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基層央行內部審計問題及對策,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一)內審體制“不順”
人民銀行內部審計屬于部門審計,目前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托于現有的行政管理體制,從總行至地市中心支行建立了由上級行與本行雙重領導的內審機構,縣支行設置了專(兼)職內審人員。在業務上,內審部門既受本級行行長的領導,又受上級行內審部門的領導。這種內審組織管理體制,盡管能夠保證內審工作的覆蓋面,有利于實行全面而廣泛的監督,但內審部門難以處于超然獨立的地位。特別是在同級審計中,內審部門與審計對象同在一個單位,必然存在利害關系,這種形勢使審計人員在思想上存有壓力,在審計中無法做到“查深查透”,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不能做到“全面上報”。多年來,同級監督的效果明顯弱于下查一級,充分說明了獨立性不足給審計結果帶來的影響,這種狀況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內審工作的質量和效果。
(二)內審視野“受限”
盡管從2011年開始,人民銀行不斷推進內審轉型,全系統內審工作思路發生了很大變化,“風險、績效、增值、治理”等理念已貫穿于內審實踐中,但不可否認,基層人民銀行內審部門仍有不少人員只注重于合規性審計,內審層次基本上停留在發現問題、查出問題和反映問題階段,對問題及其產生的原因分析的深度和廣度不夠,質量不高,對審計對象的風險管理控制的關注較為有限,“一般產品”多,“高端產品”少,制約了單位領導和業務部門對內審成果的采信度和參考度,影響了審計作用的發揮。此外,目前內審的整改建議更多地局限于某一審計對象,很少利用審計成果,站在全局全行的角度,去思考系統性的解決措施和機制,在改進人民銀行管理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形成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廉潔高效的管理體制方面的作用不明顯,從而導致內審的職能未充分發揮。
(三)內審定位“模糊”
近年來,隨著內審地位的提高,內審部門參與的重大事項決策越來越多,逐步將審計觸角前移滲透到集中采購、基建招投標、再貸款審查、資產處置、行政處罰等重大事項的集體決策中,有的部門建立了內審制度。盡管隨著內審轉型,內審部門應更多地進行事中監測和事前預警,但在重大事項的決策過程中,內審部門既要對程序進行監督,又要參與決策和對決策結果負責,最后,還要對自己決策的事項進行審計,集業務處理和業務監督于一身,形成某種程度上自己對自己審計,內審職能定位不太明晰。
(四)內審監督“滯后”
一般而言,目前基層央行開展的內部審計均是一種事后查錯糾弊,很少進行事中的監督和咨詢服務,事前預警則更少,審計往往落后于業務處理幾個月,甚至幾年,審計出來的問題早已失去糾錯的最佳時機;同時審計后對問題的分析不夠,難以提出正確指導今后業務處理的意見,缺乏超前預警提示措施,內審成果的運用也呈現出滯后性。此外,受目前職能部門、監管部門條塊分割較為突出、部門之間信息共享機制尚為欠缺的影響,內審成果的利用效率低。
(五)內審人員“不足”
一是數量不足。目前由于縣(市)支行人員老化,數量嚴重不足,支行內審工作基本由中心支行承擔,而每年上級行對下級行均明確了內審項目的最低數量,每個內審項目從立項、準備、現場、報告、整理等各階段,程序和手續相當繁瑣,為保證質量完成這些工作,基層人民銀行必須配備足夠的內審人員,但目前基層人民銀行往往只配備了5-7人,且人員老化,數量顯然不足;二是素質不高。內審工作的特點不僅要求內審人員能夠發現審計對象業務操作和管理中的不足,更要善于透過現象分析其深層次的原因和可能帶來的后果,能夠針對問題和風險提出合理可行的審計意見。因而要求內審人員必須具備較高的綜合素質。但從近幾年的審計實踐看,大部分內審人員善于找問題,不善于提建議,善于指出違反制度情況,不善于分析危害后果,善于對照制度要求找問題,不善于通過分析審計對象的操作和管理查找隱患。這樣使得我們的一些審計項目查得不深入,分析不透徹,建議不科學,效果打折扣。
(六)受訓渠道“狹窄”
一是培訓的內容方面,培訓內控、內審的知識較多,培訓具體業務方面的知識相對較少;二是培訓的形式方面,以審代訓、以會代訓的方式較多,專題培訓較少;三是培訓時效方面,內審培訓的內容遠遠落后于業務的發展與系統的運用;四是培訓費用方面,較多受到目前人民銀行經費緊張的限制,往往難以滿足培訓人數、學習討論等方面的需要。
(七)內審方式“落后”
目前,人民銀行各級行業務部門基本上運用業務處理系統,由計算機來完成,電算化程度都比較高。雖然內審部門的信息化建設這幾年也有了很大的進步,硬件配置、人員素質、系統建設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相比業務部門,內審部門的信息化建設仍有很大的發展空間。主要表現在:一是業務系統未開放對審計的接口,導致審計部門無法對業務處理進行事中監測和事前預警;二是業務系統的海量數據基層央行無法直接引用,內審部門無法借助計算機手段,編輯“監督處理系統”對這些海量數據進行技術監督。由于審計方式落后,工作效率低下,現場審計時難以完成內審制度所要求的審計抽樣量,不可避免地出現審計真空。
(八)內審程序“繁瑣”
《中國人民銀行內審操作規序》對內審準備、現場、確認、報告、整理都有明確的規定,而從工作底稿、事實確認、初步意見、內審報告到審計結論等許多文稿在某種程度上都在重復著反映同一事情。一旦形成的審計報告中某一問題領導認為定性不準確或不對,前面所有文稿都得調整或刪除,稍不細心,前后文稿就會存在矛盾,必須仔細核對,無形中增加了內審人員的工作負擔。
二、對策建議
目前基層央行內審中存在的問題嚴重制約了內審工作的進一步發展,為改變這種狀況,提出以下建議:
(一)強化相對獨立體制
建立完善的內部審計章程,在章程中明確內部審計的職能定位,明確內審部門參與監督其他部門業務的范圍、程度,明確內部審計獨立性和客觀性保障措施和途徑,盡量使內審超脫于具體業務之外,確保獨立審計,客觀評價。創造條件強化垂直領導體制,建立區域性的審計組織機構,完善“下查一級”、“交叉審計”等措施,充實基層央行內部審計力量,強化內部審計的相對獨立性。
(二)促進理念切實轉型
國際內審準則將內審定位于“旨在增加組織價值和改善組織營運的獨立、客觀的確認和咨詢活動”。這就明確指出了內部審計不僅只是一種確認活動,同時也是一種咨詢活動;不僅具有監督職能,還具有咨詢服務職能;內審要為整個組織風險管理和治理服務。因此,中央銀行各級內審機構要吸收國際內審的先進理念,要站在全局全行的角度,根據審計某一特定對象所發現的問題找到解決系統性風險的措施,及時提供對人民銀行整體建設有用的建議,幫助其從制度上、機制上解決問題;要進一步提升審計產品的價值,重視對人民銀行業務運行風險及其工作效果的評價,在解決“對與不對”的基礎上,進一步解決“好與不好”和“能不能更好”的問題,促進各行提高工作效率,履行好自身職能。
(三)簡化內審操作規程
內審監督應該有嚴格的程序,這是不容置疑的,但目前許多的內審文稿似乎在多次重復。建議上級行對這些文稿進行深入研究,適當合并部分文稿,簡化內審程序和文稿種類,減輕內審人員工作量。同時,建議上級行明確每個階段應該制作的審計文稿種類,方便基層內審人員準確操作。
(四)準確定位內審職責
內審部門參與重大事項的決策,這是促進內審轉型,加強事前、事中監督的有效途徑。但上級行對內審部門如何開展這種監督,監督的范圍、參與的形式、行使的職責都應從制度上予以明確,一方面規范監督行為,避免自己監督自己的情況發生;另一方面維護內審監督的獨立性,盡量使內審超脫于具體業務行為之外,確保審計的客觀性。
(五)加大內審培訓力度
隨著中央銀行業務的不斷發展和金融服務的不斷創新,人民銀行新的業務種類不斷出現,新的業務系統不斷運用,為有效開展對新業務和新系統的審計,防范各環節的風險,建議上級行加大對業務部門專業知識的培訓力度,特別是一些新業務、新知識的培訓,并盡量跟上創新業務的發展步伐。此外,隨著人民銀行內審工作全面立體轉型,為使內審人員適應內審形勢的發展,對新型審計的概念、重點、內容、方法、技巧也要進行適當專題培訓,促進內審人員從深度、高度、廣度上進行挖掘。在培訓形式上,可以采取橫向交流、集中培訓、以審代訓等多種形式,還可以制作一些專門的業務培訓視頻,集中于總行培訓平臺,方便內審人員利用空隙時間按需進行學習,提高培訓層次。
(六)明確人員配備數量
由于目前許多內審項目涉及面廣,審計考量的層次要求高,程序相對繁瑣,如果沒有足夠的人力和較高的業務素質,審計操作的各環節是難以切實到位的,許多項目是難以符合審計要求的。加上每年要求完成的項目較多,實際情況往往是為了急于開展下一個項目,只好擱置上一個項目未完成的工作,等空閑時再行補充,經常導致有些程序或手續被遺忘。因此建議上級行對基層審計人員數量明確一個上下限,以方便基層人員據此爭取配備足夠內審人員。
(七)加快內審信息化步伐
針對目前內審方式較為落后的狀況,各級內審部門首先要提前介入業務系統的開發過程,在業務系統的開發中提出內審部門的需求,預留審計接口;其次要組織開展業務攻關,針對特定業務系統開發一些實用的審計程序,強化技術監督,同時借助計算機審計平臺,減輕審計強度,提高審計效率。
作者:夏正春 單位:中國人民銀行益陽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