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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信息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電子商務行業已經成為推動國民社會經濟增長的一大亮點。但是,迅猛發展的背后也帶來了新的問題和現象,諸如信息泄露、支付安全、網絡詐騙等問題,其中刷單行為作為一種新型的經濟違法行為,在電商平臺存在的諸問題中更為嚴重,甚至已經影響到整個行業的發展。因此,研究以及規制刷單行為就顯得尤為重要和緊迫,這對于規范電子商務行業、維護網絡市場經濟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完善我國的法律體系具有極其深遠的意義。
關鍵詞:刷單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知情權;公平交易權
一、刷單行為的定義及其產生原因
(一)刷單行為的定義。隨著電商行業的發展,涌現出了淘寶、京東、天貓等為代表的電商平臺,網絡購物快捷、方便,使越來越多的消費者傾向于通過網購得到自己心儀的商品,同時市場購買力也在不斷地向線上轉移,刷單行為正是伴隨著電子商務行業繁榮發展而產生的一種經濟違法行為,專指在電子商務行業的一種虛假的網絡交易,具體表現形式為:電子商務的經營者在雙方無實際交易的前提下向“刷單者”提供報酬,虛假購買、虛假評價商品來提高自己商品交易量,從而實現提高其店鋪的信用度,或者降低競爭對手信譽的目的。刷單行為主要包括以下以下兩種:一是根據刷單行為所指向的對象分為正向刷單和反向刷單。正向刷單是指電子商務的經營者為了提高自己店鋪商品的交易量和信譽度,聯系并組織刷單人員購買自家商品并做出好評。反向刷單是指雇傭刷單人員對同類商品的競爭者,通過購買商品并虛構差評等手段,抹黑商品,實現使對方商譽受損、獲得競爭優勢等目的。二是根據是否需要刷單者墊付本金,分為遠程單和墊付單。遠程單是指刷單者在購買商家選定的商品時,由商家通過刷單者發出的遠程付款申請來完成交易,刷單者本人無需墊付所需款額,對于刷單的傭金,則是等到刷單者確認收貨以及五星好評之后,由商家支付。墊付單是指刷單者去購買特定商品時,由自己先行支付價款,本金和傭金只有在確認收貨并做出評價之后才能拿到。
(二)刷單行為所產生的原因。消費者在進行網上購物時,面對琳玻滿目的商品,首先是根據商品的交易量來選擇商品,這就導致了搜索排名規則的出現。這種搜索排名方式給消費者帶來了極大的便利,不僅幫助消費者節省了挑選商品的時間,也滿足了消費者的多種需求。淘寶或者其他電商平臺為了增加交易量,也會不定期舉辦各種促銷活動,商家可以通過參加促銷活動,吸引巨額的流量,從而提高商品及店鋪的曝光率。但是,由于電商平臺的各類優惠促銷活動對于參加的商家是有明確要求的,即必須同時達到電商平臺規定的同類商品或服務的銷量以及店鋪信用度的最低要求。因此對于處于起步階段的商家而言,短時間內無法達到可以參加各類優惠促銷活動的最低要求,這就使得某些商家為參加優惠促銷活動,而選擇刷單這種快速提高商品銷量的方式。另一方面,電商平臺的某些行為也是造成刷單行為當前如此泛濫原因之一。因為淘寶等電商平臺獲得利潤的方式是根據商家的營業額中收取不同等級的傭金扣點,因此商品的交易量越多,商家的營業額越高,電商平臺收取的傭金也會越來越多,即使平臺明知某些商家的銷售量是通過刷單的方式增加的,但是平臺依然會對這部分銷量產生的營業額收取傭金。最后,刷單行為的火爆與電商平臺的管理較為寬松也有很大關系。電商平臺在發展初期為了吸引更多的商家進駐,對于商家進駐的標準以及進駐之后的管理比較松散,即使認定商家具有刷單行為,也會選擇讓其進駐。
二、刷單行為的法律界定
(一)作為違約行為的刷單行為。刷單行為作為一種法律事實,涉及多種不同的法律關系。為了更好的對刷單行為進行界定,必須厘清其所涉及的多種法律關系。當消費者在電商平臺的交易頁面上進行網上購物并下單時,商家與消費者之間也就隨之形成了一個網絡消費的格式合同,或者叫電子商務合同。電子合同的有效性在我國1999年《合同法》和2004年的《電子簽名法》中均有所體現,所以當消費者通過使用交易頁面購買商品,即使商家存在虛假銷量和虛假好評的情況下,也完全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消費者與商家之間形成了真實有效的合同關系。買賣合同法律關系屬于債權法律關系的其中一種,合同的雙方主體是經營者與消費者,客體是經營者的給付行為,內容則是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具體表現為消費者可以要求經營者給付其在商品頁面上對商品性能等各方面描述相符合的商品,同時也要承擔向經營者支付價款的義務;對于經營者而言,不僅具有要求消費者給付價款的權利,而且還要承擔向消費者轉移其所購買的商品所有權以及不欺騙消費者的義務。而存在刷單行為的商家,不僅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義務,還違反了買賣合同當事人約定的義務。當消費者收到的商品與描述不符,甚至存在以次充好的情況,就意味著賣家沒有按照合同完全履行給付義務,導致買家無法實現權利,不能完全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賣家即構成違約,即違約行為形態中的不完全履行。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但是處于網絡環境中的消費者不能像線下購物一樣,可以面對面的挑選或者選擇,在消費者在瀏覽商品詳情頁時接收到的信息,即商品描述與所收到實物的差別、商品物流、以及商品銷售數量、評價等,這些往往都是影響消費者決定購買的因素。這種信息的不對稱性也就很容易導致商家虛構銷量和好評來掩蓋商品質量可能存在瑕疵或與描述不一致的事實情況,因此對于此種刷單行為可以在法律上認定為欺詐消費者的行為。雖然刷單是存在于特定領域的欺騙消費者行為,但雙方所訂立的買賣合同是基于商家對消費者的欺詐之上,經營者有欺詐故意,也知道自己的欺詐行為,并且主觀上希望消費者做出錯誤意思表示。經營者的刷單行為違反了當事人必須遵守的義務,構成違約,它同時也違背了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則,是一種民事欺詐行為,所以消費者與經營者雙方所訂立的買賣合同屬于《合同法》第54條規定的可撤銷合同。因此在存在刷單行為的合同中,消費者可要求經營者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撤銷雙方的買賣合同。
(二)作為民事侵權行為的刷單行為。電商平臺中經營者的刷單行為完全符合我國侵權責任法中對于侵權行為的認定。首先,經營者的刷單行為符合定義中的“由于過錯”,因為電商平臺的經營者的刷單行為是為了虛構銷量和好評,以提高商品交易量為目的,與刷單人員惡意串通,屬于《合同法》中合同雙方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情形,主觀上希望消費者做出錯誤意思表示的故意。其次,刷單行為確實會使消費者遭受損失。消費者是由于虛假銷量和虛假好評,選擇了與其真實購買意愿不相符合的商品,做出了不真實的意思表示。經營者沒有將商品的真實情況如實告知消費者,并且通過刷單確實對消費者的行為進行了誤導,侵犯了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所規定的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同時經營者的刷單行為違反了自愿、平等以及誠信原則,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最后,刷單行為同時也侵犯了其他遵守誠信原則的經營者的權益。消費者是在刷單行為的誤導下做出了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失去了選擇其真正所要商品的權利,同時這也使得其他沒有實施刷單行為的同類經營者喪失了交易的可能性,也就侵犯了他們的公平交易權,嚴重破壞了經濟市場的公平交易秩序。
(三)作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刷單行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中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法條中規定的虛假宣傳,是指經營者在商業活動中,通過廣告或者其他媒介,對于商品或者服務,提供與其實際內容不相符合的虛假信息,容易引起客戶或者消費者誤解的行為。市場競爭者、消費者、其他市場參與者是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主體;它的客體就是保護的法益是公平競爭權。正向刷單行為屬于典型的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電商平臺的經營者雇傭刷單人員為自己提高商品銷售量和好評率的行為,虛假的提高了自身的商業信譽,這對于那些沒有實施刷單行為、嚴格遵守誠信原則的經營主體來說是一種不公正,同時也侵犯了其所享有的公平競爭權,所以正向刷單行為應當被認定為虛假宣傳。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第11條還規定了:“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反向刷單行為在實質上屬于商業詆毀行為,商業詆毀其實也屬于虛假信息,它是某些經營者通過錯誤信息去誤導消費者,消費者由于信息不對稱等原因,極有可能受到這些錯誤信息的干擾,從而做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詆毀商譽行為的發生,侵犯的不僅包括同行業競爭者、消費者的利益,因為它不但會消磨消費者對市場的信任,破壞消費者與經營者的關系,甚至還會破壞整個市場競爭機制的運行。法律規定每一個從事經營的主體都具有商譽權,不具有經營實體的電商平臺商家也不例外,因此反向刷單行為還侵犯了某些經營者的商譽權,商譽權作為名譽權的一種,同樣具有當權利收到侵犯時可以要求對方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權利。所以當商家的商譽權受到侵犯時,經營者不僅可以要求對方承擔包括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侵權責任,并且還可以要求其進行相應的侵權損害賠償。
三、刷單行為的法律規制現狀及建議
(一)我國對刷單行為法律規制的現狀。我國在2013年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了修改與完善,更加注重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具體規定了經營者應當提供的商品信息,不得弄虛作假和誤導宣傳,并引入了后悔權,即當消費者被刷單的虛假銷量和虛假好評所誤導,收到的商品與商家的介紹不一致時,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要求商家退貨,并返還貨款。同時新《消法》還細化了當消費者權利受到侵犯時所享有的求償權,加大了對欺詐交易的懲罰力度,對網絡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具有重要意義。在網絡交易市場領域,基于虛擬交易而產生的多數虛假宣傳行為,因為沒有空間和時間上的限制,所以會對市場經濟的危害程度更大,影響范圍更廣,而刷單行為作為一種典型的虛假宣傳行為,不僅影響了消費者自由選擇,還破壞了其他合法商家的正常經營活動。因此,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該領域內的虛假宣傳行為進行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將刷單行為視為經營者對其產品的“銷售狀況”或“用戶評價”等進行虛假或誤導性的商業宣傳,同時還禁止經營者實施虛假交易,也禁止協助其他商家進行虛假或誤導宣傳,并加大了對刷單人員的懲罰力度,極大增強了法律對刷單人員的威懾力。雖然經濟法規定了消費者享有的基本權利及遭到侵權時的救濟途徑,對刷單行為有一定的規制效果,但因為法律具有滯后性以及網絡市場的復雜多變性,所以在規制刷單行為方面,經濟法在仍然存在許多不足之處,例如,責任認定標準不統一,消費者的求償權難以實現以及缺少專門的規制部門等。
(二)從經濟法角度完善對刷單行為的規制。首先必須完善相關經濟立法,健全現有法律法規。雖然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站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角度下,規定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但是由于沒有明確知情權的具體內容,所以在實踐中我們難以判斷經營者的刷單行為是否侵犯了消費者知情權,因此,筆者認為可以適度擴大消費者知情權內容的范圍,明確消費者有知悉商品或服務的真實銷量及用戶評價的權利?!斗床徽敻偁幏ā窂囊幹剖袌霾徽敻偁幮袨榈慕嵌龋m然對經營者的行為做出了一系列規定,但并未將提高刷單服務的刷單組織納入規制范圍之內,不能合理分配相應責,使消費者難以實現權利救濟。所以筆者建議對現有法律做出進一步修改和完善,以解決現存問題。其次,要構建立體化的電商行業法律體系。有效遏制刷單行為,除了必須完善已有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外,還有必要推進專門的電商立法,并且明確不同法律之間的適用規則,以解決的法律滯后性?!峨娮由虅辗ā肥俏覈娮由虅招袠I的第一部專門立法,對電商行業的發展起到極其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該法出臺時間較晚,并且屬于特別法,在法律適用順序上應先適用《電子商務法》對刷單行為進行規制。但是該法沒有詳細的規定電商平臺的責任,因此筆者建議細化電商平臺的監管職責,強調電商平臺的監管責任與義務。最后,要加快建設電商平臺對于進駐商家的信用評價制度,完善電商市場的準入以及退出機制。目前市場中評價機制的關鍵性指標包括商品銷量、好評率等因素,而忽視了其他因素對評價個人信用的作用。因此,電商平臺可以科學設置多元化評價指標,淡化銷售量以及好評率的影響,事前預防商家的刷單行為。實施信用等級制度,不僅可以將某些嚴重違規的經營者驅逐出電商市場,而且還可以對有失信記錄的經營者,提高其進入電商市場的門檻,并在進入之后嚴格對此類經營者進行監督。
作者:王婷偉 單位:河南財經政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