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意識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民法意識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民法意識

法制節目的社會功能分析

【摘要】電視的普及不僅休閑娛樂了人們的業余生活,還向人們傳播了知識,尤其近年來法律類節目的開辦,提高了國民整體的法律素養。法制節目的開辦及流行豐富了電視節目的類型,為觀眾科普了法律知識,提高了觀眾的法律意識,加快了和諧社會的建設。本文著重從法制節目的社會功能出發,研究其給觀眾及社會帶來的影響,不同的社會影響勢必帶來不同的社會效果。

【關鍵詞】法制節目;社會功能;法律意識

一、法制節目概述

在眾多電視節目中法制節目占有一定的收視率,法制節目即以法制背景、法治教育為主旨的電視節目,它以案件分析或劇情講解的方式呈現在觀眾面前。提高公眾的法律意識、分析案件蘊含的法律知識,通過對案件涉及到的法條的講解,拉近了法律與公眾的距離。法制節目以電視或網絡平臺為載體,采用紀實的制作手法,再現了案件、人物及涉及到的相關法律知識,是以法制宣傳教育與社會實際生活的聯系為著重點的作品。法制節目具有影視作品的基本性質。電視節目獨特的可視性、觀賞性以及可傳播性區別于常規的法制宣傳手段,區別于單一的說教和法律知識的灌輸;其節目的制作選題立足于真實的案例,結合法制教育,通過交叉復雜的人物關系、跌宕起伏的案情、認真負責的查案破案經過,最終到達嚴謹公正的審理階段,以完成法制節目整體的展示。法制節目具有獨特的法制特征。對公眾進行法制宣傳與教育是法制節目開辦的初衷,節目的選題與內容都彰顯了法律精神和普法理念。以《今日說法》為例,其以公眾身邊的真實案例為切入點進行普法宣傳,該節目根據正敘或者倒敘的敘述方式給觀眾“講法律故事”,并且穿插情景再現、偵查人員現身講述和采訪目擊者或知情人的畫面來豐盈節目內容。“故事+演播室權威點評”的節目構架,結合專家的評說,進一步闡明法律問題,做到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二、法制節目的社會功能分析

(一)法制節目社會功能的積極影響

法制節目自開辦以來發展迅速,觀眾范圍廣且年齡跨度大,對社會的影響深遠,在社會生活中發揮了多元且重要的功能。其節目的法制宣傳教育極大提高了公民的法制意識。公民法制意識通過黨和政府必要的方向指引、潛移默化的法制節目的傳播、處處是知識的案情討論等形式得到強化。除上述功能外,還體現在普及法律知識、傳遞法制信息、強化公民的法制觀念、提供法律服務,進一步加快法治國家的建設步伐等正面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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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精神的用途論述

作者:馬開軒 單位:河南農業大學文法學院

歐陸社會以1135年《學說匯纂》手抄本被發現為標志進入所謂羅馬法復興的歷史時期,新興的資產階級突然發現這是一現成的完全適應商品經濟發展要求的法律體系,足以滿足一般的財產和契約關系。這場運動影響深遠,就像19世紀德國法學家耶林在《羅馬法的精神》一書中說的那樣:“羅馬帝國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羅馬帝國的滅亡而滅亡,宗教隨著人民思想覺悟的提高、科學的發展而縮小影響,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為持久的征服。”羅馬法復興帶來的個人獨立自由、私人權利神圣觀念的廣泛傳播最終導致了17—18世紀席卷歐洲的一場聲勢浩大的啟蒙運動。啟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賦人權”、“自由平等”、“權力制約”、“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等主張用以反對封建專制,為近代歐陸政治文明的最終形成鋪平道路,為資本主義國家的建立與發展描繪出了藍圖,推動了西方資本主義政治文明的發展??梢?,在歐陸政治文明的形成過程中,民法傳統以及附之于上的民法精神功不可沒。民法精神培育了政治文明所需要的土壤并且為其提供了運行的外部環境,正是民法精神、民法傳統推動了西方政治文明的形成和進步,羅馬民法精神的普及和復興直接影響促使了西方政治文明的形成和發展。

改革開放以來民法制度民法精神在我國的興起

“民法”一詞乃舶來品,我國歷史上沒有“民法”這個詞。因此在我國漫長的歷史中缺乏西方那樣的民法理念和傳統。新中國成立以后,由于我們在經濟上幾乎照搬蘇聯的生產資料國有化及相應的生產分配理論與實踐,發展到“”時,干脆“狠批私字一閃念”,對私有財產的剝奪更是到了無以復加的地步,“寧要社會主義的草,不要資本主義的苗”這樣荒唐的事情大行其道,擁有私有財產被認為有“罪”。這樣極端扭曲的政治和社會環境與強調私人財產權的民法是背道而馳的,以致在改革開放之前,社會民眾對民法所承載的精神知之甚少。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我國開始全面實施改革:對內實行經濟體制改革,大力發展商品經濟;對外實行開放搞活,與世界經濟接軌。同時大力恢復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到80年代中期,與民法相關的制度像《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80)、《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1981)、《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198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試行)(1986)、《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1987)等相繼頒布,尤其是1986年頒布的作為民事基本法地位的《民法通則》被外界解讀為中國的“權利宣言書”,具有悠久歷史的民法在中國大陸重新得以正名,民法精神和制度伴隨思想解放運動和全國性的“普法”教育運動在人們之間快速傳播和宣揚。

1992年以鄧小平南方談話為標志,中國進入改革開放的新時期。黨的十四大確立了“市場經濟體制”的經濟改革目標,這為中國民法的大發展鋪平新的道路、開辟新的航道,中國的民法建設開始大踏步地和世界民法發展潮流接軌。為適應發展市場經濟的要求,一些重要的民商法律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199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3)、《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1995)、《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1995)、《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1995)、《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等相繼出臺。甚至中國最高立法機關在立法規劃中明確將制定中國民法典作為中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建成的標志,而《民法典草案》亦于2002年由立法機關向社會公布。中國的民法發展進入了快車道,中國社會的個人權利意識、私人財產保護意識空前高漲,民法精神、民法意識在中國社會的普及和傳播進入新的歷史時期。

我國的政治文明建設呼喚民法精神的傳播

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梢姡ㄔO政治文明實施民主政治是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重要目標。政治文明的內涵十分豐富,包括政治理念文明、政治過程文明、政治制度文明等,其核心是政治的法治化。從法治的角度看政治文明,不難發現政治的法治化狀況與政治的文明程度成正比;沒有法治的政治不可能是民主的政治、文明的政治。所以說,十六大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戰略任務,其實就是將法治推向政治領域,以法治的政治代替任意的政治,以法治的政治代替人治的政治,以實現“民主團結、生動活潑、安定和諧的政治局面”。因此,建設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就是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把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推向縱深領域。我們希望法治精神彌漫全國,也希望有一個以人權為唯一正當政治目標、以人民意志為唯一權力來源的法治政府,還希望建立一種消除任何權力超出合法限度而不被制止的體制,因為這些都是法治社會所應具備的。因此,建設政治文明必先建設法治,西方的政治文明經驗也驗證了這一點。而建設法治必先建設民法,建設民法必須大力弘揚和傳播民法精神民法文化,使民法理念深入人心,成為人們不可動搖的生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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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生法制教育構建研究

摘要

當前我國醫學生法制教育未受重視、教育內容不成體系。新時期對醫學生法制教育理念的要求是樹立醫學生的尚法意識和培養醫學生的尚法理念。醫學院校應該構建以學校教育為基礎、社會教育為輔助、學生自我教育為目標的推進式教育模式。

關鍵詞

醫學生;法制教育;教育理念

目前,法律基礎教育已在較短時間內迅速普及到醫學院校。如何正確引導與規范醫學院校大學生的行為是醫學法制教育的終極目標,而實現的方法則是法律信仰的培養。然而,醫學院校法制教育存在著重知識傳授、輕信仰培養的傾向,大多數學生僅僅將法律作為一門課程學習,學而不用;少數學生因個人興趣或家庭因素能現學現用來幫助家人或朋友;還有極少數學生則對法律的理解出現了很大的偏頗,把法律知識的學習作為可以向合理的學校規章制度甚至合理的社會規范挑戰的一個堅強的理論后盾,給學校乃至社會造成了一定的困擾和危害。醫學院校的學生由于專業的特殊性,在今后工作中面對的是患者的生死,承擔的責任重大。筆者針對醫學生法律意識明顯的易變性和不成熟性的特點,從醫學生對法律的理解入手,結合新時期對大學生法律素質的要求,進行醫學生法制教育觀念理論的研究,通過培養醫學生尚法意識,樹立法制教育在醫學院校素質教育中的核心地位。

1醫學生法制教育的現狀

1.1醫學生對法律的理解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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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民法中的私法自治

     關于現代民法與近代民法在歷史形態上并沒有明確的劃分,有民法學者認為,近代民法衍生于資產階級革命后,表現為宗教改革和啟蒙運動影響下市場經濟、民主政治的發展及個人主義的張揚,而現代民法則是以晚期資本主義社會或高度現代性為背景的。也有學者認為,在近代民法之外并不存在一個不同歷史形態的現代民法,現代民法只是在近代民法的原理、原則上發展、修正的法。近代民法修正領域的生成和發展使其獲得了“新的生命力”豎。“近代民法向現代民法的轉型對應于自由主義國家向福利國家的過渡,其根本原因是要矯正自由主義之流弊。”因此,“‘近代民法’與‘現代民法’在很大程度上都不是對事實的描述,而是一種理想型或者說典型分析方法,它們超越了具體情形,是為了突出現象之間的關系和意義而采取的一種知識手段。與此相適應,作為民法支柱理念的私法自治也在契機中得以進化。這種進化不僅為民法理念內部的自我調整,而且蘊含著突破私法領域的趨勢。

“市民社會”(civilsociety)作為西方文明的產物在歷史發展的進程中被賦予過紛繁的內涵,其深邃悠遠的理念與價值飽含著可被學術探討的諸多路徑,本文所拮取的“市民社會”是在某種程度上被法域限定了的實體概念,而民法簡單而言就是市民社會的法,是“市民法”豐。由是觀之,在市民社會的演進中考察私法自治的嬗變具有無可辯駁的合理性。

在古希臘時期市民社會已經誕生,但其與政治國家的涵義高度重合,市民法被義務本位的觀念所統治,在此混沌合一的觀念或存在當中我們無從考察私法自治理念的變遷。16世紀開始,經公元17至18世紀,在資產階級反對專制王權與君權神授的斗爭過程中,被政治自由主義和經濟自由主義觀念“再創造”的市民社會的概念方具有了在私法領域可剖析的邏輯內容,私法自治的產生與近代市民社會的形成密不可分。19世紀開始的工業革命使原有的國家與社會的關系發生了重大轉變,加之19世紀與20世紀之交,乃至20世紀中葉國家主義的盛行不斷滲透和侵吞市民社會,市民社會的實體空間被限縮,其意義被重新考量,以至于連私法領域中被奉為圭臬的私法自治都不可避免地遭到普遍質疑。時至20世紀,以80年代往后尤甚,市民社會理念在更廣泛的意義上得到拓深,有學者稱之為“市民社會理念的復興”豑。此時我們不禁疑問,這種市民社會理念的復興其根源何在?在現代社會背景下“復興”的市民社會理念與近代形成的市民社會是同一,抑或異質?如何在市民社會的發展中揭示私法自治自身的屬性?如果理念的更新勢必影響私法領域的完善,那么它又將以怎樣方式確立現代民法中私法自治?讓我們投入到市民社會與國家從分立與對峙到妥協與融合的博弈與制衡的歷史源流中去尋找解開疑問的答案吧。

一、私法自治的確立

私法自治的產生源自于民法(私法)權利本位觀念的形成,私法自治的涵義一般被理解為“各個主體根據他的意志自主形成法律關系的原則”豒,即其給個人提供了一種“受法律保護的自由。這種自由的精髓是自己判斷、自己決定和自己責任。衍生于私法自治的契約自由,權利不可侵犯以及過錯責任三大原則被自由世界各國作為民事立法的基礎。

勿庸置疑,近代市民社會思想的發展為私法領域中私法自治的產生提供了一片沃土,它是私法自治獲得其生命力的源頭。源起于啟蒙時代的自由主義精神與天賦人權的思想將批判政治專制,保護個人自由作為基點,與市場經濟中弘揚的“維護自身利益和經濟自由是人類社會的自然法則的觀念天然契合,此時,市民社會與國家被置于“相對立的兩極,市民社會獨立于國家成長,而國家的存在僅是為了維護個人權利可控與有序的自由行使,個人權利構成國家權力運行的界限。這是民法權利本位觀念形成的時期,在這個自由主義和個人主義極度張揚的時代中,市民社會中的個人利益與公眾利益被理所當然地作為統一體等量齊觀,理性人成為法律關系的主要形成者,私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并行不悖,并強調這個統一體只能通過理性人在自由經濟體系中抉擇自己得到實現。此階段市民社會與國家博弈的結果是市民社會保有了發展史上最廣闊的空間,以自身控制了國家權力,統合了多元的社會利益,使得私法自治的理念得以孕育。

我們以民法作為市民社會的根本法,私法自治理念的產生則最大化地反映著市民社會的價值需求。在初始的民法意識形態中,私法自治與平等主義取向、實施民主政治、保障私有財產、開放市場的經濟社會,是最為相容的。近代市民社會中的私法自治是彈性很強的法律觀念形式,國家作為手段,處于“監護”市民社會生活的狀態中,其話語權最大程度地被私法自治理念所抑制。乃至于有學者慨嘆“通過民法來組織社會生活,是西方法律早期的令人驚嘆的方式,它有效地將國家權力排斥在私人生活之外,達到了‘無為而治’(即自治)的境界。此時的私法自治往往被奉為整個私法的“最高原則”、“基礎”和“根本價值所在”,造成了一種它“無所不在,無所不包的假相。然而,私法自治真的可以等同于“無為而治”嗎?市民社會能夠憑借民法中私法自治觀念而邏輯自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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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學專業創業法律教育論文

一、《經濟法》與《經濟法律制度》

當前,盡管法學界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仍未達成統一,但較為一致的認識是,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并以自治為基本理念,但民法的自治難以解決市場的失靈、外部性及公共產品投資問題,因而需要國家權力的監管、調控以及并從新的角度來思考公共產品投資的法律規范形式。由此經濟法至少應包括市場監管法、宏觀調控法、環境資源法、社會保障法等內容。其所調整的不是私人主體之間的經濟行為,而是政府對市場經濟活動的干預與調控?;诖苏J識,市場主體法如公司法、市場行為法如合同法,以及物權法、侵權法、婚姻家庭法等均屬于民法的內容,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產品質量法、稅法、環境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等則常被劃歸于經濟法的體系范疇。根據上述關于民法與經濟法調整對象的基本劃分,可以說,民法和經濟法均調整市場行為,均與經濟關系與經濟活動有不可分割的聯系。但民法側重于市場主體及其自主決定的經濟活動,而經濟法則側重于對市場主體自主決定行為的局限進行政府干預。在很大程度上,民法構成了經濟法的基礎,因為不了解民法所調整的私主體行為,就不可能真正理解公權力干預的正當性。而且,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勞動法與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等被劃入經濟法體系范疇的單行法,其所涉及的侵權關系、合同關系均以民法上的相關理論為基礎。因此,對于經濟法專業的法學本科生而言,民法是必修的基礎課程。由于經濟法與市場監管與調控緊密相關,常常被列為經管類專業的必修法律課程,但受專業課程計劃的限制,不可能為法律課程留下充分的空間。對非法學專業的學生而言,由于缺乏基礎的法律知識背景,他們很難真正理解經濟法的真正內涵。即使學到一些“法律知識”,也很難能在實踐中準確地運用,實際上不能達到教學目的。因此,對非法學類專業而言,單純一門經濟法課程是遠遠不夠的,但是開設更多的法律課程從專業課程規劃的角度又不可能。在這種情況下,不應受學科意義上經濟法調整對象的限制,而應針對非法學專業的學生,從“經濟法律制度”的視角來進行課程設計。相對于“經濟法”,“經濟法律制度”不僅能夠涵攝民法范疇內與市場經濟活動相關的內容,從而有助于解決經濟法課程前提性法律基礎之不足,而且也便于將相關法律制度根據具體的需要進行系統性的整合。

二、非法學專業法律教學課程設計的三個層次

即使通過經濟法律制度整合民法中有關市場經濟行為的法律,單單這一門法律課程仍嫌不足。因為在學習經濟法律制度之前,學生需要對法律的一般理論,經濟法律制度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經濟法律責任所涉及的刑法、行政法以及訴訟法等問題均需有基礎性的把握。一般而言,經管類專業的法律課程設置應當有三個層次。第一層次是基礎課程。基礎課程主要介紹法的一般理論、我國法律體系的基本構造、憲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社會法及訴訟法所調整的基本社會關系及其基本內容。課程教學目標在于讓學生對我國法律的基本體系與內容有個概括性的了解,并在此基礎培養基本的法律思維與法治理念。《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強調,為全民法治觀念,要將法治教育納入整個國民教育體系,從中小學即設立法治知識課程。據此可以肯定的是,基礎法律課程將成為高校所有專業的必修課程。目前,各高校經管類大多僅開設《經濟法》一門法律課,很少未開設專門的法律基礎課程。盡管思政類課程中涉及法律基礎的內容,但其教學內容的側重點并不在于基礎法律知識的介紹和法律理念的培養,而是將法律作為加強思想道德教育的手段來對待的,其側重點在于尊法守法意識的樹立,與作為專業類法律課程的基礎以及十八大四中全會《決定》的要求相差較遠。在這種情況下,專業基礎類課程中的《經濟法學》課程的講授缺乏必要的基礎法律知識背景,仍需先行介紹法律的基礎知識,從而嚴重影響了《經濟法學》教學目標的實現。第二層次即經濟法律制度。該課程屬于學科基礎類課程,其內容主要介紹與市場經濟活動相關的法律知識。如果說基礎課程的教學目標主要在于認知和理解,經濟法律制度的教學目標則應適當增加法律的具體應用能力。第三層次為專業類課程。這類課程是根據具體專業方向的需要而有針對性地開設的課程。經濟法律制度由于涉及到的法律領域十分龐雜,只能側重于基礎,而難以具體和深入。更為深入的內容只能就不同的專業方向有針對性地另行開設。比如人力資源方向,需要專門開設勞動法,工程管理專業需要開設建筑工程法,物流專業方向需開設物流法規,而對外貿易專業方向則需要進一步了解海商法的專業法律知識。這一層次的法律課程由于是針對具體的專業方向需要而特別開設的,故在教學目標上應更加注重法律知識的具體運用。上述三個不同層次的法律課程,經濟法律制度具有承上啟下的作用。相對于法律基礎課程,它已經較為偏向專業需要,是對有關市場經濟活動的法律的進一步深入。但相對不同專業方向的特殊需要,它又屬于經管類的基礎類課程。

三、非法學專業法律課程設計與創業教育之協調

當前,已出版的各類《經濟法》教材近百種,但大多數是針對法學專業學生而編寫的,雖然部分教材考慮了非法學專業的需要,但并未針對特定專業的自身特點,而是力爭“包羅萬象”,由各專業根據不同需要自行選擇需講授的內容。由于缺乏明確的針對性,這樣的編排內容全面有余,但系統性不足,幾乎毫無例外地均是依照單行法律來設章分節。對于非法學專業的學生而言,這樣的教學內容安排只能使他們掌握一些零散的經濟法律知識,而難以形成體系化的認識,更無需談法律的具體應用。為提高大學生創新創業能力,教育部提出把創新創業教育納入高校專業教育和文化素質教育教學計劃和學分體系,建立多層次、立體化的創新創業教育課程體系,并要求將創新創業類課程的設置要與專業課程體系有機融合,編寫適用和有特色的高質量教材。盡管法律教育并非創新創業教育之重點,但法律課程建設無疑是創新創業——尤其是創業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善駷橹梗蓪I課程設計還未能充分考慮創業教育之需要。創業法律教育的關鍵是讓學生了解創業過程中所需要的法律知識并能將之運用到創業工作中去,而相關的法律知識——企業的設立、公司治理、投資者內部關系、合同的訂立與履行、市場經營與競爭等等——幾乎均與經濟法律制度密切相關,故此完全可以與經濟法律制度的課程內容設計統一起來。在此基礎上,《經濟法律制度》課程的內容設計可考慮以創業過程為線索,將相關的經濟法律知識貫穿起來。這樣不僅可滿足非法學專業尤其是經管類各專業法律課程教學要求,而且有助于法律知識的體系化理解和在實踐中的具體運用。

四、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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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力救濟存在的正當性

作者:萬小燕 單位:新疆社會科學院

我國的立法和司法現狀

我國現行立法中的自力救濟局限于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自助行為則被排除在成文法意義上的制度之外,1986年的《民法通則》第128條、129條規定了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的一般性規定,而2009年公布的《侵權責任法》第30條、31條進一步明確規定了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兩種情形下的責任免除。可見,立法者對自力救濟僅為有限性認可,公力救濟在我國權利救濟體系中仍處于絕對主流的法律地位,這種公力救濟為主自力救濟為輔的立法模式,為自力救濟特別是自助行為留下了相當程度的制度空間。筆者認為:由于民事權利的易損性與公力救濟的高昂成本,只要自力救濟符合民事立法的基本精神、基本原則,理應承認其合法性。實際上,現代社會中自力救濟的事例并不少見,如在計算機軟件和網絡空間,自力救濟反倒是最有效、最便捷的首選方式,但由于缺乏民法中的統一立法規定,網絡空間的自力救濟在司法實踐中爭議很大。

而由于我國成文法的傳統,司法實踐中對自力救濟的態度顯得更趨于保守,如下案例:案情:被告黃某于1992年租賃安仁縣某公司門市經營五金建材,1994年9月30日,黃某向原告鄧某借款5000元,并在借條上約定黃某于1994年12月30日歸還原告本金。同年11月25日,黃某離開安仁縣此后未再返回。次日,原告鄧某及黃某的其他債權人來到黃某用來經營的門市部,各自拿走了黃某仍留在門市部的建材,并共同寫下物品清單的各人收執一份。1997年1月20日,鄧某向安仁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償還借款,并準許以所拿走的被告的物品折抵部分債務。被告黃某未予答辯。審判:在經合法傳喚,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情況下,安仁縣人民法院經缺席審理認為:原告鄧某從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兩年內未向法院起訴,到199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時,已超過了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已喪失了勝訴權,其要求被告黃某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原告鄧某從被告黃某經營的門市部拿走黃某的物品及擅自變賣法院扣押財產的行為,均是違法的,其要求以拿走的物品抵償部分債務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于1997年6月7日判決如下:駁回鄧某要求黃某償還借款及要求以其拿走但被法院依法扣押的物品抵償部分債務的訴訟請求。

撇開本案中的訴訟時效問題不談,原告在被告離開當地后拿走被告一定財物充抵債務的自力救濟行為顯然未能得到法院的承認。但從本案來看,被告在借款后銷聲匿跡并拒絕應訴,顯然具有逃債的故意,而被告對其在門市房中放置財產的消極管理,則是以債務的不履行作為交換的條件。在法經濟學視角下,根據法經濟學中的“經濟人假設”,追求自身利益時驅策人的經濟行為的根本動機,這種動機和由此產生的行為有其內在于人本身的生物學和心理學的根據。[2](P78)本案中,被告顯然已經意識到,當債務總額已經遠遠超過其所舍棄的財產價值時,逃債所得的利益明顯超出貨物被他人侵占甚至變賣所遭受的損失。從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角度考量,債務人遺棄在門市房中的物資,盡管所有權在法律上尚且歸屬于債務人,但一經進入償債程序,債務人也面臨失去對上述財產的支配權和利用權。除此之外,債務人還將另行支付其他財產用于還債。本案中原告鄧某和被告黃某其他債權人將黃某遺留在門市房的物資占有并變賣的行為,應屬自助行為,與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兩種傳統的自力救濟不同,自助行為更具有主動性,對權利的救濟效果亦更為直接,否則權利人的權利救濟可能就只能淪為空談而無法實現。根據這種認識,本案的判決難以稱為公平。

自力救濟在民法上的應有地位

格雷說:“社會提供給人們的保護其利益的方法大約有五種,一是允許人們自我保護,即自助(self-help)。二是請求法院頒發禁止令,禁止被告的行為。三是請求法院判令損害賠償。四是行政機關的介入。五是刑法懲罰。”從權利人的角度來看,在權利受到侵害時最快捷、最有效的救濟方法當然是通過自力救濟使受到侵害的權利即時得到有力的保護,同時避免損失的進一步擴大。自力救濟的合理性就在于:在一些領域,由私人自己來實現權利是在法的思維世界內發生的,不會在私人之間產生暴力沖突,因此應當允許私人以自力實現權利。在另一方面,之所以允許由私人以自力實現權利,是因為否則的話,至少在一段時間內權利就不可能實現了。[3](PP122~123)故筆者認為,通過自己的力量救濟正在受損的合法權利是成本最低、見效最快的方法,具有其他方法無法比擬的效率性,應當承認其合法性。民事權利本身從權利人的行為范圍上理解,即包括有在受侵害時進行自力救濟的可行性,否則與權利人切身相關的生存利益就只能等待事后公力救濟提供的消極補救,在實際受侵害時則毫無保護可言。權利人通過自力救濟取得的利益補償應當得到法律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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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教育居民法律素養提升研究

摘要

目前受多種因素的影響,我國社區居民法律素養普遍不高。為了提高社區居民的法律素養,玉環縣教育局和玉環縣社區學院開展了多種形式的實踐,并取得了很好的社會效果,社區居民的法律素養有了大幅的提升。

關鍵詞

社區居民;法律;素養;運用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日益完善,社區居民的法律素養不斷提高,居民知法守法意識有所增強,但與一個法治國家對公民的要求還有段差距,而且每年都會發生一些公民通過違法手段來表達維權訴求的案例,如2013年7月20日北京機場冀中星爆炸事件、2014年5月福建泉州陳金泉等4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2017年2月16日江蘇省人民醫院號販子趙某持刀刺傷孫倍成醫生的“非典型傷醫事件”。這些案例表明我國公民的法律素養還沒有達到一個法治社會對公民的要求。2001年,《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明確指出:“社區在公民道德教育中有著義不容辭的責任,社區公民教育的內容涵蓋了法制、信仰以及其他與社會主流價值觀相符的教育活動。”黨的十八大以來,在以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的堅強領導下,高屋建瓴的提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總目標,以蹄疾步穩的姿態,推動法治建設進入新的征程。玉環縣社區學院作為玉環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國民教育體系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承擔著對玉環縣315個村(居)社區教育的指導工作。作為一位社區教育的工作者和管理者,近年來,筆者圍繞本地實際,對提高社區居民法律素養進行了有效探索,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玉環縣社區居民法律素養現狀

玉環縣隸屬于浙江省臺州市,是全國14個海島縣之一,也是全國百強縣之一。下轄3街道6鎮2鄉,2016年末,玉環縣戶籍人口總數43.1807萬人。為掌握玉環縣社區居民的法律意識狀況,我們向全縣五大集鎮社區居民發放問卷500份,收回了近350份,并進行了分析。一是調查對象分析。本次調查30歲以下的人員占24%,30到45歲之間的人員占65%,46歲以上的占11%。工人占33%,個體工商戶占54%,在家待業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占13%。初中及以下學歷占14%,高中或中專學歷占12%,大專學歷占63%,本科學歷占11%。二是社區居民法律手段運用情況。被調查對象均沒有選擇“經常運用法律手段進行維權”,選擇“很少運用法律手段進行維權”占72%,選擇“沒有運用法律手段進行維權”占28%。三是對“法律維權”的信心。沒有人選擇“法律越來越成為富人和有權人的代表”,選擇“有,對法律有信心”占58%,選擇“現在沒有,但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律會逐漸完善”占42%。四是對“購買到偽劣商品”的處理。選擇“只能自認倒霉”占10%,選擇“到商場與售貨員理論,要求退錢”占23%,選擇“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解決”占67%。五是對“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處理。沒有人選擇“習以為常,不了了之”,選擇“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要求糾正單位違法行為”占8%。選擇“與單位協商要求補簽書面勞動合同”占92%。六是對“發生搶劫案”的處理。發生了搶劫案,社區居民的都選擇了報警。選擇“挽回損失不抱太大希望”占40%,選擇“公安機關能夠破案”占60%。七是對“如何對待村委會決定損害社區居民合法權益”的處理。沒有人選擇“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該決定”,選擇“通過協商,要求改變或撤消該決定”占85%。選擇“別人沒意見,我也沒意見”占15%。八是對“學習法律”的態度。選擇“有需要時才去接觸了解法律”占70%,選擇“經常關注法律動態”占20%,“完全不會主動接觸了解法律”占10%;最想學習的法律知識的排序分別是:勞動法、婚姻法、治安管理處罰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了解法律途徑的排序分別是:電視、網絡、報刊、書籍;受社區居民歡迎的法制宣傳方式分別為:定期開設法律知識講座、組織觀看法律知識視頻、以海報和小冊子等形式宣傳法律。九是社區居民遇到的糾紛排序。日常生活中遇到最多的糾紛的排序分別是:財產糾紛、婚姻糾紛、消費者權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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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法律基礎課程案例教學論文

一、法律基礎課程案例教學的誤區

1.認為案例教學就是舉例教學。持這種觀點的教師,往往是在講授理論知識后舉例,用剛講過的理論去分析案例,或用案例來進一步驗證和說明理論;或者是在講述基本理論之前用簡要案例作為開端,引出所要講授的某一法律問題。在這種教學模式下,教師通常處于絕對主導地位,無論是案情的介紹、問題的提出還是結論的得出等,都受控于教師。

2.認為案例教學與傳統教學一樣,仍是以教師為主體。部分教師認為案例教學法就是在教學過程中,由教師引出案例、分析案例、解答案例,學生只是授課對象,被動地接受知識。雖然有時教師的某一精彩案例解評獲得學生的喝彩,但這種完全或主要以教師為主體的教學方法忽視了對學生思考過程的關注,不利于培養學生良好的思維方式。就法律基礎課程而言,在這種教學模式中難以培養學生形成法律思維方式。

3.認為教學中運用案例的目的是為了幫助學生理解某個具體的法律概念或法律原理,因而所選的案例往往是針對某個具體的法律知識點。然而,由于課時有限,教師不可能對所有知識點都進行詳盡講解,其中部分知識點通過案例講解,學生能較好掌握,還有些知識點只能粗略講解甚至省略,其結果導致學生對法律的認識是零碎的、片段式的,不能形成對法律全面、系統的認識,不利于提高學生的法制觀念。上述認識誤區導致法律基礎課程案例教學未能達到理想效果,學生的法律素養和法律意識也未能得到有效提高。

二、如何在法律基礎課程中實施案例教學

使用案例教學方法的目的是為了提高教學效果,更好地實現教學目的。法律基礎課程的教學目的是培養大學生樹立法治理念,形成法律思維,增強法律意識,所以案例教學應致力于實現這一教學目的。這需要教師在課前進行精心的準備和設計,包括選擇案例、設計教學過程、組織引導討論等。

(一)案例選取應遵循真實性、典型性、綜合性、疑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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