工商、稅務、城管等行政部門也要執法、也要取證,那么,行政學也就可以分成行政哲學和行政科學,再將行政科學分為行政規范學和方法技術行政學。照此思維模式類推,其他應用學科都可以采用這種縱橫分割法。比如,將醫學分為醫哲學和醫科學,將農學分為農哲學和農科學,將建筑學分為建筑哲學和建筑科學,再將其具體科學部分的子系統細分下去,它們就是用哲學的“整體性”克服了具體學科的“片面性”等等。這就未免過于簡單化,而且并未改變研究現狀,對具體學科的研究并無實際意義?!斗此寂c重構》認為:“哲學是一種反思的理論”[2]82,而科學是建設的理論。于是,它將偵查學“劃分為偵查哲學和偵查科學”[2]81,就具有批判性和建設性,就是對偵查學體系的“反思與重構”了。
這種自我評價是很難讓人茍同的。哲學是關于宇宙本源、人生根本的學問,是系統化理論化的世界觀。其研究對象,是自然、社會和思維最一般的規律;其根本問題,是物質與精神、思維與存在的關系問題。哲學本身就是一門科學,怎么讓它與科學相對分立呢?而且,“偵查哲學”具體是什么意思?該不是一些像《偵查辯證法》[3]一類的著作,在辯證思維的范疇內加上犯罪偵查的術語,就算是偵查與哲學的嫁接吧!這種嫁接,實質上還是各有各的語境,算不上哲學在偵查學中的成功運用,很難成活為一門學科。哲學既是世界觀,又是方法論。哲學思辨中有反思,但不等于說哲學就只是“一種反思的理論”,反思只是哲學思辨的一種表現形式,或其理論的一個組成部分。哲學反思中有批判,但不能說哲學就只有批判,沒有構想與建設;科學中有建設,但這也不能說科學里就沒有否定與批判。思維方法過于一極化,這是與《反思與重構》力主采用立體思維的主張相悖的,是與其推崇的“系統性、動態性、開放性”的整體視角相違的。
不錯,每門具體學科都應有哲學視角,才能高屋建瓴地找到其與相鄰學科的聯系,從而具有一種科學的系統性和整體性。偵查學也不例外,其“整體性”中也應具有思辨哲理。但這不等于說是要用哲學范疇去代替偵查學體系要素,也不是在哲學概念上加上“偵查”術語的修飾,更不是要用哲學代替偵查學;而是要將其靈魂貫穿在偵查學體系中,使哲學實現其世界觀和方法論的理論引導價值。哲學批判的價值在于理性的建設。比如“偵查”概念,《反思與重構》認為,現有的定義是停留在點狀和平面上的,而其卻又提不出一個立體動態的定義來。如果批判是為了建設,提不出建設性概念的批判,其目的性和正確性也就值得懷疑。這說明,批判似乎容易,對偵查學現狀不滿,發一發學術牢騷不難,難的是要構建真正科學合理的偵查學體系。歷史的經驗一再證明并還將繼續證明:一個學科體系的建設,并非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它需要一定的主客觀學術環境,需要一代又一代人的堅實努力。
二、關于偵查思維的點線面與其立體性
與以上類似的思維方式,還表現在《反思與重構》對點狀思維、線性思維、平面思維、立體思維的看法上。它認為,點、線、面是單一、孤立、定型化的思維方式,都不如立體思維來得高級完整[2]87。事實上,原始思維也是一個整體,是混沌的整體;表現于點、線、面的精確思維,是一種思維的進化,是抽象思維發展到一定高度的產物。偵查員在尋找案件問題的時候,就需要集中注意力去進行點狀思維;在尋找案件線索、探索解決問題途徑的時候,就會形成某種思路,即線性思維;當他們在某個層面(比如證人證言)上分析案情時,就會形成一定廣度和牽涉面(比如法律、心理等)的平面思維。在這些思維的基礎之上,當偵查員多途徑地探索解決案件難題的方法時,就可能產生放射性的開放性思維。在總結過去偵辦經驗的基礎上,當偵查員嘗試多點線、多側面地分析案情,形成多條解決問題的思路時,就可能打破時空限制,形成立體的思維了。在偵查活動中,根據案偵情況,需要各種各樣的思維方式。不錯,立體思維是一種整體的思維方式,但偵查之初,限于線索和證據掌握較少,很難想到面面俱到的整體。在探尋案件事實真相中,偵查員常常需要尋找案情突破點,時常需要找到最具偵破效率的對策途徑,有時需要集中考慮某一個面(比如法律層面或技術層面)的問題,這些都需要點線面的思維方式。當偵查終結組織證據體系時,案情清楚了,有了相當的證據量,當然也就需要從事實到法律全方位地通盤考慮了。
不能簡單說點線面就是落后的思維方式,只有多角度多層面的立體思維最先進。整體模糊的思維是混沌的,無所謂點線面;局部精確的思維才需要點線面的聚焦,在此之上全方位的立體思維才是更高層次上的整體。整體與局部各有各的用處,不能籠統地說整體性的立體思維就一定比點線面的局部思維先進。事實上,現代的立體思維是建立在點線面之上的,沒有點線面的思維做基礎,就沒有立體思維。而且,完全抽象的點線面是沒有的,就是點狀思維也是立體的,它總有對認識對象一定量的反映面和深淺度;思維在本質上是運動的,它可以立足當下,并超越主體所在的時空,回憶過去暢想未來,具有超越時空四維性的特征。人身可能不自由,但其幻想是自由的,思維是自由的。思維的點、線、面可能受到主客觀的條件限制,具有一定的封閉性。但這是條件性的相對的,點、線、面在其思維的本質上是運動的,都有其可以延展的時空;只要出現激活的條件和時機,它們就可以盡情地擴展。在偵查思維中,案件線索、證據、證人的偶然出現,都可能是這種觸發條件。惟其如此,思維才可能具有開放性的潛質,偵查人員才可能產生主觀能動性和偵破案件的靈感。#p#分頁標題#e#
三、關于偵查行為與偵查措施的關系
將偵查行為等同于偵查措施當然是不對的,認為偵查行為包含偵查措施也有問題[2]87。行為是動物外在的活動,在人,便是其心理活動的外化,即“受思想支配而表現在外面的活動”[4]1291。而措施,是人在解決現實問題中較為具體的方式方法;方式偏于外在的步驟,方法偏于內在的設想。在措施實施過程中,其外在方式與其行為有一定的關系,但并不等于行為方式本身。而《反思與重構》將偵查行為劃歸為法律行為,也有簡單化問題。不錯,法律的可罰性是以違法行為做基點的;換句話說,法律主要是以規范人的行為做核心的。偵查行為也不例外,它們也有受法律規制的一面。但偵查行為不單是法律行為,偵查行為中也有技術層面的問題。比如在偵查對策行為中,就既要考慮其合法性,又要琢磨技術應用的有效性。如果偵查行為純屬是法律行為,也就沒有建立偵查學的必要,完全用法學就可以代替它了。反過來,說偵查措施就是純粹的技術方法,也有問題。在我國法律法規中,對強制措施、查詢凍結、調查詢問、搜查扣押、偵查實驗、通緝通報等措施都有所規范。就是《刑事訴訟法》中沒有的辨認措施,也有偵查辨認的規則。顯然,將偵查行為完全說成是“規范偵查學下的范疇”,“是偵查權的限縮”;而將偵查措施完全說成是“方法技術偵查學下的范疇”,“是偵查權的擴張”[2]87,就絕對化,有片面性了。而且,這里的“規范”就是“限縮”,“技術”就是“擴張”的推論,是一種虛假的對立。
這種人為的“矛盾性”,也是難以服眾的。在法律規范中對偵查活動的限制,首先是以其權力的賦予為前提條件的,沒有賦予就沒有限制;而偵查行為中的自由裁量權,也是一種權力的擴張。在技術領域也有限制,也有技術規范,比如互聯網的域名規范等。沒有規矩,就不成方圓。沒有規范的技術,是不可能具有推廣價值的,偵查技術也是如此。在偵查技術領域,除了一般的技術規范,還有法律規范。比如現場勘驗中,除了勘驗技術步驟的規范,還需要有見證人等法律規范。因而,將偵查行為歸為規范偵查學,應該限制;將偵查措施歸為方法技術,應該擴張的觀點,是片面而靜止的觀點。
偵查行為與偵查措施的關系表現為:偵查措施要依賴偵查行為來表現,沒有偵查行為,偵查措施就只能停留在紙上談兵的方案階段;而反過來,沒有具體措施的偵查行為,就可能是缺乏效率與效益的盲目行為。當然,偵查措施不是孤立的,它們是偵查對策體系中的一個構成要素,是受謀略設計和法律規范支配的具體方法。但《反思與重構》卻將偵查措施與物證技術、偵查語言(不是“語言”,是“言語”)、偵查心理、偵查思維、偵查邏輯、法醫、法化等雜亂無章地排列在一起。其實,對以上排列稍加整理,就不難發現:法醫、法化可以歸入物證技術之中去分類研究,偵查思維、偵查邏輯、偵查言語等可以歸入偵查心理之中去分類研究,它們和偵查措施不在同一個邏輯層面上。偵查心理主要研究偵查對抗活動中涉案人員、證人和偵查員的心理活動現象及其規律,它們會表現于認識、情感、意志等心理過程中,也會表現在由心理過程、性格特征等決定的心理狀態里。而在偵查員的認識活動里,當然有直覺、形象、頓悟等思維形式,也會有偵查推理等思維活動,還會有調查詢問和偵訊對話、整理訴訟材料的言語活動,等等。物證技術往往從現場勘驗起始,這是對案件物質信息的搜尋、提取、固定和篩選,進一步通過鑒定,對其透出的案件信息進行確認和利用。與偵查心理相關的思維、邏輯、言語成果,則運用于證言和口供的記錄、辨析和采信,這是在取證方面的運用。而物證和人證一方面既可用于案件的訴訟材料,另一方面,它們提供的案件信息和線索,也都可以成為進一步制定和調整偵查對策的依據。
在制定偵查對策中,偵查員都會運用它們分析對象的心理,都會具有直覺的、形象的、抽象的多種思維類型的運用,當然也就會出現對案情的歸納和演繹等邏輯推理。在實施對策行為的具體措施中,調查詢問時也就有言語的交流,在排查疑犯時也就有對其外貌特征、言語特征、性格特征、生活習慣等等的分析、辨別和描述。在偵查對策中,要將技術和言語等運用于偵查措施,當然要將其與謀略相關聯。比如,偵查員要對嫌疑人的筆跡和言語特征等進行鑒定,他可以在偵訊活動中隱蔽其意圖,要求疑犯寫一些交待材料作為檢材,也可錄音采樣等。如果現場有疑犯留下的血跡等生物檢材,則可以強制采樣;在DNA鑒定認定疑犯的同時,也給偵訊造勢造成強大的心理壓力。而要對疑犯進行辨認,偵查員可以讓其混雜于7個人中,讓被害人或者目擊證人在審訊室的單向玻璃后暗中辨認。在以上偵查措施中,就既有技術設備的支持,又有對疑犯心理、證人心理的分析,還有謀略的運籌。物證技術等作為硬科學、偵查心理等作為軟科學,它們都會運用于具體的偵查行為和偵查措施中,去體現偵查員的謀略意圖,從而形成偵查對策的整體效果。
四、偵查學體系的立體性、開放性和動態性
《反思與重構》非常推崇偵查學體系的立體性、開放性和動態性,但卻只有對片面、封閉、固化的一般性“批判”,沒有論述其體系構成要素是怎樣形成立體、開放、動態性的。論述空泛,這不能不是一種遺憾。
(一)偵查學理論要素的立體性
每一門應用學科都有基礎理論的支撐,其理論體系各要素都不在同一個平面上。從這個角度說,它們都是立體的,偵查學也不例外。偵查學體系的構成要素,因觀點和角度的不同有不同的劃分。筆者認為,理論層面有偵查的原理、方法和模式;偵查活動體系的第一層面,可以有案偵的活動要素、法律要素、技術要素和對策要素四個子系統。第二層面里,在案偵活動要素中,有案件客體、案偵主體和犯罪情報信息等子系統;在法律規范中,有偵查程序、強制措施等的梳理,有涉嫌證據的運用與證據體系的組織等子系統;在技術要素中,有現場勘驗、物證技術、心理測試、刑事相貌、警犬技術、文件檢驗、數字技術、行動技術等子系統;在對策要素中,有偵查謀略、偵查手段與措施、偵查行為與對話等子系統。而它們作為更下一層構成要素的母系統,又有其子系統等等,從而形成立體的結構。偵查學的基礎理論有哲學、法學、心理學、運籌對策學、新老“三論”等。除了以上提到的哲學方法論的指導作用和其對偵查學概念的透視,其他理論成果與偵查學的銜接,多是通過其中的交叉學科實現的。比如偵查心理,它是偵查學和普通心理學的交叉,應該在偵查主體和其對象的互動中研究,分別深入到偵查主體的心理素質,深入到案犯、疑犯、證人、知情人等在案偵中的心態,從中尋找研究切入的點線面。它們在偵查學、尤其在偵查活動中的運用,滲透到對策謀劃、措施采用、詢問和偵訊等各個層面。而司法證據學,則是法學、法庭科學和偵查學的交叉。如果偏重取證程序和規制,則是法學的研究內容;如果偏重取證技術及其運用,則是偵查學的研究內容。取證是偵查活動查明案件事實真相的依據,處于偵查活動的核心地位。它們在偵查學體系中,滲透到謀略運用、偵查措施、物證技術、證據組織等許多層面中,都不可能是平面的。#p#分頁標題#e#
(二)偵查學體系的開放性
對偵查學體系要素及其概念的概括、歸納、篩選、組合和表述,除了要運用邏輯學的知識,還常要以系統論的知識做背景;犯罪情報信息和案件線索的收集、對證據事實的尋求,時常要以信息論做指導;對案偵措施的謀劃和操作,既要運用謀略理論,又要踐行控制論的相關原理??梢哉f,從偵查學體系要素的結構中都可以找到“三論”的影子。而老“三論”的運用還未過時,又出現了耗散結構論、協同論、突變論的新“三論”。這些知識也處在不斷更新的狀態中,并為偵查學等學科體系提供理論支撐。這是基礎理論方法對偵查學體系的影響,它們既是多層面多角度的,又是前進的開放的。而物證技術、法醫、法化等,則是自然科學技術成果在偵查學中的具體運用。它們同法律結緣后雖有一定的專業性,但本質上,同偵查的其他技術裝備一樣,它們都處于比較開放的層面。比如,數字技術中,有網上偵查技術、電子證據的收集、數碼記錄與圖像處理、自動化信息管理,等等??茖W技術是不斷更新的,犯罪手段也隨之不斷翻新,偵查活動的技術手段也就需要不斷改善。偵查學對它們的理論研究,也就需要持開放的態度。存在決定意識,將偵查學體系封閉起來,幾十年一貫制的研究者是少數。
(三)偵查學體系的動態性
偵查學體系的動態性,集中地體現在對策整合其要素上。同時,也表現在偵查對策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偵查對策體系在理論著述和教科書中是靜態的構成要素,它們依賴于讀者的思考和教師的講授變靜為動。而在案偵實踐中,偵查對策依賴于偵查人員針對案件客體的情況(案情)按照法律規范的取證要求去運籌謀略,并采用一定的模式整合偵查手段和措施,將之表現于偵查行為和對話中,這種整合無疑是動態的。而且多數情況下,這種整合都不可能依照教科書的體系式樣去實現,而只能根據案偵的實際要求去實現。教科書的對策體系無論多么邏輯完善,都只是一種理想模式。而案偵的現實是非理想的,總會有這樣那樣條件的缺失,偵查員必須根據實際需要去重新調整偵查系統各要素。這種調整,有時是自覺的,有時是不自覺的。因此,偵查對策整合偵查學體系要素的過程不但是動態的,而且是具有創造性的。偵查對策的制定,一般說來是針對案情的一種抽象的謀劃和設想,是一種平面靜態的計劃或藍圖。在這種情況下,它是思維的點線面。但在偵查對策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既然要針對案情,而案情是隨案偵進程變化的,實際上,也就很難有一步到位、一成不變的計劃。有實用價值的偵查對策,一定是隨案情變化調整的對策,具有動態性的對策。在偵查對策的實施過程中,偵查活動的對抗性時常決定了案犯是具有反偵查意識的人。他們一般不會坐以待斃,或潛逃、或串供、或毀證,等等。偵查對策的實施,也就需根據其實際情況而變動。也就是說,偵查的對抗性,決定了其對策實施的動態性。就是詢問被害人和證人,也還是要根據他們的態度和案情進行謀劃,更不用說訊問犯罪嫌疑人了。不同的偵查員針對不同的案件,其偵查對策的整合、謀劃、實施、調整也是不同的。偵查對策的動態性因人而異、因案而異。
五、結語
對偵查學這樣的應用學科,該有怎樣的研究方法?經過以上辨析,大致可以理出一些頭緒。哲學方法論的俯瞰是不可或缺的,比如重視案件物質第一性的觀點,可在現場勘驗中強化采痕取證意識;懂得案件構成要素普遍聯系的觀點,會注意從偶然線索中發現案件事實真相;重視案偵實踐的觀點,會在類案中歸納、在個案中剖析,以發現案件偵破的規律;明白偵查對策隨實踐運動變化的觀點,會自覺地使自己的認識適應變化了的案情,等等,都可以從哲學方法中吸取有益的營養。僅有一些宏觀的哲學視角還不夠,還需要一些像系統論一樣的基礎理論方法去具體構建偵查學體系,還需要一些信息論這類理論去幫助偵查員尋找和發現案件的證據信息,還需要運用偵查心理學去分析當事人內心矛盾,還需要運用法律去規范偵查取證行為,還需要運用謀略或推理去廓清案情,還需要技術手段和具體措施的運用……
總之,偵查學作為應用學科,不能憑空構建自己,必須要多層面的相關學科的支撐,并且開放性地參照案偵實踐的需要調整其體系。縱橫交錯也好,立體結構也罷,反映案偵實際的偵查學都不應該、也不可能是平面的、封閉的、靜態的。如果認為是平面的、封閉的、靜態的,那不過是自己所臆造的“偵查學”,而不是案偵實際中客觀存在的偵查學。理論需要創新。但創新不是盲目地否定傳統,而是要在吸取傳統養料的基礎上創新?!斗此寂c重構》最大的問題就在一概否定傳統,思維方法絕對化,其方法缺乏辯證的開放性、動態性和立體性?,F今的偵查學體系雖然還不完美,但它們畢竟在努力地接近案偵實際,應該鼓勵研究者不斷地從實際中吸收偵查學成長的“養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