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個人信息處理遵循必要原則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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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個人信息處理遵循必要原則探析

民法典明確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適用“必要原則”,應做好三方面工作:收集的信息對實現正常服務而言是“充分”的;收集個人信息的范圍限于與提供這項產品和服務密切關聯;應確保收集的個人信息是“適當”的。

5月21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通報稱,近期,針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App非法獲取、超范圍收集、過度索權等侵害個人信息現象,國家網信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App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行為認定方法》等法律和有關規定,集中對短視頻、瀏覽器、求職招聘等公眾大量使用部分App的個人信息收集使用情況進行了檢測,共發現105款App不同程度存在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情況。

針對檢測發現的問題,國家網信辦要求相關App運營者盡快整改。筆者認為,若要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真正保護好網絡用戶的個人信息安全,應該嚴格遵守“必要原則”。什么是“必要原則”?中國人民大學教授王利明在《論個人信息權在人格權法中的地位》一文中解釋說,“必要原則”是指網絡平臺經營者或服務商可以使用也可以不使用個人信息時,應盡量不使用;在必須使用并征得權利人許可時,要盡量少使用;獲取的信息量,以滿足使用目的為必要;為達到目的只需要使用權利人的非私密個人信息的,就不應該擴大信息收集和使用的范圍。

我國有關立法均吸納了這一原則,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條規定,“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吨腥A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網絡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第九條第三款明確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收集其提供服務所必需以外的用戶個人信息或者將信息用于提供服務之外的目的。”筆者認為,為實現上述立法目的,具體適用“必要原則”時,還應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首先,收集的信息對實現正常服務而言是“充分”的。我們不能因噎廢食,盡管個人信息存在被違法收集使用的風險,但不能就此禁止一切收集個人信息的活動,這也并非“必要原則”應有之義。現在社會已經高度智能化,網絡平臺經營者或服務商借助必要的信息可以為用戶提供優質的個性化服務,方便大家日常生活。因此,法律應當允許網絡平臺經營者或服務商為保障某一類型服務正常運行收集相關的個人信息。這是因為一旦缺少必要的環節可能導致相應類型服務無法實現或正常運行,從而給用戶生活帶來不便。比如在使用外賣App過程中,若用戶不提供自己的實時位置信息,商家便不能準確地將商品送到客戶手中;再如打車App,若不能準確定位用戶的位置,網約車便不能及時搭載乘客。

其次,收集個人信息的范圍限于與提供這項產品和服務密切關聯?;趥€性化的差異,每個人所具有的特征信息是不一樣的。對商家而言,盡管占有目標客戶的信息越準確、豐富,就可以更具有針對性地推銷自己的產品,但在收集過程中,必須掌握一個“度”,即收集的個人信息只能是用于與提供這項產品和服務密切關聯的,與此無關的信息不應納入收集范疇,否則就違反了“必要原則”中的相關性。例如微軟必應App不應收集個人的位置信息和聲音信息,這兩類信息都與其提供的服務無直接聯系。

最后,應確保收集的個人信息是“適當”的。毫無疑問,網絡平臺經營者或服務商對個人信息的收集與其需要實現的目的之間應保持一種“適當”關系,即信息對于目的的實現是必要且不可替代的,若超出這一范疇,即使與服務密切關聯,也應在法律上認定其為違法收集。同時,收集者不能無限制地去設定自己的商業目的,也應遵守相應法律規定。比如《信息安全技術移動互聯網應用(App)收集個人信息基本規范》明確列舉了21款常見App的服務類型以及服務類型對應的最少使用信息,且當用戶同意App收集某服務類型的最少信息時,App不得因用戶拒絕提供最少信息之外的個人信息而拒絕提供該類型服務。

作者:楊尚東 單位:西南政法大學公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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