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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是伴隨著改革開放進程中出現的新型勞動階層,他們廣泛分布在建筑工地、服務業、制造業等多個領域,為城市的發展與繁榮做出了積極貢獻,成為現代產業工人主體和現代化建設不可忽視的重要力量。新生代農民工作為農民工的新成員新群體,近年來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及黨和政府的高度重視。本文以勞動力市場分割理論為基礎,結合新生代農民工特征,分析新生代農民工的薪酬現狀及對薪酬公平的訴求,以期為政府及企業正確對待新生代農民工問題提供參考。 一、勞動力市場分割理論 勞動力市場分割是勞動經濟學前沿領域的重要命題,各國勞動力市場上廣泛存在的失業、貧困、歧視、同工不同酬等社會經濟現象,使得對勞動力市場分割問題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論與現實意義。勞動力市場分割是指由于社會和制度性因素的作用,形成勞動力市場的部門差異,不同人群獲得勞動力市場信息以及進入勞動力市場渠道的差別,導致不同人群在就業部門、職位以及收入模式上的明顯差異,比較突出的如在種族、性別與移民之間的分層等。 現代勞動力市場分割理論產生于20世紀60年代末70年代初,由Clark在其《勞動力市場的分割》中首次提出內部勞動力市場和次要外部勞動力市場的概念。Pierre在此基礎上提出了二元勞動力市場分割理論,將勞動力市場分成主要勞動力市場和勞動力市場。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劃分為不同的二元市場。如果按照行業來分,則分為主要行業部門和次要行業部門。主要行業部門的特征是資本密集、聯合、大型資產、高額利潤、產品多樣、市場集中,工作具有相對較高的工資、比較穩定的工作崗位、良好的工作環境和進一步發展的機會等特點。如采掘業、建筑業、運輸業、通訊業、公用事業、金融業、公共行政管理部門等。那些產業規模小、低度聯合、勞動力密集、小資產的產業部門則屬于次要行業部門,如農業、商業、零售貿易、私人和娛樂服務業等,工作具有較低的工資、不太穩定、交叉的工作環境和較少發展機會的特點。也有的研究將其分為一級勞動力市場和二級勞動力市場,用不同的工作條件進行區分。一級市場具有工資高、工作條件好、就業穩定、安全性好、管理過程規范、升遷機會多等特征;二級市場工資低、工作條件較差、就業不穩定、管理粗暴、沒有升遷機會。一級市場的崗位主要是由內部勞動力市場組成,工資的確定、勞動力資源的配置由管理制度等規則來調控,市場力量基本不發揮作用,而內部勞動力市場解決供求失衡的措施主要有招聘、培訓、工作重新設計、分包、調整產出量等;二級市場的就業者多為窮人。[1][2]李強(2001)提出了我國勞動力市場是“二元勞動力市場”的觀點,認為在現代工業社會中存在著兩種勞動力市場——“主要勞動力市場”和“次要勞動力市場”,前者在勞動條件等各個方面都明顯優于后者。[3] 我國城市農民工所從事的職業大多具有體力勞動型的特點,其工資明顯低于總體工資水平,其待遇和環境是比較差的,備受多方歧視。此外,這種差別還體現在農民工所在的次要勞動力市場和主要勞動力市場之間的差別以及次要勞動力市場內部的差別。如“同工不同酬”的情況,即他們的生產率相同,工資卻存在很大差異。通過對我國農民工實際的整體就業狀況的分析,農民工在次要勞動力市場中,通常以非正規就業作為其主要的就業形式。通過對比主要勞動力市場和次要勞動力市場的供給與需求情況(如圖1所示),可以描繪出我國農民工勞動力市場的總體格局。在圖1中,兩條勞動力供給曲線S1和S2分別代表主要勞動力市場和次要勞動力市場供給曲線,曲線D代表了勞動力市場的總需求,與S1和S2分別相交于A和B,說明了兩個勞動力市場處于均衡狀態時的工資水平和就業量。與主要勞動力市場相比,農民工所在的次要勞動力市場具有就業靈活、流動性大等特點,因此他們的供給曲線是相對富有彈性的,表現為S2較S1相比更為平緩且位于后者的下方,也就是說主要勞動力市場上的平均工資水平要高于次要勞動力市場上的平均工資水平,即W1大于W2。 二、新生代農民工薪酬不公平現狀 (一)新生代農民工特征 全國總工會對新生代農民工的定義是:出生于20世紀80年代以后,年齡在16歲以上,在異地以非農就業為主的農業戶籍人口。[4]然而本文認為,在對新生代農民工進行界定時還應該考慮雇傭關系和學歷水平,將在異地自主經營或者受過高等教育的農村戶籍人員排除在外。之所以將受過高等教育的人排除,是因為現在高校沒有要求學生將戶口轉到學校,所以很多受過高等教育的人仍然是農村戶口,但他們從事的工作性質以及所得待遇與傳統意義上的農民工有天壤之別,所以不應將其納入新生代農民工范疇。因此本文將新生代農民工界定為:出生于20世紀80年代以后,未受過高等教育,在城鎮從事非農職業,以工資為主要收入來源的農村戶籍人口。新生代農民工雖然與傳統農民工有著相似境遇,但是由于成長環境及受教育水平的差異,新生代農民工存在顯著的自身群體特征,主要表現在:文化程度普遍較高,平均受教育年限為9.8年[5];具有較高的人力資本和個人素質,有理想、有目標,注重市場原則,更有平等意識,獨立自主意識更強,維權意識增強等[6];追求內心和情感的滿足;回避自己的農民身份;市民化的愿望強烈等。由此可見,新生代農民工與傳統農民工有著截然不同的需求,他們更注重內心的滿足,更看重企業是否提供了公平的待遇。 (二)新生代農民工的薪酬不公平現狀 主要和次要勞動力市場上對工資水平高低以及福利待遇的決定方式大不相同。主要勞動力市場中的勞動者,具有一套完備的工資薪酬體系,不僅僅能夠得到基本工資報酬,還可以得到相應的非勞動報酬等。而這些在次要勞動力市場則沒有,如在我國次要勞動力市場上,目前還沒有建立起專門為農民工設計的工資報酬體系,使得實際上農民工的工資結算十分混亂,某些情況下農民工甚至連基本的工資報酬都得不到保證。目前企業對新生代農民工的薪酬支付方式還是沿襲傳統模式,即主要是計時或計件工資。大部分用工企業以訂單加工生產為主,通常是訂單一到,工人就要加班加點工作以獲得計件工資收入。如果企業沒有訂單,工人可能一分錢也掙不到。新生代農民工從事的職業層次和職業地位都較低、工作時間長、勞動強度大、工作環境差[5];工資待遇、福利待遇以及社會保障偏低,并且與城市職工同工不同酬。用工企業在新生代農民工薪酬管理問題上非常欠缺,工資發放比較隨意,更談不上依據合理的薪酬體系。#p#分頁標題#e# 近年來,農民工工資持續增長,但相對水平仍然較低。在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一項針對全國6232名農民工的調查中,2010年上半年月平均工資為1719.83元,只相當于全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一半左右,并與城鎮職工的收入差距有繼續擴大之勢。從調查結果看,11.3%的農民工月工資在500-1000元之間,62.5%的農民工在1000-2000元之間,24.8%的農民工在2000-2500元之間,高收入比重很低。參與調查的農民工,其家庭在目前務工地每月的生活費支出平均為1243.03元,占個人月平均工資的72%,占家庭純收入的一半左右。由于生活消費支出較高,農民打工凈結余不多。2009年打工凈結余平均為7843.94元,寄回或帶回老家的現金平均為6462.63元。調查中顯示,農民工對提高工資水平有兩個期望:政府能持續合理地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強化勞動權益保護,確保加班費能夠及時足額發放。[7] 三、新生代農民工薪酬不公平的根源 新生代農民工雖然與傳統農民工相比,自身條件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在務工時所獲得待遇并沒有質的改善。他們的薪酬與城市職工還有較大的差別,甚至有相當部分人的薪酬在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線上下徘徊,他們的收入僅僅是維持或不足以維持勞動力的生產與再生產。諸多原因造成新生代農民工薪酬不公平現象,如整體勞動力素質不高、勞動力供應量大、缺乏技術技能、城鄉分割的戶籍制度等,使得他們在勞動力市場上沒有競爭力。究其根本原因,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文化水平不高,缺乏職業技能培訓 盡管新生代農民工受教育程度總體上高于傳統農民工,但是新生代農民工基本上一離開中學校門就進城務工,首次外出務工時的年齡趨于年輕化,他們大多數只有或者不及中等文化水平,缺乏職業技能培訓。人力資本理論認為,人力資本是對生產者進行教育、職業培訓等支出及其在接受教育時的機會成本等的總和,表現為蘊涵于人身上的各種生產知識、勞動與管理技能以及健康素質的存量總和。人力資本越高,其提供的勞動質量也會更高。企業在確定職工的工資時主要依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數量和勞動質量。因為新生代農民工受教育程度低的先天性缺陷,使得他們只能從事建筑、餐飲、娛樂、制造等低收入工種的體力勞動。就業不穩定、收入不高的根本癥結在于農民工自身缺乏職業勞動技能和科學文化素養低下。 (二)大量同質的新生代農民工使自己在勞動市場處于不利地位 農民工待遇低下的經濟根源是勞力力無限供給和農業比較利益低廉。劉易斯在其著作《勞動力無限供給條件下的經濟發展》中認為,發展中國家的國民經濟由傳統經濟部門和現代經濟部門構成,即通常所說的二元經濟結構。只要傳統的農業部門存在勞動力無限供給,現代經濟部門就能夠以僅能維持生存水平的“生計工資”雇傭工人,直到剩余勞動力吸收完畢為止。“劉易斯轉折點”(即勞動力過剩向短缺轉折的轉折點)出現之前,哪怕有再多的新增就業,工資都不會上漲。只有當這個“轉折點”過了以后,勞動力供求平衡或是供不應求時,工資才會上漲,人均收入開始實質性地提高。我國當前的二元經濟結構特點明顯。在傳統農業剩余勞動力吸收完畢之前的相當長時間內,“生計工資”機制很難有根本性改變。而且,自從農村實行土地聯產承包責任制以來,雖然農業在短期內獲得了快速發展,但是很快就陷入“增產不增效、增產不增收”的怪圈。農業不增效,農民不增收,農業比較利益低廉,致使我國城鄉差距繼續擴大,農業無法吸納更多的從業人員,源源不斷地產生了進城務工人員,包括新生代的農民工,導致農民工勞動力市場嚴重供過于求,農民工的薪酬難以提高。 (三)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尚未形成 近年來,政府在促進形成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機制方面作出了很大努力,如在宏觀層面繼續實施惠農政策;不斷提高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著力提高低保收入;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進一步完善機關和事業單位收入分配制度;進一步推進企業工資分配制度改革,等等。而新生代的農民工屬于體制之外的職工,這些宏觀政策的效應對他們幾乎發揮不了多大作用,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仍然較低。在保障職工的勞動權益和合法利益方面,只有國家制定的《最低工資規定》同農民工的切身利益聯系密切一點。國家最低工資保障制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且最低工資標準每年要隨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生活費用水平、經濟發展水平的變化進行動態調整。其初衷是為了保護從事簡單、非熟練勞動職工的合法權益,但是,大多數企業卻參照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給農民工提供相當或者略高于最低工資標準的薪酬。這樣既可以達到規避《勞動法》相關規定的目的,又可以把它作為降低勞動力成本的理想途徑,進而長期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來確定農民工的工資,以至造成了最低工資標準成為農民工最高工資標準的不良后果。更使人憂慮的是,少數企業沒有兌現或者變相不兌現最低工資標準。通過變通,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將加班加點工資、津貼補貼和福利待遇列入原本不屬于最低工資的范疇。其實質是變相降低最低工資標準。可見,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遠未形成。 (四)新生代農民工參與工會率不高,不習慣且不善于集體維權 無論是傳統的還是新生代的農民工都沒有很好地利用工會這個重要載體和平臺,與雇主協商談判工資薪水、工作時限、工作條件,等等。據統計,我國農民工有兩億多人,其中參加工會組織的不足三分之一,非公有制企業的工會組建率和職工入會率都不到一半?;鶎庸y于建立的原因,首先是因為農民工大部分在非公有制企業中就業,這類企業規模小、數量多、分布散,員工經常流動。其次,部分企業主認為建立工會既要花錢(繳納職工工資總額的2%作為活動經費),又樹立和壯大了自己的對立面,因而不主張不支持不配合。最后,相當部分農民工囿于自身素質和文化水平,對工會的性質與作用認識不夠,并且一些基層工會的實際作用不大、凝聚力不強,使得他們入會的積極性也就不高。#p#分頁標題#e# 四、促進新生代農民工薪酬公平合理的對策建議 著力提高新生代農民工的薪酬待遇,形成一個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也是加強對這一群體人文關懷的關鍵環節。實現新生代農民工薪酬公平合理,是一個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需要統籌兼顧,突出重點。 (一)增加教育投入,提高新生代農民工的文化素質和勞動技能 要將新生代農民工問題納入各級政府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之中,特別是要增加公共財政預算,用于他們最需要的文化知識學習與職業教育培訓??梢詮膬蓚€方面下大力氣。一是提高農村基礎教育質量,夯實農村教育基礎。二是加強在崗培訓,提高培訓的針對性與實效性。 (二)多措并舉,切實提高農民收入和農業比較利益 農民弱勢、農業弱質是當前新生代農民工不愿在家務農,以及進城務工薪酬低廉的重要原因。只要在外務工的比較收益高于農業,即使農民工的薪酬待遇不公平不合理,但他們也能暫時忍受。提高農業比較利益,可以增加他們在爭取合理薪酬時討價還價的籌碼,有助于獲得應有的待遇。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農業比較利益偏低,是由于農業生產的弱質性、農產品市場體系的不完善和國家所實行的農業政策等多種因素共同形成的結果。因此,要采取針對性措施扭轉農業比較利益低下的局面。 (三)建立健全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填補二元經濟結構的鴻溝 新生代農民工如果既不能市民化,又不愿意回歸農村,勢必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政府要主動適應時代和形勢變化,盡快建立健全農民工社會保障體系。一是嚴格貫徹落實最低工資保障制度;二是其他各類社會保障制度要適時啟動建立,并不斷完善;三是加快社會保障相關立法,加大勞動技法力度,建立保護農民工權益的法律援助體系,暢通農民工利益訴求渠道;四是推進戶籍制度改革。 (四)勞資雙方要以農民工工會為平臺,參與工資集體協商談判政府要正確引導、大力推動建立農民工工會組織,并通過這個平臺建立由農民工工會組織、企業和政府共同參與的工資集體談判制度。讓農民工工會在工資決定過程中發揮作用,切實保護農民工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