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教育與構建和諧穩定社會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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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與構建和諧穩定社會關系

摘要:如何構建和諧穩定的西藏,從長遠來看,法制教育是最有力的武器。這是因為法制教育有助于形成良好的民族關系,并且能使該地區的社會矛盾得到有效的疏通,通過法制教育也能增加西藏地區人民群眾和國家之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但同時,西藏地區的法制教育也面臨來自傳統的巨大挑戰,基礎教育的薄弱也為法制教育設置了重重障礙。因此,我們應該通過各種方式推進和加強西藏地區的法制教育,為西藏的長治久安創造良好條件。

關鍵詞:法制教育;法治;和諧;穩定

法制教育(又稱法律教育、法學教育)在建立和諧穩定社會的過程中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所謂教育就是培養人的一種社會活動,而法制教育包括兩個層面,第一層面是指以培養法律職業人為目的的教學活動。這種法制教育體現為兩種類型,一種是普通高等教育,即正規的法學學歷教育,主要由普通高等院校來承擔;另一種是非學歷教育,主要針對的對象是從事法律職業的人員譬如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對這些已經取得了法律職業資格的人進行上崗前后的培訓和進修。第二個層面是指以非法律職業人的普通大眾為對象,進行法律知識的普及教育。這種法制教育通常是由國家政策和法律工作者的自覺進行推動,這種法制教育的途徑和表現形式具有多樣化的特征,譬如西藏大學政法學院每年一次到拉薩市各個街頭通過發傳單和免費法律咨詢等方式進行法制宣傳;西藏的各個政府機構和中小學也會邀請相關法律專家對本單位的工作人員進行相關的法律宣講;除此之外,在各種媒體中也通過講故事、在線解答法律問題及講座等方式進行法律知識的普及工作。保持社會和諧穩定,是西藏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前提,這是對西藏地區發展目標的具體要求。和諧既保障該地區的各個組成部分之間能夠良好溝通,建立并認同科學的利益分配和矛盾解決機制,在此基礎上形成共同的價值觀和群體認同感,只有如此,整個社會的運行方能良好。穩定是一種狀態,與動蕩騷亂相對而言,在參加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西藏代表團審議時,對西藏工作作出“治國必治邊,治邊先穩藏”的重要指示。

一、法制教育有利于保障西藏地區的和諧穩定

(一)法制教育有助于形成良好的西藏地區民族關系

西藏地區95%以上都是藏族,除此之外還生活著壯族、回族、苗族、土家族等多個少數民族及漢族,處理好各民族之間的關系是維護西藏地區和諧穩定的基礎,民族關系的協調有序將轉化為巨大的潛在發展力,推動西藏各方面事業的積極發展;相反,民族關系的混亂失調將會造成該地區內耗嚴重,甚至發生社會動亂,從而更加劇了地區社會矛盾。法制教育有利于本地區各族人民了解我國法律對于各類民族關系進行的梳理、協調和維護,如果認真按照法律確立的原則和方式來處理民族關系,必然會確保其保持在相對穩定和諧的狀態之下。這是因為,調整民族關系除了法律手段外還有政策、經濟等,但法律調整的特點和優勢與其他手段相較而言,較為突出。第一,法律在構建民族關系時具有體系性。目前,我國專門調整民族關系的民族法體系已經形成,絕大多數核心的民族問題都納入了民族法的調整范疇,形成了從高階到低階、從中央到地方、從普遍適用的法律規范到限于特定區域適用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變通立法等法律規范的層級有別的法制體系。在我國根本大法——《憲法》中,對與民族關系有關的重要問題都作出了規定,其序言第13段和第4條第一款中,明確“要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并對調整民族關系的重要制度作了原則性的規定。憲法在法律體系中具有根本性的特征,其他法律通過具體制度將憲法中關于民族關系的原則具體化,譬如,作為法律體系中最為嚴厲的部門法——《刑法》,就破壞民族關系的行為設置了幾種具體罪名,包括第249條的“煽動民族仇恨罪、民族歧視罪”,第250條的“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第251條的“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另外,以調整平等主體之間關系為主要任務的民事法律也有大量調整民族關系的內容,《民法通則》第151條、《婚姻法》第50條、《繼承法》第36條、《收養法》第32條及《婦女權益保障法》第60條法律等8個中規定,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就該法的有關內容制定變通或補充規定,這是授權性條款,確立了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西藏地區,可以因地制宜,根據本民族本地區的特殊情況,可實施與國家法不同的規定,以適應本地區的民族關系的特點;另外,行政法由于其調整關系的廣泛性和自身體系的特點,在很多方面也對民族關系進行相應調整,如在行政法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7條中,就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或者在出版物、計算機信息網絡中刊載民族歧視、侮辱內容的,確定應進行拘留和罰款,部門規章《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的規定》第7條中確立了對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一貫關懷,另外政府地方規章特別是少數民族人口較多的省、市人民政府中更是確定了大量有關民族關系的內容;對于民族關系的調整不僅體現在實體法領域,也體現在程序法方面,如我國三大訴訟法均對訴訟過程中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權利的保障有所規定,等。第二,法律對于民族關系的調整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具有可行性。國家強制力是指國家的軍隊、警察、法庭、監獄等有組織的國家暴力,盡管其他調整方式也有強制力,譬如組織規章的強制力并不具有國家性。法律中的制裁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如刑法中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等;民法中的停止陷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返還原物、賠償損失、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行政法中的警告、罰款、拘留、沒收、停止營業、憲法中的對國家和領導人的彈劾、罷免等。通過國家強制力的保障可以形成對妄圖破壞社會主義民族關系的犯罪分子和敵對分子的威懾力,也可以令生活在本地區的各族人民增加安全感。法律相對其他調整方式,有國家強制力作后盾,使得法律所確定的民族關系真正得到貫徹和保障。

(二)法制教育可以使得該地區的沖突和矛盾得到有效的疏通

自人類開始群居生活,社會關系總是表現為矛盾與統一、沖突與協調的狀態。和諧的狀態為我們所追求,但沖突不可避免,其原因多樣化.有學者認為推動人們活動的直接動力是需要和利益。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曾指出:“人們奮斗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但自然資源或社會資源是有限的,每個人都試圖獲得利益的最大化,在利益的分配過程中,每個人與他人,或個人與社會之間必然會產生沖突。也有學者認為,這是源于人類的本性為惡,戰國時期儒家代表人物荀子與孔子在人性論上提出了不同的觀點,他在《性惡篇》中提出:“人之性惡,其善者偽也。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順是,故爭奪生而辭讓亡焉;生而有疾惡焉,順是,故殘賊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聲色焉,順是,故淫亂生而禮義文理亡焉。”詳盡的論述了人性惡之必然結果會導致社會生活中的爭奪紛亂不斷。西方社會的猶太教、基督教也是以人性本惡作為思想基礎,認為人類被上帝創造出來既是不完美的,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在于人類天性中便存在諸如懶惰、貪婪、暴力、自私等缺陷,因此,人類社會才會陷入無盡的紛亂。無論是哪一種探討,學者們對現實生活中矛盾沖突現象的存在從不曾質疑。在西藏地區社會同樣存在大量的沖突和矛盾。其特點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沖突和矛盾的總量在上升,主要原因是西藏地區絕大多數藏民居住在農牧區,是一個傳統的農牧社會,隨著經濟的迅速發展,文化的大量交流,城市化和現代化逐漸向西藏地區傳統提出挑戰,從而造就了傳統化和現代化之間的并存、融合與對抗。其次,沖突和矛盾的類型呈多元化趨勢。隨著西藏地區經濟社會的轉型,地區群體之間的利益呈現出多元化的趨勢,因此糾紛也呈現多元化和復雜化。除了傳統的婚姻、家庭、山林、債務等傳統常規性沖突矛盾外,新型矛盾和沖突,如知識產權、行政管理等糾紛也不斷出現。最后,西藏地區沖突和矛盾敏感性較強、易激化。由于西藏地區民族性特征明顯,內含民族矛盾的因素,十分復雜。這類沖突矛盾敏感性強,容易被各種因素激化,從而引起大的紛爭,甚至影響民族關系。譬如本地區各民族之間很小的民間糾紛,如果沒能及時得到處理或處置不當,個人之間的矛盾就可能演化成民族之間的大規模暴力打斗,甚至成為民族之間的相互仇恨,嚴重影響民族關系,后果十分嚴重。法制教育在疏通該地區矛盾和沖突的過程中有其特殊的作用。

1.法制教育可以預防糾紛的產生

人類生存所依賴的資源的有限性與人類欲望之間的無限性的矛盾是糾紛沖突的重要原因,法律確定權利和義務的界限便可將資源在不同的社會主體之間按照規范的標準加以分配,以定紛止爭。法律所確定的權利可以誘使人的利己動機轉化為合法的行為并產生有利于社會的后果,法律中所確定的義務能促使人們不做法律禁止并且最終也不利于自己的事,以其特有的約束機制和強制機制作用于人的行為,使人們從有利于自身利益出發來選擇行為?;舨妓拐J為,“法律的作用不在于束縛人類的一切行為,而在于引導人們走向正確的道路,從而建立起確定的社會秩序”,因此,法律具有利導性,通過對權利和義務的雙向規定來影響人們的意識并調節人們的行為,使得人們通過自覺行為的選擇,有意識的預防糾紛的產生。古代法家代表人物商鞅曾說“故天下之吏民無不知法者。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即法官首先知曉法律,然后教育百姓熟知法律,法官和百姓都知道什么行為合法什么行為非法之后,自然不會干違法犯罪的事情了。

2.通過法制教育,人們可自覺采用法律解決糾紛的方式,從而避免矛盾和沖突進一步惡化

社會穩定是建立在行為規范被廣泛認同個基礎上的生活的秩序化,是社會矛盾得到緩和、解決而形成的社會良性運行狀態。西藏地區在解決糾紛的實踐中探索出了不同的糾紛解決方式,主要包括民間糾紛解決機制、仲裁、行政解決糾紛機制以及通過法律解決糾紛機制。其中,民間解決機制是西藏地區糾紛解決的主要方式。西藏地區解放前長期處于奴隸社會,解放后,由于氣候惡劣、交通不便、信息相對閉塞,宗教信仰、倫理道德、鄉規民約仍然是該地區處理社會糾紛的主要方式。譬如用“賠命價”的方式解決兇殺案,但在有的地區仍然存在那種野蠻的血親復仇和決斗等極端的方式,另外,藏族幾乎是全民信仰佛教的民族,因此,宗教的影響也見于民間處理矛盾和糾紛之中,譬如“賠命價”的適用理由與佛教的“生死輪回”和“因果報應”等宗教觀念有著直接關系。這些處理糾紛的方式雖有其存在的歷史原因,對于其中的積極作用應予以肯定,但仍然存在部分與現代社會基本觀念相反,為國家法律所不允許的做法,由于給社會買下了隱患,也容易造成社會的不公,因此,也是我們所反對的。相較而言,法律解決糾紛的方式文明且多樣化。法律一方面可以為和平的解決糾紛提供公開普適的規則,另一方面,在解決類似的糾紛時可以同樣情況同等對待,實現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根本原則。因此,法律可以通過各種規則和制度保障沖突最終得到相對公正的解決,這些規則包括,司法獨立,司法機關保持絕對的中立態度,不受任何其他因素的影響;審判公開,案件的審理接受社會的監督;當事人權利平等,發生沖突和矛盾的雙方的權利在訴訟的過程中受到同等對待,不能有所偏袒;判決的內容的根據是普適公認的法律以及經過控辯質證后被普遍接受的事實。因此,法律解決糾紛的方式和其他糾紛解決方式而言更為公正,容易為糾紛雙方當事人所接受,從而使其得到緩和或解決。而司法解決糾紛的機制包括法律調解和法院判決兩種形式,法院調解具有權威性和強制性,在西藏地區,法律調解也應依照當地的風俗習慣來進行,這種將國家力量與少數民族地區的特點相結合的方式對于解決本地區糾紛有著重要的意義。而當出現新型的,或分歧較大的糾紛時,法院判決則可以解決。

3.通過法制教育,可以對社會基本安全加以維護

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公共安全和國家安全都屬于社會基本安全,國家的法律可以對社會基本安全加以特殊維護。其中最為典型的是刑法,在刑法中,對嚴重侵犯社會基本安全的行為定義為犯罪,對犯罪行為也規定了最為嚴格的懲罰手段,從而形成巨大的社會威懾力,保障社會生活能夠正常進行。西藏地區地域廣大,藏族群眾的文化教育程度差異也很大,對現代法律的認識和接受程度也有所不同。在城市人口較多的城鎮及農村人口比重較大的農區,藏民的教育水平較高,在這些地區居住的藏族群眾相對比較認可和接受國家法律,譬如在拉薩地區,人們之間如果發生沖突或矛盾時,首先想到的解決途徑是到法院打官司,拉薩市各級人民法院審結的案件也在逐年上升。但在牧區,特別是偏遠、落后的地區,藏族群眾往往喜歡用傳統的方式來處理糾紛,譬如“賠命價”或“血價”的方式。只要到過偏遠、交通落后的牧區,你就會發現他們與我們完全生活在兩套截然不同的知識系統中。因此,法律的普及工作在西藏地區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大力加強法制教育對于西藏的和諧穩定必將有著重要意義。但這并不是單憑法制工作者的努力即可完成,還將與西藏地區的經濟發展、文化交流的加強密切相關。

二、影響西藏和諧穩定及法制教育的因素及其相關對策

(一)西藏地區的法制教育在促進和諧穩定過程中面臨來自傳統的巨大挑戰

這種來自傳統的挑戰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西藏地區的藏族群眾占全區總人口的絕大多數,藏傳佛教對藏族群眾的精神文化生活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力。而藏傳佛教為依托的寺院教育與現代法制教育的理念上存在很大的差異,其遵循的“人生皆苦,四大皆空”的宗教理想和法制教育里所提倡的培養積極主動的權利意識有所不同。并且宗教問題在西藏地區很容易被民族分裂分子所利用,從而進行破壞民族團結和祖國統一的反革命活動。因此,在法制教育的過程中,我們要在維護人民群眾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基礎上,通過各種途徑爭取在信教群眾中普及相關法律知識,使他們在思想上接納國家的法律,在行為上能夠在國家法律所劃定的原則范圍內行事。西藏地區絕大部分是農牧區,由于這些地區與外界接觸不多,逐漸養成了保守封閉,自給自足的傳統意識,生活在這些地區的群眾處理人們之間的關系往往是采用習慣法,而非國家正式法。藏族習慣法中,既有藏民族宗教習俗的成分,也有吐蕃王朝和西藏地方政權律令的內容,還包括歷代中原王朝對少數民族地區政令的內容。這些習慣法體系完備,雖然帶有明顯的局限性和落后性,但到目前為止仍然得到藏區人民群眾的認同,使得國家法律在這些地區必然會面臨著與習慣法之間的矛盾和沖突,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國家法律的統一性和法律的威嚴。因此,在法制教育中,應當正確看待藏族習慣法與國家正式法之間的關系,在確定國家正式法的權威性的前提下,給那些具有積極意義的習慣法留足適用和發展的空間,這樣才能使得國家法律得到藏區群眾真心的接納。

(二)由于西藏傳統教育的薄弱使得法制教育的實施存在障礙

雖然在新中國成立后,藏族的教育環境得到極大改善,但由于藏區自然因素、社會因素、經濟狀況的影響,藏區的教育仍然在較長時期維持著就有的習慣和思維方式,以對抗現代教育在藏區的發展?;A教育水平尚且如此,在基礎教育之上的專業化教育——法制教育在推行過程中必然會遇到更多的阻力。根據調查,西藏大學的許多藏族學生特別是來自于農牧區的學生,在大學階段是第一次接觸到法律的相關知識,他們家鄉的親戚朋友對法律有的更是一無所知。在成人教育階段,很多來自地區上的司法系統工作人員的學歷水平很低,有的法院法官甚至還在電大或函授攻讀專科學位。因此,該地區從普通民眾到法律職業人的法律素養和內地其他地區相比存在相當巨大的差距。這種情況在當前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情況下,對于維護西藏地區的和諧穩定是很不利的。因此,無論是法學教育者還是各級相關國家機關都應當對藏區的法制教育應該予以更多的關注,投入更多的精力。

三、結語

綜上所述,維護西藏地區的和諧與穩定,乃至長治久安,最重要的就是要發展該地區的教育事業,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前提下,我們特別要加強法制教育。“法治是精英的,更是大眾的;法治理念價值以及規范原則只有社會化并為社會成員所接受、認可,法治才是現實的、有力量的。法治社會化的標志是社會主體守法精神的生成,重要的而是內化為社會生活方式的組成部分。”“國運興衰,系于教育”,法制教育的特點和功用使其成為保障西藏地區和諧穩定的重要因素。因此,我們必須繼續大力開展對藏區各族群眾、各個組織、各個團體及機關的普法教育;加強面對藏區考生的全日制本科、電大和函授的法學專業教育;加強對司法機關法律職業者的法制培訓。只有當整個藏區全體群眾的法學素養得到提升之后,才能真正保障藏區社會的和諧穩定與長治久安。

作者:柳楊 郭雙節 單位:西藏大學政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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