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正當性及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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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正當性及特殊性

 

一、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正當性   (一)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正當性的經濟學分析   消費者通常是指為滿足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經營者提供的服務的市場主體。金融消費者是消費者概念在金融領域的具體化和延伸。金融消費者作為金融交易的一方對于構建和諧、健康的金融市場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然而,金融消費者的權益時常被侵犯且普遍保護不周。在金融市場中,金融機構通常掌握著比較充分的信息,往往處于有利地位;而金融消費者掌握信息較少,時常處于不利地位。大致而言,金融機構與金融消費者之間信息不對稱會產生兩類消費者權益受損的情況:一是金融機構利用信息優勢地位故意隱瞞甚至扭曲、制造虛假信息,誘使消費者做出不正確的消費選擇。例如,銀監會于2010年11月8日叫停的銀保駐點銷售的“儲蓄保險”,就是因為有大量消費者在銷售人員的誘導下沒有弄清所購保險產品的本質而利益受損。尤其是在金融衍生品交易領域中,金融機構善于用專業術語以及繁復的規定模糊消費者的視線,消費者購買的產品或服務往往自己都難以看懂其中的責權義利,更難以保護和實現自己的權益。二是金融機構隱藏劣質產品信息,由于信息不對稱,消費者難以分辨產品或服務好壞,于是優質產品或服務被迫退出市場,金融市場上的產品和服務的平均質量被降低,進而造成的結果就是金融消費者不得不面臨不利的消費選擇。   (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正當性的社會學分析   社會分層是以一定的標準區分出來的社會集團及其成員在社會體系中的地位層次結構、社會等級秩序現象。社會分層理論表明由特定的資源配置方式所形成的有價值的社會資源在社會成員之間進行的不平等的分配形成了不同的社會階層,而社會分層又導致了不同階層獲取社會資源的能力和機會不同。在金融消費領域,社會分層理論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在金融機構與金融消費者這個交易結構中,金融機構階層與金融消費者階層在勢力上有著明顯的強弱之分,金融消費者權益受到金融機構的侵害的情形時常發生,兩大階層的沖突明顯。例如,消費者出現了一次因疏忽逾期歸還小額貸款情形,商業銀行就會上報人民銀行征信系統讓消費者承擔信用受損的責任,而商業銀行是否履行通知歸還貸款義務卻在所不問。二是在金融消費者這一利益集團內也會出現分層。雖然購買金融機構產品或服務的市場主體統稱為消費者,但消費者在信息收集和處理能力、學習精力、經驗水平、經濟實力、風險承受能力等交易能力上的差異使其在與金融機構的博弈中利益受到損害的程度有所不同。如機構投資者、專業投資者在交易能力上就比一般的金融消費者要強。   (三)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正當性的法學分析   金融消費者由于信息不對稱而容易在交易中處于弱勢地位,并且日益復雜的金融創新使得消費者難以理解所購買產品或服務中的風險,而該風險很可能直接影響到消費者的財產、人身安全,若僅依以“意思自治”和“形式公平”為核心的民商法,消費者難以維護自身權益,故需要法律對此種實質不平等進行傾斜性矯正。20世紀90年代起,“金融消費者保護”就成了國外金融法制研究的熱點,研究已表明:消費者是市場的基礎應加以特殊保護;保護金融消費者已成為現代金融法制的時尚,尤其是經歷了管制——放松管制——再管制的過程后,金融面對綜合經營的未來應以消費者保護為重點考慮的核心問題;對消費者保護是金融監管的一項重要目標。[1]9尤其是面對金融危機各國積極應對的法制改革實踐舉措都清楚表明:金融消費者作為金融市場中重要的主體對金融市場的繁榮有著決定性的影響;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核心應轉移至消費者保護上,因為若只關注金融機構的利益訴求而忽視對消費者的利益保護,就會使金融交易的天平失去平衡,金融市場也會由于失去消費者這一廣泛基礎的支持而黯然失色。金融的核心是跨時空的價值交換,它作為資源配置的重要方式本身是價值中性的,即它既可以優化社會資源配置,也同樣可以成為勢力集團加速聚斂資源的工具。諸多的實際經驗表明,由于金融消費標的的無形性、消費內容的不易識別性、消費品銷售方式的勸誘性、消費商品的復雜多變性使得在信息、經濟實力、教育程度、生活環境等上處于劣勢的消費者在交易中難以獲利,金融往往更容易成為強勢集團獲取資源的手段。從法律制度上對金融消費者給予傾斜保護是讓金融成為資源優化配置,而不是向強勢集團聚集的重要方式。   二、本土語境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特殊性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畢竟針對的是金融交易的利益博弈格局,不同的國家和地區,金融市場發展程度和金融制度環境等都有著不同程度的差異,因此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應當探明本國的金融交易的特殊環境,即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本土語境是什么的問題。我國的本土語境中至少有這樣三個問題值得關注:一是除了對金融消費者群體做整體性理解之外,還應當關注我國金融消費者中的特殊人群;二是金融消費者的地域性特征應當被考慮;三是國有金融的特殊性。   (一)金融消費者中的特殊群體   1.農村金融消費者   我國的農村金融實踐表明,源自農村的資金非但沒有反哺于農村使農民受惠,反而大量地通過各種渠道流出農村和農民手中。與之相矛盾的卻是農民對資金強勁需求的客觀存在。構建和諧社會的一個重要議題就是縮減城鄉差距,而城鄉再發展能力差異卻突出地體現在農民融資難問題上。農民公平獲得金融消費者的權利實質上是現代社會中生存權和發展權在金融領域的具體體現。我國城鄉二元社會結構下,農民在絕對人數上是個龐大的金融消費者群體。農村金融消費者在選擇權、尊重權等方面的特殊性在具體制度安排上應當有所體現。與城市金融消費者相比,農村金融消費者并不能公平獲得金融產品或服務,這種障礙在于金融機構挑選服務對象的重要依據是償債能力。一方面農民從事的行業具有弱質性,另一方面缺乏擔保物。而金融機構常以家庭財富狀況和能提供的擔保物價值來判斷貸款風險的高低。從形式上看,農村金融消費者與城市金融消費者一樣都是運用同一套融資標桿從金融機構爭取金融產品和服務,農村金融消費者由于資力不足難以獲取金融消費品和服務。雖然從表面視之:農村金融消費者與城市金融消費者是公平的。但實際上,農村金融消費者在獲取金融產品和服務上卻承受著實質上的不平等。這種不公平有著深刻的體制和立法上的原因?,F行的金融融資標桿的依據源自城市的情況,而這種差異源自長期的從農村轉移金融資源的體制。我國在計劃經濟時期推行重工業優先發展,在這樣的制度背景下,農村金融向城市輸送“金融剩余”,大量農村資金在政府主導的金融格局下流向城市工業部門。1978年以來的三次金融市場化改革又強化了以動員儲蓄為目的的制度,導致了農村資金的“城市偏向”,形成了對農村資金的“多取、少予”和農村金融體系的“管死”格局。[2]#p#分頁標題#e#   另外,我國的金融立法也強化了上述金融資源“城市偏向”格局。我國土地是公有制,農民僅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而農村土地承包權抵押在實踐操作層面上存在困難,農民難以通過土地擔保融資。農民的房屋依據宅基地使用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只能“一戶一宅”,因此在滿足需求的基礎上農民很難以較低成本獲得其他住宅作為融資擔保物,而將僅有的一套用于居住的住宅用于融資擔保對于一個農戶家庭而言風險過大難以成行。由此可見,我國的農民在金融交易能力上與一般金融消費者相比相去甚遠,因此,對農民這類金融消費者群體法律制度應當給予相比一般金融消費者力度更大的傾斜保護。   2.年輕人   年輕人承擔著巨大的社會轉型壓力。一方面,向市場轉型,一改資源配置靠國家安排的機制,年輕人欲在社會中生存和發展就得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不斷進取。另一方面,中國在歷經了鼓勵生育、計劃生育政策之后家庭結構和人口結構都發生著巨大變化,老齡化社會的來臨以及“421”家庭成員結構的普及,年輕人承擔著“上養老,下育小”的生活重擔。目前我國市場機制還不甚完善、金融亦尚不發達,運用金融尤其是社會保險不能替代家庭的傳統保障功能,于是家庭(主要是年輕人)就得承擔家庭成員發生風險的損失。在市場經濟結構尚未理順之前,在金融市場運行不順暢、產業結構以房地產為主的產業鏈、教育資源分配存在諸多問題、房價和物價高漲的環境之下,年輕人成為了“房奴”甚至“菜奴”。對于承受社會轉型巨壓的年輕人在獲取金融消費品和服務時,如若不降低獲取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門檻,無異于“雪上加霜”。因此,年輕人作為金融消費者的特殊性應當受到關注。   (二)金融消費者的地域差異   改革開放的一大政策就是通過“先富后富”策略實現“共同富裕”的目標。在這種政策的指導思想下,我國對沿海以及其他東部地區給予了政策和巨大的資金支持,經過幾十年的傾斜發展,我國東部地區經濟有了較大發展,同時也拉大了同西部地區的貧富差距。我國經濟發展的區域不平衡使得西部金融消費者與東部金融消費者在分享金融資源和具體享受金融消費者權利方面存在顯著差異,這種差異(甚至可能是不公平的待遇)不應當受到追求“實質公平”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的無睹。至少在東西部金融資源實現動態平衡之前,金融法應當對西部區域的金融消費者權益給予更多的關注。   (三)國有金融業的特殊責任   處于轉型的我國,金融業的國有壟斷事實以及國有金融所肩負的宏觀調控功能都是客觀必然的,這些背景對金融消費者保護具有特殊的影響,當然也應當有特殊的匹配制度對此影響加以回應。這就意味著在金融業具有絕對話語權的國有股份制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服務者應當樹立主動為消費者服務的理念、主動承擔起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責任。   三、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制度安排   (一)一般安排   1.用法律矯正金融服務者與金融消費者之間的利益失衡局面的一個重要原因在于交易雙方的信息嚴重不對稱狀況,因此改善信息不對稱應是法律制度安排首要考慮的。并且,信息環境的改善有助于實現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和獲取知識權。具體措施如下:   (1)搭建和完善金融信息平臺。征信平臺不完善,金融機構難以有恰當的途徑獲得準確的客戶信息。如目前的貸前信用評級調查,通常由鄉村干部推薦,這種方式容易造成村干部的關系戶壟斷貸款資源,增大資金運用風險的同時也損害了其他農戶的金融消費權。   (2)對于金融廣告應當禁止夸張表達。一般的商品廣告允許夸張的表達是因為社會公眾能夠辨明夸張的表達成分,不會對商品產生誤解。而金融產品本身就復雜難懂,社會公眾在理解廣告之時既要讀懂產品本身還要弄清何處是夸張的敘述便十分困難,因此,夸張的金融廣告容易造成金融消費者對金融產品的誤解,應當被禁止。至于金融廣告的內容應當做到“準確”、“清晰”、“全面而不過濫”、“沒有誤導”和“公正”。   (3)信息提供的時間要求。對于不同的信息應當在不同的時段及時提供。如在金融機構與消費者進行交易磋商之時,金融機構應當提供與合約及金融服務相關的信息;在雙方確定金融合約關系之后,金融服務者應當提供與特定金融工具或投資服務的性質、風險、成本、費用等信息。   (4)信息提供應當有穩定和可獲取的渠道,這些正式渠道能讓金融消費及時獲取持久的信息。   (5)信息提供的舉證責任由金融服務者承擔,并且金融服務者不得通過要求消費者簽署類似“相關信息均已知曉”的條款來免除舉證責任。   2.明確金融監管機構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職權和職責,將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作為監管的價值目標之一。在現有分業監管框架之下,設置專門的部門負責對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其職責應當有:處理金融消費者的投訴,以非正式方式解決金融消費者的糾紛;對消費者進行金融知識的教育;提供公眾咨詢服務;進行金融消費調查,找出金融消費者最為關心的問題等。   3.金融服務者應將公平對待金融消費者作為企業文化的核心,確保金融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受尊重權得到實現。國有金融服務者尤其更應關注金融消費者權益,因此在審視國有金融服務者是否善待消費者時應當考慮國有金融服務者是否利用了其壟斷地位這一因素。   4.充分發揮金融工會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功能,在自律性組織的推動下,金融服務者自愿主動善待金融消費者的利益。   5.成立專門的金融消費者協會,作為金融消費者維護自己權益的社會團體。金融消費者協會的工作人員應當是精通金融知識和金融法律的人員,金融消費者協會除了消費者協會的一般職能之外,應格外注重對金融知識的普及和宣傳。#p#分頁標題#e#   (二)特殊安排   1“.資金本地運用”原則,即當地資金用于當地資金發展。城市工業化為制度導向,以動員儲蓄為目的的金融立法忽視了農民的金融消費權益,而將本地資金反哺本地經濟的方法有利于緩解農村金融供給不足的現實矛盾。這種制度安排亦已有先例,如美國《社區再投資法》,又如穆罕默德•尤努斯創辦的孟加拉國農村銀行,均規定當地的錢要用于當地,限制資金流出。   2.推進農村金融組織身份合法化進程,為農民充分實現金融消費選擇權提供金融主體基礎。如成都雖然成立了多家旨在服務“三農”的小額貸款公司等新型農村金融組織,但并沒有賦予小額貸款公司正規金融機構的身份,造成的后果是:一不能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二不能直接納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造成信息損失。這樣的后果使得這些金融組織向農民提供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合法性受到質疑,同樣也不利于該金融組織自身發展從而為農民提供更好的服務。   3.增加農民對保險產品和服務的自主選擇權內容,提供豐富的金融保險消費品和服務將重要的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納入保險保障,實現銀?;?,可有效解決農民不能貸、信貸部門不敢貸的問題。   4.建立促進農民和年輕人金融交易公平權的制度安排。建立一套適用農村經濟發展標準的融資標準,而不是直接適用城市融資標準。核算年輕人生活成本,以此為據降低其獲取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成本。如依據年輕人贍養老人、撫育小孩的成本,適度降低其獲取基本生活品,諸如住房的貸款成本(降低首付貸款額度,或者降低貸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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