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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學業評價就是根據一定的價值標準對學生的學習情況做出價值判斷的過程,其功能很多,主要有導向、鑒定和選拔、診斷、調節、激勵以及發展的功能。自從教育教學評估被提到教育改革的議事日程之后,人們越來越重視學業評價的改革,這不僅是當前教學改革的需要,更是課程標準改革的必然。
【關鍵詞】
由于尚未擺脫傳統觀念的束縛和傳統評價模式,目前在我國學生學業評價的實踐中仍然存在著許多普遍性問題,使學業評價應有的價值功能不能得到完好的發揮,不利于新時期素質人才的培養,教育事業的發展和現代文明社會的進步。
一、評價標準存在局限性
長期以來,高師院校對音樂教育專業學生學業評價是以所學各門課程考試合格為標準,這不能夠準備全面地反映學生的綜合智力水平與實際能力。高師院校音樂教育的目標是為社會輸送合格的中小學教師,而目前的評價體系片面地追求學生對音樂基礎知識的掌握及技能技巧的提高,卻忽視了對學生將來作為一名音樂教師授業能力的測評與發展,使高師音樂教育的培養目標與社會需求嚴重脫節。
二、評價內容存在死板性
目前高師音樂教育專業的教學狀況是教師教什么,學生就學什么;考試考什么,學生就練什么。這樣既容易使學生喪失平時學習的自主性,為了應付考試而出現臨陣磨槍的狀態,也容易使學生陷入死記硬背和枯燥練習的狀態。
三、評價方式存在單一性
在高師音樂教育專業課程考試中,除了音樂技能課程以表演形式進行外,大多采用傳統的紙筆測驗。由于傳統的紙筆測驗以選擇性標準試題為主,側重對理論知識的認識與理解,而忽視了對其實際應用,因此,單純地采用紙筆測驗考試來衡量學生的學習情況,不利于學生實踐能力和創新精神的培養。
四、評價中存在不公正現象
由于音樂專業本身的特殊性,教師和學生的接觸較多,尤其是在一對一的授課方式中,學生與教師的情感交流較多。因此,在學業評價中經常存在“人情分”等非客觀因素,致使教師不能夠對學生的真實水平加以客觀公正地評價。這種不公正現象的出現降低了學生對教師的信任度及對考試的重視度也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到學生與學生、學生與教師和諧關系的建立與保持。
五、改進評價體系的措施
鑒于發展性學業評價體系,針對高師音樂教育專業學生學業評價所出現的各種問題,筆者提出了對其學業評價改革與發展的新構想:
(一)堅持學業評價的標準以培養目標為根本
高師音樂教育專業學生的學業評價應突出師范性,打破盲目地與音樂學院等同起來,過度重視技能技巧的傳統評價體系。把評價的重心由單純的音樂專業知識向學生對音樂教育學知識的掌握程度與實際應用水平逐漸轉移。
(二)改革或增加考試項目,賦予學業評價內容全面靈活性
讓評價內容由死板性向靈活性轉變。這樣就避免了學生出現死記硬背臨陣磨槍的不良現象。為了實現對學生師范性的培養目標,可以在考查中讓學生置身于教師的角色,對其他同學的進行評價,考查學生作為音樂教師應有的審美鑒賞素質與能力。這樣全面靈活的評價內容促使學生進行針對性地練習,能夠使他們得到全面的進步與發展。
(三)實施定量與定性相結合,使學業評價方式呈現多樣化
高師音樂教育專業的學生不僅要對所學的音樂理論知識進行認識與理解,更重要的是能夠對這些理論知識加以應用。學業評價中的紙筆測試不能摧毀,但卻不能視之唯一,在紙筆測試的基礎上,應根據每一學科的特點,相應地加入新的評價形式,實現對學生進行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教師應當發展的眼光對處于不斷變化的學生進行動態且全面地評價,使學業評價能夠對學生的綜合素質做出客觀真實的判斷,更好地發揮對教學質量和教學效率的促進作用。
(四)制定標準化測驗,提高學業評價的科學性
標準化測驗具有統一的參照標準,能夠使高師音樂教育專業的教師及所在院系、學校、地區將自己學生的學習成績與相應的參照群體進行比較,這種標準化測驗在制定過程中要在全國范圍內經過相應的群體實驗、比較、修改、完善,其測驗信度與效度經專家不斷地調整與提高,可以通過測驗更加全面地了解學生的優勢與不足及教師的教學效果。
(五)采取合理的方法手段,保證學業評價的公正性
在技能技巧的考試中實施對教師的評分監督,采取現場亮分、算分制度;讓學生成為評價的主體,參與評價;對于音樂理論課程的考試,學校可對每位任課教師評閱后的試卷進行抽查,檢查教師對學生成績評定的精確性與合理性。對于高師音樂教育專業來說,應著眼于學生的全面發展和終身教育,摒棄傳統學業評價中的種種弊端,以社會需要為導向,以培養目標為宗旨,健全和改革學業評價模式,使學生以發展求得不斷進步,成為被社會所用的合格人才。
作者:顧森 單位:吉林師范大學音樂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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