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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升新型城鎮化發展質量的核心及其金融需求
要積極穩妥地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提升新型城鎮化發展的質量,就必須把握新型城鎮化建設的核心任務及其發展的重點,把握新型城鎮化建設對金融發展的具體需求。
(一)提升新型城鎮化發展質量的核心及其重點
黨的十八大提出,要堅持走中國特色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道路,賦予了城鎮化新的內涵和定位,所謂新型城鎮化是以城鄉統籌、產城互動、生態宜居、和諧發展為基本特征的城鎮化,其內涵在于不以犧牲農業和糧食、生態和環境為代價,著眼農民,涵蓋農村,實現城鄉基礎設施一體化和公共服務均等化,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實現共同富裕。因此,提升新型城鎮化發展質量的核心在于使城鎮化轉型發展,就是要改變過去大規模造城、粗放的城市化發展模式,把重心從“城”轉移到“人”上來,實現人的城鎮化。重點任務則是有序推進農民的市民化和農業的現代化。就是要把統籌城鄉協調發展與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相結合,促進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促進城鎮產業結構轉型升級和城鎮功能完善,提升城鎮的綜合承載能力;適應城鎮人口快速增加的需要,完善基礎設施,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創新管理手段,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提高城鎮綜合管理和服務水平;加強節能減排工作,促進資源循環有效利用,優化城鎮生態環境等。
(二)提升新型城鎮化發展質量對金融發展的新需求
提升新型城鎮化發展質量的任務繁重,對金融資本的需求量更加龐大,涉及基礎設施建設、產業集聚、服務業發展、保障房及商品房建設、居民消費等多個重要領域,再加上產業轉型與消費升級,其中蘊含著大量多元化的金融需求。第一,對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需求不斷增大。提升新型城鎮化的發展質量,需要把生態文明理念和原則全面融入城鎮化發展的全過程,走集約、智能、綠色、低碳的新型城鎮化道路。因此,新型城鎮化的基礎設施建設,更注重城鎮的生態基礎設施,而生態基礎設施建設對資金需求將大幅增加,尤其是供水、供電、供氣、污水垃圾處理、公共綠地以及軌道交通、高速公路建設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需要更多可靠而有力的資金保障。第二,農民市民化的社會公共服務需求。提升新型城鎮化的發展質量,更加強調以人為本為核心,因而更注重實現人口的城鎮化。而人口的城鎮化包括農業轉移人口的市民化問題和城鎮常住人口的公共服務均等化問題。根據2013年7月31日,中國社會科學院城市發展與環境研究所、社科文獻出版社在北京聯合城市藍皮書———《中國城市發展報告》的預測,未來中國需要市民化的農業轉移人口,到2020年前和2030年前全國需要市民化的農業轉移人口總量將分別達到3.0億和3.9億。若按人均15萬元計算,至少需要資金60萬億元,因而資金籌集方面的壓力很大。因此,解決農民市民化問題,金融既需要加大農業產業化支持,以便有更多的農民從農業生產中解放出來,也要加大農民到城市就業、創業的支持,促進農民向城市有序轉移;同時,還要解決農民“融入”城市后,要享受到城鎮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問題,在保障房建設、教育、娛樂文化、生態保護等方面,從而對金融創新服務則提出了更高和更多需求。第三,產業結構調整與產業轉型發展對金融需求不斷增大。世界經濟發展的歷史表明,工業化與城鎮化發展之間存在著密切的關系。新型城鎮化以新型工業化為動力機制,而新型工業化的發展更有賴于產業結構的調整和產業的轉型升級,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加速發展和產業集聚不斷加強,對金融的支持與創新發展提出了新的需求。目前,我國正進入工業化中后期加速發展階段,主導產業由傳統產業向戰略性新興產業轉變,產業區域分布由沿海向內陸轉移、產業布局由分散向集聚化發展,產業驅動由簡單加工、技術模仿向以自主創新為主轉變。在這種狀況下,一方面,戰略性新興產業、工業園區建設、國內產業梯度轉移以及技術創新等領域,對金融的需求明顯增加;另一方面,在新型工業化發展過程中,出現了更多的成長型企業,產業轉移集聚不斷加速等新特點,從而對金融創新發展,提供更多適應新型工業化發展的新產品與新服務提出了更高的需求??傊嵘滦统擎偦l展質量的資金需求來自許多個不同領域,需求量也是非常龐大的。
二、金融對我國新型城鎮化發展的推動作用
中國改革開放30多年來,尤其是“九五”以來,我國城鎮化速度不斷加快,我國城鎮化率在2005年達到42.99%,而截至2013年底,我國城鎮化率已經達到53.7%,相當于世界平均水平。在支持新型城鎮化建設進程中,金融的支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不同性質和類型的金融機構,一方面,通過支持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推動中小企業發展以及促進人口規模擴張和素質提高等渠道為新型城鎮化建設提供金融服務。另一方面,在推進農村地區優化軟硬件發展條件,為農村向城鎮演進以及培育農村工業產業、積累未來城鎮化發展動力方面,發揮了重大的作用。
(一)金融對新型城鎮化的動力機制的推進
城鎮化的動力機制一般根據工業化的推動力量不同而區分為“市場拉動型”和“政府推動型”兩種。在建國初期,計劃經濟體制使得城鎮化和初期工業化基本依靠政府強力推動;改革開放之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工業化與城鎮化發展速度不斷加快,市場在城鎮化中的作用和地位也日益提升,金融對工業化與新型城鎮化建設,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從城鎮固定資產投資規模來看,2004年至2013年,城鎮固定資產投資規模與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規模一致,呈現不斷擴大趨勢,而且,城鎮固定資產投資占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比重呈現逐年增加的趨勢,其中2004年為59028.19億元,占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83.75%,到2013年,城鎮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為436527.70億元,占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97.64%。從2000—2012年城鎮固定資產投資資金來源構成(%)來分析,可以反映金融在城鎮化建設所需資金方面的巨大作用從2000年開始,預算內資金、國內貸款、利用外資和其他資金來源均處于下降趨勢,只有自籌資金數額不斷增加,2000占42.5%,到2011年達到65.56%,說明金融體系已成為中國城鎮基礎設施建設外部資金的主要來源。
(二)金融對農業產業化的推進作用
農業產業化是農村新型城鎮化的直接動力。發達國家關于金融對農業產業化進程的支持,是整個農業產業化過程的重要部分,經過長期的發展,已經形成了由農業政策性支持、合作性組織和商業銀行體系為主的農業金融體系。我國的金融機構為農業產業化發展提供的金融服務,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資金投入量不斷增加。信貸方面,各大商業銀行制訂了城鎮化及新農村建設信貸投向指引,統籌安排信貸資源,加大資金投入,重點關注城鎮化進程中城鎮功能提升、民生消費、基礎設施建設和新農村建設等方面的金融需求,涉及城市水務、燃氣、城市綜合服務功能提升領域,醫療、教育、城市內部升級改造等民生領域,積極支持商業化運作能力較強的新型城鎮化建設項目,支持農業產業化中農業養殖、農產品加工和農業機械等細分行業優質企業,創新產品和服務方式,支持新型城鎮化發展。二是在網點建設方面。各金融機構,尤其是農業銀行,農商行,不斷強化機構建設,把物理網點向地市和縣域延伸。近年來,先后成立了區域分行和縣域支行,多數省市金融機構出臺制訂了《關于推進縣域支行發展的意見》,經營觸角將進一步向縣域延伸,使縣域支行的布局更加完善,以增強縣域支行市場競爭力,為新型城鎮化建設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務。三是不斷推出新的金融產品。隨著金融機構建設的展開,各金融機構不斷推出相關產品和服務,向城鎮和縣域地區延伸。根據農村城鎮小微企業融資“短、小、頻、急”的需求特點,各金融機構不斷推出適合城鎮經濟發展的系列服務產品,優化審批流程,對不同類型的小企業,提供相對應產品組合包,以服務包的形式提供結算、貸款等相關服務,降低融資成本。農村信用社也以城鎮化發展為契機,積極發展消費金融、社區金融,不斷加大對農戶聯盟貸款、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農業基礎設施建設貸款推廣力度;加大對農村二、三產業的支持力度,支持農業龍頭企業延長產業鏈條,推動產業升級。
三、提升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質量面臨的金融困境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和命脈,應在城鎮化發展中發揮輸血和造血的重要功能,充分滿足新型城鎮化建設過程中的資金需求。但是,在我國新型城鎮化發展中,金融對城鎮化建設的支撐力度遠未達到應有水平,要提升我國新型城鎮化的發展質量,仍面臨如下金融困境。
(一)金融制度不完善的制約新型城鎮化的發展
從金融業發展來看,我國金融制度在某種程度上限制了金融自由化的發展,從而制約了新型城鎮化的建設。首先,是利率制度。我國利率水平的決定權雖然正逐步放開,但還未完全交付市場。利率水平被長期壓低,使債權方不斷地補貼債務方,導致經濟社會的兩極分化,也就是金融抑制理論里所謂的“低利率分割經濟”,從而成為區域、城鄉發展不平衡的一個主要誘因。其次,是商業銀行的信貸審批制度。就新型城鎮化建設來說,國有大型商業銀行是金融業的龍頭,它的縣域支行不具備信貸發放的審批權,向上報批的程序降低了縣域經濟融資效率。新型城鎮化建設項目前期資金需求量較大,但由于新型城鎮化建設項目的運營主體(企業)缺乏明確的行業分類,導致城鎮化項目在推進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受到來自房地產市場調控和金融市場管制的約束。當項目運營主體在為城鎮化項目尋求金融支持時,往往會受金融體制的約束,一方面,金融機構很難突破與房地產開發有關的條條框框來支持新型城鎮化建設項目;另一方面,項目運營主體由于無法提供金融機構要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四證),最終導致金融機構無法為城鎮化建設項目提供全方位的融資服務。再次,是民營金融機構市場準入制度及其相關的法律制度。從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來看,民營中小金融機構將是國有金融機構的重要補充,民營金融機構應該在新型城鎮化建設中,扮演更重要的核心角色。而我國現有城鎮化建設的投融資體制,長期忽視民間資本的重要作用,對民間資本進入城鎮化建設領域設置了許多障礙與歧視性條款,抑制了民間資本投資新型化建設的熱情,導致政府財政壓力在城鎮化建設中不斷加大的同時,大量的民間資本卻游離于城鎮化建設之外,形成了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成為新型城鎮化發展質量提升的制約因素。與此相關的法律制度,如對農村地區和城鎮地區存在的金融抑制、金融排斥、《物權法》規定集體所有土地不得抵押等制度問題,同樣制約了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資金需求。
(二)融資模式限制新型城鎮化建設進程
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的城鎮化與工業化同步快速發展,所依靠的主要是投資,而投資依靠信貸、信貸依靠貨幣擴張。20世紀80年代主要依靠政府撥款與國企投資;90年代主要依靠銀行貸款和國企投資;21世紀之后,雖然投融資體制和渠道迅速多元化,但主流渠道仍是上述融資模式。結果是我國的新型城鎮化建設,依然過度依賴銀行信貸和政府投資。事實上,我國很多地方政府由于沒有建立適應城鎮化資金需求的多元化投融資市場機制,融資方式仍以銀行貸款為主,很難滿足提升新型城鎮化發展質量所需資金需求。由于金融扶持政策落實不到位、擔保補償機制缺失以及內在發展動力不足等問題以及多元化的金融服務體系不完善,導致金融對醫療、教育、文化、社會保障等民生方面金融支持力度不足、服務水平不高,從而影響了城鎮化的推進和協調發展。
(三)金融市場體系不完善制約新型城鎮化質量的提升
健全的金融市場包含的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應該能充分發揮配置金融資源的作用,從而為城鎮化建設提供源源不斷的資金。然而,由于我國目前的金融業市場化程度不高,我國金融市場以銀行業為主導,包括其他類型金融市場,如股票市場、債券市場、衍生品市場等,相對于銀行來說無論是規模上還是制度上都尚未發展成熟,權益性投融資市場長期無法發展壯大,貨幣和資本市場間又長期缺乏聯動機制等問題,造成金融市場結構效率過低,不利于城鎮化建設中各種融資形式配置金融資源效用的充分發揮。金融市場體系不完善,一方面造成金融市場運行的低效率,從而影響要素資源的聚集,導致經濟運行效率低下,抑制了欠發達地區的勞動力向城鎮轉移和農民市民化的進程;另一方面,不利于新型城鎮化建設項目借助市場的力量籌措資金,致使資金的缺口由政府負責,從而進一步增加了地方政府的債務負擔。
四、提升新型城鎮化建設質量的金融創新重點
金融支持中國的新型城鎮化發展質量的提升,應致力于在金融制度的創新、投融資模式創新、資本市場體系等方面取得重大創新。
(一)以利率市場化改革為核心的金融制度創新
完善的金融制度必須以利率市場化改革為核心,同時推進其他相關制度的改革,為提升新型城鎮化建設質量的提供制度保障。第一,通過利率市場化改革與貼息政策并舉,支持新型城鎮化建設。利率由市場決定,是提高資源優化配置、開放金融市場、實現金融深化的一個前提。發揮利率市場化矯正金融的市場功能,在合理的利率水平下對新型城鎮化建設項目實施貼息政策,真正地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進程,進而提升新型城鎮化對建設質量。第二,根據具體情況下放國有大型商業銀行的信貸審批權。要針對不同地區新型城鎮化建設項目的不同發展狀況,區別對待,根據貸款規模和不良貸款比率,下放貸款審批權。第三,適度開放民營金融市場,使民營資本參與到新型城鎮化的建設中來。中央和地方兩級政府應該盡快在公共服務等領域明確建設標準、降低準入門檻,形成多元投資主體,從根本上解決城鎮化建設過程中存在的資金不足問題。此外,要完善與金融相關的法律制度。通過法律的完善來保護和開發城鎮經濟的潛在抵押擔保資源,增加企業和農戶的合法抵押、擔保、信用增進等資源。通過金融制度的創新,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即可找準定位、各司其職、協同發展。政策性銀行在提升新型城鎮化建設質量中發揮先導作用,專門滿足新型城鎮化基礎設施建設的貸款需求;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以及村鎮銀行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發揮主導作用,重點支持農業產業化發展以及農產品結構調整等,并對確有需求潛力以及就業容量較大的城鎮第三產業加大信貸投入;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以及城商行應發揮補充作用,在健全城鎮功能和發展城鎮社會服務中尋找商機。至于那些具備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可升格為村鎮銀行,充分發揮它們貼近城鎮和快速靈活等優勢,在新型城鎮化建設中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二)市場化機制下的投融資模式創新
在市場化機制主導下,創新城鎮化建設投融資模式,就是要實施政府主導、各級政府合理分工、合理負擔的公共財政體制。各級政府應重點引導大型企業投資,一些縣域或新區建設可以直接交給大型企業,在推動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的同時,為企業轉型提供新的出路。應重視股本融資,帶動“金融招商”,利用資本杠桿撬動社會投資。政府還應發揮財稅政策和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以部分機動財力做引導,面向社會募集組建“城鎮化建設基金”、“農業產業化發展基金”等,用私募基金等方式引導資金抱團投資,解決資本金問題。根據城鎮的整體建設與產業發展規劃形成“項目包”,以基金為依托,開展金融招商,聯合社會各類金融機構組成金融要素包,建立聯合投融資機制,以滿足提升新型城鎮化發展質量所需的資金要求。民營資本應該成為基礎設施建設特別是營利性基礎設施的重要力量,在一定時期內,外資也可以在基礎設施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靈活采用BOT、PPP等不同的項目融資方式,盤活社會資本。BOT即建設-經營-轉讓,是指政府通過契約授予私營企業,包括外國企業,以一定期限的特許專營權,許可其融資建設和經營特定的公用基礎設施,并準許其通過向用戶收取費用或出售產品以清償貸款,回收投資并賺取利潤;特許權期限屆滿時,該基礎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除了BOT以外,還有BOO(建設-擁有-經營)、BTO(建設-轉讓-經營)、BOOT(建設-擁有-經營-轉讓)等類似項目融資方式。此類融資方式能減少政府的財政投入,通過盤活社會資本來建設基礎設施,尤其是在污水處理、公路建設等方面,可以為提升新型城鎮化發展質量的資金需求提供良好的途徑。
(三)以債券市場為主導的資本市場體系創新
相對于銀行貸款,債券到期時間長,與基礎設施建設周期和回報期長的特點相吻合,是更加適合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融資方式。所以,要提升新型城鎮化發展質量,就必需推動以債券市場為主導的資本市場體系創新。債券市場的創新,就是要根據支持新型城鎮化發展的不同產業特點,進一步創新債券品種,包括國債、市政債、公司債、信用債、資產證券化等,應全力發展多層次、多品種、多主體、具備高度流動性和安全性的債券市場,通過債券市場創新來盤活經濟體系已經累積的巨大資產,提升資產收益和運用效率。通過發行30年、50年的長期國債或特別國債,以國債去購買或補償農民土地,每年有固定收益,改變過于依賴征用土地推進城市建設的方式,讓農民以土地參與城鎮化建設,分享城鎮化發展的收益。通過具有財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機構發行的市政債,用于交通、通訊、住宅、教育、醫院和污水處理系統等地方性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為新型城鎮化建設投資提供規范、穩定、可持續的資金支持。推行市政債券后,政府就要主動接受債權人的約束與監督,一方面,可以迫使地方政府的行為更加理性化;另一方面,從長遠來看,創建市政債券市場是城鎮化過程中必需的金融基礎要素,也是今后資本市場發展的主要方向。通過資產證券化解決資產的流動性問題,分散風險。通過施行基礎設施的資產證券化,一方面,可以利用這種新型融資方式從更多的籌資渠道中籌集到大量的資金,以有效解決城鎮化建設中的資金短缺問題;另一方面,可以促使建設者加快資金周轉速度,縮短投資項目的回收期,通過調整資本市場結構把投資項目的風險降到最低。此外,還應該加大中小企業融資工具創新力度。土地成功流轉之后,農民進入城鎮,就需要創造能夠吸納大量低水平勞動力的中小企業。政府需要改革監管政策,鼓勵大型金融機構服務中小企業,鼓勵發展多元化和多層次的金融服務機構,鼓勵多層次金融創新產品和融資工具為中小企業服務。
五、結語
總之,金融的創新發展是有力支持新型城鎮化不斷提升發展質量的重要條件。我們必須加大金融改革力度,調整金融結構,不斷完善金融組織體系和信貸政策體系,使其與新型城鎮化發展要求相適應,滿足大規模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資金需求,尋求到金融支持新型城鎮化發展的最佳路徑。
作者:李變花 單位:閩南師范大學經濟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