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城鎮失業狀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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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城鎮失業狀況分析

摘要:失業是市場經濟體制的必然產物,必將對我國社會經濟生活帶來不可忽視的影響。本文闡述了目前城鎮失業壓力和就業困難已成為我國未來一個時期內無法回避的現實問題,并分析了我國城鎮失業狀況的特征及由此產生的社會后果,最終提出了解決我國城鎮失業的關鍵對策。

關鍵詞:城鎮失業;城鎮貧困;失業保險

失業是現代經濟運行當中的一種經濟社會現象。從宏觀方面分析,它反映的是勞動力供給大于經濟發展對就業崗位的需求;而從微觀角度觀察,則是勞動者與生產資料處于分離狀態和無法有效結合。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經濟結構和產業結構的調整,以及現代企業制度的推行,我國的宏觀經濟整體形勢不斷轉好。但在此過程中,有一個問題不容忽視,那就是我國正在進入建國以來的失業高峰期;失業這一經濟社會現象開始被人們所認識,并逐漸成為經濟發展過程中的一個很自然的事物。

一、我國目前城鎮居民的失業狀況

我國城鎮實際失業人數基本上由兩部分組成,即隱性失業和顯性失業。顯性失業主要是指我國城鎮登記失業人數。目前我國城鎮登記失業人數絕對數不斷上升,從1994年的476萬人激增到2001年的862萬人,規模上翻了近一翻;相對數上逐年遞增,從1994年的2.8%上升到了2001年的3.6%。但這只是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我國失業問題的嚴峻,因為我國的城鎮登記失業率只是一個名義上的失業率,它將我國城鎮企業下崗未就業人員和城鎮隱性失業人數排除在外,人為地降低了我國的城鎮實際失業率,因此,這個數據是不完整的,需要進行調整。

如果考慮到我國城鎮企業下崗未就業職工和城鎮隱形失業人數(包括政府機關富余人員、產業結構調整的下崗人員、定編定員定崗的冗員和停產、半停產廠礦企業的職工),那么我國城鎮的實際失業人數就不再是城鎮登記失業人數,而應該再加上我國城鎮企業下崗未就業職工人數和隱形失業人數,即:城鎮實際失業人數=城鎮登記失業人數+我國城鎮企業下崗未就業職工人數+城鎮隱形失業人數,城鎮實際失業率也應相應調整為:城鎮實際失業率=城鎮實際失業人數/城鎮從業人員人數×100%。通過對我國城鎮登記失業率的調整,不難發現,我國目前的就業狀況不容樂觀,失業率嚴重偏高,就業相對不足。

二、我國城鎮失業人口的基本特征

1. 分布面廣。我國各省、區,從大城市到中小城鎮,都有失業人口及其貧困人口的存在。

2. 區域差異明顯。城鎮化水平高的省區,這一問題就相對嚴重些,而且受東西部城鎮化水平和流動人口流向的影響,我國城鎮失業人口和貧困人口在地域分布上表現出東部多、西部少的特征。另外,發展較早的省區和城市,工業結構往往落后,新興產業部門較少,失業人口明顯多于發展較晚的省區和城市。

3. 主要來源于國有企業。由于國有企業經營狀況不佳,導致了一些企業破產、減員,使失業和下崗人員增多,成為失業人口和貧困人口的主要來源。

4. 增加速度快。隨著城鎮經濟體制和企業用工制度改革的進一步深化以及流動人口的增多,城鎮失業和貧困人口繼續呈增長趨勢。

5. 文化技術素質較低。在就業競爭日趨激烈的情況下,文化技術素質低的人口與較高素質的人口相比,失業和下崗的可能性都要大得多。

6. 中高年齡者居多。在失業人口中,中高年齡人口由于年齡偏大,再就業困難也大得多,往往也是企業裁員的主要對象。

三、我國城鎮失業問題的社會后果

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貧困與就業狀況息息相關。在國外,城鎮貧困往往主要源于失業,尤其是長期失業。根據我國目前城鎮居民貧困的現狀而言,失業與就業不足是造成我國城鎮貧困的重要原因。

目前,按照民政部門的統計口徑,城市貧困人口大體上可以區分為以下四類人員:一是“三無”人員,即傳統上由民政部門一直給予社會救濟的對象;二是貧困的“失業”人員,即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居民;三是貧困的在職職工、下崗人員和退休人員,即此類人員在領取工資、基本生活費和退休費(或養老保險金)的同時,家庭人均收入仍然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居民;四是由殘疾、疾病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難的居民。

資料來源:民政部救災救濟司有關調查,2000年。 可以看到,我國城鎮貧困人口中,由于失業與就業不足(包括在職職工隱性失業、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所產生的城鎮貧困人口占整個城鎮貧困人口的比重達62%。當前,我國城市中的大、中型國有企業,正經歷著由經濟轉型和現代企業制度改革而帶來的壓力和陣痛,隨著企業的關停并轉,企業中的失業者大批量地以“下崗”的方式存在,正式登記的失業者比例不高(詳見表2)。由于下崗職工的情況比較復雜,職能部門在對其實施保障的過程中,經費來源和管理都相當困難,很容易產生諸多問題,出現失業率持續上升的積重難返的嚴峻態勢。

四、解決我國城鎮失業問題的關鍵對策——失業保險 #p#分頁標題#e#

失業,對于工人意味著失去生計來源,生活陷入困境;對于社會是勞動生產力的極大浪費,會給社會帶來不安定因素。因此,政府必須采取對策,事先預防,事后救濟,至少要使失業的程度趨于緩和。失業保險就是在這種情況下產生的。就我國而言,建立和實行失業保險制度,是勞動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是對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和發展。

1. 失業保險能為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社會穩定,對于一個國家的長治久安,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綜合國力的提高有著重要影響。失業保險能為失業人員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滿足他們最基本的需求。

2.失業保險能為國有企業改革提供了一定的外部條件。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從建立到發展,為國有企業改革,特別是用人制度的改革,如:實行勞動合同制,人才流動提供了外部條件。1993年后,失業保險基本擴大到國有企業所有職工,為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自主確定用人數量和質量以及分流部分富余人員創造了一定條件。

3.失業保險能對促進再就業和經濟發展起了積極作用。在我國目前的“三條保障線”中,失業保險僅僅是保障失業人員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并不能滿足其他的需要,所以要想生活質量提高,就必須通過再就業,尋找新的經濟來源來實現。我國失業保險從建立起就把發放失業救濟金與促進失業人員的轉崗培訓和生產自救密切結合起來,避免了失業保險與就業脫節的弊端。1994年以后,國家實施再就業工程,更加突出了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的作用,為經濟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

4. 失業保險可以促進勞動力資源的合理流動、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的破產、兼并、重組,已成為一種普遍現象,生產要素不能合理流動是對社會資源的一種極大浪費。資源配置不合理就無法發揮資源本身的最大效用。對于企業而言,必須實行優勝劣汰,進行資產重組,才能在激烈的競爭中求得生存與發展。從個人角度來講,只有能夠充分發揮個人潛能,才能真正體現出人才的價值。在這個相互選擇的過程中,必然會出現勞動力愿意就業但無法及時就業的情況,也就是失業。失業保險制度的建立與健全,為企業與個人解除了后顧之憂,減輕了失業對企業和個人的沖擊與壓力,使企業可以擇優而錄,淘汰不能勝任的人員;個人可以擇優而入,尋找適合自己的工作崗位。失業保險制度能夠促進社會資源走向更合理的配置。

參考文獻:

1.楊偉民主編,羅桂芬副主編.失業保險.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

2.呂紅平,董正信.當前我國城鎮失業人口的基本特征及其失業救濟保障線的確定.北京統計,1999,(4).

3.陳端計.貧困經濟學導論.新疆:新疆大學出版社,1997.

4.高潔,高鳳英.對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建設的分析.石家莊經濟學院學報,2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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