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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汶川災后重建工作圓滿完成,對此次災后司法工作進行回顧總結,為涉災民商事法律問題的解決積累經驗十分必要。 一、災后司法工作面臨的主要困難與挑戰 汶川特大地震災害不僅造成了重大人員傷亡和巨額經濟損失,同時還引發了許多涉法新問題,給災后司法工作帶來了嚴峻的挑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司法介入的時機和范圍難以把握。司法機關作為定紛止爭的核心,承擔著妥善、及時化解各類矛盾的重任。地震災后各類涉法新問題凸顯,亟待解決。不少糾紛雖然在形式上具有可訴性,但其實質往往關系到政策的落實及其他社會矛盾的解決,波及面廣、牽扯因素多,單純通過司法途徑加以解決難度較大,需要行政機關通過制定統一的公共政策來處理,而不宜由司法機關采取個別處置的方式。 第二,法律與政策的沖突。汶川大地震發生后,各級政府陸續出臺了一系列惠民政策,涉及災區人民的住房、基本生活費等多個方面。這些政策體現了各級政府對于災區人民生活的高度重視,極大地推進了災后重建工作的進行。然而,一些原籍不在災區的個人為了享受優惠政策,試圖通過訴訟變更自己的身份關系,同時離婚、補償款分割等涉及幫扶政策的案件數量也有明顯增加。 第三,法律規定存在空白。地震災害所引發的社會矛盾和問題不屬于既有的、常態化法律制度的調整范圍。使大量災后涉法糾紛的解決缺乏法律依據,給法院的立案、審判、執行等各項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困難。 二、涉災民商事糾紛中的突出問題 (一)不可抗力在違約案件中的適用問題 《民法通則》第10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理論界和實務界一致認同不可抗力包括地震,可以在震后司法實踐中適用不可抗力制度?!逗贤ā返?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違約方的責任。但現行法律對不可抗力的規定比較原則,運用不當可能成為合同當事人實現單方毀約、逃避違約責任的工具。因此,在處理具體問題時需要法官結合案件事實靈活地加以運用,確保判決結果的公正。(二)房屋因地震毀損引發的法律問題汶川大地震導致許多商品房毀損。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涉及汶川地震相關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意見》 (二)》(下文簡稱“《意見(二)》”)詳細規定了在地震中毀損房屋的風險負擔規則。如果房屋毀損的風險應由購房者承擔,并且該房屋系通過銀行按揭貸款購得,則購房者不僅要承受房倒屋塌的不幸,原則上還應當繼續向銀行償還貸款,購房者只能根據不可抗力制度在一定期限內免于承擔遲延還款的違約責任。此外,盡管《意見(二)》第8條規定,因地震災害引起房屋垮塌、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但震區的學校、醫院等公立機構房屋大量垮塌,造成群死群傷,遇難者親屬精神受到重創,強烈要求進行賠償并就建筑質量問題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 三、妥善解決涉災民商事糾紛的對策 (一)堅持黨委領導,服務重建工作實踐證明,司法機關只有始終堅持黨委領導,依靠中央和各級黨委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政治優勢,才能把握正確的政治方向,才能科學判斷形勢、把握大局和全局,正確駕馭復雜局面、處理復雜問題。由于災后重建過程中產生的許多糾紛無法單純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因此慎重地把好涉災民商事案件的立案關成為司法機關接受黨委統一領導,服務災后重建工作的重中之重:對于依照既定法律法規可以妥善解決的糾紛,如宣告失蹤、宣告死亡以及災區輸出農民工追討勞動報酬等民生案件,法院應當貫徹從快立案的原則,做到快立案、快結案,使矛盾糾紛高效解決;對復雜的政策性問題和災后出現的新問題,由于既定法律規則存在不足,而政策的制定不能一蹴而就;對大多數可能造成負面影響的案件則應當以說服暫不訴訟和暫時擱置的方式處理。 (二)依法裁判,關注民生對于依照現有法規能夠妥善解決,并且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的糾紛,災區各級法院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災恢復重建期間民事審判和執行工作的通知》(下文簡稱“《通知》”)的精神,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的職能作用,扎扎實實做好民商事案件的審判工作。只有在審判工作中堅持貫徹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理念,真正做到查清事實,依法裁判,才有利于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防止欺詐訴訟是涉災民事審判的重點和難點。 結語 隨著汶川地震三年恢復重建工作的圓滿完成,災后民商事糾紛的解決機制也從前期單純的應對處置轉向分析總結,為未來的災后司法工作積累經驗。值得注意的是,汶川大地震中的一些復雜問題,如因校舍垮塌而遇難的師生賠償問題雖未納入司法解決范疇,但全社會都應當進行深刻反思,吸取教訓,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