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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我國金融體系改革進程的不斷推進,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也得以不斷發展壯大。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出現也為吉林省農村地區對金融服務的需求提供了有效供給。但吉林省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在高速發展的同時也存在貸款質量不高、市場定位偏離、資金來源有限等問題,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服務對象的特殊性使其面臨較高的經營風險。針對吉林省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面臨的風險,應進一步完善金融機構內部建設、加強外部監管,以保障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持續健康發展。
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城市化進程的不斷推進,相對落后的農村地區經濟也駛入了發展的快車道。與此同時,農村地區對金融服務的需求不斷提高,從而催生了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產生和發展,尤其是村鎮銀行,近年來如雨后春筍般涌現出來。但由于其成立時間短、運行機制不盡完善,因此出現了一些有別于其他商業銀行的問題,特別是承受風險的能力十分有限,并由于所處外部環境的特殊性,使其所面臨的風險相對較高。
一、吉林省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發展狀況
隨著農村金融改革的不斷推進,吉林省農村地區對金融服務的需求日益增加,而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出現為這一需求提供了有效供給。經過近十年的發展,人們對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認知及信任度也有了一定的提升。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數量逐漸增多,資產規模越來越大,在支農支小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一)機構數量不斷增加
截至2016年末,吉林省內共成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70家,其中村鎮銀行65家、貸款公司1家、農村資金互助社4家。吉林省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穩健發展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省內農村地區的金融服務需求,進一步推進了金融扶貧工作,為當地縣域經濟發展做出了貢獻。
(二)經營規模不斷擴大
截至2016年末,吉林省內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資產總額652.43億元,比2015年增長36.73%。其中各項貸款301.97億元,增長33.75%;負債總額608.26億元,增長37.5%;各項存款526.81億元,增長30.77%;所有者權益44.17億元,增長26.95%。2016年末實現利潤5.27億元,增長11.79%。
(三)支農支小作用日益增強
截至2016年末,吉林省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涉農貸款余額240.02億元,占各項貸款余額的79.49%,比2015年增長26.84%;農戶貸款5萬戶,余額155.13億元;小微企業貸款1萬戶,余額174.87億元;農戶和小微企業貸款占各項貸款比重87.6%。自成立以來,累計向農戶和小微企業發放貸款1484.51億元,為21萬農戶和5萬家小微企業提供信貸支持,助推了“三農”和小微企業的發展。
二、吉林省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存在的主要問題
2008年以來,吉林省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得到了快速發展,為吉林省內農村地區提供了有效的金融服務,推進了吉林省的農村金融改革,對吉林省的經濟發展起到了推動作用。但在其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和不可輕視的風險。
(一)部分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偏離市場定位
我國設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初衷是促進農村金融改革和發展,服務“三農”和小微企業。[1]截至2016年末,吉林省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涉農貸款余額240.02億元,占各項貸款余額的79.49%??傮w上看,大多數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能夠堅持服務“三農”和小微企業的市場定位。但是,我們也注意到,隨著規模不斷的壯大,當前部分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卻日益呈現“脫農”傾向,更多地追求利潤最大化。主要表現在,一些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將服務對象由貸款額度小、地域不集中的農村地區轉向了回報相對更高的城鎮地區。此外,個別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機構還存在存貸比不合理問題。截至2016年末,吉林省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存貸比為56.63%,但有18家成立一年以上的村鎮銀行的存貸比低于50%。
(二)社會認可度較低
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是順應農村金融改革創新而出現的新事物,由于其發展時間較短,人們對其還抱有懷疑態度。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本質是信用,因此,相對于其他國有商業銀行和發展時間較長的農村信用社,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在百姓心中的地位還不是很高。而想要獲得更多客戶群體的信任和認可,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需要經歷更長久的積累和發展。對于吉林省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而言,一方面,發展初期要贏得廣大群眾的信任存在一定的劣勢。另一方面,上世紀吉林省農村地區“農村合作基金會”失敗的記憶也使農民群眾對此類新型金融機構的信任度大打折扣。以松原市村鎮銀行為例,調查中發現,甚至有部分群眾認為它是非法金融機構。銀行是人們心中的“保險柜”,“保險柜”的質量是關鍵;銀行是否能夠長久經營、客戶存款的安全能否得到切實的保障是廣大群眾最為關心的問題。相對此類新興起的小型村鎮銀行,大部分群眾更愿意將錢存在大型國有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
(三)經營管理水平低下
1.缺乏合理的經營理念。有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在經營管理中過于追求效益,從而忽視了風險。個別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缺乏合理的經營理念,導致超風險經營。截至2016年末,吉林省內大多數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單一客戶貸款集中度控制在10%以下,但有2家機構超過10%的監管標準。部分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存在盲目追求利潤,注重數量而忽視質量的現象。2016年末,吉林省內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不良貸款呈雙升趨勢。不良貸款余額為3.38億元,較年初增加了1.98億元,增長141.12%;不良貸款率為1.12%,較年初增加0.5個百分點。此外,還存在個別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撥備提取不足的情況。截至2016年末,吉林省內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撥備覆蓋率為257.02%,超過監管要求107.02個百分點,但有1家機構低于150%的監管標準。2.從業人員素質不高。與其他傳統金融企業相比,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在吸引人才上缺乏競爭力,導致其專業人才缺失。機構從業人員整體素質偏低,容易引發操作風險;同時,缺乏相關專業的人才造成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工作效率低下,也使得某些業務很難開展。而對于新設立的農村金融機構而言,其大部分時間和精力都用于機構自身的建設上,忽視了對員工的培訓,從而從業人員的業務技能難以得到提升。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健康發展。
(四)外部監管不足
不同于其他大型國有商業銀行,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更需要創新一套適合其特點的監管辦法。監管體制的不完善很可能會使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陷于風險之中,進而影響其正常運營。當前,吉林省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監管主要存在以下問題:第一,對于幾種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監管主體不一致。一方面,銀監會負責監管地區性的村鎮銀行及農村資金互助社;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負責監管小額貸款公司。不同的監管機構所執行的監管標準有所不同,這不利于保持監管政策的統一性及其有效落實,也不利于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規范運行,甚至有可能導致金融市場秩序的混亂。第二,監管力度不夠。從吉林省的情況看,現階段對農村金融機構尚存在大量的監管空白,農村金融監管人員嚴重不足,甚至有的地方的監管部門尚未設立。第三,缺少針對性的監管辦法。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屬于農村金融改革的創新產物,沒有成熟的經驗可供借鑒。因此,需要在監管過程中不斷探索適合其運營特點和發展規律的監管手段。
三、吉林省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面臨的主要風險
相對于其他傳統金融機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面臨的風險更加突出。服務對象的特殊性使其面臨更大的信用風險,內部員工的整體素質狀況使其存在較大的操作風險,而其自身規模小、資金來源有限的局限性則使其具有較大的流動性風險。
(一)信用風險
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是面對農村地區提供服務的,而其服務對象具有特殊性。一方面,農業收入存在不確定性,從而農業貸款也會隨著農民收入的波動而面臨較大的風險。另一方面,相對而言,整體上我國農民的受教育程度不高,文化素質偏低,信用意識較差,可能存在人為故意拖欠還款的情況。因此,相對于其他傳統金融機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面臨更高的信用風險。
(二)操作風險
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自身的體制機制不夠完善,缺乏相關的專業人才,工作人員綜合素質偏低,容易造成操作風險。就吉林省而言,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設立時間較短,相當一部分人對其未來的發展前景抱有懷疑的態度,這使其很難吸引到相關的專業人才。人員素質成為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開展業務以及發展壯大的重要瓶頸,也使其面臨較大的操作風險。
(三)流動性風險
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發展時間短、規模小、融資能力有限,容易產生流動性風險。從吉林省情況看,一方面,由于社會認可度低、服務范圍狹窄等劣勢,導致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有限,而農村地區對于農業貸款的需求又相對較大,形成了較嚴重的存貸比倒掛。另一方面,由于吉林省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正處于發展階段,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來擴張規模,從而增大了流動性風險。[2]
四、吉林省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風險防控路徑
(一)明確市場定位,大力開展普惠金融
吉林省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是順應農村金融改革而誕生的新興事物,其目的是滿足農村地區經濟發展的金融需求。新形勢下,農村金融機構應定位為發展普惠金融。一是加大扶貧信貸投入、創新金融扶貧方式方法,對扶貧對象提供精準化的金融支持。二是大力發展農村電子商務、開發互聯網金融產品,緩解農村地區市場信息缺失、銷售渠道不暢等問題,提升精準扶貧質效。三是加大小微企業金融創新力度,提升金融服務對小微企業的支持效能,多措并舉滿足小微企業“短、小、頻、急”的融資需求;進一步降低第三方收費等隱性成本,全力化解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開展普惠金融工作,一方面可切真切實地服務于老百姓,另一方面也對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自身起到了極大的宣傳作用,從而大大增強其社會認可度。
(二)完善機構自身建設
吉林省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在整體運營上也要遵循安全性、流動性、效益型的原則,其中資金的安全性最為重要。首先,要提高其員工的金融風險防范意識,盡量避免貸款高度集中等問題出現。其次,對從業人員進行相關的專業技能培訓;同時,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并實行嚴格的獎懲措施,在規范員工行為的同時調動其工作積極性。最后,建立合理的風險預警體系。[3]
(三)加強外部監管,控制金融風險
針對吉林省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監管工作存在的問題和漏洞,一方面,應做到嚴格堅守風險底線,樹立穩健審慎的經營理念。一是嚴格落實《銀行業金融機構全面風險管理指引》相關要求,建立風險管理“三道防線”,完善風險管理框架體系,切實將風險防范和化解工作落到實處,嚴守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風險底線。二是強化風險預警機制,提升風險預判能力,做到前、中、后臺相互協同,一旦發現風險隱患,及時發出預警信息,將風險化解在萌芽中。三是加大信貸資產管控力度。全力處置不良資產,化解存量貸款風險;做好逾期貸款貸后檢查工作,防止資產質量下滑。另一方面,加強溝通交流,積極開展聯動監管工作。采取聯動監管、約見談話、風險提示和審慎會談等監管措施,進一步加強與主發起行和各銀監分局的溝通交流。在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過程中,一旦發現機構存在潛在風險和問題,及時與主監管部門及主發起行管理人員進行溝通,指導機構進行整改,提高風險防范效率。
[參考文獻]
[1]孟宇航.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風險亟待關注———對吉林省部分機構的調研[J].中國農村金融,2010,(5):45-46.
[2]聶勇.基于制度視角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風險控制研究[J].浙江金融,2013,(5):11-14.
[3]高曉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可持續發展研究[J].當代經濟研究,2015,(2):,(2):87-91.
作者:高曉光 于樹莉 單位:吉林財經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