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多元化高校教育糾紛解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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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多元化高校教育糾紛解決機制

摘  要:伴隨高等教育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高等院校的招生規模不斷擴大,各類矛盾以教育糾紛的形式不斷涌現。其中,學校與學生的糾紛作為一類典型的教育糾紛正呈現出多樣化和復雜化特點。但是目前學校糾紛解決機制不完善,解決辦法單一的現狀,難以適應教育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何以建立健全教育糾紛解決機制,以及時、妥善地疏導、處理學校管理中的糾紛,已成為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發展過程中急需解決的問題。

關鍵詞:ADR 多元化 高等院校 教育糾紛 解決機制 

        一、多元化高校教育糾紛解決機制的概述

        (一)多元化高校教育糾紛解決機制的概念

        多元化高校教育糾紛解決機制是指在高校教育糾紛解決中,訴訟和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各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點,結成一種互補的、滿足主體多樣需求的程序體系和動態的運作調整系統。多元化高校教育糾紛解決機制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訴訟的方式,一類是訴訟以外的方式,也即所謂的ADR。ADR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縮寫,其意為“替代性(或選擇性)糾紛解決方式”,最初是指20世紀逐步發展起來的各種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 現已引申為對世界各國普遍存在著的、訴訟制度以外的非訴訟糾紛解決程序或機制的總稱。目前,在各國司法實踐中廣為使用的不經過正式的審判程序而解決糾紛的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主要有仲裁、調解、談判、案件評估(case valuation)、法院微型審判(mini-trial)、早期中立評估(early neutral evaluation)、由法官主持的和解會議(judge hosted settlement conference)等。這一概念既可以根據字面意義譯為“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 亦可根據其實質意義譯為譯為“審判外(訴訟外或判決外) 糾紛解決方式”或“非訴訟糾紛解決程序”、“法院外糾紛解決方式”等。當代國際比較法學家將ADR 的共同性特征概括為以下幾個基本要素:第一,程序上的非正式性(簡易性和靈活性);第二,糾紛解決基準上的非法律化。即無需嚴格適用實體法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基本原則框架內,可以有較大的靈活運用和交易的空間;第三,從糾紛解決主體角度,ADR 具有非職業化特征,可以使糾紛解決脫離職業法律家的壟斷;第四,形式的民間化或多樣化,其中民間性ADR 占據了絕大多數;第五,從糾紛解決者與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看,包括仲裁在內的ADR 的構造是水平式(horizontal) 的或平等的。中立第三人并不是行使司法職權的裁判者(法官) ,當事人的處分權和合意較之訴訟具有更重要的決定意義,因而被稱之為更徹底的新當事人主義;第六,糾紛解決過程和結果的互利性和平和性(非對抗性)。在這個意義上,我國的人民調解及其他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都符合這些基本特征,可以被涵蓋在ADR 的范疇之內,盡管它們都保持著各自的特殊性。因此,把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引入到高校教育糾紛解決中,并結合高校教育的發展規律和高校管理的各種實際情況則形成了建立多元化高校教育糾紛解決機制的最初構想。

        (二)多元化高校教育糾紛解決機制的特性

        效益性。多元化高校教育糾紛解決機制作為一種法律所認可的爭議解決方式,作為一種法律制度探索,也有個是否經濟的問題。如教育仲裁采用的程序簡捷、方式靈活,成為低成本、高效率的教育糾紛解決方式。第一,教育仲裁啟動基于學生的自愿選擇,增強了結果的可接受性,從而可以有效避免訴訟中經常出現的當事人纏訟現象,有利于糾紛的及時終結;第二,教育仲裁程序具有靈活性,經當事人同意,可以避免許多訴訟程序無法克服的繁文縟節,有效縮短解紛時間;第三,教育仲裁制度可以避免教育糾紛過多地進入訴訟程序,實現教育糾紛案件的分流,從而節約有限的司法資源。

        衡平性。高等院校教育的特殊性要求承認和尊重學校自治,同時現代法治應當強調學生受教育權益的維護。因此,學校自治與司法介入必然成為一對矛盾。在司法介入與學校自治的搏弈過程中,學生的部分權益特別是學術權益難以得到司法的有效保護,所形成的糾紛亦難以在現有的解紛體制下得到排解。多元化高校教育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可以解決這一問題。多元化高校教育糾紛解決機制貫徹了多元裁斷理念,突出了仲裁的衡平性特點。基于此,學校與學生之間的學術糾紛可以通過教育仲裁、人民調解獲得解決,從而能夠有效監督學校學術權力的行使,并改變學術糾紛缺乏有效解決途徑的現狀。在教育糾紛的權利救濟體制中,引入多元化糾紛解決制度,為教育行政糾紛、民事糾紛、學術糾紛的解決提供了統一的解決機制,衡平了司法介入與學校自治的矛盾。

        人本性。構建和諧校園是構建和諧社會的一個重要目標。總書記指出,“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實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 多元化高校教育糾紛解決機制以通情達理的對話和非對抗的斡旋緩和了當事人之間的對立,對于有關身份和人身關系的糾紛,不至于導致爭端解決中雙方關系的惡化。而且以非訴訟方式的柔韌性靈活、妥善地處理糾紛,建立起矛盾沖突的緩沖機制,更加有利于化解矛盾。這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以學生為本”的治校理念。

        公正性。多元化高校教育糾紛解決機制強調多方主體的參與,這一制度安排使解紛過程得以透明、公開,能考慮到糾紛雙方的訴求,有效地避免了單一行政和司法解決高校教育糾紛的缺陷。如學校仲裁機構的民間性和仲裁人員的三方性在一定程度上確保了仲裁人員在仲裁過程中的獨立性,從而促進了公正結果的形成。教育仲裁作為一種教育糾紛救濟途徑不具有強制適用性,學生可以自愿選擇,并自主選定仲裁員,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意思自治理念。即從主觀角度來看,多元化高校教育糾紛解決機制更容易實現糾紛解決的公正價值目標。

        教育性。赫爾巴特認為教育是以道德的養成為最高目的的。教育必須形成學生一定的道德品質和道德觀念,使之成為“完善”的人,而要達到這一目的最主要和最基本的手段還是教學。要進行道德教育,就必須進行教學。然而教學效果不僅受文化知識交流的影響還受到教學理念、學校文化、管理制度等多方面的影響。高校教育糾紛解決機制作為學校管理制度的一部分無疑會影響學生的思維和觀念,建立多元化高校教育糾紛解決機制就是本著“治病救人、懲防并舉、注重預防、注重教育”的原則通過建立“團體組織勸導——人民調解——教育仲裁——行政申訴、行政復議——訴訟”的梯級糾紛解決渠道,使學生在尋求解決途徑之前有一個對糾紛的理性思考過程,這對于緩解學生的心理沖突,促進學生客觀冷靜地分析矛盾糾紛提供了緩沖的機會,起到了自我反省,自我教育的作用。#p#分頁標題#e#

        二、當前高校糾紛解決機制的現狀

        (一)當前高校教育糾紛的類型

        行政糾紛。根據教育行政事務重要性程度和糾紛解決途徑的不同,行政糾紛又可以分為行政法律糾紛和行政管理糾紛兩類。前者主要包括受教育權糾紛、學歷、學位證書糾紛;后者主要包括處分決定糾紛、管理制度糾紛、選擇權糾紛、知情權糾紛。

        民事糾紛。主要包括人身損害糾紛、財產權糾紛、人格權糾紛、知識產權糾紛。

        學術糾紛。主要包括成績評定糾紛、學位論文判定糾紛、學位授予糾紛、實習就業指導糾紛。

        (二)當前高校教育糾紛解決機制的不足

        申訴制度的不足?!吨腥A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規定:學生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向有關主管機關申訴,請求處理。但該項制度并未得到規范、細化,缺乏可操作性。盡管新修改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設立及相關申訴程序,但申訴事項僅局限于行政糾紛,具體的處理程序仍不完善,缺乏雙方當事人的參與性,解紛過程實際由學校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操控而具有強烈的行政色彩,且申訴并不引起法律程序,申訴制度的公正性難以得到保障。

        行政復議制度的不足。學校作為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對學生具有行政管理權,學校做出的行政行為理應納入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但是,我國行政復議法僅明確將行政機關沒有履行相對人申請保護受教育權的法定職責的情形納入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而教育法及其實施細則均沒有明確可以提起行政復議的情形和處理機制,導致行政復議制度缺乏可操作性。且因行政復議機關為學校的主管部門,制度運行的公正性容易受到質疑。

        訴訟制度的不足。有權利必有救濟。盡管我國教育法沒有確立對學校教育行為的司法審查制度,但近年來,法院已經受理了大量的教育糾紛案件,從理論和實踐兩方面均為司法介入教育糾紛做出了重大突破。但仍需注意,教育糾紛的特殊性決定司法介入必須保持合理限度,現行訴訟法對教育糾紛的受理范圍明顯有限。一方面,基于學生與老師的特殊關系以及標的瑣碎、審限太長等因素的影響,許多教育糾紛不可能或難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學校的行政主體地位缺乏明確的法律界定,理論上尚存爭議,實踐中法院往往以學校與學生的行政糾紛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而不予受理。另一方面,學校與學生的民事糾紛只能訴諸民事訴訟法,適用普通的民事訴訟程序解決,沒有體現教育糾紛的特殊性。

        解紛機制體系設計的不足。當前教育糾紛解決機制體系由申訴、行政復議和訴訟三部分構成,其中申訴、復議僅適用于行政糾紛,且行政糾紛適用訴訟存在一定障礙,而學術糾紛根本沒有規范、有效的解決途徑。整個解紛機制體系的設計不合理,解紛功能不強,直接導致教育糾紛難以得到有效、及時的解決,而學術糾紛根本無法解決,由此教育糾紛堆積,學生怨聲載道,學生與學校關系緊張,嚴重滯礙了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

        三、建立多元化高校教育糾紛解決機制的措施:

        (一)改革和創新現有行政和司法解決高校教育糾紛的制度,發揮行政和司法在解決高校教育糾紛中的基礎性作用。

        進一步提升行政協調解決糾紛的效能。通暢的社會溝通系統是現代社會的重要特征,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保證。歷史和現實都已經證明,強行壓制不滿情緒是不足取的。“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古訓可謂一針見血。因此,高校應構筑健全的利益表達制度和意見反映機制,在可控制的范圍內為學生設置相應的不滿情緒宣泄渠道,充分發揮行政協調解決糾紛的功能處與作用。具體措施包括:一是加強行政申訴和行政復議的程序建設。高校要切實履行行政申訴和行政復議制度規定的義務,完善接待和處理行政申訴和行政復議的工作機制建設,確保工作分工明確、協調統一,要把責任落實到部門,落實到人頭,對重大突發性糾紛要建立相應的應急處理預案,做到及時反映,及時化解;二是要改進信訪處理方式,對重大疑難的信訪案件邀請學校有關職能部門領導和教師職工代表進行有針對性的評議,為妥善解決信訪問題創造有利條件,同時建立和強化司法信訪窗口“110”聯動的信息樞紐功能;三是要擴大強制性的行政先行處理的范圍,針對糾紛在某些領域的多發性,現階段可以考慮將行政先行處理的范圍擴大到知識產權、成績評定、人格權糾紛等領域,使當事人獲得非對峙性的和解機會,從而將大量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以有效地緩解司法工作的壓力。

        建立市場化的司法協調糾紛解決機制。在調解環節中適時融入社會中介機構的力量,功能逐步由服務主導型向糾紛導向型轉變,提供具有公信力的有償咨詢和專業服務。建議高校與當地的律師事務所達成法律服務共建協議,成立學校法律顧問團,主要開展以下工作:一是為學校依法治理提供的決策支持,參與學校自治的各項工作,通過窗口“門診”、難點“會診”、熱點“出診”、突發事件“急診”的方式,針對性地開展糾紛調解、提供法律服務;二是參與高校信訪聽證,將法律援助引入信訪,動員律師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信訪學生提供知識和道義上的支持,有效提升信訪的質量,增強信訪的法理含量。

        健全涉高校案件的司法運行機制。法院在處理涉高校教育糾紛時,要堅持慎重、依法的原則,既要嚴格依法辦事,維護好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要落實好有關政策要求,耐心細致地做好宣傳教育工作,注重并著眼于化解矛盾糾紛。為此,法院應做到“三完善、一充實”。應完善的三個“機制”包括:一是貫穿法院工作各個環節不穩定因素排查和調處機制,按照屬地原則定期對重點案件進行摸排調處,及時發現和解決苗頭性、傾向性問題;二是應急處置機制,要制定詳細的應急預案,確保能依法及時果斷有效處置各種事件;三是針對高校教育糾紛的特殊審判運行機制。首先立案時應熱情接待,努力穩定當事人情緒并認真做好指導訴訟的工作,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要及時立案,優先辦理;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向原告解釋清楚。其次選派擅長調解的法官承辦案件。在訴訟中查清、分清是非,認真聽取當事人陳述,耐心解答,注意穩定當事人情緒,通過公平、公正的裁判解決雙方當事人的矛盾,做到案結事了。要充分發揮調解程序在化解矛盾糾紛方面高效、便捷的功能,盡可能地實現調解結案。再次,將法制教育貫穿于在立案、審理和執行的整個過程,對個別妨礙正常訴訟的當事人及時制止并給予批評教育,防止個別當事人的不良情緒擴散到整個群體。“一充實”是指設立高等院校人民法庭以充實該區域的審判力量,緩解一直以來的審判壓力。高等院校人民法庭作為高校的派出機構和重要組成部分,將在調處小范圍糾紛、化解學校內部矛盾、維護校園和社會穩定中發揮重要作用。#p#分頁標題#e#

        構建司法部門與高校職能部門的良性協調溝通機制。司法權的被動性和高校行政權的主動性決定了涉高校教育糾紛的救濟重在法院,防范和解決重在學校。特別是帶有一些政策因素的涉高校教育糾紛,審判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往往難以統一,由學校黨委、行政部門出面做一些外圍工作,會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相反,如果行政部門不配合、不協作,可能使一些原本通過行政部門采取措施即可消解的矛盾無法得到及時妥善解決。為此,司法部門與高校行政職能部門之間應建立了有效的信息溝通機制,以便加強協調,相互支持配合,及時完成共同的目的——消除糾紛,維護校園和社會穩定和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法院在審判實踐中發現高校立法或行政執法中存在問題的,應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并建立了處理涉高校教育糾紛的經驗交流的平臺,以促進糾紛妥善解決。

        (二)積極探索和推動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發揮人民調解、仲裁機構仲裁等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在解決高校教育糾紛中的重要作用。

        認真貫徹“調解優先”原則,建立人民調解在高校教育糾紛解決中的工作機制。通過調解解決糾紛,簡便、經濟、對抗性小,能夠做到情、理、法相結合,既打開當事人之間的“法結”,又打開當事人之間的“心結”,符合我國國情和校園文化傳統,易于為當事人接受,有利于推動和諧校園建設。要充分發揮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獨特作用,積極鼓勵和引導當事人采取調解方式化解矛盾糾紛。首先,要構建起由學校職工、學生代表、學生家長代表以及學校社區代表組成的人民調解工作隊伍;其次,加強人民調解解決高校教育糾紛的工作保障機制建設,推動人民調解解決高校教育糾紛向制度化、規范化的方向發展,努力提高調解的質量。

        引入仲裁制度,建立符合高校發展規律的內部糾紛仲裁機制。在仲裁委員會機構設置上,仲裁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仲裁員若干人,仲裁委員會主任由政府主管教育工作的負責人或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擔任,負責組織仲裁行政方面的工作,主任不得兼任仲裁員,副主任和仲裁員按糾紛分類從各高校和科研機構選聘,由具有高級職稱以上和高校管理經驗豐富的具有專業背景和專長的專家學者擔任,還可以抽調青少年維權組織的有關人士或其他專業人士擔任。實行固定的任期制以保證其民主性、公正性。設立仲裁委員會應明確其基本職責,即仲裁委員會應根據當事人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和一方當事人的書面仲裁申請對高校教育糾紛進行仲裁,仲裁充分體現按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當事人可以從仲裁員名冊中選定仲裁員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審理裁決案件。仲裁庭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仲裁程序盡量簡便,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具體實施細則應參照我國《仲裁法》有關規定,并結合高校自身實際情況。

        (三)引導學生內部團體或組織積極參與高校教育糾紛解決,發揮學生內部團體或組織在解決高校教育糾紛中的輔助性作用。

        所謂學生內部團體或組織是指在教育單位內,由學生組成的自我服務、自我提高、自我管理、輔助教學的團體或組織。具體形式有學生會、學生社團、學生班級等。高校里的學生組織, 其本身是具有雙重角色的, 在一定程度上代表校方, 同時又是學生的代表,在學生管理工作上,可以以學生組織為媒介構建信息傳遞與互動的平臺。學??梢酝ㄟ^學生組織進行“ 自上而下”的信息傳遞, 同時也可以通過學生組織獲得“ 自下而上” 的基層意見,因此在“ 學校—學生組織—學生”三方互動的過程中, 學生團體或組織參與學校糾紛解決的作用不可忽視。

        引導學生團體或組織參與高校教育糾紛解決主要是發揮其在糾紛解決中勸解和疏導的作用。學生團體或組織是學生在自愿、民主、平等基礎上組織起來的,具有較強的自覺性和自律性。學生團體或組織對其成員的個性特征、困難、需求有更多的了解,而個人對身處其中的團體或組織則有更多的依賴和親近感,學生個人更容易向組織表達自己的訴求和矛盾。因此,發揮團體或組織在糾紛解決中勸解和疏導的作用要求學生會干部、班委干部和社團負責人注意加強與同學之間的交流,注意收集同學的訴求,了解同學的困難,了解同學的思想動向,以及時發現問題,及時發現矛盾,通過交流、勸解、鼓勵等方式及時疏導同學心中的矛盾。做到把矛盾和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

        多元化高校教育糾紛解決機制是在總結高校教育管理和司法制度建設經驗基礎之上的理論和實踐性探索,要使該機制最大限度發揮作用還需要學校、政府、司法相關職能部門的配合,還需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加強相關配套措施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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