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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階段:家庭教育法律的模糊表述。
從1979年到1985年間,我國延續傳統的家庭觀念,仍然把家庭教育作為個體私人領域的問題,因此家庭教育的法律規定主要出現在《婚姻法》等中。198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在1950年婚姻法基礎上進行了修改,把原來的“夫妻間關系與父母子女間關系”合并改為“家庭關系”。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在1954年規定的“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的基礎上,通過虐待罪、遺棄罪等對家庭成員間的違法犯罪行為作了新的規定。這是我國改革開放以來首次在法律中對家庭關系和父母教育義務的模糊表述。
2.第二階段:家庭教育法律的明確規定。
家庭教育作為三大教育形態之一,重要特點在于其歸屬于教育的范疇。從1986年到1991年間,我國教育法律中開始出現家庭教育的相關規定,尤其是有關家庭中教育職責的明確規定,標志著我國家庭教育作為教育領域的問題而受到重視。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指出家庭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同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詳細規定了未成年人監護人的界定范圍以及監護職責。199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規定了家庭對未成年人的教育目標、責任以及保護等。
3.第三階段:家庭教育法律的系統規劃。
家庭教育伴隨著人的一生,主要集中于兒童、青少年時期。1992年到1995年之間,在我國婦女兒童法律法規中出現了關于家庭教育的系統規劃,為之后家庭教育工作專門計劃的制定提供了指導。1992年,我國首部兒童發展行動計劃《九十年代中國兒童發展規劃綱要》中規定,到20世紀末使90%兒童(十四歲以下)的家長不同程度地掌握保育、教育兒童的知識。同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兒童權益保障法》和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均規定,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義務使適齡兒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并應當提供必要條件。1993年《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中強調家長應當對社會、后代負責,講求教育方法,培養子女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1995年《中國婦女發展綱要(1995—2000年)》中具體目標之一便是提倡夫妻共同撫育子女,并利用多種形式向父母傳播正確教育子女的知識與經驗。
4.第四階段:家庭教育法制的專門化。
從1996年到2006年,全國婦聯、教育部等部委出臺家庭教育專門計劃,為家庭教育的科學開展作出了明確指導和規定,標志著我國家庭教育法制的逐步專門化。1996年兩部委制定《全國家庭教育工作“九五”計劃》,要求家長掌握一定的、正確的教子觀念和方法,是我國家庭教育工作部門首次制定專門的家庭教育工作計劃。2002年,《全國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計劃》強調家長具有科學的教子觀念和方法,逐漸把家庭教育工作推向科學化、專門化。為了落實兒童發展規劃綱要以及家庭教育工作計劃的總目標,分別于1997年和1998年制定了《家長教育行為規范》(2004年進行了修改)和《全國家長學校工作指導意見(試行)》(2004年進行了修改),試圖通過規范家長的行為和家長學校的實施,來有效推進家庭教育的法制化。2004年,為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設,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家庭教育工作的意見》。在基本法律和行政法規中也有家庭教育的規定:1999年《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首次提出家長對未成年人負有法制教育責任。2001年《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01—2010年)》、《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01—2010年)》和《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2004年)對家庭教育中的道德教育進行了規定。
5.第五階段:家庭教育法制的社會化。
這一階段,全國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和“十二五”規劃以及全國家庭教育指導大綱的制定,標志著我國家庭教育法制的社會化。2007年,《全國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規劃》對家庭教育工作作了具體規劃,重視家庭教育工作的社會化,真正把家庭教育納入公共服務領域。2012年,《關于指導推進家庭教育的五年規劃(2011—2015年)》在進一步推進家庭教育工作的社會化同時,更重視家庭教育工作的法制化,強調制定完善家庭教育相關法律政策制度。2010年,七部委首次聯合《全國家庭教育指導大綱》,是首份國家層面的科學系統全面的家庭教育指導性文件。2011年,結合家庭教育的新形勢,我國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家長學校工作的指導意見》。此外,2010年,《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中明確提出制定家庭教育法律。2011年,《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11—2020年)》指出“推進家庭教育立法進程。清理、修改、廢止與保護兒童權利不相適應的法規政策。增強保護兒童相關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提高家庭、學校、社會各界保護兒童權利的法制觀念、責任意識和能力。”
二、解讀:家庭教育在法律法規中的內容規定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法制化的進程,在各種基本法律和行政法規中,均對家庭教育作出了規定,內容主要有:第一,父母對子女的監護責任。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了父母的監護人角色及其監護職責。在《民法通則》(1986年)中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范圍進行了界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等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睹穹ㄍ▌t》和《未成年人保護法》(2006年)中均指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并對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被監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了規定?!吨袊鴥和l展綱要(2011—2020年)》中進一步提出建立完善不履行監護職責或嚴重侵害被監護兒童權益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資格撤銷的法律制度,逐步建立以家庭監護為主體,以社區、學校等有關單位和人員監督為保障,以國家監護為補充的監護制度。第二,父母對子女的義務教育。父母對子女有教育以及保證未成年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我國憲法和婚姻法中明確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把父母對子女的教育提早到0歲。同時,父母應履行保證未成年子女按時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為子女提供受教育的必要條件?!督逃ā?、《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兒童權益保障法》、《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11—2020年)》等法律法規中均指出“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義務使適齡兒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應當為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條件。”《義務教育法》對不能接受義務教育的特殊情況,以及《婦女兒童權益保障法》對父母不履行義務的行為均作出了規定。第三,父母對子女的法制教育。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責任對未成年子女的不良、違法行為進行預防矯治、負有直接的法制教育責任。《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就父母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以及犯罪行為等的預防矯治分類作了具體規定“對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相互配合,采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對因不滿十六周歲而不予刑事處罰、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處非監禁刑罰、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被假釋的未成年人,應當采取有效的幫教措施,協助司法機關做好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未成年人保護法》中也對此作出相應規定。第四,父母對子女的道德教育。在《中國婦女發展綱要(1995—2000年)》、《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及《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01—2010年)》等法規中,均大力提倡建立平等、文明、和諧、穩定的家庭關系,加強家庭文化建設,提高家庭成員的素質,“繼續開展將思想道德教育、學習科學技術、活躍家庭文化生活、促進家庭經濟發展融為一體的家庭文化建設活動”。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父母在為兒童提供良好家庭環境的同時,應把德育滲透到家庭教育各個方面,重視子女思想品德教育,促進子女全面發展?!豆竦赖陆ㄔO實施綱要》指出“家庭是人們接受道德教育最早的地方。
高尚品德必須從小開始培養,從娃娃抓起。要在孩子懂事的時候,深入淺出地進行道德啟蒙教育;要在孩子成長的過程中,循循善誘,以事明理,引導其分清是非、辨別善惡。要在家庭生活中,通過每個成員良好的言行舉止,相互影響,共同提高,形成好的家風。”第五,不同類型家庭親子關系?!痘橐龇ā分袑Ψ腔樯?、收養、重組、離異等不同類型家庭中的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尤其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進行了規定。2001年新《婚姻法》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把撫養非婚生子女的主體從以往的生父擴大到生父和生母二者,并把對子女的撫養義務由至十八歲為止變為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把生活費和教育費數目以及非婚生子女的證明以及生父的領回撫養權去掉,更具人性關懷。關于離異家庭,新《婚姻法》規定“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把以往的“女方撫養的子女”改為“一方撫養的子女”,強調了父母雙方對子女撫養教育義務的均衡性。第六,家庭教育的內容及途徑。家庭教育開展的內容及途徑在《中國兒童發展規劃綱要》、《關于適應新形勢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小學德育工作的意見》、《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11—2020年)》等文件中均有所規定?!毒攀甏袊鴥和l展規劃綱要》中詳細規定“因地制宜,采取多種形式,通過多種渠道,廣泛深入地宣傳、普及家庭優生、優育、優教的基本知識。在城市以社區為依托,舉辦新婚夫婦學校、孕婦學校和嬰幼兒、小學生、中學生的家長學校,向不同年齡階段兒童家長提供較全面的家庭教育知識和方法;在農村,通過廣播父母學校與縣、鄉、村家長學校、家庭教育輔導站、輔導員相結合的方式,推廣正確的保育、教育方法。利用各種大眾傳播媒介和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開展全國性家庭教育宣傳、咨詢、服務工作。”
三、分析:家庭教育法制化進程的構成要件
在我國家庭教育的法制化過程中,全國婦聯、教育部等部委相繼制定了一系列家庭教育專門規章,主要有四次全國家庭教育工作計劃、三次關于全國家長學校工作的指導意見、兩次家長教育行為規范、一份全國家庭教育指導大綱等,這些家庭教育規章內容便是我國當前家庭教育法制化進程中的構成要件。
(一)家庭教育目標升華
在指導思想方面,家庭教育工作計劃的指導思想從“九五”計劃提高全民族家庭教育水平,“十五”計劃提高科學教子的水平和能力,到“十一五”規劃不斷創新和發展家庭教育,再到“十二五”規劃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融入家庭教育,建立完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體系,逐步系統化。在總體目標方面,從“九五”到“十二五”家庭教育工作計劃的總目標不斷發展、提升,具有前后連貫性與超越性。“九五”和“十五”計劃中主要對家長的育兒、教子水平和能力提出要求,把家庭教育作為個體層面的責任與義務;而“十一五”和“十二五”規劃中則把關注點放在國家、社會等公共層面對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導、服務方面。家庭教育由個人層面的實施到公共領域的廣泛關注,從追求家庭教育的科學化到專門化和社會化,是一個前后相承、不斷創新和完善的過程。
(二)家庭教育載體建設
家長學校是宣傳普及家庭教育知識,提升家長素質的重要場所,是指導推進家庭教育的主要載體和渠道。一是家長學校性質任務的轉變。家長學校的性質由“群眾性業余教育機構”轉變為“成人教育機構”,有了歸屬機構;由“良好場所”變為“主要場所”,確定了家長學校在家庭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家長學校的任務愈益強調引導家長樹立正確的兒童觀和育兒觀,從根本上教育和引導家長更新家庭教育觀念,而非單純對育兒知識和方法的傳授;由以往家長對子女的單向灌輸轉變為通過親子活動促使家長和兒童間的雙向互動。二是家長學校辦學規模拓展,由示范到普遍設立的質性飛躍。從“九五”計劃創辦各種家長學校,設立示范性家長學校;到“十五”計劃鞏固各級家長學校并提高辦學質量,增加示范家長學校;到“十一五”規劃大力發展社區、鄉鎮家長學校,開辦網上家長學校,形成多元化的家長學校辦學模式;再到“十二五”規劃要求各省、市、縣、鄉鎮、村普遍設立家長學?;蚣彝ソ逃笇Х拯c,擴大指導服務覆蓋率,體現了家長學校辦學模式由點到線再到面的拓展,逐漸實現了由量到質、由大中城市到鄉鎮、由實體世界到虛擬世界的飛躍。三是以家長學校為中心的公共服務體系的構建。“九五”和“十五”計劃大力推進社區家庭教育指導工作;“十一五”規劃鼓勵有條件的城市社區和農村鄉鎮要建立適合廣大家長需求的指導中心(站)、咨詢站等;“十二五”規劃要求通過家長學校建立城鄉家庭教育公共服務體系。通過家長學校逐漸把分離的城市和農村的家庭教育指導納入城鄉公共服務體系之中,為城鄉家庭提供普惠性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四是家長學校檢查評估的建立。家長學校的評估制度從“建立評估制度”,到“建立督導評估制度”,逐步把重點放在督促指導上;評估內容由對領導管理、組織建設、辦學條件、教學管理等硬性指標的評估,到新增加“孩子對家長教育態度的變化和家庭氛圍改善的評價”,再到強調“家長學校評估要以家庭親子關系的改善、孩子對家長教育行為的評價、家長的受益程度等作為重點指標”,逐漸側重于對家長教育主體的受益程度以及實踐效果等的考察。
(三)家庭教育宣傳普及
家庭教育的宣傳普及:一是宣傳媒介的革新。從“九五”和“十五”期間報刊、電臺、電視節目、咨詢電話等傳統家庭教育傳播媒介的應用,到“十一五”要求建立全國家庭教育媒體聯誼會,再到“十二五”要求不僅提升各地傳統傳播媒介的量和質,而且利用新興媒介技術,辦好網上家長學校,為家長搭建信息、服務、互動平臺。二是宣傳內容的變化。前兩次計劃要求深入宣傳正確科學的家庭教育觀念和知識,“十二五”逐步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融入家庭教育宣傳實踐,體現了家庭教育由重智到重德的轉變。三是宣傳形式的多樣。“九五”計劃要求利用節假日開展家庭教育咨詢服務活動;“十五”計劃建議以巡回報告團演講等形式開展宣傳;“十二五”要求“抓住重大節日、家庭教育宣傳實踐月等契機,策劃開展主題突出、特色鮮明的家庭教育主題活動和宣傳實踐活動”,宣傳形式逐漸多樣化,并注重提高家長兒童的參與性、主體性、互動性,擴大活動覆蓋面。
(四)家庭教育隊伍發展
家庭教育工作隊伍是扎實推進、提高家庭教育水平的關鍵。一是工作隊伍的人員構成。“九五”到“十二五”規劃均要求建設家庭教育工作專家隊伍、講師團隊伍、宣傳工作隊伍、專職工作隊伍、社區志愿者隊伍、“五老”隊伍,形成專兼結合、指導能力強的家庭教育工作隊伍。家庭教育工作隊伍逐漸由個人層面過渡到有組織的社會團隊,隊伍不斷壯大。二是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九五”和“十五”計劃要求開展業務培訓,逐步做到持證上崗,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成立家庭教育指導中心,對家庭教育工作人員進行系統的培訓;“十二五”規定加強家庭教育骨干系統化培訓,推進家庭教育職業崗位培訓試點,探索建立家庭教育從業人員職業資格認證制度,提高家庭教育工作隊伍職業化水平。三是指導課程及專業的設置。“十五”計劃規定有條件的師范院校、師資繼續教育機構,可以開設家庭教育指導課程,“十二五”規劃要求師范院校和有條件的高校、研究機構設置家庭教育專業或課程,培養一批家庭教育專業畢業生,充實家庭教育專業力量。
(五)家庭教育研究拓展
在家庭教育研究方面:一是研究類型由單一走向多元。從“九五”解決家庭教育現實問題的問題研究;到“十五”促進研究成果的推廣和應用,即以應用研究為主;再到“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間開展家庭教育的理論研究、應用研究和工作研究,重視家庭教育理論研究對實踐的指導性,重視研究成果的推廣與應用。二是研究機構的全面建設。由“十五”以中國家庭教育學會為中心,到“十一五”和“十二五”規劃鼓勵有條件的地(市)、縣要建立家庭教育研究機構或社團組織。三是國際交流的加強。“九五”時開展國際交流活動,主要是為了學習國外家庭教育的先進經驗、溝通信息;到“十一五”以后是為了通過各種渠道宣傳我國家庭教育研究成果和成功經驗,并學習借鑒國外家庭教育的先進理念和方法,爭取國際支持與援助,足見我國家庭教育的發展已取得了顯著成效。四是教材建設成果的豐碩。從“九五”和“十五”在一綱多本原則下各地編寫或選用適合當地的教材;到“十二五”要求“國家級和有條件的省區市依據《全國家庭教育指導大綱》,結合實際研制開發多層次的家庭教育輔導資料”,編寫過程逐漸規范化,適用人群不斷擴大,不僅僅局限于家長學校。
四、揭示:家庭教育法制化進程的阻力因素
通過對家庭教育法律法規內容的解讀,以及對家庭教育法制化構成要件的分析,發現在我國家庭教育的法制化進程中的阻力因素有:
(一)普通民眾缺乏民主意識,家庭教育法制觀念淡薄
在家庭教育的法制化進程中,由于受到傳統文化的影響,普通民眾缺乏民主意識,家庭教育法制觀念淡薄。新中國成立后,我國確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但由于我國曾長期處于君主集權統治,封建專制、等級特權等思想深深地植根于我國社會以及民眾之間,這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民眾的民主自由平等意識。而且,限于個人視野或知識文化的局限,我國民眾文化素質較低,多數人并不了解家庭教育法律法規,也難以理解家庭教育中的法治精神,這致使我國社會在整體上法制氛圍較弱,無法可依或有法不依的現象普遍存在。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逐漸制定了一系列家庭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規,無論在基本法律還是行政法規中,均反復強調增強民眾的法制意識,但似乎這些規定一直停留在口頭命令和口號上,并沒有深入普通民眾的內心。憲法至上,法律至上,是家庭教育立法的法理根基。但長期以來,在人們的思想觀念上,憲法和法律的權威實際上遠遠不及行政政策的權威。因此,在提升民眾法律意識的偌大的社會工程中,民眾的法律觀念淡薄等是我國家庭教育法制化進程中的主要阻力。
(二)家庭教育立法主體不明,忽視民間社會傳統習慣
我國家庭教育法律法規由多個部門共同參與制定,立法主體不明確。改革開放至今,在法律層級和立法形態上,我國家庭教育法律法規多是家庭教育主管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如全國家庭教育工作計劃、全國家長學校工作的指導意見、家長教育行為規范、全國家庭教育指導大綱等重要規章。家庭教育的立法主體多為全國婦聯、教育部等部委共同牽頭,文明辦、衛生、民政、人口計生、關工委等部門共同參與制定,這雖然體現了我國各個部門對家庭教育的重視,但立法主體的混亂,使各部門既是立法機關,又是執法機關,甚至還是監督機關,導致家庭教育的多頭立法執法、推卸責任等問題,致使家庭教育立法缺乏應有的科學性、公正性。“立法者應該是一個技術高超的建筑師,應該知道如何調動有助于加強建筑物的各種力量,如何減弱各種可能毀壞它的力量”①。而且,綜觀我國現有的家庭教育法律法規,對于普通民眾來說,無疑是一種建立在本土知識譜系之外的、令人費解的非日常生活的專業術語;加上民眾獲取法律知識的途徑有限,家庭教育法律法規尚未內化為民眾自己的家庭教育知識,民眾大多求助于自身力量或民間的“類法律式”手段,而很少求助于“法律”手段。我國家庭教育法律法規中,缺乏對民間習慣、族規家法中一些優秀傳統的吸收與繼承。這致使當前家庭教育立法中法律規定與民眾日常生活需要的脫節以及民眾對家庭教育法制的漠視、排斥與抗拒。
(三)家庭教育法制對象單一,家庭問題的現實關懷不夠
在我國法律法規中關于家庭教育的規定,內容廣泛,涉及了家庭教育的方方面面,涵蓋了父母對子女的監護職責、教育義務(包括義務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等,以及家庭親子關系、家庭教育的內容形式等;但也表現出我國家庭教育法制對象的單一化問題,這些家庭教育法律法規大多是出于保護兒童這一“弱勢”群體,以“應該”、“要”等命令式的法律法規語言來強制父母履行家庭教育的職責與義務,缺少立足于父母來思考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規,更少有對父母這一“強勢”群體的法律關懷和保護。一味苛求父母,而驕縱兒童,這在一定意義上可能會阻斷家庭中父母和兒童之間的平等溝通、對話和互動,無形中導致了我國家庭教育法制化建設中的不平衡發展。因此,我們需要思考家庭教育法應用的對象是否只有父母這一群體?難道不包括兒童這一群體嗎?在家庭教育法制化過程中,我國陸續制定了關于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規,但家庭教育的立法工作仍不能滿足社會發展需求,缺乏對家庭中存在的各種問題的有針對性的關注與解決。在家庭教育的各種專門規章中,主要是對家庭教育的指導思想、目標以及家庭教育實踐中的硬件與軟件基礎,如家庭教育的載體、宣傳、人員隊伍、研究等的規定,并沒有針對我國當前社會轉型時期家庭發生巨大變遷中所實際遇到的問題,如家庭親子關系、家庭藝術教育、家庭代際沖突、家庭與學校的關系、家庭與社區的關系等進行指導??偟恼f來,家庭教育的法制化進程中對家庭問題的現實關懷還不夠。
(四)家庭教育法律有失公平,缺乏對弱勢家庭的關注
在我國現有的家庭教育法律法規中,很少有專門針對社會弱勢群體而制定的法律規定,唯有2010年全國婦聯、教育部等部委聯合制定的《全國家庭教育指導大綱》中明確規定了對特殊兒童、特殊家庭及災害背景下的家庭教育提供了科學指導方法。法的價值便是追求社會公平,雖然在各種家庭教育法律法規中,均標榜為社會所有群體、家庭而提供法律支援,但實際上家庭教育法律中規定的指導內容卻只能惠及城市家庭或有一定經濟基礎的家庭,缺乏對農村特別是社會弱勢群體家庭的關心,有失公平。難道家庭教育法律在我國家庭教育法制化進程中只能充當“錦上添花者”?事實上,家庭教育法更應該是“雪中送炭者”?家庭教育的適用人群以及受益群體理應是惠及社會所有普通大眾的,尤其是那些社會弱勢群體家庭,今后應針對離異重組、服刑人員、流動人口、農村留守兒童等不同家庭提供有針對性的、具體的家庭教育指導,制定公正的家庭教育法。
五、前景:家庭教育法制化進程的深入推進
隨著家庭教育逐漸步入法制化軌道,目前我國亟待制定一部科學系統的家庭教育法來有效指導我國家庭教育的開展。法制的現代化是衡量一個國家現代化水平的重要標尺,當前我國家庭教育法制現代化的目標是建立一個以法制為主導的社會,實現家庭教育的“有法可依”。在深入推進家庭教育的法制化進程中,家庭教育法的制定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轉變固有觀念,家庭教育由私人領域到公共領域
在家庭教育法的制定過程中,我們必須轉變對家庭教育的固有觀念。家庭教育是人類的一種教育實踐,是在家庭互動過程中父母對子女的成長發展所產生的教育影響。①雖然家庭是私人生活的 基本單位,家庭教育是父母對子女的傳統的、根源性的私人活動;而且傳統社會家長、族長進行的家庭式管理以及現代社會法律對私人領域的保護,使家庭教育似乎成為家事、私事,屬于私人領域。但在信息瞬息萬變的今天,人們日常生活中的點點滴滴都與社會各個領域息息相關,社會化已覆蓋了生活的各個層面,很難找到完全不受任何法律干預的純私人領域,家庭教育亦如此。正如亞里士多德所說的“每一個隔離的個人都不足以自給其生活,必須共同集合于城邦這個整體才能讓大家滿足其需要”①。當今社會的家庭教育早已跨越了私人領域,正逐步走入公共視閾,成為公共事務。國家介入家庭教育,不是替代父母成為直接實施者,也不是干涉父母依法行使家庭教育權的自由,而是為家庭教育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務和明確相應的規范,從而提升家庭教育的整體水準,保障兒童全面健康成長。因此,國家對家庭教育進行立法是完全合法可行的。關鍵的問題并不是應否對家庭教育進行立法干預,而在于如何以謹慎、科學和理性的態度把握好立法干預的“度”。②總之,我們在制定家庭教育法時,需大力倡導民主、自由、公平思想,著力提高父母的法律素養,強化父母的法治意識,使其樹立法治觀念,平衡好家庭教育中的“私”與“公”的關系。
(二)結合我國民間習慣法,制定特色的家庭教育法
家庭教育作為一種重要的教育形式,在家庭教育立法時,應明確教育部為其立法主體,減少家庭教育立法上的模糊性。而且家庭教育作為與民眾日常生活休戚與共的教育形式,在民眾之間有更強的適應性、針對性,因此,我們在制定家庭教育法時,應該重視家庭教育中的習慣法或民間法。國家法可以被一般地理解為由特定國家機構制定、頒布、采行和自上而下予以實施的法律;而民間法主要是指一種知識傳統,它生于民間,出于習慣乃由鄉民長期生活、勞作、交往和利益沖突中顯現,因而具有自發性和豐富的地方色彩。③習慣法可以是家族的,也可以是民族的;可能行諸文字,也可能口耳相傳。在國家法之外、之下的習慣法,不但填補了國家法遺留的空隙,甚至構成國家法的基礎。在我國家庭教育傳統中,既有歷代統治者對皇室成員的訓誡,也有官宦文人的家訓、箴言、教子格言等,還有普通百姓的族規家法。這些家教傳統盡管有封建禮教摧殘人性的一面,但對家庭子弟個人品德中孝的推崇,卻是值得肯定的。在我國普通民眾的日常生活中,在教育子女時,大多數民眾并沒有刻意使用特別的教子方法,而是延續世世代代流傳下來的傳統族規、家法來約束教育子女;當家族或家庭中出現矛盾糾紛時,往往自然而然的會使用傳統的儒家情、理、義等民間習慣法來解決家庭問題。因此,我們在制定國家層面的家庭教育法時,應重視家庭教育中的習慣法,可以鼓勵各個地方,結合本地區的家庭教育傳統習慣、村規民約,先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家庭教育法,由此自下而上逐步推動具有中國特色的家庭教育法的制定。
(三)關注家庭中的現實問題,制定有針對性的家庭教育法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社會的不斷轉型,我國家庭教育出現了一系列問題。發生在青少年身上的負面案例,如“狼爸”、“虎媽”大行其道;同時,從2011年上海浦東機場留日學生刺傷母親事件,到2014年甘肅會寧司某因瑣事錘殺母親事件,家庭中子女傷害父母事件也屢見不鮮。面對這些問題,我們往往最終把責任歸到父母身上。事實上,有必要立足國家、公共視域,重新思考家庭教育由家庭逐漸向社會轉移,政府的職責何在?家庭教育本身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它涉及心理、教育、衛生等多個領域,需要通過法制建設、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社會宣傳等多項措施加以保障。目前有關家庭教育的法律條款散見于多部法律以及行政法規之中,尚缺乏完善、系統的促進支持家庭教育事業的法律與政策,缺乏國家層面制定的家庭教育法。因此,我國亟待針對家庭教育中存在的現實問題來制定專門的家庭教育法,增強家庭教育的針對性、科學性和有效性。家庭教育法的制定不應僅僅是為了保護兒童,也應保護父母,應突破家庭教育法制對象的單一性,實現教育角色和教育方式的轉變,使父母從單純的教育者轉變為共同學習者,由單向灌輸轉變為雙向互動,最終實現父母與兒童在家庭教育過程中互動互學,共同成長。
(四)重視社會弱勢群體,制定公平正義的家庭教育法
羅爾斯認為:“如果立法者和法官運用他們的特權和權力改善了較不利者的狀況,他們也就普遍改善了所有公民的狀況。”①如果家庭教育能提高最底層民眾的期望與需要,那么也就提高了其他所有層次人們的期望,最終實現了家庭教育的初衷。所以在家庭教育的立法過程中,我們需要特別重視社會弱勢群體的家庭教育需要,制定公平正義的家庭教育法。家庭是孩子最初的學校,家庭教育是學校教育、社會教育必不可少的補充和完善,但當前我國家庭教育中的突出問題便是,社會弱勢群體的家庭教育不足。如農村留守兒童的父母常年在外打工,他們不僅缺少家庭教育,甚至與父母見面的機會都很少;流動兒童由于父母忙于生計,經常隨父母工作而遷徙,居住和衛生條件較差,生活學習環境不盡人意,父母家庭教育意識淡薄,重養輕教,也缺乏家庭教育……面對這些社會弱勢群體,在制定家庭教育法時需要對這些群體予以特別的政策性與法律上的傾斜,而非僅僅保障社會大多數人的利益犧牲少數弱勢群體的利益。因此,我們有必要設置家庭教育的特別措施,如針對農村留守兒童、流動、流浪兒童以及殘疾、經濟困難兒童的家庭教育,給予最大的支持和幫助。“當且僅當境遇較好者的較高期望是作為提高最少獲利者的期望計劃的一部分而發揮作用時,它們是公正的……社會結構并不確立和保障那些狀況較好的人的較好前景,除非這樣做適合于那些較不幸運的人的利益。”②總之,在制定家庭教育法時重視弱勢群體,是關乎全社會穩定和和諧,具有非常深遠的社會意義。我國家庭教育法制化進程任重而道遠,今后應著力構建有法可依、依法治教的家庭教育法律法規體系,制定具有中國特色的家庭教育法,為家庭教育的健康有序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作者:呂慧 繆建東 單位:南京師范大學教育科學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