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消費品的稅負反思,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消費稅是以應稅消費品為納稅對象,向其經營者征收的一類稅。消費稅最終由消費者負擔,屬于間接稅范圍。 消費品按其制造者劃分為自行加工和委托加工兩種生產方式.對于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規定,“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所納稅款按規定抵扣.”對于收回后并直接出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中規定,“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費稅。”此規定體現了稅收管理的源泉控制原則,避免了稅款流失。同時也是基于對同一征稅對象不熏復征稅的原則.但它又造成了委托加工與自行加工的消費稅稅負不平. 一、委托加工與自行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稅負差異 由于消費稅是按銷售價格乘以適用稅率征收,以售價作為計算依據。這樣就會產生自行生產加工與委托加工消費品的計稅依據不同,造成兩種加工方式的稅負不同。 1.自行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稅負例如A公司經營某種香煙,適用消費稅的稅率是40%.該公司生產香煙所需材料的采購成本為100萬元,加工成本是100萬元,銷售價格500萬元。 A公司自行加工該批香涸應交納的消費稅和稅后收益,依照稅法規定計算如下: A公司應交納的消費稅=銷售價格X稅率二500萬元X4o沁二200萬元A公司稅后收益=(銷售收入一產品成本一稅金)x(1一所得稅稅率)二[500一(100+100)一200〕又(l一33%)二100又67%=67萬元 2.委托加工費和自行加工成本相同時的稅負 資料承前,A公司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產該批香煙.A公司應交付的消費稅和稅后利潤計算如下:A公司作為委托方,提供原材料等主要材料,受托方W公司只收取加工費并代收代繳消費稅,符合《消費稅暫行條例》中關于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規定。若W公司不對外銷售同類商品,按計稅價格征收消費稅。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十加工費)十(l一消費稅率)二(100+100)十(l一40%)=333.33萬元A公司應交納消費稅=333.33萬元x40%二133.33萬元由于A公司已向W公司繳納了消費稅,所以,收回消費品后直接出售時,按規定不需再交納消費稅。 A公司稅后收益二(銷售收入一產品成本一稅金)義(l一所得稅稅率)=(500一100一100一133.33)X(1一33%)=166.67X67%=111.67萬元 3.委托加工費低于自行加工成本時的稅負 資料承前,當委托加工費為80萬元,低于自行加工成本時。 組成計稅價格二(100+80)+(1一40%)=300萬元 A公司應交納消費稅=300萬元x40寫二120萬元 A公司稅后收益二〔500一(100+50)一120〕x(1一33%)=200X67%=134萬元 4.委托加工費高于自行加工成本時的稅負 資料承前,當委托加工費為120萬元,高于自行加工成本時。 組成計稅價格=(200+120)十(1一40%)=366.67萬元 A公司應交納消費稅一366.67萬元x40寫=146.67萬元 A公司稅后收益二〔500一(100+120)一146.67〕又(1一33%)二133.33X67%=89.3萬元由上述計算比較可知:A公司經營同一種消費品,只因加工方式不同稅負也不相同。無論委托加工費用如何都比自行加工的稅負輕。委托加工比自行加工的稅后收益也多. 產生這種稅負差異的原因:首先在于委托加工和自行加工消費品的計征消費稅的稅基不同。委托加工時,受托方式收代繳稅款,稅基為受托方的同類產品銷售價格或計稅價格.而自行加工消費品時,計稅的稅基為銷售價格。通常情況下,經營者收回委托加工產品后,要以高于成本的價格銷售以求獲利. 無論委托加工費大于或小于自行加工成本,只要收回消費品的計稅價格低于收回后直接出售的價格,委托加工消費品的稅負必然低于自行加工的稅負. 而最終售價高于收回委托加工消費品的計稅價格部分實際上并未納稅,使納稅環節出現中斷。通過(l)與(3)的舉例比較,可以說明:A公司收回并直接出售消費品的售價高于委托加工時的計稅價格20。萬元(500一300)。中斷的稅額等于價差乘以稅率,即200萬元又40%=80萬元。這樣,與上述(1)、(2)、(3)的稅負差50萬元(200萬元一120萬元)。其次,消費稅作為價內稅,企業在計算收入時將其從銷售收入扣除,使得消費稅的差異會進一步影響企業所得,造成稅后收益差異。與此相反,作為價外稅的增值稅,則不會因增值稅稅負差異而造成企業稅后收益差異。 消費稅是向經營者征收的,稅基自然應以經營者為準。在委托加工過程中,委托方一直作為所有者對消費品享有所有權,受托方僅根據委托提供加工眼務.生產同一種消費品,從委托方看,委托加工與自行加工并無實質性差別.從受托方和消費者來看,兩種加工方式生產的消費品也沒有實質性差別。但同種消費品因加工方式不同,稅負不同.由于稅收作為一種分配形式,直接涉及國家與納稅人以及納稅人相互間的利益分配關系。由于兩種加工方式的稅負不同,會使納稅人做出相應的納稅籌劃,產生避免的可能。如果A公司和W公司為關聯公司,W公司出于避稅負度,只收取20萬元加工費。則:組成計稅價格=(100+20)一(l一40%)=200萬元A公司應交納的消費稅~200x40%二80萬元這樣A公司通過關聯交易就可輕易實現避稅120萬元(200萬元一80萬元).避免數額占應納稅額的6。%(12。十200).由此可見,加工方式不同造成稅負不同,這不僅影響了公平競爭,還給通過關聯交易避稅提供了可乘之機,影響稅收公平原則。其次,削弱了消費稅應有的社會調控功能。對部分消費品征收消費稅具有限制該種貨物消費的社會功能。同種消費品的稅負不同、成本也不同,因而不能很好地實現消費稅應有的社會調控功能.綜上所述,有必要平衡兩種加工方式的稅收負擔。#p#分頁標題#e# 二、平衡兩種加工方式稅負的方法 如何解決這一問題呢?筆者認為,可用以下方法解決稅負不平衡的問題。 第一種方法:可以參照委托加工消費品收回后用于連續生產的計征方法,在納稅時按規定抵扣委托加工消費品已交納的稅款.這樣兩種加工方式的稅基口徑一致,稅負即可保持相同。在委托加工時,受托方代收繳的消費稅作為預繳的稅款,委托方根據委托加工品的實際銷售量按比例從應納稅款中抵扣。 如上述(2)例中委托加工應補交的稅款~應交稅款一委托加工品抵扣額~200萬元一133.33萬元=200萬元這樣就平衡了兩種加工方式的稅負,都是200萬元,有利于企業公平競爭。 第二種方法:根據兩種加工方式的稅基不同,委托方在銷售時按照稅基差異補交消費稅,即可實現平衡稅負。A公司補交的消費稅數額計算如下:自行加工應交稅額一銷售價格X稅率若受托方同時銷售同類產品時:受托方代征消費稅=同類產品價格x稅率稅負差異=自行加工應納稅額一受托方代征消費稅額一(銷售價格一同類產品價格)x稅率若受托方無同類產品銷售,按計稅價格計稅:受托方代征消費稅~計稅價格x稅率~【(材料成本+加工費)+(l一稅率)」x稅率稅負差異=自行加工應納稅額一受托方代收代繳稅額一(銷售價格一計稅價格)x稅率一【銷售價格一(材料成本十加工費)+(1一稅率)」x稅率可以把上例(1)、(2)條件代入該式驗證:稅負差異=[500一(100+100)〕+(1一40寫)〕x4o%=166.67x40%=66.67萬元若A公司按該差異補交消費稅,即可實現,兩種加工方式的稅負平衡.第三種方法:受托方在代收代繳消費稅時,不是按生產同類產品的售價為稅基,而是以委托方預計的銷售價格為稅基納稅。在實踐中,若委托方最終的銷售價格與預計價格不同,可以按價格差異進行調整,實行多退少補,也可平衡稅負。 三、結論 平衡稅負的三種方法相比較。第一種方法最具有可行性。計稅時把委托加工消費品的消費稅與外購消費品的消費稅做同樣處理.不必區分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出售或者連續生產消費品,在銷售或生產領用時,按消耗比例從應納消費稅中抵扣。這樣,既可以簡化稅收規定,又便于稅收征管工作,提高征稅效率,減少征稅成本.同時也可以實現稅負公平,還能扼制避稅行為的發生,減少國家損失。 第二種方法是委托方在銷售后再補交消費稅.因企業在帳務處理中,常把銷售產品混在一起核算,很難區分哪些是委托加工品,哪些是自行加工品。因此,在具體操作上比較繁瑣,加大了工作量,給稅收征管帶來困難。只有當企業單獨核算委托加工并直接出售的產品時,才具有可操作性.第三種方法較前兩種方法可行性較差.該方法類似于外匯的結、售匯業務,需要逐筆單獨核算。同時,還要確定預計的銷售價格,并且銷售后還要作出納稅調整,工作量很大。在理論中可行,但在實際操作中可行性較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