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農業保險農經代辦機制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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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農業保險農經代辦機制思考

一、農經代辦機制容易引發的幾個突出問題

(一)承保數據不真實。

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形:一是虛構或虛增保險標的進行投保。比如A農戶已經將自家土地承包給B農戶,A農戶實際已不種地,但A農戶仍然按二輪土地面積投保,B農戶投保時把承包A農戶的土地也計算在內,因此,A農戶虛構了投保標的。再如某農戶實際只有10畝地,但投保時填寫的種植面積遠遠大于10畝,則虛增了一部分投保標的。二是替保問題。比如A替B以A的名義投保了農業保險,投保人是A,保險標的歸B所有,出險后A獲得全部賠款或A和B一起瓜分賠款。三是冒名投保。比如A冒用B的名字,在B不知情的情況下,以B的名義投保農業保險,出險后A獲得賠款。

(二)理賠數據不真實。

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形:一是無災返本,即災害造成的損失程度達不到公司條款規定的起賠點時,通過編制虛假賠案的方式將農戶交納的農險保費再返還回去。二是協議賠付或平均賠付,即不考慮承保標的受災程度的差異,通過參與各方協商確定一個賠款金額,通常一個保單項下的參保農戶所獲得的畝均賠款是一致的。三是通過虛增農險理賠款向部分農險經辦人員支付工作報酬,或者向有關參與各方支付一部分額外收益。

(三)農險資金使用缺少監督。

一是農險代辦費使用缺少監督。在農經代辦機制下,保險機構無法監督代辦費資金的實際用途,代辦費有無使用、如何使用等情況均不得而知,導致使用效果大打折扣。二是農險防災防損費使用效果不佳。實踐中,保險機構向政府有關部門支付了大額的防災防損費,但檢查發現,有的防災防損費支付已超過了保險期限,資金支付缺乏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的支付給對方單位后做掛賬處理并未實際使用,未發揮防災防損作用,還有的防災防損資金用于治沙打井等,與農業保險關聯不大。三是農險專家鑒定費支出缺少監督。在農經代辦機制下,保險機構一般會聘請大量的農險專家參與理賠查勘并支付高額的鑒定費,但從檢查情況來看,有的專家實際不具備資質,有的專家雖具備資質但實際并不掌握農險查勘定損知識。

二、原因分析

(一)農業基礎數據相對薄弱。

當前,我國農業基礎數據仍相對薄弱,土地面積存在糧食直補面積、二輪土地面積、實際耕種面積等多種統計口徑,加之農村土地承包流轉十分不規范,一般不簽訂土地承包協議,因此,農戶實際種植面積和二輪土地面積不符情況十分普遍,這在客觀上給農險經營帶來較大影響。在農經代辦機制下,保險機構不會也無法去一一甄別農戶的投保的面積是否客觀真實,致使虛保、冒保、替保等問題屢禁不止。

(二)公司內控管理不夠完善。

一是依法合規經營意識還比較淡薄,主要是公司高管、員工對依法合規經營存在重視不夠、意識不強、認識偏差和執行不力等情況,仍存在“抓發展一手硬、抓合規一手軟”的傾向。二是風險防范和化解工作還存在漏洞,保險機構未真正摸清農險經營中的各類風險隱患,有針對性地開展風險防范工作。三是內部管控體系還不健全。表現在核心內控制度尚不健全,貫徹落實無據可依;內控制度執行力較差,形同虛設;內審監督檢查還相對滯后,對內審發現的問題整改不徹底等。

(三)激勵約束機制尚不健全。

從農經代辦流程來看,農險代辦鏈條上存在著雙重委托關系:一層是保險機構和農經部門之間的代辦關系,另一層則是農經部門和村干部之間的代辦關系。一方面,由于農經部門身兼裁判員和運動員兩種角色,保險機構無法真正監督其代辦行為;另一方面,目前對村干部的代辦行為也未建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保險公司不直接向村干部支付報酬,反過來也無法對其代辦行為加以監督考核,村干部干好干壞一個樣,導致農險基礎信息填寫不準確、承保數據不真實等問題發生,在利益驅使下甚至會與有關各方合謀來牟取私利。

(四)政府行政干預色彩較濃。

一是農險代辦費使用未真正落到實處。從農經代辦機制實踐運行情況來看,真正承擔農險登記、保費收取、協助查勘等具體事務性工作的是廣大村干部,但農險代辦費在自上而下分配過程中基本劃撥不到村干部手中,導致其工作積極性不高。二是政府部門對種植險查勘定損結果有一定干預。實踐中,種植險理賠通常會達成一個“政府部門滿意(無上訪事件)、農戶滿意(不虧本)和公司認可”的結果,而要做到這一點勢必會導致平均賠付、無災返本等問題發生。

三、幾點建議

(一)推進惠農政策的協同配合。

一是盡快實現農戶耕地信息確權,規范土地流轉行為,建立農戶實際種植面積及種植地塊方位信息庫,避免農業保險中的虛保、冒保和選擇性投保等行為。二是建立信貸保險互動機制,對參加農業保險的農戶貸款時可提高其資信水平,引導農民不斷增強保險意識。三是加快推進農田水利設施、高標準農田建設等農業基礎建設,從根本上減輕農業保險巨災風險,保障農業保險走可持續發展之路。

(二)增強依法合規經營意識。

加大對農險經辦機構依法合規經營教育培訓力度,利用不同場合,開展政策法規培訓,加強宣導,使全體員工特別是各級高管人員牢固樹立依法合規經營意識,增強嚴格遵守農險監管要求的自覺性,形成一種“人人合規、事事合規、時時合規”的良好氛圍。同時,應完善責任追究機制,明確各級機構和人員的責任與職責,切實守住農險依法合規經營這條底線。

(三)健全農險代辦激勵約束機制。

一是進一步完善農業保險考核辦法,強化對農經部門代辦行為的考核約束,考核結果應納入政府年度績效考核體系,并嚴格與代辦費用支付進度和額度相掛鉤。二是建議對村級農業保險經辦人員明確保險資 格,降低資格準入門檻,保險公司應建立對村級經辦人員的激勵約束機制,依據考核結果支付代辦報酬,從根本上理順農經代辦機制,實現責、權、利對等。

(四)建立科學有效的市場秩序。

一是減少政府行政干預,角色上由主導轉為引導,真正實現市場化運作,實現無災不賠、小災小賠、大災大賠,切實避免無災返本、平均賠付等問題。二是建立動態的評價機制。對農險經辦機構人員配置、組織發動、宣傳、承保達成率、查勘定損質量、農戶滿意度等方面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機構不得承辦農業保險業務,對重大違法違紀問題實行一票否決停辦農業保險業務。三是完善監督檢查機制。建立由財政、紀檢、司法、審計、保監等多部門的聯動檢查機制和重大違法問題移送機制,彌補保險監管部門當前農業保險檢查中出現的權限不足、單兵作戰等問題,保持農險監管高壓態勢。

作者:馬爽 蔡碧紅 單位:人保財險內蒙古分公司 中國保監會內蒙古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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