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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實施細則范文1
我國合同法中并沒有規定快遞服務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4條“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故本文對快遞服務合同參照《合同法》中第304條至316條關于“貨運合同”的規定展開論述。
關鍵詞:快遞 古董 賠償 法律
中圖分類號:F25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5349(2017)09-0067-01
一、法律關系客體之標的物的合法性
要明確的前提是,假設糾紛涉及的“古董”是“真品”,才會產生認定矛盾,如果是“贗品”,那么作為一般易碎制品,屬于合法的合同標的物。
1. 法律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50條,糾紛所涉“古董”可以通過買賣合同依法流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37條、《郵政法實施細則》第33條、《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等關于禁止或限制寄遞的物品規定可以看出,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的規定旨在保護國家利益、社會秩序以及寄遞安全,并不干涉承運人選擇寄遞較為困難的易碎制品,更不涉及寄遞貨物的價值限制。因此,依法流通的“古董”作為快遞服務合同的標的物并不違法。
2. 行業規范
對于貴重物品的寄遞服務上,各大快遞企業均推出保價服務,來保障寄遞的安全。而對于易碎制品,少有快遞企業列入禁止寄遞的范圍,筆者僅在順豐速運的服務中,其針對價值超過2萬元的物品推出特安服務,而該服務為“平衡風險”不收取易碎品。
筆者認為,對于依法流通的“古董”,既沒有法律規范將其列入限制或禁止投遞的物品范圍,也沒有行業規范限制其投遞,是否收寄易碎品是快遞企業單方防范風險的措施選擇,因此作為本文中快遞服務合同的標的物之依法流通的“古董”具有合法性。
二、保價條款的合法性
在《快遞服務》郵政行業標準中明確快遞運單為服務格式合同。根據《郵政法》第22條、第59條以及《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法的格式條款
筆者認為,快件保價賠償是快遞服務合同雙方意思自治原則和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的體現。①一方面,寄件人在填寫快遞詳單時,快遞企業驗示寄件人的寄遞物品,并提醒注意是否保價,而寄件人作出選擇并簽字確認后,即接受了有關損失賠償的規定,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另一方面,快遞企業推出保價服務,對于價值高、運輸難度大的物品,需要付出更高的注意義務來完成服務合同的履行,寄件人為此服務支付更多的資費符合公平原則。
(二)不符合無效情形
根據《合同法》第40條、第52條和第53條的規定,筆者認為快遞企業的保價條款并未免除自己的責任,或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等情形。②當寄件人填寫物品真實價額而快遞企業完成基本驗示并同意寄遞時,快遞企業承受面臨賠償寄件人填寫的價額風險,同時寄件人也認可承受損失賠償最高限額的規制,在這一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擁有足夠的選擇權,沒有被免除責任或排除權利。
(三)基于可預見損失規制
根據《合同法》第113條,當承運人與寄件人做出關于寄遞物品最高價值的約定后,承運人與寄件人已經對合同雙方可能承受的最高損失風險達成一致。③當寄件人寄遞不如實告知物品的真實價值,寄遞超過其明示最高價值的物品,超出了承運人的預期,對超出可預見范圍外的損失,承運人不應承擔責任。
三、賠償范圍的確定
本文涉及的糾紛中,青銅器全部碎裂,達到《快遞服務標準》中快件價值完全喪失的標準。根據《合同法》第312條有關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的規定,《快遞服務標準》附錄A3中明確賠償標準為,快遞服務組織與顧客之間有約定的應從約定,沒有約定的,快件完全損毀,免除本次服輾延茫ú緩保價等附加費用)。購買保價的快件,快遞企業按照被保價金額進行賠償;沒有購買保價的快件,按照郵政法、郵政法實施細則及相關規定辦理。《郵政法》第47條規定了未保價的給據郵件損失的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在《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20條、《快遞條例(征求意見稿)》第19條中均有類似的規定。
綜上,該保價條款有效,即快遞服務合同雙方當事人有約定,且快遞企業盡到了明示告知義務,不存在不能援引該條款的情形。故如果該糾紛中“古董”為真品,且承運人不存在免責事由,則賠償范圍按照糾紛中保價款3萬元進行賠償,且快遞企業應免除本次快遞運輸該損失物品的服務費用。但若承運人認為寄件人存在欺詐,保價金額虛高,則承運人應承擔證明責任以免除保價金額部分的賠償。④
注釋:
①孫曉琳.快遞保價運輸若干法律問題探析[J].法制與社會,2009(15).
②楊立新.確定快遞服務丟失貨物賠償責任的三個問題[J].中國審判,2012(58).
郵政法實施細則范文2
1郵政服務代辦的法律性質
郵政服務代辦,是指郵政企業通過合同約定方式,將部分郵政業務委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辦理的經營模式。在郵政服務代辦模式下,雙方構成委托合同的法律關系,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郵政企業名義經辦郵政業務,郵政企業承受相應法律后果。郵政服務代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郵政服務代辦屬于商事法律關系,代辦人接受郵政企業的委托代辦部分郵政業務,我國《民法通則》中的法律制度以及《合同法》委托合同的法律規范是其基本規則。國外也有相應的立法,例如《俄羅斯民法典》第1005條規定,依照代辦合同,一方(代辦人)應根據他方(委托人)委托以自己的名義、委托人的費用或者以委托人的名義和費用實施法律行為或者其他行為,并收取代辦費。郵政服務代辦對外法律責任由郵政企業承擔。郵政企業通過合同約定委托有關單位代辦部分郵政業務,代辦人以郵政企業的名義經營代辦業務。郵政代辦網點標識、代辦從業人員的服裝、業務單據均與郵政企業自營業務別無二致,對用戶來說是郵政企業提供服務。郵政管理部門對郵政代辦網點的監督適用于郵政企業自營網點的制度規范,在普遍服務網點撤銷、法定業務停辦、服務質量考評等方面均與自營網點同等對待,郵政企業為此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郵政服務代辦雙方主體應符合法定資質條件。郵政企業一方應是縣級以上郵政企業,具備訂立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并要依照規定履行備案或者許可程序。代辦人應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應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或者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法人資格證書,具有代辦郵政業務的條件和能力,并應當依法履行登記、批準程序。郵政服務代辦的權利和義務不僅要通過訂立合同來調整,還要適用有關法律規定。郵政企業可以通過合同對代辦業務種類、費用標準等進行約定,代辦人依照合同享有報酬請求權。除此之外,代辦人的從業人員應適用《郵政法》及有關標準規范關于郵政企業從業人員的規定。
2郵政服務代辦的制度梳理
郵政服務代辦具有悠久的歷史,1986年《郵政法》、1990年《郵政法實施細則》對郵政服務代辦作出規定,從法律層面明確了郵政服務代辦制度。1986年《郵政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郵政企業根據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辦郵政企業專營的業務。代辦人員辦理郵政業務時,適用本法關于郵政工作人員的規定?!?990年《郵政法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郵政企業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辦郵政業務時,應當協商一致,并簽訂代辦合同。”原郵電部郵政總局1988年8月頒發的《農村郵政通信組織管理辦法》提出:“農村郵政通信應貫徹自辦和委辦相結合,充分利用社會力量的方針政策”。該辦法對郵政企業在農村地區運用委托代辦形式提供郵政服務的業務管理作出了具體規定。原郵電部1993年3月頒發的《郵政業務委托代辦管理試行辦法》、1997年6月頒發的《郵電委托代辦管理暫行辦法》對郵政服務代辦的組織管理、業務管理、代辦費支付進行了比較詳盡的規定。2002年原國家郵政局頒發的《郵政業務委托代辦管理辦法》,2011年中國郵政集團公司頒發的《郵政業務委托代辦管理辦法》、《郵政社區委托代辦投遞管理辦法》又對郵政服務代辦進行了細化規定,并就代辦費管理、從業人員用工管理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郵政服務代辦中,由于郵政代辦網點與郵政企業沒有隸屬關系,郵政企業對其沒有人事管理權,在控制力上略顯薄弱,直接影響郵政普遍服務的質量。隨意關停局所、停辦法定業務,不嚴格執行《郵政普遍服務標準》及相關管理規范的現象比較突出。這些局所一般位于農村偏遠地區,郵政公共服務責任比較凸顯,上述問題直接影響了廣大人民群眾享有基本公共服務的權益。為此,郵政立法對郵政服務代辦加強了制度規制。《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08年第3號)對郵政企業以代辦方式提供郵政普遍服務業務提出了要求。郵政地方立法也對郵政企業利用代辦形式提供郵政普遍服務提出管理規范,并運用備案、審批方式進行規制,還規定了應當遵守的行為規范及相應的法律責任。據統計,目前有16部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對郵政服務代辦作出制度規范。例如,《北京市郵政通信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郵政企業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代辦郵政業務。代辦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嚴格執行有關郵政業務規則、資費標準和服務標準,接受郵政通信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薄逗D鲜∴]政條例》第十條規定:“郵政企業委托單位或者個人代辦郵政普遍服務業務,應當簽訂代辦協議。代辦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具備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條件,執行郵政普遍服務的規定和資費、服務標準。郵政企業應當加強對代辦營業場所郵政普遍服務質量的管理,并對郵政普遍服務質量負責?!苯K、湖北、廣西等10個?。ㄗ灾螀^、直轄市)對提供郵政普遍服務自辦營業場所轉為代辦或者設置代辦郵政營業場所的規定了備案管理措施,河北、海南兩省則規定了審批程序;山西、海南等6個?。ㄗ灾螀^)對違反郵政服務代辦制度規范設置了法律責任。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盡管修訂后的《郵政法》未涉及郵政服務代辦,但從制度層面上國家允許郵政企業以代辦形式提供郵政服務,而且構建了更為細密嚴格的監督制度。
3郵政服務代辦異化為勞動關系的防范控制
郵政法實施細則范文3
為了加強本市郵政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有關用語的含義)
本辦法所稱的郵政設施,是指郵件處理和儲運場所、郵政局(所)、郵政信筒(箱)和郵政信報箱(間、群)。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郵政設施的規劃、建設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主管部門)
上海市郵政局(以下簡稱市郵政局)是本市郵政設施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郵政設施的具體管理。
本市規劃、建設交通、房地資源、市政等管理部門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和本辦法的規定,做好郵政設施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規劃編制)
市郵政局應當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國家郵政局的有關規劃,編制郵政專業系統規劃,經市規劃局綜合平衡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全市總體規劃。
市規劃局或者區(縣)人民政府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與郵政專業系統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設置標準)
本市郵件處理和儲運場所、郵政局(所)的設置標準,由市郵政局會同市規劃局制定并公布。
本市郵政信報箱(間、群)的設置規范,由市建設交通委會同市郵政局制定并公布。
郵政設施的設計、施工,應當符合相關設置標準和設置規范。
第七條(單獨建造的郵政設施)
市郵政局應當根據郵政專業系統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建設郵件處理和儲運場所以及單獨建造的郵政局(所),并按規定設置郵政信筒(箱)。
建設郵件處理和儲運場所所需的土地,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予以行政劃撥。
第八條(配套建設的郵政局所)
房地產建設項目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需要配套建設郵政局(所)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中確定郵政局(所)的面積和位置,并報規劃管理部門審批。
規劃管理部門對配套建設的郵政局(所)進行驗收時,應當通知市郵政局參加;經竣工驗收合格后,市郵政局可以通過購買或者租賃房屋等方式設置郵政局(所)。
配套建設的郵政局(所)購買價格,由市郵政局與建設單位協商確定。其中,屬于郵政局(所)設置標準規定的面積標準范圍內的價格,應不高于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費用(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和房屋建筑安裝工程造價。
第九條(郵政設施的日常使用和維護)
市郵政局應當建立并完善郵政設施的使用、維護和管理制度,保證郵政設施的正常使用。
郵件處理和儲運場所、郵政局(所)和郵政信筒(箱)由市郵政局負責維護;郵政信報箱(間、群)由房屋所有人負責維護,房屋所有人可以委托物業管理企業進行日常維護。
第十條(拆遷補償安置)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郵政局(所),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在該區域繼續設置郵政局(所)的,拆遷人應當根據規劃和郵政局(所)設置標準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以產權房屋調換方式予以安置;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不需要在該區域繼續設置郵政局(所)的,拆遷人應當按照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予以貨幣補償。
拆遷人重建或者提供調換的房屋,應當與被拆遷郵政局(所)處于相當地段,在原面積范圍內互不結算差價;超過原面積,但屬于郵政局(所)設置標準規定的面積標準范圍內的部分,結算的差價應不高于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費用(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和房屋建筑安裝工程造價。
第十一條(拆遷過渡)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郵政局(所)的,拆遷人應當提供用于解決郵政普遍服務的過渡用房;拆遷人不能提供的,可由市郵政局自行過渡,但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過渡安置補償費。
第十二條(禁止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占用郵政設施,不得妨礙郵政設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變郵政設施的使用性質。
第十三條(監督)
市郵政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及時受理單位和個人的投訴、舉報。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并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行政處罰)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占用公共郵政設施的,市郵政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屬于非經營性占用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屬于經營性占用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郵政法實施細則范文4
關鍵詞: 快遞; 環境; 并購; 模式.
1 中國快遞行業的發展及現狀.
國際快遞業興起于 20 世紀 60 年代末的美國, 聯邦快遞和美國聯合包裹運輸公司作為國際快遞企業的代表至今活躍在快遞舞臺上。 隨著人們消費習慣的多樣化, 競爭日趨激烈的市場環境要求社會能夠提供更加快捷、 安全的物品傳遞服務; 同時, 不斷改善的交通狀況及信息管理技術也為這種需求提供了可能, 中國快遞業由此應運而生。 1980 年中國郵政開辦全球郵政特快專遞業務 (EMS), 1993 年順豐速運和申通快遞分別在珠三角、 長三角成立, 1994 年初宅急送成立于北京。 隨后國際快遞巨頭也紛紛通過合資、 委托等方式進入中國市場, 2005 年12 月, 按照 WTO 協議內容, 國內物流市場對外資全面開放, 國際快遞企業加快了中國市場的布局。
如今國內快遞市場基本形成了三足鼎立的局面: 第一類是外資快遞企業, 這類企業具有豐富的經驗、 雄厚的資金以及發達的全球網絡, 占據國際快遞業務的 80%。 第二類是國有快遞企業, 依靠其背景優勢和完善的國內網絡在國內快遞市場處于領先地位。 第三類是本土民營快遞企業, 目前主要有: 提供高端服務的順豐速運, 提供中端服務的郵政 E 郵寶、 宅急送、 全一快遞, 另外就是提供經濟型服務的申通快遞、 韻達快運、 圓通速遞、 天天快遞、 匯通快運等。 其中提供經濟型服務的國內快遞民企規模較小、 管理比較混亂, 但其經營靈活, 服務性好、 且價格較低, 贏得了大量的國內業務。 國家郵政局 2012 年第一季度的統計數據顯示, 民營快遞企業業務量占全部快遞業務量的比重達 70.3%①, 在這一領域和進入中國市場的國際快遞巨頭形成了一定的市場區隔。
2 國內快遞行業當前面臨的發展困境.
2.1 網購的快速發展帶給快遞業的機遇和挑戰.
2012 年 3 月 1 日知名研究咨詢機構 IDC 中國電子商務白皮書, 數據顯示: 2011 年中國網民在線購物交易額達到 7 849.3 億元, 比上年增長了 66%, 但僅占社會零售品總額的 3%左右。 IDC 預計到 2015 年, 這一比重將提升至 7%, 電子商務交易規模將突破 13 萬億[1]。 如此大體量的增長, 無疑將帶給電子商務相關行業極大的業務發展空間。 網購貨物具有多樣化、 小包裝的特點, 其線下物流主要通過快遞服務實現。 數據顯示: 全國快遞業三分之一業務量由網購帶動[2], 網購配送無疑已經成為國內快遞業的最大業務來源。 但是國內網購的快速發展在帶給快遞業發展機遇的同時, 也對其形成了挑戰。
2.1.1 加盟制的產權結構無法提供令電商滿意的快遞服務.
據快遞咨詢網的調查統計, 自 1980 年 7 月 15 日我國第一家中國郵政速遞物流有限公司成立至今, 在 30 多年里快遞企業已經發展到 15 000 家以上, 從國家郵政局和各省郵政局取得快遞經營許可證的也有 8 000 多家②。 其中, 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快遞品牌只有 25 家, 他們的自營連鎖公司和加盟連鎖公司達到 11 000 家, 加盟制企業占到國內快遞企業總量的 73%[3]。 加盟制的組織結構具有利益多元化的特點, 這種結構在幫助民營快遞企業迅速完成快遞網絡布局后正在暴露其一系列弊端: 管理效率低下、 以降低成本為導向, 運營不完善導致意外、 服務標準無法統一等, 最終呈現給客戶的就是 “低品質的服務” ———快件延誤、 破損、 丟失等經常發生。 當網購快件迅速增加, 快遞業務量日顯飽和后, 這些矛盾愈加突出。 2011 年 6 月 22 日, 國家郵政局公告, 取締 56 家違規快遞企業, 其中涉及中通、 申通、 韻達等多家大型快遞企業。
2.1.2 在價格的決定上逐漸喪失話語權.
網購的發展速度超過了快遞的發展速度, 快遞服務供不應求, 按照經濟學理論, 此時為賣方市場, 但是從事網購快遞服務的企業卻有著不同的感受, 在價格的決定上喪失了話語權, 幾次漲價都流于形式, 快遞企業的生存環境越來越惡劣。 國內快遞企業基本集中在業務量的近 96.5%, 但收入占比僅為 66.5%國內業務市場③。 國家郵政局最新公布的數據顯示, 去年快遞業務平均單價為 24.6 元, 比上年末降低 1.2 元。 其中異地快遞業務平均單價為18.8 元, 比上年末降低 1.4 元④。 這種有悖于經濟學常理的現狀在當前快遞公司與網購的業務合作中頻現。 這種悖論出現的根源可能在于國內民營快遞企業在網購快遞服務供應市場上的過分集中, 服務產品差異化缺乏、 服務市場嚴重重合, 導致多方只能通過價格戰保住市場, 利潤空間被擠壓就是這種惡性競爭的結果。 因此通過并購重組提升行業集中度, 規范市場競爭規則對于社會快遞總成本的節約和行業利潤的增加都是有益的。
2.1.3 電商染指物流, 對快遞企業構成威脅.
近兩年來, 不斷有電子商務企業嘗試進入快遞行業, 如京東商城 70%以上的業務可以實現自主配送, 當當網也在全國數個地方自建配送中心, 京東商城、 凡客誠品等自建物流的電子商務企業, 也已經向國家郵政管理局遞交了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申請。 阿里巴巴也提出 “大物流計劃” 欲整合網購快遞業。 據業內人士分析: 電商自建物流的根本原因則是全國布局的戰略選擇及對銷售渠道的控制意圖。 由此可見, 電商自建物流立意深遠, 并非權益之計。 這種由電商啟動、 為網購量身訂做的物流投資在不久的將來一定會部分替代現有的外包物流。 2010年以來電商大規模自建物流所帶來的跨界競爭正給民營快遞企業帶來威脅。 此外, 聯邦快遞 (中國) 有限公司和優比速 (UPS) 包裹運送 (廣東) 有限公司已經向國家郵政管理局申請經營國內快遞 (信件除外) 業務, 即將名正言順進入中國開展國內快遞業務。 由此可見國內快遞市場的競爭會更加激烈。
2.2 加盟制為主的民營快遞企業遭遇融資瓶頸.
根據郵政總局統計, 截至 2010 年底, 快遞獨立分揀中心達到 2 176 個, 營業網點達到 6.4 萬處, 比上年末增長 84%, 其中大部分屬于非直營的特許加盟網點[3]。 為了滿足電商日益提高的服務要求, 靠自有資金滾動發展起來的民營快遞企業也在尋求提升, 期待資本的進入, 但目前看來這條路并不好走, 無論是上市還是其他途徑的融資都不順暢。 首先分析上市的可能性, 目前中國尚沒有一家快遞企業上市, 而擁有直營網絡的幾家快遞企業, 天津大田之前被聯邦快遞收購了, DDS 倒閉了, 順豐、 宅急送等有實力上市的中國快遞企業屈指可數, 特許加盟制的民營快遞在當前看不到上市融資的希望。 其次分析其他途徑的融資, 隨著電子商務在國內大熱, 快遞行業也受到前所未有的關注, 申通等知名快遞企業也多次傳出有財團入股或并購的傳聞, 但是民營快遞企業家族式的企業基因又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外部資本的介入。
2.3 快遞評級制度的出臺使小企業的生存環境更加惡劣.
2011 年 8 月底, 國家郵政局 《快遞企業等級評定管理辦法》, 中國快遞協會于 2011 年 11 月 1 日又公布了《快遞企業等級評定實施細則》。 中國快遞協會將邀請相關專家和消費者代表等組建全國快遞企業等級評定委員會,由該委員會根據各家快遞企業的服務水平、 人員素質、 服務時效和信息化管理水平等進行綜合評定。 評定結果將分為五星、 四星、 三星和二星 4 個等級。 快遞企業等級評定的辦法和實施細則出臺后, 快遞企業積極準備以獲得一個好的等級評定。 因為等級的評定將具有明顯的馬太效應, 等級高的企業將會得到更多的訂單與品牌認知度,相反, 排名靠后、 等級低的小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難度將加大。 該實施細則出臺后, 業務規模大、 服務水平高的快遞企業將得到高的評級; 而規模較小的企業若想得到較高的星級, 勢必要擴展規模并提高服務水平。 這也是激發排名靠后、 規模較小的快遞企業積極參與并購的原因之一。
綜合上述分析, 可以看出, 快遞行業正在經歷著網購井噴, 快遞供求不平衡所帶來的消化不良; 電商進軍快遞行業、 外資快遞巨頭獲準進入國內快遞市場又使其腹背受敵; 管理部門的評級制度, 逐步規范的行業規定, 加上融資難使這一行業面臨的發展環境變得越來越復雜。 在這樣的背景下, 2011 年 6 月國家郵政局審議 《關于快遞企業兼并重組的指導意見》 成為網購沖擊下快遞行業變革的突破口。
3 快遞行業并購的有利因素分析.
3.1 行業特征為并購提供理論和實踐基礎.
快遞行業具有顯著的規模經濟特征, 快遞企業之間的整合可從多方面產生管理協同效應。 首先, 快遞企業并購可以擴大市場覆蓋范圍, 延伸快遞網絡, 由此提高企業業務量并增加業務收入。 其次, 快遞企業整合可提升企業的品牌價值, 特別是知名的大型快遞企業整合小型快遞企業之后, 可以使大企業的品牌、 聲譽等無形資產得到充分利用。 最后, 快遞企業整合可優化快遞員、 車輛配置, 提高企業攬收、 投遞效率, 從而降低經營成本。 快遞行業的這種行業特征, 決定該行業應具有適度的集中性, 以美國為例, 其快遞市場份額基本被三家民營快遞公司所瓜分。 相關數據顯示, UPS 占 51%的市場份額、 聯邦快遞 (FedEx) 占 31%、 美國郵政占 13%。 因此運用并購手段推動民營快遞業整合重組將成為國內快遞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必由之路。
3.2 行業前景為并購提供動力.
20 世紀 90 年代以來, 珠三角、 長三角、 京津塘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與商業氛圍成為眾多民營物流快遞企業的發源地。 近年來新起的網絡購物市場, 更為快遞業提供了新的業務增長點。 據國家郵政局的 《郵政行業發展統計公報》 數據分析得知 (見表 1), 2008 年至 2011 年, 全年全國規模以上快遞服務企業業務量均以兩位數的比率增長, 2011 年這一比率更是高至 57%; 而快遞業務總收入在郵政行業總收入中的比重也隨之逐年增長, 幾乎占據半壁江山[4]。 未來兩年, 中國網上零售交易規模有望突破 10 000 億元 (占全年社會商品零售總額 5%以上), 這為快遞行業帶來廣闊的業務空間, 提供了并購的動力。 快遞行業在國內正在經歷一場由 “暗流涌動” 到 “全速前進” 的發展過程, 在這一過程中行業結構的優化重組將成為必由之路, 而 “并購” 的目的正是實現產業結構的調整優化。
3.3 政策調整為并購提供機遇.
1986 年至今,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下稱 《郵政法》) 對 “快遞” 的態度經歷了一個從 “否定” 到 “承認”, 再到 “規范和鼓勵” 的轉變。 1986 年頒布的 《郵政法》 規定: “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的寄遞業務由郵政企業專營”。 這一規定使快遞企業長期背負 “黑快遞” 之名。 2007 年 9 月, 新 《郵政法》 出臺, 《快遞服務》 郵政行業標準為快遞業提供了規范服務行業標準。 2008 年 7 月, 《快遞市場管理辦法》 正式實施。 2009年 10 月 1 日,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和新修改的 《郵政法》 同步實施, 首次在法律上明確了快遞企業的地位, 并提出了快遞業的準入門檻。 2011 年以來, 國家密集出臺了有關快遞業的鼓勵支持政策。 上半年, 發改委出臺了鼓勵快遞業發展的政策, 把快遞業列入鼓勵發展的產業目錄。 2011 年 6 月份, 針對提高快遞行業集中度、鼓勵兼并重組的 《關于快遞企業兼并重組的指導意見》 (下稱 《意見》) 由國家郵政局實施, 稱將積極爭取支持快遞企業兼并重組的財稅、 土地等優惠政策, 促使 5 年內, 培育出一批年收入超百億、 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大型快遞企業, 顯示出了國家推進快遞業重組的決心。 政策層面的支持無疑為在電子商務沖擊下處于上升瓶頸期的民營快遞企業提供了參與兼并重組的動力, 可以想見, 通過兼并重組快遞產業集中度會明顯提高。
4 中國快遞行業并購模式思考.
國際郵政局新近 《關于快遞企業兼并重組的指導意見》 中提出, 國家促進快遞業兼并重組的重點有六種,分別是鼓勵不同類型快遞企業、 特許經營型快遞企業、 快遞關聯產業、 不同所有制快遞企業的兼并重組和快遞企業利用資本市場開展兼并重組及鼓勵優勢快遞企業跨國兼并重組。 事實上, 早在 《意見》 出臺前, 我國快遞業已經先后發生多起并購案例: 2010 年 3 月, 阿里巴巴注資星辰急便快遞公司在電子商務配送方面展開合作。 同年 5月, 海航集團旗下的海航北方物流 (控股) 有限公司與天天快遞創辦者詹氏兄弟簽訂了合作協議, 雙方將以合資的方式重組天天快遞。 不過最引人關注的還是馬云聯合郭臺銘投資百世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收購業內排名第六的匯通快遞 70%股權[6]。
4.1 基于協同效應理論的橫向并購模式.
由 Weston 提出的協同效應理論認為兩個公司實施并購后的產出大于并購前兩個公司產出之和, 對于并購公司而言, 這種效應主要來源于重組后的經營協同效應和管理協同效應等方面, 該假說為快遞企業間的橫向并購提供了理論基礎。
經營協同效應主要來源于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 , 對應于快遞企業而言: 經營同類業務的快遞企業并購后業務規模擴張, 實現規模經濟帶來的成本節約、 利潤增長, 此外可以減少競爭對手, 避免在同一市場上的惡性競爭。
由于國內快遞行業中的代表企業 “四通一達” 確實存在主營業務類同、 市場重合的問題, 這種行業內企業的并購重組不失為一種好的選擇。 而主業不完全類同的物流企業間的并購則能夠起到優勢互補或增強主營業務競爭力的作用, 獲得范圍經濟帶來的產出。 比如荷蘭 TNT 對華宇集團的收購, 一方面使得華宇集團能夠在更大的平臺和業務背景下發展, 二則增強 TNT 在中國的公路配送能力。 管理協同效應主要來源于管理資源的 “溢出效應” 帶來的管理能力層次不同的企業合并后整體管理效率的提升。 以加盟制民營為主的國內快遞企業管理科學性普遍欠佳,遠遠達不到國際快遞巨頭的管理水平, 單從這個角度而言, 國內快遞企業若是能夠和國際快遞巨頭并購重組無疑會提升前者的管理水平。 而國內快遞市場呈現出的勃勃生機, 也正吸引著國際快遞企業采用多種方式進入其中,如敦豪 (DHL) 就曾傳出想洽購申通快遞。 因此若是條件成熟, 國內快遞企業參與行業內的跨國并購也是不錯的選擇。
4.2 基于新制度經濟學關于并購理論的縱向并購模式.
新制度經濟學認為并購的動因在于對并購后公司潛在效率的追求, 包括節約交易費用、 效率最優化等。 Coasle(1937 年) 提出的交易費用理論說明了由于存在市場缺陷, 企業之間的市場交易比起企業內部交易風險更大 、 費用更高, 因此, 通過縱向并購將上游產品和下游產品納入同一企業組織結構內, 能夠降低市場交易費用, 達到最終降低成本的目的。 以前的論述主要著眼于解釋有形產品上下游企業間的并購行為, 實際上, 這一論述同樣可以擴展到服務產品領域, 作為提供快遞服務企業中上下游企業間并購的理論基礎。 2010 年 3 月阿里巴巴參股星辰急便快遞公司在電子商務配送方面展開合作, 就是這種并購模式的嘗試。 快遞企業和下游客戶企業的并購理論上能夠為雙方帶來潛在效率的提升: 對快遞企業而言有了穩定的業務來源, 減少了市場競爭中的不確定因素, 降低了交易成本, 增加了業務收入; 對客戶企業而言, 快遞服務需求能夠優先得到保證, 避免了高峰期 “爆倉” 的麻煩。
此外快遞服務要求能夠被重視, 快遞物品能夠 “保質保量” 送到客戶手中, 有助于持續的市場增長。 令人遺憾的是, 由于諸多原因阿里巴巴和星辰急便這次合作已經失敗, 盡管如此, 這種上下游企業間的并購重組模式并不錯。
而且隨著電子商務在中國的快速發展, 快遞和電子商務企業間的重組還可能出現。 需要注意的是上下游企業間的并購在加固了兩者合作的同時也可能削弱快遞企業的競爭意識, 因此要想保證這種并購模式的有效性, 下游客戶企業需要認真考慮如何在雙方重組后引入競爭機制, 促使上游快遞服務商在并購后也能夠持續改進服務質量。
總之, 伴隨著快遞需求在國內的持續增長, 我國快遞企業也必將進入行業的優化升級階段, 根據其他行業發展進化的經驗, 快遞行業兼并重組將會成為這一階段的常態。 這一過程將受到政策調整、 行業內在特征和電子商務企業多重因素的影響, 將以行業內橫向并購和行業間縱向并購為主。
注: ①數據來源于國家郵政局網站 “統計信息”。
②國家郵政局統計范圍是規模以上快遞企業; 規模以上 (年業務收入 200 萬元以上)。
③根據 2011 年郵政行業發展統計公報數據計算得出。
④數據來源于 2011 年 6 月 24 日中國之聲 《央廣新聞》 報道。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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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CNNIC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 2009 年中國網絡購物市場研究報告[J]. 上海信息化, 2010(1):88.
[3] 徐勇. 關于特許加盟民營快遞企業重組的思考[EB/OL]./cea.org.cn/.
[4] 國家郵政局. 郵政行業發展統計公報[Z]. 2008-2011.
[5] 劉建新. 對我國快遞業重組現象的思考[EB/OL]./cea.org.cn/.
郵政法實施細則范文5
現將《財政部清產核資辦公室〈關于印發清產核資中土地估計實施細則〉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情況作如下補充,請一并執行。
一、1993年已進行清產核資的企業、單位和1995年進行清產核資的企業、單位,在進行土地估價工作時,仍按京清辦〔1994〕23號文規定的地產類別劃分和地產核資類別標準執行。
二、1994年已進行清產核資的企業、單位,在填報銜接表(財清企銜表01?2)時應依據1994年市清產核資辦公室批復的土地估價金額,并剔除財政部、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印發的《清產核資中土地估價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的暫不估價的土地價值后填列。
三、各企業、單位無論是進行估價的土地或是暫不估價的土地,都應認真清查所占用土地的數量,并如實填報有關報表。
附件:財政部 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印發《清產核資中土地估價實施細則》的通知財清〔1994〕14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清產核資辦公室、財政廳(局)、土地管理局、國有資產管理局,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清產核資辦公室和計劃單列企業集團:
現將《清產核資中土地估價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和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在清產核資工作中執行,并請將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及建議及時上報。
附:清產核資中土地估價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有土地資源的管理,全面評價企業實力,促進理順產權關系,根據財政部、建設部、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聯合的《關于印發“清產核資中土地清查估價工作方案”的通知》(財清〔1994〕13號文)和國家其它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清產核資中的土地估價是指各企業和實行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簡稱“企業、單位”,下同)對所使用的國有土地進行全面清查后,在弄清權屬、界線和面積等基本情況的基礎上,依據國家統一規定的土地估價技術標準,由企業、單位自行或委托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機構評估所使用土地的基準價格。
第三條 清產核資中土地估價范圍主要是各地區、各部門參加清產核資的企業、單位使用的土地,包括清產核資企業、單位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舉辦國內聯營、股份制企業使用的國有土地。
第四條 企業、單位使用下列土地暫不估價:
(一)已用經過評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投資或入股舉辦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使用的土地;
(二)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其出讓金不低于所在地土地基準地價的土地;
(三)已進行或擬準備進行職工住房制度改革的房屋占用的土地;
(四)國有企業中的農、林、牧、漁業用地;
(五)已列入國家搬遷計劃的“三線”企業、單位使用的土地;
(六)不在城鎮內的各類軍工等企業使用的土地;
(七)土地使用權尚未明確的土地;
(八)鐵路、民航、機場、港口、公路等交通基礎設施占用土地,以及靶場、試驗場、危險品儲存地作業區、采礦、采油用地和高壓線路、通訊線路、輸油管線等占用的土地。
(九)其它由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暫不列在估價范圍的企業占用的土地。
第五條 清產核資中土地估價工作由各級政府清產核資機構與各級土地管理部門(縣以上,下同)共同組織,分工負責。
在全面展開土地估價工作前,各地區、各部門清產核資機構應主動商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在1994年選擇部分不同類型的清產核資企業進行試點,以便取得經驗,有序全面推開。1994年進行企業改制的必須對所使用的土地進行估價工作,其余的清產核資企業、單位土地估價工作于1995年全面展開;以前年度已進行清產核資的企業、單位應在1995年對土地估價工作進行補課。
第六條 清產核資中土地估價工作,原則上由參加清產核資企業、單位自行依據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制訂并經同級人民政府確認的城鎮土地基準地價和宗地標定地價修正系數進行。沒有制訂土地基準地價和宗地標定地價修正系數的城鎮所在地清產核資企業、單位,可以采用宗地地價直接評估法進行。
第七條 城市基準地價的評估和宗地標定地價修正系數的制訂工作,由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城鎮土地估價規程》(試行)等有關規定組織進行,并負責有關確認工作。
(一)已完成基準地價評估和宗地標定地價修正系數制訂的城鎮,原則上可由企業自行以基準地價為基礎,并以宗地標定地價修正系數方法評估。
提供基準地價和宗地標定地價修正系數的機構或單位只能向企業、單位核收印制基準地價及宗地標定地價修正系數資料的成本費用。收取標準應由當地物價管理機構核批。
(二)尚沒有完成基準地價評估和宗地標定地價修正系數制訂的城鎮,由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抓緊組織進行測算,予以確認,以保證1995年本城鎮所在地清產核資企業進行國有土地的估價工作。
(三)由于客觀原因在全面清產核資期間仍不能完成土地基準地價評估和宗地標定地價修正系數制訂的城鎮所在地企業、單位的土地估價,可以根據自身條件自行或委托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機構采用宗地地價直接評估法進行。
企業、單位采用宗地地價直接評估法因技術力量不足或資料收集困難,委托具有土地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其中介機構對清產核資中的土地評估按一般宗地評估費標準的30%計收評估費。
第八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基準地價”是指土地管理部門組織評估并經同級人民政府確認的城鎮所在地各級土地或均質地域及其商業、工業、住宅等土地利用類型的土地使用權單位面積平均價格。
第九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宗地標定地價修正系數”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門組織測算并經同級人民政府確認的對城鎮宗地土地使用權進行估價時的因素條件修正系數。
第十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宗地地價直接評估法”是指市場比較法、收益還原法和成本逼近法等。直接評估法評估地價的標準、程序等應按國家土地管理局頒布的《城鎮土地估價規程》(試行)的要求進行。
(一)市場比較法適用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等土地交易案例比較多,土地市場活躍的地方。
(二)收益還原法適用于有租金收入或經營收入,并通過確定總費用計算出純收益的土地。
(三)成本逼近法適用于缺乏市場交易案例,無法計算收益的開發區以及獨立工礦區的土地。
第十一條 為便于清產核資中土地估價工作的實施,根據城鎮特點、土地利用類型經濟效益的差異和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在清產核資土地估價中統一將土地利用類型劃分為商業、工業(含倉儲)、住宅用地三大類。評估的地價統一為土地基準價格,不作為企業、單位產權變動時土地的實際價格。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應統一清產核資中城鎮土地估價的各項參數。
第十二條 企業、單位的土地估價工作應首先制訂具體方案,內容包括:
(一)企業、單位根據當地土地估價標準和工作要求,確定估價方法;
(二)企業、單位根據自身人員和技術條件,結合當地土地估價的技術要求等,提出自行或委托進行估價的方案;
(三)企業、單位進行土地估價的具體時間安排;
(四)企業、單位土地估價工作的組織機構和人員安排。
第十三條 土地估價工作程序:
(一)各級政府清產核資機構與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共同對企業、單位土地估價專業人員組織進行政策、方法、技術培訓。
(二)企業、單位成立土地估價工作小組。
(三)土地估價單位收集下列與土地估價有關的資料。
1.征地或受讓土地原始資料。
2.土地清查結果,包括地籍圖、土地登記證明文件、土地清查報表等。
3.本企業、單位的土地條件資料。
4.本地區基準地價及宗地標定地價修正系數等土地估價成果。
5.本地區市場地價資料。
6.影響本企業、單位地價的其它因素資料。
7.其它資料,包括當地土地估價的各種有關參數。
(四)企業、單位對使用的土地依據有關資料、標準進行預先測算,摸清基本情況,驗證技術方法,做到心中有數。
(五)依據收集的土地估價資料和當地的具體規定,按確定的估價方法和估價方案具體組織進行。
(六)企業、單位進行土地價格評估后,要寫出土地估價報告。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工作組織、資料來源、估價程序與方法、估價結果等。
(七)企業、單位依據其使用的土地面積、利用類型和估價結果填報“土地估價結果申報表”,格式見附表。
(八)上報土地估價報告和土地估價結果申報表,作為有關部門認定審批土地估價結果的依據。
第十四條 企業、單位將土地估價報告和土地估價申報表,經企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報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門確認。
第十五條 土地管理部門收到企業、單位的土地估價報告和土地估價申報表后,對企業、單位土地估價結果組織確認。確認的主要內容有:
(一)土地使用權取得是否合法;
(二)土地估價方法應用是否符合規定;
(三)土地估價資料的可靠性和準確性;
(四)土地估價結果的準確性和地價水平的空間變化規律的合理性;
(五)需要確認的其它內容;
各級土地管理部門確認過程中,不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 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的企業、單位的土地資產評估結果,由同級清產核資機構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批復。
第十七條 企業、單位依據同級清產核資機構下達的批復文件,相應調整帳務。帳務處理方法按財政部的另行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各級清產核資機構匯總上報各企業、單位土地估價結果,報上一級清產核資機構,并抄同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中央企業的土地,估價結果先經中央企業財政駐廠員處審核,再報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由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復審(有異議的,要商國家土地管理局同意)匯總后報財政部清產核資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帳務審批。
第二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應根據《清產核資中土地清查估價工作方案》和本實施細則,結合國家其它有關規定和當地(本部門)情況,制訂當地(本部門)的土地估價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財政部清產核資辦公室和國家土地管理局共同解釋。
郵政法實施細則范文6
主題詞:法院專遞,務實操作,運行規則,調研
對“法院專遞”的總體設計是為了提高“法院專遞”的送達效率和效果,筆者認為,要使“法院專遞”運行效果達到預期的目標,首先,對“法院專遞”解釋的難點應正確解讀。現僅從兩個方面分述如下:
一、關于對受送達人身份的審查。
“專遞”司法解釋第八條規定:“受送達人及其代收人應當在郵件回執上簽名、蓋章或者捺印。受送達人及其代收人在簽收時應當出示其有效身份證件并在回執上填寫該證件的號碼;受送達人及其代收人拒絕簽收的,由郵政機構的投遞員記明情況后將郵件退回人民法院?!?實踐中,如要求被送達人出示其有效身份證件并在回執上填寫該證件的號碼,實際上有一定的難度,極易導致大量的“專遞”郵件被退回人民法院,從而降低了郵寄送達的效果。所以對該款的理解不能過于機械和呆板,該文中,前“應當”一詞是必須之意,后“應當”一詞是提倡的意思,不是必須的意思。結合“專遞”司法解釋第九條進行實踐操作,更符合司法解釋的本意,即如果受送達人及其代收人拒絕出示其有效身份證件的,郵政機構的投遞員能夠確認收件人為被送達人本人或該解釋第九條(二)至(六)款確定的被送達人的合法代收人的,只要被送達人本人或其合法代收人愿意在郵件回執上簽名、蓋章或者捺印方式簽收的,即為有效,無需將“專遞”郵件退回。投遞員不能確定收件人身份的,應該在記明情況后將“專遞”郵件退回人民法院。
二、關于郵件退回的補救措施。
“專遞”司法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因受送達人自己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受送達人本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簽收,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北緱l主要針對當前部分當事人以惡意逃避訴訟達到逃避法律責任的現象而作出的,故人民法院對本款應有正確的理解,不得隨意擴大本款適用的范圍,以免造成被送達人訴訟權利的限制。首先,要結合“專遞”司法解釋第三條、第四條和第五條來理解,以受理時或應訴時明確告知受送達人相關法律責任為前提,比如第一次直接向被告人送達應訴材料時,因被告人拒收“法院專遞”郵件而被退回人民法院的,筆者認為就不適用本款的規定,不能認為已經有效送達,人民法院必須重新有效送達。第二,要結合“專遞”司法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才能正確適用。該款規定:“受送達人能夠證明自己在訴訟文書送達的過程中沒有過錯的,不適用前款規定?!惫P者認為,認定受送達人是否有過錯,在掌握尺度上應從寬把握。只要受送達人不是明顯存在著主觀過錯,或者客觀上受送達人接收“法院專遞”確存在實際困難的,就不宜認定“法院專遞”被退回之日即是送達之時。第三,郵政作為送達人更體現了司法的公正和中立,一般情況下,受送達人在對立情緒上有所緩解,在送達技巧上應多加研究、積累經驗,不斷提高,應盡量避免因拒絕簽收而被退回的情況發生。第四,“法院專遞”被退回可以認為已經有效送達,但法院仍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不損害對方訴訟權利和審判效率的前提下,采取其它補救措施,比如直接送達、委托送達等。
正確解讀“法院專遞”司法解釋的難點,有利于提高“法院專遞”的運行效果。郵政機構尚需在實踐中全面掌握“法院專遞”司法解釋的豐富內涵,提高送達效率,防范法律風險:
(一)關于下落不明?!皩_f”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對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不適用“法院專遞”送達。下落不明指受送達人的家人和鄰居均不知受送達人去向,有一定時間沒有消息。郵政無需對受送達人是否真的是下落不明進行實質性審查,只要記明情況,將“法院專遞”及時退回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即可。
(二)關于送達時間?!皩_f”司法解釋第六條規定,郵政機構應該按照當事人提供或確認的送達地址在五日內投送三次以上,同時應通過電話或者其他聯系方式盡力與受送達人聯系,確實不能送達的,應當將郵件在規定的日期內退回人民法院,并說明退回的理由。本條強調了郵政機構在“專遞”送達中的主觀能動性,因“法院專遞”送達極強的法律屬性,且相對其它特快專遞具有被動性,被拒收或躲避郵政投遞人員的情況時有發生,故郵政機構工作人員務必在“專遞”送達中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盡責盡職,才能不斷提高有效送達技巧和效率。
(三)關于簽收?!皩_f”司法解釋第七條規定,“法院專遞”可以由受送達人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同住指在一起共同生活,通俗地講就是沒有分家。共同生活的父母親、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成年子女及同住夫妻之間都是同住成年家屬。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只要是成年人,均屬于同住成年家屬的范圍。但應注意,同住成年家屬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當事人的簽收無效,必須由其本人或其他合法代收人簽收?!皩_f”司法解釋第八條規定,“法院專遞”由受送達人及其代收人在郵件回執上以簽名、蓋章或者捺印的方式簽收。應注意,簽名、蓋章或者捺印均應以實際簽收人為準,郵政機構在回執上記明實際簽收人與受送達人的關系即可。實踐中,有的郵政機構操作不規范,實際簽收人以受送達人的私章簽收,或在回執上簽署受送達人的名字,這都是不對的,應予以糾正。
(四)關于法定人的簽收。在受送達人為十八歲以下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時,“法院專遞”應交由受送達人法定人簽收,郵政在實際操作中可從三個方面把握: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人;2,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是精神病人的法定人;3,郵政機構在不方便確定受送達人的法定人時,可參照上述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有關規定進行送達,也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五)關于“專遞”郵件內容的審查。“專遞”司法解釋第十條規定,簽收人當場核對郵件內容,發現郵件內容與回執上的文書名稱不一致的,當場向郵政機構的投遞員提出,由投遞員在回執上記明情況后將郵件退回人民法院。本條規定顯示了對受送達人訴訟權利的尊重和公平公正司法理念,郵政機構應正確履行職責,嚴格按規定執行,促進司法公正。
隨著“法院專遞”運行規則的不斷掌握和實踐經驗的不斷積累,“法院專遞”必將得到健康發展,發揮積極的作用。而明析“法院專遞”送達的法律關系、法律責任和法律后果無疑對降低法律風險,提高送達效率起到重要的促進作用。
人民法院和郵政之間“法院專遞”合同法律關系,實質上是委托合同法律關系,受《合同法》、《郵政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調整。依《民法通則》及《合同法》規定:
(一)送達雖由郵政機構完成,送達的實質主體仍然是人民法院,郵政機構只是人民法院的委托人,送達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在受送達人和人民法院之間形成或終止訴訟權利、義務關系。郵政機構送達的法律后果首先由人民法院承擔。
(二)因郵政機構的過錯導致送達無效從而使案件錯判、誤判的,給人民法院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郵政機構返還送達費用并賠償損失。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根據“法院專遞”的法律特點,過失一般指重大過失,一般過失不宜追究,人民法院應始終把握“專遞”送達的效果,對“專遞”送達的后果負責。
依《民事訴訟法》、《郵政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
(一)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郵政企業和郵政工作人員不得向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提供“法院專遞”的使用情況,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檢查、扣留。
(二)“法院專遞”的基本資費,由國務院物價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非基本資費由國務院郵政主管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