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群環境治理對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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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群環境治理對策建議

1長三角城市群面臨的突出環境問題

1.1區域環境質量嚴重超標

長三角城市群大氣和水環境質量嚴重超標。在大氣環境方面,灰霾、臭氧、酸雨等復合型、區域型污染問題交織呈現。2013年,長三角地級及以上城市空氣質量未達標天數占35.8%,PM2.5和PM10超標比例達到96%和92%,與京津冀、珠三角、川渝地區并稱為我國“四大霧霾帶”,同時區域內87.5%的城市屬于酸雨控制區。水環境和水資源方面,長江口的淺海和近海區域劣Ⅳ類水質比例超過60%,京杭運河長三角地段,以及長江、錢塘江的南京、上海等江段水體富營養化污染范圍已達75%。長期無序的地下水開采導致了明顯的地面沉降,上海、蘇錫常地區、杭嘉湖地區已出現大面積地下水位降落漏斗,危及地下水的可持續利用。生態環境方面,受到城市化、工業化和產業集聚的影響,長三角的城市建成區面積在近20年間幾乎增長了10倍。城市建設用地快速擴張擠占了生態空間,導致區域生態服務功能明顯下降。

1.2環境風險問題異常突出

長三角城市群已成為我國環境敏感事件高發區域和環境健康問題集中凸顯區域。繼2008年上海市“磁懸浮事件”后,2012年江蘇省“啟東事件”和浙江省寧波“鎮海事件”等環境群體性事件又相繼發生,因環境問題引發的社會矛盾日益尖銳。同時,長三角城市群人口高度集聚,因環境污染導致的人群健康問題突出。2010年起該區域因灰霾頻發而導致呼吸系統及心血管系統疾病的人群數量顯著增長,與生態環境相關的肺癌、肝癌、結直腸癌的死亡人數占比也呈明顯上升趨勢。此外,2007年“太湖藍藻事件”、2009年“鹽城水源污染事件”及2013年“黃浦江死豬事件”等多起水污染事件造成了大面積飲水危機,多次觸及公眾心理底線,局部環境污染事件的影響范圍正在不斷擴大。

1.3環境公平問題亟需重視

長三角城市群跨界環境污染事件頻發,由此導致的環境公平問題應引起足夠重視。一是流域上、下游不同地區之間易出現跨界水環境污染,如2013年太湖流域省界河流32個監測斷面水質無一達到地表水Ⅲ級標準,流域跨界污染導致Ⅳ類、V類、劣Ⅴ類水質分別占37.5%、12.5%和50%。二是區域內風向傳輸易形成交互型大氣污染,如上海、蘇州、無錫等地排放強度大,在冬季西北風的影響下將污染物南下傳輸,影響浙北的嘉興、湖州、杭州和紹興等城市,導致該地區外來SO2、NOx、PM10的總比例分別達到56%、40%和44%以上,近年來頻繁爆發的覆蓋整個長三角的霧霾就是這類跨界污染的典型例證。三是跨界調水等工程引發的水源地資源環境惡化,如“引江濟太”“錢塘江河口調水”等工程影響了水源地資源平衡,區域、流域間跨界環境公平問題成為影響區域一體化和聯防聯控的關鍵因素。

2長三角城市群環境治理存在的不足

長三角城市群環境問題具有典型的區域性、復合型、累積型和結構型特征,傳統治理手段已經難以奏效,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2.1治理手段跟不上形勢變化

長三角城市群環境質量超標的根本原因是污染物排放量過大,傳統的以末端控制為主的治理手段已無法滿足新形勢下污染減排的要求。一是重工程減排,輕結構減排。以火電行業為例,2013年長三角火電行業脫硫、脫硝和除塵效率分別達到了97%、85%和99.95%以上,部分省市已推廣燃煤電廠的“超低排放”,工程減排繼續提升空間已十分有限。目前,長三角規模工業生產用能以煤炭為主,水電、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優質能源的生產和消費比重過低,能源消費結構有待進一步優化。二是側重工業源控制,對生活源污染控制不足。由于城鎮化進程加快及人口不斷集聚引發的城市生活垃圾、污水、機動車尾氣等污染物排放量持續增大。2012年長三角城鎮生活污水排放量占廢水排放總量的62.9%,生活源排放的COD及氨氮分別占總排放量的51.1%、67.4%,生活源污染尚無有效控制手段。三是重環境執法,輕環境經濟綜合決策。長三角城市群環境治理仍以縱向環境執法體系為主,側重命令控制性手段,對于能夠從根本上轉變發展方式的環境經濟綜合決策參與不足,導致出現城市布局缺乏有效統籌、環境保護為經濟發展讓路等問題。

2.2信息公開不能滿足公眾訴求

長三角城市群環境群體性事件高發的主要原因是政府與公眾之間信息溝通渠道不暢,環境信息公開現狀與公眾信息需求間存在較大的供求差。一是環境信息公開不夠及時、完整、真實,沒有形成完整的信息公開體系,如上海“磁懸浮事件”中信息公開內容與施工情況之間存在誤差,引發民眾不滿。二是信息平臺建設不足,環境部門的監測技術和信息系統等硬件設施不能滿足復雜環境問題的監測需要,特別是環境與人群健康領域的監測還存在較大的技術障礙。三是在新《環境保護法》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的條文下,仍缺乏配套的實施細則。四是重大環境事件的決策中,公眾參與權缺乏切實有效的法律支撐,公眾參與途徑較為單一,體系尚未完善,環保NGO等第三方組織受多重制約,導致公眾只能通過群體性事件的方式表達自身訴求。隨著長三角公眾的環保意識和法律意識不斷提升,公眾對與自身利益相關的環境決策愈發關注,亟需建立政府與公眾之間有效的溝通渠道。

2.3協調機制不能適應區域聯防聯控要求

區域性環境問題需要各城市聯合起來,從規劃、產業、環保等多個層面進行合作,協同治理,而長三角城市群現有的治理模式卻難以滿足這一要求。在解決區域跨界污染問題時,還存在合作平臺執行效率不高、協調機制運行不暢等問題。一是長三角各城市在行政區的地位不同,經濟發展程度存在一定差異,造成城市間競爭力不均,政策傾斜不同。二是各城市間產業同構嚴重,引發重復建設、資源浪費和惡性競爭,無法在跨界污染治理等問題上達成一致,各項合作機制運行受阻。三是長三角區域規劃長期缺乏法律層面的制度措施,各行政區對企業準入標準不同,導致污染企業在長三角區域內轉移,一體化的市場行為和市場協作缺乏有效保障。此外,在區域環境協同治理中還存在行政權力過多、利益補償等市場化機制不足、各項管控措施效用過短、環境公平的追責機制尚未建立等問題,長三角由“博弈”到“共贏”的利益協調機制亟待構建。

3推動長三角地區環境治理能力升級的建議

3.1以結構減排和管理減排控制污染物排放

建議轉變污染治理思路,將治理重點由工程減排向結構減排和管理減排傾斜。在結構減排方面,調整優化現有能源結構,研究有效的煤炭消費減量替代辦法,提高清潔能源使用比例,有序實施“煤改氣”“煤制氣”和燃氣熱電聯產等天然氣利用項目,鼓勵發展核電,推動油品質量升級。形成煤炭為主體,電力為中心,油氣、新能源全面發展的能源結構新格局。在管理減排方面,強化戰略環評、規劃環評、項目環評聯動,從嚴從緊控制“兩高一資”、低水平重復建設和產能過剩項目建設,提高空間準入、環境準入和效率準入標準。完善環境公益訴訟、排污權交易試點、生態補償、環境稅費等市場化手段,提高企業準入門檻,促進產業合理分層布局。加強對生活污染源控制的研究,推廣新能源汽車。

3.2完善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的制度及程序

建議從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兩方面促進政府與公眾的信息溝通,保障公眾的知情權、話語權和監督權。信息公開是提高公民參與環境問責的前提,因此要提高信息公開的規范性。從設立信息公開管理機構、建立統一門戶、明確公開范圍等幾方面逐步完善信息公開程序,盡快制定與新《環境保護法》相配套的信息公開實施細則,確保環境信息公開準確、完整、及時。在信息公開的內容上,建議增加與人群健康有關的環境信息公告、企業環境績效評估等內容,出現虛假不實信息及時作出權威可信的反饋,避免造成社會不良影響。在公眾參與方面,暢通公眾參與渠道,如環境信訪、司法審查和專題聽證制度等,確保政府、企業、社區居民和NGO組織等多方主體共同參與環境監督和治理,營造全民環保的輿論氛圍。對受到環境影響地區的民眾進行合理補償,平衡群體間的經濟和環境利益。提倡社區自主治理,引導社區自律,降低環境管理運行成本。

3.3分層次建立區域一體化的協作機制

建議從部門、省級、國家三個層面分層建立長三角城市群一體化協作機制。在部門層面,整合省內資源,建立環保、發改、經信、國土、農業等多部門聯動的環境協調機制,共同進行環境污染治理和管理制度創新。在省級層面,建立統一的污染物聯防聯控體系,設立統一協調機構,聯合制定強制性或限制性環保政策,并同步實施治理。共同開展污染防治科技專項研究,針對主要污染物PM2.5、灰霾、VOC等突出問題,制定統一的合作預警機制,實現長三角信息共享與聯合預報。在國家層面,加強中央政府對區域合作的指導和協調,提升長三角一體化的戰略高度,制定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綜合開發和利用規劃。打破行政區劃的界限,協調區域間的利益矛盾,推進優勢資源共享和區域性重大基礎設施對接,共同改善區域環境。

作者:徐蕾 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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