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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營改增”是基于我國經濟發展現狀及發展需求所提出的一項稅制改革政策,在降低納稅人稅務負擔、加快經濟結構調整優化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與此同時,“營改增”的全面實施,必然會對納稅人會計核算造成影響,這就需要采取科學合理策略積極應對。文章從“營改增”實施進程出發,指出了該項政策對會計核算的影響,就此提出了有效對策,以規范會計核算工作和做到合法納稅。
關鍵詞:營改增;稅制改革;會計核算;影響對策
“營改增”的實施具有多方面重要意義,首先,完善了稅收制度,其規范化及科學化程度得到了顯著提高,消除了征稅重復問題,可以減輕企業稅務負擔。其次,可以弱化稅收對納稅人發展的制約,尤其是第三產業,有利于產業結構的優化調整。另外,拓寬了增值稅稅基,第三產業中的眾多行業也會處于增值稅之內,保證了行業內競爭的公平性。這些都是“營改增”政策所帶來的積極意義,
1“營改增”實施進程
2011年10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經國務院批準聯合下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至2013年8月1日,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在全國范圍內推開,按照“十二五”稅制改革的進度,2015年年底,基本實現“營改增”全面覆蓋,也就意味著營業稅將完全被增值稅所替代,作為地方主體稅種的營業稅退出歷史舞臺[1]。為更好地應對“營改增”所帶來的影響,充分享受政策益處,就需要及時優化改進會計核算模式,以加快納稅人自身改革。
2“營改增”對會計核算的影響
會計核算與繳稅納稅工作密不可分,“營改增”的實施必然會對該項工作造成影響,具體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2.1對成本核算的影響
成本核算是會計核算中的一項關鍵內容,營改增實施之前,納稅人成本入賬方式為價稅合計稅,進項稅額以及其自身成本是主要核算內容。營改增實施之后,對主營業務成本核算時,僅僅是對商品本身價值核算,商品的進項稅額就會同銷項稅額一起來進行抵扣。對此,如果要想抵扣進項稅額,便需要選擇一般納稅人身份,獲得開具發票的資格,進而才能以抵扣進項稅額的方式減輕稅負,成本也會由此降低,納稅人盈利空間增大。
2.2對現金核算的影響
納稅人稅負會隨著現金流的變化而改變,兩者之間呈負相關關系,即稅負會隨著現金流的增大而減弱,隨著現金流的減小而加重,在開展會計核算工作時,必須明確兩者之間的相關性。未實施營改增時,納稅預繳制度會增加營業稅稅金,現金流則會對應減小,加重了納稅負擔。而營改增實施后,計算和繳納稅款,是在項目完成且收到款項后進行的,對現金流的影響較小,不會加重稅負,可以有更多流動資金用于項目建設和業務開展[2]。
2.3對收入核算的影響
實施營改增之前,稅額的計算和繳納需要根據營業額和收入額進行,在會計核算工作中具體體現為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實行營改增之后,企業所需繳納的稅費不包括營業稅之外的增值稅,體現在會計核算中即為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已交稅金等明細,業務流程變得更加繁多復雜,加大了收入核算難度。另外,進項稅額抵扣會使得固定資產入賬價值以及折舊攤銷發生變化,也會對收入核算造成影響。
2.4對票務管理的影響
營改增之前,會計核算中的票務管理比較簡單,工作內容和工作要求單一,計算和繳納營業稅時,以營業額作為依據和標準即可。實施營改增政策后,可以憑借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繳納增值稅時,發票成了關鍵性憑證,如此一來,會計核算中票務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大幅提升。對專用發票進行檢查與核實,保證其真實性和有效性;對所有專用發票進行集中匯總;利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做好稅務風險防范等,都屬于會計核算票務管理內容[3]。
3基于“營改增”影響的會計核算對策
在“營改增”背景下,各納稅人應在遵循國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結合自身實際情況,采取科學有效對策,加快會計核算的改革優化。
3.1完善會計核算制度
會計核算制度的完善,是更好地適應營改增政策的第一步。納稅人應以會計準則為基準,借鑒其他行業或者企業的成功經驗,結合自身原有的會計核算制度,根據營改增所帶來的具體影響,對其進行優化和完善,提高會計核算的規范化接科學化程度。同時,在會計核算制度中,應充分考慮增值稅發票的開具、保管以及抵扣認證管理等各項內容,制定與其相配套的會計核算制度,為營改增的實施創造有利條件,并增強會計核算在該政策背景下的可操作性。另外,還應該強化風險防控意識,在會計核算中構建預警機制,并加大對稅務工作的檢查力度,以規避營改增所造成的不利影響。
3.2做好納稅籌劃工作
在營改增背景下,必須準確定位自身納稅人身份,調整和改善稅務籌劃,以保證會計核算的科學性及合理性。首先,納稅人應立足于實際,客觀、準確的判斷自身實力與能力,找準稅收籌劃的著力點,編制科學工作計劃,結合所有生產經營活動開展稅收工作。比如在選擇合作單位時,應優先選擇具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資格的合作方,通過進行抵扣的方式減輕自身稅負。其次,在整理和會計資料及憑證時,應按照標準的作業流程盡心規范操作,保證資料和憑證的真實性、完整性及實效性,以此作為稅務籌劃的可靠依據,通過對其進行全面、深入分析,在遵守國家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優化稅務籌劃工作,實現更加理想的營改增實施效果[4]。
3.3重視財務人員培訓
營改增實施后,使得會計核算流程更加繁雜,工作難度也隨之提高,原有會計核算方式已經變得不適用,應及時加以改進,這就需要做好對財務人員的培訓,以提高其業務水平。一方面,應加大對營改增的宣傳力度,強化財務人員的稅務意識,認識到增值稅專用發票在進項稅額抵扣中的重要性,重視對專用發票的管理,轉變傳統會計核算理念和工作模式。另一方面,應對財務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專業技術的重點內容培訓,包括主營業務收入中含稅金額的轉換處理,增值稅會計科目、增值稅業務列示、增值稅進項稅轉出、免稅退稅會計處理方法等,以強化其業務能力。
3.4加強票務管理力度
營改增之后,發票在會計核算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重要,稅負的計算和繳納都需要參照各種專用票據進行,對此必須加強票務管理力度。納稅人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對財務流程進行改進和優化,提高其規范化程度,針對增值稅、進項稅等各種稅費,建立對應的專用發票管理制度,便于能夠順利抵扣進項稅。同時,還需要考慮強化稅務會計的地位和作用,規范專用發票的檢查和核實方法,減少不必要的經濟損失,保障企業財務工作的平穩進行。
4做好適應“營改增”稅收制度的幾點建議
4.1以會計核算部門為基礎,正確評估“營改增”對企業經營業務的影響
“營改增”的試點工作已經在我國部分地區開展了將近兩年,企業應該以此為契機制定一套適合企業的評估機制,以此來評估”營改增”對企業經營業務的影響,并以會計核算部門為核心成立專門的團隊,制定過渡階段的工作計劃詳表,與國家最新的稅收制度政策相結合,增強企業的“營改增”實務操作應變能力。積極對企業財務人員開展內部培訓以適應稅務改革的需要,同時與企業上下游產業鏈上的企業保持良好的溝通協作。建立一些積極的應對措施,減少由于“營改增”給企業帶來的負面影響。對于會計核算中涉及到稅務的會計處理、相關項目以及明細核算等做出適時的調整。同時與當地稅務部門保持良好的溝通,做好稅務認定、登記申報以及優惠申請等財務工作。
4.2加強企業財務會計人員的培訓力度和提高全員的稅務意識
試點企業對于營業稅以及增值稅的實務工作有較大的區別,所以無論是財務會計人員在處理相關賬務上,還是采購人員、銷售業務人員、企業主管部門人員對于“營改增”都應當提高稅務意識。那么企業就應該加大對這些人員,特別是會計人員的培訓力度,提高其稅務工作水平,并在實際工作中對相關的發票,特別是增值稅發票取得使用以及保管等都做出嚴格要求。提高財務人員的專業素養和業務水平,加強相關隊伍的建設,為抵消“營改增”帶來的負面影響做準備。
4.3優化企業會計賬務處理核算,提高企業稅務管理水平
“營改增”對企業財務報表的影響其實就是對會計核算行為的影響。為減少這方面的影響,企業應該以會計準則為基礎,優化企業會計賬務核算,抓住增值稅環環相扣的特點,準確的記錄企業增值稅產生的過程。在日常采購與銷售環節中,嚴格按照增值稅發票計提相關稅額,同時注意賬務處理與“營改增”前的收入成本費用記賬方式有所區別。要積極為企業找到“營改增”對企業減輕稅負的有利之處。“營改增”作為一項將營業稅改為增值稅的一項稅收政策,改變了原有稅收制度中兩大稅種分立并行的局面,可以有效避免重復征稅現象的出現,保證了稅收的公平性及合理性,有利于稅收征管工作的順利開展。通過完善會計核算制度、做好納稅籌劃工作、重視財務人員培訓、加強票務管理力度等各項舉措,可以積極、科學應對營改增對會計核算造成的影響,保證納稅人在合法納稅的前提下,更好地適應新的稅收環境,促進自身良好、穩定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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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趙恩來,李冰.“營改增”對會計核算帶來的影響研究[J].中國商論,2017(10):103-104.
作者:房悉妮 單位:內蒙古自治區土地調查規劃院
第二篇:營改增后固定資產會計核算分析
【摘要】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國家積極推行營改增稅收體制改革,其是由營業稅變為增值稅,以此更好的滿足社會經濟發展需求。其中,固定資產會計核算非常關鍵?;诖?,本文主要論述了營改增環境下,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核算相關知識,希望對相關領域研究有幫助。
【關鍵詞】“營改增”;固定資產;會計核算
隨著“營改增”政策的實施,備受社會各界關注,該稅收制度能夠優化調整經濟結構,推動現代社會經濟發展。該政策推行后,明確提出了試點納稅人稅額處理原則,包含差額征稅、增值稅稅控專用設備、期末留抵稅額、技術維護遞減稅額、過渡性財政支持資金等內容。但,會計處理具體方式還未做出明確說明,使得新形勢下,如何有效處理業務會計核算,特別是固定資產核算問題,是面臨的首要問題。
一、固定資產核算受營改增政策的影響
(一)固定資產入賬價值
對于固定資產而言,其入賬價值主要包含固定資產購買價格、運輸、裝卸、安裝及保險等費用。稅改前,資產運輸、保險等營業繳稅,要以固定資產形式進行入賬價值;稅改后,運輸、保險及安裝等費用以增值稅進行繳納,相關增值稅額不會計入固定資產成本,而是作為獨立進項稅額。也就是企業應依照固定資產專用增值稅發票與各項服務專用發票,不含稅金額納入固定資產入賬價值,根據各項發票抵扣增值稅額,形成進項稅額。
(二)固定資產不動產核算
固定資產包含動產與不動產兩種,機械設備屬于動產,而房屋建筑等屬于不動產。稅改前,不動產銷售繳納營業稅;稅改后,繳納增值稅。所以,對固定資產不動產進行核算處理時,不動產出售需繳納增值稅,獲得的銷售收入,計入“銀行存款”科目,并貸記“固定資產清理”目錄,依照不含稅銷售額11%,對應繳稅———應繳增值稅進行貸記。
二、稅改前后固定資產核算對比
稅改前,必須要通過一定計算方法才能抵扣處理運費,其中可抵扣金額是運輸單位提供的普通發票金額的7%。稅改后,運輸單位成為一般增值稅納稅人,可獨立開具專用增值稅發票,利用票據處理抵扣適宜,操作簡便,且抵扣率只有1%,成本明顯下降。但稅改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有一定的時效性。稅改政策開始時,增值稅實現轉型,由生產轉為消費型,且在全國范圍內,允許一般納稅人對設備進項稅進行抵扣,如果當期未抵扣完,可結轉到下期繼續抵扣直到結束。為了有效預防發生稅收差錯與漏洞,企業要及時進行技術更新,明確排除個人小汽車、游艇及摩托車等消費引起的消費稅繳納。隨著新政策是交通運輸與服務業中的廣泛應用,提到的稅收都可進行抵扣,從而轉換成完全消費型。
三、稅改后固定資產會計核算
(一)進項稅抵扣設備資產范圍擴大
相關規定中提出,一般增值稅納稅人,(包含交通運輸與一些現代服務業,增值稅納稅人與《暫行條例》原增值稅納稅人,)自用摩托車、游艇及汽車等應征消費稅,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所以,從1993年開始征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用應征消費稅物品進項稅額不能抵扣,該政策到2013年8月結束,其在106號文件中延伸,從2014年1月1日開始,鐵路運輸與郵政行業也納入了新增值稅納稅人范圍。比如,2013年9月,山西某醫藥公司,屬于一般增值稅納稅人,買入價格為35.1萬元(含增值稅)的自用奧迪車一輛,其稅控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顯示增值稅為5.1萬元,當作進項稅抵扣。必須要注意的是,納稅人自用應征消費稅汽車、游艇及摩托車等產品進項稅抵扣存在轉讓情況,就要依照適用稅率對增值稅進行計算;轉讓前買入的,轉讓時依照4%的比例繳納一半增值稅。
(二)運雜費進行稅額抵扣方式改變
稅改前,針對設備類固定資產的購買,一般納稅人進項稅額根據運輸費結算票據,表明運費、建設基金等各項運輸費用,這并不包含裝卸與保險等雜項費用,再將其乘以7%計算進項稅額。換言之運費即為計算抵扣,裝卸費不能抵扣。根據相關文件穩定,一般納稅人購買的設備類固定資產運雜費,包含裝卸費在內,從產品供應商或零售商處獲得專用增值稅發票,其包含物品運輸專用增值稅發票,根據發票增值稅金額,對其從銷項稅額中進行抵扣。即稅改后,憑借專用增值稅發票對運雜費進行扣稅。這就可以得出,運費進項稅額扣除方式改變,由以往的扣除率計算抵扣,改為根據專用增值稅發票實施抵扣。通過以下幾個例子,反應稅改后政策變化。(2013年8月1日起,山西省開始進行營改增)例1:山西某醫藥公司(屬于一般增值稅納稅人),在1月1日買進設備類固定資產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運輸費為1萬元,裝卸費1000元。本公司進項稅額只有700元,根據7%的運費結算金額抵扣,不能抵扣裝卸費。例2:假如本公司于2014年1月買進相同設備,根據一般納稅人運輸服務,運輸費1萬元與裝卸費1000元,獲得相應的物品運輸與服務專用增值稅發票,進行稅額具體計算公式為:進項稅額=10000/(1+11%)×11%+1000/(1+6%)×6%=990.99+56.60=1047.59(元)。例3:如果2014年1月本公司買入相同設備,依照適用于納稅人運輸服務的簡易計稅辦法,支付運輸費與裝卸費分別為10000與1000元,獲得對方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的貨物運輸專用增值稅發票,則本醫藥公司進項稅額計算方法為:進項稅額=(10000+1000)/(1+3%)×3%=291.26+29.13=320.39(元)。例4:2014年1月,如果本醫藥公司買進相同設備,并享受運輸服務,支付的運輸與裝卸費用分別為10000與1000元,根據簡易計稅辦法,獲得納稅人提供的普通增值稅運輸發票,此種情況下,運費與裝卸費不能進行抵扣。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稅制改革不斷完善,為社會經濟快速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當前,“營改增”政策在各行業領域的深入推行,應用范圍不斷擴大,取得了顯著成果,同時對企業稅收也帶來了非常大的影響,要求企業要依照相關政策規定與原則,適當的改善并處理,尤其是固定資產會計核算工作。同時,隨著“營改增”政策的實施與廣泛應用,與之相關的會計核算問題不斷增多,急需深入分析與研究營改增對會計核算尤其是固定資產會計核算帶來的影響,促使會計從業人員在提高自身職業技能的基礎上,為企業全面落實“營改增”政策作出貢獻,推動社會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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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蘇洪琳,楊良,陳雪.“營改增”后固定資產會計核算探討[J].財會通訊,2017(01):59-61.
作者:郝延庚 單位:濟寧仁誠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
第三篇:建筑業營改增對財務影響及會計核算變化
[摘要]“營改增”是國家根據新的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做出的一項重要決策,必然會對我國相關行業的會計處理產生一系列影響。由于建筑施工企業的性質比較特殊,所以在實施“營改增”政策后,建筑企業的生產結構將發生變化,同時,企業的會計處理也會發生較大的變化。本文闡述了“營改增”的相關概念,以列舉的方式分析了“營改增”對施工企業財務的影響及給會計核算帶來的變化。
[關鍵詞]營改增;建筑業;會計核算;影響
1建筑業“營改增”政策的理論闡述
“營改增”是指以前繳納營業稅的稅目開始繳納增值稅。“營改增”擴大了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在中國境內銷售商品、提供加工修理服務、無形資產、房地產和進口商品等為增值稅適用的征收范圍。“營改增”政策的出臺,避免了以往重復征收營業稅的弊端,對于全社會而言,有利于形成良性循環,減輕企業稅負,增強相關產業的活力,促進國民經濟均衡發展。增值稅只對產品和服務的增值部分進行征稅,避免了重復納稅。“營改增”政策的實施推動了稅收的改革和各類產業的緊密融合,進一步減輕了企業賦稅,調動了各方的積極性,增強了相關企業間的競爭,促進產業和消費升級,有利于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2“營改增”政策對建筑施工企業的財務影響
2.1影響企業的稅負
“營改增”政策對企業的影響主要包括稅率、毛利率及營業成本等因素。首先,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部分商品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通知》的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貨物,可以選擇按簡易辦法按照3%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這些貨物包括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用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自來水;商品混凝土(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對于上述幾種原材料,“營改增”后,可抵扣的進項稅率為3%,而增銷項稅率為11%,反而增加了企業的納稅成本和稅負,擠占了利潤空間。同時,“營改增”政策施行后企業當年新購置的機械設備能夠進行進項稅額抵扣,減輕了企業負擔。新購進的機械設備有利于提高建筑施工企業的生產水平和生產效率,同時還能降低生產成本。此外,新的機械設備能夠優化企業的人員配置,改善企業的經濟狀況,減少人工費支出,反過來又能降低企業的人工成本和稅負。
2.2影響收入與成本的確認
施工合同分為固定成本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一是“營改增”政策實施后,當期確認的固定成本合同的合同收入和毛利將相應減少。因為確認的當期合同收入是按總價減除增值稅進項稅額后的金額,而確認的當期合同費用只減去了部分進項稅額。二是成本加成合同的實際營業收入總額可能大于實施“營改增”政策前的實際營業收入總額。由于實行“營改增”政策后,增值稅的繳納是以合同總價為基礎的,即營業總收入從實際成本中扣除的進項稅額為實際繳納的稅款,而實際成本中不包括可按規定扣除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因此實際成本費用與“營改增”前相比會有所降低。
2.3影響企業的財務狀況
由于施工企業購買原材料、輔助材料等存貨和施工設備以及購進的其他固定資產,能夠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稅額抵扣,因此“營改增”政策實行后,企業的總資產相比之前會有一定的下降,從而提高了企業的資產負債率。“營改增”前,企業利潤表的主要營業收入中包含營業稅,屬于稅前收入;“營改增”后,利潤表中的主營業務收入不包括增值稅,屬于稅后收入。因此,企業的利潤率會發生變化,如果在業務收入和實際稅收負擔相等的情況下,那么“營改增”后,企業將出現營業收入減少但利潤率上升的現象。
3“營改增”后建筑施工企業會計核算的變化
3.1采購業務會計核算方法的變化
建筑施工企業在購入原材料及輔助材料時,有些能夠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有些則不能。“營改增”實施后,對于購入材料中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部分,與繳納營業稅時的會計核算方法相同,但當購進的原材料能夠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會計核算應將發票上的進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在月末進行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扣。在“營改增”政策實施后購進的原材料、固定資產、服務附帶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以及建筑施工企業租入的機械設備等,符合條件的進項稅額都能抵扣銷項稅額,購入存貨材料等的進項稅額核算方法也一樣?,F舉例說明原材料的購入及使用時會計核算方法的變化。甲企業購入一批A材料共計6000噸用于乙工程項目,價稅合計2340萬元,增值稅稅率17%,款項已支付完成,原材料已驗收入庫。“營改增”前,購進原材料,會計核算的原材料——A材料的成本為2340萬元。“營改增”后,會計核算原材料——A材料的成本為2000萬元,核算增值稅的進項稅額為340萬元。乙項目在施工過程中,領用原材料6000噸。“營改增”前領用原材料,會計核算應計入工程成本的材料費為2340萬元;“營改增”后記入工程成本的原材料為2000萬元。由此可以看出,“營改增”政策實施后的存貨成本及工程成本由于進項稅額核算方法的變化而有所不同。“營改增”后原材料的成本由2340萬元變為2000萬元;材料領用后,合同成本也相應的比“營改增”前減少了340萬元。
3.2確認收入時會計核算的變化
在建筑施工企業實施“營改增”政策后,因為在收入確認時采用的是完工百分比法,因此對銷項稅額的核算也不同。“營改增”后建筑施工企業的營業收入被劃分成兩部分,一部分是不含稅的收入額,另一部分則是“營改增”后形成的銷項稅額。現舉例說明,甲施工企業與乙工程建設管理局簽訂了一項總金額為58萬元的固定造價合同,合同完工進度按照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成本預計總成本的比例確定,該項目于2015年2月動工,預計在2017年7月完工。該工程在2015年累計實際發生的成本為15.4萬元,預計完成合同尚需發生的成本為39.6萬元。2015年末的完工進度為28%,合同收入16.24萬元,合同費用15.4萬元,合同毛利0.84萬元(結果精確到兩位小數)。“營改增”前的會計核算應借記工程施工的合同毛利0.84萬元、借記主營業務成本15.4萬元、貸記主營業務收入16.24萬元;“營改增”后當年確認的合同收入減少為14.63(58×28%/1.11)萬元,同時發生的增值稅銷項稅額為1.61(14.63×0.11)萬元,此時進行會計核算應借記工程施工的合同毛利0.84萬元、借記主營業務成本15.4萬元、貸記主營業務收入14.63萬元、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61萬元。從上述會計處理中,可以看出“營改增”前后,建筑業施工企業的收入確認會隨之發生變化,會影響企業的收入確認金額。
3.3對預收款核算的變化
“營改增”后,建筑施工企業預收工程款的會計核算比“營改增”前會計核算的復雜程度有所增加,這主要是因為預收的工程款需要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同時在納稅義務發生時還需要在機構所在地進行納稅申報,最后在工程結算時同樣需要進行增值稅確認,而這種計稅方法可能會導致多計增值稅。另外,增值稅的價稅分離以及建筑施工企業按完工百分比確認收入成本等都會使會計核算方法較“營改增”前更加復雜。下面通過一般納稅人的建筑施工企業予以說明。甲建筑施工企業為一般納稅人,于2017年承建某建設管理局的一項工程項目,預收工程款88.8萬元,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取得分包發票44.4萬元。會計核算應借記應繳稅費——未交增值稅0.8((88.8-44.4)÷1.11×2%)萬元,貸記銀行存款0.8萬元。在機構所在地納稅申報時,應借記其他應收款——預交稅金8.8萬元(88.8÷1.11×11%)、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8萬元。在取得分包增值稅專用發票44.4萬元時,借記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40萬元,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4.4萬元,貸記應付賬款44.4萬元。月末結轉增值稅時,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4.4(8.8-4.4)萬元,貸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4.4萬元。次月納稅期限內繳納本月增值稅時,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3.6(4.4-0.8)萬元,貸記銀行存款3.6萬元。假設申報納稅的當月,根據工程進度應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項177.6萬元,應借記應收賬款——工程款177.6萬元,貸記工程結算160萬元,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6(177.6÷1.11×11%)。為此,要沖銷前已收取的預收款和沖銷重復計提的增值稅,借記預收賬款——工程款88.8萬元,貸記應收賬款——工程款88.8萬元。沖銷前已確認的增值稅,借記其他應收款——預交稅金8.8萬元(紅字)、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8萬元(紅字),計算應予以沖銷增值稅為(預收賬款期初余額-預收賬款期末余額)÷1.11×11%=(88.8-0)÷1.11×11%=8.8萬元。最后,在增值稅結轉、繳納時,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8.8(17.6-8.8)萬元,貸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8.8萬元;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8.8萬元,貸記銀行存款8.8萬元。因此,本月應繳納增值稅13.2(17.6-4.4)萬元,其中預繳0.8萬元、補繳3.6萬元、繳納8.8萬元,合計13.2萬元。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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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毛葉.淺議“營改增”對建筑施工企業財務的影響及對策[J].當代會計,2016(1).
作者:李守鵬 吳寶宏 單位:佳木斯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