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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法課程的內容
一直以來,經濟法被學界戲稱為“大雜燴”。法學部門的劃分,一個主流的標準就是調整的社會關系的不同。而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它和其他學科存在一定承擔的交叉,比如經濟法主體包括國家經濟管理機關、經營主體、消費主體和社會中間層,其中國家經濟管理機關涉及行政法內容,作為經營主體的公司涉及商法內容,作為經營主體的合伙企業涉及民法內容。而作為經濟法重要內容的勞動法又與社會保障相重合。經濟法作為國家調整經濟運行的法律規范,其內容十分龐雜,包括總論、經濟主體法、市場規則法、宏觀調控法和社會保障法,且不像民法、商法那樣法規集中,僅作為土地、水、森林、草原等自然資源保護法的土地部分就包括《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辦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基于經濟法課程本身的特性,不同專業的教師應當對經濟法的課程內容進行相應的調整,做到與專業相呼應,有的放矢。以筆者為例,筆者在給法律專業的學生講授經濟法時,必須做到緊扣司法考試,面面俱到。由于法律專業的學生有一定的民法和商法基礎,所以經濟主體法重點講授社會中間層,社會保障部分重點講授勞動法,其他內容簡單介紹一帶而過,市場規則法重點講授,宏觀調控法選擇講授。而筆者給會計專業的學生講授經濟法時,往往圍繞會計職稱考試內容,主要集中介紹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合同法、金融法、稅法等內容。
二、會計專業學習經濟法課程的問題
筆者作為專職老師長期活動在教學第一線,為我校醫事法律專業的學生講授經濟法。筆者曾受邀給其他院校的專業比如會計專業教授過經濟法,在講授過程中發現了一些問題。
1.培養目標不明確
對于一個專業來說,其所有的課堂設置都應當圍繞著專業本身來建設。這個專業的培養目標是什么,要為社會培養什么樣的人才,這個專業設置了什么課程,課程在不同學期具體安排,所設課程對這個專業有什么意義,這門課程要達到什么目的、取得什么教學效果,都應當是學校預設好的。所以,在講授前首先應當明確專業的培養目標,對不同專業的學生,應當根據其培養目標設計合理的授課內容。而一些高職院校培養目標并不明確,筆者在受到一次民營學院的教學邀請時,為進行合理的教學安排,向其教務部門詳細詢問授課專業、授課學時、相關課程,而其教務部門覺得奇怪,他們認為只要是同一課程內容應該是一樣的。
2.法律基礎欠缺
筆者受邀給其他院校的會計專業教授經濟法時發現,學生對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識十分陌生。過去高等院校的《思想道德修養》、《法律基礎》是分別設置的,《法律基礎》在高等院校中的時間安排一般是30-40學時,而2006年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各大高等院校將這兩門課合二為一———《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據統計授課時間還是30-40學時,以我校為例,總學時48學時,但理論課時僅有32學時,而法律基礎部分一般是8-10學時,類似基本的普法教育,所以學生大都只了解一些皮毛,對專業法律知識所知甚少,沒有積累法律語言,更沒有形成法律思維。筆者在講授經濟法時發現,學生對課堂上老師所提到的法律名詞十分陌生,光介紹一些基本的法律名詞就占用了大量的教學時間,教學時間十分緊張。
三、會計專業經濟法課程的教學安排
筆者認為,對會計專業的學生來說,基于專業的特殊性,在經濟法課程的講授過程中應當進行科學、合理的教學安排。
1.確定教學內容
對會計專業的學生來說,經濟法是工具,學生應當靈活掌握未來職業過程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了解基本的規范,處理相關的問題。與此同時,經濟法是開啟未來職業資格的“敲門磚”。我國對會計職業資格有一定的要求,無論是初級會計職稱還是中級會計職稱,甚至高級會計職稱、高標準的注冊會計師等,經濟法都是其中必考科目之一,不容回避。比如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需要考兩門,其中一門就是經濟法基礎。由于學時有限,經濟法課程的教學安排較為緊張,整個課程圍繞會計職稱考試內容,以在章節中介紹重要知識點的形式進行,通過真題和練習題的輔助加深記憶。在教授中按照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大綱安排章節內容,今天包括總論、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合同法、金融法、稅法、反壟斷等內容。
2.明確教學目標
針對相應的授課對象,應當明確本課程的講授希望達到什么樣的目標。首先,要求學生理解基本的法律條文。針對大量陌生的法律詞匯,了解其基本含義。對復雜的法律條文,不要求學生理解為什么這么規定,只要知道是什么即可。其次,培養基本的法律思維。在講授過程中,要注意加強案例教學,要求學生面對具體的案件,有獨立的分析和解答能力。最后,有基本的實踐能力。例如:能夠制作簡單的合同,懂得基本的勞動權利和維權路徑。
作者:連婷 單位:遼寧醫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