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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南巖溶區域石漠化現狀 (一)西南巖溶區域石漠化面積日益擴大 西南巖溶地區涉及貴州、廣西、云南、湖南、湖北、重慶、四川、廣東8省的460個縣,其中就有451個縣分布有石漠化土地,巖溶地區以碳酸鹽巖為主要成分,碳酸鹽巖具有易溶蝕的特性。此外,巖層滲漏力強,蓄水和保水的能力差,這使得巖溶地區土壤稀薄,形成土壤的過程緩慢。①西南巖溶區域氣候溫潤,雨水充沛,降水集中且降水強度大,西南巖溶區域的地表結構陡峻而破碎,豐沛的雨水的沖刷為石漠化形成提供了強大的侵蝕動能,巖溶區域生態環境具有脆弱性。西南巖溶地區人口密度大,對資源需求量大,西南巖溶地區人口密度已經超過了巖溶地區的環境容量,人類生存發展需求與資源供給不足之間的矛盾日益凸顯。西南巖溶區本身土壤稀薄,人們為了滿足自身生存發展需求,采用陡坡開墾、過度墾荒的方式,落后的耕作方式加劇了西南巖溶區域石漠化的形成。此外,西南巖溶區域經濟相對滯后,農村能源匱乏,當地群眾為了滿足自身生存發展需要往往過度樵采,這使得西南巖溶區域的林草植被被破壞,脆弱的生態環境加上人為干擾,石漠化的面積每年都在逐步擴展。 (二)石漠化嚴重影響水利設施安全 西南巖溶區域生態區位極其重要,西南巖溶區域位于長江、珠江兩大流域的上游,西南巖溶區上游的生態安全直接關系著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地區的生態安全,水利設施的安全,甚至是人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因此,西南巖溶區域發揮著重要的生態屏障的作用。隨著全球氣候變化,西南巖溶區域近年來干旱加劇,基巖裸露,大批的林草植被因缺水而死亡,旱災之后的暴雨沖刷造成大量的水土流失,石漠化的情況加劇。水土的大量流失使得整個流域內的河床被抬高,泥沙大量下泄,擁塞河道。流域內的水利、水電設施的安全運行遭受重大影響,水利、水電的設施綜合效能難以發揮。水利設施的安全也關系到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的生態安全、經濟發展,只有遏制西南巖溶區域的石漠化的擴展,才能保障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水利、水電設施的安全。 (三)石漠化造成生態惡化影響經濟發展社會穩定 西南巖溶區石漠化問題導致了巖石出露、植被破壞,土地生產力下降,不僅惡化了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而且將使群眾失去賴以生存的基本條件。在脆弱的巖溶生態環境背景之下,形成了人口增長、陡坡開墾、植被破壞、暴雨沖刷、土壤侵蝕、石漠化加劇惡性循環的情形。土地越貧瘠越開發,越開發越貧瘠,這樣的惡性循環使得石漠化的面積逐步增長。石漠化加劇了當地的貧困現狀,貧困的現狀又使得石漠化的面積進一步擴展。惡性循環之下,石漠化區域的生態環境遭受重大破壞,這一地區的經濟發展嚴重受阻。在國家級貧困縣中,西南巖溶區域大部分貧困縣屬于西南巖溶區域石漠化嚴重縣。西南巖溶區域的石漠化的現狀直接影響當地經濟發展,社會安定。 二、防治石漠化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分析 (一)缺乏防治石漠化的專門立法 隨著生態安全意識的提高,我國在環境保護法制建設中取得了很大的進展,我們國家現行的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水土保持法》、《森林法》、《草原法》和《防沙治沙法》。在《草原法》中首次提出了石漠化的概念,在三十一條針對石漠化的草原提出治理措施。此外,為解決巖溶地區石漠化問題,國務院批復了《巖溶地區石漠化綜合治理規劃大綱(2006-2015)》。根據大綱的規定和要求,西南巖溶區域各地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了石漠化治理綜合規劃,我國防治石漠化法律體系建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針對西南巖溶區域日益嚴重的石漠化現狀,現有的防治石漠化的政策和相關法規雖然涉及石漠化防治的法律問題,但所涉規定多為原則性規定,缺乏可操作性?!恫菰ā分须m然有涉及石漠化的問題,但只限定于草原石漠化的規制,我國目前并沒有針對西南巖溶區域石漠化防治的專門立法,立法空白的問題在石漠化治理中日益凸顯。西南巖溶區域石漠化面積日益擴展,生態安全遭受重大威脅,這與防治石漠化法制不健全有重要的關系,現有的法律法規中缺少石漠化的預防、石漠化的治理、石漠化治理的保障措施及防治石漠化的法律責任的規定,這使得防治石漠化的成效大打折扣。尤其是防治石漠化法律責任規定的缺位,使得破壞巖溶區域的植被的現象屢禁不止。各省區雖根據國務院《巖溶地區石漠化綜合治理規劃大綱(2006-2015)》制定了石漠化治理綜合規劃。但是這些規劃不具有法律效力,各省區并沒有出臺防治石漠化的地方性法規。此外,也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確保防治石漠化者的合法權益,社會力量投入防治石漠化的機制也沒有從法律上進行規定,這些法律法規的缺位嚴重阻礙了防治石漠化的成效。 (二)缺乏有效的行政管理機制 目前在石漠化防治中并沒有確立從中央到地方的縱向的石漠化防治行政管理監督機制,也沒有確立橫向的各行政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更沒有設立專門的石漠化防治行政管理部門。此外,現行的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防治石漠化的主管、監督管理機關的職權和職責,在防治石漠化過程中,這使得行政主管部門之間多頭管理,分工不明,權責不清的問題日益彰顯。由于各行政管理部門之間職權分工的不明確,往往會出現管理分散、權責不明、責任推脫的現象。防治石漠化中有效的行政管理機制的缺位必然會嚴重影響防治石漠化的成效,在防治石漠化的具體工作的開展中引發諸多問題,使得石漠化防治工作難以達到預期目標。此外,西南巖溶區域防治石漠化中由于地區分割、部門分割、多頭管理,缺乏各部門跨區域的協作機制,而石漠化問題是整個西南巖溶區省份共同面對的生態問題,涉及整個西南巖溶區的生態安全、經濟發展及西南巖溶區域的可持續發展,因此西南巖溶區域各省跨區域協作機制的缺位,將影響整個西南巖溶區石漠化防治的整體成效。 (三)缺乏公眾參與機制#p#分頁標題#e# 西南巖溶區石漠化面積的擴展直接威脅到此區域中廣大公眾的生存空間,西南巖溶區石漠化的擴展不僅僅是生態安全問題,更為重要的是公眾的生存安全問題。因此,西南巖溶區防治石漠化只依賴環保部門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廣大公眾的廣泛參與與監督,形成完善的公眾參與機制。目前,我國憲法和環境保護法及相關政策法規中已有對公眾參與權的原則性規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還了《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但是這些法律法規中并沒有詳細規定公眾參與權行使的具體程序、途徑,參與權多規定以檢舉的形式而非訴訟的形式,沒有明確的規定公眾參與中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原則性的規定在實際操作中缺乏適用性,這往往導致公眾參與權難以落到實處。完善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缺失使得實踐中侵害社會公眾利益的非法開礦、破壞植被、亂砍濫伐造成石漠化程度加劇的事件無法得到遏制,公眾參與機制只是停留在制度化的層面,由于沒有具體的可適用的環境公益訴訟機制,致使公眾參與機制無法有效發揮。 三、構建防治石漠化的法律機制 (一)填補法律空白增強防治石漠化的實效 西南巖溶區域石漠化面積的擴展造成當地群眾生存空間的縮小,生物多樣性銳減,危害了水利設施的安全,甚至影響了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的經濟發展與可持續發展,生態環境的惡化更是加劇了區域貧困,影響了社會穩定、民族團結。只有構建完善的防治石漠化的法律機制,才能控制石漠化蔓延的速度,修復生態環境,實現西南巖溶區域經濟快速、穩定可持續發展。因此,筆者建議應該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盡快出臺《防治石漠化法》,準確地對石漠化的概念進行界定,詳細規定石漠化的預防、石漠化的治理、石漠化治理的保障措施及防治石漠化的法律責任,這會增加法律在實際中的操作性,增強防治石漠化的成效,為防治石漠化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撐。尤其對于法律責任的規定要詳盡具有可操作性,增加法律的適用性。各地方人大及常委會應根據本地區具體實際盡快出臺防治石漠化的地方法規,以法規的方式明確規定相關主體在防治石漠化過程中的職權與職責,權利與義務。完善責任體系,規定破壞環境、加劇石漠化現象主體的責任,使得法律責任明確化、具體化,增加法規的可操作性。此外,應在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防治石漠化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防治石漠化者的合法權益。只有構建完善的防治石漠化的法律機制,才能遏制石漠化蔓延的速度,阻滯生態惡化,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存空間,實現經濟社會的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二)完善行政管理機制 完善的行政管理機制可以增強法律在實際中的適用性,達成防治石漠化的既定目標。因此筆者建議應構建從中央到地方的縱向的石漠化防治行政管理監督機制,首先應確立全國防治石漠化的行政主管部門,在整個防治石漠化中居于組織、領導、監督、協調的地位,負責對全國石漠化工作進行統一安排、全面監督、協調組織,明確防治石漠化主管部門的職權和職責,避免出現權責不明,責任推脫的現象。此外,石漠化防治中涉及多個行政主管部門,應確立農業、水利、土地、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明確各部門在防治石漠化中的分工,對各行政部門職權作出詳盡規定,明確規定各部門之間的關系,避免多頭管理、責任推脫情況的出現。此外,西南巖溶區域的各省、市、縣應建立專門的石漠化防治機構,石漠化防治機構應負責本地區防治石漠化工作的進行,對石漠化工作進行組織、監督、實施。確立行政責任追究機制,完善的監督機制的確立,可以督促石漠化防治中的行政主體積極的履行職責,將防治石漠化的效果落到實處,因此,建立健全防治石漠化責任追究機制就顯得尤為重要。此外,應注重地區內各個機構之間的協作與協調,同時應打破地區分割成立跨區域的防治石漠化綜合機構,遏制石漠化蔓延的速度,恢復生態,實現區域經濟社會的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三)確立公眾參與機制 隨著西南巖溶區石漠化面積的蔓延,石漠化惡化了生態環境,造成了區域貧困,嚴重影響了當地廣大群眾的生產與生活,阻礙了西南區域經濟社會協調與可持續發展。因此,構建公眾參與機制,完善石漠化防治法律機制已經刻不容緩。世界上許多國家例如美國、日本已經構建了公眾參與機制。實踐證明,公眾參與機制已經在環境保護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只有在相關法律法規中詳細規定公眾參與的權利,完善公眾參與的程序,才能確保公眾的參與權的實現,克服政府調節在防治石漠化中的缺陷,只有以法律的方式詳細規定公眾參與的途徑、程序,完善環境公益訴訟機制,實行訴訟中舉證責任倒置,才能使公眾參與不僅僅停留在制度層面,在實踐中具有可操作性,才能真正調動公眾監督與參與的積極性,使得公民的環境權益得以實現。西南巖溶區石漠化問題已經不僅僅是生態問題,更是一個求生存、求發展的問題,只有強化廣大公眾的環境保護意識,才能遏制石漠化蔓延的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