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土地產權制度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農村經濟發展土地產權改革研究
摘要:
在我國經濟建設的過程中,由于農村土地產權制度不夠完善,如激勵約束功能缺失、集體土地產權不清等,嚴重損害了農民的權益,導致土地資源浪費,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農村經濟的發展。為了有效推動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必須要積極改革農村土地產權,對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與土地的物權性質加以明確和強化,合理推動農村土地的流轉,從而實現社會經濟的健康持續發展。該文就對農村土地產權改革與農村經濟發展的關系進行深入分析和探討。
關鍵詞:
農村土地產權;改革;農村經濟發展;關系研究
目前,我國在實際發展過程中存在土地資源緊缺,土地相對分散的問題,不利于農民收入的提高,嚴重制約了農村經濟的長遠發展,因此加強農村土地產權改革十分必要[1]。對于農村土地產權制度而言,其主要地對農地產權進行行使、保護、界定、確定和劃分,集合了農地抵押權、農地使用權、農地轉讓權和農地所有權。我國現行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不夠健全與完善,難以從根本上解決“三農”問題,要想完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需要將其與農村經濟發展之間的關系進行深入研究,從而對農民權益進行切實保障,實現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1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存在的不足
1.1缺乏明確具體的農村土地產權關系
產權失靈下的建筑遺產防護
產權失靈是指產權不存在或產權的作用受到限制而出現的資源配置低效甚至無效的現象。[1]185斯蒂格利茨(JosephE.Stiglitz)在《經濟學》中指出:范圍不明確的產權、有限的產權、作為產權的法定權利,這3種情況會導致產權失靈。近幾年來,隨著城市房價、地價的飆升,舊城因其區位與相關優勢,逐步成為房地產商、地方政府、以及其他投資者爭奪的商品。在這場爭奪運動中,一大批城市文化遺產遭受了“生”與“死”的考驗,類似于上海新天地式的所謂的“新地標”的“再生”1);在天津市建筑遺產保護志愿團隊“嚴格保護”下的五大道歷史街區仍遭拆遷2);曾演繹出廣州德勝河左岸的工業遺產建筑群遭受強制拆遷[2]等事件。面對這些城市文化遺產的生與死,從產權制度的視角,應該如何審視,如何解讀?為什么一系列諸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文物保護法規、地方保護條例等遺產保護制度會在這些事件中失效,其原因在哪里? 1產權制度的基本理論 1.1產權制度 產權(proprietaryrights)是關于財產的使用、讓渡和獲取收益的權利,其含義包括了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支配權、經營權、索取權、繼承權和不可侵犯權等。[3]產權的概念包括經濟學上和法律意義上的雙重概念。[4]新制度經濟學認為制度有著豐富的內涵:首先,制度與人的動機、行為有著內在的聯系;其次,制度是一種“公共品”;第三,制度和組織是不相同的,制度也即為人與人之間關系的某種“契約形式”或“契約關系”。[1]35-37產權制度是指社會界定個人產權及支持、實施和保護這些權利的標準或規則。產權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減少或避免個人因爭奪使用稀缺資源而引起對抗和沖突,促進人們的交往和合作,鼓勵人們從事有益的生產而非破壞性的活動,促進社會的進步。產權的界定和維護,是克服“外部性”的最有效手段。 1.2城市文化遺產產權概念 城市文化遺產是指存在于人類聚居環境內的,能代表歷史及反映在其中世代生活的人的一切有形的物質存在。[5]本文研究的重點是城市建筑遺產,如歷史城市、歷史文化街區、建筑類的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等物質存在。城市建筑遺產的產權是以房地產為標示的物權,是財產權在建筑房地產中的具體化,是一種具有一系列排他性的絕對權,權利人對其所有房地產具有完全支配權。同樣,建筑遺產的產權可分為房產權和地產權,并且這兩者權利人是一致的。 2產權失靈的制度分析 2.1產權制度變遷歷程的解讀 產權制度變遷是產權制度的替代、轉換與交易過程,其實質是一種利益關系的變革,是權利和利益的轉移和再分配。[6]11產權制度變遷是一種效益更高的制度對另一種制度的替代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實際制度需求的約束條件是制度的邊際替代成本(即機會成本)。[1]80自1949年至今,我國一系列的產權制度變遷影響著城市建筑遺產物質空間的形態,影響著其內在傳統文化的承繼。這些制度包括: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1990年《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及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 2.1.1遺產物質空間的模糊、環境的惡化 我國城市建筑遺產的產權制度在變遷中不斷完善,但在這一過程中,引發了建筑遺產物質空間的模糊、建筑環境的惡化等,其最典型的案例之一就是北京傳統四合院。由于一系列的制度影響,致使原本空間關系清晰的四合院嬗變成雜而無院,院落環境極端惡化(表1)。其次,在這場變遷中,產權關系也隨著時間的流逝以及制度本身的因素而變得模糊不堪。如上海合肥路烏風里地塊,在720多戶居民中,存在著國有、集體、私有等不同類型的產權形式,這3種不同的類型往往同時存在于同一棟石庫門建筑中;有約1/5的住戶不明其產權歸屬;還有地方政府或相關部門代管、相關企業單位代管的用房。而且,大多數居民認為“這是公家的房子”,沒必要關注維護,甚至近80%的住戶期盼著政府徹底拆遷改造(表2)。制度變遷下,建筑遺產空間的嬗變、環境的惡化,及產權模糊等無疑不利于遺產的保護,而且是滋生問題,引發產權失靈的原因所在,所以,從制度本身的角度可以得出:遺產保護的困境有其歷史的原因。 2.1.2土地產權和遺產地面產權關系的混沌 產權制度變遷中另一大問題是土地產權與房屋產權關系的混沌。眾所周知,建筑遺產產權中,房屋產權屬于不動產,其核心是土地,這正是物權法的重心所在,即不動產物權。但土地與地面房屋是密不可分的,由此,根據這兩者的關系,構建了兩種完全不同的法律體制,即一體主義和分離主義。[6]107目前,我國房屋產權是在分離主義的立法體例下,土地的概念并不包括房屋,建筑遺產的房屋被認為是獨立物,它可以獨立于所依土地而為各種權利的客體。土地與房屋可以相互分離而分別成為所有、轉讓、抵押的標的物。另外,我國的土地所有人只能是國家和集體,私人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權,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6]107但是,從權利變動的角度來分析,房屋與其土地又是采用了房地一體主義的原則。土地屬于國家或集體,不能流通,房屋卻能作為商品進入市場,進行交易,但房屋的交易過程,帶動了不能流通的土地的“實質性流通”,由此,混沌點就在于分離主義體例下的、一體主義的物權變動方式。這一混沌點,一方面催生了一系列因拆遷補償問題而引發的惡性事件;另一方面包括地方政府在內的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的投資者們爭奪城市土地而引發的大規模拆遷運動,因此,從該層面上,產權制度的變遷是引發諸如北京、南京、上海等城市傳統民居類遺產被大量拆除而使產權失靈的歷史根源所在。 2.1.3遺產內在文化的篡改與凋零 城市建筑遺產內在文化隨著其產權所有人的更替而逐步變異、更替必然導致內在原有文化的部分消失與新的文化的產生,但問題關鍵在于更替主體逐步、非地域性的演變,使得建筑遺產內在地域文化消失,如北京傳統的四合院內地域平民文化被其它地域文化所替代,上海石庫門平民文化也被所謂的精英會所文化替代,再創所謂的“新地標”,這是對遺產內在文化的篡改,也是諸如上海“新天地式”遺產的“死亡”。因此,文化的凋零是產權失靈下最大的悲哀。#p#分頁標題#e# 2.1.4歷史足跡的評析 產權制度的變遷引發了建筑遺產物質與非物質空間的變異,這一方面是由于1949年后,相關土地、房改政策的實施,如沒收、經租、合作化等政策,使得建筑遺產原有產權關系模糊,或者是盡管產權形式單一,但是建筑遺產的使用權隨著政府的出租或者其他的經濟行為而變得混亂繁雜。特殊的時代造就了建筑遺產產權的復雜、土地產權與房屋產權的分離,這是導致建筑遺產產權失靈,形成保護困境的催生因素。[6]107另一方面,對于許多歷史遺留的癥結,由于改革開放后,相關產權制度管理的乏力、法律的滯后等眾多制度因素的作用,加上房地產管理的不規范,導致制度成本增加而使得許多城市地方政府不愿意公開塵封多年的相關檔案資料,由此使得癥結得不到醫治而逐步演化為頑疾,因此,產權制度變遷下的產權不明晰,加上土地產權與地面產權的分離與一體模式的加強,致使某些地方政府的不作為是目前建筑遺產保護困境的另一原因。 2.2管理上的短板加劇了建筑遺產的毀棄 2.2.1部門林立、多頭管理 在城市建筑遺產領域,特別是大型的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街區內,不同行業的法規體系互相交叉,管理部門重疊,呈現部門林立與多頭管理的現象,涉及文物、規劃、土地、建設、綠化3)、旅游、林業,甚至宗教、民俗等部門。他們的參與都是按照各自的理由與規章制度,這對于城市文化遺產的全面保護無疑起著促進作用。但是,在利益驅動下,部門的林立與管理的多頭極易造成對于遺產管理權的爭奪,如涉及經濟利益,則多個部門都會出現,爭奪著管理權限,相反當涉及矛盾與糾紛時,則這些部門都會瞬間“失語”,會拋出“這不屬于本部門的管理權限”等話語,以此推脫管理權限;這些都是部門職能上的“錯位”、“越位”與“缺位”引發的矛盾。 2.2.2單一的考核機制加劇了大規模激 進更新的發展目前我國的政府考核機制往往以財政收入作為考核的依據,由此形成單一的考核機制。但是正是這種單一的考核機制,決定了政府在城市建設中的強制性與強權性,他們可以通過制定一系列的制度與“計劃”來規定年度或者5年之內要完成的城市更新量與財政收入要求,這種自上而下的指令性要求,促使了大規模拆遷改造運動,壓迫著各級政府為了完成任務,體現政績,而不惜傾注巨大代價。所以,單一的考核機制是造成城市遺產管理制度中的短板效應發生的重要因素之一。[6]193 2.2.3管理權力的流失與監督的殘缺進 一步助長了短板效應我國的城市遺產管理組織模型是一種層級形態的組織結構,即遺產管理權力是通過官員的授權,層層的轉達至下屬,但是,正是這種權力過程致使了權力的流失與目標的嬗變。其最直接的表現就是:前文論述的天津市五大道歷史街區拆遷事件,盡管有建筑遺產保護志愿團隊“嚴格保護”,有全國建筑遺產保護專家的強烈呼吁,但這一系列的努力依舊無法阻止遺產的毀滅。另一方面,現有體制下的地方某些政府部門,同樣具有經濟人的天性,他們也為追求自身(部門)利益最大化而忙碌。同時,由于某些政府部門被要求追求非金錢目標,并且處于壟斷的環境中,自身又沒有提高效率、降低損耗的激勵機制,因此,他們通過增加政府投入,來實現其追求自身(部門)利益最大化。這種做法不但沒有被指責為浪費的危險,反而可以從中提高其在公眾中的聲譽和威望。因此,某些地方政府總是想盡一切辦法來創造所謂的“明清一條街”之類的形象工程去博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由此,政府公共利益代表的身份發生嬗變,而由他們親手制定的制度約束也隨之被種種“客觀”理由突破,保護規劃中的一系列制度約束力的層層突破,導致了規劃成為一紙空文。[6]194而這對于城市建筑遺產及其舊城居民而言無疑是一種不幸,但對于地方某些政府部門而言,卻是獲取利益的最佳時期,事實上全國引發的所謂“上海新天地式”的熱潮就充分證明了這點:上海新天地脫胎換骨的“重生”改造,使得地方政府獲得了“新地標”的“偉大”城市新形象,但對上海石庫門本身而言,這種重生無疑是一種遺產的“死亡”。再次,在現實的遺產保護中,由于公眾參與的缺乏及其相關制度的殘缺,使得監督作用缺位,由此導致“保護”模式選擇過程的不透明及一系列尋租行為的滋生,從而加劇并助長了短板效應。 2.3遺產保護規劃中產權的丟失 對于完整意義上的產權保護,應該包含保護主體以及保護對象兩個層面的內容。但在具體的保護規劃中,往往忽視或者拋棄了保護主體產權人,使得保護的難度進一步加大。 2.3.1調研內容的簡化增大了成果的缺乏可行性 規劃調研,往往受專業因素的影響而局限于城市規劃與建筑學領域,由此導致了對舊城內建筑遺產的主體產權人的忽視。因此,從這個層面上來看規劃設計過程與成果,就會發現規劃過程的缺乏科學性,其成果缺乏可行性。2.3.2城市規劃思想的反思長期以來,城市規劃思想是在理性主義規劃理論的培育下發展起來的,其靜態分析與機械功能決定論框定了城市的居住、交通、游憩、工作4大功能,并以功能分區作為考察規劃對與錯的標準,由此,一個有明確功能分區和用途純化的場所成為城市遺產保護規劃追求的目標。在這種思想的左右下,規劃拋棄了一切原本應該考慮的因素,使得設計工作簡化為數據與理性,加之計劃經濟時代將城市規劃學科構筑于工科類,工科類學科自身對理性的強調,更進一步使得現代的城市規劃思想禁錮于原有的框架體系之中。因此,僵化的規劃思想是激化矛盾的本源所在。 2.3.3單一的規劃內容增大了遺產保護的難度 上述兩方面的共同作用,致使保護規劃編制內容局限于對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的單一領域中,缺乏對建筑遺產的利用與發展等內容的研究,由此,在成果上就必然僅強調對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與建設控制地段范圍的劃定,重點保護區與風貌協調區的劃定,以及限制建設高度、控制建設規模等內容上,以致于成果無法真實地反映遺產發展的需求而遭廢棄。[8]#p#分頁標題#e# 3解困之道的求索 3.1探索多元的產權制度 綜上所述,產權制度的缺位與不足是導致建筑遺產產權失靈的關鍵所在,因此,建立健全產權制度對于切實有效地保護遺產具有重要意義。根據新制度經濟學的研究成果,產權按照排他性標準可以劃分為:共有產權、私有產權和國有產權。[9]另外,按照其贏利情況,可以劃分為贏利性與非贏利性,對于贏利性情況的劃分實質上體現了其產權的不同功能特性,是產權所承載功能的內在利益歸納。因此,將產權類型與功能結合,則可以進一步形成功能與形式的矩陣,可以交叉出不同功能內涵的不同產權類型[10],以此滿足城市發展的需求,避免因建筑遺產使用功能上的不足而滋生問題(表3、4)。其次,在完善產權制度過程中,應該嚴格貫徹公平原則與社會利益保障原則,要將抽象的社會利益落實到建筑遺產歷史文化價值的傳承與發展上,落實到居民的生活空間環境的改善上,其次對于委托關系,政府在遺產保護中的一切行為應指向全體市民的需要和社會利益,增強規劃決策的透明度與監督力度,加強市民參與,減少尋租行為的滋生。 3.2構筑基于產權明晰的保護規劃方法 3.2.1社區居民訪談,了解居民的真實需求 在保護規劃的編制中,社區居民訪談方式是最直接、最佳的途徑,能夠真實地反映居民需求,有助于提高設計成果的可行性。同時,訪談也可以作為口碑文獻,以佐證文獻考證,供遺產的歷史空間研究,特別是對歷史城市空間變遷歷程的研究。[6]331訪談包括問卷調查、座談等形式。訪談內容包括:居民家庭情況(人口、經濟、文化、社會等)、對遺產保護的認識與要求、房屋產權歸屬、社區歷史事件、房屋建造情況(包括層數、質量、材料、建造年代等)、勞動就業、社區發展等。 3.2.2產權的梳理,人、房、地的梳理 梳理建筑遺產產權,是明晰產權的重要步驟,也是面對復雜環境,探索新型規劃設計方法的關鍵之一。前文論述的諸多滋生問題很大一部分就是設計過程中對產權歸屬問題的忽視,因此,基于產權明晰的規劃設計方法必須強調對建筑遺產產權的梳理。對于產權的梳理,應該借助社區居民委員會等社區組織的力量,分地塊、分片開展,并結合現狀問卷調查,進行梳理登記。其次,地方房管部門應積極配合,盡可能多的提供相關資料信息,以此確保規劃的合理性與可操作性,避免矛盾與糾紛。梳理內容應包括:房屋、土地的歸屬及其變化情況,現狀歸屬情況等,應強調人、房、地的結合,在時間上應有一定的跨度,應該明晰其歷史歸屬情況。 3.2.3設計方法的整合,解讀城市建筑遺產 在設計方法上,應深入研究遺產的歷史文化,解析文化對遺產所在區域,乃至對整個城市產生作用的過程和方式;研究城市遺產不同的社會階層文化特征(亞文化)、舊城社會階層的演化、重構與聚集,感受使用群體的生活、工作與休息的方式、理解物質與精神的需求(社會與個人心理),更準確而理性地認識城市遺產的歷史、現狀,尋找發展演變規律,以便預測未來。在實際操作中,可以通過考古學(如涉及到文物考古)、文獻學、社會學、城市規劃學、建筑學等多學科的交叉融合,強化遺產的“人”、“地”、“房”的關聯性研究,并大膽運用諸如GIS、空間句法等新技術,而在具體的方法上,則重在方法的整合使用,即充分發揮各學科研究方法的特征與優勢,相互聯系,形成方法體系,運用系統的方法來解讀城市遺產及其所在區域、地塊(圖2)。[11] 3.2.4形成理想與現實疊加的設計方法 轉變遺產保護技術流程、內涵與方法是實現遺產保護與復興的關鍵所在。為此,在設計方法上,應建構理想與現實疊加的設計方法,即基于對現有建筑遺產的全面闡述,及其建筑學與城市規劃學對遺產物質層面的研究,用純物質空間的保護設計來塑造最佳的遺產空間場所,形成保護的理想藍圖;然后,將現實的因素按照與空間的關聯性加以分類,如人口、家庭經濟狀況、產權、就業、受教育狀況、歷史事件等,將分類好的因素群疊加到空間層面,并對理想藍圖進行多次修正,最終形成貼近現實的保護方案。這種技術方法,有利于在現實的混沌中,以“保護藍圖”為目標,進行針對現實問題的空間層面疊加、分解,以此尋找建筑遺產保護與解決現實困境與發展需要的最佳平衡點(圖2)。[11]另一方面,在設計的層次上,需要進一步針對城市建筑遺產保護的復雜性與特殊性,探索自上而下的規劃與自下而上的規劃過程。其中前者是指在遵循保護遺產的基礎上,強調控制性詳細規劃與城市設計導則的結合,以確保規劃的可行性與調控引導作用。而后者是強調遺產產權人或者其他群體(如城市藝術家、第三部門)的參與過程,其目的就是增強遺產的發展性。[11] 4結論 眾所周知,城市建筑遺產保護中的種種困境都與產權制度有著密切的聯系,而且諸多的困境實質上就是遺產產權本身的失靈?;诖耍a權制度的分析方法揭示了其中的原因:1)特殊時代背景下產權制度的變遷造就了建筑遺產空間與產權關系的模糊,造就了土地產權與地面產權的分離而一體的混沌;2)遺產管理機制中種種短板效應促使了遺產產權的失靈;3)保護規劃層面對產權人、地、房的拋棄,及其方法上種種不適進一步激化了矛盾與糾紛。因此,解困之道在于:建構功能與類型結合的多元共存的產權形式;構筑基于產權明晰的保護規劃設計方法,在規劃編制中,應強調保護遺產產權與所有人的權利為前提,以提高社會效率,解決社會實際矛盾與市民實際需求為目的,以政策性控制為手段的設計方式,轉變原有以文物保護為基石的靜態保護為解決實際問題兼顧長遠發展的動態設計模式,以確保城市建筑得以真實性保護,并獲得合理的利用。
新農村建設制度變革的經濟學思考
一、新農村建設的制度性障礙
新中國經濟社會發展路徑與二元經濟結構理論基本吻合。建國以后,基于國際國內政治經濟形勢的壓力和需要,我國選擇了農村支援城市、農業支援工業、優先發展重工業的國民經濟建設模式。經過幾十年的努力,建立起相對獨立完整、有相當規模和較高技術水平的現代工業體系,實現了由工業化起步階段到初級階段、再到中期階段的歷史大跨越。而與此同時,農業、農村則承擔了提供原始積累的重任。到現在,我國農業現代化仍處于比較低的水平,國民經濟還停留在二元經濟結構發展中經濟階段。我國經濟社會二元結構的最大特征是城鄉分割,這是由一系列制度安排所決定的,包括城鄉分割的戶籍制度、教育制度、就業制度、分配制度等。二元結構下,戶籍制度畫地為牢,禁止自由遷徙,把農村人、財、物各種要素隔離在城市之外,人為地阻斷了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教育資源配置在農村和城市之間的嚴重失衡導致城鄉人口教育發展機會的不平等;就業制度上的藩蘺雖然已經打破,但農村剩余勞動力非農就業競爭能力的劣勢很難在短期內扭轉;投入分配城鄉不均已經嚴重影響到農村人口的生活改善、農業的積累發展、農村社會經濟的繁榮興旺……。城鄉二元結構體制已經深入到我國經濟、社會、政治、文化的方方面面,在生產生活、收入分配、教育就業、醫療保障、環境生態,甚至民主權利、社會地位等方面造成了城鄉分割的鴻溝,成為新農村建設的重大制度性障礙。
二、新農村建設制度性障礙的破解
目前,我國現代工業體系基本建成,工業部門成為國民經濟的主導部門,2005年我國人均GDP已達到1700美元,國民經濟發展水平總體上已經到了城市帶動農村、工業反哺農業的歷史階段,適時推進城鄉統籌、建設新農村,成為我國經濟社會轉型和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城鄉統籌就是通過城鄉資源共享、市場互動、產業互補,把城市與農村、農業與工業、農民與市民的協調發展作為一個整體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中去統籌解決,通過城市帶動農村、工業帶動農業,建立城鄉互動、良性循環、共同發展的一體化機制。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城鄉統籌發展、建設新農村關鍵要解決三個方面的問題。
1.市場機制
統籌城鄉發展的實質是城鄉產業互補、市場互動、共同發展。“以工促農、以城帶鄉”是途徑、方法和手段,通過以現代工業為主的國民經濟積累來支持和引導農業農村的發展,需要通過市場機制發揮調節作用。城鄉統籌是建立在市場調節機制基礎上的宏觀戰略,通過價格、稅收、產業政策、金融、公共服務等手段來實現,不是簡單的物質財富調撥轉移,也不是政府對農業、農村經濟運行的直接干預,而是要建立健全城鄉統一市場體系,培育農村新型經濟主體,完善城鄉公共服務體系,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作用,形成良性發展機制,實現持續發展。
2.要素自由流動
城鄉統一建設用地法律管理制度構建淺析
摘要:
本文以城鄉一體化的基本認識作為出發點,分析城鄉統一建設用地法律管理制度問題,研究城鄉統一建設用地法律管理制度構建方式方法。
關鍵詞:
城鄉一體化;建設用地法律管理制度;構建
一、引言
城鄉一體化是中國現代化和城市化發展的一個新階段,將城市和農村,農業和工業,城市和農村的村民作為一個整體,統籌規劃的綜合性研究的所有領域,改變二元經濟機構不平等的國民待遇、互補的產業結構,從而使整個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城鄉一體化的基本認識
畜牧業環境污染及防治研究
摘要:指出了隨著經濟社會的持續發展,我國畜牧業發展形勢也越來越好,但也產生了一些畜牧業環境污染問題。草原產權制度的不完善是造成畜牧業環境污染的根本原因。為了在發展畜牧業的同時,促進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在闡述了當前我國的畜牧業污染現狀的基礎上,分析了草原產權制度對畜牧業環境污染的作用機理及成因,并提出了明確草原產權,加強監管、穩定承包關系,提高畜牧業環保積極性、開展規?;B殖、完善流轉制度的防治措施,以期實現畜牧業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畜牧業;環境污染;防治
1畜牧業環境污染的現狀
近年來,在社會發展以及國家扶持的帶動下,畜牧業發展越來越快,與此同時畜禽養殖產生的糞便及處理產生的污水等有害物質的數量也激增。根據長期從事有機垃圾堆肥研究的中國農業大學李季教授提供的數據可知,全國畜禽糞便產生量1980年為6.9億t、1990年為14.2億t、2000年為27.0億t、2002年為41億t、2010年為45億t,2015年超過60億t。逐年增加的畜禽糞便總量,已經遠超工業廢棄物的排放量,成為我國亟待解決的污染問題。據人民日報數據顯示,我國的畜牧業產生的環境污染量中約有40%未進行有效處理利用,正在加劇我國當前的環境污染。
2畜牧業環境污染的危害
2.1大氣污染
大氣污染主要是指由于大規模的動物糞便產生二氧化碳、甲烷、氮化物等有害于大氣的溫室氣體,造成全球氣溫持續上升的現象。巨大的糞便排泄量沒有得到有效的處理,堆放在某處,長時間發酵產生各種溫室氣體,危害環境。同時,石光飛(2016)指出糞便中的有害成分包括硫化氫、氨氣、糞臭素、脂肪族醛類、硫醇、胺類等,種類高達200多種,其在厭氧條件下會發酵、分解、腐爛產生各種不利于呼吸道健康的有害的、刺激性氣體。這些有害氣體長時間在空氣中彌漫,不僅影響動物的呼吸系統和生長健康,更會對管理人員的呼吸系統和嗅覺神經造成損傷,違背了人類健康的基本原則。
農村土地地權法經濟學分析
1農村土地地權資本化法理基礎及存在的問題
1.1我國農村土地法律制度
我國《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與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利用土地”。《土地承包法》第二條對農村土地明確的定義:“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段餀喾ā返谖迨艞l第1款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2013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農業,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提出創新農業生產經營體制,鼓勵專業大戶、家庭農場以及農民合作社的發展[3]。另外,《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分別對農村土地權利進行了設權,不同程度上界定了土地流轉的法律依據,確認了農民的主體地位和對土地資本化的自主選擇權。目前,根據這些法律和相關政策、決定,主要賦予農村土地經營權、收益權、使用權的土地資本化權利。
1.2存在的問題
農村土地公有和土地承包經營是現階段我國農村土地根本制度,依據經濟發展的市場需求進行土地使用方式和利用的調整應當是我國發展農村土地資本化的一個基本的思路。而通過對這些法律歸納和分析,也不難發現現存法律制度有以下幾方面的問題:一是我國現有的法律制度規定中,農村土地地權主體權利沖突、關系混亂、客體模糊,例如規定土地所有權歸集體,但是對于集體與國家和農民的法律關系、法律地位以及權利義務范圍并未明確;二是土地資本化產權制度失衡、主體錯位、權利虛設,例如農村土地產權主體法律地位和性質以及資本化土地使用方式;三是農村土地資源錯配、收益分配方式殘缺、監督機制缺位。
2法經濟學語境下農村土地地權資本化
2.1法經濟學與交易成本理論
經濟學視角下小產權房的合法化
一、小產權房的成因分析
(一)小產權房的概念界定
房屋產權是指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置的權利。產權本無大小之分,只有完整或殘缺與否,因而小產權房是在特殊背景下形成的一種俗稱。目前,學界還沒有形成小產權房統一的概念,因此,為了研究的方便,本文所研究的小產權房特指在農民集體建設用地及宅基地上建造的、主要出售給城市居民的房屋,這種房屋權屬證書沒有房管部門的蓋章,僅有鄉(鎮)政府或村委會的蓋章以證明其權屬。
(二)小產權房形成的原因分析
導致小產房產生和發展的原因也頗多,但筆者認為現行的土地制度,是導致小產權房產生的根本原因。因此,本文主要從土地所有權制度及管理制度出發,來闡釋小產權房產生的原因。
1.我國目前的土地制度
(1)土地所有權制度:198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2)土地管理制度: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農地三權分置創新改革的法學思考
現代社會經濟體系的持續建設與發展,使農村土地的合理配置使用逐漸成為大眾關注焦點,農村土地創新改革發展進程的快慢也由此被越來越多人所重視,尤其是農村當地原始居民,更是時刻注視著農村土地改革政策的實時發展形勢?;诖松鐣尘跋拢瑖肄r業行業得以日新月異式發展的今天,農村土地三權分置工作優化、創新發展的現實意義開始顯現,這不僅促使大眾對農村土地的實踐改革充滿極重求知欲,還吸引了更多法律領域的專家與學者對農村土地發展進行全方位、深層次的研究。新時代來臨之際,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由法學層面解讀農地三權分置,借助科學、合理的法律手段為農村民眾爭取合法權益,大力推動農地三權分置的公平、公正及透明化發展,成為當代法律部門或機構為加快農地三權分置改革進程貢獻一己之力的首要任務。對此,本文將結合洪名勇等編著的《農地“三權分置”及實現路徑研究》,全方位分析農地三權分置實踐運行過程中所存現實難題,并從法學視角深究益于推動農地三權分置創新、改革發展的可行性路徑,以助力提升國家農村經濟整體建設與發展水平。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21年8月出版的《農地“三權分置”及實現路徑研究》,以農地三權分置發展實況為主要理論依據,對農地三權分置的實際創新、改革形勢進行了詳細且全面地研究,并就實際所獲探究成果,深層次探索如何加快實現農地三權分置的創新、改革目標,力求通過系統性地探討為農地三權分置的貫徹落實提供充足理論性助力。從整體理論框架構建形式與實際內容節后發展細節來看,本書先是通過全新視角對各個地區農地三權分置具體實踐情形執行理論反思,以從中總結出當代農地三權分置的發展走向;之后再根據農地三權分置實踐中所存問題和阻礙產權實現的主要因素,擇取多種調查方式和研究方法對農地三權分置實施更進一步地探究,以便為人們加快落實農地三權分置提供充實理論借鑒;最后則針對如何強化農地三權分置與產權實現效率,提出科學性、合理化的建議與意見,這可為人們對農地資源進行合理配置,以促進農村經濟水平的提升帶來極為有效的理論參考價值。由總體視閾出發,可明顯看出本書主題清晰、明確,結構完整、嚴謹,敘述言簡意賅,是一本值得大眾深度的優質理論著作。農地三權分置的優化改革,是黨和中央以當代農村產權制度的變遷與創新需求為基準,順應時代發展趨勢所制定的頂層式設計,與國家所制定、頒布的《物權法》有極高契合度,對于加快農地產權實現、促進農村社會經濟體系的現代化建設與發展,起到十分重要的推動作用。所以,從現實層面出發,人們應清楚意識到基于法律視角促進農地三權分置創新改革的積極作用,并在充分掌握農地三權分置發展實況前提下,全力推進農地三權分置的現代化發展。
一、農地三權分置的基本概述與發展現狀
農地三權分置作為黨和中央貫徹落實鄉村振興戰略,加快新農村建設發展進程,為農村民眾創建更好生活環境的重要渠道與手段,主要是通過將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由經營層面轉換為產權層面,進而對農村土地資源進行科學且合理的再分配,以營造全新土地配置格局,從而為新農村建設工作的順利實施奠定堅實基礎。就土地改革事業行進最初目標來看,黨和國家針對農村土地資源實施再分配工作時,其意義并不是簡單地使農村土地經營承包權實現權能的本質分離,而是通過權能分離形式充分展現出農村土地財產權利屬性,從現實角度深入解除多方因素對農村土地財產權利實現所產生限制,以便從最根本層面最大限度滿足現代農業對農地權能的實際發展需求。從農村土地資源運行實際作用和影響方面出發,可明確看出,農地三權分置改革進度的不斷加快,既可實時體現出國家政策最新動態,讓廣大國民清楚認識到黨和中央深化農地改革事業發展的決心,也可為進一步推動產權改革形式的轉型與升級,提供更加全面的理論指引方向,這充分表明了我國農村土地權改革朝著更深層面的方向發展。由戰略實施視域不難發現,農地三權分置改革既要注重國家改革精神在農村社會中的貫徹落實,也要求政府必須根據農村實際發展情況制定、實行相對應的公共政策體系,以此通過良好的公共政策銜接工作更好地實施農地三權分置改革目標。國家社會轉型初期,城鄉統籌、協調戰略的持續發展背景下,人們回溯歷史,對農村土地制度的整體發展效率與公平性進行深度反思的過程中,為全方位展現出農村土地制度的公平、公正原則,提出了農地三權分置的改革政策,可在很大程度上有效填補之前所實行土地兩權分離改革中所存在疏漏。自國家意識到農地三權分置改革重要性以來,社會體制的不斷改革,極大程度上推進了我國經濟領域創新、優化發展進程,通過三權分置這一學術理論指引農村土地權利的改革發展,構建一套較為完整、專業的土地經營、承包及所有權,便是社會經濟領域順應時代創新發展下的新型產物?;谵r地三權分置政策形態的初步形成,黨和國家在2014年具體明確了土地經營權的基本概念,并在隨后的2016年隨之推出土地承包與經營權的實踐改革框架,具體的農地三權分置改革體制也由此形成。
二、法律視閾下的農地三權分置
由法律視域分析,農地三權分置的實際改革并非是將農地承包經營權,劃分為兩個單獨權力形式,而是在本質上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進行重新配置前提下,重構農村社會集體經濟發展結構,進而讓農村社會集體利益和民眾個人利益實現雙贏目標。細究農地三權分置政策,可知曉國家主要從以下三方面實施改革:首先,農村土地所有權。以國家物權法為出發點,農地所有權主要指農村民眾對屬于自己名下的土地享有使用、處分及收益等權利,這既能充分表現出物權法具體實行狀態,也是我國完善社會民事權利體系建設的重要部分。具體來講,農地所有權可為農村民眾自主占有、管理其所有土地提供依據保障;其次,農村土地經營權。國家不斷推出系列法律文件和制度影響下,農地經營承包權改革方向雖逐漸轉向物權形式,但事實上,農地經營權的發展向來就不屬于法律管理范疇,這將使農地承包經營權的科學化管理缺少現實意義,并由此致使農地三權分置改革發展受到嚴重阻礙。最后,農村土地承包權?,F目前為止,還未有明確法律法規來闡釋農村地土地承包權這一經濟學產權表述形式,但在《農村土地承包法》貫徹于農村社會情境下,人們可知新農村建設水平與效率的不斷提高,促使國家對農村土地改革事業的重視程度大幅提升,所以,法律觀念指引下,現有農地承包權已逐漸無法適應當代社會發展需求。正確理論可在一定程度上有力反駁實踐不足之處,黨和國家針對新農村建設創新農地制度時,應積極面對農地所有權、經營承包權等產權實現的現實難題,合理利用三權分置改革實時解決這些難題。實際上,農地三權分置的試點運行與推廣,必須要經得住社會實踐檢驗,且法律邏輯要十分清晰。以現下農村土地相關制度發展情形即可看出,農地所有權、經營權及承包權的發展主要面臨這兩個難題:一來,新時代發展下,為獲得更好生活條件,大部分農村民眾選擇進城務工,如此一來,農村土地用以發展農業的勞動力占比重降低,且這些農民所擁有土地所獲取權益也會因長期未能從事農業生產活動而有所下降,甚至更有甚者會成為荒地,以致產生土地資源浪費現象;二來,科技化農業生產模式與體系的日漸成熟,促使農業規模迅速擴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合法化流轉已成為時代發展剛需要求,這也將對農村傳統土地經營承包權流轉制度帶來極大挑戰。同時,若農村土地經營承包權得到自由流轉,那農村土地資源將會形成高度集中現象,那些失去土地所有權與經營承包權的原始農民,其社會保障將會成為新一輪發展難題。
三、農地三權分置的創新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