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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當前,我國“營改增”試點擴圍正在穩步推進之中。這次改革具有濃重的經濟政策色彩。從經濟法的角度分析,財稅改革應遵循經濟法的基本價值與基本原則,同時也與其經濟政策目標保持了一致。“營改增”的制度設計應遵循經濟公平、經濟效率、經濟自由、經濟秩序的價值要求,以財稅法治為完善的手段,在自由與秩序的基礎上,在確保實現其宏觀調控的經濟政策目標的同時,使相關各方的利益分配關系在深層次上得以協調,從而達致公平與效率的統一。
關鍵詞:
“營改增”;經濟法基本價值;建議
自2012年1月1日上海開始試點“營改增”,到2016年5月1日起國家全面實施營改增政策,已有四年多時間,“營改增”在實施中確實具有成效,但“營改增”的過程中也暴露出許多問題,學者們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了不同建議,以期能為“營改增”提供頂層設計的指導方向。本文擬在明確“營改增”目的功能的基礎上,以經濟法的基本價值為視角進行分析,并針對一些問題提出建議。
一、“營改增”的目標與功能
自由是市場經濟的靈魂,經濟法應是一種保障經濟自由之法,財稅法又是經濟法中宏觀調控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提出的“堅持把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作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主攻方向……促進經濟增長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產業協同帶動轉變”,“積極構建有利于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財稅體制。進一步理順各級政府間財政分配關系……改革和完善稅收制度。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完善有利于產業結構升級和服務業發展的稅收政策”。據此,“營改增”的目標就包含兩個層次的內容:第一層次是直接目標,包括作為財稅制度改革與完善的一部分,對財稅體制完善本身的作用這一層次;第二層次是整個財稅體制改革欲達到的目標,即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這一更高層次。此外,“營改增”還有促進城市基礎服務業發展、增加就業、推動城市化進程等附加功效。在明確“營改增”目標的基礎上,制度構建還應注意與經濟法基本價值的要求相結合。
二、經濟法基本價值在“營改增”中的指導作用
(一)經濟公平價值
這一價值包含兩個原則,第一原則即形式公平(平等),第二原則包括機會公平與實質公平。平等并不等于公平,表面的平等不是真正的公平,個體實質貢獻不同,而“一視同仁”地予以相同的稅收負擔,必然會導致經濟主體積極性的減損甚至消失,所以增值稅制度中基于機會平等的考慮區分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同時還規定了大量的稅收優惠政策(除卻其中政策導向的成分),對這些行業企業的補償也是實質公平的一種體現。但是,“營改增”中的稅率在原來的基礎上又增加了兩檔(6%與11%),稅率梯度變為17%、13%、11%、6%,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征收率3%,部分特殊情況下貨物或者服務適用零稅率。這在增加核算征收難度的同時,不免存在“過頭”的嫌疑,事實上造成了行業、企業之間的稅負不公。稅收制度作為一種宏觀調控措施,還涉及到中央與地方以及地方與地方之間的公平問題。我國實行分稅制,增值稅和營業稅分別歸屬中央和地方稅種。其中,營業稅構成地方稅收體系的主體稅種和第一大稅種。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包含了全國九成以上的營業稅,而中央與地方政府增值稅共享比例則為75∶25。營業稅收入在地方財政中的地位舉足輕重。實施“營改增”以后,增值稅與營業稅的征收范圍分別呈現出擴張與縮小的態勢。這一擴一縮與“按照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要求,進一步理順各級政府間財政分配關系”的目標背離。財權的不足將使地方政府在履行職能時捉襟見肘,同時促使地方政府征收“過頭稅”違背結構性減稅目標。
(二)經濟效率價值
經濟主體追求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必然追求經濟效率的最大化。因此,財稅制度才有了對經濟的調控和引導作用。我們首先以投入與產出的關系分析:當產出大于投入,這一制度是成功的;當產出小于投入,制度則不成功;當產出與投入相等,實際是一種潛虧損的狀態,當然也不能評價為成功。從整體效率的層面觀察,則主要是考慮該制度是否促進了資源的有效配置和使用。以上可以說是對制度外部效率的分析,對于制度內部效率的要求主要是明確而不冗雜、易操作且運行流暢?;诙愂罩贫葘洕黧w經濟行為影響的特殊性,“營改增”中制度本身運行的效率大小決定了其促進經濟主體經濟效率大小的程度。事實上,“營改增”過程中還存在很多銜接與操作方面的漏洞,如征管機關、抵扣鏈條、增值稅發票的取得以及因納稅行業范圍等不甚明確而導致的運行效率低下。經濟效率價值更多的是從一種事后評價及改善的參考意義上而言的,而且經濟效率價值的內容,更需要一種實證的參考,如經濟學的一些衡量模型的分析比較。
(三)經濟自由價值
經濟自由是指充分尊重市場主體的獨立人格和社會生存空間。市場主體的角色定位主要有兩個:經濟人角色與社會人角色(主要指企業的社會責任,這更多的體現為企業應當納稅的依據,故不予討論)。就市場主體的經濟人角色而言,包含有兩方面特性,即理性與追求利益最大化。經濟人逐利的天性(自由)事實上更多體現為一種風險與收益的關系。追逐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由于風險設置不合理,“營改增”中出現虛開發票、套取財政補貼等違法行為,那么在制度改善中,除增強征管環節的嚴密性,加強對違法行為的懲罰外,還應注意與其他制度的配合,如企業信用等級制度等。
(四)經濟秩序
首先,市場對秩序的需求,可以說是一種對確定性或者說安全感的需求。健康的市場經濟是在充分尊重市場主體獨立人格和社會生存空間,實現基本經濟自由的同時,由政府給予市場必要合理的干預。這樣的干預本身就是秩序的表現,但是干預本身需要明確規定(法定)。稅收制度中,欲使經濟主體獲得安全感的關鍵在于保障行為的連續性,連續性在“營改增”中主要體現為抵扣鏈條的斷裂或者說不完全,即要明確納稅主體范圍。事實上,這使納稅主體的納稅行為更為規范的同時,還明確了經濟主體行為的范圍,對提高經濟效率與推進行業公平也有重要意義。其次,秩序價值還要求制度本身的運行應有序而非混亂,這就涉及到一制度在整個制度體系中的系統性,也就是制度之間銜接要得當。“營改增”中出現的問題一部分是由于“試點”造成的,另一部分則是制度設計本身的問題。地域試點隨著“營改增”在全國范圍內的展開,一些問題就迎刃而解;對于行業試點,出于對國情與實際的考慮,第三產業短期內無法全部納入增值稅的范圍,因此,制度設計需要考慮在制度不能一蹴而就的情況下應如何應對。而且,抵扣鏈條問題的解決絕不是“擴圍”就可以一勞永逸的,還包括上下游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中抵扣額的確定問題。
三、“營改增”的未來設計及建議
“營改增”的未來設計,一方面要立足于“營改增”的政策總目標,鞏固已有成效;另一方面,要遵守經濟法的基本價值和基本原則的要求,科學調整,根據上文的分析,主要對以下問題提出建議。
(一)調整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稅收分成比例
增值稅是中央與地方的共享稅,目前,國內增值稅按75∶25的比例分成,考慮到房地產稅改革帶來的增稅效應以及地方政府職能的發揮和“過頭稅”的避免,增值稅應加大地方分成比例。
(二)國稅局與地稅局職能需要重新定位
如果由國稅局統一負責增值稅的征管,則地稅局存在的意義將會受到挑戰,因為營業稅不僅是地方稅收體系中最大的稅種,也是地稅局負責征收的最主要稅種??梢钥紤]將“營改增”作為一個“支點”來撬動整個財稅體制的改革,比如,正在討論的環境稅、資源稅、房產稅等,解決國稅地稅之間的矛盾。
(三)大力解決增值稅稅率檔次問題
在國際經驗中,如新加坡、澳大利亞、新西蘭等國實行現代增值稅制一般都是適用單一稅率且稅率較低。根據我國現狀及試點情況,未來可以設計三檔增值稅稅率。(1)標準稅率應設置為13%。這種單一標準稅率的設置易于為征納各方所接受,有利于“營改增”的順利過渡。(2)優惠稅率設置為6%。實行現代增值稅制的國家,出于對民生的考慮,普遍在必需品等方面適用最低稅率,而我國對交通運輸業、銀行業、食品、醫藥、餐飲等民生必需品生產經營業、廢舊物資回收業等可以適用6%的稅率。(3)仍須保留零稅率。在國際貿易自由化的要求下,對出口貨物和勞務應適用零稅率。
(四)明確企業抵扣標準與范圍
由于部分行業劃分比較模糊,致使行業邊界不清晰,不同試點地區對行業邊界的理解并不一致,如部分快遞公司劃入交通運輸或物流輔助,而部分快遞公司又仍屬于郵電通信業等,這樣不同試點地區企業發票認定標準不統一,造成企業接收各地發票時出現較大困擾。針對這一點,首先,要求細化現代服務業稅目,增加稅目注釋,減少模糊操作空間;其次,還涉及到抵扣額的問題,立法要明確規定企業抵扣的標準與范圍。
作者:張茜 單位:西南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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