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清單中經濟法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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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清單中經濟法論文

一、政府權力清單是法治經濟的基礎

(一)政府權力邊界不清,經濟干預權限異化

經濟干預權限異化指的是政府干預過度和干預缺位等情形。當今的中國政府不僅是對經濟干預的缺位,更多的是政府對經濟干預的越位,給市場經濟健康運行造成阻礙。政府對經濟干預的缺位表現在應該監管的經濟行為領域沒有發揮效用,市場經濟秩序和信用體系不健全,競爭規則不完備等方面。體現較為明顯的是在食品安全、環境監管領域,盡管政府采取了多種治理手段,但這些領域的問題愈演愈烈,說明政府干預經濟的能效低下。政府對經濟的過度干預表現為限制私權自由,剝奪市場主體自主決策權的行為。地方政府通過部門立法形式,違反公平競爭和市場原則,設定新的收費權和處罰權,收取各種費用,為自己或相關的利益集團牟取利益。同時,政府還通過限制市場主體的權利范圍,設置大量的行政審批和許可項目,過度地設立行政許可門檻導致市場主體行業進入權被剝奪。比如,在大多數壟斷性行業,政府限制民營資本進入,導致民營企業利潤和競爭力下降,甚至政府部門與壟斷企業事實上形成利益共同體,最終導致社會資源配置的扭曲。

(二)權力清單明確政府經濟干預權的法治邊界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指出:“建立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實行統一的市場準入制度,在制定負面清單基礎上,各類市場主體可依法平等進入清單之外領域。”《決定》指出:“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依法公開權力運行流程。”2014年10月召開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明確提出“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行政機關要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這兩個決定,正是法學界概括的對公民和法人,“法不禁止則自由”;對國家和政府,“法無授權則不能”。權力清單制度標志著我國政府的經濟干預從“權力經濟”向“法治經濟”的重大轉變。一方面,權力清單制度強化市場主體的自主決定性。公民、企業等市場主體的私權利,一般是涉及個體私人的生活領域,與政府的公權力相較弱小,因此市場主體行使權利時不會對政府權力造成損害。要保障市場主體的私權利,就需要給予市場主體權利足夠的行使空間,這個權利的“自由度”只要是法律沒有明文禁止的事項都是市場主體的權利行使范圍,即“法無禁止便自由”。自2013年開始,我國進一步簡政放權,在財稅、金融、投資等各方面共取消和下放兩百多項行政審批事項,將簡政放權作為政府職能轉變的突破口,讓“錯裝在政府身上的手回歸到市場”,釋放改革紅利,打造中國經濟的升級版。另一方面,權力清單制度強化政府職權的法治化。權力清單制度并不是簡單的政府權力縮減,權力清單劃清了政府的權力邊界,明確政府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該管什么,怎么管。由于政府是公權力的主體,具有強制性,其權力的行使大多與公民、企業等市場主體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沒有約束的政府權力極容易對市場主體的私權利造成侵害。權力清單要求公開政府權力運行流程,將權力關進“透明”的籠子。政府權力以清單式例舉出來,意味著政府“權力法定”、“清單之外無權力”。政府權力清單主要源于法律法規的授權,因此政府行使每一項權力都必須以法律法規為依據,超出法律規定就是越權,即“法無授權為禁止”。因此可知,遏制政府權力的擴張,規范、約束權力,有效維護和保障市場主體的私權利是制定權力清單的目標。

二、經濟法權力干預是法治經濟的訴求

秩序自由主義經濟學說主張國家對經濟的“有限”作用,即國家的職能僅限于保障國家的對外安全和內部秩序的建立;而在(私人)經濟領域,該學說則主張國家應讓位于市場力量的自我角逐。然而,歷史證明了這一觀點存在偏頗,市場并非萬能的,由于壟斷、公共產品、外部性導致市場失靈,國家干預可以避免和糾正市場失靈,國家干預經濟的路徑主要是在法律層面上,其干預經濟的基本法律形式則集中體現為經濟法。

(一)經濟法的經濟治理權力

克服和糾正市場失靈是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源動力。經濟法能保障和促進國家調節機制與市場調節機制的有機結合,進而實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市場經濟是平等交換、公平競爭的經濟類型,經濟法(包括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兩大部分)通過市場規制法律制度的運行,規范全部市場主體的行為,解決市場運行過程中對競爭的阻礙,有效地遏制和防止破壞市場機制的行為,有助于創造平等交換、公平競爭的環境,對解決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壟斷與競爭、公平與效率、個體營利性與社會公益性的矛盾和防止市場機制失靈至關重要。經濟法通過宏觀調控法律制度的實施,有效地調節社會總供給和總需求,控制社會經濟使其協調運行,為市場經濟創造良好的運行環境,使市場主體有所遵循,從而避免市場經濟的盲目性,減少內部或外部不經濟帶來的成本,實現社會經濟高效益、健康地發展。

(二)經濟法的經濟自治權利(力)

1.經濟法中的自由權

市場經濟是自由經濟,是市場經濟主體自愿和自由的經濟選擇行為,通過這些行為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賦予經濟主體自由選擇權和決策權,這是市場主體最基本的需求也是基本的經濟權利。當然,孟德斯鳩曾說過“自由不是無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種能做法律許可的任何事的權力”。因此,市場主體的經濟自由權需要法律的支撐和保障。經濟法“確認各社會主體的權利、義務,使之更加規范化和具有公示性”。經濟法對經濟主體的市場準入資格、主體之間的交易規則加以界定,通過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保證市場競爭中的平等;通過財稅法、金融法實現社會資源的共享;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等給予社會上的弱勢群體特殊關懷。這些充分體現出經濟法的目標和宗旨——保障經濟的民主自由,促使經濟發展符合最大多數人的利益。在強政府弱市場的中國,國家經濟干預權很容易被濫用,因而有必要賦予市場主體特定的自治權對國家經濟干預權的濫用進行抵制,用權利制約權力,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國家經濟干預的正當運行,促使社會制度更加符合經濟發展規律,保護社會公共利益。

2.經濟法中的平等權

確保市場主體的經濟自由和地位平等的競爭才能發揮市場資源配置的主要作用。眾所周知,發揮市場的功能需要政府的干預。但在現實中,政府的干預往往會蔓延,如行政壟斷,嚴重侵蝕了市場主體的平等權,因此,必須將市場主體的平等權法定化。經濟法追求的是包括實質公平、交易公平、結果公平、地域公平及代際公平,是一種獨特的公平觀。實際上,公平理念涵蓋分配公平和矯正公平,前者即利益、責任、社會地位等在社會成員之間的分配,后者則是指在社會成員間重新建立起原先已經確立但又有破壞的均勢和平衡。為實現分配公平和矯正公平,經濟法一方面要為市場經濟主體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另一方面又要力求保障經濟收益的公平和社會分配的公平。由此,經濟法對個體意志的限制和對公共利益的尊重促成了社會經濟運行的整體公平。

三、政府權力清單與經濟法權力干預的耦合

目前我國推行“權力清單”的目標是適應市場經濟發展和社會多樣性變化,控制政府權力的越界和不當行為,把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系確立在法治基礎之上。經濟法的權力干預一方面是對市場主體加以規制,從而防止和糾正市場失靈;另一方面經濟法也對政府干預市場權力予以控制和規范,避免產生政府失靈。政府權力清單與經濟法權力干預在厘清與市場關系、劃清權力邊界及明確法治經濟等方面一脈相承。

(一)厘清政府與市場的關系,矯正市場失靈

市場失靈是經濟法理論研究的前提基礎,中國的經濟法與西方的經濟法雖有共性,但正值經濟體制轉型時期的中國,市場失靈并非全如西方源于自由競爭而導致的市場失靈。中國的市場失靈是市場不成熟、不健全、不完善下的市場失靈,是市場由于受到政府權力干預過度,使市場機制無法發揮其固有的作用。因此,我國當前權力清單的首要任務是厘清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凡是通過市場可以調節的經濟問題,權力就不該去沾染。國家只應在充分發揮市場調節作用的基礎上,對涉及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的某些重要部位和方面進行適當的國家調節,并且是依法調節,受法律的規制,避免權力干預的隨意性,通過規范“看得見的手”讓“看不見的手”發揮作用。目前,我國取消的一系列行政審批項目中許多涉及到市場經濟領域,如“企業的注冊資本實繳制改為注冊資本認繳制”、“實行統一的市場準入制度”等。政府對權力的自我約束,對市場直接干預的放松,將積極推動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誠然,市場經濟的核心是經濟自由,崇尚“管得越少的政府是越好的政府”的理念。但少管并非不管,政府放松干預不等于放棄干預,“以市場為主導”并非意味著市場決定一切。中國的市場經濟更應是法治經濟,我們不能以強調市場的作用而放棄國家的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作用。市場在進行資源配置方面可能會出現低效甚至失效的狀況,如公共產品供給失敗、外部負效應、壟斷行為等。經濟法對此做出積極回應,如利用稅法、財政法、金融監管法、產業政策法等宏觀調控法律制度,對權力進行再分配,協調市場原則與分配原則的矛盾,提高經濟運行的效益,最大限度地實現整體效益;運用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市場規制法律制度,協調市場主體的經濟活動,對社會經濟進行個別調整,在保障公平的前提下,實現個體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平衡,從而使權力干預和市場自由競爭從對立走向融合。由此可見,無論是權力清單制度還是經濟法都是在肯定市場對資源配置起主導作用的基礎上強調政府對市場干預的。

(二)清晰權力邊界,預防政府失靈

中國經歷了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自上而下的經濟體制改革,已基本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國的市場經濟也會面臨市場失靈的問題,因此就需要政府干預。但由于歷史原因形成的計劃經濟導致中國政府集中了大量的資源,產生一元化的權威治理。政府并非如假設那般作為“道德人”置身于市場主體之外,其也會追求部門利益,當政府權力介入市場后就會產生尋租,引發政府失靈,造成我國目前多頭執法和權力缺位并存的現象。政府權力越大,計劃程度就越高;反之市場權力越大,市場化程度越高。政府權力與市場權力的關系,反映著一國市場經濟發展程度的大小,權力清單的目標就是清晰政府權力邊界,杜絕不作為、亂作為,“清單之外無權力”,使政府和市場各就各位,為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保駕護航。中國的經濟法受傳統計劃經濟的影響,其重要的功能是確認和調制政府干預經濟領域的行為。其運用市場規制法律制度,以彌補市場缺陷、維護社會公平、促進經濟與社會的良性發展為目的。明確規定各種市場主體的權利義務,調控市場經濟秩序,引導社會整體目標與個體營利性達成統一,保障社會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同時,通過宏觀調控法律制度的實施,完善政府的經濟職權,逐步放寬和改善國家權力對經濟的管制,使政府在規定的職權范圍內真正實現社會經濟高效益、健康發展,讓社會經濟本身固有的機制即市場機制能夠發揮其調節作用,這是一個控制權力的過程。綜上所述,權力清單制度和經濟法均在授權政府干預經濟的同時注意對政府干預經濟的控權,防范政府在干預經濟過程中出現的失靈。

(三)確立法治經濟,建立“有效政府”

完善的法律不僅可以保證政府干預的科學性,而且還可以防止政府的過度干預,保證公民的經濟自由。權力清單厘清政府與市場的關系,讓市場發揮決定性作用,但權力清單是中國政府對自身權力的自我控制,如果內部控制不由法律規定,則內部控制哪怕是當權者自覺自愿的,也具有不確定性,不能始終保持有效控制?,F代的市場經濟社會,法作為社會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要以服務經濟為重任。法治社會的任何利益分配關系必然經過法律的確認和規范。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如前所述,為了充分保障經營者、消費者的經濟自治和經濟自由,政府通過市場規制和宏觀調控手段,使之能夠按照價值規律和供求關系公平參與市場競爭,政府的市場規制行為和宏觀調控行為主要體現為經濟法的形式。經濟法一方面確認政府干預與介入經濟領域的行為,防止市場失靈;另一方面規范政府干預經濟運行的調制行為,防止政府失靈。在重視市場決定性作用的同時,也注重發揮政府的經濟職能。國家宏觀調控的對象主要是市場,政府運用各種經濟杠桿(稅收法律制度、財政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有效調節社會總供給和總需求,使市場主體有所遵循,減少內部或外部的不經濟帶來的交易成本,協調個體營利性和社會公益性的矛盾,為市場經濟創造良好的運行環境。要使市場經濟良性發展,除了搞好宏觀調控外也不能忽視對市場進行規制,市場規制法著力解決的是市場運行過程中對競爭的阻礙,如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其立法之本是要促進有效競爭,用國家“有形之手”對企業意思自治的合理限制,避免市場經濟的盲目性,促進市場的有序競爭,使市場運行取得好的效益。

四、結語

市場經濟是以市場主體的個體自由為基礎的自由經濟,自由市場的發展也需要公權力的保駕護航。中國的市場經濟應是政府干預下的自由經濟、法治經濟。干預是否“適度”不在于干預范圍的大小與程度的深淺,而在于是否適合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面對中國市場經濟發展的需求,政府通過對自身權力的控制,提出政府權力清單,明確界定政府干預市場的邊界;同時,經濟法以法律的形式賦予政府適度干預經濟的權力,使權力干預和市場自由競爭從對立走向融合。政府權力清單制度和經濟法權力干預,在政府干預經濟的授權和控權上形成的共識,體現了我國對市場規律和社會主義法治經濟原理的認識,是我國由“權力經濟”向“法治經濟”轉變的反映。

作者:蘇麗芳 單位:武漢鐵路職業技術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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