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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在解決三農問題上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與價值,然而,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我們不難看出,新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仍然面臨著許多的難題和挑戰,因而解決發展難題、掃清發展障礙,是當下發展農村經濟亟須解決的問題,本文旨在通過分析新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內涵與法律地位,并探究其發展難題并提出相應的解決措施,為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創新發展提供有效借鑒。
關鍵詞: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法律地位;發展路徑
一、新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內涵與法律地位
(一)新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形態。合作經濟的思想是人類從古至今一直追求的,從柏拉圖《理想國》提及的理念,中國傳統文化中“天下為公”的大同思想,猶太教中的共有觀念,以及馬克思主義中的共產主義思想,都表明了經濟合作是人類一直以來共同的思想追求。新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是指以市場經濟為推動,以農民為主體并由農民自愿組織,組織的宗旨主要是進行組織內部的服務,促進組織利益的最大化,遵守國家法律規范和國內法律規范,對組織內部的事物進行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組織內部有其特定的發展性質和建設性質,另外,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其內涵廣泛,涉及的形式也是復雜多樣,如農村資金互助社、貧困村互助資金試點、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等金融組織,還有社區合作經濟組織、供銷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以及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都是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重要內容。同時,筆者認為不應該將“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簡單地當作“農村合作社”,某種意義上說,農村合作社是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一種具體表現形式,兩者應該是整體與部分的關系。在合作經濟的發展中,不同的歷史情況和文化環境,使得對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定義也不盡相同,但對于新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界定應該盡可能的寬泛一些,應該包含農業發展過程中為農業發展提供技術、設備等硬性條件服務的合作經濟組織,還應該包含提供商品流通、市場宣傳與營銷等服務的合作經濟組織。其運營與服務主體是農民,主要目的是促進經濟的發展謀求利益,追求經濟綜合效益最大化。
(二)新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法律地位的變化發展趨勢。《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的第八條主要對合作經濟組織的組織形式進行了明確規定,合作組織的性質被具體明確為具有所有制性質的經濟,這項規定在所有制上給了合作經濟組織一個法律地位,但是混合了合作制與集體制的界限?!吨腥A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十一條規定明確了合作組織的自愿原則與為成員服務的宗旨,指出其有多種形式,但應該依法成立。國家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明確指出農民在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則上成立相關的合作組織,該組織成立的目的就是為廣大內部成員進行服務,內部成員加入、退出組織都是自由的,但是組織內部開展的各項活動都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合作組織在遵從法律規范的前提下依法登記、依法成立,組織內部的一切合法權利不受外來勢力的侵犯。此外還有一些行政法規、規章制度也嘗試對新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進行規定,但大多數的規定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而當前新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仍然缺乏一個明確也權威的規定,關于這一組織究竟是法人還是其他社會組織的問題仍然沒有明確的解決,2004年以前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始終沒有確定其法人地位,2004年的《浙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也只是簡單地賦予其“法人”地位,卻仍然沒有解決其法律地位方面的問題。2017年12月27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做出了修訂,對于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懸而未決的問題進行了解答,到此時,法律上明確了農業經濟合作組織在市場經營上的主體地位,農業經濟合作組織作為獨立的法人,在市場上和公司、企業、個人投資者享有同等的地位,并且在一切的經營活動中具有自主經營的權力,多元化經營、連鎖擴張甚至未來的綜合性組織都是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可以選擇的經營模式,可以集金融服務、生產銷售、產業經營等活動為一體。新型農業經濟合作組織最主要的目的還是為保障農民權益,因此加入與否都是自由的,并不會采取強制的措施進行管理或者低價收購農產品,新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對于農民而言是進退自由的,因此,農民的信任感就會應運而生,這對促進這一組織的發展進步也是十分有利的。
二、新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困境與面臨的挑戰
(一)當前新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現狀。當前新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仍然面臨著發展的規模過小,服務的范圍過窄,同時市場競爭力過度缺乏,且組織化程度不高,組織經營運行不夠規范以及政府行政干預過多的情況,這就導致許多新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無法應用規模效應,構不成產業帶,市場競爭力也就不高,如此一來,農產品的流通就面臨許多障礙,農村經濟增長緩慢,對農村地區的發展建設的帶動作用也將大打折扣;另外,缺乏合理有效的管理監管制度,組織運行體制機制的不完善就使得有關管理人員工作積極性不高,常常出現責任推諉,產權不分的現象;同時,組織的運行與農民利益脫鉤,農民無法通過組織獲取更多利益,或者無法保障自身原本利益,就使得農民對于經濟組織的運營往往漠不關心,缺乏熱情,新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運行自然始終得不到有效發展,政府行政過多干預就會使組織各方面運行過程中對政府過度依賴,民眾對組織的原有性質缺乏應有的認識,組織的相關工作落不到實處,最終容易導致發展方向和發展軌道沒有按照既定的計劃進行。
(二)當前新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困境。從內部方面進行分析,新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在發展過程中最大的困境就是法律體系不夠健全,法律地位不明確的問題雖然得到了一定的解決,但仍處于初級階段,與此相關的許多問題都尚待解決,合作經濟組織與非合作經濟組織的界限在很多地區仍然處于模糊狀態,組織的設立與人員登記存在重重障礙,許多規章制度的制定都存在困難,另外內部治理結構不規范,管理十分混亂,不僅對農村地區發展起不到很好的推動作用,其本身的規范發展和良性運作也受到許多不良影響。對外新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在發展中,由于缺乏統一的市場準入制度,國家支持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金融優惠政策得不到有效的實施,預期的效果較差,市場準入制度的功能減弱,這就使組織在運行中缺乏市場競爭力,農產品在市場流通中不具備優勢,農業經濟得不到有效發展,不僅對農民的利益造成不利影響,對于經濟組織內部體制機制的制定與管理也有一定的不良影響,容易導致內部管理體制的混亂,治理結構設置始終不夠健全,決策機制、財務制度、利益分配機制都不夠完善,產權歸屬的問題始終不明晰,因此民主管理就很難實行,決策權力問題尚待解決。另外,新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模式受限,受初級探索階段的背景限制,監督管理體制的不夠完善,使傳統的思維和平均主義思維在組織運營中仍然盛行,按股份進行分配的方式,專業分工不明顯,使農民獲取利益的機會受到限制,經濟得不到發展,農民生產積極性得不到提高,生產力水平也會相應地止步不前。同時,在農業發展生產中,依賴政府扶貧模式的出資,經濟組織內人員不需要或很少提供個人資金就使得其生產缺乏必要的動力,因此生產效率低下,經濟發展障礙重重,組織發展自然也面臨許多阻礙。
三、新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路徑
(一)新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路徑。新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最主要的是要在思想方面進行創新,打破傳統的平均主義思維和固有的框架約束,以民辦、民管、民享原則為主要的辦事準則,與此同時,一定的激勵政策也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其次在于要在探索中進行模式的創新,固有模式始終是阻礙經濟組織發展的頑石,因此促進組織發展就需要進行組織創新模式的探索,同時,制度設計的優化工作也是發展的重點,進行監管機制的制定與創新,并合理有效的利用監督管理體制和利益激勵的方式為組織發展帶來動力為農業發展帶來更大的經濟效益。最后最重要的是法律體系的完善,不僅在組織的法律地位上要做出明確的規定,在其內部治理結構上也要進行規范,組織始終秉承“遵紀守法”的原則進行內部事務的管理,與此同時加強對外組織有效管理經驗的借鑒也是一項行之有效的策略,可以為組織發展提供重要借鑒。
(二)發展新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價值意義。如前文所述,新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有利于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帶動經濟綜合效益最大化。新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建立與發展有利于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為農業發展建設過程中提供了技術支持與設備支撐,讓農業發展實現機械化、現代化,同時在農業產業化過程中提供必要的流通、宣傳營銷服務,一方面促進了農產品產量的增加、質量的優化,同時另一方面也為農業的系統化和專業化發展提供了合理保障。與農業有關的合作組織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農民的綜合素質,帶動農村經濟的自主管理,當前從事農業生產的人員往往存在著知識水平不高的現象,因此,使得農業發展水平止步不前,新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則需要在提高農民綜合素質方面努力,讓農民能夠適應當前機械化、現代化、信息化的農業發展模式,從而促進農業發展水平進步,進而帶來更大的經濟效益。同時自主管理農村經濟,分擔政府職能部門工作對帶動經濟發展也有重要意義。新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是計劃經濟與市場經濟相結合的具體表現形式,可以促進農業發展模式的多樣化,進而帶動農村社會發展與進步。同時,我們還需要看到的是在農業資金方面,農村合作經濟組織也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可以拓寬農民的融資渠道,保障借款安全,為農民在農業生產過程中面臨的資金困難問題提供了有效的解決措施,增強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同時為解決“三農”問題工作的進行提供了良好的措施保障,可有效提高工作效率。
四、結束語
新型農業合作經濟是有利于農村地區經濟發展的有效途徑,前提是其法律地位能夠得到明確界定,在法律上得到保障的同時通過一系列的模式更新,體制機制創新發展措施,從而獲得各方面效益的最大化,這就需要有關人員長期的努力。
參考文獻
[1]王月春.新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法律困境與對策研究[J].河北軟件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11,13(03):75-77.
[2]盧凱.我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法律地位研究[D].首都經濟貿易大學,2006.
作者:鐘沛芳 單位:贛南師范大學科技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