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法律學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法律學術與法治思考
我國改革開放以來三十年的民法學研究,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從實行改革開放的1979年到1986年民法通則的制定。在這一階段,值得關注的研究有: 1.開展了民法與經濟法的論戰。我國是一個沒有民法傳統的國家,幾十年的計劃經濟不僅決定了我國的經濟體制形態,而且對學術觀念也造成了很大的影響。1979年8月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舉行的理論座談會上,對民法與經濟法的關系出現了大的爭論。較為強力的觀點認為民法只處理百姓之間的私的關系,例如婚姻、繼承、生活借貸等,而企業之間、企業與百姓之間的關系屬于經濟法的調整范圍。王家福先生和終柔先生等則力主民法的基本法地位。1980年王家福先生等《我們應該制定什么樣的民法》,伶柔先生在西南政法學院師資培訓班上宣揚民法的調整對象為商品經濟,他們的觀點逐漸為大家所接受,并最終確定了民法在中國社會生活中的基本法地位。其直接影響,就是民法通則對民法調整對象的明確規定。 2.集中討論了國有企業財產權性質。從1980年開始,針對經濟體制改革對企業的減稅讓利、簡政放權、擴大企業經營自主權的政策,學者們試圖從法律的角度提供解釋,提出了占有權、相對所有權、用益權、部分所有權、企業法人財產權、企業法人所有權、商品所有權、企業經營權等十幾種觀點。此一討論一直持續到90年代初。企業法人所有權說逐漸為大多數學者和立法所接受。對各地推行大包干合同制、企業經營自主權等,學者進行了調查,并提出了法律建議。 3.學者對民事主體制度給予了較多的關注,說明改革開放對民事主體制度的沖擊和影響。 婚姻繼承法的研究成果較多,表明學者的關注點還受制于社會生活和立法的現實。 這一階段民法學研究的特點,一是涉及的主要是傳統學科,且大多為制定某個法律的建議(重要性、必要性、主要框架等),較為宏觀,對于具體制度和理論體系的關注不夠。二是學者有很強的社會責任心,密切聯系中國改革開放的實際,試圖為改革開放提供理論說明和法律制度方面的指引。三是注意引經據典,且大多以馬列著作作為立論根據,引證的資料80%以上為馬列著作。另外,引證較多的還有蘇聯民法理論,說明蘇聯的民法理論還占據統治地位。當然,當時客觀上對西方國家的法律理論和法律制度了解不多,主觀上對資產階級法律理論的抵制傾向也是一個原因。 第二階段從1987年到1999年。此一階段民法學研究的基本情況是: 1.對民法典的研究較為興盛。主流學說強調民法理論和制度的普適性,以西方知識體系為基礎,較少關注中國傳統文化和中國的社會特點。在物權法方面,學者開始關注所有權制度的研究,隨后擴及物權法的諸多具體制度。1995年,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課題組發表《制定物權法的基本思路》,對開展物權法的研究起到了促進作用。債法的研究不斷深人。學者對合同法三足鼎立的批評日益高漲,并提出應當制定統一的合同法,最終使國家決定修訂經濟合同法,并委托學者起草統一的合同法,使我國市場經濟有了統一的交易規則。侵權法的基本原則和制度的研究也開始興起。而婚姻繼承法的研究逐漸萎縮。 2.建立我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主張受到關注。1993年初,謝懷拭先生發表了《論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民法經濟法體系》一文。當年,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課題組發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思考和對策建議》,使人們注意到零敲碎打式的立法(成熟一個制定一個)對我國的改革開放可能是不利的。學者的注意力逐漸轉向了法律體系的構建,隨之研究的范圍有所擴大,幾乎涉及到各種重要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論。 3.外國的法律制度和理論被大量介紹和引進,比較的方法成為研究中使用的主要方法,也成為最時尚的做法。從90年代初開始,對西方國家的理論和制度文獻的使用開始大量增多,馬列著作的引用則大幅減少。學術規范(至少是形式上的規范)開始受到重視。 第三個階段:21世紀以來。本世紀初,我國統一合同法開始施行,物權法的制定緊鑼密鼓地進行,民法典的制定也見諸立法機關的行動,這使得民法學研究欣欣向榮,似乎所有該研究的問題都有所涉及。而其中,圍繞著法律的制定以及新法律和新制度的研究成果最多。 對合同法的研究呈逐年遞減的態勢。學者的研究興趣逐漸轉向物權法。特別是物權法制定過程中出現了對“平等對待,一體保護”原則的不和諧主張導致物權法的推遲出臺,社會上百姓對于物權法的強烈期待,更激發了人們研究的興趣。其后,侵權責任法的制定提上立法日程,對侵權法的研究也成為熱點。 近幾年,學者對于中國問題的關注度有所加強。實證研究(包括社會調查和對中國法院判例的綜合分析研究)的成果時有所見。隨著對外交流和長期出國訪問的學者的增多,對外國法律理論和制度的介紹變得較為準確和全面。法律文本的簡單比較有所減少,結合外國判例進行分析和說明的文章有所增加。 如果換一個角度,我國三十年的民法學研究也許可以說經歷了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在對外國的法律理論不夠了解的情況下,學者充分地關注中國問題。這個階段大致持續到1986年民法通則的制定。第二個階段,是介紹、引進國外的法律理論和制度,并以外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論作為提出論點、分析和解決中國問題的主要根據。而新階段(認真細致地研究中國特有的問題并創造出解決中國法治問題的理論和制度體系),可能剛剛開始。 總體而言,三十年的民法學研究為我國的社會發展和法治建設作出了重大貢獻。其主要表現就是促進和推動我國制定了主要的民事法律,民法學的體系也基本建立。但毋庸諱言,民法學也存在諸多值得認真思考的問題。這些問題如果不能引起重視并得到解決,我國的法學研究將不能順暢發展。概括起來,現存的問題大致有:#p#分頁標題#e# 第一,對中國社會現實了解不夠,對老百姓的真正利益和法律需求了解不夠。例如土地,特別是農村土地權利問題,東西中部、經濟發達與欠發達地區的農民對于土地的權利要求不可能相同。而不少研究者在外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論的框架下尋找解決方案,試圖設計出統一適用的權利配置方案,這自然無法得到社會包括農民的認同。學者提出的法律草案建議稿與立法機關最終通過的法律文本在內容上出現重大差異,其中一個原因也許就是學者更多地關注法律的體系性與邏輯性,和中國的社會現實有一定差距。學者和司法實務工作者距離的拉大似乎也表明了這一點。 第二,對中國特有的問題關注不夠,缺乏問題意識,尤其是缺乏中國問題意識。我國有著與其他國家不同的政治制度、經濟制度、意識形態和歷史文化傳統,我國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還處于社會轉型階段,社會及其成員對法律的需求、法律所能發揮的作用以及發揮作用的方式一定與外國不同。在外國的法律制度或者法律理論上視為當然的事情,在我國現階段卻不盡然;我們現在面臨和需要解決的有些問題,在別的國家甚至不可能出現。對這些極具特色的問題進行研究,提升并納人到中國的法律理論體系,本應當是學者的使命和貢獻,然而,有不少學者或者忽視、或者以政治敏感性為由回避對中國問題特別是重大問題的研究。 第三,對法律實際運行情況關注不夠,重視立法建議而缺少對法律實施機制和效果的研究。 長期以來,學者的研究重心是法律制定。大多數研究成果的落腳點在提出立法建議。是否提出立法(或者修改法律)的具體建議甚至成為評價學位論文價值的一個標準。以法律制定為中軸的研究興趣拋物線形態也證明了這一點。學者對于法律的實施及其效果少有問津,對法律制度如何作用于社會生活關注不足,表現在研究中對法院裁判文書這一重要研究素材的忽視。近幾年這種狀況雖有些許改變,但只是一個好的開始。我認為,中國法學研究成熟的一個重要標志,是有相當一批學者把研究興趣轉移到對“活的法律”的研究上來。 第四,研究方法相對貧乏,對經濟學、社會學、管理學、倫理學、心理學等缺少掌握。學者駕輕就熟的比較方法的使用問題最多:一是比較的素材不可靠。不少學者在進行比較時,一方面對外國某項法律制度的產生背景、適用狀況、實施效果不甚了了,另一方面對我國相關法律制度的立法背景、立法精神及其實施狀況也并不了解。二是判斷優劣的標準不科學。不少學者以西方發達國家的法治作為判斷優劣的標準,把外國的法律理論和法律制度當作定理來衡量中國的法律制度;當發達國家之間存在不一致時,就以我們“似乎了解”的那個國家作為標準。三是比較的目的似乎主要是為了批判我國的相關制度。與此同時,實證方法在我國法學界卻被忽視。多數學者習慣于埋頭做案頭研究。沒有實證資料將可能使我們的研究建立在既不了解我們所推崇的外國、又不了解我們想要改造的中國的情況的基礎之上。而其他研究方法的欠缺,則影響著研究的廣度、深度和視角。 第五,學術規范方面,學風浮躁,功利主義風氣彌漫,重課題輕興趣,精品意識淡薄?,F有的學術研究管理體制、學術成果評價機制以及命題作文式的課題(項目)制,在客觀上無疑起著不良的引導作用,但學者的學術心態也是一個重要原因。在引注方面,失范現象較為常見:一是為引注而引注。一篇文章引注幾十上百個,其中有許多大部頭的外文書,作者是否都仔細讀過,值得懷疑。二是大段援引外國人的觀點,并以其作為文章說理邏輯的大前提。三是有選擇地引用,只引和自己的主張相同的觀點。四是喜歡引用外國思想家和哲學家的語錄,法學家的觀點則較少引用。應當特別注意的是,現在甚至出現了偽造引注的現象。另外,學者間的學術爭論沒有充分開展,難以形成學術焦點,研究的深度受到影響。 故此,我以為我國的法學研究現在面臨著轉型問題。當著我們對外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論有了較為準確和全面了解的時候,特別是當著外國的制度和理論在用來解決中國的某些實際問題時已經顯得捉襟見肘甚至無能為力的時候,再簡單套用外國的制度和理論來為中國法治提供解決問題的方案,顯然已經不合時宜。就學術發展和學術貢獻而言,我們不能永遠跟在別人的后面,永遠當別人的學生。如果說外國的法律學術屬于人類的文化遺產可以被我們所繼承,我們為什么不能創造一些讓外國人繼承的法律文化遺產呢?上世紀末,在《法學研究》編輯部與其他單位聯合舉辦的研討會上,有學者認為,不要追求有中國特色的法學,或者說不必刻意追求有中國特色的法學。有學者認為法學太過強調為社會實踐服務,會忽視學術本身的問題,認為如果一切研究都首先考慮能否被人民和政治家接受,就會使研究偏離學術性。這些說法無疑有其合理性。但法學是應用性很強的學科,它首先應該用于、而且能夠解決我們自己的問題。社會有其自己的體系,生活有其自身的邏輯。法律理論的體系和邏輯應當盡量靠近社會生活的體系和邏輯,否則其科學性就會大打折扣。外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論體系應當借鑒但不一定要因循。也許,在我們研究和解決中國問題時提出的理論和設計的制度相互之間有著體系上的若干不協調(其實并非不可避免),在制度理論和制度建構較為豐富和完備時,我們完全可以在法治的原則和精神的統領下,從體系和邏輯上盡可能將其理順。不可以認為外國人為我們提供的是完美和唯一正確的法律理論和法律制度的邏輯體系,否則我們的任務就可以簡化成為翻譯、介紹、注釋和內容填空。 我以為中國的法學研究的轉型,簡而言之大致在以下幾個方面:1.從單純的理論構建轉向宏觀法治對策研究(非微觀對策)。2.從單純的案頭研究更多地轉向實證研究。3.從立法研究更多地轉向解釋論研究。4.從對法律制度的邏輯批評轉向效果評判。5.從封閉的、單兵作戰的研究方式轉向討論和爭鳴,進行不留情面的學術批評。 當然,目前的學術研究管理體制和學術成果評價機制也應改革。
施工企業的法律學習
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第279號令實施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行政法規。《條例》的施行,對于強化政府質量監督,規范建設工程各方面主體的質量責任和義務,規范建筑市場行為,維護建設市場秩序具有重要意義。《條例》第10條規定如下:“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條例》第56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本條第一款就明確:“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的”就要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第10條中的三個“不得”是法律、法規中的強制規范。我們知道,法律、法規是法律規范的總稱。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第五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無效合同。 按國務院法制辦、建設部共同編著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釋義》規定:“建設單位(發包方)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價格競標,這里的承包方包括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單位。”“成本是構成價格的主要部分,是承包方估算投標價格的依據和最低的經濟界限。”“承包方的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之和構成了成本,成本加稅金和預期利潤等構成承包方的投標報價”。“這里的成本,是指投標人為完成投標項目所支出的個別成本”。-這些是合理確定工程價格的基礎。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的《關于頒發2001年<北京市建設工程預算定額)的通知》中明確規定:“我市組織編制2001年《北京市建設工程預算定額》經審查現批準,自2002年4月1日起執行”。 “本定額作為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編制建設工程預算、招標標底、投標報價、工程量清單計價及簽訂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結算和工程造價審定的依據”。 我們認為這個規定是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因建筑產品不同于一般商品,它的特殊性就在于不僅反映發包人和承包人在承包過程的局部利益行為,是關系到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問題。 但在實際發承包過程中,建設單位一味強調降低成本、節約開支、壓級壓價,如一級施工單位按二級資質取費,或迫使投標方互相壓價,最終承包人以低于其成本的價格中標。這種現象的產生,除建設單位對我國法律、法規的乏知之外,也與形而上學的理解市場經濟就是自由經濟,從而推行:“由企業根據市場調節為主,實行動態調整的工程造價管理新模式”的誤導有關。如果照此下去,不外乎出現兩種可悲的后果:一是,國有施工企業為保證施工質量,賠本墊資,久而久之,造成施工企業國有資產的流失,國有施工企業困境不但難以擺脫,而且越來越嚴重,國有施工企業主力軍的作用就會逐漸消失。二是,要保持隊伍的生存,賠本墊資是有限度的,只有以次充好,粗制濫造。 建設市場的競爭,不應以投標造價越低越有競爭力為標準,應該是在保證“最低經濟界限內”重點是技術組織措施、工程質量的競爭,承包商為業主服務內容和服務水平的競爭。對于建筑安裝工程預算定額的理論與實踐的定位極為重要。全國各地區整頓建筑市場也成為重中之重。當然,在特殊情況下,也不排除承包商為擴大市場占有率,爭取后期工程,在投標工程上降低價格報價,但最多也不能超過年中標總造價的10%的每單位工程預算基價的5%,而且是在自愿和有承受能力為前提下進行,否則不可行。 另一條重要的法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對這一條,合同法頒布后,各地法院和法學理論界總的理解和執行都是一致的,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辦法<2000>31號《關于受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暫行規定》的通知第犯條規定:“同一建設工程存在優先權和抵押權的效力,優先權優于抵押權”。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津高法(2001)41號呈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同法>第286條和<擔保法>第33條規定的優先權受償順序問題的請示》中,明確“多數人(指審判委員會成員)傾向于建筑承包人優先受償”。并在這種指導思想下,通過高院執行庭法官的工作,從華夏證券有限公司的抵押債權中,拿出1096萬元清償了泉隆房地產開發公司拖欠我三建設公司工程款。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00年7月在協調蘭花集團拖欠寶業集團工程款7犯萬元,將蘭花集團建造的該建筑物變賣后的980萬元優先償付732萬元給寶業集團。 當然,最有權威的還是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法辦(2001)第87號、88號對九屆全國人民四次會議,石禮文、洪可柱代表建議的答復,明確了立法和司法本意即:“在發生優先權與約定抵押權并存的情形時,無論約定抵押權發生在前或在后,均應優先于約定抵押權的行使”。主要理由:“一,法定權利應當優先于約定權利;二,從法律政策上考慮,優先權所擔保的債權中相當部分是建筑工人的勞動工資,應予優先確保;三,建設工程是靠承包人付出勞動和墊付資金建造的,如果允許約定抵押權優先行使,則無異于以承包人的資金清償發包人的債務,等于發包人將自己的欠債轉嫁給屬于第三人之承包人,違背公平及誠實信用原則;四,承包人優先權,是法律為保護勞動者利益和鼓勵建筑,創造社會財富的政策目的”。#p#分頁標題#e# 當然,這個優先受償也是有條件的,根據有關法律和中國施工企業管理協會2001年7月20日在哈爾濱召開的286條專家研討會,有關專家、學者綜合的觀點認為有4個成立要件:一是,建設工程已竣工驗收合格;二是,不是因承包方原因而造成的爛尾工程,而且要求合同已解除;三是,享有優先權的債權為依建設工程合同所應支付的(在施工過程中,已主張了權利)工程的價款;四是,須不屬于“不宜折價、拍賣的”建設工程(包括公有物,國家機關辦公用房,軍事設施等)。 當然,對這樣一個保護承包人利益的法律條款,在沒有出臺正式司法解釋前主要有二點爭論:一是,對合同中墊資、帶資承包施工享受不享受優先權問題。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帶資、墊資不能享有優先受償。理由是,19%年國家計委、建設部、財政部聯合發了文件,嚴禁建筑施工企業帶資、墊資施工,而且帶資、墊資與從銀行貸款性質上區別不大。另一種觀點認為帶資、墊資雖有國務院有關部門作出規定,但不是我國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而且帶資、墊資也是一種國際慣例,往往是在承攬任務時,被迫墊資、又往往其資金已經物化為建筑工程,應享有優先權。 第二個爭論的焦點是,286條優先受償的溯及力問題。一種觀點認為,既然已經明確優先權為法定物權按法定物權原則,它的溯及力應是在法律生效后產生的債權享有優先權,也就是說在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頒布實施后產生的債權可享有優先受償權。另一種觀點認為,既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間題的解釋(一)》第一條對適用范圍已經明確“當時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使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對合同法286條,優先受償問題,從來沒有法律規定,故286條應溯及以往。 我們希望和期盼合同法286條盡快出正式的司法解釋,在沒有出正式司法解釋前,盡最大努力,做好有關司法部門工作,保護施工企業應得到保護的利益。另一方面,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0條淺析就是希望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全面正確地理解這條規定的深遠意義,以有利工程質量和國有施工企業健康發展。
高職院校法律教學改革研究
【內容摘要】基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日益完善,高職院校應積極貫徹與落實國家的發展政策。針對法律學科的教學改革,應能從市場實際需求出發,重新定位法律教學目標。高職院校應將教學主體地位合理轉移,從強制性向引導性教學過渡。教學空間進行科學拓展,從書面性教學轉向實際性教學?;诖?,真正從教學質量上進行革新與完善,使學生在科學的教學氛圍下獲得綜合能力的提升。
【關鍵詞】高職院校;法律教學;改革;措施
當前高職院校法律專業的教學狀況,更多情況下過于注重理論教學。在某種程度上忽略了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同時,大多數學生缺乏明確的學習目標、正確的法律意識?;谶@樣的教學氛圍,導致法律教學與社會實際脫軌,尚未真正完成教學的根本目標。高職院校應能結合社會發展趨勢,以及行業內對當下法律專業人才的需求標準。并將其作為重要的參考依據,對法律教學進行科學改革。同時,高職院校相關管理人員及專業教師,應從學生的長遠發展角度出發,制定更具有針對性、實用性的教學模式。并能結合法律學科特征,對教學形式等進行合理化調整。從而,為學生創建一個更加舒適、輕松、科學的教學氛圍,確保他們能不斷提高學習質量與學習效果。
一、精準定位高職院校法律教學基本目標
高職院校在對法律教學進行改革的過程中,應能重新定位教學基本目標。并能以目標為導向,對教學內容、教學手段等進行進一步的完善與革新。因此,高職院校應能明確學生學習法律知識的目的,不僅僅是一張完美的考試答卷。應能引導學生將理論知識實際的應用到現實生活中,能學以致用、解決實際問題。高職院校應能制定明確的教學目標,即能培養出具有扎實基礎理論、超高專業技能的應用實踐型人才。并能使學生在學習的過程中,培養他們正確的法律意識。幫助學生建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等,使他們基于自己的能力,在實現自我價值基礎上,能逐漸建立為人民服務的意識。
二、高職院校法律教學改革的具體舉措
(一)教學主體地位合理化轉移,從強制性向引導性教學過渡
終身學習體系中的法律教育
一、優化設置終身學習法律資源的必要性
依據中國社科院對社會群體的劃分,以對終身教育的認識與需求為角度,對國家和社會管理人員、辦事人員、專技人員、農業勞動者、經理、個體私營者等群體對終身教育的認知、參與需要解決的問題進行了調查,其中,對法律的需求做了重點研究。結果是:第一,對“法律的認知與學習目的”問題調查發現,64.36%被調查對象參加法律教育是為了提高法律知識水平,19.84%是為了解決工作與生活法律問題,5.5%因興趣學習。第二,通過“您對法律學習課程的需求”問題的調查,結果顯示:選擇“學的知識用得上”的占49.44%,具體需求中,選擇“民事法律知識”和“刑事、經濟案例”這兩項的比較多,分別占21.51%和23.99%。國家和社會管理人員、辦事人員和經理選的比例最高的是“最新國家法律政策”;農業勞動者、個體私營和其他選的最多的是“民事法律知識”;專技人員選擇“最新國家法律政策”的比例最高。第三,在對“如果參加法律教育,您選擇的學習方式”的選擇中,愿意“在線學習”占64%以上。而且在其中希望通過“在線法律咨詢”等方式的占有35.51%,其中農業勞動者、個體私營者占89.25%。該調查研究表明,法律知識正在普及的過程中,法律課程需求正在向多元化與職業化邁進,科學合理設置法律學習資源迫在眉睫。
二、設置終身學習法律資源的原則
(一)注重非正規與非正式學習環境的學習方式,以實踐為依據終身學習的學習狀態有三種:正規學習、非正規學習、非正式學習。非正規學習與非正式學習在工作與生活中容易被人忽視,但是卻是人們提高自己的重要途徑。社會學習資源建設是學習型社會建設的基礎工程,制定《社會學習資源建設規劃綱要》勢在必行。當然,在社會學習資源建設過程中,各地區應該從實際出發,在建設法律教育資源的過程中,應該從地理位置、經濟情況、人口素質、職業需求等來分析,以學習資源的有效運用為導向,來制訂合適的資源體系。
(二)按照社會不同群體的需求分類設置,并提供咨詢服務系統,保持可持續學習不同群體的法律學習者在原有教育背景、知識結構、工作經歷、專業水平、業務能力、學習時間上有差異,導致需求不同。因此,應該按照不同群體的需求分類設置,給予課程實施中更大的靈活性與彈性,讓不同群體“用什么,學什么”、“缺什么,補什么”,才能保障正規、非正規與非正式學習的學習興趣,保持學習者學習的有效性。
(三)重視優質社會法律資源的征集、評選、推廣、獎勵制度重視精品課程的設置。注重法的前瞻性,與時俱進,及時刷新解讀新的法律法規。注重法學會、律師協會等行業協會在課程資源中的重要作用。行業協會可以充分調動和優化配置法律優質資源,也可發揮科研優勢,完善專業資源,指導法學職業培訓與學習資源。
三、設置終身學習法律資源的方法
探討地方法律教育及其影響
一、近代天津開展法律教育的學校
1.北洋大學
近代天津最早開設法律教育的學校是1895年成立的天津中西學堂,即后來的北洋大學。1892年,盛宣懷任津海關道時就與當時在天津自辦中西書院的美國教育家丁家立研討辦學之事,并著手籌辦一所新式學堂。1895年,盛宣懷響應光緒帝“自強”、“求治”之詔,將《擬設天津中西學堂章程稟》于9月19日上報直隸總督北洋大臣王文韶。王文韶于1895年9月30日將《擬設天津中西學堂章程稟》擇要改擬為《津海關道盛宣懷創辦西學學堂稟明立案由》奏請光緒皇帝。1895年10月2日,光緒皇帝御批照準,天津中西學堂正式成立。盛宣懷擔任校長,丁家立擔任學堂總教習。天津中西學堂分設頭等、二等學堂各一所,其中頭等學堂分設專門學五門,即工程學、電學、礦物學、機器學和律例學。創建之初,律例學門在課程設置上突破了“萬國公法”的范圍,仿照西方大學進行課程設置,將科目擴大到大清律例、法律通論、羅馬律例、英國合同法、英國犯罪律、商務律例等,這是中國開設最早的法學高等教育課程。
1903年天津中西學堂改名為北洋大學堂。更名后的北洋大學改制為法科正科四年,預備班三年。根據1907年北洋大學堂教科表,法律科設置的課程主要有:大清律例要義、憲法史、刑法、交涉法、羅馬法、商法、憲法、法律總義、法律原理學、羅馬法律史、合同律例、損害賠償法、田產法、船法、訴訟法則等幾十科目[1]397。1913年,依據《大學規程》,學校對各學門的課程進行了調整、充實,課程設置逐步完善。法律學門不僅設有必修課程,而且還有選修課程。北洋大學法科自設置起至此已經基本具有現代大學法學專業的課程體系。1917年,北京大學校長蔡元培建議調整北大與北洋兩校的科系:北京大學逐漸取消工科,以后主要辦文、理、法三科;北洋大學停辦法科,畢業的法科預科生可升入北京大學法科本科繼續學習。于是,1918年北洋大學法律科停辦。自此以后,北洋大學未再設辦法律學科。
2.北洋巡警學堂
警察教育是近代天津法律教育的一個重要內容。為了建立警察部軍的需要,袁世凱于1902年5月在保定創辦了警務局和警務學堂。同年年底堂又在天津開辦警務學堂。1903年保定警務學堂并入天津警務學堂,改名為“北洋巡警學堂”。北洋巡警學堂由日本警官三浦喜傳任總教習,并聘請日本、英國、德國警官擔任教習。北洋巡警學堂設立的必修科目主要包括憲法、行政法、裁判所構成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監獄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國際法、國際警察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外交史、條約和操法[1]145-146。北洋巡警學堂的警察教育具有鮮明的辦學特色:一是借鑒外國的經驗,把警察工作當作一門專門學問,建立警察教育,以提高警察的工作效率;二是吸收外國教育理論,聘請外國警務教員,以提高中國警員的素質;三是通過分班培訓,系統地對全體警員進行警務知識的灌輸,使每個警員都能夠達到崗位的工作要求。北洋巡警學堂對清末警察教育產生了重要影響。1908年,清朝民政部在《奏擬各省巡警學堂章程折》中肯定了天津巡警教育在全國的首設地位,對各省的警察教育影響深遠。
3.北洋法政學堂
醫學生法制教育構建研究
摘要
當前我國醫學生法制教育未受重視、教育內容不成體系。新時期對醫學生法制教育理念的要求是樹立醫學生的尚法意識和培養醫學生的尚法理念。醫學院校應該構建以學校教育為基礎、社會教育為輔助、學生自我教育為目標的推進式教育模式。
關鍵詞
醫學生;法制教育;教育理念
目前,法律基礎教育已在較短時間內迅速普及到醫學院校。如何正確引導與規范醫學院校大學生的行為是醫學法制教育的終極目標,而實現的方法則是法律信仰的培養。然而,醫學院校法制教育存在著重知識傳授、輕信仰培養的傾向,大多數學生僅僅將法律作為一門課程學習,學而不用;少數學生因個人興趣或家庭因素能現學現用來幫助家人或朋友;還有極少數學生則對法律的理解出現了很大的偏頗,把法律知識的學習作為可以向合理的學校規章制度甚至合理的社會規范挑戰的一個堅強的理論后盾,給學校乃至社會造成了一定的困擾和危害。醫學院校的學生由于專業的特殊性,在今后工作中面對的是患者的生死,承擔的責任重大。筆者針對醫學生法律意識明顯的易變性和不成熟性的特點,從醫學生對法律的理解入手,結合新時期對大學生法律素質的要求,進行醫學生法制教育觀念理論的研究,通過培養醫學生尚法意識,樹立法制教育在醫學院校素質教育中的核心地位。
1醫學生法制教育的現狀
1.1醫學生對法律的理解現狀
高中生法律意識現狀與培養
摘要:伴隨法治社會的不斷推進,高中生法律意識的培養日愈提升日程,本文主要以高中生法律意識的基本現狀為切入點,進一步探究了高中生法律意識的培養策略,以期為全面深化對于高中生法律教育的認識,更為高效地提升高中生的法律修養建言獻策。
關鍵詞:高中生;法律意識;基本現狀;自主性
高中生是支撐未來社會發展的中堅力量,即便當下社會各界已經逐漸意識到強化高中生法律教育的重要性,并開始采取一定措施進行法律知識的滲透,然而高中生整體法律水平同法律知識實踐者和傳揚人的角色還存在較大差距,違法行為在高中生群體中頻頻出現,帶來不可預估的危害,因而采取何種方式落實好高中生法律觀念的培養事宜,給以高中生科學的法律教導,是需要引起教育界積極探討的課題。
一、高中生法律意識的基本現狀
(一)缺乏對法律實用性的客觀認識
高中生學年段的法律教育日愈受到關注,針對高中生的法律傳播、法律引導力度也日愈加大,大部分學生都已意識到法律的價值和影響力,然而,這并不意味著高中生已經完全具備正確運用法律手段的能力,高中生普遍欠缺對法律實際效用的客觀認識。大部分學生對法律這一概念的認知基本局限于一些比較普遍的法律名詞上,對具體的條文規定、怎樣使用法律卻不求甚解,對《憲法》、《刑法》、《民法》等常用法律也沒有形成系統性地認識,實用意識的不足導致高中生在遭遇緊急情況時不能及時調用腦海中的法律知識,通常會在沖動之下作出錯誤判斷和偏激舉動,無法及時借助法律途徑保護自己。
(二)缺乏學習法律的自主性
中學生法制教育思考
一、引言
在21世紀,對創新型人才的基本要求就是要遵紀守法,對我國實行依法治國方針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比如我國的遼寧省,在2010年到2014年之間,遼寧國有7616名未成年人實施了犯罪,占判處罪犯總數的4%。其中,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820人,占未成年罪犯總數的10.77%。雖然未成年罪犯總數和比例在逐年下降,但卻呈現低齡化趨勢,2010年到2012年,每年判處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罪犯占判處未成年罪犯的比例在10%左右,從2013年以來,開始逐年上升,2014年的比例為11.36%。此外,女性未成年犯罪也呈逐漸增多趨勢。而在犯罪類型中,故意傷害罪比例最大,其次是搶劫、盜竊、聚眾斗毆、尋釁滋事、強奸、販賣。
二、我國中學法制教育中存在的問題
(一)教育部門缺乏對學校法制教育重要性的認識
目前,在我國九年制義務教育的教材中可以看到,只有初中八年級才有一門法制教育課,并且是基礎的課程,在其他階段,法制教育課程完全不受重視,甚至根本就沒有。同志曾經提出:我國的黨和國家在新的歷史時期,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重要方式是依法治國,未成年人是初升的太陽,祖國的未來和民族的希望都寄托在他們的身上,所以說在學校加強法制教育,是當前教育部門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是不可或缺的。
(二)法制教育僅僅局限于校園和課堂之內
目前許多學校對法制課的重視度不足,或者是由于經費不夠等原因,使他們的法制教育僅僅局限在課堂上,學生很少有實踐學習的機會,比如說,可以帶學生參加其他單位等采取其他的教育形式來教導學生,若只是局限在課堂上的教育,就會使學生和家庭、社會脫節,不利于他們學習法治,就無法提高他們的法治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