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學術論文著作權保護困境,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一、傳統著作權保護機制與移動互聯網傳播之間的裂痕
在學術論文的純紙媒時期,學術論文很難擺脫期刊印刷物獨立傳播,同時印刷的復制成本高且傳播范圍和流通渠道可控,學術論文的出版發行穩定控制在諸如期刊出版單位等專業出版機構掌控中,但是,伴隨移動互聯網為代表的新載體出現,使得學術論文得以擺脫物理載體的桎梏自由傳播,傳播主體多元化。權利是法律效力與專屬利益的捆綁,專屬利益是權利得以存在和延續的基礎。傳統著作權保護機制遵循作品的利用方式可給著作權人帶來回報,作品使用行為的類型塑造了著作財產權的權利體系,傳統著作權保護機制依據作品的使用方式,構建了復制權、發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等專有權利體系。傳統著作權保護機制在以往之所以能輕松“擺平”新技術的挑釁,是因為新技術沒有從根基上撼動著作權“守門人”控制模式,著作權人只與少量的專業期刊出版單位合作嚴防侵權行為發生,專業期刊出版單位也本能地通過制止傳播渠道中的侵權行為維護經濟利益。著作權保護機制設立的邏輯基點存在于“守門人”自身的職業操守,基于作品傳播行業的高額投資及專業技術門檻,大規模復制已出版發行作品的行為并非單個個體可以勝任,個體規避專業機構大規模地復制傳播作品謀取商業利益在當時并不可行,正是這種不可行以及著作權人與“守門人”之間的利益捆綁,確保了傳統著作權保護機制順暢運行,然而,以移動互聯網為代表的信息技術變革了作品傳播使用方式,使得傳播方式脫離傳統期刊出版單位的掌控,獨立個體之間的實時在線交流式傳播成為主流,信息傳遞模式的變革使學術論文得以低成本、大范圍傳播成為現實。在互聯網移動端,學術論文的非復制性與多用戶利用使得作品的傳播利用方式發生根本性變化,學術論文的瀏覽既不需要傳統復制權中的復制、下載行為,也不需要依托網絡向公眾傳播的行為,在互聯網移動終端體現的是一種提供學術論文網絡鏈接的(幫助)行為。學術論文存儲在服務器端,而移動端僅僅是通過點擊鏈接使用專用軟件傳送需要響應的瀏覽行為,因此,移動端用戶不論是建立公眾號還是通過朋友圈提供學術論文鏈接的行為均游離于傳統著作權的效力之外。移動互聯網多源內容提供者與實際著作權人的分離裂化了版權產業與移動互聯網產業,導致作者、期刊出版單位、網絡數據庫服務商以及移動互聯網平臺服務提供商存在不同的利益追求,進而催化了新的商業模式,特別是部分網絡數據庫服務商轉型后不再尋求掌控傳播市場而是轉向通過廣告、服務增值獲取“延遲”收益,專業期刊出版機構充當“守門人”獲取傳統利益的沖動日漸式微。一方面人們享受移動互聯網的開放性、共享性,另一方面著作權保護機制設立的封閉性、專有性被打破。作者、期刊出版單位、網絡數據庫服務商和移動互聯網平臺服務提供商之間角色復合變形后利益訴求的分裂注定了傳統著作權保護機制與移動網絡傳播之間的裂痕。
二、學術論文主體權屬問題
1.主體確立標準改變了傳統著作權權屬模式
移動互聯網模式下,學術網絡社群的建立與聯系更為便利,“用戶創造內容”的形式出現,網絡用戶不僅是作者、讀者也是傳播者和使用者。網絡用戶在互聯網移動平臺實現了作品的交互式創作與傳播,與傳統學術及傳統網絡單向傳播作品的使用方式不同的是其在某種程度上改變了著作權主體標準的確立,也給著作權制度在主體認定上帶來了難題。在移動互聯網時代,學術期刊的發表優勢在于時效性,如不在互聯網環境中搶占學術論文的首發權,就很容易被他人占領先機。2017年底,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教育部正式對國內外公布中國學術期刊網絡出版官方平臺,我國近500家學術期刊成為第一批合作出版單位,為了確保學術成果的首發權與快速傳播,任何一篇文章投稿后,一經編輯部錄用和審定,無需確定其后在紙質刊物上出版的時間和頁碼,通過電子雜志社審核,即可在《中國學術期刊(網絡版)》中以網絡中英文首發方式面向全世界出版①。目前,基于移動網絡端的期刊采編系統也在積極研發中,學者只要具備一定的編輯知識,移動出版學術論文完全可行,過去的觀點認為“編輯學者化”,而現在完全可以實現“學者編輯化”。首先,在“用戶創造內容”的移動互聯網環境中,用戶之間形成一個共同的學術范圍,從學術觀點到研究群體,其創作或篩選出的作品本身就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和價值。其次,用戶進入數字出版環節后涉及學術論文內容及格式規范問題,現有模式下,學術論文的編輯都是通過出版專業資格考試的專業編輯,具備專業的職業資格證書,無論是專業文字處理還是作品選題處理以及政治注意事項上都具備專業素質,在自媒體中,“學者編輯化”需要加強學者編輯知識的學習與研究,它不僅涉及發表作品自身的規范問題,還涉及文中引用和注釋規范等問題。在“用戶創造內容”的模式下,很多作品由移動互聯網終端多個作者合作或改編,這時作品的著作權很難判斷是所有網絡參與創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權還是分別由各個創作者分別享有,即使《著作權法》規定對作品的改編和修改需要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但是多終端用戶共同創作作品的合作權利配置方式仍向著作權法則提出了挑戰。
2.作者-期刊出版單位-網絡數據庫服務商三者權屬分配
專有使用權的設定意在維護出版者的利益,確保在出版周期內出版者絕對控制作品的出版發行,實現收益最大化。專有使用權應是一項意定權利,需要出版者與作者協商獲取,但作為期刊出版者即使獲取了專有使用權,因為無法對作品轉載作出干預,專有使用權很容易落空,不得不說這是現行立法的漏洞之一[3]。所以,期刊出版單位更應獲得作者的著作權轉讓授權,才有利于學術論文在網絡上傳播及學術信息知識的利用,如果沒有獲取作者的著作權轉讓授權會產生權利主體的多元性與權利類型的層疊性,將導致學術論文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狀態的搜尋成本增加。目前,中國知網、超星期刊等數據庫服務商已經強勢“壟斷”學術論文的網絡傳播途徑,期刊出版單位和作者對著作權內容的控制被嚴重削弱。網絡數據庫服務商集內容提供者與傳播者于一身,間接“壟斷”了學術論文的網絡傳播渠道,造成著作權利益的分歧,作者和期刊出版單位等實際著作權人與網絡數據庫服務商之間的利益差距較大。在移動互聯網環境中權利主體缺失或不明的現狀下,通過合同形式明確作者、期刊出版單位和網絡數據庫服務商三者的權屬關系,才能在現行著作權法律制度下區分權利人與使用人。由于我國《著作權法》中沒有作品著作權約定不明的,其專有使用權歸出版單位,但作品創作者享有永久追訴權等規定,造成學術論文授權合同中的瑕疵授權及授權不履行現象頻發。作者和期刊出版單位是簽訂著作權轉讓合同還是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使用合同中約定的是專有使用權還是非專有使用權?作者是否能給期刊出版單位和網絡數據庫服務商同樣的權利,還是作者將權利轉讓給期刊出版單位,再由期刊出版單位進行權屬分配?這些問題都是移動互聯網環境中著作權主體實施、創作、復制、傳播以及保證其在私人領域利用作品的合理適用并防止著作主體界定標準失效的關鍵問題。
三、客體使用手段沖擊了傳統著作權保護規則
學術論文在移動互聯網環境中呈現快餐式、瀏覽型、隨意性和跳躍感等特點,還有些行為人將原學術論文內容通過碎片化處理后上傳到移動閱讀平臺,不僅傳播介質變化了,而且也改變了內容的呈現方式,帶來相關的著作權爭議?!吨鳈喾ā返暮侠硎褂脳l款以“標準+具體行為列舉”的方式確定22項具體合理使用行為,其中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的,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屬于合理使用范疇,那么,在微信朋友圈中轉發供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的他人作品這一行為是合理使用還是侵權行為存在困擾,說其是合理使用,這一行為的確是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說其是侵權行為,是由于我國微信用戶數量巨大,通過朋友圈的口碑傳播效應,其信息網絡的傳播效果并不亞于傳統網絡傳播效果。移動互聯網技術變革著“復制”和“傳播”行為,學術論文的利用者也越來越多地向“個人”轉移,國際上,越來越多的人認為“網絡環境下個人復制不屬于合理使用”。無保護期限的數據庫,用戶必須不斷重復付費才能使用,即使屬于公共財產的作品也不能幸免,社會大眾無法自由使用作品必然導致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減少,因此,只有確保社會大眾合理使用受保護的作品,才能使該作品的構想、概念和原則等被積極利用。當然,社會大眾應該享有復制、采用和傳輸等權利,同時,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也不能隨意被侵犯,這在現實中必然產生了著作權合理使用與科技保護措施之間的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