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人身保險論文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金融保險就業率提升策略
本文作者:張凡雷 孔祥玲 單位:山東輕工業學院財政與金融學院副教授 山東輕工業學院財政與金融學院副教授
一、金融保險專業存在的問題
(一)市場調研不細,學生分配崗位不明
從保險技術角度講,由于多數院校沒有過硬的專業基礎,在畢業生面對所有的財產險公司和所有的壽險公司情況下,通過調查研究,了解到我國保險業在人力資源方面有下列特點:其一是人才數量相對不足,其二是人員素質總體偏低,其三是人員結構亟待優化。隨著外資金融保險機構的進入和民族保險機構的境外拓展,保險市場急需大量金融保險專業技能型專門人才。市場需求強烈的四類人才包括:保險高級經營管理人員、保險專業技術人員、保險銷售骨干和評估人。保險高級經營管理人員既要懂得理論又要了解具體的實務,作為??茖哟蔚漠厴I生,剛參加工作不可能就能得到這個職位。如果想從事其它三類人員的工作,具體的崗位是什么,需要承擔哪些工作?具體來說,財產保險和人壽保險公司都要涉及展業、承保、核保、查勘定損、核賠、風險管理咨詢、職業培訓、客戶服務、保全服務等相關業務崗位,那么這些崗位的具體職責是什么,了解不細,致使專業課程設置不系統、不科學,教師引導學生的就業方向不明朗,教學過程中對學生的要求不具體,學生在離校時,對保險行業的認識就比較模糊。
(二)培養目標、學生考核缺乏專業特色
高職院校對學生的培養目標是既懂專業理論又能具體操作的實用型人才,具體到金融保險專業的人才培養目標,應該是:培養素質全面,適應力強,具有團隊合作精神、創新精神,具備保險公司、保險中介公司實務經營能力與專業技能的高素質高技能人才。這就要求對學生在知識、技能、素質方面的培養,應與專業人才培養目標一致。有的高職院校沒有把培養目標具體到金融保險專業上來,對學生在知識、技能、素質方面如何培養認識不到位,對金融保險專業缺乏細致的專業培養規劃,專業課難以與保險行業要求的從業人員的從業能力相對應,學生考核只注重保險行業的一般知識,忽視保險行業的專業技能,難以適應保險行業對學生的專業要求。
(三)專業教師團隊人數不夠,努力方向不明確
教學質量提升培養保險專業人才效果
摘要:保險行業需要高素質的專業人才,高校保險學專業培養的學生必須通過提高教學質量來提升學生素質。在這個過程中,需要研究教學方法、調整課程設置、開展教學質量評估和組織教學效果評價。通過完善人才培養計劃、加強師資隊伍建設、推進課程建設、加強科研創新型師資隊伍的建設、引導學生參加科創等活動來提升教學質量。
關鍵詞:教學質量;應用型人才;保險專業;課程建設
教學質量管理是保證教師達到預定的課堂教學效果、實現教書育人目的的重要保證。而在教學質量管理過程中,通過對各種管理要素的分析與研究,達到提升管理質量也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內容。
一、保險行業高素質人才的重要性分析
(一)行業發展的必然選擇
我國保險業從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國內保險業務恢復初期的跑馬占荒式發展,逐漸走向今天的內涵式發展。而能夠實現保險企業內涵式發展的根本要素就在于高素質的人才。表面上看,保險行業的主要人員構成是營銷人員,而整體營銷人員的素質并不是很高。這實際上是一個制約保險業快速健康發展的因素。沒有高素質的人才,就容易出現在我國曾在多地發生的老年人“存款變保險”事件。這個事件當時是兩個監管機構銀監會和保監會(現在的銀保監會)合力才得以有效解決。而究其根源,保險從業人才素質不高,才導致重展業、亂承諾的亂象頻發。解決這個問題的有效手段,就是提高保險從業人員的基本素質,在人員招聘、員工培養、崗位職責確定、績效綜合考核等方面建立嚴格的標準,完成高素質人才在保險業員工中的更新,最終實現整個保險行業的健康發展。
(二)培養高端行業人才的需要
保險學專業課中的法律教育
保險學專業的研究生作為高端保險人才,將成為我國未來保險業的主導力量,其專業視野、創新能力等素質將決定未來保險業發展的程度。而這與課程體系的設置密切相關。本文認為,法學,特別是民商法學當中的相關內容應當納入到各高校保險學專業研究生的課程體系當中,以適應保險學研究和保險業發展的需要,培養具有國際專業視野和較強創新能力的保險高端人才。 一、從學科——宏觀層面來看:法學對經濟學有重要的補充作用 保險學從屬于經濟學的范疇,法學對保險學的作用首先體現為法學與經濟學的互補性。傳統觀點認為“經濟學主要解決‘如何將蛋糕做得更大’的問題,而法學主要解決‘如何將蛋糕切得更好’的問題”。2001年,我國著名經濟學家吳敬璉教授與著名法學家江平教授第一次會面,開始了我國經濟學與法學之間的“對話”。兩位學界泰斗對經濟與法律之間的“結合研究”深有同感,遂于2002年籌備并成立了“上海法律與經濟研究所”(該所于2004年遷移至北京,更名為“洪范法律與經濟研究所”)。兩位教授在隨后的多次公開對話中對經濟學與法學之間的關系進行了新的解讀。吳敬璉教授認為,如果沒有法制,僅憑市場經濟本身的資源配置,“蛋糕”肯定做不大,甚至會做出“餿蛋糕”;江平教授則認為,如果不顧經濟規律而制訂法律,這種法律屬于“壞”的法律,可能導致形成“壞”的市場,從而直接影響“蛋糕”的大小[1]。因此,效率與公平具有價值效果的一致性:公平可以促進效率,效率也有助于實現更高層次的公平。經濟與法律的這種相輔相成的關系對我國高校經濟學人才的培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險學專業作為經濟學科的一個分支,以研究如何將保險業的“蛋糕”做大為己任,如果脫離具體的法制環境,所從事的保險學研究工作將毫無意義,依據這種無意義的研究來指導保險企業的經營也不可能實現高“效率”。 本文認為,為了使保險學專業的研究生了解法律的運行對經濟運行的影響,應該在課程設置中適當增加“法律經濟學”的內容。“法律經濟學”是一門位于法學與經濟學之間的邊緣地帶的新學科,經歷了從純粹的法學方法論到法學經濟學交叉獨立學科的過程。波斯納將“法律經濟學”定位為“法學的經濟分析方法”,認為法律經濟學是“將經濟學的理論和經驗主義方法全面運用于法律制度分析”[2]。而在這門學科的創始人科斯看來,法律經濟學還有另外一個方面的內容:即分析法律系統的運行對經濟系統運行的影響[3]。前者的思維路徑是以法律為起點,經過經濟學分析,最后再回到法律,目的是考量法律是否符合“效率”這一正義價值,以修正現行法律;后者的思維路徑是以法律為起點,終點則是經濟制度,即研究法律制度如何影響經濟活動,以修正現行的經濟制度。因此,前者側重法學意義,后者更側重經濟學意義。作為經濟學的重要分支,我國保險學的研究生教育當中應適當增加經濟學意義上的法律經濟學內容。 二、從課程——中觀層面來看:保險法的課程教學離不開民商法學基礎 “保險法研究”是多數高校保險學專業研究生的主干課程之一。該課程的教學必須以民商法的相關內容為基礎。例如,《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近親屬”,其中“近親屬”的范圍是什么?保險法本身并未加以限定,而民法與刑法等其他法律有不同的規定;又如,《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其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也是一個需要以年齡和精神狀況作為雙重判斷標準的民法基本概念;再如,《保險法》第一百一十七條關于“保險人”的規定,需要學生對民事制度中“人”的權利義務有所了解。 同時,保險既是一種經濟關系,又是一種法律關系,其法律基礎便是保險合同。學生要掌握《保險法》第二章關于保險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除、履行、違約、變更以及保險人與投保人的權利義務等規定,均需要與民法當中《合同法》的相關內容相聯系起來學習。此外,保險合同的糾紛也適用民事合同糾紛的法律救濟程序。 例如,《保險法》第二十六條中規定了保險合同的訴訟時效;作為保險特別法的《海商法》第十三章則規定了十余種可能涉及保險合同履行的訴訟時效,這些時效的計算均應適用民法中關于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則。 此外,《保險法》的內容除了“保險合同法”,還包括“保險業法”,即調整“保險公司”行為的法律規范,因此保險法的法律淵源還包括《公司法》。正如《保險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保險公司,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公司法》的規定”。又如,《保險法》第九十條規定,“保險公司有《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因此,要深入研究保險公司經營、管理方面的問題離不開對公司法、破產法等商法相關內容的學習。 綜上,保險法是規范保險合同和保險企業經營、監管的法律,其法律淵源主要是民商法。保險學專業的研究生要真正了解保險法,有必要同時學習民商法的相關內容。反過來說,脫離相關的民商法學基礎,不可能進行保險法相關問題的深入研究,研究生已經開設的“保險法研究”課程學習也將難以實現課程設置的目的。 三、從保險標的——微觀層面來看:知識產權法的相關內容應作為財產保險學的重要補充 根據保險標的的不同性質,保險可分為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4],前者以人的生命、健康作為保險標的,后者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作為保險標的。從保險法的現有規定來看,“財產保險”的“財產”指的是動產、不動產;“有關利益”包括積極利益和消極利益,前者指的是被保險人的可得利益(如信用保險),后者是被保險人可避免的損失(如責任保險)。而作為主要無形財產的知識產權至今沒有正式被納入到我國各大財產保險公司承保的保險標的的范圍。保險實務中缺乏“知識產權保險”這一險種,反映在保險學教育當中就是財產保險學的教學內容里缺乏知識產權法的相關知識。本文認為,這恰恰是一個國際專業視野的問題。#p#分頁標題#e# 在當今這個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在商業領域扮演著日益重要的角色,而其存在的風險和相應的保護問題也日益為各國立法所重視。盡管當知識產權遭受侵害時,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尋求救濟,但是風險仍然存在。 比如訴訟存在著敗訴的風險,勝訴后也存在著執行不能的風險。高風險高收益的知識產業如何進行風險管理,無疑是知識產權權利人所關注的核心問題。20世紀70年代起,知識產權保險制度在西方發達國家應運而生,而其中在美國的發展最為完善[5]。目前,美國保險界順應知識產權侵權案件愈演愈烈的發展趨勢,已經將承保標的從專利侵權逐漸擴展到商標權、著作權與商業秘密等幾乎所有類型的知識產權,從而形成了完整意義上的“知識產權保險”。繼美國創設了知識產權保險制度之后,在知識產權業比較發達的德國、英國、日本等國家,也緊隨其后陸續推出了這一險種,如英國推出的“專利申請保險”、日本推出的“知識產權授權金保險”等等[6]。 因此,將財險承保標的擴展到知識產權領域已經是一種國際趨勢,折射出了知識產業發展的客觀需要和知識經濟時代對知識產權保險制度的呼喚。 本文認為,在我國建立知識產權保險制度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 知識產權符合保險的構成要素要求,因此建立知識產權保險制度是可能的。首先,知識產權存在各種法律風險,且這種風險的發生具有偶然性、程度上具有不確定性,符合“有風險才有保險”這一前提;其次,知識產權的這種風險和對風險管理的需求是普遍存在的,具備保險學上“大數法則”的數量基礎;第三,知識產權是法律上承認的財產利益,屬于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保利益”;第四,知識產權侵權的利益損失在經濟上可以計算出價值(例如《專利法》第六十五條關于專利侵權損害賠償的規定),屬于“可以用貨幣來衡量”的風險[7],也符合保險的“損失補償”這一基本功能。 在我國建立知識產權保險制度也是必要的。一方面,知識產權的維權需要保險的保障。近幾年來,我國知識產權訴訟案的數量在急劇增長。據統計,2001年、2002年、2003年全國法院受理的知識產權民事訴訟一審案件分別同比增長8.62%、17.78%、12.61%,其中約80%屬于知識產權侵權案件[8]。從侵權賠償額度來看,知識產權案件的標的額一般遠高于普通的民事賠償案件,相應地,知識產權訴訟程序當中繳納的案件受理費以及律師費等也遠高于普通民事案件。此外,知識產權案件還牽涉到鑒定費、公告費、評估費等其他訴訟費用,如果是涉外知識產權案件,還會涉及國際差旅費、翻譯費、國際通訊費等費用。所有這些費用對于當事人來說可能構成難以承擔之重,甚至有可能拖垮一些涉訴的中小企業。知識產權保險制度通過由保險人承擔訴訟風險的方式,為轉嫁被保險人的財務風險提供了保險工具支持,將為我國企業有效地維護和實施知識產權提供經濟上的保障。另一方面,我國目前知識產權保險發展嚴重不足,“財產保險”的無形財產領域亟待開拓。2010年底,信達財產保險公司于推出了國內首款專利保險產品——“專利侵權調查費用保險”,可謂開創了我國知識產權保險事業的先河。但截至目前,知識產權保險的發展進程緩慢:首先表現為險種單一,即僅限于專利的侵權調查費用,而不涉及專利訴訟費用、侵權損失,更未涉及著作權、商標權等其他知識產權;其次表現為多數險企缺乏開發知識產權險種的熱情。出現這一現狀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國保險界對知識產權缺乏了解,或者說,保險業目前缺乏了解知識產權的保險人才。因此,在高校保險專業研究生課程體系中增設知識產權法基礎課程,有利于培養熟悉知識產權與保險的“兩棲”人才,從而開拓財產保險的另外“半壁河山”,有力地促進我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 因此,將作為財產保險標的的“財產”范圍擴展到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無形財產,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綜上,保險學專業的研究生要真正做好保險學研究,需要以一定的法學基礎為依托;要真正成為保險業的高端人才,需要對保險法的民商法淵源有所了解;要具備國際視野、開拓無形財產保險領域,需要學習知識產權法律法規。 四、保險學專業研究生課程體系中增加法學內容的具體建議我國高校保險學專業碩士研究生的學制自2006年起基本由三年改為兩年,課程數量也隨之縮減了很多。 從目前各高校該專業研究生的課程設置來看,絕大多數高校將課程集中在第一學年,而第二學年主要是專業實習和撰寫論文,因此實際的課程學習時間一般只有一個學年。本文認為,鑒于民商法學相關內容對于保險學專業課程的重要性,保險學專業研究生的課程設置當中可以增加一門“法學專題研究”課程作為“必修課”??紤]到該必修課具有一定的基礎性質,宜將其置于第一學期開課。課程內容上至少應包括:法律經濟學、民法總則、合同法、公司法和知識產權法等幾個部分,任課教師應在每部分選擇與保險學相關的內容、采用“專題”的形式上課。在課時安排上以54課時(即每周3課時)為宜,每部分內容可以分別由不同的老師授課。 通過增設“法學專題研究”課程的方式,培養保險學研究生的創新能力和國際視野,培養既懂法律又懂經濟的復合型高端保險人才,既有利于“保險學”這門學科本身的發展,更有利于我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
大學生職業素質探析(5篇)
第一篇:論在校大學生職業素質養成
[摘要]隨著社會發展水平的提高,人才需求也發生了變化。招聘單位很難找到稱心的員工,應聘畢業生同時面臨難以找到合適單位的困難。這種時代背景下高校在校大學生職業素質養成已經成為當前學校的工作重點。職業素養不是天生的,是后天養成的。它涉及了從意識到實踐、從語言到行為、從生理到心理等多方面的問題。本文主要提供了一些培養在校大學生職業素質的方法,它包括提升專業興趣,培養職業道德,構建合理的知識結構和規劃專業實踐等。酒店管理專業本科院校眼下也亟需將學生職業素質養成教育放在重要位置。以便為社會培養出優秀的人才。
[關鍵詞]在校大學生;職業素質養成;酒店管理專業
一、職業素質養成的內涵及其重要意義
職業素質養成、教育,指教育者按照職業道德規范要求進行有意識、有目的的訓練和培養,從而使受教育者養成良好的職業素養,養成良好的職業習慣,并將良好的職業習慣融入其思想中。
根據《國家示范性高等院校建設項目預審標準(試行)》,“專業建設”一指標的子指標“能力與職業素質教育”中提到“重視學生職業素質培養,有效地、創新性地開展有利于提高學生職業素質的形式多樣的校內、校外活動。”這一標準明確的說明了,提高學生職業素養是高等院校的職責所在,用人單位在選擇人才時也更多地將學生的職業素養考慮其中。當今,在校大學生出生年代大多為二十世紀八九十年代,這些學生中也多以獨生子女為主體,他們的思維方式以及意識理念叫前些年學生的意識形態有個很大不同,自我意識強烈,而在工作方面,更多地表現出在責任意識上的薄弱。只有將道德教育、責任教育貫穿到平日的知識教育當中去,才能從各個方面提升學生的職業道德信念、職業道德理想以及職業道德原則,才能從根本上提升學生職業素養。
職業素養不是天生的,是后天養成的。它涉及了從意識到實踐、從語言到行為、從生理到心理等多方面的問題。因此,環境和教育對職業素養的養成影響重大。學校在教授學生理論知識和實踐技能的同時,通過運用多種手段、利用各種場合、堅持長期性的堅持幫助學生形成良好的職業素養。學生不僅成為課堂上知識的接受者,更能通過生活中、社會上的實踐提升自身水平,日后是自己成為酒店滿意的高素質人才。
醫院管理改革與創新(共6篇)
第一篇:醫院管理弊端及措施
一、我國醫院管理中存在的弊端
1.醫院管理人員的選擇與社會環境不符
一般情況下,醫院的管理人員主要由上級單位指派,醫院不具有決定權,但往往指派的管理人員注重理論管理而輕實踐,這樣使醫院的發展不能適應社會的發展需要。據調查顯示,我院在進行制度改進前患者的滿意程度僅為95.2%,多數患者表明醫務人員的醫囑并不能被多數人所接受。因此,根據能本管理理論,應把選擇醫院管理人的權利交由醫院的員工、患者以及醫院的發展環境,遵從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選擇適合醫院發展的管理人員,嚴格遵守相關規章制度,避免出現不正之風。
2.管理機制不夠健全
目前,在我國的許多大型醫院中,有許多高素質人才,但這些人才的工作范圍僅僅局限于工作的單位中,并且這些高素質人才的工資薪酬與其他人員相差不多,當這些人員利用業余時間兼職時,還會被周圍人斥責“不負責任”、“不遵守規章制度”等。研究顯示我國近90%的醫院制度不夠健全,這也導致醫患關系的緊張,并且不利于醫院的管理和醫務人員的工作。
3.對管理人員區分的界限不夠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