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專車市場競爭行為的經濟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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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專車市場競爭行為的經濟法問題

摘要:各產業在互聯網+的時代背景下,充分利用先進技術優勢及資源的優化配置能力融合互聯網,互聯網專車基于互聯網的技術優勢不斷發展。專車使出行方式得到了極大的豐富,便于乘客順利出行。但在互聯網專車的不斷發展中,市場機制調節也存在一定的盲目性、滯后性及逐利性,進而引發很多社會問題。本研究以經濟法視角,基于政府宏觀調控及市場規制較深入地探討了市場競爭行為在互聯網專車發展中的相關問題。對于出租車行業改革及促進專車行業的發展具有一定的借鑒價值。

關鍵詞:互聯網市場競爭;經濟法問題;資源配置

一、前言

在城市中,出租車作為一種非常重要的公共交通方式,不只能夠使城市交通緩解壓力,還能便于市民出行。傳統出租車主要采取掛靠、承包租賃及個體經營等經營模式,搭乘方式的招手即停及電話預約具有其它公共交通無可比擬的優勢,所以,出租車使乘客出行十分方便,也成為短途出行的一些上班族人員的重要方式。專車使出行方式得到了極大的豐富,便于乘客順利出行。但在互聯網專車的不斷發展中,市場機制調節也存在一定的盲目性、滯后性及逐利性,進而引發很多社會問題。本研究以經濟法視角,基于政府宏觀調控及市場規制較深入地探討了市場競爭行為在互聯網專車發展中的相關問題。互聯網專車公司的主要平臺以滴滴、神州及優步等為代表,使由于信息不對稱而造成的乘客出行難問題得到有效解決,并提供給乘客的出行方式更為人性化。乘客在特殊地點及時段,等待出租車無需過長時間。

二、互聯網專車的發展

各大互聯網打車公司不惜成本為搶占市場份額實施補貼戰,導致惡意競爭十分激烈,也沖擊了出租車的營運收入。在自由競爭中各大互聯網專車公司并未做好市場示范作用,而對“公平”、“秩序”、“效率”價值忽略,對資源缺乏有效配置。私家車混入專車服務中從事非法營運。很多私家車在汽車租賃公司中掛靠,利用打車軟件平臺從事專車業務?!兜缆愤\輸條例》中明確規定,行為人若未能獲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而從事經營,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有權處罰,責令運輸經營活動停止。行為人若存在違法所得可將其予以沒收,并罰款違法所得2-10倍。若行為人不存在違法所得或不足2萬元,可處以罰款3-10萬元。在具體實踐中,乘客乘坐專車時容易出現很多法律糾紛。但專車新的服務模式,使出行中存在的多樣化、高品質及差異化需求得到滿足。綜上可知,互聯網專車市場和政府需經濟法進行調整以避免發生雙重失靈,經濟法主要是兼顧公私的法,在調整方式上不僅要求適度干預調整主體,還應注重對客體的相對自由進行相應調整。

三、專車競爭中政府的宏觀調控作用

針對互聯網專車市場交易活動中存在的惡意競爭等一些常見問題,交通運輸部也相繼頒布實施了一些政策,主要從市場準入、營運許可及經營管理等方面,對專車市場中的一些問題制定了相關規定。通過運用經濟法基礎原理分析專車市場中存在的常見問題,在總體上堅持公平競爭、平衡協調及權責利效統一的經濟法原則,專車是新興互聯網交通運輸服務工具,但在市場準入、營運許可、經營管理及服務安全等方面還有待于對消費者承運需求滿足時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要素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應嚴格遵循市場規律,自由流動及配置,因經濟利益主體之間存在獲得利益的盲目性,造成浪費資源及利益沖突等情況,所以,亟待國家調整市場利益主體,在宏觀調控方面妥善處理專車平臺的不公平競爭問題。三是國家有關政策中在價格規制方面都強調資源配置中應發揮好市場的重要作用,實施政府或市場指導價進行預約租車收費,對汽車運價調整機制的制定應科學,使公平競爭秩序得到有效維護。價格在市場經濟下圍繞價值根據價值規律進行波動,但因價格與價值經常發生背離,所以應以法律形式,對于價格形成的合理性具有一定促進作用。盡管對于出租車業的改革具有一定的促進作用,使消費者明顯改善了打車難的實際問題,但專車對出租車行業搶占了市場份額,所以在專車數量上采取規制措施。經濟法屬于平衡協調的一種法律,規制專車數量,不只是對專車和出租車發展過程中存在的矛盾進行協調,也對過度競爭具有一定遏制作用,使出租車行業改善了服務質量。宏觀調控專車和出租車數量使交通壓力得到一定改善,實現減排環保的效果。三是堅持宏觀調控。自發調節的市場機制基于市場經濟背景,社會公平無法保證,主體利益難以兼顧。針對出租車行業政府部門出臺的相關政策,盡管并做到對新興產業發展的有效扶持,但所有決策對各方利益主體意見的公開征求,基于各方利益的均衡難免對某一方利益產生不利影響。出臺有關政策征求意見前,交通部門基于調研、論證及對各方意見的廣泛聽取,使專車優勢得到發揮,道路承載能力提高,市民出行權效率得到明顯改善及環境污染減輕,基于對專車和出租車行業利益的平衡,制定出相關政策。經營商品或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個人及其它組織都是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主體,專車司機、乘客、軟件平臺及汽車租賃公司四方主體在專車運營關系中,盡管不屬于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簡單關系,但也在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主體中依然適用,這些關系對互聯網平臺間接借用,互聯網作為工具,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是核心。《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的經營者為實現對競爭對手的排擠,商品銷售采用比成本低的價格。專車軟件平臺的返現返券比例較大,違反了這方面的內容。但在本質上是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的違反,導致市場秩序發生一定程度的混亂,形成壓價銷售,對競爭對手排擠及競爭限制行為。

四、互聯網專車市場競爭行為的經濟法問題

1.互聯網專車市場競爭壟斷行為

滴滴、易到和Uber在我國互聯網專車市場位居前三,滴滴專車成立以來,占據99%出租車召車市場份額及80%專車市場份額,易到和Uber分別占專車市場份額的17%和8%。根據《反壟斷法》中有關規定,經營者市場份額達到50%時,可推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所以,可以推定專車市場中滴滴具有支配地位。盡管目前對市場支配地位未出現濫用情況,但應對其資本的逐利性充分考慮,未來不能排除對市場支配地位出現濫用的可能。而且,早期發展階段專車形成的市場份額如此之高,那面增大未來主體進入市場的難度,對于市場主體自由競爭也十分不利。專車對互聯網先進技術充分利用,將信息不對稱徹底消除,使資源配置不斷優化,在出租車市場迅速占領?;ヂ摼W經濟由于無邊性容易產生壟斷,隨著互聯網的發展,三大專車平臺的經營對其利用將產生壟斷,這難免對消費者利益造成損害。專車平臺短期采用超低價“補貼戰”使消費者受到高質量低價格的實惠服務,各大平臺在長遠上對競爭對手兼并或消滅后,一定將車價抬高,到時消費者不只是在價格上失去優惠,甚至支付的代價更高。

2.互聯網專車市場競爭不正當競爭行為

經營商品或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個人及其它組織都是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主體,專車司機、乘客、軟件平臺及汽車租賃公司四方主體在專車運營關系中,盡管不屬于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簡單關系,但也在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主體中依然適用,這些關系對互聯網平臺間接借用,互聯網作為工具,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是核心?!斗床徽敻偁幏ā分幸幎ǖ慕洜I者為實現對競爭對手的排擠,商品銷售采用比成本低的價格。專車軟件平臺的返現返券比例較大,違反了這方面的內容。各大專車平臺為對實現對市場份額的搶占,對用戶大幅度補貼,采用大規模融資方式使補貼不足的問題進行彌補,盡管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對互聯網平臺銷售服務中未直接規定不正當競爭行為,但在本質上是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的違反,導致市場秩序發生一定程度的混亂,形成壓價銷售,對競爭對手排擠及競爭限制行為。

五、結語

綜上,互聯網專車的發展對于固有的出租車市場利益具有一定影響,作為新興產業的互聯網專車關鍵在于政府對其的有效扶持,但并非由于是朝陽產業就對其過于偏袒,應基于經濟法全局視角開展科學地規制和協調,以促進互聯網專車行業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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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趙凱東 單位: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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