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司法鑒定程序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司法鑒定機構損害鑒定醫療論文
1鑒定機構社會屬性
1.1醫學會的社會屬性
社會組織,又稱非政府組織、非營利組織、第三部門等等。這些叫法在內涵上區別不大,與政府、企業相區別,社會組織具有非營利性、非政府性、獨立性、自愿性和公益性等基本特征。我國目前將社會組織分為三類,即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醫學會屬于社會團體。作為我國最具影響力的社會團體之一,各級醫學會都有著悠久的歷史,中華醫學會成立于1915年,筆者所在的常州市醫學會成立于1948年。各級醫學會是按照1998年10月25日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查同意登記成立的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醫學社會團體。作為社會組織,醫學會在全國范圍內都建立了健全的組織,全國設立中華醫學會,各省、直轄市、自治區都設有省級醫學會,各地級市也都設有市級醫學會,而且都有著十多年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經驗。中華醫學會自2002年開始承擔政府轉移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職能以來,累計在全國建立了400個鑒定機構,醫鑒工作人員達1500人,建立了擁有10萬名醫學專家的醫鑒專家庫。醫學會作為一個具有公益性質的社會組織,始終把客觀、公正、專業、公益作為鑒定工作的基本要求,鑒定質量不斷提高,公信力不斷提升,越來越得到社會的認可,除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外,又先后承擔了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職業病鑒定等多項政府轉移職能,在將來將承擔更多政府轉移職能,醫療損害鑒定也應該確立醫學會的主渠道作用。
1.2司法鑒定機構的社會屬性
2005年9月30日經國務院批準公布施行的《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對司法鑒定機構的申請條件規定如下:有自己的名稱、住所;有不少于20萬~100萬元人民幣的資金;有明確的司法鑒定業務范圍;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必需的儀器、設備;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每項司法鑒定業務有3名以上司法鑒定人。申請門檻過低,加上利益的驅動,導致了司法鑒定機構數量的泛濫。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調研,江蘇全省共有60家社會司法鑒定機構,許多都是由二級醫院設立或是由退休法醫組成。技術力量及各方面條件都非常有限,根本不具備承擔醫療損害鑒定的能力。司法鑒定機構屬于獨立運作自負盈虧的經營實體,它的營利性導致其只會熱衷于追求商業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視自己的社會責任和對社會利益的追求。目前絕大多數鑒定機構的設立是因為鑒定服務屬于創收項目,把司法鑒定看作一種投資獲利渠道,利潤就是機構成立的出發點,沒有利益就失去了設立司法鑒定機構的熱情,在政府沒有任何投入的情況下,很難將其強行納入公益體系,鑒定機構不具有公益性,醫療損害鑒定就很難把公民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責任包含進去。目前,我國司法鑒定機構采取市場化管理。市場化的特點是通過各種手段或策略喚起人們的消費意識,爭取更多的顧客,通過提供有利于客戶的服務實現利潤的最大化。但醫療損害鑒定的社會公益性本質決定它不能按照市場化經營。如果將消費與受益結合起來,司法鑒定就喪失了公正性。正因為如此,世界上還沒有哪個國家將司法鑒定服務完全交給市場,即使社會誠信體系很完善的國家也不例外,如英國、德國基本上還是以國家設立的鑒定機構為主,更何況中國社會的誠信體系距離完善還十分遙遠。
2鑒定人員的條件
醫療損害鑒定無論是由醫學會組織,還是由司法鑒定機構組織,鑒定人員的組成是其核心問題,將直接決定鑒定結論的科學性和公正性。鑒定人員的資質和條件,也是構建醫療損害鑒定制度的焦點問題。
醫療損害鑒定意見
摘要:
醫患糾紛是當前一個極為突出的社會問題,醫鬧事件在全國各地不斷上演,但處理醫療損害案件的法律法規卻并不完善,僅在《侵權責任法》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一章中做了11個條文的規定,對此類案件審理中涉及的醫療損害鑒定問題更是未有規定。本文筆者僅就目前醫療損害鑒定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淺談幾點看法。
關鍵詞:
醫學鑒定;司法鑒定;醫療糾紛
處理醫療糾紛適用的法律是《侵權責任法》及其配套法律規定。在這樣的法律架構中,從2010年7月1日《侵權責任法》實施至今,處理醫療糾紛的法律規定顯然過于粗放,沒有為此規定專門的細則。由于醫學科學在不斷發展、變化和進步,處理醫療糾紛則是永遠的專業問題,永遠需要同時期的臨床醫學專家進行分析鑒定。筆者所在的衡陽市引入了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的機制處理醫療糾紛。從這幾年的運行來看,解決了很多糾紛。但無論是調解還是審判,由于醫療問題過于專業,患方和醫方對鑒定書分別提出的各種問題,處理人員其實無法完全分辨。調解員和審判員明顯過于依賴鑒定意見和結論,而無法深入分析辨別鑒定中存在的問題。所以,任何鑒定機構的鑒定,因此而處于爭議中心、受到各種質疑,前些年是醫學會鑒定,這幾年是司法鑒定機構的司法鑒定。《侵權責任法》實施后,醫療糾紛的鑒定其現狀是司法鑒定機構為主,醫學鑒定在訴訟中幾乎沒有作用,發生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較司法鑒定和醫學鑒定,從組織機構、鑒定規則、適用的法律法規、鑒定人員等等方面,可以看出兩者有著本質的區別。因此,任何試圖將醫學鑒定改裝成類似于司法鑒定,或者試圖將司法鑒定改裝成類似于醫學鑒定的方法,可能是徒勞的。司法鑒定進入醫療糾紛鑒定已經四年。由于司法鑒定機構林林總總,依托的醫療機構不同,出具的鑒定書同樣存在水平不一的問題。無論是患方還是醫方,對司法鑒定均有意見。由于鑒定是患方交費,司法鑒定機構可能考慮各種原因,甚至可能考慮為避免患方采取壓力的時候,出具不公平的鑒定。司法鑒定機構大部分系社會力量舉辦或者外聘法醫鑒定,組織機構和人員的監管松懈等原因,鑒定時可能存在隨意性較大的個人因素。鑒定作為解決專門問題的證據,保證其內容的客觀公正和科學性,需要解決的問題太多。筆者現提出如下幾點意見供參考:
一、訴訟中醫學鑒定的委托和采信
目前絕大部分法院在訴訟中,無一例外均委托和采信司法鑒定而不委托和采信醫學鑒定。最高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中,非常明確“醫療損害鑒定可以委托醫學會組織鑒定專家進行,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該意見說明因為這種鑒定的醫學專業性,故最高法院明確醫學鑒定為首選。但現行司法實踐中即便案件審理中存在省市兩級醫學會的醫學鑒定,只要當事人提出異議和申請,法院仍會同意再次委托司法鑒定,且最終一般會以司法鑒定意見為準,醫學鑒定幾乎毫無意義。在醫學會鑒定未被明確廢止的情況下,改變這種尷尬現狀,需要最高院盡快出臺有關醫療損害鑒定的司法解釋,明確醫學鑒定與司法鑒定的關系,二者如何委托、如何采信等問題。
司法鑒定下海洋環境污染論文
1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司法鑒定的概述
1.1概念
海洋環境污染損害事件發生后,對事實的認定及案件的處理往往都離不開鑒定意見。根據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及有關學理解釋,可將海洋環境污染損害鑒定界定為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根據相關專業知識,運用海洋學、經濟學、法學等學科的理論與方法,采用現代海洋調查分析儀器,并運用必要的檢測、分析手段,對海洋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進行因果關系認定,并對海洋環境損害范圍、程度進行量化,評估其損害數額,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本文所稱的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司法鑒定主要是針對因污染海洋環境導致的海洋環境損害而進行的鑒定,對因污染海洋環境而引起的其他損害(如可能出現的人身損害、直接財產損害等)所進行的鑒定,可依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委托法醫司法鑒定機構等機構進行。
1.2特點
海洋環境污染案件在法律意義上屬于侵權案件,但相較一般侵權案件,其還具有隱蔽性、間接性、復雜性及廣泛性等特點。除個別大型突發污染事故在發生之時即被發現以外,多數海洋環境污染事件的發生具有漸進性,且污染物可長期存在于海水和沉積物中。同時,由于污染物質是通過海水、沉積物和海洋生物等或進入食物鏈而間接作用于人身或財產,這使得傳統侵權法上“直接的和必然的”因果關系認定要求難以得到滿足,且增加了對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的判斷難度。此外,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往往存在多種污染因子的復合作用,且各污染因子存在物理化學轉化,區分并判斷某一或某些污染因子是主要致害因子存在技術上的難度。污染物質會隨著海水的流動而不斷擴散并遠距離輸送,因此污染事故發生地和損害結果發生地往往存在空間上的距離,由此導致受害者可以是相當地區范圍內不特定的多數人,這也使得國家行政機關代表國家作為海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權利主體有了法理上的依據。海洋環境污染所具有的上述特點,增加了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司法鑒定的難度,也使得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司法鑒定具有如下特點:第一,鑒定證據的易逝性。由于海洋的流動性和污染的隱蔽性、間接性,對第一手污染證據的提取地點和時間有著嚴格的要求,一旦錯過,則無法再收集到證據或證據不具有證明力。污染事故發生后,受害方一般需要經過一段時間才能發現損害事實,此時由于污染事故的第一現場已經發生改變,因而會出現證據提取方面的困難。第二,鑒定的專業性。由于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案件的復雜性和隱蔽性,受害方一般無法做出判斷,因此鑒定證據的采集、固定、檢測必須由專業機構在特定的時間內按照特定規程完成。提交司法過程的證據材料需要具備客觀性、合法性和關聯性,這就要求鑒定人員不僅要有專業技術背景,而且必須了解相關法律知識,特別是訴訟程序方面的法律知識。第三,鑒定結果存在科學上的限度。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司法鑒定包括查找并確定污染源、確定損害范圍及程度、進行損害價值評估等多方面,受制于現有科學發展水平、儀器設備條件和海洋污染損害事件的復雜性,在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價值評估等方面,尚無完備的損害界定與量化的技術標準體系,使得海洋污染損害的事實判斷和價值評估都存在科學上的不確定性。因此,在運用科學技術手段對海洋環境污染損害進行分析、判斷的過程中,不同專家對相同問題會存在意見分歧。
1.3應用
由于海洋污染損害情況復雜,在對污染損害事件進行調查和認定時,對鑒定具有較強的技術依賴性。在海洋污染案件中,既有對單個項目進行鑒定,如溢油污染中對溢油源所進行的油指紋鑒定,也有對整個污染事件的系統鑒定與評估。從全球性、區域性和各國關于防止海洋環境污染的立法來看,海洋環境污染可以根據污染物質種類劃分為油類污染、油類以外化學物質的污染和放射性污染,其中最為常見的是油類污染,本文即以油類污染為例簡述鑒定在污染損害事件中的應用。
環境污染損害司法鑒定評估制度初探
摘要:環境污染損害司法鑒定評估有了制度性、技術性指導,為“美麗中國”建設作出了積極貢獻。本文從制度層面分析了當前環境污染損害司法鑒定評估存在的問題,并根據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具體的解決對策。
關鍵詞:環境損害評估;司法鑒定;制度
引言
2012年,黨的十八大提出“美麗中國”,強調要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建設的各方面和全過程。2015年,在十八屆五中全會上,“美麗中國”被納入“十三五”規劃。2017年,在黨的報告中指出,加快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建設美麗中國。隨著新環保法的出臺和實施,為“美麗中國”理念下的環境保護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外《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薦方法(第2版)》、《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環境損害評估工作程序規定》等出臺,使環境污染損害司法鑒定評估有了制度性、技術性指導,也為“美麗中國”建設作出了積極貢獻。
1環境污染損害司法鑒定評估制度存在的問題
環境污染問題具有廣泛性和時空不確定性,給環境污染損害司法鑒定評估帶來了一定難度,司法機關在提起公益訴訟前開展環境污染損害司法鑒定評估存在諸多不足和難題。
1.1體系不完善
醫療糾紛鑒定制度的完善
摘要:醫院作為向患者提供醫療護理服務的機構,承擔著救死扶傷的使命。在我國醫療保障制度逐步完善的過程中,患者到醫院消費就醫的同時,也存在著發生醫療損害的風險。當該風險發生后,就需要有專業的權威機構公平、公正地評價風險的責任歸屬。醫療糾紛鑒定是解決醫療爭議的主要途徑,一個科學、合理的鑒定程序所得出的鑒定結論體現了社會的公平與正義。但目前我國的醫療糾紛鑒定還是存在著一些爭議,無論是鑒定機構的選擇、鑒定人員的選取以及整體的鑒定程序都有待于進一步完善。因此,制定一個統一的鑒定規則,建立一個科學的鑒定機制就迫在眉睫。
關鍵詞:醫療糾紛鑒定;醫療損害責任;司法鑒定;侵權責任法
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人們的物質文化生活不斷豐富,同時對于自身的生命與健康尤為關注。醫院作為向患者提供醫療護理服務的機構,承擔著救死扶傷的使命。在我國醫療保障制度逐步完善的過程中,患者到醫院消費就醫的同時,也存在著發生醫療損害的風險,當該風險發生后,就可能需要有專業的權威機構公平、公正地評價風險的責任歸屬,但目前在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律實踐中,鑒定機構的選擇、鑒定人員的選取以及鑒定程序的公正合法化等相關問題仍有待于進一步研究和探索。
1目前國內醫療糾紛鑒定制度的現狀以及存在的問題
2002年國務院頒布并正式施行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隨后原衛生部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其中包含了醫療事故鑒定的具體內容、程序等方面。但隨著患者維權的意識不斷增強[1],2010年7月1日頒布實施的《侵權責任法》中對于醫療損害責任有了明確規定,其后最高法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于醫療損害責任鑒定的相關問題進一步明確,“鑒定人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鑒定人,協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同時鑒定人應當從具備相應鑒定能力、符合鑒定要求的專家中確定。”鑒于以上情況,醫療損害鑒定成為近年來的主流,但醫療事故鑒定并未廢止,這就導致了醫患雙方對于鑒定方式的選擇存在一定爭議[2]。
2產生以上爭議的原因
國家針對醫療糾紛鑒定先后出臺了相關法律法規,但社會上仍然存在著一些較為普遍的觀點認為鑒定顯失公平,究其原因有如下幾點:(1)無論是醫療事故鑒定還是醫療損害鑒定,往往都是由醫學會組織進行,但其性質又很難與衛生系統隔離開來,中立性受到質疑。(2)在選取專家的環節,形式上是隨機抽取,但專家庫的成員基本上都是轄區內的醫務人員組成,而且在鑒定會召開之前,專家也會提前收到相關案件的病歷材料,提前就能知曉是哪家醫院、哪位醫務人員作為被告,此種鑒定模式能否做到公平公正[3]。
計算機鑒定技術研究
摘要:隨著信息技術和計算機產業的發展,計算機已逐漸應用到各個行業當中,如司法機關。司法鑒定是司法鑒定機構或人員按照法定程序,利用專業知識,采取科學技術對訴訟案件中的一些專業性問題給予判斷和鑒定,從而為訴訟案件提供科學、合理的鑒定意見的活動。然而現階段,司法鑒定過程中還存在著許多缺陷及弊端,須借助科技來予以改進和完善。本文主要探討計算機在司法鑒定——耳廓損傷比例鑒定這一方面的應用。
關鍵詞:計算機;司法鑒定技術;模型;圖像處理;應用司法
鑒定是具有嚴肅性、規范性,并且依賴科學的一門法律,但由于其實施過程中的一些弊端和不足,如司法鑒定人員認識能力不足、專業素質低下等,使得許多案件無法及時、準確地得到處理。因此,司法鑒定工作須依靠科技的力量來提高案件處理的準確性和及時性,從而促進我國司法鑒定事業的發展[1]。在司法鑒定過程中采用計算機技術,可以有效提高司法鑒定的速度和質量,下面將會通過案件實例來分析計算機在司法鑒定技術上的應用。
一、司法鑒定的概念
司法鑒定是司法機關一個重要的部門,其是指在案件訴訟活動過程中,通過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托法定的司法鑒定單位或是司法鑒定人,司法鑒定單位或司法鑒定人利用專業知識,同時借助科學技術來判斷、鑒定訴訟案件中涉及到的一些專業性的問題,通過采用專業知識或科學技術對訴訟活動中涉及到的一些專門性的問題予以判斷和鑒定,并結合實際給予最終的鑒定意見的一種活動[2]。其中,司法鑒定中較為常見的鑒定類型有法醫臨床鑒定,如:涉及人體損傷程度鑒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鑒定、人身損害護理依賴程度鑒定、活體年齡鑒定;法醫病理鑒定,如:死亡原因鑒定、死亡時間鑒定、致傷物推斷鑒定;法醫物證鑒定,如:個體識別鑒定、親權鑒定等。
二、關于計算機
(一)計算機的概念
花卉種植園區天然氣管道工程造價思考
摘要:講述某天然氣在建工程因項目管理不善,致使發包方超額支付進度款,承包方收到超額進度款后撤出項目,發包方為追索超額支付的進度款故而成訟;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為查清已完工程質量是否合格及對應的工程價款,啟動了司法鑒定程序。
關鍵詞:天然氣管道;在建工程;造價爭議
1項目背景簡介
項目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屬于民營企業使用自有資金投資建設的某花卉種植培育園區內天然氣管道在建工程,項目總投資約1200萬元,該天然氣管道項目建成后將服務于來自十多個國家花卉種植培育項目的供暖。該項目實際進場施工的承包方本身并沒有任何行業資質,該承包方借用了某國有企業的相關資質,以該國有企業的名義與發包方簽訂了天然氣管道施工合同。在施工過程中由于發包方對項目管理非常混亂,導致施工過程中撥付給承包方的進度款遠遠超過實際對應完成的工程量,承包方在收到超額的進度款后私自攜款撤場。發包方得知后報警并將該國有企業起訴至某人民法院,在承包方歸案后,為查清實際已完工程質量是否合格及對應的工程價款,發包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之規定,就上述工程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鑒定,筆者之一所在單位被法院確定為相關內容的鑒定機構,對案件涉及的合同內在建工程造價以及在建工程質量進行司法鑒定。
2項目鑒定過程
2.1收集相關鑒定材料
理論上鑒定所需資料應當包括但不限于前期各類政府性審批文件、設計施工圖紙、招投標階段有關的技術性文件材料(包括招標工程量清單、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等)、雙方前期簽訂的施工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工程設計變更的證明文件、相關的補充協議及變更圖紙、工程簽證、承包方退場前雙方對工程停工節點的確認資料等。
司法局司法行政工作要點
2020年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總體思路:堅持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省、市政法工作及司法行政工作精神,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緊扣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任務,以加強司法行政隊伍建設為抓手,統籌推進法治宣傳教育、社會和諧穩定、法律服務、行政執法等各項工作,為全縣經濟社會建設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和堅強的法治保障。
一、著力推進司法行政隊伍建設
(一)加強黨的建設。堅持把“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常態化與推進司法行政改革發展各項工作緊密結合;堅持把學習貫徹黨的四中全會精神作為重要政治任務,與深入學習貫徹關于、和司法行政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緊密結合;全面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深化主體責任清單化管理;完善黨對司法行政工作絕對領導的制度體系,深入落實《中國共產黨政法工作條例》;扎實推進“基層黨建質量提升年”活動,實現基層黨組織全面進步、全面過硬,完成律師行業黨建全覆蓋、全規范、全統領三年任務。
(二)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將政治標準貫穿干部隊伍建設始終,引導黨員干部堅決執行黨的政治路線,嚴守政治規矩,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建立黨政干部政治素質檔案,把政治素質考察結果作為干部使用、獎懲、教育、管理的依據,落實“五個好”干部標準,切實做好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增強隊伍活力。
(三)加強意識形態安全工作。定期分析研判意識形態領域情況,對重大時間、重要情況、重要輿情中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進行引導,加強正面宣傳報道,做好輿情處置。
(四)加強作風紀律建設。加強與派駐紀檢組工作的銜接與協調,建立并完善司法行政系統內部審計監督體系,加大對重點資金和項目審計力度;建立干警依法履職免責、容錯糾錯機制,健全履行職務受到侵害保障救濟機制和不實舉報澄清機制;大力培養、選樹、表彰梁小輝、高瑞奎式的先進模范典型,增強職業榮譽感和歸屬感。
(五)加強業務能力建設。按照“全員培訓、全方位培訓、全過程培訓”思路深入開展執法執業大培訓、崗位大練兵、技能大比武活動,推進培訓實戰化常態化,提升履職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