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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服裝由最初的生存必需品演化為傳遞審美、時尚、價值觀念的載體?,F代服裝運用各種傳統和創新的元素,將造型、圖案、色彩進行組合,締造出各式各樣、充分滿足人們表達情感和個性需求的服飾,其精神價值甚至超越了其作為商品的經濟價值。服裝設計是設計者智力活動的成果,無疑應受到知識產權法的保護。對于具有較強審美價值、達到作品獨創性要求的服裝設計,可作為美術作品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而對于兼具美觀和實用性、適于用工業方法重復生產的服裝,若其藝術性達不到美術作品的要求,則可獲得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
一、服裝與外觀設計制度的淵源
外觀設計制度是伴隨著工業革命而發展和建立起來的,事實上,服裝產業與外觀設計制度的歷史源遠流長。作為工業革命的發源地,英國于1787年頒布《白棉布印花工法》,該法對于亞麻、棉布和平紋細布的新穎或獨創式樣給予為期兩個月的保護(【澳】謝爾曼、布拉特:《現代知識產權法的演進》,金海軍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74頁)。法國里昂是古代“絲綢之路”上的重鎮,中國的絲綢產品在里昂集散后被銷往歐洲各地。紡絲技術傳入歐洲后,絲綢工業在里昂迅速發展,為了保護絲綢產品的圖案,里昂政府于1806年頒布了有關保護絲綢圖案、色彩等外觀設計的法案(康芳偉、劉家容、張小明:《WTO與我國外觀設計制度之重構》,載《專利法研究(2005)》,知識產權出版社)。在此之后,美國、澳大利亞、德國、西班牙、日本相繼頒布了外觀設計法,我國在1984年第一部專利法中將產品的外觀設計作為專利權的客體進行保護,目前已有包括中國在內的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外觀設計保護制度(胡充寒:《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斷理論與實務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頁)。工業革命最初表現為生產技術的革新,但它最終引發了一系列的社會變革。機器化生產使得大量的工業產品進入市場,產品的外觀成為人們在購買商品時做出選擇的關鍵因素之一,由此設計與制造分離,外觀設計保護制度應運而生。從外觀設計制度的淵源可以看出,最早的外觀設計制度起源于與服裝領域相關的布料行業,為了推動布料行業的發展,當時的立法者制定法律,授予布料上的智力成果一種排他的專有權。
二、外觀設計的保護對象
我國《專利法》第2條第4款規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專利法第四次修改增加了對局部外觀設計的保護)。從定義可知外觀設計的保護對象包含以下特點:首先,外觀設計保護的是針對產品的設計,其可以是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但不能脫離產品而單獨存在;第二,構成產品外觀設計的要素包括形狀、圖案和色彩;第三,外觀設計應當富有美感;第四,外觀設計要適用于工業應用,即能應用于工業也能批量生產;最后,外觀設計應當是一項不同于現有設計的新設計。需要指出的是,外觀設計專利并不要求美感達到一定的高度,其實際目的在于將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對象與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進行區分。即外觀設計專利只關注產品的外觀給人帶來的視覺感受,而不關注產品的功能特性或技術效果,功能性的設計是被排除在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范圍之外的。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的數據,迄今為止沒有一件外觀設計因為不具有美感而被駁回(國家知識產權局外觀設計審查部:《設計之美——實用藝術品外觀設計專利案例集》,知識產權出版社2019年版,第12頁)。服裝兼具美感和功能,既有可能滿足著作權對GUARDFASHIONDESIGNWITHPATENTLAW服裝設計的專利法保護路徑編輯:朱燁文:于偉艷(永新知識產權專利人、律師)圖:作者提供實用藝術品的保護要求,也可以作為外觀設計保護客體,只要不屬于常見設計且有獨立的表達或者創作即可。服裝產業通過將設計投入生產和銷售來實現經濟價值,以工業手段批量生產的服裝產品完全符合外觀設計專利對保護對象的要求,而在專利權的有效期內,專利權人可以禁止所有未經許可的生產銷售行為,因此,外觀設計專利在商業上能夠對批量化生產的服裝產品提供全面的保護。
三、外觀設計專利的授權條件
與著作權的自動保護原則不同,申請外觀設計專利需要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即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請文件。我國外觀設計專利采用初步審查制度,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作出授予專利權的決定,頒發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除應滿足《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以及《專利審查指南》中對申請文件形式上的要求外,還應當具備《專利法》第23條所規定的新穎性和創造性,并且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外觀設計的新穎性是指在現有設計中不存在與申請保護的外觀設計相同或實質相同的設計,其中現有設計指在申請保護的外觀設計的申請日之前已經為國內外公眾所知的設計。外觀設計相同指申請保護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中的對比設計適用于相同種類的產品,并且二者全部設計要素相同。外觀設計實質相同指申請保護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中的對比設計適用于相同或相近種類的產品,如果一般消費者經過對二者進行整體觀察后,看出區別僅在于局部的細微差異或差別在于使用時不容易看到部位等非實質性變化,則二者實質相同。此外,我國專利保護實行先申請原則,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最先申請的人。為了避免重復授權,專利法對新穎性的要求除不能與現有設計相同或實質相同外,如果存在申請日在申請保護的外觀設計的申請日之前,而公告日在申請保護的外觀設計的申請日之后的設計,且二者構成相同或實質相同,則申請保護的外觀設計不具備新穎性。外觀設計的創造性要求申請保護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具備明顯的區別。由于相同或實質相同的兩項外觀設計一定不具備明顯的區別,因此創造性對相似度的要求低于新穎性。此外,新穎性的判斷適用單獨對比的原則,即申請保護的外觀設計只與現有設計中的一項設計進行對比,而在創造性的判斷中,除可進行單獨對比外,還可將不同外觀設計中的設計特征進行組合后與申請保護的外觀設計進行對比。在滿足新穎性和創造性之后,外觀設計還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其中合法權利指在申請保護的外觀設計的申請日時合法有效的權利,包括商標權、著作權、企業名稱權、肖像權以及知名商品特有包裝或者裝潢使用權等。
四、服裝設計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案例
在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中,服裝屬于02大類,其下按照產品用途又細分為內衣、成衣、帽子、圍巾、手套、鞋襪、服飾用品和服裝附件等多個小類。由于專利法對外觀設計的美感沒有具體的要求,因此從日常穿著的成衣(案例1、2)到制作精美的禮服(案例3、4)都可以獲得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
五、外觀設計專利對服裝設計保護的特點
在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中,著作權關注文學、藝術領域的智力成果,專利權作為工業產權側重于保護工商業的創新。隨著服裝產業的重心從價格昂貴、個性化制作的高級定制向批量化生產的大眾成衣轉變,藝術性雖然還是服裝設計固有的屬性,但將設計轉變為成衣而批量化生產、銷售的工商業屬性,以及與該過程相關的經濟屬性更加突出。因此,從法律所保護的權利內容看,單純表現美學創意而不太可能用于工業生產的服裝設計適于用著作權保護,從而獲得長達50年的保護期,而批量化生產的成衣設計更適合使用工業產權進行保護。外觀設計專利的優點在于:第一、外觀設計對美感沒有具體要求,授權標準較低;第二、與服裝設計相關的著作權包括復制、發行、展覽、表演等,這些權利不足以覆蓋服裝生產、銷售的整個流程,而外觀設計專利權可限制未經許可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第三、著作權人只能限制他人抄襲或模仿,而不能排斥他人獨立創作完成的相同或相似的設計,而專利權是一定時間內壟斷性的權利,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實施專利的行為均構成侵權;第四、在專利法第四次修改中,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由十年延長至十五年,已經可以為潮流快速更迭的時尚產業提供充分的保護。當然,面對大眾不斷變化的審美情趣,以及越來越短的流行周期,外觀設計專利保護也存在授權周期長和費用高的問題。因此,申請人在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時應側重于選擇流行周期長、款式具有一定穩定性的設計。此外,國家知識產權局近年來在各地區陸續建立了知識產權快速維權中心和保護中心,在申請文件質量有保障的前提下,外觀設計專利證書“立等可取”的時代或許已為時不遠(國家知識產權局外觀設計審查部:《設計之美——實用藝術品外觀設計專利案例集》,知識產權出版社2019年版,第14頁)。
六、結語
從漢代的素紗禪衣,到李白筆下的“云想衣裳花想容,春風拂檻露華濃”,從老牌時尚之都巴黎,到全方位推進國際設計之都、時尚之都、品牌之都建設的上海,古今中外的人們都通過服飾表達對美的欣賞和向往。設計是服裝的靈魂所在,出色的服裝設計不僅展現審美價值,還能為企業帶來高額的利潤,幫助企業塑造品牌文化。知識產權制度的作用是激勵創新,促進科學、文化、藝術領域的進步,設計師們應當充分利用知識產權制度保護自己的智力成果,助力我國從服裝制造大國向設計大國轉變。
作者:于偉艷 單位:永新知識產權專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