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主辦單位對期刊具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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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主辦單位對期刊具有的責任

隨著資本對媒體產業的滲透,加之國內媒體市場的不開放,使得期刊本身和期刊的主辦/主管單位的關系變得越來越微妙和復雜。根據現有的規定,期刊社或編輯部均為出版單位。主辦單位是指出版單位的上級領導部門。主辦單位所辦的期刊的專業分工范圍與主辦單位的業務范圍應與主辦單位的業務范圍相一致。主辦單位所辦的期刊社的(編輯部)辦公場所應與主辦單位在同一行政區域。未經批準不得異地辦刊。但仍有一些期刊社對期刊主辦單位的規定等具體問題存有各種疑問。

1.期刊社根據工作需要而設置的社委會、編委會、管委會、理事會等機構,均是期刊社的內部管理機構,不能作為期刊的主辦單位或主管單位。

2.主辦單位與期刊社之間必須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而不能是掛靠與被掛靠的關系。期刊社的主要負責人應是主辦單位所屬的在職人員。即:主辦單位對所辦期刊社的監督和權限。以保證期刊的編輯、出版、印刷、發行工作正常進行。

3.期刊的主辦單位應對期刊的創辦、出版內容的把關、經營活動的監管、期刊主編的任務及期刊停辦后的善后工作等承擔直接的責任。具體有下列幾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期刊社的設立提供必要的資金和設備,并創造其他必要條件,依法取得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資格。領導、監督期刊社遵照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有關出版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辦刊宗旨、專業范圍,作好期刊出版的各項工作,審核批準期刊社的重要宣傳,報道及重要稿件的發表決定期刊的發行與否。主辦單位對期刊在內容方面發生的嚴重錯誤和其他重大問題承擔直接領導責任。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決定期刊社經營管理國有資產的責任制形式,遵循國家有關規定和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保證期刊社的經營自主權,并對期刊社的各種經營活動切實擔負監督職責,監督期刊社嚴格執行國家財政,稅收和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定期進行審計,確保期刊社財產的保值。期刊社為實現社會效益目標而形成的政策性虧損,主辦單位應與相應的補貼或其他方式的補償。負責審核期刊社的內部機構的設置,考核并提出期刊社的主要負責人的任免建議,報請主管單位審核。承擔期刊停辦后的清算,人員安置及其他善后工作。主辦單位負責向主管單位匯報期刊社的工作情況,并貫徹落實主管單位的有關決定和意見。國家規定和上級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4.主辦單位各種原因,決定不在履行其職責時應及時上報主管單位和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由主管單位在60天內決定期刊是否停辦或另行指定新的主辦單位。愈期未辦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該刊注銷登記。期刊社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主辦單位又不代替清償的,主管單位應決定其停辦,由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對該刊注銷登記,并依法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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