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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橫跨計劃經濟時代和市場經濟時代,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的發展。一是20世紀90年代之前的退休制度階段;二是20世紀90年代到2014年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探索階段;三是2015年以后的建立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階段[1]。20世紀90年代之前的退休制度階段,講究的是單位保障,采取的是財政預算撥付和單位自籌經費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不論是1955年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還是1978年關于老弱病殘干部的安置暫行辦法,都是國家統包型的養老保險制度,存在政策不統一、層次單一、資金來源保障小等問題,在數十年的養老保險制度實踐過程中捉襟見肘,與時代的發展、改革開放的要求存在不小的差距,改革勢在必行。20世紀90年代到2014年為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探索階段。90年代初,人事部了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吹響了公職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號角。建立一個與蓬勃發展的市場經濟相對應,能夠穩健保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生活、維護社會安定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想法呼之欲出。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各個省市均開展了一系列的試點,研究和探索如何啟動這項制度。在摸著石頭過河的路上,各類經驗做法得到了充分的實踐檢驗。2015年1月,國務院以出臺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印發關于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形式,大刀闊斧地對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進行改革。決定提出了改革的目標和五個基本原則,奠定了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里程碑的意義。通過整合各地試點制度,結合有益經驗,力圖建立多層次保障、社會化管理服務的養老保險制度[2]。
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意義
1.有利于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
建國以來,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養老由社會統籌賬戶支付養老保險費用,出現歷史欠賬與制度設計不合理的空賬問題,且待遇調整與同級別職工的工資增加直接掛鉤,引來社會各界的紛紛質疑,特別是企業退休職工對此意見頻頻。解決這一質疑的方法,在于實現一碗水平端,做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待遇和企業工作人員退休待遇“并軌”。只有進一步縮小企業與政府機構之間的養老金差距,做實養老金賬戶,不再由國家財政統一籌資,才能加快推進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促進整個社會的團結,實現和諧、穩定的社會發展目標。
2.有利于優化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待遇結構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時,依據其職業年金積累情況,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這一方面有助于緩解國家現收現付的財政壓力,以給付時間換取給付空間,最大化合理利用有限資源,制造更多社會價值。另一方面有利于在基本養老金以外,增加職業年金這一補充養老金,構筑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為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提供保障。
3.有利于推動機關事業單位深化改革
在機關事業單位各項規章制度中,人事制度、工資制度以及養老保險制度是與單位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幾項制度,直接影響到干部職工的個人利益。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深化進行,能夠為人事制度和工資制度改革的深化提供極其有效的參考依據。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取得突破,將會給予人事制度和工資制度的改革注入強心劑,有利于形成能進能出、合理流動的用人機制,極大地推進機關事業單位其他制度改革的進行,為其他制度改革的完善奠定基礎。
三、廈門市響應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舉措
繼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出臺后,廈門市政府結合廈門自身實際,制定改革實施意見及相關細則,針對廈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進行細化改革[3]。
1.“一盤棋”統籌,確保安全
目前福建省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還停留在各地市分割的傳統格局下,繳費費率的高低、統計口徑的多少因為地域的不同存在著諸多差異,要實現全省統籌尚不具備條件。因此,廈門市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單獨建賬,做到市、區兩級機關事業單位參保繳費及待遇計發分賬核算,相關支出由同級財政負擔。既考慮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的工資供款渠道問題,又考慮到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的比例較高的問題,實現渠道的有效整合,確?;鸬陌踩?。
2.政策延續,確保銜接
福建省的改革實施辦法將參加福建省機關事業養老保險試點的單位及人員納入參保范圍。廈門市則在此基礎上,做了進一步規定,原按廈門市有關規定參加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原按廈門市有關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均參照本規定進行繳費參保。由于特殊的歷史原因,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的養老保險制度長期并軌共存,存在著多種的參保形式,從廈門市的具體規定中就可以看出,即使是在事業單位工作的編制內人員,還存在參加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等多種情況,細化相關繳費參保人員范圍顯得極為必要。
3.因人施策,確保平穩
廈門市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總體按“新人執行新辦法、老人延用老辦法、中人平穩過渡”的原則進行改革。改革后參加工作的“新人”,其退休時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為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之和,與企業和城鄉居民參保退休人員一致,體現權利義務相對應原則;改革前退休的“老人”維持原待遇不變,并參加今后的待遇調整,待遇的計發與退休人員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緊密掛鉤,體現決策的立足增量原則。受改革影響最大的“中人”,即在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之后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除了按照政策發給基本養老金外,還依據繳費年限長短(含視同繳費年限)等因素發放過渡性養老金,并設定10年過渡期,其養老金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基本保證原有待遇不降低,體現了公平效率原則。舉個例子:本單位合同工淮某2016年11月達到法定60歲退休年齡,工齡44年,2018年12月根據廈門市合同工收回政策,以老辦法核算退休待遇,其待遇=[(崗位工資+薪級工資)*退休費比例+生活性補貼+特區津貼+2014年10月調標增資額]*(1+2016年度工資增長率)*(1+2017年度工資增長率)*(1+2018年度工資增長率),同月由廈門市社保中心按照新辦法核算退休待遇,其待遇=(2015年福建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退休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139個月),計算結果為新辦法高于老辦法金額達1316元,按照新辦法多出部分20%發給比例加上歷年上調部分,淮某實際享受的養老金待遇在改革后多得942元。“中人”原有待遇不僅沒有降低,還有所增長,進一步扎實了改革的落地生根。
四、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建議
1.盡快完善養老保險的高層立法
雖然我國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成果已初露端倪,但改革過程中仍存在著一些問題。此次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內容僅以國務院頒布的決定面世,可視其為改革前期的適應階段。雖然本次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制度改革的目標,在于改變政府主導的國家統包型養老制度,但并不意味著可以完全將養老責任交由市場全權負責。須知養老保險改革,政府和市場都是主體,無論是前期立法、中期推動還是后期監督,從世界各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經驗來看,都離不開政府的有效支持。應當完善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立法,或制定相關的行政法規、實施條例來詳細規定其內容,不僅使其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更利于完善我國養老保險的立法體系。
2.保障職業年金的穩健增長
職業年金建立的目的,在于落實市場管理的個人賬戶積累制的養老制度,更好地為繳交職業年金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退休后提供基本養老金以外的補充養老待遇。既然是市場管理,就要充分考慮到職業年金的穩健增長問題。合理運用職業年金資金賬戶,通過周詳的投資運作,不斷擴大職業年金基金規模,逐步發揮資本市場穩定性作用,實現養老制度和經濟發展雙方面互相促進的良性循環。具體到我國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業年金,應采取政府監管體系下的市場化管理模式,委托專業人員管理和市場化運營,在確保養老的職業年金穩健增長的基礎上,為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供長期、可靠的養老保障。
3.以此次改革為契機,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
目前,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分配領域存在工資結構不合理、調整機制不健全、工資差距調控機制不完善、基層工作人員待遇相對偏低等突出矛盾和問題。應借助此次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契機,繼續往前邁出推進工資制度同步改革的步伐。通過適當優化工資結構,提高基本工資占工資的比重等方式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薪酬制度。須知養老保險改革的目的在于減緩未來社會風險,工資制度改革的目的在于滿足當前生活需要,兩者的本質內涵是一致的,都源于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向往的需求,也是符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應有之義。
作者:洪年 單位:廈門市節能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