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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范文1
第二條 《條例》第五條第二款所稱市政府設立的社會保險機構是指深圳市(以下簡稱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和各區社會保險管理機構。
各區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的工傷保險業務接受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工傷保險基金由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管理。
第三條 用人單位為員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應向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提交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填報《參加社會保險單位登記表》和《參加社會保險員工名冊》。
用人單位應在員工人數、銀行帳號發生變化時填寫《參加社會保險情況變動月報表》,并于發生變化的當月十五日前將上述報表送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
第四條 用人單位每月應繳交工傷保險費的標準為本單位員工總數乘以市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
前款比例以本實施細則所附《工傷保險費繳交標準》為準。
第五條 用人單位可選擇每月、每季度、每半年或每一年作為繳費時間單位。選擇每季度、每半年或每一年作為繳費時間單位的,用人單位應在該繳費時間單位的第一個月的十五日前向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繳交該繳費時間單位內應繳的工傷保險費。
第六條 市、區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未按《條例》及本實施細則規定繳交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進行查處,并監督其按規定標準向因工傷殘員工或死亡員工的親屬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各項費用。
第七條 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每年從當年征集的工傷保險基金中提取的管理費比例由市政府確定。
第八條 員工工傷治療期間,單項檢查費超過三百元或需使用高檔進口藥品的,應經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同意。高檔進口藥品的目錄由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確定。
因違反前款規定造成的費用支出,屬用人單位責任的由用人單位負擔,屬工傷員工責任的由工傷員工負擔。
第九條 工傷員工舊傷復發時所在的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員工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擔。
第十條 工傷員工的醫療費用已獲得商業保險部門或肇事方賠償的,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不再支付該項費用。
第十一條 工傷員工醫療期間的工資由用人單位按工傷員工負傷前三個月平均工資計付。
第十二條 工傷員工醫療終結需作傷殘程度(等級)鑒定的,應按外科、內科或職業病的分類,到市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指定的外科、內科或職業病等醫務勞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將市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及其指定的外科、內科和職業病鑒定機構的名稱、地點等資料定期向社會公布,并通知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
市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指定的外科、內科、職業病鑒定機構應按《深圳市職工因工(公)負傷與職業病評殘標準》對工傷員工作出傷殘程度(等級)鑒定結論。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深圳經濟特區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五條第二款所稱市政府設立的社會保險機構是指深圳市(以下簡稱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和各區社會保險管理機構。
各區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的工傷保險業務接受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工傷保險基金由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管理。
第三條 用人單位為員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應向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提交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填報《參加社會保險單位登記表》和《參加社會保險員工名冊》。
用人單位應在員工人數、銀行帳號發生變化時填寫《參加社會保險情況變動月報表》,并于發生變化的當月十五日前將上述報表送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
第四條 用人單位每月應繳交工傷保險費的標準為本單位員工總數乘以市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
前款比例以本實施細則所附《工傷保險費繳交標準》為準。
第五條 用人單位可選擇每月、每季度、每半年或每一年作為繳費時間單位。選擇每季度、每半年或每一年作為繳費時間單位的,用人單位應在該繳費時間單位的第一個月的十五日前向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繳交該繳費時間單位內應繳的工傷保險費。
第六條 市、區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未按《條例》及本實施細則規定繳交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進行查處,并監督其按規定標準向因工傷殘員工或死亡員工的親屬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各項費用。
第七條 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每年從當年征集的工傷保險基金中提取的管理費比例由市政府確定。
第八條 員工工傷治療期間,單項檢查費超過三百元或需使用高檔進口藥品的,應經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同意。高檔進口藥品的目錄由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確定。
因違反前款規定造成的費用支出,屬用人單位責任的由用人單位負擔,屬工傷員工責任的由工傷員工負擔。
第九條 工傷員工舊傷復發時所在的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員工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擔。
第十條 工傷員工的醫療費用已獲得商業保險部門或肇事方賠償的,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不再支付該項費用。
第十一條 工傷員工醫療期間的工資由用人單位按工傷員工負傷前三個月平均工資計付。
第十二條 工傷員工醫療終結需作傷殘程度(等級)鑒定的,應按外科、內科或職業病的分類,到市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指定的外科、內科或職業病等醫務勞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將市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及其指定的外科、內科和職業病鑒定機構的名稱、地點等資料定期向社會公布,并通知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
市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指定的外科、內科、職業病鑒定機構應按《深圳市職工因工(公)負傷與職業病評殘標準》對工傷員工作出傷殘程度(等級)鑒定結論。
第十三條 工傷員工經市醫務勞動鑒定機構認定需要安裝康復器具的,用人單位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為工傷員工辦理工傷保險待遇手續,應根據不同情況向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提供下列資料:
(一)傷者:病歷卡、醫療費單據、補償審批表及領款單據。
(二)殘者:病歷卡、傷殘程度(等級)鑒定結論、醫療費單據、補償審批表及領款單據。需配購康復器具的,還應提供購買、安裝康復器具的費用單據及領款單據。
(三)死者:死亡證明書、搶救醫療費單據、補償審批表及領款單據。有供養親屬的,還應提供供養親屬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成員生存資料證明及戶口本、身份證復印件;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提供縣以上醫務勞動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
因交通事故或維護社會利益而傷殘、死亡的,除應提供前款規定的有關資料外,前者還應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者還應提供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
第十五條 因工死亡員工供養的非深圳戶籍親屬,一次性領取生活補助費標準為:
(一)供養親屬不滿十六歲、供養的成年親屬不滿七十歲且符合供養條件的,按下述計算公式領取。供養一人的,按市上年度社會年平均工資的50%乘以供養年限的標準領取。供養二人的,共按市上年度社會年平均工資的80%乘以供養年限的標準領取。供養三人及三人以上的,共按市上年度社會年平均工資的100%乘以供養年限的標準領取。不滿十六歲者的供養年限不足二年的,按二年計算;不滿七十歲的成年親屬的供養年限不足五年的,按五年計算。
(二)供養親屬已滿十六歲、不滿十八歲且符合供養條件的,按前項計算公式領取,供養年限為二年;供養親屬已滿七十歲的,按前項計算公式領取,供養年限為五年。
(三)供養親屬為孤寡老人或者孤兒的,按上述(一)、(二)項標準的120%領取。
第十六條 工傷事故發生在《條例》施行前的,有關工傷保險待遇按工傷事故發生時的有關規定執行。
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范文2
我駕車兩年多來很少違章,也沒開車去過外地,可最近我收到了一張外地交通違章處罰通知單。朋友說,我的車牌號很可能是被人套用了。請問,車牌被套用該咋辦?
遼寧 艾先生
一旦發現車輛被套牌,首先要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包括車輛外觀的照片、各種停車小票、高速收費小票、自己的行車記錄儀,甚至停車場和小區的監控錄像等證據,以證明違章車輛不是本車或本車在違法時間不在違法地點。之后,可以攜帶行駛證、身份證等材料到交警大隊申訴處理。民警一旦證實是套牌車所為,會為你消除相應的違章記錄。
交警部門在確認套牌后,會將車號錄入套牌車受案信息,然后進行布控。路面民警在查扣套牌車的過程中,難免會將你的車攔下,這將會給你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因此,交警部門會給予你一次變更車牌號的機會。你可以攜帶交警部門開具的車輛被套牌的證明文件和本人的相關證件到車管所辦理車輛號牌更換手續。根據我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于套牌者,發現一次會記12分,處15日以下拘留,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潘家永(安徽警官職業學院警察系主任,安徽凱安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
丈夫非工作期間過勞死,我是否能獲得賠償?
我丈夫在天津一家外企打工,前段時間連續加班一星期后,夜里突發心臟病,在工廠宿舍病逝。工廠負責人說我丈夫是因病去世,他們沒有責任,也不予以賠償。請問,是這樣嗎?
天津 羅女士
工廠能否有責任,應該要確定你丈夫的離世是否構成工傷?!豆kU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备鶕鲜鲆幎?,結合你的敘述,很顯然你丈夫突發疾病不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無法證明因果關系,所以不能構成工傷。
但是,即便是不能構成工傷,你也能獲得賠償。我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工人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退職養老后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后死亡時……除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2個月作為喪葬補助費外,并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比绻阏煞蛩谄髽I沒有為他繳納勞動保險,那么上述費用將由企業承擔。
王金鑫(山東陽光橋律師事務所律師)
離婚時隱瞞財產,
10年后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我與佟某10年前協議離婚,離婚時對共有財產做了協商分配。前不久,我意外發現佟某在離婚時隱匿了一戶兩居室?,F在,我想佟某分割兩居室,請問過了訴訟時效嗎?
內蒙古 吳女士
沒過訴訟時效。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币虼?,你可以請求重新分割共同財產。
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范文3
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或已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但未依法繳納保險費或只繳納部分保險費,在保險事由產生時,勞動者無法依相關法律法規領取保險金而受到損害時,其應通過何種途徑獲得救濟,能否請求用人單位為其補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或依民法的規定,向用人單位請求損害賠償? 實務中認為,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違反了行政法規范,但并未違反民法規定,所以法院不予受理,其只能依行政法的規定向勞動保障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訴,請求上述行政機關處理。
筆者以我國臺灣地區社會保險立法、判例及學說為背景,以現行法律法規為基點,結合法理進行討論,以探求社會保險費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以及勞動者權利受侵害時的救濟途徑。
二、我國臺灣地區社會保險立法、判例及學說
關于雇工社會保險立法,以我國臺灣地區與大陸最為相近,且其判例及學說更有造詣,從中可得到啟發。
臺灣地區修正后的《勞工保險條例》第2條列舉了勞工保險有二項:“一 、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醫療、殘廢、失業、老年及死亡七種給付。二 、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殘廢及死亡四種給付?!逼湟幎ǖ谋kU類型十分詳盡,與大陸《勞動法》第73條第1項規定的社會保險類型基本相同。
臺灣地區修正前的《勞工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24條規定:“本條例第8條第1項第4款、第5款之雇主未依本條例第11條、條12條之規定為勞工辦理加入保險手續以及其他有關勞工保險業務上必要之事務時,除依本條例第83條規定處理外,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由該雇主或團體比照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負賠償之責?!?王澤鑒先生認為,因該規定具有重要性,不宜在“行政規章”《勞工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中設立,而應在“行政法規”《勞工保險條例》中規定,更為妥當。[①]2001年12月19日修正的臺灣地區《勞工保險條例》吸收了該規定,該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雇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并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钡?項規定:“投保單位違背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并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贝艘幎ǜ爬藢崉罩袆趧诱咭蛴萌藛挝晃礊槠滢k理社會保險手續,以及用人單位已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但未依法繳納保險費或只繳納部分保險費之情形。
在臺灣地區,對此有兩種救濟途徑。實務上認為,應依民法一般原則,雇主負侵權損害賠償之責。舉例如下:雇工甲于1966年2月在乙公司任職,1971年12月21日,甲在外出執行職務時,被他人所殺,其親屬要求按《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受領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原審法院以“臺灣民法”第28條之規定,[②]認為:法人的董事或職員,因執行職務而加于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的,是指雇員的積極行為而言,而不包括消極行為在內。從而乙公司不為甲辦理加入勞工保險手續既為消極行為,甲的親屬不得據以求償。況且甲系被他人殺害,與執行職務無關,甲的親屬不得請求保險給付。臺灣地區“最高法院”《1975年臺上字第2263號判決》,其判決理由稱:查(民法)第28條所謂“因執行職務所加于他人之損害”,并不以積極執行職務行為而生之損害為限,如依法律規定,董監事負執行該職務之義務而怠于執行時所加于他人之損害,亦包括在內。又公司之職員,合于《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規定時,[③]該公司應為之辦理加入勞工保險手續,如有違背,應受罰鍰處分(《勞工保險條例》第12條、第83條)。[④]從而乙有義務為甲辦理加入勞工保險手續而怠于辦理,致生損害于上訴人時,依上說明,尚難為不負責任。[⑤]臺灣地區學說認為,臺灣地區“最高法院”的判決理由是基于臺灣地區民法第 184 條第2項規定: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于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泵分賲f先生解釋為:所謂保護他人之法律,系指一切維護個人利益之公私法規而言,但其專以維持公安或保護國家之法律,則不包括之。下列各種法規,均屬保護他人之法律,且甚屬重要者:(1)刑事法規。(2)警察法規。(3)民事法規。[⑥]
王澤鑒先生則在同意此觀點的基礎上,又提出勞工可依契約之附隨義務獲得救濟。他認為,勞動契約系屬于一種繼續性、具有強烈依賴性之特別結合關系,因而也產生眾多附隨義務。如雇工的忠實、注意、通知、競業限制、保密等附隨義務;雇主為雇工提供安全衛生、休假等附隨義務。其特別強調,雇主為雇工辦理加入勞工保險,亦屬雇主之附隨義務。他繼而認為,依《勞工保險條例》的規定,雇主有為勞工辦理加入勞工保險之義務。雇主違反此項義務者,應依條例第83條規定,受罰鍰處分。[⑦]《勞工保險條例》屬行政法,雇主所負之義務,對主管機關而言,系屬公法義務,惟保護勞工之立法,亦具有私法上之效果。此可分為二個方面:一是保護勞工之立法,依其性質得為第184條第2項所稱“保護他人之法律”,雇主違反該規定,對于受害人應負侵權責任。二是保護勞工立法,亦得形成勞動關系之內容?;趧趧雨P系的本質及誠實信用原則,為雇工辦理加入勞動保險,系雇主在勞動契約上所應負之附隨義務。其因可歸責于雇主之事由未予辦理,致雇工或其他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請求保險給付之受益人,受有損害時,雇主應負債務不履行之賠償責任。關于損害賠償范圍,原則上應包括保險事故發生時所得請求之保險給付,但應扣除雇工依法所應負擔之保險費。[⑧]王澤鑒先生從勞動契約的本質出發,以契約上附隨義務理論進行探討,認為在勞動契約上雇主有為受雇人辦理加入勞工保險之附隨義務,在雇主不履行該附隨義務時,屬債務不履行,雇主對雇工所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他認為,對勞動關系上附隨義務概念和內容的研究,對充實勞動契約內容,建立勞動契約完整理論體系,促進勞動契約的社會化,具有重大貢獻。筆者認為,該理論的提出,為我們健全處理社會保險費糾紛機制,以及開辟何種通道以讓雇工獲得最為便捷的救濟,具有借鑒意義。
三、我國大陸關于社會保險立法
社會保險事關社會勞動力之生產與再生產,以及社會穩定的大局,于國于民至為重要。在我國,社會保險制度被確立為憲法原則?!稇椃ā返?4條第4款:“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币约暗?5條第1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薄秳趧臃ā肥秦瀼亍稇椃ā逢P于勞動和社會保險的專門法律,其第72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钡?3條第1款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負傷;(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四)失業;(五)生育?!痹撍信e的保險類型,涵蓋了社會保險的各個方面。為使《憲法》、《勞動法》關于社會保險的規定具體化,國務院相繼出臺了《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工傷保險條例》等行政法規,以及地方人大和政府也出臺了與之配套的地方法規和規章,形成了我國勞動與社會保險立法的完整體系。
社會保險費的范圍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其征收、繳納均適用《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秳趧臃ā返?00條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薄渡鐣kU費征繳暫行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钡?3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钡?6條規定:“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p>
由此可見,用人單位有為勞動者辦理加入社會保險手續,以及有為勞動者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用人單位違反該義務,應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加收滯納金,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據此,有觀點認為,用人單位未履行上述義務時,勞動者只能向行政機關申訴,由行政機關依法處理,而不能依民事訴訟途徑獲得救濟。
依臺灣《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第1、2項和第72條第1、2項之規定,投保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險費的,逾寬限期間則加收滯納金,加征滯納金后仍未繳納的,保險人對投保單位應繳的保險費及滯納金依法訴追,以及處以罰鍰。罰鍰經催告仍不繳納的,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此處的“保險人”,為主管機關設立的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業務,屬于行政機關。此“保險費及滯納金依法訴追”,以及罰鍰“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均為行政機關的職責。
此規定與大陸《勞動法》及行政法規的規定基本相同,但在臺灣判例及學說上,均認為雇工可依民事訴訟途徑獲得救濟。而當其對雇工應依 “民法”中的一般侵權責任作為請求權基礎,還是依“契約法”中的契約之附隨義務不履行所生損害賠償責任作為請求權基礎,兩者中何者對雇工的保護更為周到和妥當,以及何者更符合法之目的而進行探討時,我們卻在為勞動者的該項權利是否應受民法保護而爭論不休。在大陸,勞動者的權利受侵害時,首先則要審議該權利是否屬于民法保護范圍。若屬之,則還要經過勞動仲裁的“閘門”(前置程序),然后才能“游到”民事訴訟“渠道”,可謂費盡周折。由此可見,大陸與臺灣地區在社會保險立法上雖為相近,但在法理念上兩者相去甚遠。
四、社會保險法律關系
依傳統民法理論,勞動法屬民法組成部分。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社會分工,以及現代大工業化的形成,勞動法的地位越來越顯得重要,調整勞動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顯露出其特有的個性特征。勞動法律規范是一種兼有民事和行政管理特點的特殊法律規范,涉及到政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三方的法律關系。在一定條件下,還涉及到銀行等金融機構,由此可能形成四方的法律關系。社會保險關系是勞動法律關系中的一個分類,其一般涉及到行政機關、用人單位、勞動者和金融機構四方的法律關系。其所涉及的法律關系,如圖所示:
社會保險關系圖解[⑨]
注:
①繳費行政關系行政爭議
④領款民事關系
②勞動關系勞動爭議
⑤繳費行政機關
③委托民事關系
⑥領款行政關系
從上圖可知,社會保險關系具有四個方面的法律關系:1、用人單位、勞動者與社會保險機構或稅務機關之間形成行政法律關系,用人單位、勞動者因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因領款而引起的爭議屬于行政爭議。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勞動法律關系,雙方因繳納社會保險費引起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3、社會保險機構或稅務機關與銀行等金融機構之間形成民事法律關系,雙方因保險金引起的爭議屬于民事爭議;4、勞動者與銀行等金融機構之間形成民事法律關系,雙方因領款引起的爭議屬于民事爭議。
勞動法是保護勞動者的法,其兼有公法和私法的雙重屬性。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既是其應承擔公法上的義務,也是其應承擔私法上的義務,即既是對國家的義務,也是對勞動者的義務。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維護國家正常的勞動管理秩序,也是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不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義務,擾亂了國家勞動管理秩序,應受行政法的制裁,同時也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時得不到救助,生活失去依靠。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26條規定:“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贝艘幎ㄉ鐣kU費由行政機關征收,是行政機關的職責。但并不排除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勞動法》第72條),以及繳納社會保險費對勞動者所生損害賠償之責任?!睹裢▌t法》第106條第1項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和繳納社會保險費,既是法人承擔的“合同義務”(勞動合同),又是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民通則法》第106條第1 項),該條中的“其他義務”,是概括性規定,應包括法定的及當事人約定的義務。據此,用人單位應承擔民事責任。
五、社會保險爭議案件的處理
社會保險金用通俗的話說是勞動者的“活命錢”,因此在解決勞動爭議時,本應盡可能使處于社會弱勢群體的勞動者能夠通過簡單、快捷且收費低廉的司法程序獲得救濟,而不應人為設置繁瑣的程序阻礙勞動主張權利。那種以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圍為由駁回勞動者的起訴,剝奪了勞動者的訴權。此舉不但是違反了《勞動法》第2條、《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而且與勞動法偏重保護處于弱者地位的勞動者之精神相悖,更不符合司法為民的要求。
有觀點認為,江蘇省高級法院于2001年10月30日下發的“蘇高法[2001]319號”《2001年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在第二部分第2條中規定:“涉及城鎮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的案件,如企業已經參加社會統籌的,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有關鄉鎮企業職工追索退休金,退養金的案件,如勞動合同對社會保險問題有約定的,可按合同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不能判決鄉鎮企業支付相關保險費用?!卑瓷鲜鲆幎?,城鎮企業“已經參加社會統籌的,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法院當然不能受理了。我們且不討論江蘇省高級法院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但江蘇省高級法院從行政法方面規定是正確的,企業已參加統籌并已經繳費,社會保險機構若不支付勞動者社會保險金,發生爭議的主體是用人單位或勞動者與社會保險機構之間的爭議。而社會保險機構是國家行政機關,當然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江蘇省高級法院的規定并沒有涉及用人單位未繳或少繳保險費的情形。所以,江蘇省高級法院的規定并不適用于本文討論的案型。至于鄉鎮企業職工追索退休金,退養金的案件,類似于臺灣地區《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規定的“任意的被保險人”,其是否加入社會保險任其自由,愿意加入保險的,得參照該條例的規定辦理。[⑩]因鄉鎮企業未納入《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3條規定的征收范圍,若鄉鎮企業與職工之間沒有加入社會保險合同的約定,“不能判決鄉鎮企業支付相關保險費用”的規定是正確的。[11]
還有觀點認為,要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有無對繳納社會保險費進行約定,若有約定法院可按當事人的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法院不能處理。筆者認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強制性義務,不應由合同來約定。當然,合同有約定的,可按約定處理,這種約定應以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在法定基礎上的優惠保險待遇為前提;合同沒有約定的,應按法定處理,法院不能以當事人未約定為由,而拒絕裁判。王澤鑒先生認為,雇工可依契約附隨義務,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而在《勞動法》第72條規定看來,應為強行性規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定義務,而無須當事人的約定,勞動者可依勞動合同請求用人單位承擔因其違約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
實務中,存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和勞動關系終止后,以及勞動者退休前和勞動者退休后因繳納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爭議等諸多情形。司法實踐中,因分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用人單位已經參加了社會統籌,但未繳或少繳社會保險費的處理
(1)勞動者退休前,無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是否存續,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應有程序選擇權,即勞動者既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訴,也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勞動者選擇行政申訴的,由行政機關責令用人單位繳納;勞動者選擇民事訴訟的,由法院判令用人單位繳納,或判決用人單位負未繳納社會保險費而對勞動者所生損害賠償之責任。
(2)勞動者退休后,其同樣有上述的程序選擇權,但應視勞動者的具體請求而定。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繳納保險費的,可判令用人單位繳納保險費;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賠償因未繳或少繳保險費而造成的損失,法院可判決用人單位賠償,賠償的標準可參照同類型勞動者退休后的待遇。
2、用人單位未參加社會統籌的處理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養老金、失業金等社會保險金,由專門機構經辦,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根據國家規定分別按一定比例繳納,為保障勞動者退休、失業、患病、工傷、生育后的生活或醫療等需要而籌集的專項基金。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退休后,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發放工資的義務,勞動者從社會保險機構領取保險金用于滿足生活的需要。但該規定所指是用人單位沒有參加社會統籌,而由用人單位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的標準,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因此,上述費用應屬于工資性質。據此,筆者認為,此種情形勞動者亦可通過行政和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1)勞動者可向由行政機關申訴,由行政機關責令用人單位參加社會統籌并繳納保險費。
(2)勞動者亦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判令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或判令其向勞動者支付保險金(工資),支付的標準可參照同類型勞動者退休后的保險金待遇。
六、結語
市場經濟中,用人單位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一般不愿意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國家用行政法的強制性規范,授權有關部門強制征收,目的是保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但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以及未繳納社會保險費,同時也侵害了勞動者的私權利,應賦予勞動者依民事訴訟途徑進行救濟的權利,勞動者應以《民法通則》第106條第1項法人違反“合同義務”或不履行“法定義務”,“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作為請求權基礎。究是依“合同義務”(契約責任),還是依“法定義務”(侵權責任)更為合理?以王澤鑒先生的“契約義務”學說更具說服力。但筆者認為,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及繳納社會保險費,應為“契約之主義務”,而非“契約之附隨義務”。
[①]王澤鑒著:《雇主未為受雇人辦理加入勞工保險之民事責任》,載《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2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1月出版,第225-239頁。
[②]臺灣地區民法第 28 條:“法人對于其董事或其它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于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p>
[③]臺灣地區《勞工保險條例》,修正前為第8條,修正后第6條。
[④]臺灣地區《勞工保險條例》,修正前第12條、第83條,修正后第71條、第72條。
[⑤]王澤鑒著:《雇主未為受雇人辦理加入勞工保險之民事責任》,載《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2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1月出版,第225-239頁。
[⑥]梅仲協著:《民法要義》,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6月出版,第191頁。
[⑦]臺灣地區《勞工保險條例》,修正前第83條,修正后為第72條。
[⑧]王澤鑒著:《雇主未為受雇人辦理加入勞工保險之民事責任》,載《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2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1月出版,第225-239頁。
[⑨]圖為南京大學法學院黃秀梅副教授所繪,本文在寫作過程中,得到了黃教授的悉心指點,在此一并表示感謝。
[⑩]王澤鑒著:《雇主未為受雇人辦理加入勞工保險之民事責任》,載《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2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1月出版,第225-239頁。
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范文4
一、建立機構,制定方案,為法律進企業宣教工作奠定基礎
根據縣法宣辦和縣委宣傳部、縣司法局的部署,為順利開展五五普法和法律進企業宣教工作,我們制定了“開展法律進企業宣傳教育活動方案”。明確了指導思想,工作目標、主要內容和基本途徑。同時,成立了“法律進企業宣傳教育活動領導小組”,由黨委書記xx組長,分管保衛工作的公司領導xx、工會主席xx任副組長,各車間、科室主要負責人任組員,初具形成上下聯動組織機構,加強對法律宣傳教育工作的領導,確保了我縣五五普法規劃和本企業開展法律進企業宣傳教育工作落到實處,抓出實效。
二、精心組織,大力開展“法律進企業”宣教活動。
2010年10月25日“法律進企業工程”組織實施伊始,公司成立“法律進企業宣傳教育活動領導小組”,由黨委組成學習中心組,把企業領導干部帶頭遵法、學法、守法、依法辦事作為活動重中之重。首先,組織黨、政、工領導班子及公司中層干部認真學習了《企業法》、《公司法》,黨委書記xx主持學習并認真作了講解,共有40多名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參加了中心組學習活動。其次,堅持“多措并舉”,圍繞著建立企業、家庭、社會的宣傳教育體系,立足于職工本身的特點,采取多形式、多層次、全方位的法制宣傳活動。在職工生活區利用廣播準時播放中央新聞,利用黑板報向職工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三個代表”及“科學發展觀”的思想內涵,宣傳xxxx“正義、和諧、效率”的企業文化內涵,同時設“廠務公開欄”,引導職工關心企業,積極參與企業民主管理,制作“有疑難撥打12348,職工維權撥打12351”等長期性法制宣傳標語,引導職工懂得尋找解決法律疑難的途徑。在生產區制作以“樹立正義、構建和諧、提高效率”為主題的法制宣傳欄,分四期宣傳《中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爭議調解仲裁法》、《海南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海南省最低工資規定》、海南省人事勞動保障廳等四部門《關于國有企業改革中勞動關系處理等問題意見》、《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條例實施細則》、《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條例》、《海南經濟特區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海南省計劃生育條例》等13個法規、條例,并安排2個半月內,由車間、科室用5個半天的時間組織員工學習以上法規、條例。通過車間組織學習、職工自學等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使廣大干部職工法律意識有較大的提高,依法治企,依法維權在企業已形成良好的氛圍。在抓好企業內部員工的法律宣傳教育的外,公司還十分重視職工家庭、農民工、周邊社會的法制教育,積極配合昌城派出所在耐村中學舉辦大型“遠離,關愛生命”法制宣傳活動,為耐村中學禁毒宣傳活動制作橫幅3條,公司內制作懸掛橫幅2條,張貼計生、禁毒畫展共40張,通過這一活動,有效遏制在廠區的蔓延,使職工家屬子女受到一場深刻的教育,也收到很好的社會效果。
與此同時,我們結合制糖行業特點及本企業的實際,在員工中開展行業職業道德教育,著重以“改善工作作風,杜絕坑農、卡農、傷農,努力為農民提供優質服務”作為重點,教育員工遵紀守法、自省自律,注重培養良好的個人品德,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努力塑造“正義、和諧、效率”的南華優秀企業文化形象,為構建和諧昌江,平安企業盡職盡責,努力工作。
三、經驗與體會
我們通過多種形式、多種渠道加強企業的法制宣傳教育, 特別是通過對《公司法》、《合同法》、《安全生產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使企業領導干部和職工牢固樹立依法治企,勤政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的理念,牢固樹立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的觀念,確保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和企業各項制度的貫徹執行;通過加強對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使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牢固樹立誠實守法觀念和社會責任意識,促進企業誠信守法,依法經營,依法管理,依法解決糾紛,維護國家和企業的合法權益;通過參與社會加強對周邊學校學生青少年的法制宣傳教育,使廣大職工家屬子女懂得應該遵循的基本行為準則,養成學法守法的行為習慣;通過加強對農民工的《勞動法》、《生產安全法》的法制宣傳教育,使廣大農民工和外來務工人員能夠依法參與企業生產管理和其他社會活動,依法表達利益訴求,了解和掌握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和解決矛盾糾紛的法律途徑和法律常識,從而維護了企業和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在企業形成自覺學法守法,依法維權和維護法律權威的良好氛圍。
一年來,我們在開展法律進企業宣傳教育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還存在許多差距和不足,主要表現在:個別車間科室領導法律水平低,普法教育效果差;部分單位認識不到位,缺乏自覺性和主動性,認為業務是實的,普法是虛的,重實輕虛;宣教硬件落后,與普法工作任務不相適應,這些問題都要求我們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斷加以解決。總之,我們開展法律進企業宣傳教育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離上級對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許多工作還有待于進一步完善和提高,我們決心繼續努力,進一步加大法制宣傳教育力度,確實采取有效措施推進普法宣傳教育工作,促進企業依法健康有序發展,為構建和諧社會作出應有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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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今后努力方向
一是加強黨委對普法工作的領導,確保黨、政、工形成合力,不斷完善普法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健全普法工作格局,齊抓共管,密切配合,各負其責,把法制宣傳教育納入企業年度工作計劃,同籌安排,及時調整充實法制宣傳教育領導小組,健全協調配合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長效機制,增加普法教育經費投入,保證法制宣傳教育的人、財、物保障。二是完善制度,推進法制教育的制度化和規范化,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用制度推動普法工作。進一步完善重點對象的學法制度,同時完善法制宣傳教育考核評估制度,檢查督促制度,工作激勵制度。三是鞏固陣地,創新載體,擴大法制教育的覆蓋面,在繼承一切有效傳統形式的同時,不斷創新載體,創新形式,創新手段,努力使法制宣傳教育更好地體現時代特點,滿足廣大職工的法律需求。四加強法制宣傳陣地建設,多渠道增加投入,努力增加公共場所法制宣傳教育設施,為群眾提供方便的學法場所和快捷法律信息服務。五是堅持普治結合,增強法制宣傳教育的實效,堅持學用結合,通過加強依法治理,不斷提高法治化水平,努力解決企業生產經營中的有關法律問題,保障企業可持續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六是加強普法隊伍建設,重點加強兼職法制宣傳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充分發揮黨工部門的作用,積極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努力提高法制宣傳教育的工作水平和法制宣傳教育的社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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