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論文著作權的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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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是學術期刊的“生命線”,從自身而言應當重視的是其學術意識而非網絡技術意識,但隨著移動互聯網已融入社會生產的各個領域,包括文化產業在內的很多產業都面臨著基于移動互聯網基礎的數據意識轉型期。移動互聯網已成為學術論文傳播的重要途徑之一,其中基于移動端的在線交互式平臺的建設對學術論文的傳播起到“突飛猛進”的促進作用,學術論文網絡數據庫服務商紛紛建立了微信公眾號或獨立開發學術APP,這不僅有利于學者、作者和讀者的交流,也擺脫了舊有模式依附于中國知網、萬方數據庫等基于計算機端的傳統網絡下載、搜索學術論文的方式,受眾更渴望與志同道合的學術研究者從生活、觀點和學術等方面進行綜合性的全方位交流。微信誕生雖然短短數年,但其為學術論文的交流與傳播提供了豐富的應用平臺,與傳統網絡單向傳播不同,作為一款跨平臺通訊工具,它以一種實時交互的方式傳播信息,它既不同于微博的傳播方式(字數限制在140字以內),也不同于博客(以單一博主為主,其他閱讀者關注或評論),基于移動端的微信、APP等在傳播學術論文時更多體現的是人們對于移動閱讀的互動性、方便性、隨時性和有效性的推崇,但是閱讀和交流的便利也帶來著作權相關權利關系的解構,這對學術論文在移動互聯網時代中的著作權保護提出了挑戰。

學術論文在移動互聯網中的傳播效率大于其在傳統互聯網中的傳播效率,學術論文的主體傳播途徑進化為互聯網移動端互動交流共享,同時,由于移動互聯網技術的沖擊,產生了學術論文著作權“亂象”,對于這些無序“亂象”,很多著作權權利人選擇“漠視”“忽視”,還有些非權利人為獲取更多權益而頻頻“越位”。

一、作者“漠視”現象

作者本是學術論文的著作權人,一般情況下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規定的17項著作權,不僅包括人身權還包括財產權,其中除4項人身權不能授予他人外,其余13項人身權可以授權轉讓,還可以授權許可他人享有專有使用權或非專有使用權。首先,在作者投稿發表學術論文并簽署著作權合同過程中,很多作者都選擇“漠視”著作權被轉讓或專有使用權被獨家授予期刊出版單位這一條款,抱著作品只要發表了,以后的事情以后再說的心態,“漠視”自己已經喪失的復制權、發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其次,在后,有些作者“漠視”自己已經失去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仍在其個人微信公眾號或其他移動互聯網平臺上傳播自己的學術論文。再次,有些作者即便沒有將著作權授予期刊出版單位,在自身仍擁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的條件下,對于互聯網移動端的其他非權利主體非法傳播其學術論文的行為也都選擇“漠視”,有些作者還認為這是免費替自己宣傳了作品。

二、期刊出版單位“忽視”現象

期刊出版單位為擴大辦刊影響力,主動與網絡數據庫服務商協作建立回溯期刊庫或者現刊庫,依托網絡傳播學術資訊,但是期刊出版單位與學術論文作者簽署協議取得學術論文的“紙質著作權”并不意味著其同時取得學術論文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許多期刊出版單位“忽視”協議內容,在沒有得到作者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在移動互聯網上他人學術論文摘要或全文,這實際上侵犯了作者的網絡信息傳播權[1]。就期刊出版單位本身而言,其往往只擁有期刊版式設計權,《著作權法》并沒有明確賦予期刊出版單位對學術論文著作權的絕對控制權,甚至在某種程度上削弱了期刊出版單位對學術論文著作權的控制,而學術論文著作權的核心內容———學術論文的復制權、發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的取得需要與作者簽訂授權合同。網絡數據庫服務商取得期刊出版單位許可使用協議有嚴格的次序要求,期刊出版單位首先應與學術論文作者簽訂著作權轉讓合同,然后再與網絡數據庫服務商簽訂著作權使用合同,但是,期刊出版單位對很多非合同對象在微信、APP等移動平臺上傳播期刊出版單位已發表學術論文這一個現象,由于侵權數量多,維權成本高,很多期刊出版單位選擇“忽視”。由于移動互聯網出版行業存在巨大的商機,部分網絡數據庫服務商與期刊出版單位簽訂排他性合同希望壟斷優秀論文來源,同時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壓榨”期刊出版單位的商業利潤,一些期刊出版單位或為“反抗商業暴力”、或為利益誘惑、或因法律意識淡薄,“忽視”排他性協議的約束,同時與數家網絡數據庫服務商簽訂類似授權合同,如有的期刊出版單位與某家期刊數據庫服務商簽訂了獨家數字出版合同,在合同中明確期刊出版單位不能再與其他網絡數據服務商簽訂類似合同,但期刊出版單位又與其他網絡數據庫服務商簽訂了獨家數字出版合同,法律實踐中,若這些網絡數據庫服務商追責,期刊出版單位要承擔相應違約責任[2]。

三、網絡數據庫服務商“越位”現象

基于無線網絡技術的進步以及移動終端設備及軟件的發展,許多網絡數據庫服務商紛紛推出自己的移動端微信公眾號、APP等,其在移動互聯網平臺上刊載的學術論文種類多、數量大,有些還進行了再次編輯或作出專域的區分。部分網絡數據庫服務商為追求點擊率、關注度,一方面無視期刊出版單位著作權權益,擅自引用、摘錄期刊出版單位已出版紙質刊物上的學術觀點,有的甚至全文刊出;另一方面,部分網絡數據庫服務商為追求學術層次,打造專項領域品牌,依托優秀紙質期刊“按圖索驥”,繞過期刊出版單位直接聯系學術論文作者,非法轉載已被期刊出版單位享有著作權的學術論文。在網絡數據庫服務商同行競爭方面,部分網絡數據庫服務商憑借先進的移動數字技術,游走于法律邊緣,頻頻“越位”非法剽竊傳統期刊出版單位的優質內容資源,以學術論文的網絡傳播迅速占領學術論文市場,獲得豐厚的商業利潤,這也刺激了“按規矩辦事”的其他網絡數據庫服務商,導致學術論文網絡傳播秩序混亂。

四、移動互聯網平臺服務商“失責”現象

人類對于信息的渴求是與生俱來的,移動閱讀的便利性更激發了人類對信息的渴求,在智能手機、平板電腦上隨時交流學術已經成為主流學習行為之一,這也表明社會對依托移動互聯網傳播科學知識的認同。以微信為例,學者在微信上獲取微信朋友圈、公眾號以及微信群中的最新學術論文信息,這已經成為學者青睞的新型學術交流方式。很多移動端用戶只要覺得作品好,立刻就在移動互聯網平臺上分享、交流,有的建立個人公眾號學術論文、有的在微信群或APP交流組中定期上傳學術論文。移動互聯網平臺服務提供商開發的“信息+社交+服務”綜合性功能,使基于移動平臺傳播的學術論文數量多、層次高,但其中充斥著大量侵權行為,由于學術論文的來源未注明、權利主體不明朗并且傳播主體繁雜,移動互聯網平臺服務提供商沒有建立必要的管理機制并運用技術措施主動屏敝、移除侵權學術論文,以防止用戶違法上傳、存儲并分享他人學術論文,存在“失責”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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